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1 08:19:31 制度 我要投稿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厂区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1

  一、垃圾分类的定义

  1、厂区垃圾按产生来源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垃圾两类。

  1)生活垃圾:废弃纸张、废弃日用杂物等日用品垃圾以及拔除的杂草、打扫的`落叶、树枝、烟头、塑料袋废弃日用杂物等。

  2)生产垃圾: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

  a.纸箱纸板,纸筒、b.写真喷绘布边角料、c.油墨瓶、d.黄纸、e.塑料薄膜、f.旗帜横幅边角料

  2、厂区垃圾按循环利用价值分为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

  1)可回收垃圾:a.纸箱纸板,纸筒、b.写真喷绘布边角料;

  2)不可回收垃圾:c.油墨瓶、d.黄纸、e.塑料薄膜、f.旗帜横幅边角料

  二、垃圾堆放区域及堆放要求

  1、垃圾堆放区域:生产垃圾分类堆放在指定区域;生活垃圾投放入垃圾桶;

  2、堆放要求:

  生活垃圾:放入垃圾桶,不得高空抛掷,不得溢出桶外; 生产垃圾:

  1)不可回收生产垃圾:放入垃圾池;

  2)油墨瓶:按字样标识指定摆放;

  3)可回收生产垃圾:严格按照标识捆绑大包分区摆放、不串不混;

  4)生活垃圾:放入垃圾桶,不得放置于生产垃圾区域内;

  三、奖惩制度

  1、奖励:对于严格执行《垃圾堆放管理办法》的个人(部门)将在年底给予其优秀员工(先进集体)的提名,给予通报表扬和物资奖励。

  2、惩罚:对于未执行《垃圾堆放管理办法》的部门或个人,扣罚其人民币50元/次;其直管领导将连带扣罚人民币50元/次,并处以通报批评。

  3、对于屡犯、屡教不改的个人、集体,将给予其翻倍处罚。

  4、由行政部和生产部相关负责人每日进行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以上奖惩依据。

  本管理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2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另外,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厂区主要路口悬挂交通安全标语,以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强路查路检,加大对交通违法违章的处罚力度,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3

  前言

  为减少生产事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厂区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物资出入厂区的管理。

  二、职责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人员管理

  (1)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意识。

  (2)工作时间,职工要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并保持端正整洁。夏季禁止袒胸赤膊,禁止穿短裤、裙子进入车间,禁止穿拖鞋。

  (3)进入厂区,职工要佩戴标志牌(胸卡)。外来人员随身携带会客牌(来访牌)。

  (4)工作时间,禁止在车间门口及厂区主干道两旁聚集逗留。

  (5)酔酒后禁止上岗。

  (6)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参照执行。

  (7)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车间(取送货人员除外),用户进入车间需有销售员陪同。

  2、车辆管理

  (1)所有乘用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域。

  (2)所有车辆(包括业务单位的货运车辆)要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堵塞厂区交通;禁止停放在厂区车间门口及标识的禁停区域。

  (3)厂区限速20公里/小时,车间门口及转弯处限速5公里/小时。倒车、进出库房或厂房门口,限速2公里/小时。厂区内禁鸣高音喇叭。

  (4)禁止非本公司聘用驾驶员驾驶厂内车辆。

  (5)厂大门外两侧50米内禁止停放任何车辆。

  (6)外来入厂车辆参照执行。业务单位的货运车辆在业务完结后要及时出厂,禁止在厂区无故逗留过夜。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企业办公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要求和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进行研究部署。各分管领导在汇报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汇报各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厂生产部门每月召开一次由全体员工参加的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由生产厂长和副生产厂长负责召集,主要由各车间汇报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各分管领导要根据分工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本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安全工作重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4)厂生产部门作为企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本企业安全工作重点、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召开车间的安全生产会议,做到及时上传下达,不延误时间。

  4、安全培训制度

  一、公司安全教育

  (1)对新入厂员工,在进厂时进行安全教育,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的.观念。

  (2)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

  (3)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让员工明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不定期的学习外地经验和重大事故通报。

  二、新工艺、新技术的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技朮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5、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

  (1)厂生产主管部门将年度内的安全生产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及重点生产岗位,并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厂生产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主要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组织标准;班前会标准;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制度管理标准;安全生产标准等。

  (3)厂生产主管部门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不定期的对各基本生产车间、班组、重点生产岗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责令其及时整改。并定期对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杜绝事故发生。

  (4)对车间、班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要按照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的安全标准进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通过安全生产评价,不断提高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个人无违章;岗位无隐患;车间、班组无事故。

  (5)厂生产主管部门对车间、班组及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评价要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以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努力实现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4

  外来人员主要是指来校工作、学习的非本校师生员工,如农民工、合同工、外包工、临时工(以下简称“四工”);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要把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纳入行政工作之中。

  2、加强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厂内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外来人员中违法违纪行为。

  3、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

  4、外来人员除按公按部门规定办理暂住证外,“四工”人员应持有户口所在地乡或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务工许可证(待业证)、居民身份证和我厂用工部门(系、处、室、公司、中心等)出具的证明;

  5、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应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费(包工费)提交百分之一(不低与1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

  6、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7、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8、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随意生火,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9、外来人员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10、外来施工单位以及租赁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

  11、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

  12、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者,除行政处分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至50元。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5

  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 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 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 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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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均有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全体员工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属地责任单位对属地区域内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直接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其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属地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内部管理细则,对进入属地区域的内外部人员、车辆进行管理和奖惩,但必须以明确履行告知和宣传义务为前提。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厂区是指包括公司所有生产装置区和储存罐区的独立封闭区域。

  第六条允许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的范围:

  1、物资原料采购送货车辆。

  2、产品物资销售提货车辆。

  3、外来施工检修车辆。

  4、垃圾清运车辆。

  5、消防、救护车辆。

  6、其他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可以进入厂区的车辆。

  第七条除施工和紧急情况外,机动车辆只能从公司门卫进出厂区。

  第八条轿车、客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进入厂区。

  第九条消防、救护车辆可以视其工作特点优先进入,紧急情况下不用登记可以直接进入厂区。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保卫科职责

  1、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

  2、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防火措施检查。

  3、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证照相符检查。

  4、负责对驶出厂区的机动车辆进行证物相符(出门证与所载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等级相符),并检查其是否夹带物资。

  5、负责对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和安全提示。

  6、负责根据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的进厂目的,规定其行驶路线和停靠地点。

  第十一条其他单位职责

  1、负责引领本单位职责内相关机动车辆进厂,并履行相关检查登记手续。

  2、负责对引领进厂后的机动车辆的安全、治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车辆检查

  第十二条需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的检查内容

  1、有行驶证、车牌照,且证照相符。

  2、车况良好。

  3、正确配戴、牢固安装标准防火帽。

  4、有相关单位员工引领。

  5、油品运输车辆有正确配备标准接地线且连接处与车架用螺栓固定,接地线与地面相接触。

  6、登记领取相应《机动车辆入厂证》,并放置于驾驶室挡风玻璃右侧位置。

  7、凡需进入公司厂区的外来车辆,保安必须对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室及车箱内物品进行仔细检查,监督运输车辆将自行焊接的水箱内所盛装水全部放掉或加满后对车辆进行过磅计量,司磅员要对过磅车辆车辆牌照号及过磅重量作好记录。外来车辆出厂时由保安首先对车辆驾驶人员、驾驶室及车箱内物品与进厂时进行核实,司磅员再次对出厂车辆进行过磅称重,当出厂车辆过磅重量与进厂车辆过磅重量相符时,准予放行;当出厂车辆过磅重量与进厂车辆过磅重量有差别时,由保安人员负责查明原因凭相关手续(如装货车辆凭《销售产品相关手续》;送货车辆凭相关部门开据的《入库单》;其他车辆凭安环部开据的《出门证》)出厂。

  第五章程序

  第十三条需进入厂区的送货、提货车辆进出厂区控制程序

  1、提货、送货车辆到达公司门卫后由相关单位引领并与车辆司乘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并将行驶证、驾驶证留于公司门卫处。

  2、公司保安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在相应单据上加盖“入门审验专用章”。

  3、公司门卫人员发放有明确规定的行驶路线和停靠区域的《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车辆进入公司大院办理称重过磅等相应手续。

  5、车辆在厂区完成物资装货任务并由相关单位负责人与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提货车辆执行《销售产品相关出厂手续》。车辆在厂区内完成卸货任务后由相关货物接收单位及物资采购单位共同办理相关车辆出厂手续。

  6、除提货车辆、卸货车辆外的其他车辆在办理完毕以上相应手续后,凭相关单位签署的相关手续到公司安全环保部办理《出门证》,离厂时凭相关单位与安全环保部共同办理的《出门证》到公司门卫办理出门检查登记手续。

  7、保卫科人员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8、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公司大门。

  第十四条外来施工检修车辆进出厂区控制程序

  1、施工检修车辆到达公司门卫。

  2、调度部安排人员引领并与车辆司乘押运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将行驶证留于公司大门门卫。

  3、公司保卫科人员、保管中心及施工单位对车辆共同进行检查,需带入厂区的工具、设备材料等分类作好登记,并签发《临时物资入厂检验证》。后发放《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施工检修车辆凭据《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进入厂区到达相关施工地点进行施工。

  5、施工检修车辆在厂区内完成检修任务后由施工属地单位与其到安全环保部凭《临时物资入厂检验证》与其车辆随车物资进行逐一核实无误后由安全环保部、属地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出门证》,凭三方单位签发的《出门证》放行出厂。

  6、公司保安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7、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厂。

  第十五条垃圾清运车辆进出厂控制程序

  1、垃圾清运车辆到达厂区大门。

  2、调度部安排人员引领并与车辆驾驶人员共同进行登记,将行驶证留于公司门卫。

  3、公司保卫科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需带入厂区的工具分类作好登记,后发放《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及《司乘人员入厂证》。

  4、调度部安排的人员随车到垃圾池监督装车。

  5、车辆装完垃圾后,经相关人员查验无误后,与其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出门证》相关签署手续,凭调度部与安环部方共同签发的《出门证》放行出厂。

  6、公司保安根据《出门证》及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检查。

  7、检查无误后放车辆出厂。

  第六章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除施工需要和紧急情况之外,机动车辆只能从厂区大门进出厂区。

  第十七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只能按照相应《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规定的路线行驶,规定的区域地点停靠。

  第十八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随意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在厂区大门门卫附近长时间停靠。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在厂区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冰雪、积水的道路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区门、仓库、装卸油台、电子衡、生产装置区不得超过5公里。

  第二十一条油品运输车辆进厂数量应以保证厂区道路通畅,保证装、卸油区运行通畅为原则,由储运车间、门卫负责管控调度,经营分公司等相关单位辅助疏导管理,司乘人员可在厂内排队登记,按车辆登记先后顺序依次进厂,油品运输车辆一次可同时进入两辆车,其他运输车辆将车停放在厂外。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和公司内外部车辆进出厂区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并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垃圾清运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垃圾池清运垃圾。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对车辆进出厂区查验管理不认真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因对车辆查验不认真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其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厂区内不按规定地点违章停车,擅自占用消防通道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辆在厂区内不按限速规定行驶的对其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在厂区不按指定的行驶路线行驶的,对其罚款500元/次。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辆在厂区非指定区域长时间停靠的,给予机动车所属单位或个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九条非特殊情况,任何油品运输车辆不得在厂区内脱水,否则给予车主罚款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司法责任。特殊情况需要脱水时,由公司领导批准,生产调度部、相关供销部门、储运车间共同监督执行。

  第三十条油品运输车辆未按登记排号顺序私自进厂的,对其罚款200元/次。

  第三十一条因疏导不利导致厂区内交通混乱、交通堵塞的,给予储运车间罚款100元/次。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7

  一、目的

  为减少事故发生,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厂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

  三、职责

  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拟定、修改,安全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和执行。

  四、工作内容及要求

  1、人员管理

  1.1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意识;

  1.2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公司内,进入公司的外来人员需由相关人员同意后陪同进入。

  2、车辆管理

  2.1所有机动车(包括业务单位的货运车辆)要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堵塞公司进出通道;

  2.2所有非机动车辆,停放在一楼区域规定位置,必须摆放整齐,严禁堵塞门口至升降机的过道,需充电的'车辆,应靠墙摆放充电。

  3、安全培训制度

  3.1对新入职员工,在入职时进行安全教育,包括公司逃生路线、灭火器的使用等培训,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的观念;

  3.2每半年进行一次在职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

  3.3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让员工明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禁止烟火

  4.1公司所有区域禁止吸烟,不乱携带和使用火种,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的,经公司同意后到指定区域内使用,使用时人员不得离开,外来人员遵照执行,由业务接洽部门负责申明此项规定并监督执行;

  4.2公司内禁止使用电火炉、暖手宝、小电热毯或者其它限制使用的取暖设备,公司所有带电设备需按安全规范使用,严禁危险操作;

  4.3公司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禁止堆放任何物品,严禁堵塞;

  4.4消防器材的放置位置应在便于取用,醒目的固定位置,并放置于特制箱内,有明显标识,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管理;

  4.5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开展安全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灭火器材管理。

  5、防盗管理

  5.1公司重要位置如仓库、过道、门口等安装监控设施,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其灵敏有效;

  5.2仓库、办公室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无人时应锁门,重要卷宗、文件、公司物品以及私人物品等应入柜上锁;

  5.3一楼玻璃门应随手关闭,下班时关闭门窗,关好玻璃门,锁好卷帘门;

  5.4三楼通向天台的铁门,应常年上锁,定期检查是否损坏。

  6、应急体系

  6.1全体员工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指导方针;

  6.2各职能部门要把预防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和减少事故损失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8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公司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公司保卫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GB4387)及公司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公司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保卫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厂区断路安全作业规程》(AH02/06)等制度。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按规程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经保卫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交通部门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若发现不佩戴阻器,由公司交通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违章处理,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对有责任的门卫作相应处理。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并按公司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马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公司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公司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9

  一、目的

  为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行驶以及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

  厂内车辆、社会车辆到厂内承运货物在厂区范围内管理。

  三、内容及要求

  1、驾驶员必须具备驾驶人员所需的身体素质。

  2、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超车、车辆带病开车,严禁人货混装、违章超车、超标装载和空挡滑行。

  3、对车辆的安全要求:行车前、行车中,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常规程序检查,停车后认真做好有关保养工作。

  4、车辆装载应按规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装载大件和易于滚动的货物应该用钢丝和绳索捆紧、栓牢、垫死,以免滚动、滑动造成事故。

  5、厂内行车速度每小时不超15千米,天气恶劣时不超10千米。进出厂内、厂房及倒车速度每小时不超5千米。在厂区内转弯等视线不良时应减速行驶。

  6、倒车时,驾驶员必须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鸣号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驾驶员同侧的车后面指挥。

  7、装卸时,汽车与堆放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米,多车辆同时进行装卸时,沿纵向前后车的间距不小于2米,沿横向两车横板的间距不小于1.5米,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0.5米。

  8、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用专用汽车运输,必须有消防、车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配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运输工具、相应的消防器材,并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10、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凡污染厂区卫生(如车斗丢撒赃物等)、碰撞、压坏公物(花圃、花木、栏杆、水沟压板)由驾驶员承担清理和经济赔偿。

  11、外来车辆应服从本厂保安员的例行检查,登记及指挥,在指定地点停放。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10

  1范围

  手持式电动工具种类繁多,应用广泛。挪动性大、振动较大,容易发生漏电及其他故障。触电的危险性较大,故在管理、使用、检查、维护上应给予特别重视。本制度规定了xxx水电有限公司各种常用手持电动工具保管、使用、试验、维护检查要求,以保证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GB3787-xxx)

  《华电福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xxx试行版)》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A版)》

  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分类

  Ⅰ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xxx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Ⅱ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xxx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回”。

  Ⅲ类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4选购

  所购买的工具及其附件必须经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安全认证。

  工具出厂时,必须附有随带的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独立的章节说明工具使用时的安全要求,其内容必须包括必须注意的事项,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预防措施等。

  工具的销售和使用单位所经销和使用的工具必须具有安全认证标志。

  在正常运输中,必须保证工具的安全技术性能不受震动、潮湿等的影响。

  5保管

  工具必须存放在干燥、无有害气体和腐蚀性物质的场所。

  各使用部门、班组需将手持式电动工具分类进行编号,制定清册,定置存放,明确责任人。

  部门、班组安全员应按检查试验周期对部门及班组的工具进行定期检查,需做试验的应定期进行试验并记录备案。

  部门及班组安全员负责统一管理并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包括安全工器具清册、定期检查试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6使用

  工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整洁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xxx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xxx秒的漏电保护电器。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此类场所严禁使用Ⅰ类工具。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电气检查

  外观检查: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效;

  软电缆或软电线是否完好无损,保护接零(地)是否正确、牢固,插头是否完好无损;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完好;

  电气保护装置和机械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灵活无障碍,卡头牢固。

  电气检查:

  通电后反应正常,开关控制有效;

  通电后外壳经试电笔检查应不漏电;

  对于旋转工具,通电后观察电刷火花和声音应正常。

  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场所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其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橡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护套电缆;电缆应避开热源,且不能拖拉在地。

  电源开关或插销应完好,严禁将导线芯直接插入插座或挂钩在开关上。特别要防止将火线与零线对调。

  Ⅰ类工具电源线中的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作保护线。

  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用耦合器进行联结。

  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插头、插座中的接地极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联结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联结起来。

  工具的危险运动零、部件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等不得任意拆卸。

  操作手电钻或电锤等旋转工具,不得带线手套,更不可用手握持工具的转动部分或电线,使用过程中要防止电线被转动部分绞缠。

  手持式电动工具使用完毕,必须在电源侧将电源断开。

  在高空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下面应设专人扶梯,且在发生电击时可迅速切断电源。

  7检查维护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每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在湿热和常有温度变化的地区或使用条件恶劣的地方还应缩短检查周期。

  工具的定期检查,除外观检查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用xxxV兆欧表测试,Ⅰ类不低于xxxMΩ,Ⅱ类不低于xxxMΩ;Ⅲ类不低于xxxMΩ。

  长期搁置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上表的规定,必须进行干燥处理或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检修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同时应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或仪器。

  修理后的工具,不应降低原有防护性能。对工具内部原有的绝缘衬垫、套管,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调换。检修后的工具其绝缘电阻,经用xxxV兆欧表测试,Ⅰ类不低于xxxMΩ,Ⅱ类不低于xxxMΩ;Ⅲ类不低于xxxMΩ。工具绝缘部分经过了修理或在大修后尚应进行交流耐压试验,试验电压标准分别为:Ⅰ类—xxxV,Ⅱ类—xxxV,Ⅲ类—xxxV。

  使用部门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规格不符的零部件。

  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或漏装,

  工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11

  为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车间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长:陈奕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办公室: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陈忠(财务总监)

  二、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和完善;

  (2)定期组织(半年一次)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进行学习,树立厂区内工作人员安全第一的意识。

  (3)定期对初起火灾处置对策和人员疏散、自我逃生等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和演练(每年一次)。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性事故时,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4)定期(每月一次)对厂区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5)定期(每周一次)对消防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生产车间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车间内的.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产品和原材料堆放整齐,杜绝火种;

  (6)要求各岗位安全员(每天一次)对室内照明、电器设备、电子仪器的安装、使用、维护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

  三、厂区内安全消防管理条例:

  (1)生产车间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不准燃放鞭炮,如有违反坚决制止,并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

  (2)厂区内(除员工食堂外)任何人不准使用明火取暖、做饭,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了预防火灾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厂区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拉线用电,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和使用;

  四、建立火灾、消防预案,并依据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12

  目的

  为加强选厂交通安全管理,保持厂区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防止厂区内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标志牌、道路交通设施、绿化带等不受机械车辆损坏;保障全体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厂区道路干净、整洁,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所有机动车辆。

  管理部门及职责

  1、生产科为全厂所有机动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日常管理及所属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

  2、安全环保科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安全检查。

  定义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在厂区(含生产作业区域)行驶的各种车辆,即:汽车、装载机、挖机、摩托车、叉车、外单运送材料的载重卡车。

  管理内容

  第一条凡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并有完整的车牌号,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及车辆行驶相关证件,经生产科登记备案,在安全环保科签订安全协议并进行安全交底后方可准许在进入厂区作业(外来运送材料车辆除外),否则不准在厂区从事营运。

  第二条进入厂大门及转弯、过磅时机动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内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15公里/时,禁止超速行驶。

  第三条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只有在执行任务时方允许使用警报器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超速行驶,其它车辆及行人应迅速避让。

  第四条运矿车辆运输时严禁超速行驶,并有可靠的防泄漏/抛洒的措施。

  第五条机动车在行驶中,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和气候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安全的距离。

  第六条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调头转弯、通过交叉路口及大门口时应减速慢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挖机、装载机等机械车辆带物行驶或调头转弯时,必须将物品放至较低位置行驶,以防止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晃动及物品坠落所造成的损坏。

  第七条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贮存仓库区域限制车辆进出,摩托车禁止进入危险品仓库;机动车辆运送货物要捆扎牢固。

  第八条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指定的停车处,禁止在转弯处、交叉路口、消防设备和消火栓旁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准停放在坡度大于5%的路面上。

  第九条在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厂区交通安全规定,严格执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驾驶员都必须有驾驶证才能驾驶车辆,无驾驶证者不得驾驶车辆,否则按违章处罚;若造成事故的,应从重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在厂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先设法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主向管部门和安全环保科报告,听候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做好现场调查记录,查找事故原因,严格区分事故责任,在事故处理的同时应研究制订出有关防范措施,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由对口联系部门负责,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对口部门负责处理,安全环保科将视其严重程度对管理及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厂区所有机动车辆必须进行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保养并建立台帐(维护保养、车辆运行、定期检验),检查发现一次考核100元,第二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厂区机动车辆应按交通部门规定每年必须进行一次验车审核,验车审核单据交生产科备案,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在出车前及停车后都必须进行认真检查,检查项目按保养规程进行;在行驶途中,应随时观察车辆零部件和车辆运输的工作状况是否处理正常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停车处理,如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排除,严禁带病行驶,未做到一次性考核100元。

  第十七条对不遵守选厂有关规章制度、不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管理的`,调度应提出口头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200元及以上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不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造成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处罚200—500元。

  第十九条不服从指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乱停乱放而造成厂区道路堵塞,交通混乱,影响进出其它车辆正常作业,除批评教育外,并给予当事人100—200处罚元。

  第二十条任何车辆撞(压)挂坏生产设备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除照价赔偿外每次考核100—300元。

  第二十一条厂区内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在运输作业行驶途中,一律不准载人;若违反规定,首先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厂区道路上维修车辆,污染地面及乱扔饭盒等垃圾杂物的,除责成当事人清除污染物外,另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条损坏绿化(树木、花草等)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四条全厂员工如及时向生产科、安全环保科举报上述情况,并经查实的将相关管理规定给予奖励。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13

  1、管理组织

  1.1、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1.3、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行政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

  2、信号、标志

  2.1、厂门、厂区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

  2.2、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2.3、厂区交通道路,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

  3、交通线路

  3.1、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

  3.2、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行政部门批准。

  3.3、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1m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5m。

  4、车辆

  4.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

  4.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

  4.4、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

  4.5、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

  4.6、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

  4.7、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

  4.8、厂内行车限速规定

  进出厂门及转弯处5公里/小时

  厂内直线路10~15公里/小时

  4.9、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10、车辆行驶公司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碍交通,服从厂区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11、车辆在公司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12、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

  4.13、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品等情况。

  4.14、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5、装载运输

  5.1、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箱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载物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身2m,超出部门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2、小型车辆装载物规定:

  载物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左右各20cm,载物高度不准超出车身1m,长度不准超过车身1m,不准触地,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货量。

  5.3、非机动车辆装载物规定:

  5.3.1、铲车、叉车的载货高度不准遮挡驾驶员视线,宽度左右不超过10cm,长度不准超过车厢。

  5.3.2、三轮车的前长度、左右宽度不准超出车身20cm;手推车后长度不准超50cm,全长不超过3m,高度1.5m,载重不超500kg,不许两车共载一物。

  5.4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除驾驶室和厢内可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

  5.5、叉车除驾驶员外不得载人,若发现载人,对驾驶员以及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6、其它交通事项

  6.1、摩托、轻骑、助动车、电瓶车,严禁进入厂内生产区域,并按规定指定地点存放。三轮车不准被机动车牵引,车辆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6.2、厂内行人靠路边行走,不得多人在道路上并排行走,也不准突然横穿道路。行人行走时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严禁在重物下穿行。

  6.3、严禁行人对行驶车辆强行拦车、爬车。不准在停车的车厢上下乘坐、休息或通行。

  6.4、自行车、助动车、轻骑、摩托进入公司大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警示标志的规定(如下车推行)。工厂区域内不得带人,不准双手离把,不准互相追逐。

  6.5、严禁在工厂厂区道路上练习学习驾驶摩托车、轻骑、助动车和自行车。

  6.6、公司厂区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抢救,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14

  1、厂前区进出厂门,公路交叉口、危险品仓库、储罐区、生产区及其他危险地段,必须设置交通信号和明显标志,车辆和行人要严格遵守。

  2、因生产和基建临时施工障碍交通应经厂部批准,还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如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等)。

  3、厂区道路必须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

  4、如生产需要所设的'坛、池等应加围栏或盖板。

  5、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移动一切交通安全设施和信号标志。

  6、各种进出厂的机动车辆必须良好,经年审后持所核发合格证方可行驶。

  7、进出厂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厂内设置的“交通标志”所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驶要求。

  8、各种车辆进出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9、各种出入厂的货车禁止违章搭人,装卸人员搭车要符合安全要求规定。

  10、装运危险品应当派责任心强,技术熟悉的驾驶负担,危险品要包装牢固、严密、轻拿、轻放、不得与性质不相同的物品混装,并指定专人押运,负责安全。

  11、车辆进入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区和储存区,必须戴防火罩,装卸时车辆应熄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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