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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精选12篇)
在当下社会,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1
人员管理
1、为规范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3、本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事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6、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
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8、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1)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2)对违章违规的员工,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故停止操作特种设备一年及以上,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9、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10、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设备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管理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11、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1. 任职要求
技术知识与管理经验: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熟悉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和操作规程。
学历背景与资格证书:具有相关专业的学历背景和资格证书,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程师证书等。
组织协调能力与沟通能力: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有效指导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
责任心与应急处理能力:具备责任心和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能够及时有效处理各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2. 职责
制定制度与预案: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指导与监督:指导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监督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
培训与教育: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评估与检查: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验收与审查:参与特种设备的验收和待修工程的审查,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3. 培训制度
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等方面内容。
培训形式:采用多种形式,包括理论学习、实际操作、案例分析等。
培训周期:每年一次,持续时间为5天以上。
考核与发证:培训结束后,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任职要求
专业培训与证书:经过相关专业的培训,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知识与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结构、操作规程和事故处理方法。
职业道德与团队精神: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2. 职责
安全操作: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的操作。
应急处理:参与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
3. 培训制度
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结构、原理、操作规程、安全保护装置等方面内容。
培训形式:采用多种形式,包括理论学习、实际操作、应急演练等。
培训周期:每年一次,持续时间为3天以上。
考核与发证:培训结束后,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获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
其他相关规定
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从事管理工作。
教育培训: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不断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意识。
档案管理: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和台帐,及时组织或督促相关人员到负责考核的部门办理复审手续。
奖惩制度: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奖惩制度,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考核奖惩。
综上所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涵盖了从人员任职要求、职责、培训到考核发证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2
1.目的
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及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2.范围
适用于对特种设备购买、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管理及对特种作业人员适应岗位要求。
3.内容
3.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
3.2企业所购买及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必须带有相应的随机证明文件。
3.3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3.4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5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规定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检测检验报告,颁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3.6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转交与发包方,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3.7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3.8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3.9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3.10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3.11特种作业人员(电工、锅炉工、焊接工、水处理工、起重工、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术的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特种作业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准上岗。引进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4.引用文件
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记录
5.1《特种设备检测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度4
1、购置:工厂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购置国家定点厂家产品。
2、安装:特种设备危险性大、承压高,必须遵守市劳动局规定,请专业单位安装,及时办理“许可证”,自已允许安装的设备必须严格规范,仔细验收,认真试运转方可交付使用。
3、特种设备严格按使用说明管理。
4、特种设备要定人、定期检查。
5、特种设备有安全附件要保证灵活好用。
6、特种设备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国家规定机关考试,领取操作证,方可上机操作,操作人员来禁喝酒当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7、必须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有关设备要做好预防试验仪表要定期样对铅封。安技部门每月组织专家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查封或出具整改通知书,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应停用整改,经安技设备部门验收后启封使用。
8、熟练掌握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选聘、登记、职责、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工作。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保障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条件和待遇。安全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相关操作规程,主动接受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数量、类型、用途和使用环境,配备足够数量且具备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识别和防控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认可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人员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选用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相应专业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新入职人员需经过背景审查、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录用。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培训工作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应急培训。
(一)岗前培训针对新入职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二)在岗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内容涵盖设备维护保养、风险辨识、隐患排查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三)应急培训结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提升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 培训可采用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内部培训由单位内部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担任讲师,外部培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前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时间、地点、师资和考核方式。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直至考核合格。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绩效考核。
第十条 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中表现突出、避免事故发生的人员,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违章作业或因失职导致事故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岗位调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为每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违章记录、奖惩情况等。档案应及时更新,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保障锅炉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锅炉使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锅炉安全总监、锅炉安全员及锅炉作业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锅炉安全总监对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直接负责,牵头组织落实本制度;锅炉安全员协助安全总监开展工作,具体负责锅炉人员日常管理和培训组织;锅炉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主动参与培训考核。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四条 锅炉安全总监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锅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二)组织制定锅炉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三)对锅炉安全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其履职;
(四)组织开展锅炉安全风险评价,拟定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五)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锅炉安全管理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 锅炉安全员职责:
(一)建立健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
(二)组织制定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执行;
(三)组织开展锅炉日常巡检,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四)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检验及整改工作;
(五)负责锅炉人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锅炉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锅炉操作、维护和保养;
(二)作业前检查设备状态,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处理;
(三)主动参与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安全操作技能;
(四)如实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和作业日志。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二)技术知识类:锅炉结构原理、运行参数控制、水质处理、维护保养等;
(三)安全管理类:风险辨识方法、隐患排查技巧、应急处置流程等;
(四)实操技能类:锅炉启停操作、故障判断与处理、应急救援演练等。
第八条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授课+实操演练+案例分析”的模式。理论授课邀请行业专家或内部资深人员讲解,实操演练在专用实训场地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国内外锅炉安全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九条 培训周期:新入职锅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独立上岗;在岗人员每年开展1次在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锅炉安全总监和安全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专项管理培训。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培训考核和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由锅炉安全员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作业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设备操作规范性等;培训考核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开展,理论和实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过;年度考核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综合日常表现和培训考核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锅炉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培训、考核不合格仍上岗作业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锅炉人员专项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职责分工、培训记录、考核成绩、资格证书有效期、作业日志、违章记录等。档案由锅炉安全员负责更新和保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保障电梯使用安全,依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电梯使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司机、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维保人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电梯人员管理和培训的统筹工作,电梯使用部门配合落实日常管理要求,确保电梯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资质要求
第四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电梯安全管理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备识别电梯安全风险的能力,优先选用取得电梯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条 电梯司机和维保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电梯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维保人员应具备电梯结构原理、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专业技能。
第六条 根据本单位电梯数量和使用强度,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每5台电梯至少配备1名专职维保人员,每10台电梯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培训分类及内容:
(一)岗前培训:针对新入职人员,内容包括电梯基本结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流程、法律法规等,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二)在岗培训:每年开展1次,内容涵盖电梯维护保养新技术、故障案例分析、应急处置技能提升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三)专项培训:当电梯设备更新、操作规程修订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变化和改进要求。
第八条 培训组织:岗前培训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在岗培训和专项培训可由内部资深人员或外部专家授课。培训前制定详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和考核方式。
第九条 应急培训:每年至少开展2次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内容包括困人救援、火灾应急处置、停电应急操作等,提升人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优化应急预案。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二)监督维保人员开展维护保养工作,检查保养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定期组织电梯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四)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五)发生电梯故障或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电梯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电梯操作和维护保养;
(二)作业前检查电梯设备状态,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
(三)如实记录电梯运行日志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主动参与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严禁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擅自离岗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岗位调整。
第五章 考核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考核,直至合格。年度对所有电梯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电梯人员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业日志、维护保养记录、违章记录等。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预防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起重机械使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各类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人员、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起重机械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负总责,安全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和培训组织;起重机械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 人员资质与职责
第四条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需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五条 起重司机、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或配合的起重机械的结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二)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纠正违章行为;
(六)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信号指令进行作业;
(二)作业前检查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等设备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三)作业过程中密切关注设备运行状态和作业环境,防范安全风险;
(四)主动参与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作业技能和应急能力;
(五)如实记录作业日志和设备检查记录。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程》等;
(二)技术知识类:起重机械结构原理、性能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选择与使用等;
(三)安全操作类:操作规程、作业流程、风险辨识方法、隐患排查技巧等;
(四)应急处置类:起重机械故障处理、吊物坠落救援、人员伤亡应急救援等。
第九条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授课、案例分析、实操演练相结合的方式。理论授课由行业专家或内部资深人员讲解,实操演练在指定作业场地进行,模拟各类作业场景和应急情况,提升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条 培训周期:新入职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需在资深人员指导下实习不少于1个月,方可独立上岗;在岗人员每年开展1次在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专项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当起重机械型号更新、操作规程修订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变化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培训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培训考核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开展,理论和实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过;日常考核由使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作业人员遵章守纪、设备操作规范性、隐患排查能力等;年度考核综合日常表现和培训考核结果,对人员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起重机械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起重机械人员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业日志、设备检查记录、违章记录、奖惩情况等。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新和保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保障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依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类压力容器(含气瓶)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压力容器人员管理和培训的统筹协调,压力容器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技能培训落实,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资质
第四条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需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五条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压力容器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 根据本单位压力容器的数量、类型、操作难度,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于大型、高危压力容器,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作业人员。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培训分类及内容:
(一)岗前培训:新入职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压力容器基本结构、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规程、法律法规、应急处置流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
(二)在岗培训:每年开展1次在岗培训,内容涵盖压力容器维护保养、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新技术新规范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8学时;
(三)专项培训:当压力容器设备更新、工艺调整、操作规程修订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变化和要求。
第八条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学习+实操演练+案例研讨”的模式。理论学习邀请行业专家或内部资深人员授课,实操演练在专用实训场地进行,案例研讨结合国内外压力容器安全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升人员安全意识。
第九条 应急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压力容器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内容包括压力容器泄漏处置、超压超温应急处理、火灾爆炸应急救援等,提升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优化应急预案。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二)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压力容器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纠正违章行为;
(六)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压力容器操作、维护和保养;
(二)作业前检查压力容器的压力、温度、液位等参数及安全保护装置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三)如实记录设备运行日志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主动参与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安全技能。
第十二条 严禁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擅自调整设备参数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岗位调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考核,直至合格。年度对所有压力容器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压力容器人员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业日志、设备检查记录、违章记录等。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依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等各类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负总责,安全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和培训组织;压力管道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 人员资质与职责
第四条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需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五条 压力管道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或维护的压力管道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二)组织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压力管道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纠正违章行为;
(六)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压力管道操作、维护和保养;
(二)作业前检查压力管道的阀门、法兰、压力表等部件状态,发现泄漏、腐蚀等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三)作业过程中密切关注管道运行参数,防范安全风险;
(四)主动参与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作业技能和应急能力;
(五)如实记录作业日志和设备检查记录。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程》等;
(二)技术知识类:压力管道结构原理、材质特性、连接方式、安全保护装置等;
(三)安全操作类:操作规程、维护保养方法、风险辨识技巧、隐患排查流程等;
(四)应急处置类:压力管道泄漏处置、破裂应急处理、火灾爆炸应急救援等。
第九条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授课、现场实操、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理论授课由行业专家或内部资深人员讲解,现场实操在压力管道作业现场进行,模拟各类作业场景和应急情况,提升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条 培训周期:新入职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需在资深人员指导下实习不少于1个月,方可独立上岗;在岗人员每年开展1次在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6学时;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学时的专项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当压力管道系统更新、工艺调整、操作规程修订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变化和改进措施。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培训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培训考核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开展,理论和实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过;日常考核由使用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作业人员遵章守纪、设备操作规范性、隐患排查能力等;年度考核综合日常表现和培训考核结果,对人员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压力管道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无证上岗、违章作业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压力管道人员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业日志、设备检查记录、违章记录、奖惩情况等。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新和保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内机动车”)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保障场内机动车作业安全,依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场内机动车使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叉车、观光车、牵引车等各类场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场内机动车人员管理和培训的统筹工作,场内机动车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技能培训落实,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资质
第四条 场内机动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场内机动车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备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需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五条 场内机动车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熟悉所操作场内机动车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 根据本单位场内机动车的数量、使用频率和作业范围,配备足够数量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10台场内机动车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作业安全有序。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七条 培训分类及内容:
(一)岗前培训:新入职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场内机动车基本结构、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规程、法律法规、应急处置流程等,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
(二)在岗培训:每年开展1次在岗培训,内容涵盖场内机动车维护保养、风险辨识、隐患排查、作业场地安全管理等,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三)专项培训:当场内机动车型号更新、作业场地调整、操作规程修订或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开展专项培训,确保人员掌握相关变化和要求。
第八条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学习+实操演练+案例研讨”的模式。理论学习邀请行业专家或内部资深人员授课,实操演练在指定作业场地进行,模拟各类作业场景和应急情况,如车辆制动失效处置、碰撞应急处理等,提升人员实际操作能力。
第九条 应急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场内机动车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内容包括车辆故障处置、人员受伤救援、火灾应急处理等,提升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优化应急预案。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场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二)组织制定场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三)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场内机动车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纠正违章行为,如超速行驶、违规载人等;
(六)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置并按规定上报。
第十一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场内机动车操作、维护和保养;
(二)作业前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部件状态,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
(三)作业过程中密切关注作业环境和人员动态,防范碰撞、碾压等安全风险;
(四)主动参与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安全技能;
(五)如实记录车辆运行日志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二条 严禁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酒后作业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岗位调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考核,直至合格。年度对所有场内机动车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评价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立场内机动车人员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业日志、车辆检查记录、违章记录等。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保障游客生命安全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运行,依据《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过山车、摩天轮、旋转木马等各类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设备检查人员等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负总责,安全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和培训组织;游乐设施运营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 人员资质与职责
第四条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备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需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五条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设备检查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熟悉所负责游乐设施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二)组织制定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日常检查计划;
(三)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纠正违章行为;
(六)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置、疏散游客并按规定上报。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游乐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
(二)每日运营前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
(三)运营过程中密切关注设施运行状态和游客安全,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
(四)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如实记录检查和保养记录;
(五)主动参与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等;
(二)技术知识类:大型游乐设施结构原理、安全保护装置、电气系统、液压系统等;
(三)安全操作类:操作规程、日常检查方法、维护保养流程、风险辨识技巧等;
(四)应急处置类:游乐设施故障处置、游客疏散救援、人员伤亡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授课、现场实操、模拟演练相结合的方式。理论授课由行业专家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讲解,现场实操在游乐设施运营现场进行,模拟设备故障、游客突发状况等场景,提升人员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培训周期:新入职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64学时,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需在资深人员指导下实习不少于2个月,方可独立上岗;在岗人员每年开展2次在岗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20学时的专项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每逢节假日或旅游旺季前,应开展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培训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培训考核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开展,理论和实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过;日常考核由运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作业人员遵章守纪、设备检查规范性、游客服务安全等;年度考核综合日常表现和培训考核结果,对人员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大型游乐设施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大型游乐设施人员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业日志、设备检查记录、违章记录、奖惩情况等。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新和保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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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保障游客生命安全和客运索道安全运行,依据《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客运索道运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等各类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设备检修人员等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客运索道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负总责,安全管理部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度实施、监督检查和培训组织;客运索道运营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技能提升。
第二章 人员资质与职责
第四条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具备风险辨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需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第五条 客运索道操作维护人员、设备检修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相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作业人员应熟悉所负责客运索道的结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条 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建立客运索道安全技术档案,办理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
(二)组织制定客运索道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检修计划;
(三)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定期组织客运索道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五)监督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纠正违章行为;
(六)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处置、疏散游客并按规定上报。
第七条 作业人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客运索道的操作、检修和维护保养;
(二)每日运营前对客运索道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营;
(三)运营过程中密切关注索道运行状态和游客安全,及时处理突发状况;
(四)定期对客运索道进行检修保养,如实记录检查和保养记录;
(五)主动参与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八条 培训内容:
(一)法律法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客运索道安全监察规定》等;
(二)技术知识类:客运索道结构原理、驱动系统、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控制系统等;
(三)安全操作类:操作规程、日常检查方法、检修保养流程、风险辨识技巧等;
(四)应急处置类:索道故障处置、游客疏散救援、人员被困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 培训方式:采用理论授课、现场实操、模拟演练相结合的方式。理论授课邀请行业专家或设备生产厂家技术人员讲解,现场实操在客运索道运营现场进行,模拟设备故障、游客被困等场景,提升人员实际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 培训周期:新入职作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需在资深人员指导下实习不少于3个月,方可独立上岗;在岗人员每年开展2次在岗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项管理培训。
第十一条 每逢节假日或旅游旺季前,应开展专项培训和应急演练,强化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培训考核、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培训考核在每次培训结束后开展,理论和实操考核均合格者方可通过;日常考核由运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作业人员遵章守纪、设备检查规范性、游客服务安全等;年度考核综合日常表现和培训考核结果,对人员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客运索道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培训、无证上岗、违章操作等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客运索道人员专项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人员基本信息、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记录、考核成绩、作业日志、设备检查记录、违章记录、奖惩情况等。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更新和保管,确保信息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精准识别培训需求,规范培训计划制定流程,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人员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计划制定、实施与调整等工作。
第三条 安全管理部门为培训需求分析和计划制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配合提供培训需求信息,落实培训计划。
第二章 培训需求分析
第四条 需求分析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更新要求,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合规标准;
(二)实用性原则:基于特种设备实际使用情况、人员技能水平和岗位需求,聚焦实际问题解决;
(三)前瞻性原则:结合单位特种设备更新计划、工艺调整方向,提前储备相关技能人才。
第五条 需求分析内容:
(一)法规标准更新需求:跟踪国家及地方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的更新情况,识别人员需新增的知识和技能;
(二)设备更新需求:针对新增或更新的特种设备,分析人员对新设备操作、维护、管理的培训需求;
(三)人员技能需求:通过日常考核、现场检查、人员反馈等方式,识别人员现有技能与岗位要求的差距;
(四)事故预防需求:结合国内外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人员在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需求;
(五)岗位变动需求:针对新入职、岗位调整的.人员,分析其岗前或转岗培训需求。
第六条 需求分析流程:
(一)每年11月底前,安全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人员培训需求调查表》至各使用部门;
(二)各使用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组织填写调查表,汇总后上报安全管理部门;
(三)安全管理部门对各部门需求进行汇总、审核,结合法规更新、设备更新等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形成《特种设备人员培训需求分析报告》;
(四)需求分析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作为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的依据。
第三章 培训计划制定
第七条 计划制定原则:
(一)针对性原则:结合需求分析结果,针对不同岗位、不同技能水平的人员制定差异化培训内容;
(二)可行性原则:综合考虑单位生产任务、培训资源、人员时间等因素,确保培训计划可落地实施;
(三)系统性原则:兼顾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形成完整的培训体系。
第八条 培训计划内容:
(一)培训项目:明确培训名称、培训对象、培训类型(岗前、在岗、专项);
(二)培训内容:详细列出各培训项目的核心知识点和技能点;
(三)培训时间:确定各培训项目的培训周期、具体时间安排;
(四)培训地点:明确理论授课和实操演练的地点;
(五)培训师资:确定培训讲师(内部讲师或外部培训机构);
(六)培训方式:明确理论授课、实操演练、案例分析等具体方式;
(七)培训费用:估算各培训项目的费用预算;
(八)考核方式:明确培训后的考核方法和标准。
第九条 计划制定流程:
(一)安全管理部门依据审批后的培训需求分析报告,起草年度《特种设备人员培训计划》;
(二)征求各使用部门意见,对培训计划进行修改完善;
(三)培训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至各相关部门;
(四)各部门根据培训计划,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培训。
第四章 培训计划调整
第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
(一)国家法规、标准发生重大更新;
(二)单位新增或更新特种设备;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开展专项培训;
(四)培训资源无法保障原计划实施;
(五)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原计划无法执行。
第十一条 计划调整流程:
(一)相关部门提出培训计划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内容;
(二)安全管理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评估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调整申请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安全管理部门修订培训计划,并重新下发至各相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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