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巷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盲巷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盲巷管理制度 1
一、瓦斯超限区、无人工作巷道、瓦斯尾巷、放炮贯通地点都要钉设坚固的.栅栏。
二、钉栅栏时,支架巷道要打两根立柱,非支架巷道要打四根立柱,在立柱上钉木板,木板条的间距不大于20厘米,栅栏高度不小于1.5米。栅栏上要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三、所有栅栏处的沼气浓度,都不得超过1%(回采工作机尾巷口栅栏除外)。
四、栅栏处设置牌板,瓦斯员每班认真细写瓦斯、二氧化碳含量以及瓦斯员姓名、日期。
五、所有井下栅栏,不经通风部门允许,不得私自拆开。
盲巷管理制度 2
(1)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部署及现场施工关,做到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要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供电,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2)矿井生产过程中一经出现盲巷,掘进区队及生产部门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3)盲巷的处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发生盲巷时,立即切断盲巷内的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人内。
2)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密闭完毕。
3)采取封闭措施处理盲巷时,密闭前5m范围内都必须切断通向盲巷内的所有管线、铁道,抽放管不能切断时,必须进行绝缘处理,杜绝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4)栅栏或密闭应设在离巷道口小于2m的支护完好、四周煤岩坚固的地方,密闭的建筑标准和质量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规定。临时停风的盲巷由生产班组长或瓦斯检查员设置临时栅栏,下一班由通风部门设置永久性栅栏,密闭前也必须设永久性栅栏。永久性栅栏的设置:巷高小于或等于1.8m时,全断面设置栅栏;巷高大于1.8m时,设置高度不低于1.8m的栅栏。栅栏孔的`规格不大于200mm×200mm,并牢固可靠。
5)盲巷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时,必须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4)盲巷必须设“禁止人内”牌和检查记录牌,同时建立台账,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处理方法、检查时间、检查人、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负责人和完成时间、消除时间等。
(5)盲巷必须定期检查:已密闭处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1次密闭的质量情况及密闭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用栅栏处理的盲巷,每天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m处至巷道口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栅栏、密闭有问题或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时,必须按规定处理。
(6)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方法进行。
(7)盲巷管理要做到现场牌板、台账、采掘工程图、通风系统图“四对号”。
盲巷管理制度 3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5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和通风部门;贯通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通风部门下达透窝通知单。
2、生产和通风部门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拖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别报送矿调度室、安全部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4、临近透窝时,相向或垂直贯通的巷道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头停工撤人,保持通风。
5、临近透窝时,每次放炮,都必须对透窝点两侧巷道气体进行检查,只有在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放炮。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并在入口处设专人警戒。
6、贯通老塘老巷时,在距贯通点5米净煤柱时,打超前钻孔探明老塘内的瓦斯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瓦斯浓度超过1%时禁止放炮。
7、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进行贯通工作时,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8、贯通前系统内所有设施必须提前到位。确保贯通后能立即投入使用。
9、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只有在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0、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设警戒。
11、通风部门要做好贯通措施的实施记录备查。
盲巷管理制度 4
1、生产科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关和施工程序关,杜绝任何形式的盲巷出现。
2、出现盲巷,通防队按规定设置栅栏,对不用巷道进行永久封闭时,必须作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临时封闭的盲巷必须揭示警标、切断电源,安检员每天在警标处检查一次有害气体情况,因没及时汇报和未及时封闭处理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恢复施工时应制定专门的恢复通风措施。
3、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止工作,停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后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或达到3%时,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的.浓度,不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在24小时内用木板予以封闭。
4、只打栅栏的盲巷,栅栏位置设在距巷道口5米处,并全断面封闭,栅栏孔规格不大于200×200㎜,要钉的牢靠,警标要醒目。
5、凡密闭或打栅栏的盲巷,必须编号建立台帐,通风科填入通风系统图,封闭的盲巷,每次安全检查都要安排有关人员检查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设置检查点,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瓦斯,填写瓦斯牌板,并记入台帐。
6、通风科对盲巷管理实施严格的监督和检查制,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
7、当掘进巷道接近或与盲巷贯通时,地测科要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盲巷管理制度 5
1、采煤工作面上、下盲巷(上、下隅角)必须及时回收、盲巷长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
2、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米)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的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3、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连续进行回收、封闭。
4、临时停工、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工作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并按《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5、封闭的盲巷必须在密闭前断开铁道。
6、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7、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采空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观察采空区内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进行气体分析。
8、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2、通风、机电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通风、机电技术员、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3、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种类、数量,电缆敷设路线,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4、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5、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并要爱护、保养好。
6、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保持按规定设置。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7、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10天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10天进行一次测试。
8、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9、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或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11、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有关矿长、安全监控通风、机电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汇报。
12、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13、通维段、生产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通维段要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14、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盲巷管理制度 6
1、在工程设计和施工安排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凡因地质、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盲巷的,由技术矿长程师组织分析事故,采取处理措施。
2、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
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100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由于临时停电造成的临时停风(小于24小时)的地点恢复通风时,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规定时,按有关规定组织排放瓦斯。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提前制订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措施,并报技术矿长批准后,组织排除盲巷内积聚的瓦斯。
3、采区报废的尾巷,要及时组织回撤,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
4、长度超过6米的盲巷要采取通风措施,否则必须予以封闭,长度虽不超过6米,但有可能积聚瓦斯的地点,也必须进行通风或予以封闭,封闭剩余的.尾巷,要在巷道口打上栅栏,禁止人员进入。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封闭附近的瓦斯。
5、盲巷管理要实行登记制度,表格内容包括:封闭时间、长度、巷内支护形式、断电、封闭前瓦斯涌出量等有关内容。盲巷内的支架和其它设备已回撤,且该盲巷永不复用的,可进行注销。
盲巷管理制度 7
1、盲巷范围的划分,属下列情况之一均为盲巷。
⑴、井下长度超过6米,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
⑵、密闭墙、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超过6米的巷道。
⑶、非全负压通风巷道长度超过3米,而又不通风的'巷道。
⑷、全负压通风巷道由于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阻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未及时修复,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巷道。
2、对盲道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⑴、要从设计上、施工中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⑵、与生产无关的报废盲巷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⑶、临时停工的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⑷、长期停工的独头巷道内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氧浓度低于18%,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长期不用的盲巷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密闭完毕。
⑸、所有盲巷由救护队员配用氧气呼吸器定期进行检查,每旬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栅栏、密闭的质量、密闭内外气体成份(ch4、co2、co、o2)、温度等进行检测和分析,救护队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并抄报通风工区。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⑹、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护、拆除,均由通风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和密闭。栅栏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及时撤出,严禁在栅栏内外堆放设备、材料及杂物。
⑺、已密闭的盲巷、密闭前必须打栅栏,挂检查记录牌;设置栅栏的盲巷要挂警标牌和检查记录牌。除配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员处,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栅栏内。
⑻、所有盲巷必须做到四断:即断轨道、断架线、断电缆、断管路。
⑼、盲巷要恢复作业时,必须首先由救护队探明情况,根据内部各种气体浓度大小,制定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⑽、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或盲巷管理台帐,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盲巷的位置。自然消失的盲巷应及时在登记卡或台帐中予以注销。
盲巷管理制度 8
第一条矿井生产、技术部门严把设计、部署及现场施工关,杜绝或减少盲巷产生。
第二条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实行“三专”供电,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条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向生产部报告,生产部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四条盲巷必须设禁止牌和检查牌,同时通风部门建立台帐。
第五条定期检查盲巷的密闭和栅栏的质量情况及其附近瓦斯、二氧化碳的`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进入盲巷检查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执行。
盲巷管理制度 9
1、凡是井下6 m以上不通风的独头巷道称为盲巷,技术管理中心在安排生产时,应避免出现盲巷。
2、若在生产施工过程中造成盲巷时,技术管理中心必须书面通知瓦斯防治中心,说明造成盲巷的原因和时间,瓦斯防治中心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安排进行处理。
3、对暂时停止施工的停风巷道、采区应设置栅栏,严禁任何人员入内,对永久报废巷道采用永久密闭进行盲巷管理。
4、密闭要设置距盲巷口6m范围内,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化进行施工,密闭前设置栅栏(距盲巷口不超过2m),并悬挂好说明牌、瓦斯检查牌、警标牌等。
5、瓦斯防治中心必须建立盲巷管理台账,对井下出现的盲巷进行定期检查,注明造成盲巷的.原因、时间、长度、管理方式等。
6、盲巷密闭前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写在检查牌上。
7、任何人不得随意打开密闭进入盲巷,当因工作需要进入盲巷时,作业单位必须提前编制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盲巷密闭、栅栏5m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材料等。
9、瓦斯防治中心每周对盲巷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设施损坏,要及时维修,防止人员误入盲巷。
盲巷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强化盲巷的安全管控,有效预防人员误入盲巷引发的窒息、中毒以及瓦斯爆炸等严重事故,切实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与职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下所有盲巷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秉持 “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在盲巷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促使责任落实到位,管理措施精准有效,管理过程严格规范。
二、盲巷定义及分类
(一)盲巷定义
凡是长度超过 6m 且未通风或通风状况不良的独头巷道,均称为盲巷。
(二)盲巷分类
临时盲巷:因临时施工等原因所形成的临时性盲巷,在施工结束后需及时进行妥善处理。
长期盲巷:由于地质条件等因素长期存在的盲巷。
三、职责分工
(一)通风部门
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盲巷通风管理措施,全力确保盲巷内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符合安全标准规定。
定期对盲巷开展瓦斯检查工作,实时掌握盲巷内瓦斯等有害气体的变化情况。
积极参与盲巷的封闭、启封等关键工作,并严格监督执行相关安全措施。
(二)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监督盲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参与盲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部门
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尽量避免形成不必要的盲巷。
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将盲巷情况报告给通风部门,并积极配合通风部门做好盲巷管理工作。
(四)施工单位
负责本单位施工区域内盲巷的临时管理,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按照规定及时封闭临时盲巷,严禁擅自延长盲巷长度。
积极配合通风部门等做好盲巷的检查、处理等相关工作。
四、盲巷通风管理
(一)通风措施
对于临时盲巷,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导风筒通风的方式,确保盲巷内风流稳定、畅通,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不超限。
长期盲巷应进行封闭处理,封闭材料应选用不燃性材料,封闭工作要严密,防止有害气体泄漏。
(二)瓦斯检查
通风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检查路线和时间间隔,对盲巷进行瓦斯检查。检查内容涵盖瓦斯浓度、氧气浓度、一氧化碳浓度等。
瓦斯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汇报。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三)通风设施维护
加强对盲巷通风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局部通风机、导风筒等通风设备正常运行。定期检查通风设施的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可靠。
五、盲巷安全警示
在盲巷口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 “盲巷,禁止入内” 等字样,并悬挂警示红灯。
警示标志应牢固、醒目,能够长期保持清晰可见。
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盲巷警示标志。
六、盲巷封闭管理
(一)封闭原则
临时盲巷施工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封闭。
长期盲巷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封闭方案,确保封闭安全可靠。
(二)封闭材料
优先选用不燃性材料,如砖石、混凝土等。封闭材料应具备一定的强度和良好的密封性,能够有效阻止有害气体泄漏。
(三)封闭施工
封闭施工前,应先将盲巷内的设备、材料等清理干净。
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封闭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封闭质量。封闭后应进行检查,如有漏风等情况应及时处理。
七、盲巷启封管理
(一)启封条件
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 1%,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1.5%,且稳定时间不少于 8 小时。
启封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二)启封程序
通风部门组织人员对盲巷进行通风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应采用限量排放的方法,控制风流速度,防止瓦斯积聚。
排放瓦斯过程中,应设专人在盲巷口及回风巷口检查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应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斯排放结束后,经检查确认盲巷内瓦斯等有害气体浓度符合安全规定,方可进入盲巷进行其他工作。
八、盲巷检查与隐患排查
(一)定期检查
通风部门每周至少对盲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通风、瓦斯、密闭等情况。
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对盲巷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二)不定期检查
各级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对盲巷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盲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三)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盲巷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明确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及时进行治理,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彻底消除。
九、培训教育
对涉及盲巷管理的相关人员,如通风工、安全检查工、施工人员等,进行专门的盲巷管理知识培训,使其熟悉盲巷的危害、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培训内容应涵盖盲巷的定义、分类、通风管理、安全警示、封闭启封、检查排查等方面的知识。
定期组织培训考试,检验培训效果,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盲巷管理知识和技能。
十、应急管理
制定盲巷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救援措施等内容。
定期组织盲巷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当盲巷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一、奖惩制度
对在盲巷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盲巷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附则
本制度由煤矿通风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盲巷管理制度 11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城市盲巷的管理,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盲巷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三)管理原则
遵循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科学管理” 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实现盲巷的有效管理。
二、盲巷定义
本制度所指盲巷,是指城市中通行不畅、易被忽视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狭窄街巷、死胡同或断头路等。
三、职责分工
(一)规划部门
负责将盲巷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体系,制定盲巷规划,明确盲巷的空间布局、使用功能、基础设施配套等要求。
依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对盲巷进行合理规划改造,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二)建设部门
按照盲巷规划和相关建设标准,组织实施盲巷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负责盲巷内道路、排水、照明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三)城管部门
负责盲巷的日常巡查和综合管理,维护盲巷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制止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盲巷内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占道经营行为,保障盲巷通行顺畅。
(四)公安部门
负责盲巷的治安管理,加强巡逻防控,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对盲巷内的交通秩序进行管理,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设施,确保交通安全。
(五)社区居委会
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盲巷的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参与盲巷的环境整治和维护。
收集居民对盲巷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促进盲巷管理水平的提升。
四、盲巷规划与建设
(一)规划编制
规划部门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编制盲巷专项规划,明确盲巷的改造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居民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建设标准
盲巷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确保道路宽度、坡度、排水等满足通行和使用要求。
完善盲巷内的照明设施,保证夜间照明充足,提高盲巷的安全性。
合理设置盲巷内的垃圾桶、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改善盲巷的卫生条件。
(三)工程验收
盲巷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五、盲巷维护与管理
(一)日常维护
建设部门负责盲巷内道路、排水、照明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完好。
城管部门负责盲巷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时清理垃圾杂物,保持盲巷整洁。
(二)安全管理
公安部门加强对盲巷的治安巡逻,设置监控设备,提高盲巷的治安防控能力。
对盲巷内存在的危房、危险边坡等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治,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环境整治
城管部门联合社区居委会,组织开展盲巷环境整治行动,拆除违法建筑,清理乱堆乱放,美化盲巷环境。
鼓励居民在盲巷内种植花草树木,增加绿化景观,提升盲巷的.环境品质。
六、信息管理与公众参与
(一)信息管理
建立盲巷信息管理系统,对盲巷的位置、长度、宽度、基础设施状况、管理责任单位等信息进行登记和更新,实现信息化管理。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盲巷的规划、建设、维护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公众参与
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居民对盲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定期组织居民代表召开座谈会,征求居民对盲巷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居民参与盲巷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七、监督检查与考核评价
(一)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盲巷管理监督检查机制,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盲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二)考核评价
制定盲巷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对各部门的盲巷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
八、附则
本制度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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