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27 08:30:27 制度 我要投稿

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通用5篇)

  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1

  一、水库运行管理目的: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利用水资源提高工程经济效益。保障城乡居民的用水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工程运行管理对象:

  水工建筑物、各类监测设施、标志、防汛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城镇生活、建筑和工业用水。

  三、工程检查与观测

  检查观测是水库运行管理的两项基本任务,包括安全检查和工程观测。

  3.1检查与观测的一般要求

  检查观测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时间、项目、部位对工程进行全面、系统和连续的检查观测。各种相互联系的观测项目要配合进行。

  3.2观测要求

  要保证观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准确性。对每次检查与观测的现场记录、测值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如有突变现象,问题严重,要及时请示报告。

  3.3安全检查分为: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3.3.1经常性检查

  巡视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巡视时间、线路、内容、顺序和要求对水库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日常巡视检查。在汛期高水位时,应增加为每星期一次。对建筑物各部位进行经常性检查观测由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结果填入表一。

  3.3.2定期检查: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冻较严重地区的冰冻期和冰融期,对建筑物各部位应进行全面专门的检查。每年检查两次。检查结果填入表一。

  3.3.3特别检查当遇到特别情况(如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强风暴、库水位骤升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发生比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者出现其他危险迹象时,由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其结果填入表二。

  3.4经常检查必须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和检查内容:

  3.4.1主坝:应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先内坡、后外坡、最后排水棱体。具体内容包括:有无纵横裂缝、塌坑、滑坡及隆起现象;有无白蚁鼠洞,迎水坡有无风浪冲刷,背水坡有无散侵及集中渗漏;有无绕坝渗漏,坝址有无管涌迹象,排水棱体有无沉陷崩塌。

  3.4.2砼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

  注意有无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等现象,伸缩缝有无损坏,闸门止部是否完整,启闭机运转是否灵活,螺杆有无弯曲、锈蚀。

  3.4.3水流形态的观察:

  注意进口段水流是否平顺,栏污栅前漂浮物有无壅水或堵塞。

  3.4.4水库工程的经常性观测项目有:

  3.4.4.1主坝变形(位移)观测主坝浸润线观测、库水位观测、雨量观测、输水涵、溢洪道泄水量观测,具体要求;

  3.4.4.2库水位、雨量、放水量的观测,除每天定时进行外、

  还要根据水情、雨情变化加密观测。做到当场观测,当场记录,当场校对。

  3.4.4.3一般情况下,对测压管,沉陷位移的观测,每月必须进行一次。

  3.4.4.4经常性检查要固定专业人员负责,观测工作,必须按统一表格做好记录,还要求做好相应月报、年报和资料整编建档。

  四、养护修理

  4.1水库工程的养护分为:经常性的养护修理、岁修、大修和抢修。

  4.1.1经常性养护与维修根据经常检查发现的问题而进行日:常的保养和局部修补,保持工程完整。

  4.1.2岁修:根据汛后检查发现问题,编制岁修计划,报批后进行年度工程修复计划。

  4.1.3大修:当工程发生较大损坏,修复工作量大时,邀请科研、设计施工单位研究制定专门修复计划,报批后进行大修。

  4.1.4抢修:当工程发现险情,危及工程安全时,立即组织力量抢修,并同时上报主管部门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4.2水库养护的范围包括:坝顶的养护、坝体及护坡养护、溢洪道的养护、闸门及启闭设备的养护修理。

  4.2.1不得在坝面种植树木和农作物,不得在坝顶、坝坡上大量堆放物料,不得任意挖坑、建鱼池、打井、爆破或进行其他危害工程的活动。

  4.2.2水坝养护工作人员要对坝体各部的损坏进行小修大补,维护大坝的完整。

  五、调度运行

  水库的调度运行,是运用水库调蓄能力,科学的调度天然来水,使之适应防洪和供水需要,达到兴利除害的目的。水库防洪调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并为城镇供水储备水源。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现状,研究确定以下控制指标;

  5.1水库调度的原则是:局部服从整体,整体照顾局部;兴利要服从防洪,防洪兼顾兴利;全面安排,统一领导,把灾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将效益扩大到最大限度。

  5.2调度的内容: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行计划,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行,进行洪水预报。

  5.2.1在保证大坝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对洪水进行调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运行,应按各级防汛指挥部门的调度权限,施行分级调度。

  5.2.2调度要按照设计确定的兴利目标,合理调配水量,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利用效益。

  六、供水管理

  1.水库供源水给直来水厂。

  2.加强水库的卫生防护工作,防止水源水受到污染。

  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2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坝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

  水库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输水建筑物及监测、管理设施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负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库大坝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一)区域水文计算分析报告;

  (二)水量供、需评价分析结论;

  (三)水环境及生态环境评价;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水库大坝建设是否符合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兴建水库大坝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库大坝安全技术标准,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批:

  (一)经批准的水库大坝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环境评价报告;

  (三)经技术审查同意的水库大坝建设初步设计以及技术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取水许可文件;

  (五)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文件;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大型以上水电站和水库大坝建设申报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水库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设计和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以及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观测和管理设施的设计。

  前款设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库大坝,应当在扩建、改建或者除险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十条

  水库大坝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对质量不符合设计及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必须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

  兴建水库大坝,项目法人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依法完成确权颁证、树立界桩等项工作,并参与水库大坝施工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各阶段的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30米至5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划定;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水坝两端各按10米至30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划定;

  (三)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库大坝两端各按5米至15米划定,坝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划定;

  (四)库区(含水域)按照水库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下划定;

  (五)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围划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库大坝保护范围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一)按照坝顶高程线或者退赔线以上1000米划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岭划定。

  根据不同地质、地形、坝型实际,在确保水库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个别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保护范围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不再变更;达不到的,大坝管理机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划定。

  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必须经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

  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改建、扩建的,应当进行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通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并将以下材料报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建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经培训获得上岗证的管理人员。

  防洪除涝、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水库,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和附属的测量、观测、动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专用通信网络及其他设施等,由水库大坝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和侵占。

  库区非水库管理活动的船只不得行驶至水库大坝上游坝面20米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挖砂、取土、修坟、围垦、陡坡耕种等危害水库大坝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机电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事故处理等资料的工程技术档案,并做好水库大坝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

  第二十条

  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汛期水库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库大坝的洪水安全调度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一条

  水库大坝坝顶不兼做公路。确需兼做公路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满足水库大坝安全运行要求,并将以下材料报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

  (二)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回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25日内统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辖的水库大坝进行注册登记,并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与评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由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具有水库大坝安全评价资质的单位承担,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

  (一)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库大坝,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二)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或者坝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库大坝,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三)其他水库大坝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所管辖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报告及结论,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大坝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保坝安全的应急抢险预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条

  水库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

  (一)一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按照设计标准正常运行的坝;

  (二)二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规定,水库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

  (三)三类坝:实际抗御洪水标准达不到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的渗流破坏、结构稳定、施工缺陷等质量隐患问题,影响水库大坝安全,不能正常运行的坝。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二类坝、三类坝进行除险加固,优先安排资金,限期排除险情。

  二类坝、三类坝的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施工等,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水库因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的,应当降低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水库安全;水库因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应当报废。

  第二十八条

  水库的降低等别、报废实行分级、分部门审批的原则:

  (一)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国家管理的,由省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二)库容在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三)库容在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的,由县(市、区)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水库降低等别、报废的,应当向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二)水库降低等别、报废工程处理措施和资产、职工安置文件;

  (三)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书;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农业等部门审批的降低等别、报废的水库,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兴建水库大坝进行审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大坝改建、扩建进行审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兼作公路的水库大坝坝顶进行审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水库降低等别或者报废进行审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坝高15米以下或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大坝,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3

  渠道管理站实行统一管理、分段负责制度,由渠道管理站站长(承包人兼)负责渠道日常管理及维护、水费征收,并配合云山水库管理处协调与用水乡镇的关系;渠道管理站各段长对渠道分段负责;各段职工协助段长做好本段渠道的维护管理工作。

  一、岗位责任制度

  1、渠道管理站实行分段负责制度,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开、关闸,必须听从站长统一调度。

  2、防汛抗旱期间,各段职工必须24小时在岗待命;

  3、渠道负责人应不定期对渠道各段的日常工作进行巡查;

  4、各段责任人平时要保持所辖渠段整洁,做到定期清除所辖渠段杂草。

  5、农业用水期结束后,渠道工作人员负责渠道清杂、启闭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并协助渠道负责人完成水费征收。

  二、考勤制度

  1、为加强管理,在非放水期间,渠道工作人员每周五上午9:00之前到管理处打卡签到并对水库库区进行清杂等义务劳动,如当日没有义务劳动,渠道工作人员在管理处办公楼集中后可自由活动必须10点后签到离开;

  2、在汛期及有水运行期间,各渠段责任人每天至少巡查所管辖渠段一次,巡查时必须步行巡查,且每周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二次;

  3、无水运行期间,每周巡查1次并到指纹打卡机打卡签到;

  4、站长每月汇总指纹打卡机签到情况,根据签到情况发放职工工资。渠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巡查签到制度,如不能按制度定时签到,以旷工论处。一个月超过三次停发当月工资,每年超过十次待岗停发工资。遇大到暴雨等对渠道渡汛安全有重大影响时渠道各段负责人要24小时在岗,手机保持开机状态,确保随叫随到;负责打卡签到的必须严肃打卡签到纪律,如发现对签到情况进行隐瞒、包庇,负责打卡签到的每次罚款100元,并停发当月津贴;如发现站长进行隐瞒、包庇,站长每次罚款200元,并停发绩效工资。

  5、原则上不能请事假,病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示的证明材料,一天以内向站长请假,超出一天须向分管领导请假,请假须写出书面请假条,未得到允许的口头请假按旷工论处。

  6、由于渠道管理站工作情况特殊,平时工作强度低,暂不实行节假日及双休日。

  7、管理处的临时性任务必须按要求完成,参加义务劳动、会议等如有迟到、早退等现象,每人每次罚款20元,缺席按旷工论处。

  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4

  一、 一般规定

  1、 工程养护应做到及时消除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

  2、 工程修理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岁修:水库运行中所发生的和巡视检查所发现的工程损坏问题,每年进行必要的修理和局部改善。

  B. 大修: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作量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问题,有计划进行整修或设备更新。

  C. 抢修:当发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抢修。

  3、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4、 管理单位根据检查和监测结果,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计划批准后应按计划进行维修养护。

  5、 工程的维修养护应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6、 工程完成后,应按要求组织验收。

  7、 凡影响安全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8、 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批准下达的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9、 工程维修养护完成后,应及时做好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

  二、 工程养护

  (一) 坝顶、坝端养护

  1、 坝顶养护应达到坝顶平整,无积水,无杂草,无弃物;防浪墙、坝肩、踏步完整,轮廓鲜明;坝端无裂缝,无坑凹,无堆积物。

  2、 坝顶出现坑洼和雨淋沟缺,应及时用相同材料填平补齐,并应保持一定的排水坡度;坝顶路面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坝顶的杂草、弃物应及时清除。 3、 防浪墙、坝肩和踏步出现局部破损,应及时修补。

  4、 坝端出现局部裂缝、坑凹,应及时填补,发现堆积物应及时清除。

  (二) 坝坡、坝区养护

  1、 坝坡养护应达到坡面平整,无雨淋沟缺,无荆棘杂草滋生;护坡砌块应完好,砌缝紧密,填料密实,无松动、塌陷、脱落、风化、冻毁或架空现象。

  2、 干砌块石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及时填补、楔紧脱落或松动的护坡石料。

  2)及时更换风化或冻损的块石,并嵌砌紧密。

  3)块石塌陷、垫层被淘刷时,应先翻出块石,恢复坝体和垫层后,再将块石嵌砌紧密。

  3、 混凝土或浆砌块石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清除伸缩缝内杂物、杂草,及时填补流失的填料。

  2) 护坡局部发生侵蚀剥落、裂缝或破碎时,应及时采用水泥砂浆表面抹补、喷浆或填塞处理。

  3) 排水孔如有不畅,应及时进行疏通或补设。

  4、 堆石或碎石护坡石料如有滚动,造成厚薄不均时,应及时进行平整。

  5、 草皮护坡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经常修整草皮、清除杂草、洒水养护,保持完整美观。

  2) 出现雨淋沟缺时,应及时还原坝坡,补植草皮。

  6) 对无护坡土坝,如发现有凹凸不平,应进行填补整平;如有冲刷沟,应及时修复,并改善排水系统;如遇风浪淘刷,应进行填补,必要时放缓边坡。

  (三) 排水设施养护

  1、 排水、导渗设施应达到无断裂、损坏、阻塞、失效现象,排水畅通。

  2、 排水沟(管)内的淤泥、杂物及冰塞,应及时清除。

  3、 排水沟(管)局部的松动、裂缝和损坏,应及时用水泥砂浆修补。

  4、 排水沟(管)的基础如被冲刷破坏,应先恢复基础,后修复排水沟(管);修复时,应使用与基础同样的土料,恢复至原断面,并夯实;排水沟(管)如设有反滤层时,应按设计标准恢复。

  5、 随时检查修补滤水坝趾或导渗设施周边山坡的截水沟,防止山坡浑水淤塞坝趾导渗排水设施。

  6、 减压井应经常进行清理疏通,保持排水畅通;周围如有积水渗入井内,应将积水排干,填平坑洼。

  (四) 输、泄水建筑物养护

  1、 输、泄水建筑物表面应保持清洁完好,及时排除积水、积雪、苔藓、蚧贝、污垢及淤积的砂石、杂物等。

  2、 建筑物各部位的排水孔、进水孔、通气孔等均应保持畅通;墙后填土区发生塌坑、沉陷时应及时填补夯实;空箱岸(翼)墙内淤积物应适时清除。

  3、 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表面出现涂料老化,局部损坏、脱落、起皮等,应及时修补或重新封闭。

  4、 上下游的护坡、护底、陡坡、侧墙、消能设施出现局部松动、塌陷、隆起、淘空、垫层散失等,应及时按原状修复。

  5、 闸门外观应保持整洁,梁格、臂杆内无积水,及时清除闸门吊耳、门槽、弧形门支铰及结构夹缝处等部位的杂物。钢闸门出现局部锈蚀、涂层脱落时应及时修补;闸门滚轮、弧形门支铰等运转部位的加油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并定期加油。

  6、 启闭机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罩、机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完整。

  2) 机架不得有明显变形、损伤或裂缝,底脚连接应牢固可靠;启闭机联接件应保持紧固。

  3) 注油设施、油泵、油管系统保持完好,油路畅通、无漏油现象,减速箱、液压油缸内油位保持在上、下限之间,定期过滤或更换,保持油质合格。

  4) 制动装置应经常维护,适时调整,确保灵活可靠。

  5) 钢丝绳、螺杆有齿部位应经常清洗、抹油,有条件的可设置防尘设施;启闭螺杆如有弯曲,应及时校正。

  6) 闸门开度指示器应定期校验,确保运转灵活、指示准确。

  7、 机电设备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动机的外壳应保持无尘、无污、无锈;接线盒应防潮,压线螺栓紧固;轴承内润滑脂油质合格,并保持填满空腔内1/2~1/3。

  2) 电动机绕组的绝缘电阻应定期检测,小于0.5MΩ时,应进行干燥处理。

  3) 操作系统的动力柜、照明柜、操作箱、各种开关、继电保护装置、检修电源箱等应定期清洁、保持干净;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均应可靠接地,并定期检测接地电阻值。

  4) 电气仪表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保证指示正确、灵敏。

  5) 输电线路、备用发电机组等输变电设施按有关规定定期养护。

  8、 防雷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线(带)及引下线如锈蚀量超过截面30%以上时,应予更换。

  2) 导电部件的焊接点或螺栓接头如脱焊、松动应予补焊或旋紧。

  3)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Ω,超过规定值时应增设接地极。

  4) 电器设备的防雷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

  5) 防雷设施的构架上,严禁架设低压线、广播线及通讯线。

  (五) 观测设施养护

  1、 观测设施应保持完整,无变形、损坏、堵塞。

  2、 观测设施的保护装置应保持完好,标志明显,随时清除观测障碍物;观测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并重新校正。

  3、 测压管口应随时加盖上锁。

  4、 水位尺损坏时,应及时修复,并重新校正。

  5、 量水堰板上的附着物和堰槽内的淤泥或堵塞物,应及时清除。

  (六)自动监控设施养护

  1、 自动监控设施的养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定期对监控设施的传感器、控制器、指示仪表、保护设备、视频系统、通信系统、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等进行维护和清洁除尘。

  2) 定期对传感器、接收、输出信号设备进行率定和精度校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检修、校正或更换。

  3) 定期对保护设备进行灵敏度检查、调整,对云台、雨刮器等转动部分加注润滑油。 2、 自动监控系统软件系统的养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制定计算机控制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2) 加强对计算机和网络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防火墙。

  3) 定期对系统软件和数据库进行备份,技术文档应妥善保管。

  4) 修改或设置软件前后,均应进行备份,并做好记录。

  5) 未经无病毒确认的软件不得在监控系统上使用。

  3、 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或显示警告信息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并详细记录。

  4、 自动监控系统及防雷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养护工作。

  (七) 管理设施养护

  1、 管理范围内的树木、草皮,应及时浇水、施肥、除害、修剪。

  2、 管理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应整洁、完好。

  3、 防汛道路及管理区内道路、供排水、通讯及照明设施应完好无损。

  4、 工程标牌(包括界桩、界牌、安全警示牌、宣传牌)应保持完好、醒目、美观。

  三、 工程维修

  工程损坏,不能正常运作,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工程维修时,应由相应技术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报主管部门审批,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我库管理所负责工程维修的上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等工作。

  当发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抢修。抢修应通知主管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建立技术责任制。险情过后,应马上进行工程维修上报,对出险工程进行维修。

  水库蓄水的管理制度5

  一、为切实保证库区消防水池蓄水量及消防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库区消防蓄水及给水系统检验由库区安全生产负责人领导执行,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监督、检查,督导执行。

  三、消防蓄水及给水系统的检验每天必须进行一次,由当天值班人员完成,同时要记入库区安全检查记录表对应栏目中,发现问题要作详细记录并立即上报公司相关负责人。

  四、每周交接班时,要由交班人和接班人共同启动给水系统对消防蓄水池补充供水,要求必须达到标准水位。并且尽量启动一次非电消防水泵,以随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每月例行的库区安全检查中要对该项工作的落实进行检查,发现蓄水不符合要求,漏检或未作记录,均按巡更漏检处理,给予当事人经济处分的同时,追究库区安全生产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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