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6 19:01:43 少芬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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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监察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监察管理制度

  监察管理制度 1

  为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充分行使监督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察管理体制:公司实行两级监察管理体制:即总经理行使最高监察权;公司总经办行使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员工的直接监察权;全体员工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察的主要范围: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2、受理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4、参与对员工考核评议工作;

  5、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6、经公司高层授权,可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行政处罚权。

  三、监察机构:公司总经办为监察工作的常设机构。监察人员直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监察工作的流程:监察人员受理案件(常规)→开展调查、提出整改意见→反馈→形成结论报告→公司高层审核作出决定(议)→监察机构执行决定(议)。

  1、个人(部门)对监察形成的决定(议)不服的,三日内可直接向公司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决定(议)的执行。

  2、员工个人对管理人员循私舞弊等行为可直接向公司投诉,投诉属实的.,将予以投诉人50-500元的奖励。

  3、监察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予以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监察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行水平。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监察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贴。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管理制度 3

  一、在局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律检察机关和局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和决议。

  二、实施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局机关作风建设。

  三、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指导和督促局相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加强监督。

  四、参与案件检查、审理工作,根据要求撰写有关工作报告。

  五、协助书记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纪律检查工作计划和党风廉政建设基础工作制度。

  六、协助书记检查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执行局党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制度、办法、规定等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七、协助书记调查核实党员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八、联系工作实际加强研究,积极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承办局党委和纪委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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