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作业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14 15:22:22 制度 我要投稿

养护作业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养护作业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养护作业管理制度

养护作业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落实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保障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人员、设备以及车辆通行安全,根据《公路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划分为小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具体规定依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履行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审批养护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负责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方案组织施工;

  (三)协调、指导和监督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职责履行。

  第四条 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依照本规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依照本规定提交交通组织方案审查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及时查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全路网养护施工作业动态统计信息。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有关规定选择具备安全施工作业条件的养护施工作业单位;

  (二)与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并负责监督落实;

  (三)负责养护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本规定组织编制和报送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

  (五)依照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以及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组织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

  (六)及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信息;

  (七)负责养护施工安全标志、设施的设置,通过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批准的交通组织方案具体落实;

  第六条 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施工安全作业规程培训和教育;

  (二)设置养护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养护施工交通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养护施工地点,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起止时间,交通管制方式,管制路段的起止桩号,现场交通标志布置方式(含文字和图表),应急预案;

  (四)严格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方案以及相关安全生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五)按经营管理单位要求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设置养护工程施工安全设施;

  (六)负责养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的维护及现场管理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申报养护施工作业方案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应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向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申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审查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二)凡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24小时以上10日以下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应征得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的书面同意。执法机构应在受理申报24时小时内回复,否则视为同意。

  (三)高速公路抢险作业应按有关规定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执行。抢险施工组织预案(包括交通组织方案)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编制,报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备案。情况紧急的抢险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通行安全的前提下,先期安排抢险施工。

  第八条 大修工程、需半幅或全幅断道施工的小修保养和专项工程以及在同一施工区域占用行车道超过10日的养护施工工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提前5日向社会公布,并应按规定时限组织施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公告应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同时通过交通电台滚动播出,并通过相应的收费站及路段可变情报板及时提醒车辆合理选择路线。

  第九条 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出施工区域不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

  (二)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

  (三)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

  (四)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

  (五)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养护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

  (二)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工作装(套装),管理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橘红色背心;

  (三)乘坐施工单位车辆(货车除外)进出施工现场;

  (四)不准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控制区以外;

  (五)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

  (六)不得随意横穿高速公路;

  (七)不得有违反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护施工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由养护施工作业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给予积极指导与协助。

  (二)断道施工区段原则上不能超过3公里,每一施工区段施工期限应严格按审批方案执行,上一施工区段结束后,方可开始下一施工区段施工。

  (三)在车辆运行高峰期,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及时到施工现场指挥交通,会同经营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当发生严重交通阻塞时,应利用可变信息板等信息渠道及时发布限流、分流信息,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施工作业时,施工作业单位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五)在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抢险)作业时,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第十三条 桥梁、隧道养护施工作业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桥梁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首先调查掌握架设在桥面上下的各种管线的布设情况,并注意保护公用设施(煤气、水管、电缆、架空线等),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二)在桥梁栏杆外进行作业时,须设置悬挂式吊篮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三)桥墩、桥台维修时,应在上、下游航道两端设置安全设施,夜间须设置警示信号,必要时应由经营管理单位与有关单位联系,取得配合。

  (四)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宜选择在交通量较小时段进行;

  (五)进行隧道养护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测隧道内一氧化碳、烟雾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及能见度是否会影响施工安全,并负责检测隧道结构状况是否会影响作业安全,如有危险,应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2、经营管理单位应负责检查施工道信号灯布设是否准确、明显,施工标志设置是否规范;

  3、养护施工作业单位应对养护施工作业机械、台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在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反光标志,在台架周围设置防眩灯,将作业现场的轮廓反映出来。

  (七)在隧道内进行登高堵漏作业或维修照明设施时,登高设施的周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须系好安全带。

  (八)对隧道衬砌局部坍塌进行养护施工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九)隧道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作业或取暖。

  (十)电力设施等维护有特别要求的,应按有关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在夜间或隧道内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的,应保证养护施工路段内的照明满足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雾天不得进行养护施工作业。确需雾天进行抢修时,经营管理单位应报告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封闭交通后方可作业;所有安全设施上须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第十六条 抢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异常气候等造成险情时,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修复。

  (二)抢险作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在工作区两端设置安全设施。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

  (三)设置抢险作业控制区后应尽快消除交通障碍和不安全因素,恢复公路畅通。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单位及其施工人员不按施工组织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与规程施工、违反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生产合同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依法解除合同、清退出场以及上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履约企业名单等措施。

  第十八条 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和违反安全生产义务,造成事故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穿、跨越高速公路的交叉施工,其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渝交委路〔20xx〕25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养护作业管理制度2

  公路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点多、面广、线长,任务十分繁重,搞好安全生产,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避免工伤事故,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极为重要。为保障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道班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3、道班的工作车辆应有由驾驶证的人员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作业,严禁车辆在危险处停留。

  第二条公路养护安全作业应注意的事项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服,或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在检查中若发现道班上路作业人员无穿着安全标志服的,每人每次罚款100元。

  2、在山体滑坡、塌方、山体经常掉石、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3、作业人员操作特种养护机械,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4、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养护作业人员应注意作业场地的环境卫生,不要乱丢乱放杂物、垃圾,尽最大努力减少环境污染。

  5、严禁在作业时乱丢火种;不准穿高跟鞋、拖鞋和赤脚上路作业。

  6、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在山坡下养护维修作业时,应注意观察山体的变化情况,保护自身安全。

  7、当养护维修作业区处于视距不良的路段时,应在维修作业区前后明显位置设置施工标志。当对整个路面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修筑临时交通便道,以保证车辆通行。

  第三条清扫养护作业应注意事项

  1、严禁在能见度差(如夜晚、大雾天)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2、凡需占道进行作业的,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如遇大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必须停止清扫养护作业。

  第四条公路巡查应注意的事项

  1、各道班的养护人员每天要坚持上路巡查,巡查的次数每天不少于一次。公路巡查必须做到定时、定向、线路,进行检查时,必须做好检查记录。

  2、各道班养护人员要把当天巡路的情况汇报班长,并认真填写好《道班巡查日志》,记录员和班长应签名,认真做好《道班巡查日志》的归档工作。

  3、全面检查公路路面及沿线公路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按职责范围及时处理,超出范围的应及时上报段部处理,防止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养护作业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焦桐高速平顶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证安全、快速施工,结合省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条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负责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厅负责。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意见,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建立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快疏导车辆,保障畅通。并主持和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按规定上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道路设施处于良好通行状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完成省交通厅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 安全生产制度

  (一)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施工、检测等单

  位,必须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二)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员,制定严密的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养护部门、监理单位批准,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从业单位必须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四)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应对养护施工的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如人员设备进出场方式、施工工作面人员设备的行为规则、原材料混合料的运输要求、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贯彻到每一施工人员;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五)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及进场过程中,严禁任何车辆、机械利用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掉头;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六)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监理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穿着反光标志服;作业机械(养护施工单位自有)必须涂以桔黄色,并安装黄色警灯和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3、同侧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5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1公里(含渐变段);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2、养护施工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必须停放在施工作业区内,且应摆放整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养护作业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焦桐高速平顶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证安全、快速施工,结合省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条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负责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厅负责。

  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意见,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建立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快疏导车辆,保障畅通。

  并主持和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按规定上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道路设施处于良好通行状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完成省交通厅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 安全生产制度

  (一)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施工、检测等单 位,必须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二)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员,制定严密的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养护部门、监理单位批准,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从业单位必须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四)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应对养护施工的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如人员设备进出场方式、施工工作面人员设备的行为规则、原材料混合料的运输要求、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贯彻到每一施工人员;

  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五)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及进场过程中,严禁任何车辆、机械利用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掉头;

  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

  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

  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六)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监理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穿着反光标志服;

  作业机械(养护施工单位自有)必须涂以桔黄色,并安装黄色警灯和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3、同侧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5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1公里(含渐变段);

  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2、养护施工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必须停放在施工作业区内,且应摆放整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

  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

  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

  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养护作业管理制度5

  为了加强焦桐高速平顶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证安全、快速施工,结合省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条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负责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厅负责。

  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意见,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建立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快疏导车辆,保障畅通。

  并主持和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按规定上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道路设施处于良好通行状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完成省交通厅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 安全生产制度

  (一)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施工、检测等单 位,必须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二)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员,制定严密的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养护部门、监理单位批准,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从业单位必须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四)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应对养护施工的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如人员设备进出场方式、施工工作面人员设备的行为规则、原材料混合料的运输要求、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贯彻到每一施工人员;

  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五)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及进场过程中,严禁任何车辆、机械利用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掉头;

  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

  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

  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六)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监理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穿着反光标志服;

  作业机械(养护施工单位自有)必须涂以桔黄色,并安装黄色警灯和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3、同侧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5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1公里(含渐变段);

  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2、养护施工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必须停放在施工作业区内,且应摆放整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

  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

  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

  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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