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06 08:32:15 制度 我要投稿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通用5篇),欢迎大家分享。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通用5篇)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估、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数据资源局。

  第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组织实施、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的创新应用信息化项目评选及奖励。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审批,负责将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开展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市公共资源监督交易管理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法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六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合肥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市信息化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与市数据资源局协商确定后,组织实施。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应根据合肥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总体规划,在市数据资源局的统筹指导下,做好规划及方案制定、推进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市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外网、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全局性、跨部门综合应用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市直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上述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各县(市)区开展上述项目建设时需报市数据资源局技术审核,确保与市级平台互联互通。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市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要逐步进行迁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九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部门申报项目库(简称申报库)、市级储备项目库(简称储备库)、市级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

  申报库是指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储备库是指通过市数据资源局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尚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和项目主管单位共同维护和管理。

  立项库是指已批复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基于本部门、本行业需求,做好申报库项目的入库、初审和管理工作。其中,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合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申报库中的项目可以常年申报、撤销,连续两年未提交审核的项目将自动取消,重新申报。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对申报库中的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转入储备库,作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备选项目。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储备库中选择本单位下一年度需要开展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申请列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必备材料。

  第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市直相关单位,结合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组织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编制,作为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的组成部分。市级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年度计划下发后,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报请市政府立项审批,审批通过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立项批复,项目转入立项库。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批复的项目单位,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通过的,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

  重点评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不予批准立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确需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取消的,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变更程序办理。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各项目主管单位开展执行。

  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项目主管单位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信息化运维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依据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自行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的建设内容及概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市财政局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审核政府采购计划。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严格对政府采购过程开展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开展第三方评测的,评测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科学测评”的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合同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

  项目主管单位应按月向市数据资源局报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支付情况。市数据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或阶段性论证。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数据资源局有权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因上述原因终止项目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将终止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数据资源局。市数据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市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方案》,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或融资平台部门)、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集体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变更造价少于100万元以下且低于该项目合同总价5%的,由市数据资源局下达初步设计方案变更批复;项目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含)或超过该项目合同总价5%(含)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二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验收要求,编制《合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市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向市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首次支付时,硬件设备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硬件合同额的60%;软件开发及其他部分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合同额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项目尾款和监理费用。

  第七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合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书》,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

  新建信息化项目中涉及需安排网络链路租赁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说明需求原因、链路数量、带宽要求和经费概算等情况。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在初步设计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作为新租和后续续租链路申报依据。已建信息化项目所涉及链路续租或变更,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对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的应用情况、数据资源共享情况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后续建设、运维资金安排以及信息化资金再投入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项目建设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项目建设单位不按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项目审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两类。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等项目。信息化运维项目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可用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源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受众面为全市性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外,其他有关部门自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投资额度、运行维护经费、经费渠道、信息资源目录、信息共享开放、应用系统、等级保护或者分级保护备案情况、密码应用方案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内容,其中改建、扩建项目还需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十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各有关部门对于需要地方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地方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部门所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子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所有中央本级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全口径纳入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应当在管理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管理平台汇总形成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云服务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八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十九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部门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加强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由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条 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全面统筹、共建共享、业务协同、相互制约、安全可靠,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部门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以下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管理范畴详见附件1),包括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三种类型。
  (一)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含),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建设应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实行“谁职责、谁申报,谁建设、谁管理,谁运维、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项目建设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开展网络安全测评和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以下简称安全和密码测评),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
  第六条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建设、运维、绩效评价、评审专家抽选、项目资金和进度确认审核等管理事项应依托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建设的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开展。
  第七条项目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评估立项、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数字福州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项目服务单位综合评价工作;负责项目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市大数据委核实进度拨付资金,协助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项目的归口管理,对本部门项目的规划、论证、申报、建设管理、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负总责。
  (四)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方案编制、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与绩效自评等。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担任项目业主单位时,应同时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业务系统,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担任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项目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框架方案要确定项目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一般由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第九条跨部门的公共性、基础性、公益性信息化项目,可由牵头部门梳理建设目标与需求后,报市政府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研究指定有关单位担任项目业主。项目管理参照牵头部门项目管理流程。
  第二章项目规划和立项
  第十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福州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福州信息化建设规划及顶层设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全市信息化规划总体框架的指导下,结合本部门所属领域的业务发展,制定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包括方案编制、内容审查、评审论证、项目申报、遴选立项等环节。
  (一)方案编制。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包含优先支持方向及限制建设内容、申报时限与流程、方案编制与评审论证要求,以及各类型项目的建议参考价格。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根据部门信息化专项规划,以统筹整合优化为原则,按照《申报指南》,指导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项目方案编制工作。
  1.使用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但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方案即《项目建议书》;
  2.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项目,项目方案包含《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技术方案》;
  3.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方案包含《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
  4.项目方案应当包含需求调查内容,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技术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维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项目技术方案》或可研暨初设应在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建议书》范围内编制。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申报指南》建议参考价格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报市政府审批。
  (二)内容审查。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在收到项目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涉及跨部门项目,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依据《申报指南》对项目方案进行内容审查,未经过审查的方案不得安排评审论证。内容审查范围包括:是否符合建议参考价格要求、建设内容是否属于项目范围、项目实施必要性、是否充分利用现有数字福州资源、是否符合数据共享要求、方案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绩效指标及工期设置合理性。
  (三)评审论证。投资估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数字福州专家,对项目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论证范围应包括:项目实施必要性、规划科学性、技术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合理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充分性、内容审查意见应答情况和投资估算合理性等。评审会议应邀请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监督;且会议应全程录音录像,影像资料作为项目档案进行保存。投资估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直接审核项目方案及内容审查意见应答情况。项目评审论证(含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结论的时效性一般为两年。
  (四)项目申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本部门(含所属单位)通过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除市级公共基础(服务)平台性质的项目外,每个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建设类、服务类和运维类项目数量,原则上每年各不得超过本部门(含所属单位)财政预算单位数量之和。除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外,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需取得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证明。
  (五)遴选立项。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规模,优先安排在建项目、运维类项目以及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后,按申报项目预期成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遴选列入年度数字福州项目建设计划,形成年度《数字福州建设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报市政府审定。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项目表》办理立项批复。原则上每年安排遴选立项两次。
  第十二条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由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等专业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服务和运维类项目,以及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聘请具有“通信信息”或“信息化”专业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暨初设。
  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项目,应聘请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投资估算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项目、以及投资估算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可由业主单位自行选择是否聘请监理单位;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监理。
  建设类项目应安排项目功(性)能测试、安全测评或涉密项目分级保护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及以上的建设类项目还应安排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服务与运维类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上述测试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立项批复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跨年度资金预算及工期等各项指标应严格遵守,并作为项目招标、验收、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项目立项批复后至政府采购工作前,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立项后,方可政府采购。立项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政府采购工作。
  项目在立项批复之日起的半年内未完成政府采购工作的,批复自行废止,项目取消建设。因特殊原因导致政府采购工作逾期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延期一次。
  第十四条确因工作需要且必须建设的紧急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完成方案编制、内容审查以及评审论证环节后,直接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增补列入《项目表》并批复立项。原则上市级部门(含所属单位)每年增补不得超过一个,实际由市政府批复为准。紧急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福州市当前信息化建设规划的。
  (二)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议定需要立即建设的。
  (三)有明确项目资金来源的。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确定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维护等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承建单位、监理单位、测试测评单位应保持各自独立性,不应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项目测评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监理。严禁将项目监理费、测评费纳入项目主体实施费用。项目业主单位应分别委托测评及监理单位为项目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在项目开工之前,核查项目实施合同与项目批复内容的一致性,发现问题立即上报项目业主单位及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的建设内容调整,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金额15%(调整数额计算方式详见附件2),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的核查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的。
  第十九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延长工期的,根据合同约定,向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后,可延期六个月;向市政府报备后,可再次延期六个月。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或建成后运行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整改,有必要的可委托原项目方案编制单位、社会审计机构、第三方评估公司、法律机构等出具评估报告或有关意见,制定详细解决方案后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会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解决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指导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整改或要求暂停、终止项目。
  (一)不符合第十八条建设内容变更情形;
  (二)逾期一年以上;
  (三)项目建设无法正常进行;
  (四)无法完成绩效目标;
  (五)项目建设后应用推广程度不足,无运行(运营)必要;
  (六)投资遭受重大损失;
  (七)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遵循《福州市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规范》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最终验收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密码及保密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复测复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在编制采购文件和签订合同时,明确项目成果归属、保密义务、相关责任条款以及建设类项目的(合同)运维期。
  (一)项目产生的数据资产成果归福州市政府所有;其余项目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系统、源代码、技术资料和文档)归福州市政府所有,或福州市政府与开发单位共有。
  (二)建设类项目(合同)运维期不得低于2年,运维期内项目承建单位应提供项目维保及软件功能优化服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市财政承担的建设类项目,资金原则上从部门相关专项资金或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对于市财政承担的服务和运维类项目,除统一实施的市级公共基础(服务)平台项目资金从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列支外,其余从部门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列支。
  第二十四条项目总投资包含工程(服务)费用与其他费用。建设类项目其他费用可包括:系统集成和培训费、监理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服务类项目其他费用可包括:监理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与密码测试费;运维类项目可包括监理费。
  监理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系统集成和培训费合并按不高于工程费用5%取费;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合并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3%取费。
  第二十五条建设类项目资金根据跨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合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拨付:
  (一)项目建设经费(含系统集成与培训费):根据项目特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为首付款、初验款、终验款、运维款等阶段拨付。
  1.总投资额超过500万元(含)的项目,承建单位须在申请首付款前向项目业主单位提供合同首付款的等值见索即付保函,保函在承建单位完成基础软硬件设备供货,经项目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退还。
  2.首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
  3.项目应包含两年(含)以上运维期,运维款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中开发类软件部分总额的60%与合同其他部分总额的5%之和,且按年度分期拨付。
  (二)项目监理费: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为初验款、终验款、运维款等阶段拨付。
  (三)项目功(性)能测试费、安全和密码测评费:于项目完成相关测试测评工作后据实结算。
  第二十六条服务类、运维类项目资金根据跨年度资金预算、项目合同金额、绩效评价结果和服务进度进行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得高于10%。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和《项目资金、进度确认函》(详见附件3),按规定报批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八条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规定的跨年度资金预算,如有调整,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将调整原因书面上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信息化规划编制费用、项目设计费(包含可研暨初设、技术方案等)、专家评审(咨询、验收)费用、社会机构或法律机构咨询评估费用、以及最终验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的复评复测费用,由业主单位自行承担。
  项目设计费按不高于工程(服务)费用2%取费。通过立项的项目设计费,根据立项批复的工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已通过评审论证但未通过立项的项目设计费,根据评审论证后的工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且不得高于12万元。
  第五章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服务单位综合评价体系,根据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及评审专家对项目满意程度以及最终验收评分结果等指标,对咨询、监理及承建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数字福州专家的入库、使用、评价和出库管理制度,以提升评审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决策水平。各单位可申请使用专家库,用于项目咨询、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成后的应用实效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项目建设及资金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网安、保密、密码、采购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进行管理或监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存在建设进度慢、项目结转资金较多等问题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权移送问题线索,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投资估算低于50万元,且使用非城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设前将项目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关于获得国家、省、县区分担等非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在立项批复前获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方案中说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立项批复中予以明确;立项批复后获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情况和国家、省补助资金情况书面报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调整市级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十七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运维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数据中心、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以及受众面为全市性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涉密项目还应遵照《涉密工程确定和保密管理办法》《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密项目的规划、设计(咨询)、建设、监理和运行维护单位,均应具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规定,并将通过立项的项目方案于每季度末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榕政办〔20xx〕184号)同时废止,上年度《项目表》中未立项批复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数字化改革工作,规范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实现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水平,全面提升党政机关整体智治能力,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数字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数字化改革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数改〔20xx〕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政办发〔20xx〕8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我县党政机关、示范区、开发区、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等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含各类上级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主要是指以下几类:

  (一)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基础网络系统(含互联网、电子政务网、物联网、视联网等)、视频监控、电子信息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相关硬件设备和系统。

  (二)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级)的服务于跨层级、跨部门、跨业务的场景应用系统,包括政务管理、公共服务、电子商务及公共服务类等系统。

  (三)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新建(含迭代升级)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开发利用等相关系统。

  (四)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障上述三类项目日常运转所产生的运行维护项目,包括系统及应用的每年日常运维、线路租赁(含有线、无线)、云资源租赁、第三方租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等。

  (五)其他需要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五万元(含)以下办公设备采购(包括移动存储、相机、摄像机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基建项目中含相关信息化项目且该信息化项目投资额五万元(含)以上的,其信息化项目应与主体项目进行剥离,剥离后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符合全省数字化改革要求与我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行业及本县规定的强制性标准。遵循“需求引领、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安全保密、务实高效”的原则,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五条县数改办负责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的统筹、预审、协调、督察推进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数字化改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

  县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审核、绩效评价。

  县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技术评审、监督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各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编制和信息化项目的申报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预算管理

  第六条县级财政资金(含各类上级资金)类项目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不再列入相关单位的年度预算,其中已实施的运维类项目按实际情况逐步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不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

  第七条涉密类信息化项目(含“912”工程相关项目)预算不纳入全县信息化项目总预算,由各项目使用单位预算列支。

  第三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八条信息化项目采用集中申报制,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县大数据局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未按期提交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如遇特殊情况,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每年10月对集中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预筛选,其中数字化改革多跨场景应用项目由县数改办预审;其他项目由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联合预审,形成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十条通过预审的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县大数据局报县政府审议,确定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总额和实施清单。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经县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县大数据局统筹,作为安吉县绿色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统一招标。

  第十二条对投资总额大、实施难度高的信息化项目,须引入信息化项目监理。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县大数据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统一确定监理单位,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由各项目使用单位自行采购确定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前,各项目使用单位将信息化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大数据局评审。

  第十四条县大数据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较复杂项目10个工作日内),从投资预算、技术要求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其中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在评审意见中核定最终采购价,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在评审意见中核定预算价。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实施,由县大数据局、项目使用单位及承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以评审意见核定的最终采购价作为结算依据;非县级财政资金类项目实施,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评审意见核定的预算价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县大数据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项目质量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须报县大数据局、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信息化项目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管理的信息化项目必须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承建单位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在项目建成2个月内自行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工作,并向县大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确认达到验收条件的,由县大数据局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六章项目运维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共同负责制。项目使用单位、项目承建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对工程履行日常维护责任、质保责任,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对承建单位负责建设的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就建设进度、建设成效、是否满足预期等方面进行评估。县财政局、县大数据局应对信息化项目就资金使用、项目运行等方面开展项目绩效评估,作为项目使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涉密的信息化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对新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雄安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包括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常办公所需的设备采购和维护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一)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新区财政资金投资建设、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联合投资建设或利用财政资金向社会购买服务,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符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是指新区财政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中,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能源、水利、交通、安全、教育、医疗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以及支撑传统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的各类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信息化项目应充分依托雄安新区云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对数据资源进行编目汇聚共享。对雄安新区云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项目需求单位不得再新购或自建。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以及不符合新区网络整体规划的项目,新区财政部门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分年度实施。

  第五条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新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新区级信息化项目。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数字办)负责对新区级信息化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新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区级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监管。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数字办,做好新区各部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七条新区改革发展局应会同数字办依照新区社会发展规划和上级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新区级信息化建设规划,报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新区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信息化建设的,应与新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新区各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功能相近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整合,于每年9月30日前向数字办报送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提交年度信息化项目计划申报表、信息化项目申报书。数字办会同新区改革发展局,结合新区智能城市建设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新区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拟定下一年度新区信息化项目计划,报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属于国家、省统筹安排并拨付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新区各部门应将对应项目资料报送数字办备案。其中需新区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行业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管理系统、道路维护管理系统、综合管廊管理系统等),应参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按程序纳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项目需求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数字办提出初审意见,经新区数字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需求单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十条使用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新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项目需求单位应会同数字办依据年度计划开展信息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明确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内容。信息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数字办初审通过后,项目需求单位方可按程序向相关部门报审。

  第十二条新区改革发展局审批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已经列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不涉及土建工程的项目,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并附投资概算)。

  对国家、省有明确审批要求的信息化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包括数据资源管理及数据资源编目等内容)、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应明确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接入,明确与新区云资源服务、块数据平台、物联网平台、公共视频图像智能应用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统一接入的技术路径和措施。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和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篇的评估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雄安新区数据目录设计规范》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共享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四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条件应由数字办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对应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其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并予以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要求将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独立编制成册。数字办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跨部门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牵头部门应会同参建部门开展系统整体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数字办。框架方案应确定项目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应按照信息化项目管理要求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新区有关部门对需要三县共享协同的信息化项目,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建设、共享协同的原则,加强与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三县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县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新区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七条新区级所有非涉密信息化项目,均应在河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具备招标条件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于1个月内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管理和进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项目承建单位拨付资金,严格遵守财政有关管理制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信息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项目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对使用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等的信息化项目,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在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对自行运行维护成本过高、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运行维护能力的信息化项目,应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和市场力量,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三条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应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直至项目终止。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批复信息化项目建设总投资15%,同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并向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重新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投资。对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新区级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申请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经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一并附上项目验收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财务支出情况等材料,涉及密码应用(包括密码技术、密码产品、密码服务等)的,还应附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

  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项目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新区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使用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的第二年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结合项目使用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相应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二条新区各部门应加强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的协同联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财政部门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新区各部门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相关信息系统。

  (一)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

  (二)未按要求纳入新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且各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

  (三)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账务制度,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对列入年度计划、无正当理由致使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以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将停止安排项目年度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新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七条新区改革发展局、数字办会同党政办公室、宣传网信局、公共服务局、规划建设局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化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省、新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新区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保密有关法律、法规,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信息化项目运行安全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九条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信息化服务单位纳入信用监管范围。对违反市场规则的企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新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完成后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或版权以及其他成果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新区管委会所有。

  第四十三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三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解释由新区改革发展局会同数字办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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