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30 15:01:4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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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保障生产正常运行,对生产过程使用煤气及粗苯生产区域进行监测,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危险爆炸场所的监测管理。

  3、职责

  供应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购置,生产技术部部负责气体报警器的监督管理。

  4、内容

  4.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4.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2)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3)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4.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2)检测器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4)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5)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厂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规定。

  4.4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

  (3)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执行维护检修规程。

  (4)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动力车间设备管理员安排施工。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2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xx)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制度3

  1.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sh 3063-199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2.1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2.2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2.3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3.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3.1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3.2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3.3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4.可燃、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4.1、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4.2、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显示正常,防止检测元件失效影响其工作性能,造成误报。

  4.3报警器每年至少应进行“三校一检定”,即每 3个月应校验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检定,填写《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记录》,校验工作可根据各单位的情况自己做,校验和检定人员须持证上岗,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5.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shs 07005-)要求进行。

  6.气体报警器的停运、拆除应报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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