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绩效奖金及提成管理制度(2)

时间:2021-04-29 10:49:07 制度

餐饮业绩效奖金及提成管理制度


  (二)假日计时人员之小费,则依上列公式计算所得金额的二分之一支付。
  (三)当月勤务日数超过15日但未满30日之正式任用人员,则以支付平均基准额的三分之一为基准;兼职人员勤务日数超过15日-30日末满时,则支付平均基准额的四分之一。
  (四)新进员工勤务时间未满一个月或当月申请离职之从业人员,原则上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年节奖金
  公司为加强员工向心力并犒赏员工平日之辛劳,于端午节及中秋节分别给与酌量奖金以兹鼓励。其支付规定如下:
  (一)满一年以上之正式任用人员,则支付全额奖金;兼职人员(不含计时、计件人员)服务满一年以上者,则支付半额奖金。
  (二)满六个月以上之正式任用人员,则依实际勤务月份÷12X奖金额,即为该期间年节奖金;兼职人员则不予以计算。
  (三)未满六个月以上之从业人员,则不予以计算。
  (四)支付金额,则由公司视该人营业成绩,另行制定之。
  第十六条 年终奖金
  公司视当年度经营状况及各人对公司贡献程度、出勤率、考绩成绩等多项评核后,依其成绩比例发放;其规定如下:
  (一)服务满一年以上之正式任用人员,则支付基本薪资一个月份作为年终奖金;兼职人员则采取半额支付。
  (二)服务满半年以上者,则按实际勤务月数比率核算;兼职人员则不予以支付。
  (三)服务未满半年以上者,则不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内部创业制度
  凡任职在副理职位以上之高阶主管人员,始具内部创业资格,并可在公司所开发之新营业地点内自由投资,但投资持股比例则须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 修订
  各部门对于本规则有任何疑义产生时,则由各部门主管汇整后,呈报人事科代为释疑义;尚若有修订之必要时,则应由人事科提列改善建议方案后,呈报董事会评核之。
  第十九条 施行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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