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4-02-20 11:02:56 艺诗 制度 我要投稿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精选10篇)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

  (3)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情况,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足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正确。

  (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交接包括与客户传递交接、内部传递交接、与监管部门传递交接:

  (1)与客户传递交接:

  A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

  B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2)内部传递交接:

  A记账人员收到客户资料时,核对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字注明传递日期,资料由记账人员负责保管。

  B账务处理完毕后需返还资料给客户,由记账人员列明清单,资料编号。由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注明交接日期。

  (3)与监管部门的交接:

  A本代理记账公司统一规定,凡是政府监管部分需要查阅客户资料的,如客户资料尚在本代理记账公司,由本代理记账公司的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再由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给政府监管部门。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楚,应以说明问题为主。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在启用账簿前必须与客户沟通,以便设置具体账簿。启用账薄一律由负责该客户的记账人员完成,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监督,记账人员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

  (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肃。

  (4)当记账人员或客户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13、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

  (1)内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记账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登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记账业务负责人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具体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本记账单位针对账目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时间登记账簿,如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每十五天登记一次,月底结出余额,与客户核对。其余账簿每月初开始登记上月的记账凭证,每月20日前登记完毕。

  (3)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2

  第一节内部机构设置

  本公司为了完成各项业务和完善内部管理,设置以下部门:业务部、咨询部、财务部。

  第二节公司内部财务管理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三节代理记帐业务质量控制

  本公司应当在代理记帐具体业务操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复核、审阅,在代理记帐业务合同执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安排由不执行该项业务的其他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每一项业务均符合公司内部质量要求。

  第四节代理记帐业务所涉及的咨询

  本公司涉及的咨询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在代理记帐业务执行中有关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咨询,本公司应当按照具体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价值量决定免费服务或签约收费服务后,及时予以答复。

  2、在代理记帐业务操作过程中,本公司根据需要向有关学者、专家咨询,增强公司实力,拓展服务能力。

  3、根据代理记帐业务实际情况,将有关新政策、新方法,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节代理记帐业务管理

  本公司代理记帐业务应当有效管理,应当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按“ABC”三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业务负责人按照不同等级,合理确定相隔一定时间通过电话和上门等形式访问委托人,平时积极做好委托人来访接待,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第六节代理记帐相关业务内容的保密

  本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委托人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关委托人的所有资料。

  第七节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

  本公司应当重视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对代理记帐业务不至于给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害。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本公司应当明确代理记帐业务所需保留归档的具体内容。

  2、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对归档资料如遇国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翻阅,其他非本公司有关业务人员一律不得翻阅。

  3、本公司应当对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及时整理,及时更新,及时装订。

  4、本公司业务人员需要查阅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归还日期后方可借阅。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三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五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六条本公司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公司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七条委托人对本公司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本公司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自营业执照办理之日起执行。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

  对于财务工作标准化,有很多人感到不能理解,认为财务工作怎么能标准化呢?其实财务同样可以标准化,财务工作标准化可以提高财务工作效率、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降低人员成本、减少重复工作和提高员工积极性、给员工创造更多的学习机会、减少培训成本、降低因人员流动造成的工作延误,财务工作标准化。

  虽然财务工作的标准化可以带来如此多的好处,但是没有几个企业进行财务工作标准化,我想这里面有很多的原因,有理解和理念上的问题、有缺少创新的想法、有个人利益的想法。

  我举一个真实的例子:以前在我的印象中,财务部门人怎么就那么多呀,而且大家好象都很忙呀,大约是4年之前我到一个单位,这个单位的业务量比较大,而且现金收付较多,当时加我一共6个财务人员,而且特别的忙,给我个人的感觉就是乱,每个人都像没有头的苍蝇,不知道在忙什么?而且还得加班,大约过了一两个月,由于特别的原因,公司一下子少了两个人,只有四个人,我成了财务负责人,我经过半年的努力,所有的工作就绪,再也不需要加班,以前到年审的时候需要加班一个多星期,又乱又累,现在只有审计进驻的时候才加班,其他时间从来不加班,而且员工也不忙,工作气氛也好起来了,员工有更多的时候可以自由支配和利用。我从以下几点着手:

  1、把所有临时突然的事情都由我自己来处理,员工只处理正常业务,而且对员工工作进行平均分配,这样员工就更加熟悉他们个人的工作,也从不断的重复中取得更好的工作经验,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2、从财务核算流程进行规范,包括简化流程和去除重复工作,画出核算流程图,并传达到其他业务部门了解和熟悉;

  3、规定工作完成时间,这里面包括财务工作完成时间及业务数据上报时间,通过公司文件明确各个业务部门相关数据上报时间;

  4、限定日常报销时间,每个星期只有两天进行费用等报销,其他时间不接受;

  这些过程在一个循序渐进中不断完善,一段时间之后,临时突发的事件发生率也下降,员工由于工作过程能够连续从而效率大大提高,工作总结《财务工作标准化》。最后对上述过程进行总结。

  《财务操作手册》的制定,也许有人觉得很好笑,但是其效果是绝对不容小看的,其包括;公司框架结构、财务部门岗位设置、岗位职责、财务规章制度、与公司业务有关的税收和财务制度、财务核算流程图(包括各个环节需要提供的票据及签字要求)、财务工作日常用表、财务工作时间规定。有了这个《财务操作手册》,无论对现有员工更加深入的理解了本职工作的范围及要求,还了解了其他岗位工作内容和要求,为公司轮岗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有了它是对员工日常工作起到指导作用,减少员工对业务不熟悉或规定不明确导致的工作延后。新的员工也不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逐个岗位进行学习和熟悉,而是通过学习这个手册,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公司的业务,很快的投入工作。

  手册完成后,接下来,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轮换,不但要使员工从理论上,而且让他们熟悉实际的业务,也很员工提供一个很好的机会去发展自己的职业。

  上述的标准化完成后,员工的工作效率是大大的提高,而且惊人,无论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上都得到了完全的提高。

  标准化后,无论是员工还是部门负责人都得到了完全的`解放,不再整天被那些乱混混的工作搞的头晕目眩,而是有计划的安排自己的工作节奏和工作时间。悄悄话:员工可以在上班时间,听音乐,聊天,也可以不用来上班给自己放假(提前请假期),我也自由多了,整天比较轻松,可以长时间离岗培训,而且电话几乎没有,可以把大部分的时间用在企业管理和相关知识和能力的培训上。

  财务工作虽然很繁杂,但也是很有章可循的,核算流程的合理性、简化、信息归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都直接影响到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流程理顺和可执行的时间和明确的凭据要求都是过程顺利的保障。

  财务标准化无论对小企业还是对那些大型企业都很重要,否则财务工作的延迟和信息的不准确,以及信息的冲突都会出现,人员成本过高,工作效率低下,核算流程不统一,都直接影响到最后财务信息的质量。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5

  第一条:各成员必须爱岗敬业,认真完成指派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各代理记账业务公司的所有相关资料不得带出公司办公室。

  第三条:为保证代理记账业务核算的准确、及时,本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实行老师项目负责制(各业务单位的指导老师及代理记账学生安排表见附表一)。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与指导老师联系且服从安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四条: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中安排在每月月底前10天内与业务单位取得联系,索取票据,了解业务单位意图,向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反映。

  第五条:上月报表应在下月五日前完成做账工作,经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同意审阅后才可进行网上报税和去税务部门报税。

  第六条:熟练掌握代理记账业务流程;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如下:

  索取凭证——账务处理——代理记账部经理审核(签字)——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加盖业务单位公章及本公司章——报税——向代理记账部经理反映报税情况——向指导老师反映报税情况——向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纸质及电子版报表资料及在税务部门、业务单位取得的其他相关资料)——电脑软件做账——代理记账部经理审核及指导老师审核。

  第七条:到税务部门报税时,一定要关注税务部门的通知,打听或索取有关政策法规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负责各自业务单位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每个成员负责2—3个月的代理记账工作,公司就会安排做另一公司的记账业务或其他业务。在做下一工作前一定要办好上一工作的`交接事宜,由此产生的工作过错由移交者承担。工作交接时要做好以下事情:

  1、编制移交清册;

  2、确定移交时间、接交人、监交人员(包括指导老师及代理记账部经理);

  3、移交前能结出余额的要结出余额。

  4、要建立新账的,要在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帮助下建立好新账。

  以上各条希望各位成员严格遵守,如有违规,经公司领导层与带队老师集体商议后,作出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如果按以上制度按时按质的完成了任务,且在自己空间里进行了反映,指导老师将给予相应社会实践加分。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6

  一、会计人员内部牵制管理

  (一)管理原则根据国家对全民所有制单位及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行统一资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使财会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二)内部牵制管理内容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任免,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程序任免。

  2、按照钱、财、物分管原则,出纳人员负责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且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其他财会人员不得兼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3、各类支票与印鉴分地保管。支票与印章分别由两人以上财会人员单独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将支票与印章同时保管。

  4、出纳员、程序编程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5、材料购入、发出应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购入或发出的物料应办理出入库手续。

  6、经办采购、入库、出库事宜,一般需两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按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三)不兼容职务分离控制

  1、管理员不能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

  2、填写票据及收据的人员不能同时兼任审计人员。

  3、销货人员不能同时兼任会计记账工作。

  4、财务部门的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要分离,不能兼任。

  5、保管财产物资和核对实存数要与掌管账面存数的职务分离。

  二、财务人员轮岗管理财务人员轮岗是为了建立有效的财务约束监督机制,保证财务工作正常运转,促使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断提高。

  1、参加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必备条件,能够胜任岗位要求。

  2、在保证岗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不定期进行小范围轮岗。根据人员情况及工作需要适当安排轮换时间及岗位。

  3、调整到新岗位的人员,要努力钻研业务,尽快熟悉工作,需在两个月内达到独立完成任务的水平。

  三、会计人员交接管理

  1、中心主管人员办理交接工作时,应由中心主管财务领导监交。

  2、中心一般人员办理交接工作,可由财务主管或会计主管人员进行监交。

  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填制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办理交接时,应在重要账册所记数字最末一笔处盖章,并在账册“经管人员一览表”中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

  4、在会计交接中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应尽可能由移交人员处理完了后移交,如确不能在移交前办完的会计事务,由移交人向接替人交待清楚,由接替人办理,接替人不得借故推托。

  5、会计人员交接时,应交接以下主要事项:

  ( 1 )有关财务方面的各种印鉴。

  ( 2 )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各种会计的档案资料。

  ( 3 )各种财务文件、规章制度等。

  四、会计内部稽核管理

  (一)内部稽核管理原则

  1、由中心负责人指派专人对本中心日常会计工作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会计资料进行审核监督。

  2、内部稽核人员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敢于坚持原则、事业心强的会计人员担任。

  (二)稽核人员职责

  1、审查财务收支计划,稽核人员要按照中心下达的各项指标及上级规定要求审查各项收支计划指标。

  审核其计算是否正确;各项指标之间是否衔接平衡;计划是否切实可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稽核人员要根据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会计制度逐笔审核各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经济活动内容应提出意见向领导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明知不报给工作造成损失的由稽核人员负责,并按财务人员考核制度进行处理。

  (三)稽核管理内容

  1、复核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

  2、对于记账凭证要复核其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3、对账簿记录要进行复核或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账证、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及上级的编报要求,报表种类是否齐全,格式、手续是否完备,报送是否及时,报表中反映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

  复核中如发现问题及差错应通知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更正和处理。

  按照会计报表编制的要求,审核各类报表的项目填写是否完整,数字及有关衔接关系是否正确,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5、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四)稽核管理要求

  1、审核人员有无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审核各种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有隐瞒收入形成的偷税漏税现象:一是补交应税数;二是要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对因计算上的失误造成的欠交数,应在下月补交齐。

  五、财务人员奖惩办法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财务工作水平,激发会计人员钻研业务的积极性,明确对财务人员的奖励。

  (一)凡在下列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均给予奖励

  1、在加强财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凡在下列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均给予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及有关规定,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偷税漏税、截留收入、挥霍国有资财,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3、由于玩忽职守、拘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审计工作管理

  (一)外审上级主管单位通知,外审机构下达审计通知书,根据外审机构的要求,财务人员配合工作。

  (二)内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内部审计人员接受中心主任的直接领导,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1、内审范围

  ( 1 )本中心预算、决算;

  ( 2 )本中心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

  ( 3 )本中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 4 )本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 5 )本中心固定资产;

  ( 6 )本中心财产物资;

  ( 7 )其他审计事项。

  2、内审程序

  ( 1 )根据本中心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中心负责人批准;

  ( 2 )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方下发审计通知书,书面告知被审计部门;

  ( 3 )审计过程中对审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应记录于工作底稿;

  ( 4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审计规定的底稿格式对情况详细记录;

  ( 5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一周内,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审计部门;

  ( 6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部门一周内不答复,视为无意见;

  ( 7 )征求意见结束后,将正式审计报告报送本中心领导审批;

  ( 8 )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部门;

  ( 9 )检查审计意见书落实改正情况或复审。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会计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会计业务,促进代理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的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和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本办法所称代理会计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委托代理人会计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会计”,是指接受委托会计业务的会计机构代理。

  第三条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应当经县级以上xx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批准。机构簿记许可证由财政部印制。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xx部门和计划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名以上全职员工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监理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完善的代理会计准则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会计,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代理商的协议或章程;

  (2)员工身份证明,会计资格证书,主管代理人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人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3)代理人簿记业务负责人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全职员工在机构全职工作的'书面承诺;

  (4)办公地址和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代理簿记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名称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如果不能在20天内作出决定,审批机关负责人的批准可以延长10天,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七条审批机关审查满足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并出具代理簿记许可证。审批机关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以下人民xx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复制到当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取得代理人的会计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室的显着位置设置代理簿记许可证。

  第十条代理人会计机构名称,会计,会计业务负责人或者办公地点变更的,变更登记由审批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但没有设立会计机构或者帐户的条件簿记公司内部管理系统。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8

  公司代理记账的业务规范体系如下:

  (1)签署“代理记账委托合同”。

  当客户委托公司进行账簿记账时,应基于相互协商。,签了书面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基本规定外,委托合同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人和受托人应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会计凭证的转移手续和收据程序;

  3、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5、受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由会计转让处理。

  (2)双方的责任和权力。

  委托方委托公司核算账户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完成或编制单位的经济业务,以满足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原始凭据。

  2、应配备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的专业人员;

  3、及时向公司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

  4、退回公司,要求遵守国家统一核算原始凭证的纠正和补充制度应及时予以纠正和补充。委托公司对合同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公司的代理簿记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会计法,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业务执行中已知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向客户指明不正确的会计处理,提供虚假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求应予以拒绝;

  4、与会计相关的原始会计问题有责任解释。

  (3)处理会计业务。

  根据合同协议,公司定期派人到委托地点办理会计业务。根据客户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会计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登记会计报表。会计报表。

  (4)编制和提交会计报表。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其他用户提交会计报表。

  (5)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信息。

  (六)承担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财务会计管理系统

  一、一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财务总规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加强公司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该系统专门配制了该系统。本系统适用于湘乡公司。处理会计事务时,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二、会计机构的设立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

  (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财务计划,加强会计管理,反映和分析财务计划的实施情况,检查和监督财务纪律的实施。

  (3)积极服务于管理,促进公司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4)经济合理地使用资金。

  (5)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支付的税费和管理费。

  (6)了解和检查有关机构,财政,税务和银行部门的财务工作,主动提供相关信息,真实反映情况。

  (7)完成公司指定的其他任务。公司的财务部门由总会计师,会计师,出纳员和审计人员组成。

  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5

  第一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第二条:财务会计管理基本要求

  (一)会计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要求:所有会计从业人员持有深圳会计证,并在本公司所属财政局注册、年检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管理。

  (二)会计机构设置及岗位要求:

  (1)总审复核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1个,由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担任;

  (2)会计核算操作员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资金、基金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帐岗位,稽核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出纳岗位)若干个,由初级及以上会计从人员担任;

  (3)客服岗位一岗多人,主要负责与客户的联系和咨询工作。

  (三)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会计科目和核算方法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主;

  (4)原始凭证是记账的依据,财会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要求一切原始凭证必须手续完备,合法,内容真实,数字正确,日期和印章齐全,大,小写相符等,不得有白条报账,不得有涂改。一切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填制记账凭证,据以记账;

  (5)财会人员应对一切原始凭证记账负责,账簿的记载不得挖补,涂改或用褪色药水消除字迹,记账应使用钢笔,不准用铅笔或圆珠笔,发生错误应根据性质,采用划线更正或红线更正。凭证,账册应根据专人列册登记,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有关会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保存年限按规定办理,使用财务软件电脑记帐的应将所用财务软件版本及模块内容报税务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要求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除抵补现金库存外,不得将业务收入坐支留用,严格分清收支两条线;

  (2)做好库存现金的保管工作,有关证券和现金必须放在保险箱内,确保安全。对指定使用备用金的人员必须进行定期检查,核对,做好备用金的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

  ①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钱账相符,杜绝白条抵库或账外现金;

  ②对超过现金收付限额以上的收付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3)不得对外开具空头或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第四条:往来账目管理要求。

  做好结账收付款的工作是保证管理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财务人员要及时结账收款,摧收应收账款。过月未收的账款,要上门催收,对月终尚未清理的债权债务,应查明原因,列出清册。财会人员不能解决的事项应及时上报领导。

  第五条:会计报表的管理会计报表是经营收支执行情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书写报告是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了解管理部经济状况和领导工作的重要信息资料,也是编制下半年收支计划的重要依据。所以,要保证报表的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手续完备。对年度结算报表,应附有分析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六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1、总审复核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1)向企业领导人负责,组织公司的财会管理工作,当好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参谋;

  (2)每月,每季审核各种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写出财务会计分析报表,送企业法人审阅;

  (3)检查,监督管理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保证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

  (4)审核会计核算操作员岗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的正确和完整;

  (5)根据行业的具体特点,依据财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文件,制定财会管理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

  (6)组织拟定各项费用标准的预算方案,送企业领导审核,修定;

  (7)研究熟悉和实施相关的工商,财会及税务,物价等管理制度,运用法律,行政处分和经济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主管会计(会计核算操作员)

  (1)向部门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好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日做好各种会计凭证和账务处理工作;

  (3)每月,每季按时做好各种会计报表,定期公布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4)负责检查,审核各下属的收支账目,向公司领导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5)检查银行,库存现金和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6)按照行业特点和需要,分类记账;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财会工作。

  3、出纳

  (1)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财务管理制度;

  (2)管理好公司的现金收付,银行存款的存取,保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支票等;

  (3)及时追收企业各种应收款项,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4)编制有关现金收付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工作;

  (5)及时办理各项转账,现金支票,按月将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并交会计作账。

  第七条:本制度从20xx年9月1日起执行。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9

  一、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平整、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帐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必须由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帐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其代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二、业务操作流程

  (一)、与客户接洽

  1、了解企业的情况,确定合作意向,针对企业的要求确定会计工作流程;

  2、签定代理记账合同;

  3、免费办理国税和地税的税务登记和变更业务;

  4、负责企业各项减免税的申报;

  (二)、内部建档

  1、登记总台帐《代理记帐登记表》、《代理记帐收费管理表》、《月度收费统计表》、《帐表费登记表》;

  2、为客户创建内部代码及相应的档案,分配责任会计和外联人员;

  3、档案一旦建立,我们将严格按照内部操作流程处理客户账目,客户将享受到我们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

  4、根据客户情况我们有专人定期和不定期上门与客户沟通解决问题,定期配合我们填制客户回访表,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客户经营和账目情况,为了规避风险,我们会定期会不定期提出财务建议书。

  (三)、日常会计服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每月25日后上门收取客户的原始凭证;

  3、填制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2人一组,分别进行记帐和审核工作,打印和装订记帐凭证;按客户要求通过电子邮件提供部分账簿的电子版。

  4、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月末进行转帐与会计结算业务,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打印月度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6、会计部总监负责审核当月所有发生账目,包括票据完整性、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正确性的审核、税款计算合法性的审核、往来账的`核对、并对客户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准确评估。在所有账务审核无误后填制税务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并对纳税情况与客户沟通。

  (四)、报税和交税

  1、每月末,正确核算和申报企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填制税收缴款书。

  2、季度和年末根据企业的会计帐簿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调整项目,核算企业所得税税额,向税务部门报送企业所得税相关报表和代企业交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编制和报送相关会计报表;

  3、按照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对外商投资企业,负责到财政部门办理年检等手续。

  4、会计到国、地税税务所上门申报及网上申报。

  5、申报完成后会计将填制的税收缴款书交到客户开户银行,划转税款。

  6、在日常的经营中如遇各类税务检查和稽查,我们会第一时间介入,用我们专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关系协调能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护客户利益。

  (五)、其他增值服务

  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由专人与客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和需求,根据客户的要求可随时提供上门服务。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包括所有涉及财务、税务、工商的各种事务。

  1、免费为客户提供财务咨询,纳税策划,根据客户的要求提出管理建议,提供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分析和财务报告。

  2、对有出口业务或其他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提供减免税的申报等业务;

  3、为企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年检和转正手续;

  4、办理年终财务决算和所得税汇算;

  5、代办工商营业执照、增资验资、改制等;免费协助企业办理工商年检;

  6、代办审计、评估、司法会计鉴定及其他全套会计业务。

  三、业务质量控制规范

  (一)、本公司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二)、本公司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遵守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履行职责;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快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始问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行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会计核算准则、制度,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日常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及《代理记账基本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所指业务包括与代理记账业务有关的各项内容,包括:业务承接、业务处理、业务资料及档案管理、诉讼及争议处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信息化建设等。

  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以上业务活动应遵循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承接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前,应安排从业人员调查委托单位的会计核算状况及现实需求。在了解和调查的基础上对业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一)了解客户基本情况、接受客户咨询。

  (二)评估该委托业务的风险。

  (三)填写《委托业务信息登记表》。

  (四)商谈委托代理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五)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租合同或房地产证)、法人代表及股东身份证,其他合同及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委托代理记账合同》或《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书》除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如:业务范围、双方权力与义务、服务期限及服务费用、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基本条款外,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的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计报表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代理记账机构在承接委托业务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情况下应使用《委托代理记账合同》。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前,应当对委托单位负责出纳的人员以及其他业务接治人员进行账前辅导。辅导内容一般包括:

  (一)明确客户出纳的岗位责任与工作要求;

  (二)明确原始单据的审核要点;

  (三)明确原始凭证及资料清单的填写要求;

  (四)进行企业内部控制要点提示;

  (五)明确业务交接的手续和要求。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可比性、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第八条代理记账会计核算业务应当根据委托单位的情况,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分别采用相应的会计准则或制度。

  (一)中型以上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核算。

  (二)小微型企业依据《企业会计基本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但下列三类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包括: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三)行政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核算。

  (四)事业单位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核算。

  (六)农村集体组织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核算。

  (七)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

  企业规模应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确定。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根据业务承接中掌握的委托单位情况,分析其会计核算的行业特点及要求,根据本规范第八条规定选择、确定该委托单位适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会计制度,帮助委托单位确定会计报表的格式、纳税申报的税率及管理报表的格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表》,并经委托单位确认。

  第十条受托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原始单据,依据相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会计凭证,登记总账、明细账和出具财务报表。

  采用会计信息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软件应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及本规范中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确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之间传递原始单据可采用纸质交接、电子凭证交接两种方式;纸质交接包括直接交接和快递或传递。

  原始单据采用纸质直接交接的,交接时需双方签字确认;采用快递方式传递的,接收一方收到后及时告知邮寄方,以保证原始单据的安全性;原始单据采用电子化交接的,由委托方采用高拍仪、扫描仪、手机等电子设备,扫描成电子单据,通过网络传输方式传递至受托方,传输过程中必须保证单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其他资料的交接,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均应按照日常交接资料清单经当面审核后,双方签字确认并签署交接日期。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客户的纳税申报工作,保证纳税申报人员相对稳定。纳税申报人员在申报期结束前,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编制纳税申报表。

  采用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表的,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采取从业人员交又复核或者指定专人复核方式,由复核人员根据当月财务报表、发票汇总表、工资表、合同等原始信息,复核纳税申报表的正确性,形成最终申报数据,同委托方确认应缴税额。

  第十六条纳税申报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按照同委托方确认的应缴税额划交税款;并在划缴后的5日内向委托方反馈当期报税、交税情况,打印保存申报结果,形成申报档案。

  第四章业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业务中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遵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分类建立档案。对每个委托项目均应按照综合类、业务类分别建立两类档案。综合类为委托单位基本层面的资料,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验资报告、纳税申报等资料。业务类主要是委托单位财务资料,如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会计账册、财务报表以及各种业务表格、交接记录等。

  代理记账机构应为每一个委托单位建立客户档案清单,格式可参照《代理记账标准表单》,并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九条综合类档案在业务承接完成后,应当在2日内将承接业务的相关资料移交给综合类档案管理人员,并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档案管理人员应在签署《业务承接确认书》后3日内建档。

  第二十条需要委托单位、其他外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证明作用的原始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一)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相关资料;

  (二)电子签名已经第三方认证,认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三)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四)相关信息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五)代理记账机构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代理记账机构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二十一条电子档案(包含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的输出与打印应按《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规定执行。

  对于信息系统生成的会计凭证、账簿和辅助性会计资料,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不输出纸质资料:

  (一)所记载的事项属于委托单位重复发生的日常业务;

  (二)由代理记账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三)可及时在代理记账信息系统中以人类可读形式查询和输出;

  (四)信息系统具有防止相关数据被篡改的有效机制;

  (五)对相关数据建立了电子备份制度,能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对电子和纸质会计资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体系。

  第二十二条客户提交的纸质档案资料,属于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由指定的会计核算人员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进行整理,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移交档案管理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对于代理记账业务处理形成的低质会计业务档案资料,应于次月射权中根期结来后7日内移交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年终结账后,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将纸质业务档案移交给客户,填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业务档案资料包括: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筹,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业务类档案实行按月归档制,在次月10日内完成归档。归档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业务档案进行验收,双方在《业务档案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职能岗位应与业务办理职能岗位分高。

  第二十五条业务类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归档,业务档案的`归档包括:档案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等。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在进行业务资料建档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整理过程中要拆除大头针、订书针等金属物。

  (二)材料装帧标准为A4纸,材料过小、过窄的,要进行粘贴或托裱。

  (三)在进行档案整理时,如发现资料中有很明显的页次混乱、目录填写不完整等问题时,要及时将档案退回验收人员,重新验收。

  (四)在整理业务档案的同时应填好《业务档案登记表》。

  (五)装订档案前,档案管理人员应在业务人员移交的每册档案基础上,准备封面、卷内备考表和封底,其中封面和封底采用较厚的纸张,卷内备考表放封底之前页;

  (六)档案装订后应及时装盒,装盒前应在档案盒封面写清档号和机构名称,档案盒脊部写清档号、报告号等内容,装盒时应尽量将盒装满,节约空间。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整理好的业务档案后,在装订过程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不符合要求,应填写《工作底稿》,将不能归档的原因列出,与业务档案一并退还原业务办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已归档的业务档案进行检查清点,及时将清点结果向主管人员汇报。若发现档案毁损、丢失等情况,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写清楚具体原因,并逐级上报处理。

  第二十九条档案入库存放应依据档案载体选择档案柜架。纸质载体档案宜采用密集架存放;磁性载体档案应选择防磁柜存放,重要碰性载体档案应异地备份。

  档案入库前一般应仔细检查。受损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补救。对于易损的制成材料和字迹,应采取复制手段加以保护。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的基础设施应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档案柜架应牢固耐用,纸质档案采用密集架,一般应具备防火、防盗、防尘的功能。磁性载体档案需要选择有专用保护功能的柜架。

  (二)档案库房应配置温湿度监控设备及灭火器材、防光窗帘等必要的设施。

  (三)根据库房管理需要可配置除尘署、消毒柜、去湿机、空气净化器等设备。

  (四)配备档案整理工作所需要的装订机、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

  (五)配备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计算机、服务器、扫描仪、光盘刻录机等设备,以及容灾备份设备、应急电源。

  (六)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并具备防火、防盗、防光、防有害气体、防尘、防有害生物、防潮、防高温等(八防)防护功能。

  (七)库房温、湿度应符合J6J25、GB/T1894和DA/T 15对各类载体档案的保管要求,对库房的温、湿度应进行定期的测量,并填写温、湿度记录。

  (八)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的设备运转情况,并及时排除隐患。

  (九)库藏档案应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单物相符。库藏档案发生变化时应记录说明。

  (十)做好档案库房安全检查和要害部位检查登记制度。

  第三十一条业务档案属于客户机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或借阅。如因业务需要确需查阅或借阅档案时,应当填写《业务档案借阅单》,经过指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借阅。

  第三十二条在办理纸质档案借阅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档案借阅只限正式员工办理借阅手续,实习生、学生不得办理借阅手续。

  (二)档案借阅审批单,应由借阅人签字,不得代借。

  (三)业务档案的借阅人应及时归还所借档案,借阅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如确实需要延期,可办理续借手续。借阅档案应采用还旧借新方式,不得长期大量占用档案,以免造成档案的毁损或遗失。

  (四)档案借阅人应当保持案卷整洁,不得损坏、涂改、拆页,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外单位依据法律法规需调阅档案时,对方单位需出具书面调阅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经质监与技术支持部门审批后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办理借阅手续,限在本单位内进行查阅。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检察、法院、律师)查阅的,还应有代理记账机构指定专人到场方可进行调阅。

  如需复印相关底稿、借出代理记账机构办公场所,需单独办理相关申请手续,报主管人员批准。

  第三十四条在归还借阅的档案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检查档案的完整性,收回后将借阅单退还借阅人。

  (二)归还的档案若出现损坏、涂改、拆页等现象,档案管理人员应要求借阅人恢复原样,必要时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并追究借阅人的责任。

  (三)借阅人员若将档案丢失,应填写“业务档案毁损、丢失报告单”,写清楚丢失原因,并逐级上报处理。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收回档案时,应在《卷内备考表》中进行登记。外部借阅的档案,还应保留书面调阅函及相关借阅批件(贴在备考表处)。

  第三十五条代理记账系统的账套数据应当由负责信息化系统的专业人员实时备份,按数据安全要求进行存储,并按年生成或输出,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电子档案分别编制目录,并刻着或者异地云端存储。

  第三十六条当从业人员办理高职手续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查阅确定其是否存在有欠交业务档案或未归还业务档案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档案管理人员应催其及时上交。如已丢失的,按档案丢失程序办理,未查清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档案清理完毕后,由档案管理人员在员工离职流程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业务档案保存期届满后按规定需要销毁的,档案管理人员填写《业务档案销毁审批登记单》,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三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同委托单位进行会计资料的移交,应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由双方指定人员,在提前准备的、固定格式《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单位终止委托协议时,所有会计资料全部移交给委托单位,其未了会计事宜按照业务受理协议处理,也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四十条交接双方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

  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提供书面说明;

  (四)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人员工作交接,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示的内容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二)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代理记账单位核对清楚。

  (三)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四十二条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从业人员交接,由业务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代理记账业务工作和记账人员的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四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代理记账机构存档一份。

  第四十四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账亲),不得自行另立新账(账套),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四十五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高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高职。

  第五章客户沟通与投诉管理

  第四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提高会计处理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沟通,努力构建和谐客服关系。

  第四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创造方便、快捷的沟通条件,开通7天×8小时免费电话或网络沟通渠道,以便保持信息畅通,并应将沟通业务内容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沟通能力,确保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

  第五十条代理记账信息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信息反馈功能,将业务承办过程中形成的财务、会计、税务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反馈给委托单位。

  第五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专门人员处理、回复投诉。

  第五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与业务质量管理相结合的投诉管理责任制度,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营销、生产、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制度。投诉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受理客户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三条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代理记账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投诉人上门投诉的,须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五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告知相关处理规定。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已经依法立案侦查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五十六条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代理记账工作人员有权对代理记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对员工提出的投诉,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五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第六章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根据自身技术力量以及业务需求,全面考察软件的功能、安全性、稳定性、响应速度、可扩展性等要求,采用选择购买、定制开发、购买与开发相结合等方式建立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

  第六十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一)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直接采集数据;

  (二)生成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

  (三)对会计资料进行转换、输出、分析、利用。

  第六十一条鼓励代理记账机构促进会计信息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的一体化,通过业务处理直接驱动会计记账,减少人工操作,提高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体化,实现业财高度融合,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一体化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以标准记账及税务申报为核心的财税管理;

  (二)以客户营销、合同管理、收款管理及服务管理为核心的CRM管理;

  (三)以财税信息查询及服务进度推送为核心的协作管理。

  第六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本企业信息系统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实现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动处理。

  第六十三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性。数据安全需要从底层硬件设备、网络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运维管理等各个层面上保证。

  (二)先进性、稳定性。需要采用业界领先的技术,能够满足系统在处理、运算等方面的需求,并且系统能够24小时×7天不间断的稳定工作,保证正常工作的持续、连贯。

  (三)开放性、可扩展性。基于主流的网络技术、硬件技术及云计算技术等,便于将来系统、设备的升级;具有强大的系统扩展性能,如计算、存储、等方面。

  (四)高性能和可伸缩性。基于负载均衡与读写分离技术,具有适应代理记账行业业务集中期的并发处理能力以及应对业务高速增长的水平扩容能力。

  (五)易管理性。整个系统易于管理、维护和升级。

  第六十四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标准记账功能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制度,不得有违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功能设计。

  第六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使用信息化系统所产生的电子客户档案、电子会计资料归客户所有,系统供应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数据接口供客户导出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客户导出资料的请求。

  第六十六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记录生成用户操作日志,确保日志的安全、完整,并提供按操作人员、操作时间和操作内容查询日志的功能,并能以简单易懂的形式输出。

  第六十七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支持流程管理动态设置,允许代理记账机构定义各业务环节操作权限和流转控制节点,以满足不同规模代理记账机构实现业务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六十八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能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提升小微企业客户服务体验,满足移动终端的应用,可增加在线支付、财税信息查询、服务进度推送及在线沟通等新型服务体验。

  第六十九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能实现同第三方软件及互联网数据交互能力,包括电子发票、银行流水及税务报表等,以智能化和自动化为导向,提升代理记账机构工作和管理效率,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第七十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具备数据分析及挖据能力,支持代理记账机构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掌握企业自身运营现状及小微企业数据,以提升财税垂直服务能力或拓展水平增值服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云服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对于客户档案等关键核心数据,应具备加密存储、软硬件隔高及分权运维等多种技术,严格保证客户资料安全性。

  第七十二条云服务代理记账信息化系统应当能保障企业电子资料安全以及企业会计工作持续进行,应具备标准记账功能的离线应用支持能力。

  第七章业务质量控制

  第七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减少和避免从业风险,确保业务质量符合国家财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

  第七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

  (二)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养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四)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证其从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道镇态度执行代理业务。

  第七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工作应委派给具有胜任能力的人员担任。在工作委派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务的繁简及复杂程度;

  (二)特殊的知识要求;

  (三)可供选择委派的人员;

  (四)执行工作时间的选择;

  (五)人员轮换的连续性和周期;

  (六)人员的在职培训机会;

  (七)职业道德的回避要求。

  第七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实行二级复核及三级抽查形式的督导制度。对外出具的业务报告,须经过代理记账机构指定的复核人员复核签字认可。

  第七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每年应组织人员抽查业务档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对一些共性问题经过专业人员的讨论后,确定对质量控制的程序和方法的修改补充意见。对发现的个别问题责成有关人员限时整改。

  第七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质量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操作规程,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八章业务风险控制

  第八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业务承接前均应执行风险评估程序,业务承接入应全面收集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并向代理记账机构风险管理人员介绍情况,在评估风险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八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抽调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业务风险控制的最高领导机构。业务风险日常管理由代理记账机构质量监管部门负责。

  第八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风险通常分为财务代理风险和税务代理风险。

  财务代理风险是指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评估该类风险时应关注客户委托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客户所处的行业地位和社会环境,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及治理层的身份地位及其对财务法规的态度,客户所处的经济环境、经济效益状况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税务代理风险指纳税申报及其他税务代理业务出错的可能性。税务风险通过报告审核与报告报送岗位不兼容方式控制。

  第八十三条业务承接风险评估为高、中、低三种,从业人员专业胜任能力风险分为无胜任能力、有一定胜任能力、完全胜任能力,业务收益风险分为超额收益、一般收益、超低收益。

  第八十四条业务承接风险评估后得出的结论为放弃业务、承接但需重点关注业务、承接业务。

  放弃业务的标准:高风险、无专业胜任能力、超低收益、客户缺乏基本诚信等。

  承接但需重点关注业务的标准: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风险基本能够控制,客户不缺乏基本诚信,但有重大不确定性事项需持续关注的业务。

  第八十五条凡未严格执行风险管理制度而承接业务或风险评估记录归档不完整的,一经查实,将视具体情况对具体负责人予以如下处罚:责令改正、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或收回签字签发权、辞退等。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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