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优化投资发展环境规定

时间:2020-11-15 20:06:57 制度 我要投稿

彬县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十条规定

  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有效解决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切实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办事拖拉。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不准借故拖延,超过承诺时限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设置违规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推诿办事;不准借故推诿应当依规履行的岗位职责和义务。

  二、严禁干扰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和阻碍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不准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强揽项目工程,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为他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业务,强买强卖建筑材料等。

  三、严禁违规审批。各部门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及公示各类行政审批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责任人员,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增设前置条件和程序,不准擅自设置或执行已废止的行政审批、登记、备案事项;不准擅自改变涉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办事内容、程序、标准、时限和依据;不准越权执法,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四、严禁乱收费。各单位要面向社会公布各类收费项目性质、标准、范围、依据等,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向缴费对象详细告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向企业出台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范围;不准以收取保证金、押金等名义变相收费;不准擅自启用已被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不准使用白条据等向企业收取费用。

  五、严禁强制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社团和单位或中介机构名义乱摊派;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订购书刊、拉赞助以及无偿占用企业商品和物品;不准强行为企业提供有偿的服务;不准强制向企业推销产品、有价证券、奖券等。

  六、严禁违规检查。对企业的检查(含培训、评比、达标、考核等,下同)实行许可制度。对企业的年检实行联合年检制度,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实施。检查之前由检查机关拟定检查计划书面向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破坏企业20个平静工作日制度。

  七、严禁乱罚款。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加大对企业和业户的服务指导,帮助其合法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罚款;不准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准违反处罚主体资格或程序进行罚款。

  八、严禁违规设卡检查。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规上路检查车辆、扣车、扣物、收费罚款。有权上路的部门应亮证设标,规范执法,对违章的'外籍过境车辆,除交通安全事故或涉嫌犯罪外,不准随意扣车;对一般违章的过境车辆只纠正不处罚,严重违章确需处罚的,按程序从轻处罚。

  九、严禁吃拿卡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不准接受企业宴请;不准要求企业出资安排任何消费娱乐活动;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企业送钱送物;不准向企业借派车辆;不准强迫、指定通过中介机构办理行政审批;不准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前置条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推销产品、原材料等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十、严禁干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干预企业自主经营;不准向投资企业安排人员就业和干预企业人事管理,插手企业产、供、销活动;不准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群机关、司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曝光,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彬县科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追究相关组织、单位及人员的党政纪责任。属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人员及单位一律取消年度创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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