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17 09:04:40 制度 我要投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范本(通用5篇)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1

  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的统一部署,新财务会计制度于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得到了执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也增加了对其医疗卫生方面的经费投入,而且也促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同时也强化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预算约束,使得收支划分更为合理,更加完善了其机构的激励机制,而这势必会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产生一定影响。本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制新财务会计制度特点,探讨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影响。

  医疗机构财务、会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等五项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推进,还有助于实现其财会信息的透明度和阳光化,促进其其财务信息准确性的提高,同时也可进一步促进其机构体制和机制综合改革进程的加快。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健康屏障,是新一轮医改的重点部分,其新财务会计制度也对其财务相关方面进行了新的规定。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制财新会制度的特点

  (一)促进预算约束机制的强化,层层落实责任

  在新制度中提出了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实施的预算管理办法。相比对对《医院财务制度》的废止,新制度中进行了“绩效考核补助”的增设,重点要求机构进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及所需经费的分配。预算管理也重点要求以收定支,对于有条件的基础医疗机构可采取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措施,并对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因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和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所以在财务管理体制上也予以了制定,还针对一些卫生机构缺乏财务核算人员和机构情况予以了会计委托代理记账的措施。

  (二)加强收支的合理划分,体现职能定位

  在颁发的新制度中,明确指出将上级补助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收入,也在会计核算流程中进行了各补偿渠道的资金流程的清晰反映。结合其机构实际情况予以医疗、卫生服务的职能定位,进行支出科目的设立,为了满足基础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现实要求,增设“待摊支出”,从而更加准确、客观的核算。根据医药卫生改革精神,在医疗收入中计入药品收入,将药品支出纳入医疗卫生支出中。

  同时也对政府予以其基本建设及设备足额安排的补偿机制进行了体现,并单独在补助支出中反映政府所承担的支出。

  (三)促进资产的规范管理,强化财务风险

  为了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简化会计核算、财政补偿机制、预算编制管理要求的需要,将长期资产取得时直接计入成本中,对于期限超过3年的应收账款,应该按照具体流程报批后核销。还需要对其机构的对外投资进行严格禁止,加大对购置大型设备和借款等方面的控制,并严格落实其论证报批程序。并遵循集中管理原则,不断提高自身资产使用效率,同时对各类收支进行合理划分和核算,避免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出现,通过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保障其公共医疗卫生的社会效应。

  (四)结合绩效工资,设立奖励基金,建立激励机制

  新制度中提出将奖励基金增设到其卫生机构的专用基金中,其机构只要进行了相应预算管理方式的落实,并达到了合格的绩效考核后,就能够根据其具体收支结余进行相应比例基金的提取,同时,通过与绩效工资结合,作为职工绩效考核奖励,从而建立奖励机制,达到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目的,从而使医务人员自主参与到医改中,并服务于医改,促进医改的深化。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的影响

  (一)促进医防并重运营模式的形成

  新制度中提出了专业基金中奖励基金和绩效工资的结合,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机构有动力重新配备财力、物力、人力,加强防保工作,从真正意义上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将公共卫生服务所支出构成清晰的反应出来,为公共卫生服务等公益性支出的全面计量提供了重要依据,为公共卫生服务的建立健全提供了基础资料。从实际生活这一层面出发,新财会制度促进了医防并重运营模式的形成。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管理

  新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下实行,推行财务集中核算的方式,同时将委托代理记账制度实施于部分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预算管理与约束,在预算管理中纳入基层医疗机构所产生的收支,以此完善预算,也让其预算更严谨,避免支出随意调整等问题的出现,使医疗机构经济合法、合规,更加透明化,使机构的规范运用,新财会制度中强调审计、财政、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要进行财务监督,使内部监督制度更加完善,从而不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内部管理。

  (三)维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服务于百姓,服务于社会,为其提供所需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公立医疗主要定位是承担科研责任,解决疑难杂症等问题。医疗活动的公益性在“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指导方针下,是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全部经济活动的总准则,新财会制度对公共医疗和基本医疗的财政补贴机制进行区分,控制采购大型设备,禁止基层医疗机构对外投资,防治不合理医疗费用的上涨,从各个方面维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因此,新财会制度的实施,对维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具有重要意义。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

  基层卫生机构是我国最为基础的医疗卫生单位,在广大基层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其经营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其卫生水平的进步与发展。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基层卫生单位并不重视经济管理工作,导致财务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医疗改革的不断进步,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出现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带来了全面的改善。

  一、分析新财务会计制度对基层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影响

  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下,国家及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力度,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运转提供了更加充分的资金保障。一方面,这有助于调动相关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更充足的资金完善自身的医疗卫生服务,从而提高基层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基层人民带来更多的便利。

  其次,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绩效管理,提高医院整体管理水平。从目前情况来看,很多基层医院的财务管理素质并不完善。在医疗改革不断进展的过程中,这种问题的弊端充分暴露出来,影响了基层医院发展的进程。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医院财务管理将会进一步实现公开、透明化,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更加的清晰和明确,提高了医院内部的公平性,更有利于基层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也能够得到更有利的维护,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使得基层医院有更加充足的资金完善医疗环境、基础设施、人员团队等,继而提高了基层医院的医疗服务质量,切实为百姓服务。

  二、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医院财务管理的具体策略

  为保证财务管理工作质量水平的提升,需要让基层卫生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充分意识到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了解财务创新对医疗改革与业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意义。一方面,基层单位需要积极招收具备财务管理经验和能力的专业人才,突出财务管理工作在医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对于本院的财务管理者,需要加强理论与实践能力的培训,提高其财务管理的专业性,打造高素质的财务管理团队。另一方面,为保证医院财务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财务考核制度,定期对财务人员的工作能力、业绩成效进行考核与评估,并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优秀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予以相应的奖励,反之则要接受适当的处罚。

  其次,基层卫生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财务预算的管理,确保财务的收支平衡,尽可能扩大盈利空间。预算管理主要包括预算的前期编制以及后期执行两方面,而编制的合理性也直接影响了预算的执行度。为此,财务人员在编制预算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卫生机构在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复杂因素,包括基层的经济水平、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医院业务水平等。同时,预算编制者需要结合医院今年内的基础设施使用情况,科学预测阶段内医院人力和物力资源的使用情况,并套用人事部门工资定额标准和日常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计算生成,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严谨。在预算执行阶段,财务管理者需要严格把控各种资源的使用情况,如果实际支出与预算不符,需要及时找到具体原因并进行记录,提高下个阶段内财务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再次,基层卫生机构需要进一步提高对收入、支出和结余的管理水平,确保医院资金的充分利用。财务人员可以将这部分工作分为财务支出、财务收入、财务收支结余三方面管理内容。基层卫生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医疗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财务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新财务会计制度的标准,对这几项内容进行分别的核算,为保证准确性,每天都要进行收入清算,并在月底对收入情况进行总体的分析。财务支出同样需要在新财务制度的框架下展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两部分,进一步明确阶段内医院的成本及收益情况。收支结余的计算需要充分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新会计制度的相关标准。当收支结余为正的情况下,需要按规章制度提取专用基金。当收支结余为负的情况则需要通过事业基金弥补,不可以进行其他分配。

  最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人员需要充分的做好对负债资产的管理,主要从负债和净资产两方面展开,为确保基层医院的正常运行,财务人员需要定期对医院的资产状况进行清查,并将负债情况调节到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在新财务会计制度下,基层卫生机构需要进一步完善关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尽量减小医院面对的财务风险因素。同时,需要对医院的专用基金、事业基金、财政补助结余加强管理和统筹,将其应用到适当的地方,保证基层卫生机构的正常、顺利运行。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改变与活力,文中重点讨论了现阶段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展开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望与同行工作者一同交流探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安排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第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确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加强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办公室等。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第二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类环境的要求。

  (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page]

  (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

  第二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

  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对所有初次透析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每半年复查1次。

  第三十四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第三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对本机构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四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4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医院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医院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医院应当设置(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医护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八)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三、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应当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明确巡查人员、部位。

  医院住院楼(部)、门诊部等白天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楼(部)、急诊部夜间应当至少开展两次防火巡查,其他场所每日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楼(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加强消防设施和消防控制室管理。医院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且每年至少检测1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应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程序(见GB25506-2010)。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

  五、规范消防安全标识。医院应当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消防设施、器材应当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等处应当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当张贴记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的卡片或者记录。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医院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医护人员新上岗、转岗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应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医院对入院治疗的病员和陪护人员应及时开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七、建立志愿消防队。医院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并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训练。

  八、开展消防演练。医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九、严禁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场所;

  (二)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三)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四)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五)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六)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非医疗大功率用电设备;

  (七)室内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八)在门诊楼、住院楼(部)的外窗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5

  一、卫生管理要求

  1.制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门诊、住院诊疗相关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制定院内感染应对预案,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

  2.与当地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建立联络会诊机制;

  精神专科医院设立观察隔离病区,综合医院精神科设置应急隔离病室,新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此病区/病室观察14天后再转入普通病区/病室。有条件的机构,设立发热病区,在院感专家的指导下,改造门诊和病房隔离区,科学设置医务人员和患者通道及医疗垃圾转运通道,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3.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全员培训,掌握新冠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和防护措施,及时发现患者并转介到定点医院治疗,为定点医院提供精神科联络会诊工作,做到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4.采取严格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科学有序开展医疗工作,尽量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并尽量缩短住院时间。减少并严格管理医院出入口,暂停家属探视,限制陪诊人员数量。

  5.各部门密切协作,落实院内感染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所有区域均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换气,做好做实病区清洁和消毒管理,指定专人进行督导检查。

  二、预防性卫生措施

  1.加强诊疗环境的通风换气,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措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

  或安装排风设备,加强排风;

  也可使用合法有效的循环风空气消毒机。

  2.加强院区和人员管理,在医院入口处设置非接触式测温仪,在门诊大厅、电梯间、候诊室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放置速干手消毒剂。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均须佩戴口罩,同时加强手卫生。

  3.加强住院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照护,尽量减少外出活动,降低冲动行为发生的风险。

  4.加强住院患者的饮食管理,病房采用送餐制。餐(饮)具应当一人一具一用一消毒,餐(饮)具去残渣、清洗后,煮沸或流通蒸汽消毒15分钟;

  或采用热力消毒柜等消毒方式;

  或采用有效氯浓度250mg/L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消毒30分钟,消毒后应当将残留消毒剂冲净。

  5.门(急)诊的医务人员接诊不同患者时应当加强手卫生,严格洗手和/或手消毒。可选用含醇速干手消毒剂或醇类复配速干手消毒剂,或直接用75%乙醇进行擦拭消毒;

  醇类过敏者,可选择季铵盐类等有效的非醇类手消毒剂;

  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3%过氧化氢消毒剂、0.5%碘伏或0.05%含氯消毒剂等擦拭或浸泡双手,并适当延长消毒作用时间。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先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按上述方法消毒。

  6.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所有诊疗用品、物体表面和环境等均应当加强日常清洁消毒。尽量选择一次性诊疗用品,非一次性诊疗用品应当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耐热物品可选择化学消毒剂或低温灭菌设备进行消毒或灭菌;

  环境物体表面可选择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等消毒剂擦拭、喷洒或浸泡消毒。

  7.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与监测。对医务人员及后勤人员开展新冠肺炎诊疗、传染病分级防护、手卫生、医疗垃圾处理、环境卫生和消毒隔离等医院感染知识的系统培训。

  8.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包括物业、保安、食堂人员),与相关服务企业建立联防联控责任,严格管理派遣服务人员,规范手卫生、环境保洁和消毒操作流程。

  9.指导基层组织做好居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社区照护,对在封闭管理区居住的患者,采取送药上门、网络诊疗等方式,保障患者居家治疗。对于出现明显精神症状、情绪暴躁、或行为冲动等病情不稳定患者,有条件的要及时收治到隔离病区/病室,没有条件的要及时送至定点医院。

  三、个人防护

  1.隔离病区/病室工作人员应当加强个人防护,严格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或护目镜、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等。

  2.其他工作医护人员需做好标准预防,严格做好手卫生,尽量避免与患者近距离接触。

  3.严格按照“两前三后”的指征做好手卫生,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先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后再进行手消毒,洗手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操作进行。

  4.科学排班,避免过度劳累,杜绝带病工作;

  密切注意自身健康状况,出现不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隔离和就医。

  四、疫情防控策略

  1.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院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

  2.细化防控方案,加强就诊患者风险评估,调整常规诊疗服务,按照岗位风险和防护标准,严格细化医务人员分级防护和环境、物表消毒等防控方案。

  3.根据现状,制定应急预案,对病房可能发生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的情况,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应急处置方案》,并进行实操演练,确保各环节衔接通畅,及时对可疑病例进行有效研判、处置与转运。

  4.对新入院患者应当进行门诊筛查,详细询问新冠肺炎流行病学接触史,做好相关检查,对新入院患者,设置隔离观察病房,并制定相关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5.对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有疑似或者确诊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将患者转诊到定点医院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对暂时无法转出到定点医院的确诊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设置发热病区,请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综合性医疗机构派员会诊。同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隔离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医学观察14天,并彻底消毒病房。

  五、疫情防控措施

  1.加强门诊入口管理。设立门诊入口唯一通道,门诊入口和出口分列,工作人员和就诊人员通道分列。就诊者、陪诊人员及相关人员进入门诊诊疗区域前均须佩戴口罩和配合测量体温。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陪同人员,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如有),或建议去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2.严格预检分诊制度。门诊应当设置独立的预检分诊台,就诊患者进行手卫生和打喷嚏的健康宣教,就诊过程要求佩戴口腔,避免人群聚集。预检护士须询问所有就诊者的新冠肺炎相关流行病学史,同时询问是否有咳嗽、乏力、肌痛、腹泻等临床症状。无发热、临床症状及相关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在合理防护基础上,按门诊常规流程就诊。

  3.设立隔离诊室。疫情期间建议设立隔离诊室,用于满足有发热或流行病学重点监控对象的患者隔离和救治需要,隔离区域及诊室须与其他普通诊室区域相区分,设置从预检至隔离诊室的独立通道,避免穿过人群相对密集的候诊区。完成诊疗后由门诊部按照医院感染要求对隔离诊室及通道进行清洁消毒,医疗废物按规定处理。

  4.设置隔离病区/病室。设置观察隔离病区/病室,有条件的医院建议设置应急隔离病区,用于新入院患者的观察与隔离,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备有充足的应对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消毒和防护用品。

  5.加强病房管理,严格把握患者住院适应症,尽量缩短住院时间。疫情期间暂停现场探视,有条件的医院暂停病房医生出诊,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原则上不设陪护遵守医院规定每日进行健康监测。

  6.复诊、随访可以适当调整时限,或鼓励采用互联网医院等远程诊治途径。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处方药物时间,最长可开具3个月药量。

  7.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须收治在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精神病医院应当配合提供相应的联络会诊服务。

  8.出现疑似或确诊新冠肺炎的精神障碍患者所在精神病医院应当进行终末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技术指导。非专业人员开展消毒工作前应当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培训,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并做好个人防护。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1、培训制度

  (1)定期对医生、护士、医技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培训。

  (2)应对新上岗人员和实习生进行医院感染知识的岗前培训,并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培训内容:本岗位相关的医院感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医院的清洁、消毒与隔离;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医务人员职业安全与防护;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等。

  (4)医院感染专兼职人员每年至少参加省级或市级培训一次。

  (5)培训记录,永久保存。

  2、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管理

  (1)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由医疗机构统一采购。

  (2)购入时索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生产企业的销售人员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如销售企业销售应有生产企业给的授权书。

  (4)验看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并索取其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并加盖持有商的印章。

  (5)进行质量验收,建立购入登记账册。

  (6)用前应检查小包装的密封性、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进口产品应有相应的中文标识等,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不得使用。

  (7)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墙壁≥5cm。

  (8)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3、消毒药械的管理

  (1)购入时索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

  (2)合法企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4)生产企业给销售企业的授权书;

  (5)经销企业给销售代表的授权书以及销售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

  (6)建立进货验收和出入库登记账册;

  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基本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方法》、《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感染诊断标准》、《消毒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业务副院长领导的医院感染管理三级网络组织,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及时解决医院感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配备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3、加强对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采取前瞻性与回顾性调查相结合的综合性调查方法,定期汇总、分析监测资料,全面掌握医院感染发病率、常见感染部位、危险因素、高危科室等情况,从而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当出现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应积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遏制医院感染的流行与爆发。

  4、加强消毒管理工作,按要求定期进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和环境卫生学监测。

  5、加强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严禁一次性医疗用品重复使用。

  6、切实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7、抓住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对重点部门(如内窥镜、口腔科、手术室、供应室、产房等)的医院感染管理监控。

  8、加强对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使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化,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9、定期对医院医务人员、后勤行政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10、将医院感染管理质量纳入医院综合目标分类管理体系中,制定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指标与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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