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时间:2022-12-14 20:13:25 制度 我要投稿

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安全操作规章制度1

  1、新员工上岗必须签定至少半年的师徒协议,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后并能熟练掌握本工种的操作要领,方能独立操作。

  2、员工在作业时必须按章操作,做到“三不伤害”。

  3、员工共同作业时有相互监护安全的责任。

  4、每套生产设备,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5、在用设备的操作规程,一季度组织操作者学习一次,人力资源科应保留学习记录。

  6、引进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7、同台设备需要多人共同操作应明确专人负责。

  8、操作人员不得甩掉任何保护装置,否则要追究责任。

  9、机电设备存在不完好、技术指标不达标,操作人员有权提出改造的要求,有安全隐患时有权拒绝使用。

  10、设备吊装、拆卸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11、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处理,处理不了应及时汇报。

  12、机械设备在维护、检修时,应挂标识牌板。

安全操作规章制度2

  1、做好临时工程机械设备的安装、试运转、拆除、运输、包装工作,

  2、负责临时排水管路、供水管路的安装。

  3、承担所有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注油,定期检查、修理、故障排除。

  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的运行、检修、试运转等各项规程规范。

  5、承担突击性抢修、安装、拆除等任务。

  安装电工操作规程

  1、安装电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设计图纸要求的安装程序、工艺、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3、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的规章制度,对设备、零部件等加强保管,确保完好无损。

  4、对整套整台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的规格型号、容量施工。施工前要作好检查、试验、测定,具有准确数据后予以进行,确保质量,

  5、设备装车下井时,需牢固安全可靠,避免撞击损坏设备。对易振、易损贵重设备,要轻拿轻放,运输中必须有专人保护,对怕潮湿的设备,要有防潮措施。

  6、在井口、井筒、高空作业,必须注意安全。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等要细心检查,佩戴齐全,精心操作确保安全。

  7、安装各种开关和控制设备,必须平整稳固,对防爆设备,要保护好防爆面。

  8、施工中,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禁止带电作业。进行试送电时,必须有试送电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共同进行,防止意外发生。

  安装钳工操作规程

  1、遵守各种安全规章制度,按照设计要求、程序、工艺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确保安全生产任务的完成。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试运转各项规程规范,对单项工程的具体技术措施,负责实施。

  3、负责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注油、修理、故障排除。

  4、负责临时工程机械设备和临时压风管路,排水管路的安装。

  5、严格按照图纸要求,精确计算尺寸,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安全操作规章制度3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并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操作规程。要求全体员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范围和方法严格执行。为加强叉车操作的安全,特制定本安全规程。

  二、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人员管理

  1.1、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经公司同意后方能驾驶,严禁无证操作。

  1.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2、车辆检查

  2.1、叉车作业前后,应检查外观,加注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

  2. 2、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性能。

  2.3、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

  2.4、叉车运转过程中应检查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2.5、叉车运行后还应检查外泄漏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3、启动管理

  3.1、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防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

  3.2、气压式制动的车辆,制动气压表读数必须达到规定值方可起步。

  3.3、叉车在载物起步时,驾驶员应先确认所载货物平稳可靠。

  3.4、起步必须缓慢平稳起步。

  4、行驶管理

  4.1、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mm, 门架须后倾。

  4.2、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太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阻物刮碰。载物行驶时,如货叉升得太高,还会增加叉车总体重心高度,影响叉车的稳定性。

  4.3、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4.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先出信号,并禁止高速急转弯。高速急转弯会导致车辆失去横向稳定而倾翻。

  4.5、内燃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

  4.6、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4.7、载物行驶在超过7°和用高于一档的速度上下坡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制动器。

  4.8、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9、叉车运行时,载荷必须处于不防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件挡住驾驶员的视线,此时应倒开叉车。

  4.10、叉车由后轮控制转向,所以必须时刻注意车后的摆幅,避免初学者驾驶时经常出现的转弯过急现象。

  4.11、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5、装卸管理

  5.1、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调整两货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物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志牌的规定。

  5.2、载物高度不得遮挡架驶员的视线。

  5.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5.4、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压物绷起伤人。

  5.5、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5.6、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5.7、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叉车上。

  5.8、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5.9、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5.10、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5.11、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5.12、禁止超载作业。

  6、作业管理

  6.1、严禁超载、偏载行驶。

  6.2、装卸货物时,即货叉承重开始至承重平稳以及相反的过程期间,必须启动刹车。

  6.3、作业速度要缓慢,严禁冲击性的装载货物。

  6.4、遵守“七不准”

  6.4.1 不准将货物升高做长距离行驶(高度大于500毫米)。

  6.4.2 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6.4.3 不准直接铲运危险品。

  6.4.4 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6.4.5 不准利用惯性装卸货物。

  6.4.6 不准用货叉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和进行维修工作。

  6.4.7 不准用叉车去拖其他车,如确实需要叉车牵引,则需经过行政组主任同意。

  6.5、停车后禁止将货物悬于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6.6、叉载物品时,货物重量应平均分担在两货叉上,货物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小件货物应放入集物箱(板)内,防止掉落。叉车所载物品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如出现遮挡驾驶员视线时应倒车缓慢行驶,如遇上坡则不应倒车行驶,应有一人在旁指挥货叉朝上前进。

  6.7、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货盘)和叉头,不要刮碰物品扶持人员。

  6.8、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叉车叉物升降时,货叉范围半径1米内禁止有人。

  6.9、搬运影响视线的货物或易滑的货物时,应倒车低速行驶。

  6.10、运货上货柜车前,应先观察货柜车与发货台是否靠紧,货车车轮是否按规定将三角木垫好,车厢里是否有人,估计货车的承重能力和货车与踏板的倾斜度,确认安全后再进行装卸。

  6.11、发现或损坏货物、设施要如实上报。

  6.12、为了保护驾驶人员,叉车装备有头顶保护装置。驾驶人员的身体包括手和脚都应该在保护范围之内

  7、停车管理

  7.1、尽量避免停在斜坡上,如不可避免,则应取其他可靠物件塞住车轮拉紧手刹并熄火。停放时应将货叉降到最底位置,拉紧后刹车,切断电路,并不能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上

  7.2、不能将叉车停在紧急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旁。

  7.3、叉车暂时不使用时应关掉电源,拉刹车。

  8、充电管理

  8.1、使用充电器时,要选用与叉车配套的充电器,要轻拿轻放。

  8.2、充完电后,应先关掉电源,再拉出充电器插头,并将充电器挂好,严禁随意放在地上。

  9、维修保养

  9.1、发现叉车有不正常现象,应当立即停车检查。不能自己进行修理。

  9.2、严禁在叉车启动的情况下进行维修、装拆零部件。当有机械问题的时候,不能自行维修叉车和装拆零部件,应关掉叉车并告知机械修理人员。

  9.3、严格按照公司的叉车保养、维修规程进行维保。

  三、叉车安全操作规程技术:

  1、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载荷范围内。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100mm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2、叉装时,物件应靠近起落架,其重心应在起落架中间,确认无误,方可提升。

  3、物件提升离地后,应将起落架后仰,方可行驶。

  4、起步应平稳,变换前后方向时,应待机械停稳后方可进行。

  5、叉车在转弯、后退、狭窄通道、不平路面等情况下行驶时,或在交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都应减速慢行。除紧急情况外,不宜使用紧急制动。

  6、两辆叉车同时装卸一辆货车时,应有专人指挥联系,保证安全作业。

  7、不得单叉作业和使用货叉顶货或拉货。

  8、叉车在叉取易碎品、贵重品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应采用安全绳加固,必要时,应有专人引导,方可行驶。

  9、以内燃机为动力的叉车,进入仓库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严禁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作业。

  10、严禁货叉上载人。驾驶室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严禁其他任何人进入或在室外搭乘。

  11、作业后,应将叉车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使货叉落至地面并将车轮制动住。

  12、在车底下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将内燃机熄火、拉紧手制动器并将车轮揳牢。

  13、车辆经修理后需要试车时,应由合格人员驾驶,车上不得载人、载物,当需在道路上试车时,应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试车牌照。

  14、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四、电动堆高车、叉车装卸堆垛时的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电动叉车的使用说明,穿戴适当的工作服、安全鞋等防护用品;

  2、起重前了解货物的重量,货重不得超过电动叉车的额定起重量;

  3、负责叉车的驾驶员不得允许未经认可的`人驾驶叉车或站到货叉及站台上,除操作面外,其它三面严禁站人,以防货物掉下来,造成伤害;

  4、起重包装货物时应注意将货物包扎牢固;

  5、根据货物尺寸大小,调整货叉间距,使货物均匀分布在两叉之间,避免偏载;

  6、货物插入货堆门架时应前倾,货物装入货叉后,门架应后倾,使货物紧靠叉壁,并尽可能将货物降低,然后才能行驶;

  7、升降货物时一般是在垂直位置进行;

  8、在进行人工装卸时,为了保证货叉稳定必须使用手制动;

  9、驾驶员驾驶时应尽量避免突然停车及快速换速行驶。

  10、当电动叉车货叉处于上部位置时,禁止移动叉车,只有在拾起或放下载荷时,才允许这样操作。载货行驶时货叉离地的最大高度不得超过300mm。 即行走与提升不允许同时操作。

安全操作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制造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第三章、叉车使用

  第十条、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

  第十一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领取叉车牌照: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2份);

  (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五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叉车作业人员(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九条、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条、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安全操作规章制度5

  一、目的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

  (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的工作。

  (二)操作人员的培训包括: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三)政工人事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操作证的有效性。

  (四)政工人事部门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五)单位内部培训由安全保卫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知识;特种设备事故的案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知识;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技术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六)参加委外培训(当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处分或扣奖。

  (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教育培训作为公司安全考核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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