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20 11:39:59 银凤 制度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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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通用8篇)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局。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的创新应用信息化项目评选及奖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将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开展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监督交易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合肥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与市数据资源局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应根据合肥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总体规划,在市数据资源局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及方案制定、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上述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需报市数据资源局技术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要逐步进行迁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九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部门申报项目库(简称申报库)、市级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市级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

  申报库是指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储备库是指通过市数据资源局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立项库是指已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基于本部门、本行业需求,做好申报库项目的入库、初审和管理工作。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合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申报库中的项目可以常年申报、撤销,连续两年未提交审核的项目将自动取消,重新申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对申报库中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转入储备库,作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备选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储备库中选择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申请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必备材料。

  第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单位,结合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下发后,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立项审批,审批通过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立项批复,项目转入立项库。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重点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予批准立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确需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取消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变更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各项目主管单位开展执行。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自行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概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严格对政府采购过程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开展第三方评测的,评测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科学测评”的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月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市数据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论证。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数据资源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终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市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方案》,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或融资平台部门)、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集体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以下且低于该项目合同总价5%的,由市数据资源局下达初步设计方案变更批复;项目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或超过该项目合同总价5%(含)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验收要求,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市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首次支付时,硬件设备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硬件合同额的60%;软件开发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合同额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项目尾款和监理费用。

  第七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合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

  新建信息化项目中涉及需安排网络链路租赁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说明需求原因、链路数量、带宽要求和经费概算等情况。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在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作为新租和后续续租链路申报依据。已建信息化项目所涉及链路续租或变更,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对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受众面为全市性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九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数字化改革工作,规范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全面提升党政机关整体智治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化改革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数改〔20xx〕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xx〕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我县党政机关、示范区、开发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含各类上级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基础网络系统(含互联网、电子政务网、物联网、视联网等)、视频监控、电子信息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

  (二)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级)的服务于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场景应用系统,包括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及公共服务类等系统。

  (三)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级)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四)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障上述三类项目日常运转所产生的运行维护项目,包括系统及应用的每年日常运维、线路租赁(含有线、无线)、云资源租赁、第三方租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

  (五)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五万元(含)以下办公设备采购(包括移动存储、相机、摄像机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中含相关信息化项目且该信息化项目投资额五万元(含)以上的,其信息化项目应与主体项目进行剥离,剥离后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全省数字化改革要求与我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县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需求引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安全保密、务实高效”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县数改办负责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的统筹、预审、协调、督察推进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数字化改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绩效评价。

  县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技术评审、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和信息化项目的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县级财政资金(含各类上级资金)类项目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不再列入相关单位的年度预算,其中已实施的运维类项目按实际情况逐步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不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

  第七条涉密类信息化项目(含“912”工程相关项目)预算不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总预算,由各项目使用单位预算列支。

  第三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采用集中申报制,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县大数据局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按期提交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每年10月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预筛选,其中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由县数改办预审;其他项目由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联合预审,形成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十条通过预审的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县大数据局报县政府审议,确定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总额和实施清单。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大数据局统筹,作为安吉县绿色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统一招标。

  第十二条对投资总额大、实施难度高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信息化项目监理。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县大数据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监理单位,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各项目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前,各项目使用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大数据局评审。

  第十四条县大数据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较复杂项目10个工作日内),从投资预算、技术要求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其中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在评审意见中核定最终采购价,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在评审意见中核定预算价。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实施,由县大数据局、项目使用单位及承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以评审意见核定的最终采购价作为结算依据;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实施,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评审意见核定的预算价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大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项目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必须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在项目建成2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并向县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确认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县大数据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章项目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负责制。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对工程履行日常维护责任、质保责任,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对承建单位负责建设的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就建设进度、建设成效、是否满足预期等方面进行评估。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局应对信息化项目就资金使用、项目运行等方面开展项目绩效评估,作为项目使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对新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办公所需的设备采购和维护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一)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新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或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新区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能源、水利、交通、安全、教育、医疗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支撑传统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应充分依托雄安新区云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对数据资源进行编目汇聚共享。对雄安新区云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项目需求单位不得再新购或自建。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以及不符合新区网络整体规划的项目,新区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新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新区级信息化项目。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办)负责对新区级信息化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区级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数字办,做好新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会同数字办依照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新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报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新区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信息化建设的,应与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新区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数字办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提交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表、信息化项目申报书。数字办会同新区改革发展局,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新区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拟定下一年度新区信息化项目计划,报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新区各部门应将对应项目资料报送数字办备案。其中需新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系统、道路维护管理系统、综合管廊管理系统等),应参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按程序纳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需求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数字办提出初审意见,经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求单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条使用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项目需求单位应会同数字办依据年度计划开展信息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信息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数字办初审通过后,项目需求单位方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审。

  第十二条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批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

  对国家、省有明确审批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包括数据资源管理及数据资源编目等内容)、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应明确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接入,明确与新区云资源服务、块数据平台、物联网平台、公共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统一接入的技术路径和措施。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的评估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雄安新区数据目录设计规范》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四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应由数字办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对应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其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并予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要求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独立编制成册。数字办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开展系统整体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数字办。框架方案应确定项目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应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新区有关部门对需要三县共享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三县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新区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七条新区级所有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均应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具备招标条件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个月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和进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项目承建单位拨付资金,严格遵守财政有关管理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信息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项目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对使用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等的信息化项目,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在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自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市场力量,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三条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终止。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批复信息化项目建设总投资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经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一并附上项目验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财务支出情况等材料,涉及密码应用(包括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等)的,还应附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的第二年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使用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新区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的协同联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新区各部门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相关信息系统。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纳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且各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

  (三)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账务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对列入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新区改革发展局、数字办会同党政办公室、宣传网信局、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信息化项目运行安全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信息化服务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新区管委会所有。

  第四十三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三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解释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数字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加强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活动,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促进全区信息化工作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项目资金10万元以上构成系统的,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网络设备购置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政府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申报。

  第三条区直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需要区、镇财政资金配套的其他信息化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经信局”)。

  第五条区经信局是本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承担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初审、综合协调,组织可行性论证以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财政、发改、保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信息化项目申报

  (一)每年7月底前(即制定年度预算之前)向区经信局报送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填写《市吴中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区经信局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三)初步评估合格,由申报单位提交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技术设计方案(报告大纲见附件2),如是设备或软件采购,需附采购明细,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评;

  (四)经复评合格的项目由区经信局报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将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未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财政资金。特殊需要(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实施的项目或应急项目)的需经区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批准后,到区经信局办理相关手续,由区财政追加预算。

  第九条属于国家、省、市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使用单位在向上级有关单位办理申报手续后,需将相关项目资料报送区经信局备案。需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区直各部门、单位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且不需要区财政资金配套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手续。一次性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或单机版软件产品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单位需到区经信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坚持科学性、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原则。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审项目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将被评审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不得利用评审项目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者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范围及方式

  (一)对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上项目,由经信局召集组织专家评审会,评审会专家3~5人(应包括信息技术专家、监理专家、财务专家),由经信局通过专家数据库抽取确定。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派员参加评审会。

  (二)对于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项目,由经信局召集,发改局、财政局和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进行会审。

  第十三条评审主要内容

  (一)符合我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

  (二)采用的'技术成果在国内本行业技术领域中具有较高水平,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三)对相关产业发展或本领域信息化建设具有带动作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能解决信息化发展的实际问题;

  (五)项目建设单位明确,建设资金合理;

  (六)遵守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评审组给出评审建议、结论并确定是否要再次评审。项目建设单位须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的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报经信局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评审的费用,参照现行市经信部门标准实施,在区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要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七条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监理制。其余项目根据需要参照执行。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参与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从事信息化项目建设、设计开发、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国家或省、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关资质认证,并经过区经信局(信息化办)确认备案。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行政区域的单位优先。

  第十九条在进行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时,必须同时进行信息化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必须保证和满足信息化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二十条信息化项目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合同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实施方案进行,未经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

  第六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区经信局备案,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视情况抽查。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联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验收内容应包括系统建成后三个月的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单位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按验收组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经整改完善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财政预算的90%费用;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评价通过后,付清余款。

  第七章项目评价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实行后评价制度。区经信局制定年度新建信息化项目评价计划,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正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列入后评价项目。

  第二十七条信息化项目后评价主要的内容为:项目运行和维护情况、项目建设质量、施工方售后服务情况、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八条财政预算安排300万元(含300万)以上的专项支出,纳入财政绩效预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全区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由区经信局向区政府报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的,由区经信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八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市涉密工程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吴中区经信局负责解释、修订。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由吴中区机要保密局负责解释。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6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州县级统计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各县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统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评对象为全州4个县统计局。

  第三条、统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全州县级统计局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综合管理情况、基础建设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化应用情况及安全情况5个方面。

  1、综合管理情况(10分):信息技术部门人力资源建设情况,包括技术人员的`比例、技术培训的力度;信息化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情况;信息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2、基础建设情况(30分):软硬件及基层网络建设;人均计算机拥有情况;存储系统建设及使用情况、服务器资源整合使用情况等。

  3、建设资金使用情况(15分):在设备购置、软件开发、运行及维护方面资金投入情况;在统计行政、事业及专项调查中用于统计信息化的经常性支出资金情况。

  4、信息化应用情况(30分):在信息技术应用方面取得全省统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信息技术应用类);在软件开发、软件开发项目管理、年定报数据处理、专项调查数据处理及普查数据处理中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应用软件标准规范情况;在统计数据库建设中,突出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普查技术准备工作、数据处理工作、工作总结及其他特殊贡献情况;网上直报软件的使用情况。

  5、安全情况(15分):依据统计信息网网络安全考核内容,重点加强安全规划、安全建设及安全管理三方面内容。包括成立信息通报制度、配备专业管理员、制定安全规划书等方面的情况;防火墙系统状况、防病毒设施、机房安全符合相关标准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备份策略、应急预案、安全实践处理制度建设情况。

  第四条、州统计局成立统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评小组,负责全州县级统计局统计信息化建设综合考评工作。综合考评分为初评和综评两个阶段。初评阶段由计算站根据考评办法及相应考评指标对4个县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工作进行考评,并将初评结果报综合考评小组审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州统计局计算站负责解释,自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规范公司信息化管理,降低公司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化硬件、软件、耗材、系统、数据和安全等管理工作,指导公司的网络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规范设备和耗材采购配置引进流程,为公司的信息化系统健全完善和数据安全工作带给切实有效的方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化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项负责、职责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职能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工作,生产技术系统信息化管理参照执行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成立信息化管理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小组),负责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化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公司信息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查《信息化工程方案》,审核《信息化设备的配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公司各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化管理常设机构。负责组织拟定公司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承办公司信息化设备的采购、调配与回收,组织信息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负责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0a系统)建设、运营、维护和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统筹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组织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知识培训。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别负责权限内信息化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和软件系统维护及信息收集、汇总、整理、申报及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章:软硬件管理

  第九条:公司因工作需添置计算机及其他设备,应先根据项目状况和公司计划管理规定编写《信息化配置需求计划》,计划应详细说明使用目的、使用软件状况、配置计算机及外设数量、设备设施配置标准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常识。提交到办公室审核后,履行公司及中煤龙化公司采购计划审批程序。

  第十条:需求计划经批准后,公司权限内采购依据公司管理分工和采购规定,硬件设施采购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软件由申请部门会同办公室办理,所有信息化设备设施的型号、性能数据、厂商、供货商、购买日期等详细数据及软件信息,各使用部门均应以书面的形式带给给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各使用部门应加强信息化设备设施(含软件)的管理,落实专责制,严禁私自处置。

  第十二条:公司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计算机及辅助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在使用期内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计算机及辅助设施在使用中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损失由当事人所在的科室进行赔偿或由当事人赔偿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资源管理办法公司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公司信息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司各个科室因工作需要,添加或更换设备,应向办公室提交《信息化配置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后,由总经理审批后,办公室负责组织购置或进行调剂。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室的计算机及辅助设施变更后,办公室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维修和更换部件相关费用列入申请部门费用。

  第十七条:办公室应维护计算机及设备的注册信息和分布信息,确保每一设备的信息真实可查。

  第十八条:信息设备的淘汰、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负责淘汰或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置。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8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中小企业的会计信息电算化是促进其发展的关键。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会计电算化是指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充分利用计算机这一全新工具,促进电算化效率的提高。

  一、信息时代下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电算化应用滞后

  加强会计核算能力、促进收费管理合理化是信息时代下中小企业会计核算的主要任务。财务管理电算化使会计核算更加简捷方便。但中小企业受经济条件和运营状况的影响。电算化应用发展速度较慢,降低了企业在成本管理和项目管理上的效率。导致中小企业不能有效利用电算化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另外,信息时代要求企业的会计管理软件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会计人员不能正确理解会计规范,导致企业在安全监控上存在漏洞。在使用中,常出现错误代码和科目串户等现象,并且系统不能及时对问题进行报警,问题无法及时解决。传统的财务核算系统也无法自动生成年度报告,增加了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会计信息系统风险较高

  中小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忽视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会计信息核算系统存在明显的漏洞。主要体现为:会计信息系统的安防措施不健全,信息时代下很容易出现企业信息丢失现象,从而影响企业自身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互联网时代,各种病毒和侵蚀软件不断深入企业网站,而中小企业在电脑使用上无法做到专机专用,从而给病毒入侵提供了机会,威胁企业信息安全。

  (三)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无法适应信息时代电算化的需求

  传统的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依然停留在手工核算时代,无法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新时代下,会计核算在程序上和方式上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但传统的核算方式并未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同时,中小企业缺乏必要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导致责任划分不明确,会计信息极易丢失,影响企业正常的运营。

  二、信息时代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的实施

  (一)加强电算化网络建设

  基于企业电算化存在的问题,应在企业内部建立完整的电算化网络平台。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建立“单个中心、多点连接”的`核算网络,实现会计核算的网络化。从而为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实时的企业财务信息,促进核算核算效率的提高。

  (二)对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规范管理

  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电算化系统的规范性,应在企业内部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首先,应针对企业电算化系统在信息采集上存在的漏洞建立采集管理制度,包括密码权限的设置和会计账户专人管理措施。编制合理的科目代码,确保其可扩展性、唯一性和有效性,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同时,要加强系统的管理力度,严格控制私自操作现象。其次:企业应加强财务信息输出管理,采用专人管理的方案,确保信息输出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制定信息备份制度,并且要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性。

  (三)加强企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管理

  企业生存和发展依赖于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如何进行信息的采集是企业的重要任务。首先:建立中小企业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对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会计核算能力和管理能力。对企业电脑终端实施严格管理,坚决拒绝与企业运营无关的内容连接,对现代多样化的电脑病毒实施有效管理。其次:企业应实施权限分离策略,针对企业管理制度无法适应信息化时展的现状,采取保密原则和相互制约等原则。

  三、结束语

  会计电算化是计算机时代的主要产物,是企业会计核算和管理效率提高的重要措施。中小企业受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中小企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要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加强会计电算化管理,使会计核算和管理效率得到提高,从而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另外,专业会计核算人才的缺乏也是中小企业存在的问题。因此企业应培养专业的会计核算人才,以促进企业长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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