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17 16:45:39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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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通用22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通用22篇)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十九、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项目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

  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项目部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项目部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2

  1、对待任何大小事故和苗头,咱们坚决实行“四不放过”铁律。就是说,事故原因没查个水落石出,不行;事故相关责任人及周围员工还没吸取教训,不行;没拿出一套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措施,还不行;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相应处理,绝对不行!

  2、打牢安全基础,咱得建立七类安全管理台账:

  (1)建立职工安全档案,内容涵盖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考核成绩、违章记录以及事故详情。

  (2)设立车间班组安全台账,记录本部门的安全隐患及解决办法,还有职工违规情况、工伤事故等信息。

  (3)设备印象台账也得有,记下设备状况、安全装置是否完好等情况。

  (4)生产班组交接台账不可少。

  (5)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查、维护和检修都要在台账上留痕。

  (6)各种安全装置试验和允许使用的情况,也得专门建个台账来跟踪。

  (7)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工作台账,要详实记录工伤事故、违规行为、安全隐患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内容。

  3、本公司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凡涉及人身伤害(包括急性中毒,都算工伤),区分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分规定》及相关上级规定执行。

  4、一旦发生轻伤或严重违章,单位领导必须马上通报给分管生产的领导,并同时上报公司安全科。

  5、要是遇到违章作业、小事故苗子或是虽受伤但未休工的情况,班组长要在两天内书面汇报给车间主任。对于那些差点酿成重大事故的.未遂事件,咱们也要像对待已发生的事故一样重视,迅速书面报至安全科。

  6、真遇上了重伤、多人受伤甚至死亡这种大事儿,首先发现的人或者受伤人员要立即通知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则需火速上报厂长。厂长或安全负责人必须立刻将事故基本情况报告给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监局。

  7、各车间、部门务必如实上报工伤事故,隐瞒、虚报或延迟报告的行为都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职工调动或转岗时,因公负伤证明和个人安全档案必须随人一并转移。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3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

  公司及公司属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3.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

  3.4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4管理规定

  4.1公司安全部负责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事项的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管理。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4.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

  4.4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4.4事故报告

  4.4.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质部及主管安全经理报告,主管安全经理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并在事故发生30分钟内报告至集团安全安委办。

  特别是发生较大人员伤亡或被困、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规定向公司报告外,必须在10分钟内向集团安委办和市安监局(电话)口头报告,在拨打110、119报警时,应同时拨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监局应急中心报告。

  发生交通、火灾等事故,事故发生单位除按相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报告外,还应按照以上规定报告公司安质部。

  4.4.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单位全称、隶属关系、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各类证照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4.3事故报告后出现的`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须及时补报。

  4.4.4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在抢险救援过程中科学施救,确保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扩大伤亡或者发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必须使用摄像、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保留好现场视频监控。

  4.5事故调查

  4.5.1发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团认为需要调查的,由集团联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重伤及以下事故的调查,由集团负责组织。轻伤事故经集团同意公司可自行调查。

  4.5.2集团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监部门、大连港公安局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共同组成事故调查组。

  4.5.3公司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安质部、工程部、工会及相关部门组成,并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集团安监部有关领导参加指导。

  4.5.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5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5.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5.7事故发生单位的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4.5.8事故调查报告要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须归档保存。

  4.6事故处理

  4.6.1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照政府批复的意见和集团事故处理通报及公司事故处理通报进行处理。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集团对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通报执行,公司不做另行处理;对公司其他高管人员需要承担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比照集团事故处理通报提出处理意见。

  4.6.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单位领导成员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分别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4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公司负责人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监督局和有关职能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公司应急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公司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检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5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被划分为四个等级:

  ①超级重大事故:指的是造成30人以上的死亡,或者100人以上的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死亡人数在10至30人之间,或重伤50至100人,或者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亡故人数3至10人,重伤人数10至50人,经济损失在1000万到5000万元之间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指死亡人数少于3人,重伤人数不足10人,经济损失低于1000万元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通知单位负责人;老大接到消息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局汇报。若是交通事故,火速联系交警部门处理;若火灾事故,第一时间告知消防部门。

  3、单位老大得知事故后,应立马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伤亡人数,降低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个人得保护好现场及证据,任何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都是禁止的。为了救人、防止事态扩大或疏通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记得做标记、画简图并记录下来,重要痕迹、物证妥善保存。

  5、事故报告需要包含这些信息,若有新情况应及时补充上报:

  ①出事单位、时间、地点及现场状况;

  ②事故简述、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以及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③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当前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6、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且完整,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7、公司领导及相关人员须配合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询问,如实提供所有相关信息。

  8、发生事故后,应深刻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避免事故重演,并按照政府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此外,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也非常重要!

  10、为有效应对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每个项目部都得建立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备给当地行业主管部门。

  11、预案编制的原则:

  ①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特性,内容针对性强;

  ②救援措施和避险方案简洁实用,具有可操作性;

  ③强调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12、预案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涉及方方面面,从目的意义、单位基本情况,到危险源辨识、可能的事故类型及危害分析,再到应急救援组织架构、响应与处理措施,乃至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都需要详尽规划。

  13-20...应急预案中的指挥机构负责人通常由项目部一把手担任,副职及各部门领导为成员,设立常设办事机构。配备的应急救援装备不能挪作他用,保持其完好有效。同时,要与本地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平时做好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明确责任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关键时刻能快速启动救援行动。4.根据人员变动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6

  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遵守科学的原则

  3、生产部是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当事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和公司负责人,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报告

  (2)发生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和拨打119报警,同时采取应急措施

  (3)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重大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事故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5)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当发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人员没到现场前,应当妥善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事故证据。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证物

  (7)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发生后,事故已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认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事故可以结案。结案后,主管部门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A、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B、员工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C、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D、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说明资料

  E、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

  F、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G、事故责任人的自述材料

  H、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I、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

  K、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L、有关本事故的通报及文件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公司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北京环能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工程、运营项目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执行以下标准(本制度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3.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重大事故:

  1. 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 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造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3人以下死亡。

  2. 10人以下重伤。

  3.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章事故报告和调查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运行值班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六条即时报告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应立即汇报总公司领导和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还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向上级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时限为1小时。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原因的初步判断。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

  5.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即时补报。

  (四)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七条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善后等各项工作。应急管理具体要求见《应急管理制度》。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织

  (一)由国家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委托公司调查的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部门参加或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调查,并形成报告。

  第九条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正确措施、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抢救伤员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施工、运行日志、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安全会议记录纪要等相关资料,并在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将有关材料、资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2.因抢救人员或采取紧急措施,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移动设备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并作出书面记录。

  3.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负责人,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报告。

  应收集的原始资料包括: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培训记录、作业方案、交底记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施工日志、运行日志、通知纪要、伤亡人员信息等记录文件,以及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影像资料、处理过程记录等。

  2.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及时将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有新情况发生和原因分析进展的,事故单位应补充相关资料。

  3.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事故相关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4.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

  (1)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2)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监护、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以及违章违纪情况等。

  (4)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查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对工程后续建设影响等情况。

  3.了解现场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规章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事故单位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了解全过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原因及责任。

  1.事故单位应在公司调查组召开事故正式分析会前提交代表本单位意见的原因分析报告。

  2.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4.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相关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5.外包项目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

  (1)本单位和本单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场所,由于本单位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c)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d)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3)主管部门认定的本单位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和应急预案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8)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证件不全。

  (9)事故调查组确定的应为领导责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十条事故调查报告

  (一)由政府及上级单位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发生单位留档保存,并上报总公司。

  (二)由公司负责调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负责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

  (三)由部门负责调查的事故,由该单位填写《事故(事件)调查报告》,涉及人身伤亡的,报公司审核备案。

  (四)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单位概况和发生经过。

  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对后续工程、运营项目的影响情况。

  3.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4.应急处置和恢复的情况。

  5.责任认定和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五)调查结案后,事件发生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或事故报告。

  2.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损失材料。

  7.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1.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十一条责任归属

  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中造成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人身、设备事故定为该单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领导审阅,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处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第十三条所有工程、运营项目特大、重大、较大事故、除以下情况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经公司认定的以外,均应作为发生单位安全事故统计:

  (一)新投产项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经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无责任事故、事件。

  (三)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非责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非责任事故、事件。

  (五)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非责任事故。

  第十四条综合部应做好事故统计,并对各类事故、进行分析,研究事故规律,跟踪预防和纠正措施的落实,并在公司推广防范措施,预防同类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工程、运营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事故定性标准和调查、处理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8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现场工作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实现安全生产、特定制本管理制度、望生产部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二、范围

  适用于重庆首弈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管理、操作指引与行为规范。

  三、员工守则

  热爱祖国,忠诚公司;敬业爱岗,勤奋工作;虚心好学,不断进取;钻研技术,勇于创新;遵纪守法,信守公德;信行一致,诚实信用;互尊互爱,礼待同事;修身养心,立足社会。

  四、管理职责与人员培训

  4.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坚持生产必须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

  4.2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应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做到产品精益求精,质量铭记于心。

  4.3要求全体员工树立安全生产的高度责任感,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4培养和营造全体员工的团队精神,做到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进取、敢于创新。

  4.5提升工作效率,以互助、协同、激励、奖惩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4.6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做到定岗、定置、定员工作。岗位异常及时发现,及时纠正。

  4.7新产品加工及产品停产再加工前,由生产部组织班组长负责对生产前状态检查、操作人员培训、并作好记录。

  4.8人员上岗前应对本岗位相关规定与技术要求进行培训,做到培训到位,认识到位。

  五、设备购置、维护与保养

  5.1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新设备时,由生产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需求申请表》经公司各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并签订《设备购置合同》,新设备入厂后由生产班组组织协调安装调试,机床厂家需出具《设备验收出厂检验报告》及《随机附件明细表》。

  5.2新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生产部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并作好相应的《设备管理记录》和《设备验收记录》,机床上应注明设备编号及完好标识。

  5.3重点设备应每月做一次一级保养及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并填写《重点设备维护、一保及完好状态检查记录表》。

  5.4操作者开班前检查设备是否运转正常,有无异响,检查设备指示灯及油标是否正常,对有自动润滑设备检查油量是否充足、油压是否正常,无自动润滑系统设备应对机床各需润滑部位加油使各润滑部位运转灵活,空运行三分钟后再进行产品加工。并填写《设备日常点检卡》。

  5.5操作者每3个月对机床电机及丝杆护罩进行拆卸清理积屑并对润滑部位加油润滑。

  5.6机床出现异常时,及时报告各班组长,需安排设备维修时由操作者填写《设备故障请修单》报生产部同意后进行维修。设备维修后由班组长验收合格后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并将资料报生产部存档。

  5.7生产部每年度编制《设备大修计划》,设备大修后由生产班组负责组织验收并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维修厂家需出具《设备验收出厂检验报告》。

  六、材料及工、模、刀、量具的使用与管理

  6.1材料管理

  6.1.1批量产品的材料由库房集中管理;操作者当班生产前到库房领取,所领取材料应与图纸资料相符,不使用材质不明确的材料;新产品试制加工所使用的或顾客提供的材料由班组长进行管理并作好标识区分;产品加工完成后剩余材料作好标识交班组长或库房集中存放管理。

  6.2工装、模具、刀具、量具及工具管理

  6.2.1工装、模具应有标识,一般工装辅具应存放在指定位置;已定型批量产品工装、模具应作好登记,并建立《工装管理台账》,首次加工产品或停产复工前应对工、模具进行精度检测并填写《工装检测、检修记录表》;检测合格后由操作者配合检验人员开具《工装验收报告》及《合格证》存根联交生产部保管以备查验。

  6.2.2班组长对生产现场工具进行登记,操作者使用时领用,使用完毕后归还。

  6.3刀具管理

  6.3.1刀具本体及刀片由班组长进行登记发放,操作者采取以旧换新形式进行领用,换产品、换工位时应向班组长报告并作好交接;班组长对操作者所使用刀具进行产量统计以作奖惩依据。

  6.3.2加工新产品或更换产品时,由于部分刀具尚未磨损,但因产品或工艺需要更换的.,应将换下刀具或刀片交班组长统一回收管理。

  6.4量具管理

  6.4.1量具(通用量具和专用量具)由质量部门统一管理,一般通用量具如:带表卡尺、外径千分尺、螺纹千分尺、深度游标卡尺,百分表等。由操作者领取后长期保管,每月20日―23日交质量部进行校对。专用量具操作者在产品加工前到质量部领取并登记,产品加工期间由操作者自行保管,使用期间根据质量部门通知进行校检,因更换岗位或使用完毕后应交检验部门保存。

  6.4.2新产品加工所使用的简易量具由生产部门生产后交质量部检验合格后作好标识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后由生产班组长统一管理并作好登记。

  6.5工具管理

  6.5.1为了减少和消除现场工具杂、乱现象,提高工作效率,要求现场不应出现长期不使用工具,使用人员使用完毕后及时将工具放回指定区域内。

  6.5.2不得私自留存暂不使用工具,各班组定期安排人员对工具进行清点并分类摆放,下次使用时方便寻找。

  七、产品的实现

  7.1新产品加工

  7.1.1新产品的加工以顾客提供的图纸、验收规范等资料为生产依据,由技术部门对图纸资料有效性进行评估或对工艺进行编制后交生产部门登记,生产部门应编写《生产计划》然后分发到各班组,各班组长按照顾客或部门要求的生产进度安排生产,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保证顾客进度时,提前报告生产部长。

  7.1.2操作者领到图纸资料后,应认真阅读图纸资料所标识内容,如有理解不清的及时向班组长反映,弄明白后再进行加工。

  7.1.3加工前应确认材料材质、规格、状态与图纸资料相符并合理选择刀具、量具、进给量、进给速度。每道工序首件产品应交质量部门做首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工序完成后操作者应填写《新产品工序流转卡》以作生产效率评定依据。

  7.1.4操作者按管理部门或班组长核算的加工工时进行加工,加工完成后报班组长统计,加工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及时向班组长报告;对操作者加工合格的产品,检验部门检测后对产品质量进行统计,并报生产部作绩效考核依据。

  7.2已定型产品加工

  7.2.1已定型产品以技术部门编制的《加工工艺卡片》作为生产依据,生产部根据顾客提供采购合同安排生产。

  7.2.2生产部下发《生产计划》后,由班组长安排调整机床、人员、工序。

  7.2.3操作者到技术部门领取《加工工艺卡片》,到质量部门领取相关检测器具。

  7.2.4机床调试完成后操作者对已加工首件产品按加工工艺卡片上的要求进行全尺寸及外观检查,确认合格后填写《首件两检记录表》并将首件产品随记录表一起交检验部门做首件鉴定,对鉴定过程中有尺寸不合格的须重新调整加工首件直至鉴定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

  7.2.5对有关重尺寸工序,班组长须按三定(定人员、定设备、定工序)进行生产,对已加工产品关重尺寸作好记录,以备查验。

  7.2.6操作者每班开班前应进行首件自检,并将产品交检验人员复检,并填写《首件两检记录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加工过程中确需换人员,换刀具,换工装夹具时须重新做首件鉴定并填写《首件两检记录表》。

  7.2.7对批量产品加工,班组长根据加工实际情况下达日班产计划,对提前完成计划的超出部分零部件按核算单件价格按计件核算,作好记录,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操作者加工产品自检合格后交下道工序加工或交质量部门检验,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执行,超出废品率以外的产品由质量部门统计,作奖惩依据。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9

  一、质量事故,直白说就是指在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威胁到人民群众健康的严重事件。这事故按其恶劣程度和造成后果的大小,被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若违规购进并使用假劣药品,酿成严重后果的`,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2、如果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规定,导致不合格药品流入柜架,也属此类事故。

  3、凡是在用药过程中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且对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已实际造成医疗事故的情况,都算重大质量事故。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虽然违反进货程序购药,但幸好还未造成严重后果,这类情况则视为一般质量事故。

  2、由于保管养护不当,让药品质量发生变故的,也算在此列。

  四、报告流程与时限

  1、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要在12小时内火速上报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2、务必查明事故真相,并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汇报调查结果。

  3、对于一般质量事故,也要查清原因,及时妥善处理。

  五、应急响应与补救

  事故发生后,记得要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和补救措施哦!

  六、事故处理原则

  处理事故时,坚决贯彻“不查清原因不罢休”的原则,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股份公司安全责任制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保护顾客和员工的生命及企业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可能引发事故的原因:

  1、企业电路老化或乱拉乱接临时线造成;

  2、违章使用电器造成;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及管理不当造成;

  4、违章点燃明火造成;

  5、乱扔烟蒂、小孩玩火造成等等。

  二、组织领导:

  1、建立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安全责任人),分管副总、职能部门事务部负责人任副组长(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设立若干工作小组:

  (1)疏散引导组;

  (2)安全救护组;

  (3)灭火行动组;

  (4)通信联络组。

  三、预防措施:

  1、总经理为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根据消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

  3、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以及掌握逃生的方法。

  4、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栓及消防通道符合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接警报警处置程序:

  工作时间发生火灾时,发现者除向119、110报警外,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公司领导即指挥各小组立即行动,关闭电源。

  五、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公司领导接警后,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组织灭火行动组灭火;初起火点的员工要就地取材用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六、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1、起火点有顾客和员工时,发现者和听到报警者,应迅速打开通道,按照平时消防演练逃生的路线有组织、迅速地疏散顾客和员工,如火势已蔓延,要稳定顾客和员工情绪等待救援。

  2、疏散引导小组立即到达各指定位子,楼梯口、转弯口等,到达疏散集中地,要安慰管理好顾客和员工。

  3、如有伤者要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如有顾客和员工受伤,要及时通知亲属。

  七、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1、领导小组成员的通讯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2、通信联络组接警后,应速到达现场,将相关情况通知各有关方面,向上级领导汇报,联系119到场扑救,联系医疗部门(120)实施医疗救护。

  3、安全救护组要就地对伤员展开施救护,并迅速送伤员到医院救治。

  八、现场保护和处理:

  1、火灾后应保护好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现场分析,查明原因。

  2、火灾发生,领导要到一线指挥、人、财、物及时到位,迅速传递有关信息,尽最大可能保证顾客和员工生命安全,使损失减少到最小。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1

  一、幼儿园事故的类型

  1、幼儿园事故的概念

  幼儿园事故,是指入园幼儿在幼儿园组织幼儿离园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它主要是幼儿在园接受或参加教育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不在园内,但属于幼儿园组织的活动(如春游、节假日的庆祝活动等)发生的人身伤害。

  2、幼儿园事故的类型

  幼儿园事故发生的范围、种类是极其复杂的。有与幼儿园设施、设备相关的,有与教职员的保育教育相关的,有幼儿园自身的原因的等等。在这里,介绍几种最常见的类型。

  (1)设施伤害。即同幼儿园设施引起的伤害。包括幼儿园设施、设备不安全、建筑物倒塌、火灾等原因造成的幼儿人身伤害。

  (2)保育教育伤害。即由教职员在保育教育过程中引起的伤害,包括教职员工工作责任心差,擅离岗位期间(出去办事、聊天等)发生的伤害,或是幼儿在户外活动时,教师安全措施保障不力,以及教职员工语言、行为不当,造成幼儿园身心伤害等等。

  (3)幼儿自身伤害。即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的伤害。

  (4)园外活动伤害。即由幼儿园组织园外活动引起的伤害。包括参观、浏览、庆祝活动中管理组织不善,造成幼儿伤害。

  二、幼儿园事故原因分析

  幼儿园事故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单一的,有的是交叉的,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

  1、制度问题

  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造成幼儿园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些幼儿园不注意增强园内的建章立制工作,没有严格的门卫制度、住宿卫生制度、教师值勤制度、安全防护制度等,使管理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有些幼儿园虽然有比较完备的制度,但未能严格执行,如有的幼儿园门卫管理不严,出现陌生人出入的情况,造成不良甚至是严重的后果,有的教师在离园时,将幼儿交给未受家长委托(包括书面委托或委托)的熟人,也容易造成不良的后果。

  2、设备问题

  幼儿园内的设备陈旧、老化,又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这就潜伏着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如:某幼儿园滑梯年久未修,虽然教师反复强调不能去玩,但因为幼儿本身并无控制水平,有一幼儿仍上去玩,结果滑梯不稳,摔成重伤。在这里,幼儿园是负有责任的,因为他违背了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的规定,同时也未采取防护手段和修复措施。

  3、教学管理问题

  主要是教职员工在保育、教育过程中引起的,包括:

  (1)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的幼儿伤害。如超强度地罚站、罚清扫卫生、罚跑步,以及教育幼儿时,态度粗暴,使用侮辱性字眼,给幼儿身心造成伤害。

  (2)违反国家相关的幼儿管理法规发生伤害。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了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如:给幼儿讲授小学的相关课程,其强度和难度均超过幼儿承受水平,造成幼儿不堪重负,妨碍了身心的全面发展。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差造成幼儿伤害。从法律上讲,后者属理解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某省幼儿园在春节后开学不久,因幼儿到园缺乏,将小班、中班、大班的局部幼儿合在一起,这本身就要求教师增强看护,但该园教师因出去办私事委托园内一临时工照看,结果发生了大班的一幼儿打伤小班一幼儿重大事故。当然,类似这样的事故虽说是少数,但实践中确实存有着教师工作责任心差造成的'事故,如有的教师怕胜怕麻烦,强迫幼儿憋屎、憋尿,造成幼儿严重的身体损害,等等。

  (4)安全措施保障不力。在户外活动及幼儿园组织的园外活动,常常因为安全措施保障不力而引发事故。

  4、儿童自身问题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因幼儿特殊体质造成疾病原因引起伤害,另外是幼儿园、教师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方式并无不妥,而属于幼儿心理适合水平极差造成的。

  三、幼儿园事故的赔偿责任

  在对幼儿园事故的类型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遵循谁有过错,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在幼儿园事故中涉及赔偿主体主要有三个:一是幼儿园、二是监护人、三是保险公司。下面作一简要分析:

  1、幼儿园赔偿责任

  幼儿园赔偿责任即包括因幼儿园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也包括园教职员工过错引起的伤害赔偿。后者赔偿是先由幼儿园代替教职工赔偿,然后幼儿园再对教职工实行行政处分或追偿。根据幼儿园事故发生的原因、情节及过错情况,幼儿园赔偿可分为完全责任、局部责任和免除责任。

  (1)完全责任。过错全在幼儿园。如在园内建厕所,一无图纸,二无合同,三无主管部门的审核审核儿童伤害;

  在通往幼儿园的路上挖井,未采取安全措施,幼儿不慎掉进去等等。

  (2)局部责任。即幼儿园事故的发生,其过错一局部是由幼儿园或教职员工引起,一局部是由幼儿或其他因素引起。如:幼儿在课间打追、教师在旁看见,虽制止但并不得力酿成事故,那么教师应负一定责任。

  (3)免除责任。即指幼儿园事故的发生,纯由幼儿自身原因引起,或属意外,幼儿园不可预料。如某幼儿患有某种疾病或属特殊体质,家长并没有告诉幼儿园教师,幼儿园或教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造成伤亡,幼儿园并无责任。

  2、监护人赔偿责任

  监护人对其子女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应依据事故的原因、情节承担相对应赔偿责任,而不能一味归结为幼儿园负责;至于纯属由幼儿自身原因造成伤害,监护人应承担完全责任。

  3、保险公司责任

  幼儿在幼儿园内发生人事伤亡,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合同的险种、险别条款,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指出的,在赔偿责任的分担中,并不是三种赔偿主体在任何一个幼儿园事故中都负有赔偿义务,也并非是平均分配,而要根据幼儿园事故的原因、情节、过错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对于任何一方都无过错而造成的伤害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2

  1、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除事故隐患,以争分夺秒的精神,把事故隐患解决在潜伏期。

  2、出现事故要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做到有组织、有方案、有目标、在责任,忙而不乱,急而不慌。

  3、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4、对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部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吸取教训,杜绝复发。

  5、总结事故发生的经过,整理案例,利用真是事例,教育警示本站员工,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6、做好事故受伤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3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人员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管理,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交通事故处理岗位的交通警察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具有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和伤人事故;

  具有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处理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可以对具备初级、中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办案进行指导。

  第四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的取得和升级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五条具有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考试。

  第六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3年以上、近两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考试。

  第七条取得交通事故处理中级资格5年以上、近三年内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考评合格的交通警察,可以申请参加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考试。

  第八条申请参加资格等级考试的交通警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九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培训考试,对经规定时间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交通警察核发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

  对申请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应当进行不少于80学时的考前专业教育培训。

  第十条对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40学时的岗位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已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离开交通事故处理岗位1年以上,重新回到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工作的,应当进行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恢复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对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进行年度考评。考评合格的,资格证书在下一年度有效。

  第十三条年度考评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交通事故处理中级、高级资格的年度考评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第十四条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规定的交通警察岗位专业教育培训内容和学时完成情况;

  (二)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变更情况;

  (三)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质量;

  (四)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并无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资格年度考评为合格,并予以备案。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考评为不合格:

  (一)接报警后不及时赶赴现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调查取证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影响交通事故公正处理的;

  (三)勘查事故现场未按规定做好防护工作,发生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负有责任的;

  (四)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程序违法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规定扣留事故车辆、牌证、其他财产,或者使用所扣车辆的;

  (六)无正当理由,交通事故认定超过法定时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法律文书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处罚当事人的;

  (九)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调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交通警察交通事故处理资格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初级资格的取消交通事故处理资格,中级、高级资格的降低一级资格,并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一)接到处警指令后不出警的;

  (二)拒绝为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协助的;

  (三)强制当事人到指定修理厂修车的;

  (四)违法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五)徇私枉法,不公正处理交通事故的;

  (六)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第十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每年度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和高级资格交通警察的培训(包括考前专业教育培训和岗位业务培训)、考试、考评情况,以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初级资格的交通警察人数汇总,于次年1月底前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地(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具有1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路面执勤交通警察进行交通事故处理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对路面执勤交通警察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24学时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式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印制。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各地举行的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资格考试进行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省(区、市)交通事故资格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4

  一、目的:

  加强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内容:

  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销售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重大质量事故:违规销售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进入药房的;由于保存不善,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经济损失500元以上的;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2、一般质量事故: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保存、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一次性造成经济损失200元以上的';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在当天口头报告质量负责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领导。

  3、发生事故后,质量负责人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质量负责人应组织人员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必要时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应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的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患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5

  一、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和事故苗子,应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二、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由公司先向上级部门(主管局、市、区劳动局、派出所、受监安监站)汇报事故情况。

  2、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做好事故陈述笔录,事故现场拍照,画出平面图,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定出书面调查报告,作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由公司审查后报主管局审核。

  3、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应根据其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经济和行政处分,直到给予刑事处分。

  三、对重大仡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苗子,应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使广大职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四、凡对事故隐满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报告的,一经查出,除责成立即补报以外,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五、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的家属,要亲切关怀,给予慰问,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6

  1、发生在学校的各类安全事故,现场人有责任及时汇报,并视事故大小学校按规定逐级上报。隐瞒不报,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2、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应保护好现场,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如有伤者应及时送医院救治。

  3、建立事故档案,按规定进行调查分析,做好调查记录,查清原因,分析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强防范。

  4、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本人和全校师生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

  5、对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要主动关心他们,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合理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化解各种矛盾。

  6、对违反规章制度,盲目指挥、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及时、公正、妥善处理人身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但学校与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学校应当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环境,教育和监督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知识教育,教育学生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制度,并加强管理,积极预防和消除可能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危险。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根据年龄和认知能力的不同,有避免和消除危险的相应义务。

  第五条处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在及时对受伤学生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基础上,遵循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帮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帮助学校参加相应的学校责任保险。

  第二章事故类型与责任归属

  第七条根据发生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意外事故、第三方责任事故。

  第八条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末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疏忽与过失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门卫、防火、宿舍、公共设施等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末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它有关规定的;

  (四)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末成年学生,末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的;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课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末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六)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

  (七)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它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症兆,学校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末给予相应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不适宜活动的;

  (九)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活动的;

  (十)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突发性疾病的明显症兆,学校发现,但末做及时处理,致使病情延误的;

  (十一)学校末及时将末成年学生擅自离校、以及身体不适学校作息时间等与学生人身安全有关信息告知其家长或其它监护人的;

  (十二)学校末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学校意外事故是指由不可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

  (三)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事先无明显症兆,突发精神性疾病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或心理状态,学校不了解或难于了解的;

  (五)学生突发事先无明显症兆的疾病;

  (六)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

  (七)教师的教学行为遵从教学规范,并无不当,但学生具有事先无法预知的特殊的个体差异;

  (八)其它意外因素。

  第十条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由学校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及其它消费与服务的第三方或活动的组织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的;

  (二)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具有危险性或传染性的疾病,学生本人或家长及其它监护人知道,而末告知学校的;

  (三)学生明知违反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应当知道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或者经学校纠正拒不改正,执意而为的;

  (四)学校将末成年学生的不良行为、身体或行为、情绪异常,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其它监护人,但学生家长或其它监护人拒不履行或怠于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职责的;

  (五)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之外的时间或地点,因个人原因,针对特定学生实施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六)学生及其它个人或组织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及其它依法承担责任的故意、过失或疏忽行为。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下发生学生受伤或死亡事故,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外的伤害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自行外出、自行组织活动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放假期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或患精神病,而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

  (五)其它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受伤或死亡情形的。

  第十二条学校责任事故,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过错相应的责任;

  学校意外事故,学校无责任,但应依据公平原则承担适当的道义责任;

  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前述造成不同类型事故的几种情形同时出现,由各种因素综合造成的混合型学生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类型,其中有过错的各方当事人分别根据过错的轻重和性质承担相应的责任;

  完全由于学校过错造成的,学校承担全部责任;

  因几方过错共同造成的,根据各方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按主次承当责任,其中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受伤害学生或其它学生有过错的.,学生或末成年学生的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程序

  第十四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同时消除危险因素,妥善处理善后。学生所受伤害比较严重的,应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

  第十五条除学校可即时处理的轻微学生伤害事故外,学校均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口头报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

  高等学校或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六条学生伤害事故严重、难于即时处理的,学校应指派专门人员负责处理工作,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本人或者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尽量采取协商方式,协议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

  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损失赔偿等问题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学生本人、末成年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学校处理,并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就事故责任做出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学生伤害事故后果非常严重由当地政府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四章事故调解程序

  第二十条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申请一般应由学校的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受理,发生在高等学校的,一般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学生伤害事故情节严重,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难以处理,需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请求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成相应的临时性学生伤害事故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也可以组织成立由本地方有关方面人士组成,相对稳定性的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处理,应全面、客观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与基本事实,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

  对末介入调查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认为有关事实不清的,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必要的调查、取正,有必要、有条件的,可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

  教育行政部门调查结束,应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按照公平、合理、适当的原则,提出对事故赔偿的处理意见,供当事双方协商。

  第二十三条经调解,当事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教育行政部门应作"学生伤害事故调解书",由双方签字认可。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或事故过于复杂,且当事各方的意见分歧,难以调解的;或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已受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终止调解,应将本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结论及终止调解的理由书面告知当事双方。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工作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不成的,受伤害的学生本人、末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或反悔的,当事方可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第五章事故损失的赔偿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者,应负责赔偿由此给受伤害或死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者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末造成残疾、死亡的,赔偿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指为使受伤害学生恢复健康而支付的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营养费。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或司法鉴定认定的,为获得恢复健康确实需要的营养,所需支付的费用。

  (三)误工费。指学生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因学生伤害确需陪同诊疗或者进行处理,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其具体数额按照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四)护理费。指在诊疗期间,按医院意见或司法监定,需要专人进行陪护,所需支出的费用。

  (五)交通费。指学生、学生父母及其它监护人为救治、陪护或因病情需要转院所支出的往返基本路费。

  第二十九条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赔偿外还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残疾用具费。指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需的费用。

  (二)残疾生活补助费。指因丧失全部或部份劳动能力所需的基本生活费。

  (三)残疾护理补助费。指因残疾需要专人护理所需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条因学生伤害事故死亡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赔偿外,死亡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可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丧葬补助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

  (二)死亡补助费。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因抚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项目中的具体标准,有关行政法规或当地地方性法规有类似明确规定的,按照其中的规定确定;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

  第三十二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学校、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监定资格的医院或有关机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方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事故受伤需要护理的,护理等级由双方共同认可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确认。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应当根据责任的大小,确定在总赔偿额中应负担的比例,适当予以赔偿。

  对学校无责任或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家庭确有困难,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不包括任何的间接损失和精神伤害,不承担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经济损失无关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因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学校予以赔偿的,事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三十六条末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过错行为同时侵害学校教师及其它工作人员以及其它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它监护人应依法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对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三十八条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应负担的赔偿金,学校无力筹措的,公办学校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助负责筹措,民办学校由其举办者负责筹措。

  实施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应负担的赔偿金,由学校或其举办者在学校所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外,自行筹措。

  第三十九条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意外伤害赔偿准备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无力筹措全部赔偿金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学校依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参加校方责任保险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条件的,可予以适当资助。

  第六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经调查认定属于学校责任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学校、学校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学校发生造成重大学生伤亡的责任事故,有关负责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调查、认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应依据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受伤害学生的父母、其它监护人或其它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侵犯学校、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学校应当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或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四十五条对本地方发生的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性的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予以通报。

  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死亡的,负责事故处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在国家学制系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机构。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具有学籍且无其它职业的受教育者。上述学校中其它类型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按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发生的幼童伤害事故,在考虑幼童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前提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它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学生伤亡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8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19

  1、采购员购货没有索证,货物退回并扣20分,后勤园长10分。

  2、采购员如果购进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保管员退回的,扣除采购员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3、保管员没验出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炊事班长验出退货的,扣除保管员、采购员当月奖金。若炊事班长包庇,一并扣除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4、如果吃了腐烂变质或过期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炊食班长、管理员、保管员、采购员全部下岗,不发工资,后勤园长撤职,后果严重的`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5、如果厨房卫生消毒工作没做好,造成食物中毒,炊事班长下岗,管理员扣除当月奖金。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20

  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对人身和财产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消费者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发生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

  ③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

  3、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抢救的`,拨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时将伤员送附近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用。

  4、保护现场。在调查组人员进入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要移动物证时,应作出标记或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5、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人员,勘察现场,询问相关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的责任人(含职责范围应负的安全责任人)作出处理。

  6、总结汲取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处理结束后,分别召开有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汲取教训,改进措施,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21

  1、成立医疗质量监控组织,由中心主任担任组长,医疗康复部负责人任副组长,中心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医务部,负责监督本中心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并做好相关的咨询服务以及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工作。

  2、制定防范、处理预案,主要内容应是针对容易引发医疗差错事故的医疗质量、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等因素制定相应预防措施,进行目标管理。

  3、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

  4、严格执行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报告制度。实行医务人员→科室→医疗质量监控组→中心主任报告制度,同时上报辖县卫生行政部门。

  5、实行医疗差错事故的责任分析、处罚及整改。

  (1)对已发生的医疗差错事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医务人员、科室在医疗差错事故中的责任进行逐级分析,明确相关责任及程度。

  (2)根据责任程度,即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进行相应处罚,并根据造成差错事故的原因,责成责任人、科室、机构进行整改。

  事故处理报告管理制度 22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网吧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三.职责

  1.网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

  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保证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网吧安全管理部门,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网吧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来自:小龙: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向网吧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网吧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2人事故,由经理、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4)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和报告。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6)调查组在三天内向网吧报送《工伤事故调查表》,以便及时对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3.事故的处理

  1)轻伤事故调查组明确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网吧,由网吧上报同级安监部门备案。

  2)对于重伤、死亡或非伤亡的重、特大事故,经理代表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到会人员应包含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及生产、技术、安全、设备、工会等有关负责人。

  3)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事由和事故原因给予当事人和其部门主管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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