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8 12:22:00 春鹏 制度 我要投稿

医保管理制度(通用24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保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保管理制度(通用24篇)

  医保管理制度 1

  1、临床科室收治参保病人必须核对病人身份,防止冒名顶替。

  2、核对被保险人的资料后将病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附在病历中。

  3、被保险人出院后其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附在病历中归档。

  4、长时间住院参保病人阶段结算重新入院,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可重新复印附在运行病历中。

  医保管理制度 2

  院长行政查房是院长带领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定期深入科室,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科室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现场办公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管理形式。为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加强科室规范化管理,促进科室管理、医疗服务质量再上新台阶,从而全面提升医院各项工作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查房的目的':

  通过定期对全院各科室进行行政查房,全面检查医疗护理质量、医德医风、规章制度执行、收费情况等工作,并听取意见,解决问题,促进科室规范化管理,提升医院各项工作管理水平。

  二、参加行政查房组成人员:

  由正副院长带队,办公室、纪律监督小组、医教科、护理部、院感科、设备科、后勤保卫科负责人和抽调有关人员参加。

  三、行政查房查看内容:

  主要包括科室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劳动纪律、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物资供应、安全保卫;医疗核心制度、知情同意(医患沟通)、处方病历书写质量、临床教学、医疗保险(新农合、高州城镇医保、茂名城镇医保)、合理规范用药、专科收治病人管理;护理措施落实、查对、隔离消毒、无菌操作、疫情报告等与护理、院感有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设备使用与管理等。同时对科室提出的疑问及实际困难进行现场解答和解决。

  四、行政查房分组情况及分工:

  (一)行政管理组:

  主要检查科室行政管理、劳动纪律、仪表着装,文明用语、服务态度、医德医风、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

  (二)后勤保卫组:

  主要检查科室环境卫生、水电管理、安全保卫、物资供应和管理、用餐问题、设备使用与管理、维修保障等。

  (三)医疗组:

  主要检查科室首诊负责制度、三极查房制度、会诊制度、疑难危重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医患沟通制度、知情告知制度等核心制度的

  执行情况;病历(包括门诊、留观病历)质量、处方质量、合理规范用药情况;按专科收治病人情况;临床教学开展情况;医疗保险执行情况;医技科报告单及各类登记材料的书写质量;医疗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情况等。

  (四)护理院感组:

  主要检查科室基础护理、生活护理、专科护理、心理护理等护理情况;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医嘱制度、隔离消毒制度、无菌操作制度等与护理质量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护理查房、病区管理、药品管理、收费管理情况;护理文书书写质量;消毒隔离、传染病疫情报告、院感管理情况等。

  五、行政查房程序:由各小组按各自分工开展检查,检查结束后集中在科室通报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最后由院长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对在查房中发现的问题,要按医院有关规定限期整改。对一些原则性问题和屡犯或整改效果不满意的问题,除处予经济处罚外,还与职称晋升、人事聘任直接挂钩。

  七、凡院长在查房中提出需要解决的事项,有关职能科室要加强督办,并将承办进展情况、处理结果向院长或分管院长汇报,并转告医院办公室。

  八、行政查房每周一次,每次检查一个科室。每次查房前由院办负责通知参加行政查房人员集中,统一行动。

  九、各检查小组可根据本线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和标准。

  十、本制度从20xx年5月6日起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 3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必须单独管理。

  二、医院必须为医保患者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医保病历单独管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15年。

  三、合格的.病历装袋后按编号上架保管。

  四、凡出院患者病历,应于病人出院后72小时内全部回收到病案室。

  五、病历排放的时间、编号要清楚,以方便查找。

  六、病案室要保持卫生、清洁,注意档案架的使用和保护。

  七、保持病案室通风,病志摆放整齐,完好无损。

  八、病案管理人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

  九、严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十、特殊病、转诊、转院病人的病案单独管理,包括异地治疗的病历及相关资料复印件。

  医保管理制度 4

  为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沙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方案》,认真履行各类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进一步规范医保管理工作,结合医院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制度:

  一、医院成立由院长、书记任组长的“全民医保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负责医疗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主管医保管理工作,医疗保障中心、医务部、护理部、财务部、药剂科、信息中心、门诊办、入出院结算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医疗保障中心根据医保类别设专干经办相关医保服务工作,各科室必须由一名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医务人员负责医保管理工作,设各病房护士长和总住院为医保联络员,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进行医保系统维护。

  二、医疗保障中心负责制订医保政策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举办医保政策培训班,总住院医生、进修医生、住院医生、新上岗员工必须通过医保政策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总住院医生上岗前必须到医疗保障中心跟班培训,通过医保政策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三、医疗保障中心负责根据《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办法》和《全民医保管理综合考评实施细则暂行规定》采取月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临床科室进行医保综合考评。

  四、专科医生严格掌握医保病人入、出院标准,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收住入院,不得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医保病人住院,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负责根据病人“身份证”核实病人身份,及时递交医保病人电子住院审核单,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冒名顶替和挂床住院现象。

  五、结算中心严格根据医保相关证件办理入院手续,根据病人所属医保在HIS中准确归类医保类别,及时在医保系统中注册,确保病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六、信息中心配备专人负责对医保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工作,确保医保病人费用正常结算。根据医疗保障中心需求不断升级大医保智能监管服务平台,优化流程服务病人。

  七、药剂科配备专人根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在各医保系统中进行药品匹配,确保医保支付比例准确无误。

  八、医疗保障中心设立专干根据《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其补充规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进行诊疗项目匹配工作,确保医保支付比例准确无误。

  九、严格执行《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及其补充规定、《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支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中特检、特治、乙类药品、全自费药品及项目,执行前须向病人或家属说明费用分担及自付情况,在自费项目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后方能使用(术中、抢救用药可事后补签),并在病程记录中详细说明理由。

  十、医疗保障中心通过不断升级大医保智能监管服务平台优化流程服务病人,通过大医保智能监管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医保病人特殊情况审批制度。

  十一、医保病人使用人工器官、贵重置入材料前,主管医生须在大医保监管服务平台的医保专栏下载并填写“医保病人安置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备案登记表”,医疗保障中心及时通过网络审核确定自付比例,主管医生落实自付比例签字制度。

  十二、医保病人因意外伤害住院,须认真填写《长沙城区医保病人意外伤害审批表》并附上参保单位出具的意外伤害证明材料、急诊病历由医院医疗保障中心初审后,书面报告医保中心审核通过方能纳入医保结算范畴。

  十三、确因病情需要必须到外院做有关检查的,由主管医生填报《医保病人特检特治申请表》,报医疗保障中心、医务科审批后纳入住院费用。

  十四、确因病情危重需要特殊监护时,必须经专科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人员签字同意,并有详细查房或会诊意见,监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延长监护治疗时间,需书面报告医疗保障中心审批备查。

  十五、急诊科接诊病人时主动询问其医保身份并认真审核,住院前72小时发生的不间断急诊抢救费用根据医保政策经急诊科网络审核纳入当次住院费用连续计算。

  十六、各科新开展的诊疗项目原则上全自费,经物价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后,心须及时通知医疗保障中上报省医保局审批,明确医保自付比例并做网络维护。

  十七、病人出院时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出院带药的数量和品种按相关规定执行,且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

  十八、各科室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医保政策,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做到“住院费用四吻合”,即费用清单、住院医嘱、治疗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化验检查、用药和治疗应在病程记录说明并有结果分析。

  十九、结算中心负责及时将病人医疗费用导入相关医保系统,确保费用及时传输到各医保中心,负责每月按时报送医保结算单至各医保中心,按时财务结算。

  二十、医疗保障中心负责每月根据各医保协议要求制作医保病人费用结算分析报表,按时报送各相关医保经办机构,落实财务结算情况。

  医保管理制度 5

  一、医保患者必须符合《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诊断标准》方能住院,需持医疗证、身份证和住院通知单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由医保科审查人、证是否相符。

  二、医保患者住院后,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在24小时内上报上级医保中心。

  三、医保患者住院后,应早诊断、早治疗,疑难病要在三天内做出诊断。为医保患者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不得无故推委。

  四、各种辅助检查要合理,坚决杜绝不必要的辅助检查及重复检查,所有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及重复检查,所以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病志要有记录。凡病人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之外的诊疗项目和药品须经治医生提出申请,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在治疗上要做到合理用药,所有用药必须有医嘱,不使用与本病无关的药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详细的记载,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使用目录外药品须经治医生提出申请,患者或家属签字,科主任、主管院长同意签字,医保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要严格加强住院管理,不准挂床住院、通勤住院和顶替住院,出院带药不超过三天量。

  医保管理制度 6

  为减轻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达到引导居民就近就医,小病不出村、不出镇的目的,根据《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府[20]36号)和《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劳社[20]8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xx镇的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为参保人),门诊就医原则上应到本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病情需要的,可到市医院就医。参保人到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或市医院门诊就医,可享有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参保人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院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属我市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医疗费用也暂不在此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包括:

  (1)使用《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

  (2)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输液(含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换药、清创缝合所发生的费用;

  (3)血液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非数字化X光(透视及照片)、黑白B超、心电图检查所发生的费用。

  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包括: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

  (3)各种美容、整容、矫形、减肥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4)各种体检、咨询、鉴定、预防接种等费用;

  (5)戒毒、戒烟等费用;

  (6)性功能障碍、不孕不育的检查治疗等费用;

  (7)属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医疗费(如:自伤、自残、酗酒、吸毒、斗殴、染性病等);

  (8)属他人责任承担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9)工伤(公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10)其他特诊、特需医疗费,非治疗性费用。

  四、参保人每次就医发生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参保所在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市医院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0%,个人自付80%。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人每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0元,超出此支付限额的费用在本社保年度内由个人自付。参保人如欠缴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起停止享受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五、参保人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可出示身份证)和使用专门病历(专门病历由医院统一印制,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接诊时发放),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不得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借予他人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对就医的参保人员进行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就医者与所持社会保障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强行要求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扣留其社会保障卡,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处理。

  六、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一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天量,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应征得参保人同意。

  七、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严格执行《市社会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镇实施(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2)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应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严格执行诊疗技术操作常规,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员在本机构按规定就医后进行属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经查实,如定点医疗机构为谋取门诊医疗包干费而有推诿病人行为的,每发生一例将从该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中扣除1000元作为处罚,发生数例扣足数例。

  (3)定点医疗机构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对其身份识别,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拒绝按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对非属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诊前应预先告知其不能在本机构进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如医疗机构错将非参保人员或非属本机构约定服务范围的参保人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或将非“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项目进行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所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要位置悬挂“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示牌”和公示本医疗机构约定服务范围区域点的名称;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将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以及本机构的医疗保险咨询与联系电话等向参保人员公布;设置“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对投诉事项要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和回复。

  (5)定点医疗机构成立以医疗、财务、药房及电脑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参与的医保业务管理小组,医院主管院长担任本院小组负责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长分别担任本站小组负责人,使用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软件进行电脑结算;结算设备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进行维修;若因设备故障或社会保障卡损坏不能按社保规定结算的,应及时告知市医院并商讨处理办法。新晨

  (6)为了保障医疗安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疗药品、耗材和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必须按规定实行全市统一招标采购,由市医院药库按市招标价统一调拨;医疗机构私自采购,经查实为参保人员提供的药品、耗材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用品中出现假、劣、违规品时,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并扣除当月该医疗机构全部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费用,情节严重造成医疗事故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高于物价部门定价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八、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给付,实行门诊费用包干制度。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镇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的包干参保人数,将社保年度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拨付给市医院统筹使用;拨付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时,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

  (2)市医院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包干费用,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实际负责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包干人数,采用月度结算、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给付,具体拨付方式按《镇实施(城乡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规定执行。

  九、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是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组织,依法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还须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人因违反规定套取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导致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合理支付的,除追回所涉金额外,按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保管理制度 7

  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绍市医保〔20xx〕28号)精神,20xx年诸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实行绍兴市统收统支下的总额预算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实行医保基金绍兴市统收统支下的总额预算管理。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合理确定、科学分配总额预算指标,通过对总额预算的过程管理、精细管理,实现“控基金”和“提质量”双目标,医保基金支出年增速原则上不超过10%,确保参保人员获得优质医药服务,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收定支、总额控制、结余留用、超支分担”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机制,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医药卫生资源和医保基金。

  三、适用范围

  (一)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范围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职工医保生育保险费用支出、大病保险统账筹资支出。按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分别确定总额预算指标。

  (二)纳入我市总额预算管理的医疗费用是指我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

  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门、急诊和药店购药医疗费用,下同);

  2.住院医疗费用(含日间手术和预住院医疗费用,下同);

  3.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

  4.以上费用包含异地就医(含异地安置)的医疗费用。

  四、组织机构

  由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基金结算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五、主要内容

  (一)严格执行上级下达的总额预算指标

  绍兴市医保下达我市的20xx年度医保基金总额预算指标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86264.1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93856.95万元。

  年度总额预算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医保政策变动、疾病爆发等其他需要调整的客观因素导致基金支出发生重大变动的,由市基金结算领导小组向上级部门申请合理调整预算总额。

  (二)科学分配各类基金预算额度

  1.按照职工医保预算指标4%、居民医保预算指标2.5%的比例提取预留金,用于支持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展,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支出,落实上级相关政策等。其余基金分为以下几部分:

  (1)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出,整体作为一个预决算单位;

  (2)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保基金支出,分市内和市外两个预决算单位;

  (3)医疗机构规定病种门诊医保基金支出;

  (4)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支出,分市内直接刷卡结算基金支出和其他基金支出(包括市外药店、谈判药品、医务室等基金支出);

  (5)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基金支出。

  其中规定病种门诊医保基金支出、市外医疗机构门诊医保基金支出、定点零售药店其他基金支出部分、居民医保生育定额补贴基金支出确定预留指标,按项目付费;决算时,超出预算指标部分在预留金中支出,结余部分纳入预留金。

  2.科学分配住院、门诊等预算额度。

  (1)住院医保基金的预算额度分配,以全市所有住院医保基金支出为一个整体预算单位(含异地住院费用),按照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的相关要求,不再细分到各医共体及其他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门诊医保基金的预算额度分配,以20xx年上半年各医疗机构门诊医保基金统筹支出为基础,综合考虑历史支出权重、人次人头比、门诊均次费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因素,以协商谈判方式合理确定。医共体牵头医院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责任单位,年度门诊医保基金预算金额以医共体整体为单位确定。

  (3)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部分预算额度分配,参考20xx年、20xx年、20xx年上半年基金支出情况,以市内所有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支出作为一个预算单位,不细分到各定点零售药店。

  3.各医共体、其他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下达的门诊预算额度,建立动态管理预警制度,对于超过月度预算额度的情况,要及时分析原因,落实控费举措。

  (三)健全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

  1.建立“结余合理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责任共担机制。

  2.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医保基金决算时(包括以全市作为一个预算单位的住院费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费用),出现结余或超支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预算额度与按项目结算所需医保基金支出相比),由定点医药机构和医保基金按一定比例留用或分担。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医疗费用、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费用分别决算。

  具体留用或分担比例按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方案执行。

  3.市内定点零售药店刷卡结算部分医保基金支出决算后留用或分担的总额,按各定点零售药店年度统筹基金支出比重留用或分担。根据绍兴市医疗保障局专题会议纪要〔20xx〕2号规定可凭药店购药发票报销的医保费用不纳入预决算。

  4.纳入医保定点不足3个自然年度的民营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保统筹基金支出从预留金中支付,不设定预算额。与上年相比,要求门诊次均费用增长率不超过5%、人次人头比增长率不超过2%,超过部分对应的`统筹基金支出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尚无上年度完整数据的定点医疗机构,其门诊次均费用和人次人头比基数参照同类医疗机构、参考20xx年上半年业务数据确定。本方案实施后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保基金支出从预留金中按实支付。

  5.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在职工医保预留金中提取300万元,用于奖励在住院业务中推广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年终结算时按各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医保总额所占权重分配。

  6.定点医药机构因特殊原因,导致业务量急剧下降或上升的,由市基金结算领导小组确定该定点医药机构具体决算中的责任共担机制。

  7.结算统计口径为当年医保年度,时间为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在次年3月10日前完成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决算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费用为减去日常审核、稽核等已扣除费用后的实际发生费用,决算完成后因医保违规违法发生的拒付款、扣款、罚金等不作为调整医保基金决算结果的依据。

  (四)纳入定点服务协议

  按照绍兴市医保局统一安排,将总额预算管理纳入医疗保障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完善协议内容,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实施动态预警管理,加强研判分析指导。加大总额预算指标执行情况考核力度和结果应用。

  (五)强化医疗服务监管

  卫健、医保等部门要针对实行总额预算管理后可能出现的推诿拒收病人、降低服务标准、虚报服务量等行为,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政策规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用药、治疗、收费、提供购药服务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对执行医保政策不力、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总额预算管理的实施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医保基金绍兴市级统筹工作的有效推进,市基金结算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市级统筹工作专班、医保联席会议等组织优势,强化管理、压实责任,按照市级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实施我市医保基金总额预算规则。

  (二)落实工作责任。医疗保障局要牵头负责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工作,深化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间的协商谈判机制。财政局要指导做好医保基金绩效管理以及其他资金的协调和保障工作。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机构数字化总额预算管理能力建设,优化医疗机构绩效评价,完善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相匹配的考核办法。

  (三)营造良好氛围。医保、财政、卫健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媒体作用,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宣传,积极向广大群众和定点医药机构宣讲改革政策。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强对医保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的政策培训,交流改革成果,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七、有关事项

  本方案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医保管理制度 8

  (一)门诊的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住院的费用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医保管理制度 9

  慢性病管理制度

  1、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病工作,建立辖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工作计划。

  2、对辖区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人群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发放宣传材料。

  5、对本辖区已确诊的三种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详细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性服务。

  7、村医医生及卫生院坐诊医生发现上述各类慢性病时,及时上报公卫组,如有漏报、谎报等一经查实,必当严肃处理。

  慢性病监测制度

  1、公共卫生组全面负责慢性病管理工作。确定本辖区相关业务管理者和监督者,以及慢性病的报告责任人。

  2、报告范围: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3、接诊医生发现确诊的上述三种需要报告的病例,定期内向公共卫生组报告,公共卫生组收到报告卡,审核登记后,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出卡片。

  4、各种表卡填写要完整,字迹要清楚,不漏项。

  5、凡未按要求上报者,按年度考核细则的'规定与考核挂钩,若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后严肃处理。

  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制度

  1、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例会,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2、建立健康教育宣传板报,定期推出新的有关各种疾病的科普知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

  3、提供健康心理和医疗咨询等服务。

  4、针对不同人群的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解答居民最关心的健康问题。

  5、发放各种健康教育手册、书籍,宣传普及防病知识。

  6、完整保存健康教育计划、宣传板小样、工作过程记录及效果等资料。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加强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健康档案采用统一表格,在内容上要具备完整性、逻辑性、准确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2、建立专人、专室、专柜保存居民健康档案,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确保居民健康档案安全。居民健康档案要按编号顺序摆放,指定专人保管,转诊、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放于原处,逐步实现档案微机化管理。

  3、为保证居民的隐私权,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在病人转诊时,只写转诊单,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把原始的健康档案转交给会诊医生。

  4、健康档案要求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出现,要科学地运用健康档案,每季度进行一次更新、增补内容及档案分析,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总结、报告、保存。

  5、居民健康档案存放处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6、达到保管期限的居民健康档案,销毁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办法,禁止自行销毁。

  医保管理制度 10

  一、计算机系统指定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统管理人员,并由其依据岗位的质量工作职责,授予相关人员的系统操作权限并设置密码,任何人不得越权、越岗操作。

  三、业务相应人员把拟购药品的'厂商、药品资质交质管部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由质管部相关人员系统录入供货商、药品基础信息;

  四、业务人员应当依据系统数据库生成采购订单,拒绝出现超出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订单生成,采购订单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计划。

  五、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依据系统生成的采购计划,对照实物确认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收货,系统录入批号、数量等相关信息后系统打印“验收入库单”。

  六、验收人员按规定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照药品实物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再系统核对药品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到货数量等内容并系统确认后,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七、系统按照药品的管理类别及储存特性,并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制度,对在架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养护人员依据养护计划对药品进行有序、合理的养护。

  八、系统根据对库存药品有效期的设定自动进行跟踪和控制,由养护员依据系统的提示制作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九、销售药品时,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及库存记录打印销售小票,生成销售记录,系统拒绝无质量管理基础数据或无有效库存数据支持的任何销售。

  十、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

  十一、采购退回药品,由业务人员填写《采购退回通知单》,经质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同意,签字。系统确认采购退回通知单。

  十二、系统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有疑问的药品进行控制。

  十三、各岗位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当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及时锁定药品,进行质量查询,经查询如不属于质量问题的解除锁定,属于不合格药品的系统生成不合格记录;

  十四、系统对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跟踪处理结果。

  医保管理制度 11

  1、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3、认真履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及各项配套管理规定。

  4、主动向院长反馈医保运行情况,积极协调处理临床、门诊、药剂、财务、计算机等相关部门有关医保事宜。

  5、及时组织医保相关人员学习医保工作的要求、程序和制度,使其能够熟练的进行工作。

  6、定期检查各科室执行医保政策和药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财务部门费用结算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月终考核,确保医保工作落实到位。

  7、积极组织医保相关科室按时完成市保管理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医保管理制度 12

  一 、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二、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三、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五、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六、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医保管理制度 13

  摘要:目的探讨新医保制度下对医院医保财务管理的影响。方法分析目前新医保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结果医保财务作为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不仅推动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也为医院带来巨大收益。医保财务管理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利益,为医院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保障。结论提高对医保的认识,不断加强医保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完善和加强医保财务预算和控制管理,使医保财务管理更科学性和合理性,为医院加强医保管理提供准确的、科学的统计资料,促进医院医保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新医保制度医保财务管理合理实行预算和控制冲击影响

  医疗保险是我国一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公民健康和社会和平的重要社会保障制度。随着我国政府和社会对医保的重视,其逐渐缓解了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国家也指出:到20xx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将基本建立,届时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1]。但随着新医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对医保住院及门诊患者治疗的定额医疗、单病种项目增加和报销比例等都提出了新的核算标准,也对医院的医保财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考验。医保财务作为医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如何完善医保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支出,保障基本医疗对医院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就新医改形势下对医院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措施进行分析,使医保财务发挥更广更大的作用。

  1新医保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新医保政策实施以来,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等成为医院就诊的主要人群,不仅推动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也为医院带来巨大收益。但同时也为医保财务带来很大的工作量[2]。医院医保财务人员要对参保患者进行住院明细,检查用药收费,病种及项目是否为医保范畴进行审核,从患者的医保卡号、姓名、诊断、入出院时间到整个治疗、用药、检查过程进行分析、检查、核算,做成报表交与社保,完成与社保结算后,还要对拨款内容和报表进行对照,并对当月病种再次进行统计,与医院支付的报销费用进行对照,从而反映出医院在医保运行中的盈利和亏损情况,为医院加强医保管理和社保调整决策提供准确的、科学的统计资料[3]。医保财务管理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利益,为医院医保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保障。

  2新医保制度下影响财务管理的因素

  2.1财务人员观念陈旧,对医保政策掌握不足

  目前,我国大部分实行医保的医院多为公立医院,以体现福利为主,投入不计成本,产出不计效益[4]。医院财务管理观念陈旧,再加上医生道德观、价值观的改变,只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财务人员对医保政策掌握不足,只每天忙于算账、记账,而忽略了对医保基金运行过程的分析、管理、预算和控制,将自己陈旧的财务理论运用到医保财务管理工作中,影响医保制度的运行和开展。

  2.2医保制度不健全,对财务人员在医保预算审核不全面

  医保财务人员对医保政策了解少之又少,对医保预算管理不重视,认为医保管理有医保部门进行核算,而忽略了作为医保财务人员的职能。对医保预算审核不严格,造成其预算严重偏离事实,使每年的医保预算超过总控预算,无法为医院提供完整的财务指标,造成大量资金流失。

  2.3财务人员对财务控制能力差

  医院财务人员总习惯于遵照事业单位标准进行预算,把大量的工作用于记账、报账,只通过财务处理反映出医院医保的收支情况,而很少通过财务预算和控制对医院的医保活动进行细致分析,使医院医保财务管理不能发挥保障基本医疗的作用,使医院一直处于非正常运营,导致医院财务不必要的浪费和流失,也阻碍了医院管理者决策的科学性和及时性[5],影响医疗保险制度良性发展。

  2.4医保基金的有限性与医院结算方式不对等

  社保和医院结算方式不对等。医院对参保人基本实现了及时完成结算的医保政策,两者之间的结算过程是成功的。但在与社保结算时在其将不同缴费基数、参保人群分配偿付比例、单病种、疑难病及卫材拨付款等使结算方式更加细化、完善,却为医院财务的具体核算和操作带来繁琐。

  3提高对医保政策的认识,完善医保财务预算和控制

  3.1更新财务人员对医保的认识,强化医保财务内部控制

  提高医保财务人员对医保的认识,更新新医保政策和内容,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培训,使医保财务人员对医保政策进行了解和钻研,提高财务人员全面业务管理素质,在完善医院的业务流程及控制目标同时,对医院医保资金使用进行分析、审核,并结合资金的成本、收益、投入和产出,对医保财务做出准确的核算及预算[6],保证医院医疗活动的正确实施。

  3.2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加强医保财务预算审核

  作为医保定点医院的财务部门,要认真评价医保为医院带来的长远效益。医院的医保财务人员要根据医保政策的变化不断加强自身学习,加强上报医保发生费用的预算和管理能力,及时规范核对医保回款情况,分析医疗活动中合理治疗产生的费用,对医院医保财务信息和管理进行相关分析研究,对医保的预算、审核、执行、控制等方面加强合理应用,调整不合理的支出结构[7]。并对医保垫付基金和社保回款基金比例情况进行分析,对医院就医患者实行医保医疗,为医院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3.3明确医保财务核算内容,合理实行预算和控制

  明确医保财务核算内容,细化会计核算明细科目,对医院医保各个账款交往业务都通过账户记录显示,并在每月未对在门诊、住院产生的医保费用进行核算、报表统计,核算时应利用本钱核算对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和控制,经医保财务指标对其预算进行量化[8],将月发生的申报额与医院和社保部门进行核实核对,记入明细账和总账中,并将审批下来的费用明细和扣款明细进行清算、确认,合理平衡内外部结余和预算控制,使医院医保财务工作更具有科学性、监督性,促进医院医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医保管理制度 14

  1、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调剂,药店营业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定点零售药店人员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调配剂量有疑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给予调剂。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书中规定的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凭(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进行购药,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只能凭现金直接购买,如果是处方药还必须有执业医师的处方才能购买。

  3、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必须持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专用卡等有效证卡到定点药店就诊购药,其医疗费用结算采用以记账为主,辅之以现金交费的结算方法,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专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死亡等要及时到社保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参保人员应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妥善保管,及时更改个人帐户密码,如不慎丢失者,应及时向社保局办理挂失,丢失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医保管理制度 15

  一、防火巡查、检查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落实具体岗位的巡查和检查的人员、确定其巡查和检查内容和要求;

  2、规定每日防火巡查的要求,以及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的要求;

  3、规定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的巡查和检查记录与要求;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4、巡查、检查中负有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任;要求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5、规定防火巡查时发现火情的处置程序和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疏散门、安全出口门、疏散通道、避难区或避难场地、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人,明确规定安全疏散设施定期检查周期及其维护要求;

  2、要求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应完好、有效,不被遮挡,及时维修、更换破损部件,纠正不正确的标识;

  3、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建筑内的.疏散门和楼梯间的门不被锁闭,疏散走道和楼梯间不被占用、堵塞的措施。

  医保管理制度 16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4)26号文,(2005)57号文等系列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店医保刷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供药店全体员工共同学习,遵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制作明显定点标识。在药店明显地方悬挂医保投诉箱,设医保政策咨询处,执业药师指导购药处及宣传医保政策栏,保证药店24小时供药。

  2、严格执行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本着价格合理,服务百姓的宗旨,明码实价,保证刷卡药价与现金药价一致。

  3、刷卡人员坚持核对持卡人身份,对人、证、卡不相符者拒绝刷卡,并作好解释工作。

  4、熟悉医保目录,熟悉微机操作技术,提高业务水平,不得将医保目录外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对个别不理解的参保人员要作好耐心细致的工作。

  5、店内人员坚持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文件精神,以上乘的服务态度,优质的药品质量,低廉的价格,赢得参保人员的认可,争做医保合格药店。

  医保管理制度 17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凡符合住院标准患者住院期间每日24小时必须住院。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医保管理制度 18

  一、入院管理

  1.收到前来就诊的患者就诊单时,需认真核对患者住院信息与医保信息是否相符。

  2.及时为患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认真核对登记后的医保提示信息,并按照提示告知患者主治医师,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参保患者缴纳住院押金1000元,出院结算时只负责个人费用结算部分,统筹部分费用先由医院垫付。

  4.本院门诊慢病和特殊群体费用做到及时结算,特殊情况与医保、患者沟通协商解决。

  二、外院单据管理

  1.收接外院单据时要认真核对单据和报告单是否相符,日期是否相符,与备案的病种是否相符。

  2.接单据时要随时记好身份证号,电话,提醒报销时间。

  3.接单据时要做到随接随传,以免单据丢失。

  三、结算管理

  1.医保患者结算时做好费用审核,并将费用全部上传市社保中心。

  2.认真核对医保结算单中的'各项指标。

  3.每天将结算的医保患者结算单进行整理。

  四、上报材料管理

  1.每月初将上月结算的医保结算单及明细分类整理。

  2.将上述表格、医保结算单报医保中心。

  医保管理制度 19

  职工、城乡医保病人住院预交金不足,易形成病人出院欠费,给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证正常医疗资金的需要,特制订医保病人预交金管理制度如下。

  1、职工、城乡医保病人入院时,需交纳住院费用中由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即住院预交金。

  2、职工、城乡医保病人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额不少于同病种全费病人“住院预交金”的'50%。

  3、平诊入院病人,收费人员应从严掌握额度,按标准收取预交金。

  4、对抢救病人和危重病人住院,可先收住院抢救的原则,但须由医院领导或总值班签字,随后科室及收款应及时催促补交预交金。

  5、已住院的病人,由于住院时间和病情变化,形成预交金不足,住院收款要和有关科室取得联系,通知病人及其家属,及时补交预交金,以保证病人的治疗和医院资金周转。

  6、住院收款在收到病人预交金时,要给病人出据预交金收据,并告知注意保管,出院结算时交回。

  7、病人出院结算时,必须交回预交金收据。因丢失或损坏时,必须开据单位证明或派出所、社区证明,方可结算,以免造成经济纠纷。

  医保管理制度 20

  一、医保信息系统由院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各使用科室必须遵照网络中心的统一要求使用信息系统。

  二、网络中心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系统的安装、维护及管理。负责全院医保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操作培训。

  三、 系统管理员、前台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医保信息系统管理、操作的培训。非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医保设施,访问医保信息系统或本机数据库。

  四、 网络中心由专人负责对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定期维护。包括对操作系统杀毒,对数据进行日常备份。

  五、医保系统电脑为专机专用,与医保无关的软件一律不得在医保信息系统电脑上安装、使用。

  六、医保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访问数据库。不得对医保系统数据库信息(包括中心数据库,本地数据库)进行修改或删除。不得将医保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外传。

  七、医保线路为专线专用,任何人员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进入医保信息系统网络。

  八、 系统出现故障时,先自行排除,若不能解决,及时通知医保中心,请医保中心协助解决。

  医保管理制度 21

  1、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调剂,药店营业员应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定点零售药店人员无不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调配剂量有疑问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给予调剂。

  2、《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书中规定的药品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凭(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进行购药,目录规定以外的药品只能凭现金直接购买,如果是处方药还必须有执业医师的处方才能购买。

  3、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必须持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专用卡等有效证卡到定点药店就诊购药,其医疗费用结算采用以记账为主,辅之以现金交费的`结算方法,社保局核发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手册》和专用卡均限于本人使用。

  4、参保人员调动,死亡等要及时到社保局办理变更和注销手续,参保人员应将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专用卡妥善保管,及时更改个人帐户密码,如不慎丢失者,应及时向社保局办理挂失,丢失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

  医保管理制度 22

  一、政策宣传制度

  1、宣传内容主要是医保证策及由政策配套的实施措施等。

  2、宣传形式包括以下几方面:每年进行2次全院性质医保试题解答活动;在住院部及门诊部显要位置设立医保宣传栏,定期更换内容;定期整理医保政策解答,向患者发放医保住院须知;请上级医保中心人员进行来院讲座、由医护人员向患者进行宣传及医保办开通咨询热线等。

  二、医保培训制度

  医保办负责全院性社会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学习培训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的医保政策法规及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保办应及时组织全院有关人员学习培训。

  1、对医保窗口单位进行岗前培训及对医保医务人员进行在职培养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医保规章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流程知识,医保收费操作技能,基本的医疗专业知识,以便较快地适应医保收费工作。

  2、医保医务人员在职培训的主要内空容是从实际出发,更新医保专业知识,学习医保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

  3、医保工作人员培训要按计划分批分阶段,每季度一次按不同的医保业务知识和医保政策需要进行培训,要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工作质量。

  4、本院其它人员也应根据本职工作的实际需要参加相应的.医保知识培训。

  (1)对新来的工作人员及进修医生均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上岗。

  (2)每月一次对医保专管员进行培训。

  (3)参加上级医保中心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医保管理制度 23

  (一)门诊的费用结算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统一采用广发社保(IC卡)或现金支付方式结算。由被保险人每次到门诊就医时,出示本人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或直接支付现金结算。

  2、属于特殊病种的门诊结算,收费员应核对被保险人的特定病种医疗卡,把相关的诊疗数据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上传到社保结算中心,根据返回的信息结算。

  (二)住院的费用结算

  1、被保险人入院时,住院收费处应核实被保险人的IC卡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并将资料及时市社保局。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上传资料的',应在获得有关资料的同时,报市社保局备案后,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2、被保险人出院时,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大医保结算系统,将相关的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结算中心进行结算,收取被保险人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的部分,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社会保险住院结算单上签字作实。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局与定点医院机构结算。

  3、每月的被保险人住院结算情况、收费明细资料和有关的住院资料应按时送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4、在被保险人办理住院登记及结算时,有任何疑问,收费员应文明用语,耐心解答,多向被保险人宣传新的医疗保险政策。

  医保管理制度 24

  1、做到就诊患者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病与症相符,所患疾病与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相符,药品与需要的数量相符,使用的药品数量、诊疗项目与费用相符。

  2、办理门诊收费时,如发现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应扣留卡,并及时通知医保办。

  3、应进行非医保支付病种的'识别,发现因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患者和因工负伤、生育、交通事故等患者使用医保卡就诊应及时通知医保办。

  4、严格执行医保管理中心制定的医保特定病种门诊的管理规定,依据诊断标准客观做出诊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正确使用特定病种门诊病历处方,认真做好记录。

  5、凡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医保范围以外的用药、治疗、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未经参保人员同意和签定协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医护方当事人负责。

  6 、医保目录内的同类药品由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的情况下,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

  7 、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终结检查制度。

  8 、认真做好医保目录通用名的维护工作。新购药品应及时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管理中心。

  9 、按时与银行日终对账,向医保中心上传结算数据,及时结回统筹基金应支付的住院费用,做到申报及时、数据准确

  10、做好医保网络系统运行正常,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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