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管理制度

时间:2023-01-14 10:50:34 制度 我要投稿

管道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管道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管道管理制度

管道管理制度1

  1 目的

  保证全厂设备、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全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燃、易爆、易腐蚀的液体介质的盛装容器,以及关键设备易损坏的监测部位。

  2 引用标准

  信强化工工作标准。

  信强化工设备管理责任制度。

  3 职责

  3.1 设备科负责制度的制定及监督考核。

  3.2 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所规定的监测项目进行、定期、在线监测实施。

  4 具体规程

  4.1 定期检查项目:

  4.1.1检查易燃、易爆介质的容器管道的接地装置。

  4.1.2检查关键设备的振动值、测厚、壁温等数据。

  4.1.3检查设备、压力管道本身及所属附件、支架、振动、安装是否符合要求。

  4.1.4管道阀门的材质、等级是否符合。

  4.1.5管道的涂色是否符合要求。

  4.1.6设备科每月抽查一次车间的监测情况。

  4.2 在线监测:

  4.2.1监测各设备的管道的温度、压力、负荷是否超标。

  4.2.2监测防腐、保温、防冻设施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4.2.3监测设备、管道有无跑、冒、滴现象。

  4.2.4设备及管道是否有异常振动、响声。

  4.3 相关规定及考核

  4.3.1各车间建立定期监测台帐,对设备、压力管道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目的不同所做的监测数据,必须填写《设备检查记录》。

  4.3.2设备科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现一项不按台帐规定在线检查的,对单位责任人罚款20元,对检查责任人罚款30元。

  5 相关记录

  5.1《设备检查记录》

管道管理制度2

  根据省、市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具体情况,对小区供电、供水、供气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它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二、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避免发生事故。

  三、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专业人员完成。

  四、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并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每增容1kw(或者说kva、5a),收增容费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计算,余此类推。

  (2)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其电表计算基数按20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20度/月按20度/月计收,余此类推。

  (3)业主(住)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五、已获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其缴纳的费用不退还。

  六、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七、有以下现象有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1)私自增加电气容量,且造成电气线路故障的,作每增容1kw(1kva)罚款300元-800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全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1000元-20xx元罚款。

  (3)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每次还将罚款1000元-20xx元。

  (4)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处以其10倍的罚款。

  (5)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气线路(包括通迅、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500元-1000元。

  八、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管道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调压箱(柜)

  第三章运行管理与内容

  (一)管理部门应对调压箱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调压箱外观无损坏、脱漆,箱门开关灵活,箱内无灰尘、无锈蚀,箱体正面标明警示标识,报警电话等。

  (三)保证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泄漏。

  (四)调压器及仪表运行正常,应无腐蚀和损伤。

  (五)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停气后重新启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并做好记录。

  (七)每天应对调压箱进行一次巡检,保证箱内设施运行正常,信号管或根部地缝无燃气浓度。每月测试一次调压器出口压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八)每月抽动调压器切断拉杆一次,保持拉杆启动灵活。

  (九)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运行压力的1.25倍(当运行压力小于5kPa时)或1.2倍(当运行压力为5kPa~0.2MPa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和切断阀切断压力。

  (十)检查中、高压及低压管线地上部分(箱腿)防腐层,应无破损现象,保证调压箱周围无搭建物和杂物堆积。

  (十一)调压器、切断阀皮膜按规定三年大修一次,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十二)对调压箱体有损坏、锈蚀、箱门掉、门锁坏等现象要及时修复,保证箱内设施安全运行。

  (十三)检查发现调压器有水堵、灰堵、冰堵等现象,应立即处理,保证供气正常。

  第四条故障处理

  (一)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

  (二)用户报修的调压器故障,应及时处理,通知用户做好停气准备。

  (三)处理调压器故障时,应由2人以上进行操作。

  (四)关闭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第三章调压站

  第五条运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压力的1。25倍。

  (二)中低压调压器出口压力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设定,专用调压器出口压力以满足客户要求为准。

  (三)有备用调压器的调压站,应标识调压器运行状态。每月要启动备用调压器至少四小时,并试验关闭压力,检查供气压力能否符合要求。

  (四)调压站内外的阀门,应标明转向、启闭状态。

  (五)调压站内的管道、阀门、调压器、过滤器、压力表、流量计、水封等设施,均应做到不锈、不漏、运转灵敏有效。

  (六)调压站周围严禁建立建筑物,水平净距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调压站墙上或附近应设“燃气危险”、“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或警示牌,并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调压站内要按规定配备数量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器具,且要设专人负责维护、检查、保管。

  (八)调压站运行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严禁从事与岗位无关的活动。

  (九)调压站值班员每天对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好,并随时做好监控工作。

  (十)搞好环境卫生。要做到门净窗亮、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本色,及时清除与调压站设施无关的物品。

  (十一)定期对站内燃气泄漏和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保证报警及排风设施运行正常。

  (十二)定期对各种仪表进行检测。

  第六条故障处理

  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调压站超压事故抢修规定

  (一)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并立即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调度人员接到报警后,确定事故级别,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抢修人员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携带必要的抢修工具、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迅速出动。

  (四)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关闭超压影响区内所有进户阀和切断阀。

  (五)对超压影响区内所有用户进行逐户安全检查,遇有爆表、漏气、火灾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规程处理,直至排除所有隐患。

  (六)对超压影响区所有管线包括引入管进行严密性试验,居民用户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工业用户稳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七)对所有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四章阀门井

  第八条运行管理与要求

  (一)供气管理单位对阀门、阀井均应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建立阀门巡检、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巡检维修保养内容、操作者。

  (三)阀门井壁上安装燃气阀井标识,阀门井盖上宜加装防盗链。

  (四)维修人员要定期维护保养阀门,保证阀门无腐蚀,确保启闭灵活。

  (五)巡线人员每天巡视的阀井,要注意检查有无漏气现象,井盖、井圈齐全无损,发现井上有堆积物要立即清除。

  (六)阀门井内的积水和淤泥要尽快清除,冬季雪后应立即清除井盖上的积雪。

  (七)进入地下阀门井内作业时,首先应设置安全路障,开启井盖放散、检测燃气浓度,下井操作人员要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宜穿荧光警示服。

  (八)井下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九)民俗节日、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特殊措施进行监护和检查。

  第九条维护管理

  阀门、阀井每半年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故障处理

  (一)发现故障时,能够当时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派人处理。有危险的,要疏散周围行人及车辆,并设立警戒区,及时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处理漏气故障,地面至少有2人进行监护,由抢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五章燃气管道

  第十一条燃气管道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应熟悉运行段、片内的管道走向、位置、管材、管径等内容。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的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运行人员应按照巡检规定对所辖区域燃气管道进行巡检,遇有工程施工等情况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未与供气单位会签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主动交涉,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已会签的要进行24h监护,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应认真填报巡检记录,并注明巡检时间。

  (二)燃气管道外缘两侧1.5m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参照《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CJJ 51第三条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可以参考相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中对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

  (1)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

  (2)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安全保护区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五)一般情况下,每周向燃气管道周围单位和住户调查询问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维护管道安全的宣传。

  (六)在巡检中发现管道漏气,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的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气管道泄漏检查,严禁明火试漏,应采取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应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建筑物检测。

  (二)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根据管道运行时间、电化学腐蚀状况,定期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桩、井是否完好并做好维护工作,保护电位必须满足保护的最低要求。每季度应至少一次对系统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运行中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和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四)经检测后管道腐蚀严重确需更换的,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xxxx燃气有限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没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四)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七条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二)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三)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五)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六)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七)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二)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三)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四)可采用开挖探境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五)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管道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定期检验

  第八条锅炉的定期检验包括停炉的内外部检验和点火升压时的检验,运行状态下的检验是在停炉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

  第九条在定期检验时,检验员首先要查阅上次检验报告书,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锅炉事故、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了解锅炉运行和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停炉检验时,锅炉本体检验重点:

  1.历次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中所记载的有缺陷的部位。

  2.有无鼓包、凹陷、弯曲等变形。重点是炉胆、锅筒受高温辐射热的部位和炉膛水冷壁管、防焦箱以及过热器管等。

  3.有无裂纹。特别注意锅筒的纵、环焊缝及焊缝的热影响区;拉撑件与被拉件的连接部位;水冷壁管、下降管、进水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的角焊缝及焊缝附近;炉门圈和喉管火侧伸出端;膜式壁鳍片焊缝及胀接管端。

  4.锅炉元、部件内外表面有无腐蚀。重点是锅筒内侧水位线附近、锅筒底部、管孔区;人孔、手孔、检查孔、加强圈及其附近锅壳板外表面;锅筒纵、环焊缝水侧表面;给水管、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立式锅炉下脚圈的内外侧;卧式锅炉壳与砖衬接触部位。

  5.有无磨损。重点是炉门圈、小烟室、烟气流速较高部位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6.管板、封头、炉胆扳边处有无沟槽、裂纹。

  7.有无泄漏。重点是胀接管口处。

  8.锅炉内侧表面水垢厚度、水渣、污物堆积和堵塞程度。重点是主要受热面、集箱、进水管、排污管及水位表、压力表的汽水连接管。

  第十一条点火升压时检验的重点:

  1.校验安全阀的始启压力、回座压力*。校验后由检验员进行铅封。

  有条件的地区,在停炉检验时也可将安全阀拆下

  送校验单位试验和调试。

  2.检查水位表指示是否清晰。两侧水位表指示是否一致;汽水旋塞处有无渗漏现象。

  3.压力表的指示是否正确。

  4.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5.超压报警和超压联锁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6.熄火保护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7.排污阀是否渗漏。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③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带的裂纹;

  ④在孔带最外一排连续穿过两个孔带的裂纹;

  ⑤在孔带最外一排且向外延伸的裂纹。

  6.凡苛性脆化造成的晶界裂纹一律不能补焊,必须挖补或更换,如挖补,边界区必须无苛性脆化迹象。

  7.水管、烟管胀接处管端环形裂纹必须更换管子。

  8.胀接的水管、烟管的管端裂纹未延伸到胀口部分,可观察使用。

  9.立式锅炉喉管有纵向裂纹总长小于喉管长度的50%,可以开坡口补焊。超过此值或有环向裂纹时应更换喉管。

  10.裂纹补焊后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查。

  第十八条锅炉受压元件腐蚀、磨损的处理:

  1.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量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剩余壁厚满足运行压力下的强度要求时,可不修理,监督使用。

  ①双面对接焊锅筒的筒体部分,在焊缝和管孔区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0%;在焊缝和管孔区内,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②椭球形封头,在过渡圆弧部分以外,壁厚减薄量小于25%;过渡圆弧部分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③管板管孔区壁厚减薄量小于25%;管板扳边区壁厚减薄量小于15%。

  ④炉胆壁厚减薄量小于20%。

  ⑤水管、烟管壁厚减薄量小于1.5mm。

  ⑥局部腐蚀面积如小于相当于直径350mm圆面积时。

  2.下列腐蚀、磨损允许用堆焊方法修理:

  ①受压元件剩余厚度大于或等于原来壁厚的60%,且面积小于或等于250平方厘米。

  ②任何深度的个别腐蚀凹坑,当直径小于或等于40mm,且相邻两凹坑距离大于或等于120mm。

  3.上述情况以外的严重腐蚀和磨损应采取挖补或更换处理。

  第十九条炉胆或封头扳边处的轻微起槽,深度小于或等于2mm时,可以磨平后监督使用;起槽深度超过2mm,长度不超过炉胆或封头周长的25%时,可补焊或磨光修理。更严重时,必须挖补或更新处理。

  第二十条泄漏的处理。

  1.发现泄漏时应检查其附近有无腐蚀,若泄漏处被保温层覆盖,应拆除保温层。

  2.水管、烟管胀接处的泄漏,补胀后仍泄漏者,应更换新管或采用管端封焊。

  第二十一条变形、鼓包的处理:

  1.因材质原因造成受压元件鼓包时,必须进行更换。

  2.非因材质原因而在锅筒筒体炉胆发生鼓包,在鼓包处未发现有裂纹、过烧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受火面鼓包高度不超过筒体直径的1.5%,非受火面不超过2%,且不超过20mm,采取必要措施后(如彻底清除水垢),可不修理,在原运行压力下监督使用。

  ②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但鼓包处钢板减薄量小于原板厚的20%时,可采用加热法将鼓包顶回。

  ③鼓包高度超过上述规定,且鼓包处钢板减薄量超过了原板厚的20%,或有裂纹、过烧等严重缺陷时,必须进行挖补修理,更严重者应更换筒体。

  3.管板局部鼓包,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2%,且小于25mm,在排除钢板质量问题和其他缺陷情况下,可不做修理。超过上述规定时,应用加热方法顶回。

  4.受热面管(如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烟管等)的局部鼓包,如高度小于3mm,且没有裂纹和严重过热等缺陷,可暂不修理;超过者应切换管段或挖补修理。

  5.管子允许胀粗的限度:过热器管(碳钢)不大于管径的3.5%,其他管子不大于5%;超过时应切换损坏的管段。

  6.直管弯曲度不超过管长的2%,且最大不超过管子内径的90%;超过时或弯曲处有裂纹、过烧等其他严重缺陷时,应换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填写《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书》(附件三)。

  第二十三条检验员根据检验结果向锅炉使用单位出具《锅炉检验意见书》(附件四)。锅炉需要报废或降压使用处理时,应抄送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检验单位将当年锅炉检验情况(附件五)于本年年底报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管道管理制度5

  一、事故

  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系统或附件由于破裂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业主或用户要立即向本省授权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并将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规定格式的事故报告表尽快传递给本省授权管理机构(安大略省要求48 h内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查检验与事故调查。一些涉及的政府部门和警察部门在伤亡事故发生时要介入调查。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发生导致修理的损坏事故,阿尔伯塔省规定,当锅炉协会行政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用户向其提供损坏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告。

  安大略省在20xx年分别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9起、10起、10起,死亡或严重受伤人数分别为3人、13人、2人。

  二、违章与处罚

  (一)阿尔伯塔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干涉或阻挠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履行他们的职责与权力;

  (2)在安全规范官进行检验、审查、评定、主持考试时,他人有意识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假证或误导;

  (3)没有准备好、没有保留或没有上交阿尔伯塔省《安全规范法》要求的资料;

  (4)违犯《安全规范法》,违犯有关许可、证书或变更通知规定的条件;

  (5)违反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命令;

  (6)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令要求采取的行动。

  第一次违反《安全规范法》时,个人处罚不多于15 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1 000加元。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并处。

  第二次或以后再违反时,处罚不超过30 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2 000加元。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并处。

  (二)安大略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制造安装单位、修理改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或未能服从《技术标准与安全法》及有关规则和部长命令的任何条款;

  (2)制造虚假陈述或提供假信息;

  (3)违反或未能服从授权管理机构的条款和项目;

  (4)违反或未能服从检验师的要求或命令,或妨碍检验师工作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

  对于违章行为,处以个人不多于5万加元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处以公司最高100万加币的罚款。

管道管理制度6

  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减少事故,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作用。本规定明确了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的职责。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

  (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

  (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和检修工作;

  (七)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

  (八)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九)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十)按有关规定应负责的其他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管道管理制度7

  1、目的作用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都属于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范畴,为了加强对这一类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职责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公司内部的安全管理部门为机模部,机模部部长(或设备主管)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员。

  3、设备前期管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这类单位必须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这些资料都将被列入压力容器的档案管理,妥善保管。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必须经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5)公司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设备安全使用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应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5、事故处理

  (1)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制定有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严格遵守执行。

  (2)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公司按照《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特种设备科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6、报废管理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管道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单位巡检工作,提高燃气管网管理水平,减少管网运行风险,确保安全稳定供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燃气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投产运行的各类高、中、低压燃气输配管网及调压箱(柜)、调压站、阀门井、及三桩等(以下简称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管理。

  第二章巡检的工作准备

  第三条巡检人员应着工作装,携带巡检图、相关工具、检测仪、记录笔、巡检手册等。

  第四条巡检人员应做好气体检测仪等巡检工具的保养,确保使用时状态良好,并严格依据仪器操作说明(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第五条巡检人员应熟知所巡辖区内燃气管线、调压箱、站(柜)、阀井、入户管及相邻“三沟”的位置、走向、规格、型号及运行情况。

  第三章巡检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室外燃气设施巡检范围包括:

  (一)高、中、低压燃气管道;

  (二)调压箱(柜)、调压站;

  (三)阀门井;

  (四)标志桩、里程桩、转角桩。

  第七条巡检内容

  (一)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构)筑物占压现象等。

  (二)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三)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得有未办理会签手续的施工或因其它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现象。

  (四)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施工不应动用机械铲、空气锤等机械设备,或出现燃气管道附件、标志被移动、覆盖、丢失或损坏的现象。

  (五)调压箱(柜)、调压站供气压力是否符合供气要求,调压器及附属设施是否漏气。

  (六)阀门井内设施是否漏气,井圈、盖、外壁是否完好。

  (七)调压设施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八)检测阴极保护桩是否符合要求。

管道管理制度9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编制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安全。

  一、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4)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

  (5)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6)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2、在用的压力管道在规定期限内,使用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登记:

  (1)压力管道使用申请书;

  (2)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3)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和操作人员名单;

  (4)压力管道单线图;

  (5)《在用压力管道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二、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压力管道的重要依据。凡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压力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管道的技术档案包括:

  1、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

  2、压力管道使用登记汇总表;

  3、原始设计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的设计计算书,系统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轴侧图等);

  4、管道制造安装资料(包括压力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管道材质证明书,管道元件明细表和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管道安装工艺文件,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及监督检验报告等)。

  5、使用资料

  (1)压力管道的运行记录(包括生产周期,累计运行时间,主要工艺参数工作压力,工作温度波动范围等);

  (2)管道的定期检验报告;

  (3)管道变更记录(包括修理和改造记录);

  (4)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5)管道事故记录和事故分析报告;

  (6)其它技术资料和记录。

  三、压力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压力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压力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建立,健全压力管道的技术档案,办理压力管道的使用证;

  编制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参与压力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制定压力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参与压力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参与压力管道事故分析;

  负责有关压力管道的统计上报。

  四、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五、巡线检查制度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作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和处理。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管道振动情况;

  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擦情况;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良好;

  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六、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压力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制值;

  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办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七、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压力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压力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定期进行操作,保证其操纵灵活;

  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

  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应及时采取措施;

  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配合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对管道进行定期检验。

  对生产流程的重要部位的压力管道,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压力管道,输送易然,易爆,有毒和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工作条件苛刻的管道,存在交变载荷的管道应重点进行维护和检查。

  当操作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1)介质压力,温度超过允许的范围且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效;

  (2)管道及组成件发生裂纹,鼓瘪变形,泄漏;

  (3)压力管道发生冻堵;

  (4)压力管道发生异常振动,响声,危及安全运行;

  (5)安全保护装置失效;

  (6)发生火灾事故且直接威胁正常安全运行;

  (7)压力管道的阀门及监控装置失灵,危及安全运行。

  八、压力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管理制度

  必须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及时向压力管道监察部门申报监检。

  项目报建审批及备案手续必须齐全;

  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施工图审查;

  对压力管道安装施工进行必要的管理,包括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等内容;

  所选择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压力管道安装单位,检测单位,防腐单位和相应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制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采购的材料,元件,附属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质量要求;

  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的基本要求:

  (1)压力管道的修理与技术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

  (2)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3)具有与之相应的技术力量,设备和检测手段。

  (4)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的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8、压力管道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做到:

  (1)结构合理,保证管系的强度能满足最高工作压力的要求。

  (2)管道的补焊,更换管段,管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的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必要时进行强度校核。

  (3)修理改造的焊接必须作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9、管道的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1)管道系统的降温,卸压,放料和置换:管道系统停车后,应按操作规程把管道温度降至45℃以下,卸压至大气压,放料应彻底。介质为易然,易爆和有害气体的管道,应采用惰性气体进行置换。

  (2)用盲板将待修管道与不修的管道隔离。

  (3)用大量清水将管道冲洗干净。

  (4)气体取样分析,确认合格后方能交付检修。

  九、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制度

  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与全面检验。

  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使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检验计划和方案,在线检验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在线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和安全附件检验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检查和电阻值测量。管道的下述部位一般为重点检查部位:

  a.压缩机,泵的出口部位;

  b.三通,弯头,大小头,支管连接等部位;

  c.支撑损坏部位附近的管道组成件以及主要受力焊缝;

  d.处于生产流程要害部位的管段和与重要装置或设备相连接的管段;

  e.工作条件苛刻及承受交变载荷的管段。

  宏观检查的主要检查项目和内容如下:

  1.泄漏检查

  主要检查管子及其附件泄漏情况。

  2.绝热层,防腐层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绝热层有无破损,脱落,跑冷等情况;防腐层是否完好。

  3.振动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有无异常振动情况。

  4.位置与变形检查

  主要检查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相邻设备之间有无相互碰撞及摩擦情况;管道是否存在挠曲,下沉以及异常变形等。

  5.支吊架检查

  (1)支吊架是否脱落,变形或腐蚀损坏;

  (2)支架与管道接触处有无积水现象;

  (3)恒力弹簧艾吊架转体位移指示是否越限;

  (4)变力弹簧支吊架是否异常变形,偏斜或失载;

  (5)刚性支吊架状态是否异常;

  (6)吊杆及连接配件是否损坏或异常;

  (7)转导向支架间隙是否合适,有无卡涩现象;

  (8)阻尼器,减振器位移是否异常,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

  (9)承载结构与支撑辅助钢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主要受力焊缝是否有宏观裂纹。

  6.阀门检查

  (1)阀门表面是否存在腐蚀现象;

  (2)阀体表面是否有裂纹,严重缩孔等缺陷;

  (3)阀门连接螺栓是否松动:

  (4)阀门操作是否灵活。

  7.法兰检查

  (1)法兰是否偏口,紧固件是否齐全,有无松动和腐蚀现象;

  (2)法兰面是否发生异翘曲,变形。

  8.膨胀节检查

  (1)波纹管膨胀节表面有无划痕,凹痕,腐蚀穿孔,开裂等现象;

  (2)波纹管波间距是否正常,何无失稳现象;

  (3)铰链型膨胀节的铰链,销轴有无变形,脱落等损坏现象;

  (4)拉杆式膨胀节的拉杆,螺栓,连接支座有无异常现象。

  9.阴极保护装置检查

  对有阴极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检查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10.管道标识检查

  检查管道标识是否符合因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对重要管道或有明显腐蚀和冲刷减薄的弯头,三通,管径突变部位及相邻直管部位应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壁厚测定。壁厚测定宜做到定点测厚。

  2.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3.安全附件检验按规程相关要求进行。

  4.检验报告及问题处理

  在线检验的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情况,按照附件二《在用工业管道在线检验报告书》,认真,准确填写在线检验报告。

  5.在线检验发现管道存在异常情况和问题时,使用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隐患应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十、安全附件检验制度

  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l次;

  从事安全阀校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检验资格;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11.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指针断裂或外壳腐蚀严重,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不清或锁紧状置损坏,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a)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对杠杆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锤自由移动和杠杆越出的装置是否完好,对弹簧式安全阀,检查调整螺钉的铅封装置是否完好;对静重式安全阀,检查防止重片飞脱的装置是否完好。

  (b)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

  (c)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d)当安全阀须进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管理人员和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应到场确认。调整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不低于1级。检验和调整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12.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2)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校验报告。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相关规程,标准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报告。

  十一、压力管道事故处理制度

  对输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应建立巡线检查制度,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定期演练。

  对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还必须直接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捡检疫总局。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年,月,日,时,分);

  (3)事故设备名称;

  (4)事故类别以及事故概况;

  (5)人员伤亡,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部门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及事故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报告压力管道事故,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事故发生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接受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管道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实行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制度,保证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检验、确定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单位制订的实施细则,原则上应符合本规程。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

  1.属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2.在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以下简称槽、罐车)。

  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

  第4条凡从事本规程范围内检验工作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要求,经过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

  第5条经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和鉴定考核合格的检验员,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规则。

  第6条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凡明确有检验员签字的检验报告书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方为有效。

  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向当地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

  第7条检验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密切合作,按本规程第三章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

  第8条检验员可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增减检验项目。

  第9条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应接受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验。

  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10条检验员在检验前,一般应审查下列内容和资料:

  1.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质量监检报告,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签发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报告;

  3.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验收记录,以及有关规范规定的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等;

  4.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以及有关运行参数,介质成分,载荷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资料;

  5.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记录和有关资料;

  6.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批准文件,施工记录,检验报告,竣工图等;

  7.使用登记证件等。

  第11条影响内外表面检验的附设部件或其他物体,应按检验要求进行清理或拆除。

  第12条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第13条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第14条高温或低温条件下运行的压力容器,应按照操作法的要求缓慢地降温或升温,防止造成损伤。

  第15条检验前,必须切断与压力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16条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第17条进行内外部检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用盲板隔断所有液体、气体或蒸汽的来源,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

  2.具有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应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取样分析的间隔时间,应在使用单位的有关制度中作出具体规定。

  人孔和检查孔打开后,必须注意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压力容器内部空间的气体含氧量应在18~23%(体积比)之间。必要时,还应配备通风、安全救护等设施。

  具有易燃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3.能够转动的或其中有可动部件的压力容器,应锁住开关,固定牢靠。

  4.需要进行检验的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部位,应彻底清扫干净。

  5.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安全电压》的规定。

  6.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第18条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检验

  第19条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应遵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槽、罐车的检验周期,应遵照《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20条检验的一般程序

  检验的一般程序(图1),是检验工作的常规要求,检验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并进行检验工作。

  第21条检验的基本要求(槽、罐车的小、中、大修的检验和内容,除参照本条外,还应参照第22、23条)

  1.外部检查应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可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等。

  2.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

  (1)表面探伤;

  (2)射线探伤;

  (3)超声波探伤;

  (4)硬度测定;

  (5)金相检验;

  (6)应力测定;

  (7)声发射检测;

  (8)耐压试验;

  (9)其他。

  第22条外部检查内容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2.外表面的腐蚀;

  3.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跑冷;

  4.检漏孔、信号孔的漏液、漏气、疏通检漏管;

  5.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6.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7.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的完好情况;

  8.排放(疏水、排污)装置;

  9.运行的稳定情况;

  10.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

  第23条内外部检验内容

  1.第22条外部检查的有关内容;

  2.结构检查

  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1)筒体与封头的连接;

  (2)方型孔、人孔、检查孔及其补强;

  (3)角接;

  (4)搭接;

  (5)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6)封头(端盖);

  (7)支座或支承;

  (8)法兰;

  (9)排污口;

  3.几何尺寸

  根据原始资料审查情况,检验员可结合下列内容检查,并做记录:

  (1)纵、环焊缝对口错边量、棱角度;

  (2)焊缝余高、角焊缝的焊缝厚度和焊角尺寸;

  (3)同一断面上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

  (4)封头表面凹凸量、直边高度和纵向皱折;

  (5)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过渡的超差情况;

  (6)布置不合理的焊缝;

  (7)直立压力容器和球形压力容器支柱的铅垂度;

  (8)绕带式压力容器相邻钢带间隙。

  凡是已进行几何尺寸检查的,一般不再重复检查,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应重点复核。

  4.表面缺陷

  (1)腐蚀与机械损伤

  测定其深度、直径、长度及其分布,并标图记录。对非正常的腐蚀,应查明原因。

  (2)表面裂纹

  ①内表面的焊缝(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不小于焊缝长度20%的表面探伤检查:

  材料强度级别σb>540MPa的,Cr-Mo钢制的;有奥氏体不锈钢堆焊层;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其他有怀疑的焊缝。

  如发现裂纹,检验员应根据可能存在的潜在缺陷,确定增加表面探伤的百分比;如仍发现裂纹,则应进行全部焊缝的表面探伤检查。同时要进一步检查外表面的焊缝可能存在的裂纹缺陷。内表面的焊缝已有裂纹的部位,对其相应外表面的焊缝应进行抽查。

  ②对应力集中部位、变形部位、异种钢焊接部位、补焊区、工卡具焊迹、电弧损伤处和易产生裂纹部位,应重点检查。

  ③有晶间腐蚀倾向的,可采用金相检验或锤击检查。锤击检查时,用0.5~1.0公斤重的手锤,敲击焊缝两侧或其他部位。

  ④绕带式压力容器的钢带始、末端焊接接头,应进行表面裂纹检查。

  (3)焊缝咬边检查。对焊接敏感性材料,还应注意检查可能发生的焊趾裂纹。

  (4)变形及变形尺寸测定,可能伴生的其他缺陷,以及变形原因分析。

  5.壁厚测定

  (1)测定位置应有代表性,并有足够的测定点数。测定后应标图记录。

  测定点的位置,一般应选择下列部位:

  ①液位经常波动部位;

  ②易腐蚀、冲蚀部位;

  ③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产生的变形部位;

  ④表面缺陷检查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2)利用超声波测厚仪测定壁厚时,如遇母材存在夹层缺陷,应增加测定点或用超声波探伤仪,查明夹层分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

  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

  6.材质

  (1)主要受压元件材质的种类和牌号一般应查明。材质不明者,对于无特殊要求的钢制压力容器,允许按钢号A3材料强度的下限值,进行强度校核,对于槽、罐车和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必须查明材质。对于已经进行过此项检查,且已作出明确处理的,不再重复检查。

  (2)主要受压元件材质是否劣化,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化学分析、硬度测定、光谱分析或金相检验等,予以确定。

  7.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

  (1)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拆除保温层:

  ①制造时对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

  ②对有代表性的部位局部抽查,未发现裂纹等缺陷;

  ③壁温在露点以上;

  ④外部环境没有水浸入或跑冷;

  ⑤外表面有可靠的防腐蚀措施;

  ⑥有类似使用经验的;

  ⑦检验员认为没有必要的。

  (2)有金属衬里的压力容器,如发现衬里有穿透性腐蚀、裂纹、局部鼓包或凹陷,检查孔已流出介质,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层,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3)用奥氏体不锈钢堆焊衬里的,应检查堆焊层的龟裂、剥离和脱落等。

  (4)对于非金属材料作衬里的,如发现衬里破坏、龟裂或脱落,或在运行中本体壁温出现异常,应局部或全部拆除衬里,查明本体的腐蚀状况或其他缺陷。

  (5)对于内外表面有覆盖层的,应先按本条(2)、(4)检查内表面,如发现有裂纹等严重缺陷,则应在外表面局部或全部拆除覆盖层,进行检验。

  8.焊缝埋藏缺陷检查

  (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抽查,必要时还应相互复验:

  ①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或使用过程中焊缝补焊过的部位;

  ②检验时发现焊缝表面裂纹,认为需要进行焊缝埋藏缺陷检查的;

  ③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的焊缝部位;

  ④使用中出现焊缝泄漏的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⑤用户要求或检验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已进行过此项检查,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复查。

  (2)检测方法和抽查数量,由检验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按照本规程第六章要求,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10.紧固件检查

  对高压螺栓应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无损探伤。应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第24条强度校核

  1.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强度校核:

  (1)存在大面积腐蚀;

  (2)强度计算资料不全或强度设计参数与实际情况不符;

  (3)错边量和棱角度有严重超标;

  (4)结构不合理,且已发现严重缺陷;

  (5)检验员对强度有怀疑。

  强度校核后,再次检验时,如无异常情况,一般可不再重复审核。

  2.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

  (1)原设计已明确提出所采用的强度设计标准,可按该标准进行强度校核(原标准有错误的除外);

  (2)原设计没有注明所依据的强度设计标准或无强度计算的,原则上可根据用途(如石油、化工、冶金、轻工、制冷等)或类型(如球罐、废热锅炉、搪玻璃设备、换热器、高压容器等),按当时的有关标准进行校核;

  (3)国外进口的或按国外技术设计的,原则上仍按原设计规范进行强度校核;

  (4)压力容器的材料牌号不明,可按该压力容器同类材料的最低标准值选取;

  (5)焊缝系数应根据焊缝的实际结构型式和检验结果,参照原设计规定选取;

  (6)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7)强度校核压力,一般取压力容器实际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装置的,校核用压力不得小于其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爆破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强度校核压力,应取原设计压力;(注:本条是校核壁厚时,对所选压力的规定)

  (8)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实际最高壁温;低温压力容器,取常温值;

  (9)壳体直径按实测最大值选取;

  (10)强度校核时,应考虑附加载荷;

  (11)由具有设计经验的设计人员或检验员担任,并出具有设计审核水平人员签字的强度校核计算书。

  3.对本条1款(3)、(4),不能以常规的方法是进行强度校核的,可采用有限元方法或应力分析设计等方法校核。

  第25条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1.耐压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气密性试验应遵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本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规定。

  第26条需进行缺陷评定处理的,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7条检验报告书

  1.检验单位的检验人员,应按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根据所进行的项目,认真、准确填写。

  2.检验员应认真分析研究有关资料和检验结果,签署检验报告,并盖检验单位印章,一般应在投入使用前送交使用单位。

  3.《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由劳动部规定格式,省级劳动部门印制。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28条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作为评定级别。

  第29条主要受压元件材质,应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如用材与原设计不符,材质不明或材质劣化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用材与原设计不符

  (1)如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不影响定级;如使用中产生缺陷,并确认是用材不当所致,可定为4级或5级。

  (2)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主要受压元件材质为沸腾钢的,定为5级。

  2.材质不明

  对于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并按钢号A3的材料校核其强度合格,在常温下工作的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分为4级;槽、罐车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可定为4级或5级。

  3.材质劣化

  如发现石墨化、应力腐蚀、晶间腐蚀、氢损伤、脱碳、渗碳等脆化缺陷时,根据材料的劣化程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0条有不合理结构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封头主要参数不符合现行标准,但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2级或3级;如有缺陷,可根据相应的条款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2.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型式

  如采用单面焊对接结构,且存在未焊透时,槽、罐车定为5级,其他压力容器根据未焊透情况,可定为3级到5级。

  采用搭接结构的,可定为4级或5级。

  不等厚度板(锻)件对接接头,按规定应削薄处理,而未处理的,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3.焊缝布置不当(包括采用“十”字焊缝),或焊缝间距小于规定值,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如查出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由于焊缝布置不当引起的,则定为4级或5级。

  4.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没有采用全焊透结构的主要受压元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5.如开孔位置不当,经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对于一般压力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可定为3级或4级。如孔径超过规定,其计算和补强结构经过特殊考虑的,不影响定级;未作特殊考虑或该补强但补强不够的,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1条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如有裂纹,其深度在壁厚余量范围内,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其深度超过壁厚余量,打磨后进行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2条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打磨后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2.变形可不处理的,不影响定级;根据变形原因分析,继续使用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者,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3条内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0%,外表面焊缝咬边深度不超过0.1mm、连续长度不超过100mm、且焊缝两侧咬边总长度不超过该焊缝长度的15%;对一般压力容器不影响定级,超过时应予修复;对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槽、罐车,检验时如未查出新生缺陷(如焊趾裂纹),可定为2级或3级,查出新生缺陷或超过上述要求的,应予修复;对低温压力容器的焊缝咬边,应打磨消除,不需补焊的,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4条受腐蚀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分散的点腐蚀,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影响定级。

  (1)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5;

  (2)在直径为200mm的范围内,点腐蚀面积不超过40cm3,或沿任一直径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40mm。

  2.均匀腐蚀,如按剩余最小壁厚(扣除到下一次检验期腐蚀量的2倍),校核强度合格,不影响定级;经补焊合格的,可定为2级或3级。

  第35条错边量和棱角度超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1.属一般超标,可打磨或不作处理,可定为2级或3级;

  2.属严重超标,经该部位焊缝内外部无损探伤抽查,如无较严重缺陷存在,可定为3级;若伴有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严重缺陷,应通过应力分析,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第36条焊缝有埋藏缺陷的,按以下要求划分安全状况等级:

  1.单个圆形缺陷(圆形缺陷、非圆形缺陷的定义见GB3323标准)的长径大于壁厚的1/2或大于9mm时,定为4级或5级;圆形缺陷的长径小于壁厚的1/2或9mm的,其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1和表2;

  2.非圆形缺陷(均指未开见裂迹象的)与相应的安全状况等级,见表3。

  第37条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如下:

  1.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夹层,不影响定级;

  2.与自由表面夹角小于10°的夹层,可定为2级或3级

  3.与自由表面夹角大于或等于10°的夹层,需计算在板厚方向投影的长度,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8条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应查明原因,并判断其稳定情况,可定为4级或5级。

  第39条耐压试验不合格,属于本身原因,可定为5级。

  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

  第40条安全附件应符合《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以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继续使用。

  第41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使用:

  1.无产品合格证的和铭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4.爆破片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第42条安全附件的检验,分为两种:

  1.运行检查:指在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2.停机检查:指在停止运行状态下对安全附件的检查。

  运行检查可与外部检查同时进行;停机检查可与内外部检验同步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第43条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

  1.压力表

  检验人员应注意同一系统上的压力表读数是否一致。如发现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盘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铅封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更换。

  2.安全阀

  (1)检验人员应注意安全阀锈蚀情况,铅封有无损坏,是否在合格的校验期内。

  (2)安全阀与排放口之间装设截止阀的`,运行期间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加铅封。检验员应对其进行检查,如需动用该阀,应指派专人操作,运行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在场,做好操作记录。

  (3)检查中发现安全阀失灵或有故障时,应立即处置或停止运行。

  3.爆破片

  (1)检查爆破片的安装方向是否正确,并核实铭牌上的爆破压力和温度是否符合运行要求。

  (2)爆破片单独作泄压装置的(图2),爆破片和容器间的截止阀,应处于全开状态,并应加铅封。还应检查爆破片有无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

  (3)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使用。

  ①爆破片装在安全阀出口侧时(图3a),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和截止阀,二者之间不积存压力,能疏水或排气。

  ②爆破片装在安全阀进口侧时(图3b),应注意检查爆破片和安全阀之间所装的压力表有无压力指示,截止阀打开后有无气体漏出,以判定爆破片的完好情况

  4.液面计

  (1)检查液面计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有无明显的标记,能否正确指示出介质实际液面,防止假液位。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和介质低于0℃的压力容器,以及槽、罐车,其选型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并检查使用状况是否正常。

  (3)超过检验期限、玻璃板(管)损坏、阀件固死或经常出现假液位,应停止运行。

  第44条安全附件的停机检查

  1.安全阀

  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解体检查,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试验和密封试验,然后校验开启压力,并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新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

  安全阀校验合格后,打上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2.压力表

  检查压力表的精度等级、表盘直径、刻度范围、安装位置等,应符合有关规程、标准的要求。

  校验压力表必须由有资格的计量单位进行,校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3.爆破片

  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更换。

  4.紧急切断装置

  对拆下来的紧急切断装置,应解体、检验、修理和调整;进行耐压、密封、紧急切断、耐振动等性能试验。具体要求应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检验合格后,重新铅封并出具合格证。

  第七章附则

  第45条本规程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46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管道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加强工业管道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业管道的安全管理,包括压缩空气管道和蒸汽管道,不包括设备、设施附属的管道。

  3术语

  无

  4职责

  4.1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工业管道的日常管理,包括制订起工业管道的管理制度和制度的执行、监督检查,制订工业管道的维修保养及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2技术质量部负责工业管道的建设规划,设备管理部门配合。

  4.3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装工业管道。

  4.4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按规定采购工业管道所需的材料。

  4.5管道使用部门负责工业管道的操作使用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6生产制造部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工业管道档案管理。

  5工作内容

  5.1工业管道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5.1.1新增工业管道在设计时,要按照《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要求进行,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

  5.1.2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应选购经过安全管理部门注册的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以保证管道的质量。

  5.1.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必须对其所安装施工的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5.1.4开工前应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5.1.5新装工业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并根据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书,办理注册登记。

  5.2工业管道的日常使用管理

  5.2.1应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5.2.1.1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5.2.1.2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5.2.1.3工业管道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2.1.4发生故障,工业管道操作人应立即停止运行,及时通知上级管理人员。

  5.2.2工业管道的检查、定检

  5.2.2.1.日常检查工业管道日常检查工业管道操作人负责,检查频次每周不少于一次,主要是采用点检的方法对工业管道的进行巡回检查,如发现异常及时排除,使管道处于正常安全状态。工业管道日常检查主要内容有:

  ①检查管路外表是否完好、有无腐蚀和泄漏现象。

  ②检查管道上配置的阀门、安全阀是否完好、有效。

  ③检查管道标识。

  ④检查管道上配置的仪表是否完好,在有效期内使用。通过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理或改进意见,防止工业管道发生故障而引起突发性事故。

  5.2.2.2工业管道的定期检查

  ①工业管道的定检周期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

  ②工业管道检定周期到期后,必须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或其授权单位检查、检测、鉴定合格后取得使用证方可继续使用。工业管道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不得使用。

  5.2.3工业管道的维护保养

  5.2.3.1工业管道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必须有专人负责。

  5.2.3.2对日常和定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维修处理。

  5.3工业管道档案管理工业管道档案管理,按《设备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特种设备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5.4工业管道停用、报废

  5.4.1工业管道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4.2工业管道停用、报废按《设备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停用、报废处理条款进行办理。

  6.相关文件

  6.1《设备管理制度》

  6.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6.4《设备操作规程》

  6.5《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6《设备维护保养规程》

  7.相关记录

  7.1设备日常维护/检查/运行记录表

  7.2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

  7.3工业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管道管理制度12

  1.设备及压力管道防腐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装置设备腐蚀情况监控,及时发现腐蚀隐患,确保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腐蚀检查工作应遵循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应与设备、压力管道的日常维修、检查、停车大修、定期检验等工作紧密结合。必须将腐蚀检查列入装置检修计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生产中接触腐蚀介质的各类设备、压力管道等。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设备及压力管道防腐蚀管理规定的制定并监督实施工作;负责各装置设备腐蚀检测检查报告的汇总、分析工作。

  (二)负责全厂设备、压力管道等防腐蚀管理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三)负责对各装置设备、压力管道等防腐蚀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各车间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设备部有关设备及压力管道防腐蚀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负责根据装置实际生产情况编制本部门的防腐蚀计划,制定本部门的防腐蚀方案。

  (三)负责建立装置腐蚀检查记录及档案,有真实完整、随时可查的数据记录。

  (四)负责设备及压力管道防腐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防腐蚀方案的制定

  第六条防腐蚀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装置介质、操作条件和设备的结构及材质,历年运行记录及本周期的运转情况、结合防腐经验进行。

  第七条防腐蚀方案应包括检修期间腐蚀调查、设备及压力管道防腐蚀措施;要涵盖装置所有设备及工艺管道,要有侧重点。

  第八条防腐蚀方案中针对测厚工作要定时间节点,定任务量。要及时作出腐蚀检测检查分析记录。

  第九条防腐蚀方案中对于无法用测厚检查监测的设备局部腐蚀(如点蚀、缝隙腐蚀、电偶腐蚀、晶间腐蚀、应力腐蚀、氢致开裂、氢腐蚀、腐蚀疲劳、磨损腐蚀、选择性腐蚀等)要有相应的检测手段和防护措施。

  第十条对新建投产的生产装置,应根据监测工艺状况及材质情况,结合防腐经验,分析可能发生的腐蚀类型和易受腐蚀部位,有针对性的制订腐蚀检查方案,并应在装置第一次大检修前制定出全面检查方案。

  第十一条防腐蚀方案编制要求

  (一)资料收集

  包括设计资料(设计图纸、计算方法,了解设备(管线)的设计寿命、允许的最小壁厚等)、安装资料、历年检修或抢修记录、开停工记录、腐蚀介质含量(考察物流、助剂的性质,特别是物流中硫、氯离子、氧等腐蚀性介质含量)、工艺条件(操作压力、温度等)变化情况、在线腐蚀监测资料(定点测厚资料、介质腐蚀性分析资料,腐蚀探针资料等)、国内外同类装置腐蚀事故资料及防腐蚀经验。

  (二)防腐蚀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腐蚀检查方法及现象描述。

  第四章设备防腐蚀检查与监测

  第十二条设备防腐蚀工作重点在于设备运行期间检查和设备停运期间监测,全面掌握设备腐蚀趋势及状态。

  第十三条在装置运行期间,各车间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编制设备腐蚀监测布点方案,建立监测台账,及时整理数据,形成系统、完整的监测数据库,计算腐蚀速率,提出防腐蚀对策。监测可采取测厚、试样化学分析等手段等方法。

  第十四条定点测厚监(检)测:

  (一)测厚监测主要针对设备、压力管道的均匀腐蚀和冲刷腐蚀。在高温硫腐蚀环境下,应重点对碳钢、铬钼合金钢制设备、压力管道进行测厚监测。

  (二)实施定点测厚;定点测厚点必须有明显的标示和编号。在裸管上的测厚点,可用耐候耐温漆涂一个直径为3cm的圆作标记;有保温层的设备及压力管道上的测厚点,应安装可拆卸式保温罩(盒)并标上编号。

  (三)应对腐蚀减薄量超过设计腐蚀裕度的数据及时核对数据的准确性,如确认无误,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

  (四)应对无法通过测厚来检测的腐蚀部位,建立具有针多性的检测方案和防护措施并加强实施。如加热炉空气预热器应加强对烟气硫含量的检测,原料预处理装置两塔塔顶加强排水铁离子检测等。

  第十五条在装置运行期间,测厚工作监测部位要求:

  (一)监测部位应突出重点,下列易腐蚀和冲刷部位应优先考虑布点:

  1、管线腐蚀冲刷严重的部位:弯头、大小头、三通及喷嘴、阀门、调节阀、减压阀、孔板附近的管段等。

  2、流速大(大于30m/s)的部位,如:常减压转油线、加热炉炉管出口处、机泵出口阀后等;流速小于1m/s的管线(包括水冷却器管束),有沉积物存在易发生垢下腐蚀的部位。

  3、环烷酸腐蚀环境下的气液相交界处和液相部位;硫腐蚀环境下气相和气液相交界处。

  4、流体的下游端(包括焊缝、直管)容易引起严重冲刷的部位及同一管线的热端;盲肠、死角部位,如:排凝管、采样口、调节阀副线、开停工旁路、扫线头等。

  5、换热器、空冷器的流体入口管端;换热器、冷凝器壳程的入口处。

  6、塔、容器和重沸器、蒸发器的气液相交界处。

  (二)输送腐蚀性较强介质的管道,直管段长度大于20m时,一般纵向安排三处测厚点,长度为10-20m时,一般安排两处,小于10m时可安排一处。

  (三)介质腐蚀性较轻的管道一般在直管段(两个弯头间的连接管)安排一处测厚点,在弯头处安排一处测厚点。

  (四)管线上的弯头、大小头及三通等易腐蚀、冲蚀部位应尽可能多布置测厚点。

  (五)管道上同一截面处原则上应安排4个测厚点,一般布置在冲刷腐蚀可能严重的部位和焊缝的附近(主要在介质流向的下游侧)。

  第十六条测厚工作不能盲目进行,要有时间节点安排,针对装置生产的不同情况确定测厚监测频率。在线定点测厚频率的确定:

  (一)当腐蚀速率小于0.3mm/a或剩余寿命大于1.5年时,应每3月测定1次。

  (二)当腐蚀速率在0.3—0.5mm/a或剩余寿命在1—1.5年之间时,应每2个月测定1次。

  (三)当腐蚀速率大于0.5mm/a或剩余寿命小于1年时,增加测厚频率,应至少每1个月测定1次;视情况严重性列为监控部位,测厚频率另行商定。

  (四)当物料中腐蚀介质含量明显上升时,应适当增加测厚次数。

  第十七条在装置停工检修时,应对设备及压力管道的腐蚀状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停车检测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了解设备污垢状况,必要时进行成份分析,数据存档。

  (二)调查设备腐蚀及损伤情况,重点调查不能明确的腐蚀形态、类型、腐蚀分布及损伤,应测定设备的壁厚变化;综合各类检测结果,分析腐蚀原因,提出防护措施;做好检修设备腐蚀记录总结,检修后被破坏防腐层须及时修复。

  (三)调查设备材料强度的劣化程度,在高温蠕变和热应力作用下的部件有无回火脆性、氢脆、应力腐蚀、蠕变裂纹等情况发生及程度。

  (四)对易发生腐蚀的设备如冷换设备的管板、折流板、壳体;加热炉的炉管、弯头;塔器的封头、筒体;反应器的接管、堆焊层等部位要制订详细的检查方案。

  (五)在装置停工时,应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规程,对含腐蚀性介质的设备进行必要的清洗、中和、钝化等处理,以防止设备腐蚀。

  (六)设备防腐选材原则应按中石化《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设备设计选材导则》SH/T3096-20xx和《加工高硫原油重点装置主要管道设计选材导则》SH/T3129-20xx执行,同时根据腐蚀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材料升级计划及防腐措施计划,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经验和科研成果。

  第十九条对主要生产装置重点腐蚀部位施行特护,停工检修期间实施全方位检查;

  第二十条重点检查部位:

  (一)反应器:内衬里、堆焊层、塔盘及其他受压元件;热电偶角焊缝及高压紧固螺栓。

  (二)塔器容器:重点检查封头、筒体内表面;防腐层、绝热层及衬里;接管法兰及内衬。

  (三)加热炉:炉管、弯头;对流室钢结构;吹灰蒸汽管线,炉体、烟囱钢结构。

  (四)冷换设备:管板、管箱及换热管;折流板、壳体及防护板;小浮头螺栓,接管及连接法兰;空冷管束翅片。

  (五)管道:弯头、T型管、孔板及节流阀下游管段;各种烟道、油浆线以及膨胀节、支吊架等。易发生高温硫腐蚀、酸腐蚀、氢腐蚀及露点腐蚀处。

  第二十一条对长期停用的装置和设备,应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进行保护,已破坏的要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设备、压力管道应结合大检修,定期进行防腐蚀油漆工作。

  (一)生产装置及主要辅助生产装置设备及压力管道,应根据装置腐蚀情况结合大修决定全面或局部油漆。具有以下情况的必须整改:

  1、涂料表面严重失光、变色粉化。

  2、涂料表面严重龟裂、爆皮、剥落等。

  3、涂料表面大面积鼓泡、锈蚀。

  4、涂料表面大面积污损等现象。

  (二)总体管架和管道,应根据实际锈蚀情况定期进行油漆,确保管带的安全运行,装置范围内的管架与装置油漆同步进行。

  第五章腐蚀检查记录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设备检查检测档案包括:易腐蚀设备、管线、阀门、法兰、螺栓、弯头等一览表及管线立体图;本车间设备、管线腐蚀检查记录和停车调查报告;本车间管线测厚布点图、管线单线图、设备测厚布点图;因腐蚀而发生的事故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腐蚀检查记录,必须包括油品性质、温度压力、设计原始材质、现实际材质、设计壁厚、投用初实测壁厚等数据;可查的腐蚀数据记录和腐蚀失效记录等工艺设备防腐蚀台账。

  第二十五条腐蚀调查记录要真实完整地记录现场情况,包括文字、表格、测厚报告等,必要时配腐蚀部位照片。

  第二十六条腐蚀调查记录应有腐蚀速率计算,必要时进行寿命计算;腐蚀调查记录应有综合分析和结论,对腐蚀现象、腐蚀原因、寿命预测等作出综合分析,并对设备更新、下周期检修项目、工艺及材料防腐蚀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七条各装置设备及压力管道防腐蚀管理纳入设备日常管理考核,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考核细则。

  第二十八条各生产装置因设备、压力管道腐蚀而造成泄露,影响装置正常生产,甚至造成紧急停工的,视泄漏情况,依照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及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实施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设备腐蚀分析记录表

  装置名称:检查日期:年月№

  编号

  规格型号

  使用日期

  设备名称

  材质

  防腐方法

  原始壁厚mm

  最小壁厚mm

  腐蚀裕度mm

  使用

  条件

  介质

  压力MPa

  温度℃

  流速m/s

  特殊记事

  设备简图和腐蚀部位

  部位

  检查方法

  腐蚀形态与程度

  腐蚀类型

  (简图)

  说

  明

  腐蚀类型:a.电化学/电偶,b.冲刷,c.缝隙,e.磨损,f.点蚀,g.微生物,h.氢致开裂,i.腐蚀疲劳,j.选择性腐蚀,k.应力腐蚀开裂,l.氢渗透,m.氢破坏,n.晶间腐蚀,o.焊接敏化,p.蠕变现象,q.疲劳开裂,r.剥落等。

  检查方法:①测厚,②目视检查(包括内窥镜检查),③渗透(包括着色),④磁粉探伤,⑤超探,⑤射线检查,⑥硬度检查,⑦金相检查,⑧蠕变变形,⑨尺寸检查,⑩涡流检查等。

  分析和措施建议

  提出人:

  2.备品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设备备品备件的管理,保证合理的备品备件库存储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车间所有设备备品备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设备部职责:

  (一)负责备品备件的提报审批工作。

  (二)负责车间制定的备件储备定额标准及明细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备品备件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备品备件的验收、出入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车间设备员职责:

  (一)负责备品备件的提报、使用工作,紧急备件的保管工作。

  (二)负责制定备件的备用储备定额标准及明细。

  (三)负责制定备品备件的报废标准。

  (四)负责备品备件使用台账及报废台账档案建档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五条备品备件的分类:

  (一)Ⅰ类备件:采购难、占用资金多、影响生产大、需要加强管理的特护设备关键备件。

  (二)Ⅱ类备件:使用寿命较短,经常需要更换且无修复可能的设备易损备件;

  (三)Ⅲ类备件:非特护设备的关键备品备件,损坏后有修复的可能。

  第六条备品备件储备原则

  确定备件配件储备的基本原则是:从企业实际出发,满足设备维修需要,保证设备正常运转,减少库存资金。

  第七条备品备件储备标准的制定:

  (一)Ⅰ、Ⅱ类备件确保库存量;Ⅰ类备件应优先储备,储备品种也应适当增加。

  (二)备件的储备标准按照配件使用工况情况、所属设备重要程度及通用数量进行分级储备。

  (二)凡能通用或互相借用的零件,应统一考虑,以减少备件的储备品种。

  (三)设备运行一个周期后,将根据配件故障率可对其储备数量进行适当调整。

  (四)各车间设备员应以备品备件储备原则为基础,从公司实际出发制定出本专业的《设备备品备件储备定额标准》。

  (五)《设备备品备件储备定额标准》的制定要经设备部审核,生产主管领导审批。

  (六)日常备品备件要以备品备件的储备标准为依据进行提报。提报要注明该配件储备标准量,实际库存量。

  第八条备品备件的提报

  (一)车间每月根据《设备备品备件储备定额标准》及现场实际情况制定月度材料提报计划,经设备部审核,生产副总批准后交采购部开始采购。

  (二)提报完成后,将提报计划交给设备部存档。

  (三)采购部要确保所采购的备件数量、质量和使用期限满足使用部门的生产需要。

  第九条备品备件的验收

  (一)备品备件入库前必须严把质量检验关,特殊重要备件应到制造厂验收;验收要有验收记录。

  (二)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产品合格证、装箱单等资料是否齐全;备件外形有无损坏、锈蚀、变形及其它异常情况;主要几何尺寸、规格、数量是否和图纸资料相符;特殊重要的备件要有产品鉴定书、材质化验单、技术资料,必要时进行物理、化学试验,核实是否与装箱资料相符;电气设备的绝缘备件应作耐压试验。

  第十条备品备件的储存

  (一)备品备件的仓储要做到妥善保管,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锈蚀、不损坏、不变形等要求。

  (二)库房要根据备品备件的形状特点采取适当的存放、保管方式,比如大机组转子使用专用箱体,立式存放,充氮保护,防止弯曲和锈蚀;轴件垂直吊放保存;圆环件平放保存等。

  第十一条备品备件的使用

  (一)配件的领用原则上执行以旧换新制度,更换下的废旧废品以报废和利旧分类存放;

  (二)备品备件的领用,使用单位要有规定的审批手续和审批制度,首先由使用专业填写专用的备品备件领用单,填写要清楚,不得涂改;交设备部库房管理员领取备品备件。

  (三)领用的备品备件未使用完的,必须退库处理;

  第十二条备品备件的质量管理

  (一)采购的备品备件须有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二)设备配件的材质等更改,必须经过设备部的审核、备案后才能实施。

  (三)订购的备品备件尽可能是原设计、制造厂选用的厂家。重大设备、关键部位配件更改原设计、制造厂选用的厂家必须经过设备部的批准,必要时签订技术协议后才能实施。

  (四)设备配件在使用过程中,维修(业主)车间做好登记工作,针对配件的使用情况,做出详细的使用周期、质量、服务评价工作,并定期将不合格的设备配件供货厂家反馈给采购部。

  (五)设备配件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业主单位应及时联系采购部,与厂家沟通协商。

  第十三条备品备件的报废

  (一)车间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报废备品备件列出台账,经设备部现场审核通过后,统一送废料区。

  (二)当月报废配件应能与当月领取配件明细台账对应无误。

  (三)报废台账档案交设备部存档。

  第十四条管理考核

  (一)备品备件消耗或到货,要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及时更新台账。

  (二)加强备品备件的维护保养及卫生清理工作,保证配件良好可靠使用。

  (三)每月10日前上报设备部备品备件的库存清单,不得出现多提报、瞒报的情况。

  (四)严格执行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管理办法。

  (五)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严格按设备管理考核细则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管道管理制度13

  1、主管位置正确,管卡配套位置准确,伸缩节固定完好。

  2、主管控制阀便于操作、拆卸。

  3、主管上支管三通位置准确,水表和表前控制阀必须试压后才能安装,同时形成阀门试验记录。

  4、管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龙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

  5、排水管道必须准确留设坡度。

  6、管道支吊件制作安装应保证牢固、美观、排列整齐。安装支吊件、阻火圈应特别注意上层楼板防水。

  7、施工过程中,随时对排水管口进行临时封堵。

  8、安装中注意与土建施工的配合,严防穿楼板处漏水,尤其是穿管的套管与管之间的间隙。

  9、施工单位各工种和各分包施工单位必须对已施工的管道做好成品保护,保证交工时管道的整洁完好。

  10、所有管道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自检,自检完成后通知监理、甲方一起进行冲洗、通水、灌水、通球试验,并做好各种记录,若发现不合格及时处理。如不按时记录将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管道管理制度14

  一、概况:

  化机厂使用的管道天然气体为公司储运部直供气,在机动车间煤气站降压后分为两路分别输送至各生产车间和新建千吨级厂房热处理炉。降压前管道内气体压力为0。4mp,降压后管道内气体压力分别为0。05mp(供生产车间)和0。1mp(供新建千吨级厂房热处理炉)。在生产稳定的状况下其主要成分为甲烷。为了有效控制风险,确保我厂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事故风险主要表现:火灾、爆炸、窒息、高温灼烫

  二、管道气使用一般管理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的主要成分的理化性质,掌握燃烧、爆炸、窒息的应急处理技能和急救知识。

  2、车间各缓冲罐必须标示“天然气”中文标示,缓冲罐油漆、编号、无锈蚀。

  3、车间管道只用于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加温预热,不得用于烤火取暖等与生产无关的用火。

  4、车间必须每天检查一次缓冲罐、阀门、接头等管道构件和安全附件,保持完好、无泄漏。并认真填写化机厂《管道天然气使用检查表》。

  5、使用管道天然气前作业人员必须对专用加热工装进行检查,接头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在加温过程中作业人员需关注燃烧情况,出现熄火等异常状况时,应及时关闭阀门。

  6、点火时,必须两人配合。一人点火,一人开阀门。点火程序:先点燃火种,后开阀门送气。严禁“先送气,后点火”。点火时,点火人与点火点距离1。5米以上(使用点火棒点火),防止烧伤。

  7、车间使用管道天然气加热时,使用的橡胶管不得横穿车间安全通道。特殊情况横穿安全通道时应加防护措施。

  8、加热工装固定、支撑牢固。周边3米以内无易燃物和电器设施。周边10米内无危险化学品及各类气瓶。加热时,严禁用易燃物(木质材料等)做管道支撑。

  9、天然气加热结束后,作业人员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加热工装、橡胶管等归位定置摆放。

  10、车间必须安排专人每天对天然气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使用中的异常情况。

  11、机动车间煤气站接到储运部“停气或送气”通知后,立即报告生产部调度室,由生产部调度室通知用气相关单位,各单位在接到天然气通知后必须安排专人检查天然气阀门关闭情况。

  12、机动车间每天对厂公用管道(含厂区外)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半封闭、封闭空间(设备内、筒节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前,车间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作业人员对该作业项目进行危害识别,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车间使用管道天然气在封闭或半封闭空间内加热时,必须落实通风措施,防止因缺氧自熄。

  3、点火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查加热火焰是否燃烧正常,经确认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监火。

  4、因生产需要夜间持续使用天然气加热,车间必须安排专人对燃烧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火焰已经熄灭,必须立即切断气源,并使用压缩空气对封闭空间吹扫,待检测合格后方可点火。

  5、直径较大的工件反扣后内部加热,必须将工件下端垫高。下平面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400mm。

  6、作业人员在半封闭、封闭空间内作业,同时需要在内部加热,必须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落实通风、监护等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方可作业。

  四、车间内管道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全厂统一检维修管道及设施,由机动科统一组织实施。各车间必须按照机动科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车间临时检维修,必须向厂机动科、安保科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2、检维修前车间必须切断气源。严格执行盲板管理制度。

  3、对检维修管道,必须使用氮气充分吹扫置换,排气口用橡胶管引至厂房外空旷处排放。同时,挂牌警示。

  4、用火作业前,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经检测合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后,方可用火。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管理制度。

  5、检维修完毕后,检查各部位完好无泄漏。

  6、检维修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厂高处作业等各项管理制度。

管道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天然气管道及压力管道,遵循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列》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力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输气管道和CNG母站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CNG母站负责本单位燃气管道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

  四、内容与要求

  1.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

  2.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

  3.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

  4.安排专职管道安全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

  5.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对管道巡查完毕后,应提交当天的巡查记录(即: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查记录表),向站长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并获取站长的指示。

  6.巡查准备。所有进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先穿戴好劳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讯工具、记录表格和圆珠笔等。

  7.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击、防中暑、防跌倒等预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时和发山洪时,应停止危险区域巡查工作,等大雨过后,应立即组织线路检查。

  8.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五清、六无”。“五清”指管线走向清楚,管线埋深清楚,管线规格清楚,管线防腐情况清楚,管线周围地形、地貌、地场清楚;“六无”指测试桩、标志桩、阴保桩、转角柱、警示牌无缺损、丢失、倾倒,管线上方和五米内无取土,施工的场地、管线两侧五米内无深根植物,水土保护、护坡无垮塌。发现桩倾倒、被移位,应将其恢复位置并回填固定,发现桩体严重损坏或丢失,应记录所在桩号并上报主管部门。

  9.检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层破损:检查管道安全范围内是否有水土流失、冲沟、塌陷:检查护坡、埂砍、过水面等水工保护设施是否塌陷、损毁、松动及被人为破坏。发现上述现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复应立即进行恢复,不能恢复应立即记录其地点并上报公司领导。

  10.检查管道周围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是否有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2.检查管道设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车辆或其它机械碾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提示或制止。

  13.检查管道两侧100米范围内是或否有即将影响管道安全的机械施工行为发生,发现上述现象应主动向施工方介绍管道走向及埋深情况,并提出管道保护要求。如果工程将与管道发生交叉,应督促其与公司主管提前联系,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14.公司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①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②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④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15.检查经批准的与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现场是否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巡查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报告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并在日报上反映上报,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

  16.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

  17.检查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近翻挖冻土迹象,对于新近翻挖冻土处要检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坏。

  19.巡查人员检查阀门井时,应缓慢打开井盖,通风5分钟,无天然气气味后(或用燃气检测仪测定井下天然气浓度低于0.4%时)穿好防静电服和鞋方可下井作业。进下面必须有人监护,阀井周围不准吸烟,巡查人员不能带火种下井,如发现阀井被埋、被压或阀井漏气严重,要及时报告领导。

  20.对于站室内裸管、阀门、汇管、过滤器、安全阀除每年请有关部门按时鉴定外,还应定期重刷防腐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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