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04 18:47:25 夏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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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通用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通用10篇)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

  一、本制度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企业严禁采购、销售不合格药品,凡属《药品管理法》第48、49条规定的假药、劣品范围,均属不合格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属不合格药品:

  1、药品包装内有异常的响动和液体渗漏;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等。

  2、凡在验收和养护检查中发现不合格药品。

  3、药监部门发布质量问题的药品或检查发现的不合格药品。

  三、发现不合格药品,各岗位负责人及时将不合格药品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区内,挂上明显标志,并向质量负责人报告。质量负责人查明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及时处理并制定预防措施。

  四、凡属报废药品,由药品验收员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经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企业负责人核准,按规定进行销毁。其中假药销毁应事先报告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

  五、特殊药品销毁事先报告聊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由药监执法人员到场监督销毁。

  六、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

  七、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做到定期汇总和分析,并建立档案,作为药品质量分析的依据。

  八、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和不合格药品销毁单由药品验收员负责填写。

  九、本制度责任人为质量负责人。

  十、本制度每季度考核一次。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2

  一、对药监局和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药品,门店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按通知的要求退回配送中心由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二、对配送中心配送的药品,门店验收员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予拒收,并立即报告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质量管理部门同意后退回配送中心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三、门店在销售和养护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不合格药品,应立即下柜,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存放处,并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药品扩散化。

  四、对于顾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门店质管员确认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存放处。

  五、对有效期在6个月(可自定时限)以内的近效期药品应及时销售。临效期时限应下架停售,并按不合格药品处理。

  六、近效期药品为重点养护检查药品,应每月养护检查并有记录。

  七、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合格药品,均应作好不合格药品登记和处理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应退回公司总部由质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3

  一、质量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各相关岗位负责本岗位不合格药品控制。

  二、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内在质量、外在质量、包装质量及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相应的法定质量标准、《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药品,各级药监部门发文禁止使用或收回的药品,抽检不合格及所有符合假劣药条件的药品。

  三、不合格药品的确认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包括:

  1、采购来货验收时发现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2、在库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时发现包装破损、霉烂变质的及质量可疑的药品。

  3、销后退回经验收人员验收不合格的药品。

  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

  6、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四、在入库前验收环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验收员不得验收入库,应将不合格药品存放于不合格品区(不属质量原因拒收的存放于退货区,挂购进退出标志),同时填写相关单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养护、保管或出库复核过程发现不合格药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货,同时报质量管理部。

  六、上级药检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药品或药监部门公告、发文通知的不合格药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发运,追回售出药品,并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待处理。

  七、不合格药品按规定的程序报损和销毁。

  八、已确定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不合格药品数量和金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预防措施。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4

  1、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的包装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不合格。

  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1)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报中的不合格药品。

  (2)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外观、包装、标识不符,包装污染、破碎及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并报质量管理员确认为不合格的。

  (3)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4)符合药品管理法中有关假、劣药品定义的。

  (5)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来函通知的不合格药品。

  3、不合格药品一旦确认,即不能再销售,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并做好“不合格药品台帐”记录。

  4、入库验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交质量管理员,由质量管理员确认后,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5、在储存、养护或出库时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立即挂黄牌暂停销售,填写“药品质量复查通知单”交质量管理员复验。复验合格,摘除黄牌;不合格,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填写“药品质量处理通知单”进行处理。

  6、在门诊陈列、检查、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停止销售,立即下柜。

  7、凡药监局公告或发文通知不合格的药品,以及抽查检验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应立即清查,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区内,按要求上报。

  8、各环节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均应及时报质量管理员,质量管理员每季度对不合格药品进行汇总和分析,分清质量责任,制定处理和预防措施。

  9、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1.目的: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进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7条

  3.适用范围:本店进货验收、陈列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质量负责人、验收员、养护检查人员、药品购进人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不合格药品指

  5.1.1《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的假药、劣药。

  5.1.2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5.1.3数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1.4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5.1.5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5.2对于不合格药品,不得购进和销售。

  5.3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某某药品检验所检验。

  5.3.1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质量负责人进行复核;经质量负责人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拒收。

  5.3.2在养护检查中,经质量负责人复核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应将其存放在红色标志的不合格品区,并通知将该批号药品撤离柜台,不得继续销售。

  5.3.3对于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由质量负责人依据顾客意见及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5.3.4对于假药、劣药和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立即停止购进和销售,就地封存,并向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5.4不合格药品的报损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关记录保存三年。

  5.5一般不合格药品的销毁经批准后应有质量负责人监督销毁;假劣药品应就地封存,并报送某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或备案。销毁工作应有记录,销毁的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等。销毁方式可采取破碎深埋,燃烧等方式。

  5.6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目的:为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严格控制不合格药品,禁止和杜绝不合格品进入流通领域。

  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局颁药品标准等范围:药品经营的各个环节。

  职责:储运部和质管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主要责任。

  内容:

  1、不合格药品是指药品质量(包括药品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药品。

  2、不合格药品的确认

  2.1验收员在进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2.2药品所含成分或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

  2.3应标明有效期却未标明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2.4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2.5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污染的药品。

  2.6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其它质量问题的药品。

  2.7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2.8企业质管部抽样送检确认不合格的药品。

  2.9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通知禁止销售的药品。

  2.10向证照不全的单位或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购进的药品。

  3、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

  3.1仓库要加强不合格品的管理,设立不合格品存放区,与合格品分别存放,并悬挂红色标志,杜绝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3.2验收环节发现不合格药品,验收员应拒绝验收入库,将不合格品暂时封存于不合格品区悬挂红色标志,并及时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反馈到质管部和采购部,质管部批准后由采购部负责退、换货。

  3.3养护员发现在库药品可能有质量问题时,应挂黄牌暂停发货,同时填写《药品质量复检通知单》交质管部,质管部一般在规定检测期内复检完毕,如不合格应填写《药品停售通知单》,交储运、销售等部门。仓库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把不合格品移至不合格品区存放,并挂上红色不合格品标志。已停售的药品经鉴定确认合格需要解除“停售”时,根据《药品解除停售通知单》,将药品从不合格品区移至合格品区,并挂绿色合格标志。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5

  1、目的

  为杜绝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

  3、职责

  3.1质量管理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施监控管理,行使药品质量的确认权、不合格药品的处置权。

  3.2采购员负责对不合格药品的退货等处理。

  3.3保管员负责将不合格药品移入不合格区存放。

  4、内容

  4.1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4.2不合格药品的范围

  4.2.1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4.2.2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该种药品的;

  4.2.3 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4.2.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必需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4.2.5变质的;被污染的;

  4.2.6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需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

  4.2.7所标明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4.2.8未注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的;

  4.2.9 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的;

  4.2.10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4.2.11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4.2.12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4.2.13 经抽样检验,其内在质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4.2.14 外包装严重破损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4.2.15 国家或省、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通知或质量公告中不合格的。

  4、3不合格药品的处理

  4.3.1 对不合格药品由质量管理员发出药品停用通知,并及时收回所有问题的药品。

  4.3.2 不合格药品属供货企业或生产企业原因的,应立即停止采购并联系退货事宜。

  4.3.3 对不能退货的药品,经质量管理小组审批、签字后,退回药库,由药库人员填写《药品报损单》并进行统一销毁,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并记录。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6

  1、目的

  规范药品的退货操作,加强对退货药品的质量控制,保证退货环节药

  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2、范围

  适用于销后退回与购进退出的药品管理。

  3、职责

  质管部负责监督该制度的实施

  4、退货药品的涵义

  4.1退货药品包括销后退回和购进退出的药品

  4.2 销后退回的药品包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本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发文通知回收的药品和本企业购货单位要求退回的销货。

  4.3 购进退出的药品包括在库药品中非质量原因退回供货单位的药品和本企业验取时发现不符合验收规定而拒收的药品。

  5、退货药品管理要求

  5.1药品退货原则:凡无正当理由或责任不应由本公司承担的退换货要求,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5.2销后退回药品的管理

  5.2.1药品购货单位有要求退货时,由销售人员负责办理退货药品的相关手续。销售部接到购货单位退货要求时,由销售人员填写《销后退回通知单》,经销售部部长审核同意,如有质量问题须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销售人员凭《销后退回通知单》与购货单位办理退货。

  5.2.2销后退回药品退回后,销售人员凭经相关部门签字后的《销售退货通告单》和销售退货清单随同退货药品交仓储部收货人员。收货人员要依据销售部门确认的退货凭证或通知对销后退回药品进行核对,对比原销售记录,出库复核记录和退回药品实物,确认是本企业销售的药品,方可收货并放置于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的专用待验场所,有特殊储存要求的药品应放于对应的待验区,并悬持明显标识。

  5.2.3收货人员将相关凭证传递给质量验收员,并通知验收员进行质量验收。

  5.2.4验收员凭相关部门签字后的《销后退回通知单》和销售退货清单,按进货药品验收程序的相关规定对退回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对销后退回的药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并开箱抽样检查。整件包装完好的,按照制定的抽样原则加倍抽样检查;无完好外包装的.,每件须抽样检查至最小包装,必要时送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5.2.5退回药品实物与原记录信息不符的,计算机系统应拒绝退货操作。

  5.2.6对销后退回的冷藏、冷冻药品,根据退货方提供的温度控制说明文件和售出期间温度控制的相关数据,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收货;对于不能提供文件、数据,或温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应按不合格品处理,给予拒收,在验收记录中注明,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2.7销后退回的药品应建立专门的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记录包括退货退货日期、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或产地)、有效期、数量、验收日期、退货原因、验收结果和验收人员等内容。

  5.2.8销后退回药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

  5.2.8.1验收人员在销售退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并将销售退货清单传递给收货员。

  5.2.8.2收货员凭验收员签字后的销售退货清单收货入库,并认真核对退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后,在销售退货清单上签名。同时建立药品退回记录。退回记录应保存超过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2.9经检查退货药品属于不合格药品时

  5.2.9.1如果不合格原因不是由本企业造成的,质量验收员应先行拒绝收货。由负责办理退货手续的销售人员与相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5.2.9.2经验收判断为不合格的药品,若为仓储部收货后待处理时,由库管人员将不合格药转入不合格药品库,做好不合格品标识,建立不合格药品管理台帐。并报告质量管理部,等待具体的处理意见。

  5.2.9.3对销后退回的不合格的药品按“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5.2.10销售退回药品处理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人员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

  6、药品购进退出的管理要求

  6.1非本企业订购的药品,由储运部门联系来货单位后办理退货手续。

  6.2 所购进的药品经质量验收发现其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有破损,文字标识模糊不清,缺少规定内容或文字内容错误等不规范情况,由购进部门与药品供货单位联系后,办理退货手续。

  6.3在库药品中非质量原因的药品出现滞销或需要进行批号调剂时,由购进部门与药品的供货单位联系协商,经对方同意后,办理退货手续。退货时按照药品的储存属性对药品进行打包,并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对方确认收到货之后,方能进行财务上的处理,并要专门进行退货记录。

  6.3.1库管人员填写“退货通知单”,经储运部部长审核同意后,交采购部部长签字确认,由采购人员将已审核签字的“退货通知单”交公司总经理批准。

  6.3.2库管人员凭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的“退货通知单”,办理采购进退出药品出库手续,库管人员做好“药品购进退出台帐”。药品购进退出记录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性管理,防止购入不合格药品和将不合格药品销售给顾客。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关于不合格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责任:

  1、药房主任负责本制度的管理、指导工作。

  2、药房全体员工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四、主要内容:

  1、不合格药品指购入过程中出现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规定的假药、劣药。

  1、2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的药品。

  1、3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1、4批号、有效期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1、5包装破损、被污染,影响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2、不合格药品还包括:

  2、1药房库存过期、失效、淘汰、虫蛀、变质、破损的药品。

  2、2储存发放过程中发现的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

  2、3售后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

  3、发现与第一条相符的不合格药品,不得购入和销售。

  4、对药品的内在质量有怀疑而不能确定其质量状况时应抽样送相应药品检验所检验。

  5、在药品购进验收时发现的不合格药品,库房管理员应在验收记录中说明并报药房进行复核,经药房主任确认为不合格品的,应拒收。

  6、药房工作人员(含中药)每月30日对储存的药品质量进行一次质量的养护与检查,经药房主任确认为不合格药品,将其存入不合格品区(红色标志)。该批号药品不得继续调配和销售。同时应建立以下制度:

  6.1、过期、失效、淘汰、虫蛀、变质等不合格药品登记本。

  6、2、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登记本。

  7、对于假劣药品、质量可疑药品、出现质量事故的药品,必须停止购入和销售,就地封存,不得退换货,并向朝阳区药监局报告。

  8、对于过期、失效、虫蛀、变质等一般不合格药品,由药房填写不合格品报损报废申请单,经药房主任核验,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进行销毁。

  9、药品的销毁,应在药房主任的监督下进行,应有销毁工作记录,销毁地点应远离水源住宅,特殊管理药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销毁。销毁方式可采取深埋,燃烧等方式。

  10、抢救室的急救备药,病房的急救备药,科室备药,应按本制度由各科室负责人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药品报药房主任核查,填写报损报废申请单后,遵从本制度进行销毁。

  11、药房主任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记录资料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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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做好不合格药品管理,确保所有销售药品质量。

  2、依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

  门店不合格药品过程管理。

  4、责任:

  质管科和门店质量管理员。

  5、定义:

  不合格药品:指药品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包装质量和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设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药品。

  6、内容:

  6.1.不合格药品包括:

  6.1.1.门店验收员在进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6.1.2.门店养护员在养护检查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6.1.3.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

  6.1.4.各级药品监督部门抽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6.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药品。

  6.2.各环节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

  6.2.1.来货验收时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拒收,由门店质管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办理退货手续;

  6.2.2.门店养护员、营业员在检查养护、销售、售后退回环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放置“停售牌”,并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锁定,填写“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一联报质管科),报门店质管员处理,经质管员确认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撤掉“停售牌”,并解除锁定,恢复销售。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转入不合格品区,记录“不合格药品台帐”;

  6.2.3.能够直观判断为不合格品的由门店质量管理员确认,“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按月上报质管科。对有可能涉及影响到整批次药品质量问题和有疑问药品,应及时送质管科进行确认,质管科应向委托配送公司质管科或厂家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合格的药品继续销售,不合格药品及时转入不合格品区,并记录“不合格药品台帐”;

  6.2.4.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为不合格药品,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不合格药品由公司质管科电话通知各连锁门店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出具“药品召回通知单”,下发至各连锁门店。门店填写“退货通知单”直接退回配送中心。若由门店首先发现,立即电话通知公司质管科,并填写“退货通知单”直接退回配送中心。

  6.2.5.门店根据质量责任对不合格药品及时退回配送中心或进行报损销毁,退回配送中心的不合格药品按退出药品程序操作。门店自行承担责任的不合格药品,应进行报损销毁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此表由质管科和质管员审核后签字,销毁时必须由质管科人员在场监督下进行,并有销毁记录和签字;

  6.2.6.质管科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进行归档、汇总;

  6.2.7.如违反上述现象,不按规定操作及造成不合格药品的销售和质量事故的将在质量考核中处罚相应的责任人。

  7、相关记录:

  药品拒收报告单、不合格药品台帐、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药品销毁记录、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药品召回通知单、退货通知单。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研究、开发新药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管理

  第七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条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市贸易市场不得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但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出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10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效期管理,减少医院损失,使我科的药品管理规范化,药库必须严格把关,认真负责。

  一、药库保管员要按照微机打印的药品采购单对采购计划严格掌握1个月采购量(小品种可适当增加),如发现微机计划量不妥,应及时与微机室联系,并附特殊说明给采购员。

  二、药库应严把验收关,凡是未明确标示有效期的药品拒绝收货,并反馈给采购员。收货时药品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该品种总有效期的2/3,否则,应拒绝收货(特殊情况除外),并将情况反馈给采购员。

  三、药库保管员要严格填写入库验收单,必须将药品的供应单位、名称、规格、产地厂家、单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书写完整。

  四、药库保管员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或再行决定留存或退货。

  五、对于各药房符合规定的冲退药品,药库积极予以办理,并与采购人员、药品会计共同办理有关退货事宜。

  六、药库与药学部各部门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信息反馈应以书面为准,如因滞留信息或违背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药品管理不善者,调离工作岗位,并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七、微机室应按药品入库的先后顺序出库,药库按出库单上的产地、规格、批号等发药。

  八、药房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核对,所有项目完全与出库单相符后方可签字,否则应让药库调换。

  九、药房应按药品效期的先后有序摆放,近效期的先发药,并建立效期药品档案。对估计在效期内销售不完的药品,药房主任应在各药房间自行调整。完全滞销品种(各药房均不销售),应在失效期前6个月报采购员,其他普通药品如造成过期失效,药房主人负完全责任。

  十、采购员对各用药单位上报的近期药品,应及时查询,并与供应商联系退换。

  十一、严把付款关。采购员应按入库时间严格核实、确定完全销完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特殊情况应附说明。

  十二、各药房要做好药品动态分析记录,对一段时间内根本销不动的药品要及时了解其他药房销售情况,并寻找原因,如属完全滞销品种应及时与采购人员书面练习。

  十三、药库保管员对入库2个月不出库的药品应反馈给科主任,在了解医院用药情况后,再行定夺。

  各环节的信息反馈应以书面为准,如因滞留信息或违背以上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弥补不上者,调离工作岗位。对药品管理不善的各室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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