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0-10-15 12:26:45 制度 我要投稿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 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13、本制度从x年x月x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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