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5-02-18 10:14:26 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品15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推行现代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在编制各种计划和年度计划时,把安全工作列入头等议事日程。根据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指示和要求,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数值。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工伤事故频率,死亡率和重伤率的数值及职业病危害区域的`合格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公司与下属项目部和施工队签订承包合同或下达工作计划时,一并将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到各单位,作为公司对各单位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各单位在与班组或个人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时也应将安全目标责任制一并列入,作为考核内容之一;

  四、公司工作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超过安全生产目标值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评奖资格;

  五、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大的安全检查,检查时一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六、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紧密挂勾。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为此,特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如下:

  1.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得到有效控制,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机构和人员

  3.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书面形式,经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予以实施。按公司总经理→部门→人员或项目部经理→管理人员和班组长→作业成员签字确认程序予以落实。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的确认资料由安全部门负责收集汇总,项目部内部管理人员、班组长和作业成员的确认资料由资料员收集装订成册。

  4.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打分表形式,由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别实施,考核的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之一。

  5.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或项目部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公司总裁负责全面领导工作,生产副总裁负责分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常设机构负有管理职责。各生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生产副总裁安全生产职责: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

  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特别是特殊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

  四、催促、检查、考核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事故隐患。

  五、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六、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者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参预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文件及应急救援预案工作。

  二、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即将处理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同时上报有关负责人。检查处理情况要填写详细记录。

  三、作为公司级的生产安全员,负责对全体生产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新入岗、上岗职工的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四、应当时常性的深入各车间(部室)对生产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上报、处理等事项。

  六、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年检、检修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及时

  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参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议;劳动保护用品的审议。

  八、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建档及登记、记录。有权制止、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违章行为。

  第八条部门、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在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评比、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三、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贯彻执行“特殊工种必须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二级安全教育“的制度。

  四、加强班组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安全员的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即将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依据“三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七、组织制定本部门执行暂时性任务时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有权拒绝上级部门或者领导的不安全指令;有权对安全生产有贡献或者造成重大事故的职工提出奖励或者处分意见。

  第九条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部门、车间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二、具体布置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搞好“班组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负责检查、监督、考核本班组职工安全生产情况;催促职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器具。及时纠正违章操作行为。

  四、对本班组人员进行时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新调入和转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五、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自救并减少损失;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对日常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应做好详细记录。

  七、有权拒绝、制止、劝阻、批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条部门、车间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二、协助部门、车间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四、参加部门、车间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时常了解本部门安全装置、防护器材、灭火器材的情况。对不安全因素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六、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七、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八、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住手其工作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一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一、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

  纠正本班组人员的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三、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保护现场;及时向领导汇报。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

  五、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住手其工作并报告班组负责人处理。

  第十二条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

  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二、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四、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生产安全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技术部作为公司生产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总裁、生产副总裁的领导下工作。并依照本制度对全公司各部门或者人员按章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公司设置生产技术部总经理为公司级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车间、班组

  第十五条建立覆盖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的目的是消除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实行三级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级、部门(车间)级、班组级。其任务是: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先后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一、日常性检查包括:

  1 、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部门、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内容是重点部位、安全标志、操作规程。

  3、班组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日一次。内容是班前、班后检查;职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情况;机器设备运转情况等。

  二、专业性检查包括:特种设备运行情况;操作人员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三、季节性检查内容:根据季节特点,为保证生产安全的特殊要求进行的检查。

四、节假日先后检查内容:停产前、重新生产后是否有安全措施。

  五、不定期检查包括:随时抽查、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试产等。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实行三级安全教育,只要符合“三新”条件者(新入公司的从业人员;新调动工种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离岗和病休超过三个月的人员,必须进行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电工、锅炉工、电气焊工、起重工、驾驶员等)必须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二十五条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或者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班组教育由班组长及安全员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组生产内容;职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八条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时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九条安全技术考核:

  一、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须到生产技术部填写《安全考核证》,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未经安全技术考核者不得独立进行操作,否则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进行检验;新增特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维修检查、定期检修、应急措施等)。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严禁带病运行,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安全检验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非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和北京市认可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在离开岗位6个月以上时,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章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五条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二、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三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发放《施工隐患通知书》,由生产技术部填写。内容包括:隐患项目、整改意见、解决期限;《通知书》由部门负责人签收,解决后返回生产技术部。

  第三十七条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一、由于人为因素(如: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即将纠正。

  二、由于设备设施、路线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即将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即将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三、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即将向有关领导汇报。

  四、各级安全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做到整改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班组能整改的不上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上交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上交公司。

  第八章设备与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设施在使用前,应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九条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操作压力及操作温度使用,不得超压、超温和超负荷运行。工作指标变动,必须报请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压力容器的管理和监督由工程设备部负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压力容器的年、季度检验、维修计划;

  三、负责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考核;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压力容器安全事故调查、上报,并对事故防范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向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压力容器严格按国家规定定期检修,定期试压探伤和变形测定。普通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每半年校对一次。

  第九章电器设备、设施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电器设备、设施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电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电器设备、设施应有良好的接地零保护并定期校验;周围要通风良好、整洁、无杂物堆积。

  第四十四条电工安全用具和绝缘用品要齐全、良好,要定期校验;手持电动工具应有防漏电保护装置,手持电动工具要集中管理,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暂时线的使用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架设暂时用电路线。经批准的使用后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六条在易燃易爆和高温场所安装电器设备时,必须要有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七条电器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章建造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十九条在各类项目施工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有效;

  二、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责任;

  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办理公司暂时出入证;

  四、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入公司安全教育,并有记录。过程中的违章行为。施工现场必须有一位专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得冒险作业。对有可能造成事故的沟、口、孔、洞要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护措施;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现场周围实用电设施的,应采取断电或者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二条高空作业必须有切实可靠的防护措施;作业者必须有身体健康,有高空作业常识的人担任。作业者不得饮酒;严禁抛掷工具、材料;禁止两人同时在梯上作业。

  第五十三章有下列情况,禁止高空作业:

一、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二、登高梯子间距大于40cm或者捆绑不牢靠的;高3米以上,无人监护的;三、作业面下方工作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四、距离普通电线一米以外;普通高压电线2。5米以外,无安全措施的;

  五、天气恶劣(如风6级以上、雨雪天气等)影响施工安全的;

  六、登高作业器具不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四条使用起重吊装机械,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吊装前必须检查安全制动装置,确保安全可靠;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使用;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严禁无计划作业。

  第五十五条严禁利用公司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生产性建造物做吊装锚点;利用厂房预埋吊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施工现场使用电器设备、导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十七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做好防范措施。经有关部门复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十一章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等性质,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坏。因此,对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分别储存;必须有明显标识。库存量不得超过有关安全标准;库房实行双人、双锁、两本账管理。

  第六十条有毒有害物品,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领用有毒有害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两人签字,方可发放;使用后的废液必须严格保管,定点回收处理。

  第十二章劳动保护与职业卫生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依照《宪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应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十二条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时,必须同时设计、审查、严守安全卫生设施。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参加项目的设计、审查、验收。凡不符合劳动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第六十三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时,必须有相应的劳动保护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

  一、加强管理,明确职责,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管生产、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实行三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公司(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生产主管、车间主任、班长分别是三级管理的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安全生产事故承担责任。

  二、组织检查,消除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管理的三级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常组织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坚决制止、纠正、处理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公司(部门)级安全检查,每半月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周一次;班组级安全检查,坚持每天一次。

  三、教育为主,预防为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领导和责任人应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使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新入职员工、转岗员工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都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公司(部门)级安全生产教育由生产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部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生产特点,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由班长负责组织,生产部和车间主任配合。采取班前10分钟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本班生产内容,员工安全生产职责,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及使用、维护方法,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等。

  四、加强学习,自我提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每位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生产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五、坚持原则,赏罚分明,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1、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4、班长没有按要求召开班前会议的,取消当月班长津贴;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5

  1、目的

  本制度确定了本公司适用于其生产活动和其它应遵守的安全责任要求,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等方面,确保本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

  3、职责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的.相关事项。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后交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管理部门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

  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安全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级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管理部门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

  5.3 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管理部门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培训

  6.1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评审

  7.1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总及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门等部门组成。

  7.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7.3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7.4根据评审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修订,每年一次。

  8、考核

  8.1每年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8.2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结果报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认可,年终奖惩兑现。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

  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由主管安全的部门写成书面材料存档待查。

  2、车间班组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专业部门,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作业。

  3、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同时汇报主管领导。

  4、对于电气装置、起重机械、防护用品等特殊装置、用品和重要场所每年要请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写成书面材料,建档备查,并限期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5、对防雨、防雷电、防中暑、防冻、防滑等工作进行季节性的检查,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要害部门重点检查制度。包括:变电站、配电室、钢丝绳、连接装置及提升装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二、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在岗职工必须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自己的操作。

  2、在岗职工如有违章操作,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3、职工可总结经验,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安全系数,对生产安全有贡献的职工必须给予奖励。

  三、建设项目安全 “三同时”制度

  1、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在编制上报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编制上报安全方面相应的措施所需的投资,并纳入计划。

  3、对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安全措施不得削减。

  4、在组织可行性论证时,应论证安全内容,并将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中。

  5、在竣工验收时,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采取的措施,写入专题报告。

  6、要严格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工。

  四、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2、费用的提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3、费用的使用:

  (1)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

  (3)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保养;

  (4)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隐患整改;

  (5)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等。

  (6)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费用、

  4、费用管理:由财务部门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5、安全投入如当年未能使用完,应当转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计划内,不得挪作他用。

  6、如当年安全投入不够,写出计划报公司批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7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工作会、例会、分析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做;第二条原则;强调会前通知、会时签到、会中记录、会后落实的要求;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例会及专题会议;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级例会的组织及相关工作,;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场安排、设备准备;第六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工作会、例会、分析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进一步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做到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则

  强调会前通知、会时签到、会中记录、会后落实的要求。运营部门务必定期召开安全学习会,总结安全工作,通报安全状况,学习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要求,不断提高驾驶员安全生产观念。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种例会及专题会议。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级例会的组织及相关工作,负责部门例会及各种专题会议的监督。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各种会议的会场安排、设备准备,负责管理保存所有会议纪要原件。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例会及专题会的组织及相关工作。

  第三章管理规定

  第七条会议分类

  7、1调研会议:上级领导来公司调研,召开部署性重要会议。

  7、2安全例会:原则上定期召开,要求公司运营部经理及安全主管及车队长,驾驶员参加;

  7、3部门例会:原则上由部门经理统一召开,要求部门全员参加; 7、4分析会:指针对专项问题进行分析的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由召集部门确定。

  第八条会议通知

  8、1会议召集部门需在会议召开前一至三个工作日发通知单给各参会部门(人员),并同时抄送综合管理部。

  8、2例会时间固定,不需另行通知。如出现会议时间调整,公司级例会由总经办通知各参会人员,部门例会则由部门报总经办,并说明原因。未通知的,职责部门负责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8、3会议通知单需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资料和参会人员等。

  第九条会议准备

  公司级会议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会场安排、设备准备。如落实会场,布置会场,备好座位、会议器材、茶具茶水等会议所需的各种设施、用品等。需在会前半小时准备完毕。部门级会议则由部门经理安排专人负责。

  如果召开会议部门有供大家参看的会议资料(如会议议程议题、提案、汇报材料、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与会人应提交资料等)应提前准备放置在会议桌上,方便相关人员阅读。

  第十条一般会议纪律

  10、1会议组织部门负责会议纪律的维护,准备签到表,组织参会人员签到。未准备签到表,会议组织人会根据公司的《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10、2参会人员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进行签到。会议开始时,组织人收回签到表。会后,组织人在签到表上标注迟到(注明到会时间、未到人员)。

  10、3参会人员如不能按时出席,需提前1个小时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未请假视同缺席或迟到处理。

  10、4公司例会需部门经理及副职参加,如部门经理因故不能出席,需指派本部门主管级人员代替,并提前通知行政部。

  10、5无故缺席会议者,依据《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运营部安全例会及其他会议纪律

  11、1凡公司营运驾驶员务必自觉努力学习安全知识,按时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学习会。安全学习例会要求驾驶员亲自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

  11、2运营部召开例会时驾驶员务必签名报到。不得迟到、早退,如遇急事不能参加会议务必提前向公司请假,并得到同意。

  11、3凡参会者,在会议中务必端正会风,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并认真听讲,做好安全学习资料的'记录。如有疑问,待会议完毕后,方可向安全人员提问。

  11、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公司将进行查处。一次未参加者将单独进行补会。全年三次未参加者,将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公司下年度将不予该驾驶员续签合同。

  11、5公司每月在驾驶员安全学习会上对公司的安全工作状况进行通报和综合评定,对好的分队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差的分队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

  11、6公司务必对参会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考勤登记并存档,年终时在安全总结大会上当中公布考勤记录并对多次迟到、早退、缺席的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11、7公司每月定期组织安全会议一次,专题研究安全工作状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增添安全措施。

  11、8公司不定期地针对不同的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以办板报、广播宣传、张贴标语、散发安全宣传资料、放映录相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资料,培养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各主要安全生产职责人要在活动中担负起员工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组识、指导和讲解的职责。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

  12、1会议组织部门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并于会后一个工作日内,发各参会部门(复印件),同时抄送综合管理部。原件(附签到表)交综合管理部存档。

  12、2会议纪要需参会主要人员签字确认。公司例会纪要由总经理签字,直接下发;部门例会纪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专题会议纪要

  需参会主要人员(或部门)签字。

  第十三条处罚规定

  综合管理部负责编制每月会议纪律处罚清单,会议召开后的一周内上报给上级领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五条凡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奖惩,按《奖惩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xx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9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监控及安全预警,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重大风险监控的领导机构。确保重大风险动态监测、预警、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安全科具体负责组织对重大风险监控决议事项的实施、日常工作、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重大风险监控领导机构工作职责

  1、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工作,组织落实重大风险动态监测、预警、控制等相关工作,防范和减少事故。

  2、组织建立应急队伍,完善应急队伍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检查督促好事故的预防措施和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向上级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调查、总结救援经验教训。

  4、制定落实公司重大风险源的控制措施。

  5、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安全科重大风险监控工作职责

  1、积极参与公司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等相关工作。

  2、动态监控公司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生产隐患随时予以警示或向重大风险监控领导机构汇报,并收集相关资料。

  3、根据重大风险控制措施,做好重大风险的控制工作。

  4、积极组织参与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

  5、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重大风险源告知工作。

  6、组织对应急物资进行定期检查,并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风险动态监测、预警、控制

(一)风险监测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防控规定,每季度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和上报。

  2、定期组织对重大风险源进行安全检查(每月一次),并收集相关记录。

  3、加强对重大风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预警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结果查验。

  4、重点部位的重大风险应派专人进行重点监控。

5、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全面辨识,对识别出的重大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对重大隐患进行重点监控和限期治理。

  (二)风险预警

  1、风险预警是指在全面辨识反映安全生产状态的.指标的基础上,通过隐患排查、风险管理等安全方法及工作,提前发现、分析和判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定性定量表示公司生产安全状态,及时发布生产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及后果严重程度。

  2、预警条件,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风险预警:设备事故:出现某设备故障、爆炸时;防汛:出现较大雨水时;自然灾害:发生自然地质灾害、恶劣天气;出现安全生产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重大节假日:元旦、春节、十一国庆节、五一劳动节等;本行业连续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时;与往年相比事故上升幅度较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事故控制指标超出;迟报、瞒报、漏报、谎报事故;其他情况。

  3、预警要求

  (1)由安全科组织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运行情况、隐患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及时进行预警、纠偏。

  (2)安全科对安全预警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必要时予以公示。

  (3)发出预警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和查找公司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作出相应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4)安全生产预警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三)风险控制

  1、依据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科学制定管控措施。

  2、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

  3、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4、将风险基本情况、应急措施等信息及时告知从业人员和进入风险区域的外来人员,指导、督促做好安全防范。

  5、针对公司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或完善应急措施。

  6、当风险的致险因素超出管控范围,达到预警条件的,应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并立即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7、对公司管理范围内的风险辨识、评估、登记、管控、应急等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如实记录风险辨识、评估、监测、管控等工作,并规范管理档案。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

  9、加大安全投入,积极开展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相关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10、对进入重大风险影响区域的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防范、应急逃生避险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

  11、重大风险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危险特征、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12、将重大风险的名称、位置、危险特性、影响范围、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及后果、管控措施和安全防范与应急措施告知直接影响范围内的相关人员。

  13、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14、加强对重大风险源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验证。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0

  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实现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健康、安全与环境之间和谐发展,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项目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3.1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法)、环(环境)、测(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3.2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分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

  3.3相关方:与公司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3资源: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xx)

  4.2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xx〕322号)。

  4.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和达标考评指标的通知》(交安监发[20xx]175号)。

  4.4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xx〕133号)。

  5.1公司及各项目部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5.2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安全经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以及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等。

  5.3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职责管理、安全监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理例会制度、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监理交底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事故应急管理制度以及事故报告制度等。

  5.4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目标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与报批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安全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安全生产持续改进制度等。

  6.1.1目标: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伤亡事故的发生。

  6.1.2主要控制指标:职工因工千人死亡率0人,职工因工千人重伤率0.45人。

  6.1.2.1考核范围为单位在职职工、签订用工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

  6.1.3考核办法按照公司年初与各项目部签订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与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6.1.4公司及各项目部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消防工作依法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应保障职工职业健康,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遏制伤亡事故。

  6.1.5公司及各项目部的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和职能,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主要控制指标及考核办法。

  6.2.1各项目部应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及成员部门职责分工,公司原则上由总经理领导安全生产工作。

  6.2.2各项目部应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和配备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6.2.3各项目部应建立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以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2.4公司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公司及各项目部应主动接受政府的属地监管和行业监管。

  6.2.5.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6.2.5.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2.5.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及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2.5.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2.5.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督查、检查。)

  6.2.5.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2.5.8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专题调研。(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题调研,总经理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6.2.5.9把安全生产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向好。

  6.2.5.10公司党支部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典型事故案例等。

  6.2.5.11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6.2.5.12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分工,组织制定领导班子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进行公示、检查和考核。

  6.2.6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6.2.6.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2.6.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6.2.6.3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6.2.6.5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2.6.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6.2.6.8公司及各项目部要积极主动向属地政府及业务对口的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6.2.6.9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对象目录清单,明确各项目部安全管理对象及重点,明确职责,并制定安全监管重点内容。

  6.2.6.10负责牵头的职业健康工作,组织拟订职业健康相关制度,并监督、指导各项目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工作。

  6.3.1安全生产投入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要求,详见本章第二十四节:“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五节“安全经费管理制度”。

  6.3.2各项目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各项目部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6.3.3各项目部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6.3.4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6.3.5公司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6.4.1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制度的识别和获得相关要求详见本章第五节“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制度识别获得管理规定”。

  6.4.2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详见本体系文件“第六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6.5.1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详见本管理体系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第五章“操作规程”。

  6.5.2各项目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的修订、变化情况,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检查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6.5.3各项目部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6.5.4安全内业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安全内业资料管理遵循填写全面、真实准确、归档及时的原则。项目项目部按要求进行归档,档案盒应有管理类别标签、细分标签和卷内目录,以便归档和查阅。档案管理应落实专室专人专柜管理制度。

  6.5.4.1.1.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责及安全保证体系;

  6.5.4.1.1.2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及安全专监资格审查、批复及备案记录;

  6.5.4.1.1.3下发、转发或批复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安全专项方案等;

  6.5.4.1.1.4各项安全检查台帐、记录、通报和整改闭合资料;

  6.5.4.1.1.5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审核、计量支付资料;

  6.5.4.1.1.7生产安全事故台帐、报表及相关事故处理资料。

  6.5.4.1.1.8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包括例会、图片、影像资料等)

  6.5.4.1.2.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及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资格证书;

  6.5.4.1.2.2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及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6.5.4.1.2.3审查批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证措施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记录;

  6.5.4.1.2.4安全管理检查、指令及隐患检查整改闭合资料;

  6.5.4.1.2.5安全管理台帐(包括安全日常工作台帐、安全管理指令台帐、专项方案审查台帐等);

  6.5.4.1.2.6安全管理日志、安全管理巡视记录、安全管理月报;

  6.5.4.1.2.7要求施工单位定期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设备台帐等报备资料;

  6.5.4.1.2.8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包括例会、图片、影像资料等)

  6.5.4.1.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

  6.5.4.1.3.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责任状。

  6.5.4.1.3.5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6.5.4.1.3.6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合同。

  6.5.4.1.3.7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及证件、一般作业人员台帐。

  6.5.4.1.3.8特种设备登记、使用台帐及有关检验合格证、维修保养记录。

  6.5.4.1.3.9作业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台帐及记录。

  6.5.4.1.3.10安全会议与学习台帐及记录。

  6.5.4.1.3.11各级安全检查、整改台帐及检查通知、整改回复、安全问题处罚、复查等记录。

  6.5.4.1.3.12安全日志、电工巡视记录。

  6.5.4.1.3.13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台帐及使用计划、使用记录和有关证明材料。

  6.5.4.1.3.14危险源调查、分析、评价、分级资料。

  6.5.4.1.3.15主要风险源明白卡以及危险告知台帐、记录。

  6.5.4.1.3.16临时用电、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6.5.4.1.3.17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或记录。

  6.5.4.1.3.18生产安全事故台帐及事故报送(月报、快报)、处理记录。

  6.5.4.1.3.20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包括例会、照片、影像资料等)。

  6.5.4.2交(竣)工阶段安全内业资料收集和管理。项目部安全交(竣)工阶段安全内业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6.5.4.2.1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证体系、施工专项技术方案、技术交底文件等。

  6.5.4.3.2安全组织机构及具体的人员安排。

  6.5.4.3.4施工风险识别和评价,所有危险紧急状态及危险因素,以及针对危险因素采取的施工技术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

  6.5.4.3.6施工基础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应结合施工工艺、工法进行编写,编写应详细、明确,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

  6.5.4.3.7施工单位在编写施工技术方案时,应考虑施工中危险因素,并针对其编写相应的防范措施,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

  详见本章“第二十八节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管理制度”。

  6.5.4.5.1开展岗位危险预知活动。分析现场工序中危险因素,找出人的不安全行为,分析可能发生事故的基本原因,制定出危险防范措施,对各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5.4.5.2规范班组安全管理。以安全作业为重点,通过对班组施工技术交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等,规范班组施工安全生产。

  6.5.4.5.3实施重点控制。公司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管控措施,施工项目部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详见本章“第十五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验收制度”。

  6.7.1整改复查验收应由专人负责,在整改期限后及时复查验收,按《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整改情况逐项检查(包括检查现场及文字记录),填写复查验收情况。

  6.7.2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复查验收必须按要求完成,环节必须闭合,不得缺项。

  6.7.3对上级领导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经监理单位验收后,及时反馈。

  6.7.4.1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方案的实施情况由项目总工组织验收,项目安全副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参与。

  6.7.4.2交叉作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由项目总工组织验收。

  6.7.4.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验收。

  6.7.4.4一次验收严重不合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重新组织验收。

  6.7.4.5施工单位自验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6.7.4.6一般防护设施和中小型机械设备由施工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安全员及现场监理共收。

  6.7.4.7整体防护设施以及重点防护设施由项目总工组织验收,自验合格后报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工程师验收。

  6.7.4.8以下防护设施、临电设施、大型设备需要在自检基础上,报请业主或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验收(特种设备还需报当地技术质量监督局检测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20m以上高大外脚手架、满堂红支架;吊篮架、挑架、外脚手架、卸料平台;整体式提升架;20m以上的物料提升架;施工用电梯;塔吊;临电设施;钢结构吊装吊索具等配套防护设施;30m3/h以上的搅拌站;架桥机;路堑开挖、石方爆破等施工防护设施;其他大型防护设施。

  6.7.4.9.1脚手架、扣件、脚手板、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漏电保护器、临时供电电缆、临时供电配电箱以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必须有合格的试验单及出厂合格证明。

  6.7.4.9.2脚手架、满堂支架、龙门架等和支搭的各类安全网的验收,由项目总工牵头组织技术、安全、物资部门和现场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7.4.9.3高大脚手架及特殊支架和大型防护设施及临时用电工程,由批准方案的技术负责人组织,方案制定人、技术、安全、物资等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参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7.4.9.4起重机械、施工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验收,经由取得国家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6.7.4.9.5因设计方案变更,重新安装、架设的大型设备及防护设施须重新进行验收。

  6.8.2.1安全文化建设涵义及目的。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安全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安全文化的核心问题是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尊重人的生命,实现人的价值。

  6.8.2.2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项目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生产。

  6.8.2.3.1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是:通过灌输渗透“以人为本、规章至尊”的安全理念,使全体项目部逐步形成预防为主、我要安全的安全观念文化;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安全行为文化;科学严密、切实可行的安全制度文化;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文化教育体系和安全生产防线。

  6.8.2.3.2.1制定公司安全文化目标,打造新的安全文化。

  6.8.2.3.2.2规范安全教育体系,提高安全教育效果。

  6.8.2.3.2.3建立安全保障网络,实现本质安全化。

  6.8.2.3.2.4消除安全隐患,完善整改措施,塑造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6.8.2.3.2.5推广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新技术,保护员工身心健康。

  6.8.2.3.2.6建立安全风尚和道德规范,规范安全行为。

  6.8.2.3.2.7塑造企业安全理念,树立项目安全形象。

  6.8.2.4.1要开展试点,分类建设,有序推进。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6.8.2.4.2要充分发挥各种载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目的、意义及重要性,宣传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步骤及实施方法。同时通过开展安全图板展示和教育等竞赛活动,吸引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使安全文化得以有效传播。

  6.8.2.4.3根据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大力开展培训工作,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意识,规范各类人员的行为。

  6.8.2.4.4安全理念整合提炼,通过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要结合自身案例,进行有效教育,努力使安全理念入脑入心,融于行动,形成统一的价值取向。同时,要自觉遵守和践行安全理念,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行为。

  6.8.2.4.5要建立完善适合项目实际、责任明确、覆盖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上下结合、奖惩严明、各层次有效监督的劳动保护监管体系。要严格按照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整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从严抓好制度的落实。

  6.8.2.4.6通过不断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争创文明施工、行为规范的操作环境。要通过文化建设,展现安全文化的内涵,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建设氛围。

  6.9.1各施工单位应加强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动火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职民工驻地建设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严格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6.9.2各项目部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施工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认真分析,采取防控措施。

  6.10.1公司要加强对参建各方(承包、咨询、供应等)的安全管理,对其资格审查、选择、安全生产合同签订、施工作业过程、技术咨询服务过程、提供产品等进行有效管理。

  6.10.2公司应对统一施工作业区域交叉作业各方进行协调、统一进行安全生产管控。

  6.10.3公司及各项目部不应将相关施工、咨询、服务等工作委托给不具备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公司与有合同关系的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详见本章第二十节、第二十二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各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半年、年终考核结果及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考核指标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消防工作责任书》进行检查考核。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1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所有职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厂房、生产线、设备、设施等,职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直接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操作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或独立操作。电气、起重、车辆的驾驶、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割)、爆破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许可证操作。

  (4)进入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要把发辫放入帽内;操作旋转机床时,严禁戴手套或敞开衣袖(襟);不准穿脚趾及脚跟外露凉鞋、拖挂;不准赤脚赤膊;不准系领带或围巾;尘毒作业人员在现场工作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或面具;在能引起爆炸的场所,不准穿能集聚静电的服装。

  (5)操作前,应检查设备或工作场地,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安全防护、信号连锁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设备应定人、定岗操作;对本工种以外的设备,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方可操作。

  (6)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将自己的工作交给别人;二人以上共同工作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工作场所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7)凡运转的设备,不准跨越、横跨运转部位传递物件,不准触及运转部位;不得用手拉、嘴吹切屑;不准站在旋转工件或可能爆裂飞出物件、碎屑部位的正前方进行操作、调整、检查、清扫设备;装卸、测量工件或需要拆卸防护罩时,要先停电关车;不准无罩或敞开防护罩开车;不准超限使用设备机具;工作完毕或中途停电,应切断电源,才准离岗。

  (8)检修机械、电气设备前,必须在电源开关处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的警示牌。必要时设专人监护或采取防止意外接地的技术措施。警示牌必须谁挂谁摘,非工作人员禁止摘牌合闸。一切电源开关在合闸前应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准合闸。

  (9)一切电气、机械设备及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可靠的.接零(地)装置并保持其连续性。非电气工作人员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配用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并戴好绝缘手套后操作。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V。

  (10)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警示标志,严禁贪近道跨越危险区;严禁攀登吊运中的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通过或停留;严禁从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车间内不许骑自行车。在厂区路面或车间安全通道上进行土建施工,要设安全遮栏和标记,,夜间设红标灯。

  (11)高处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动火,易燃或承载压力的容器、管道动火施焊,爆破或爆破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必须向安技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和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安全、防护、监测、信号、照明、警戒标志、防雷接地等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消防器材、灭火器具不准随便挪动,其安放地点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13)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和腐蚀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不得在有毒、粉尘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14)变、配电室、氧气站、煤气站、液化气站、乙炔站、空压站、发电机房、锅炉房、油库、油漆库、危险品库等要害部位,非岗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在封闭厂房(空调、净化间)作业和深夜班、加班作业时,必须安排两人以上一起工作。

  (15)生产过程产生有毒气体、液体、粉尘、渣滓、放射线、噪声的场所或设备设施,必须使用防尘、防毒装置和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保持可靠有效;操作前应先检查和开启防护装置、设施,运转有效方能进行工作。

  (16)搞好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卫生;保持厂区、车间、库房的安全通道畅通;现场物料堆放整齐、稳妥、不超高;及时清除工作场地散落的粉尘、废料和工业垃圾。

  (17)新安装的设备、新作业场所及经过大修或改造后的设施,需经安全验收后,方准进行生产作业。

  (18)严格交接班制度,重大隐患必须记入记录;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汽)源,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1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20)各类操作人员除遵守以上内容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

  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第十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责任到人,形成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公司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到部门及项目部,项目部分解到管理人员,并对管理目标分解的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并予以考核,公司对部门及项目部考核为半年度考核,项目部内部考核为季度考核,考核采用评分表形式,考核结果作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纳入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范围。

  第十四条具体的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执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均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在各自的范围内分别履行下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六条公司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应根据工程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第十七条公司与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具备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必须通过有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以上岗。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公司各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七)其它规定要求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中的事故隐患,提高各部门、项目部及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增强安全责任感,特制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1、安全管理

  2、机械设备

  3、安全设施

  4、安全教育

  5、操作行为

  6、劳保用品使用

  7、伤亡事故处理

  8、文明施工

  9、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安全检查的形式:

  (一)定期安全检查:公司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项目经理部十天检查一次,每次检查均要留下记录。

  (二)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某个专项(如施工电梯、脚手架、临时用电、塔吊等)进行检查,项目部根据各种设备的搭拆方案进行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3

  一、总则

  1.1本制度适用于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了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2生产部是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2.1认真做好装臵停工检修的准备工作,成立临时检修领导小组,组织机构中必须设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检查、验收。车间检修现场必须有兼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

  2.2停工检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规定)。

  2.3装臵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臵的物料,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2.4对盛装可燃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应按规定进行彻底的'清洗及蒸气吹扫氮气臵换,使其内部不含有余气,并用仪器测试指标合格后方可作业。

  2.5在吹扫过程中,装臵附近禁止动火。

  2.6严格禁止装臵停车后就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管线和容器,以防止爆炸起火。

  2.7在停工检修中,罐、塔、管线、容器等设备如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其出入口或设备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处应挂“有物料注意防火”警告牌。

  2.8检修中的用火规定

  2.8.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2.8.2施工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管理规定)。

  2.8.3禁止使用汽油或易挥发的溶剂洗刷零件及工服。

  2.9装臵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2.10严禁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交叉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否则不许作业。

  2.11高空作业使用电焊时,下方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电焊机电源要独立设置电闸,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接地良好,焊条的夹钳必须绝缘良好。在潮湿地点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2.12使用气焊时,气焊作业施焊点与乙炔瓶和氧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氧气瓶和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不小于五米,搬运气瓶时要轻拿轻放,气瓶上的防护胶圈、防护罩要保证完好,搬运氧气瓶的手套上不得沾有油污

  2.13装臵检修期间的临时用电,均应按有关临时电源使用标准,认真架设,达到使用要求,手持电动工具要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完好。工作前要检查电源、线路是否绝缘良好,如有漏电现象一定要请专职电工进行修理。不得私自维修。在进行电气修理时,要设专人监护。

  2.14装臵上拆卸的设备及螺丝等部件,要妥善保管,特别是塔、架上严禁堆放零部件,以防落地伤人。

  2.15保证装臵检修现场消防设备、器材齐全、完好,严禁将拆卸的物品堆至路边,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2.16检修过程中如有改动,要绘出图纸,并做好记录和备案工作。以免装臵运行时发生事故。

  2.17在清洗油罐(容器)时如要进入,必须先用仪器测试有毒气体的含量不超过国家标准后方可进入,并加装送、排风安全设施。

  2.18在装臵、管线清洗排污时,要规范管理,装臵检修中的带油污的废弃物要放进指定的垃圾箱,然后进行统一处理。

  2.19加强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特别是外部施工队伍四轮车的安全管理,要加强检查,确认车辆性能良好,严禁超速行驶,进入生产区必须挂灭火装臵。

  2.20任何施工人员不准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2.21对外来施工维修队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2.22检修期间要严格遵守上述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现违章操作,除处罚当事人还要处罚车间领导。对外部违章施工人员也要进行经济处罚。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4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 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国内销售的),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 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

  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必须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政令畅通,做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同时对各项工作及时的沟通和总结,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3职责与分工

  3.1主要负责人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3.2安全部

  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3相关部门

  公司各部门、车间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会议分类

  1、公司级会议。公司或公司指派职能部门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全生产例会、政府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公司的安全工作会议。

  2、部门级安全会议。部门或部门指派下属装置岗位专业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部门安全例会,事故报告会等。

  3、车间级安全会议。各车间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例会,事故分析会等。

  4、现场会议。在生产现场召开的安全会议,包括调度会议,交接班会、现场事故分析会等

  4.2会议内容

  1、公司级会议: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安全工作任务,上级指示传达,重大事故安全分析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2、部门级安全会议:集中学习新的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总结部门前期安全工作,安排下期部门安全工作任务,传达公司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3、车间级安全会议:集中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条例、公司规章制度、部门规定,公司、部门最新指示,事故案例分析等。

  4、现场安全工作会议内容根据安全生产情况,可自行安排。

  4.3会议要求

  1、会议要求讲究实效,主持人要在会前充分准备,确定议题,提出意见。

  2、发言和交换意见要内容具体,语言简明扼要。

  3、会议内容要有记录,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问题要由相关部门迅速赋予实施。

  4、参会人员应准时到会,因事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提前向会议组织部门请假。会议组织人员应在开会前5分钟到达会议地点,与会人员应在开会前3-5分钟到到达会议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填写《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由会议组织部门进行考勤。无故缺席人员将对照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5、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正常情况下每月下旬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车间每月召开一次,车间的安全会议可与其他会议合并召开。

  6、公司每周二下午召开生产平衡会,总经理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协调解决与生产有关的`问题,包括安全事宜。办公室保持会议记录。

  7、会议主持人由主管生产安全的人员担任。公司级安全会议由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担任,部门级安全会议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车间级安全会议由车间主任担任。其他现场会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活动执行《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4.4会议记录及跟踪

  1、各级安全生产会议的组织者负责完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并妥善保管;

  2、会议组织者或会议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对会议决议的跟催,并负责向会议主持人或相关领导汇报。

  5相关文件

  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会议纪要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到表

  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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