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

时间:2023-04-04 17:36: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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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为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事故破产时进行债务清偿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初,美国受经济危机影响,几乎每年就有2000家以上银行倒闭。为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局(FDIC),率先确立强制存款保险制度。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在现阶段,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而且,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意义不大。以下对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几点简单的思考:

  1、从制度基础来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基础是:(1)金融机构私有化程度高;(2)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盘、存款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基础完备,同时具有丰富的经验;(3)存款人普遍接受如果银行破产清盘时,应由金融机构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共担责任的思想。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我国并不具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度基础。首先,我国的存款货币银行大都是国有银行,普遍依赖国家信用;其次,我国在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破产、清盘上法律缺失,同时缺乏实际操作经验;最后,我国大部分人还没有建立起保险意识,不能接受上述的责任分配方案。

  2、从我国特殊的最终贷款人机制来看,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存款保险制度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机制一起被称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我国,正是最后贷款人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存款保险制度,甚至对存款人的保护还要强于存款保险制度,才使得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以及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持在较高水平。

  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那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以后的最终贷款人是该由央行还是该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

  3、占据我国银行资产最大比例的四大银行是国有银行,在政府提供隐含担保的条件下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依靠的是国家信用。既然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存款人普遍认为银行没有破产威胁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就没有意义。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话,国有商业银行参不参保?如果只让股份制银行参保的话,会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4、从我国存款人的角度分析,存款人在现阶段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甚至股份制银行都存在国家隐性担保,如果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后,真的出现银行的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或清算,国家能不能按照构建的存款保险制度来执行还存在疑问。出于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考虑,至少个人存款会全额赔付,那么对于企业存款该如何对待呢?如果按照最高赔付标准来执行,是否存在着对企业存款的歧视呢?

  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准备好了吗?

  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已经酝酿了十余年之久。

  今年年初召开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央行2012年工作会议上,存款保险制度又被反复提及,似乎再一次箭在弦上。

  这一次,中国真的准备好了吗?在中国现行体制下会不会“水土不服”?十余年难以推进的根源又在哪呢?针对种种疑问,多位对存款保险制度有数年跟踪研究的专家接受了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的采访。

  必要性之辩

  曾刚: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的一个很大障碍就是认识,直到今天包括我个人来讲,在这个认识上都拿不很准。我们是不是很需要像美国那样很商业化的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我们的制度基础并不是很商业的,有政府的隐性担保在里面,给了银行一个目前看来还不错的运营环境,从风险地化解以及维持银行体系稳定这个角度来讲,我们比有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更好。

  我们不能过于高估存款保险制度对中国的意义,他可能还不能完全成为一种独立的制度来取代现在中国政府的这种隐性担保,而只能作为隐性担保的一种补充。

  吴庆:现阶段对中国来说,存款保险制度不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如果现在就推行,我认为是不合适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需要一些先决的条件,我们现在还没有具备这些条件。中国现在最需要做的是继续改革我们的银行,继续放松我们的监管,我说的放松监管主要是在市场准入、对各种业务的约束、对市场价格的约束,还有我们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自由化,但另一方面我们有一些监管又得加强,金融危机之后全世界都在讨论审慎性监管,中国离审慎性监管还很远,如果在建立审慎性监管制度之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才会是一个相对完整的金融监管体制。

  连平:存款保险制度是需要的。但在中国的体制下,大银行不可能倒闭,都是国家的信誉支撑的,财政是大股东。所以大银行就有一种意见,他不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防范风险的主要目标是中小银行,但保险金不能只对中小银行收,那么就是要收大银行的钱去补贴中小银行,大银行可能就觉得他的支出跟回报不匹配了。如何使得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实际相匹配,真正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起到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作用,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应该先从中小银行开始试点,或者可以从某些地区开始试点,比如小金融机构比较多的温州。

  孙立坚:如果不搞存款保险制度,我们的银行有很大的道德风险,反正将来出了问题有政府来买单,如果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就会对银行有一个第三方的约束,不能够随便做高风险的业务。于此同时,在金融业全面入世的背景下,如果中资银行出现问题中国政府买单,那外资在华的银行出了问题也要中国政府买单,否则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待遇。所以在金融完全开放之前,一定要先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时机再讨论

  吴庆:现在还远不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中国的银行还需要花很大力气去做更重要的事情,国有银行还要继续改革,不能国家持大股,否则就没办法避免左手监管右手,左手监管右手这怎么监管?至少是一种不公平的监管。

  连平:我觉得现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条件是可以的。现在盈利状况这么好,应该是可以的。如果要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一个基础。

  曾刚:时机没有好坏。要是从偿付能力来讲,当然未雨绸缪是最好的,要从改革的动力来讲,危机发生了才有动力。

  孙立坚:存款保险制度越早推出越好。我们的银行感觉有银监会的监管不能独立开展业务,要独立开展业务必须要有制度的完善,而且我们已经受到了各方面的压力。作为一个加入世贸组织的国家不能保护自己的金融业,从这点来讲存款保险制度是越早建立越好。

  模式新猜想

  曾刚:美国的存款保险机构是一个监管机构,譬如银行要破产重组的问题,银行怎么进入破产程序,破产之前这个机构都是需要干预的。如果是一个重要的监管机构就需要有立场了,设立这个存款保险机构是需要立法的。如果银行出现问题需要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这个机构需要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等。要不然存款保险机构说这个银行有风险,我要破产重组他,银监会说他还可以,该怎么办?银监会的监管是有法律作为他的支持的,对监管权限的重新划分,需要立法,不能就是多出来一个监管机构,这样就导致市场混乱了。

  吴庆:这个模式有多种,有一个功能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他的财务功能,他是一个保险公司,从所有的银行收钱去补贴某一家出现风险的银行。还有一些作用是可有可无的,比如说监管的功能,或者银行处置的功能,尽管对银行倒闭来说,这些事必须得有人做,但不一定是存款保险公司来做。这个模式上并没有统一的版本。

  孙立坚: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应该是一个市场机制,市场会很好地审查银行会不会去做高风险的业务。但我们也要思考一个问题,就是美国现在讨论的问题,也就是谁来监管监管人的问题,当然这个已经是后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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