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8 08:50:1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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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施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发电厂、供电(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篇2

  一、修理电器设备,应聘请持证的合格技师。

  二、应明了办公楼各种电力供应的设备所在。如:办公楼的电力总掣、业主的电路分线、保险丝、消防电泵掣、电表及各水泵掣等,并且明了其紧急开关的.操作程序。同时必须购置后备保险丝、消防总掣、电表及各水泵掣等,以备急修时使用。

  三、如部分业主电力中断,应由管理处派人检查修理办公楼供电系统,及时排除故障。

  四、全座楼宇电力突然中断,应先检查办公楼之总掣是否正常,如属于正常则与供电公司联系询明情况。

  五、公共使用的电力设备,如电梯、总掣走廊及电梯之电灯、水泵及消防系统之电线等应经常检查,如有损坏或有过热现象,应立即派人修理。

  六、接到供电公司通知停电时,应即贴出通告,清楚列明日期、时间及受影响的设备,如供水系统、室内电器,以便住户有所准备。公共照明、电梯不停,由办公楼自备发电机供电解决。停电完毕后,贴出恢复供电通告,并检查各系统是否恢复正常。

  七、经常检查、保养弱电系统,如:大堂与各户的对讲系统和电梯监视系统必须保持完好正常运行。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八、在办公楼出入口处,各大堂应备有充电式紧急照明设备,管理处亦应常备手电筒。

  九、办公楼内的总掣房、机房及各层的电表均应保持整洁,不得放置各种杂物。

  十、办公楼供电系统由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以保证安全正常供电。

  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检查并及时处理供配电系统存在的隐患,满足设备在良好的条件下运行,确保设备性能,保证安全运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专变供电系统的维修工作。

  三、内容

  (一)职责

  1、运行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设备不停电能做到的电柜表面、地面清洁)、简易维修(10分钟内能处理好的问题)。

  2、维修技工负责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

  3、维修主管负责对内部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外委养护、维修的联系、监督检查。

  (二)、管理制度

  1、运行主管每年12月按运行情况制订下年度中修、大修计划。

  2、

  维修过程中应遵守安全操作程序、停电管理工作程序。

  3、由维修技工负责维修,维修前,由维修主管重述本规程中与本次作业相关的部份内容,并按《电气维修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要本次维修的工作重点。

  4、配电设备故障维修: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不超过1小时,若在1小时内无法解决的重要部位故障,应将故障原因、解决方案、解决时间立即上报部门主管及公司主管领导,限期解决;不影响供电质量及运行时的维修,一般可视其用户生产用电情况确定维修时间。

  5、凡是夜间发生的,不影响用户生产及其连续试验的、不会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供配电故障,可以由当班维修技工及时维修。

  6、维修主管提供工作指导及负责检查监督。

  四、相关记录

  《电气维修管理规程》

  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篇4

  (1)电力变压器安全检查表仅适用于检查变压器本身及其附件,以及装在变压器上的保护装置、测量装置及部分控制电缆。至于变压器的其它保护装置、二次回路、油开关等不在本检查表范围之内。

  (2) 电力变压器外部检查的周期规定:

  1)发电厂和经常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内的变压器,每天至少检查一次,每星期应有一次夜间检查。

  2)无值班人员的变电所和室内变压器容量在3200kVA及以上者,每10天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在每次投放使用前和使用后进行检查。容量大于320kVA但小于3200kVA者,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在每次投入使用前和停用后进行检查。

  3)无值班人员的变电所或安装于小变压器室内的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和柱上变压器,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在气候激变(冷、热)时,应对变压器油面进行额外检查。瓦斯继电器发出警报信号时,亦应进行外部检查。

  (3) 电力变压器应有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 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的变压器履历卡片;

  2) 制造厂试验记录的副本;

  3) 交接试验的`记录;

  4) 历次干燥的记录;

  5) 大修验收报告书,附技术资料一览表;

  6) 油的试验记录;

  7)滤油和加油的资料;

  8)装在变压器上的测量仪表的试验记录;

  9) 其它试验记录;

  10)检查和停用检查的情况;

  11)备品保管规程(所有变压器合用一书);

  12) 变压器的安装图和构造图。配电变压器的技术档案内容有1~6项即可。

  1. 变压器外部检查(按周期检查)

  1.1 变压器套管应清洁,无破损、裂纹放电痕迹及其他现象;

  1.2 变压器声音应正常;

  1.3 变压器油包应正常(淡黄色),油位高度符合油标管的刻度要求,并无漏油现象;

  1.4 变压器电缆和母线应无异常现象;

  1.5 变压器的油温不宜超过85℃,最高不得超过95℃;

  1.6 防爆管的隔膜应完整。

  2. 变压器的冷却和变压器室

  2.1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的变压器,油冷却器的油压应比水压通常高101.325~151.988kPa;

  2.2 变压器室的门、窗、门闩应完整,门应上锁,房屋不应漏雨,照明和空气温度应适宜;

  2.3 变压器室的门和墙上应清楚地写明变压器的名称和厂(所)内的编号。门外应挂警告牌,写明“高压危险”字样。

  3.监视测量仪表和保护装置

  3.1 变压器用熔断器做保护装置时,其熔断器的性能必须满足极限熔断电流、灵敏度和选择性的要求;

  3.2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及主要的厂用变压器,应安装测量上层油温的温度表;

  3.3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变压器。在冷却器的前后,应各装水银温度表;

  3.4 强迫油循环水冷式变压器。应装设指示给水中断、油循环停止和油温过高的信号装置。

  4.电气部分

  4.1 检查电缆和母线应无异常象现;

  4.2 变压器外壳的接地应良好;

  4.3 击穿保险器应配备合理并完好;

  4.4 各种标示牌和相色的漆应清洁鲜明;

  4.5 装有瓦斯继电器油浸式变压器,其顶盖沿瓦斯继电器的方向应有(1~1.5)%的升高坡度;

  4.6 瓦斯继电器和温度表到控制电缆一段导线应采用耐油导线;无耐油导线时,应在离瓦斯继电器0.5m以内的导线用白布带扎紧,并涂上耐油的绝缘漆。

  5. 对变压器的其它要求:

  5.1 变压器的外壳上应标明厂(所)内编号,单相变压器应按相涂色(一般可按最高电压一侧的相别涂色);

  5.2 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主变压器的引出线上应按相涂色;

  5.3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室外变电所,应设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事故蓄油设施。

  6. 技术资料应齐全。

  电力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系统多种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部有关规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电力系统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无死亡、无重伤、无重大火灾、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交通事故。

  第四条多经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部及各网、省公司(局)的领导下,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接受主业安全监察部门的监察和归口管理。

  第五条多经企业的行政领导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党、工、团组织应起到保证和监督作用,互相配合搞好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开展群众安全监督活动。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 责任制

  第七条多经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正职在内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工种、各生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多经企业的行政正职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熟悉并负责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政策和规定,熟悉并执行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规程、制度,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负责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网组织,并保证安全网络的正常运转。

  4.亲自主持本单位每月一次安全例会、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组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以下简称反措、安措)并督促落实。

  5.至少每周一次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了解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企业分管领导必须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是分管范围的第一责任者;各职能部门,各专业岗位都要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由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身体健康、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和现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督促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2.监督安全生产计划、“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

  3.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及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简报、事故快报、事故通报、安全录相等。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并检查安全日活动及效果,深入班组和工作现场检查事故隐患,纠正违章行为等。

  5.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6.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定期检查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权:

  1.有权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在事故调查中对事故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处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反映。

  3.有权对在安全生产上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及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提出处理意见。

  安全管理人员属企业的生产人员,享受同级生技人员的待遇,各级行政领导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真正有职有权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要对国家和企业的财产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负责。

  每个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作到:

  1.自觉遵守国家、上级及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2.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

  3.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及时反映和按规程规定处理一切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

  5.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及各项安全活动,为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

  6.尊重和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主办的多种经营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均应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任(组长)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所属企业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电力工业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结合各自的规模及行业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派任资质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从事工业生产、建筑安装的多经企业,其规模在500人以上的应成立安全管理机构,100人以上的应有专职安全员,不足100人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五条企业的车间(队)、班组、店堂、仓库、摊点均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企业自上而下健全安全网络,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多经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工业部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职业安全与卫生的法律、法规、条例、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从事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多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部颁发的与电力生产、建设有关的各种规程、制度,并对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措施等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从事非电力行业工作的多经企业应针对有关的行业特点,执行其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或本企业制定的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第五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网、省公司(局)多种经营主管部门应每年召开多种经营安全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安全工作,布置年度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多经企业安全自查、互查、联查,不断提高多种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各多经企业对定期召开的安全工作会、月度例会、事故分析会和安全日活动(三会一活动)要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切不可流于形式。

  第二十一条多经企业每年要制定以“五无”为内容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做好目标的层层分解。针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生产部门和安全部门应分别制订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公布实施。对安全生产目标和“反措、安措”计划应有定期检查和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多经企业应在每年上半年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全员安全活动,要通过学安规、忆事故案例、查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考安规、订安全目标责任合同等,强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多经企业要根据行业特点、季节因素,任务忙闲做好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多经企业年末要发动职工搞好自下而上的安全总结、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多经企业的主要领导、安全管理负责人须经安全教育和培训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任职上岗资格,任职期间应每两年组织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从事电力生产、建设有关工作的上述人员的培训、考试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多经企业的专兼职安全人员、技术干部、管理干部及全体职工每年应进行系统的安全工作规程的培训、学习并考试合格。该工作由本企业负责。

  第二十七条新招收录用的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厂、车间、班组)安全教育、紧急救护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新转换岗位的人员上岗前也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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