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15 12:40:26 振濠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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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精选10篇)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1

  第一条支票签发使用管理

  1、因业务需要,由银行购入支票时,需登记支票购买手册,以便备查。

  2、购入的空白支票及预留印鉴,应存于保险柜中。银行预留印鉴及支票采取分别管理或双印鉴分别管理的办法。

  3、支票上的预留印鉴需随用随盖,不得预先在支票上盖章。

  4、对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

  第二条支票签发使用管理

  1、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时应填写签发日期、用途、付款金额或限额。

  2、支票应按顺序使用,不得跳号使用。

  3、各部门领用支票时,必须经过厂领导同意、财务负责人认可后出纳人员才可以签发支票。

  4、日常费用支出使用支票时,应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领用人要在支票登记簿上写清购买内容、领取日期、领取人姓名、支票号码、用款限额并且由经办人签字。

  5、支票使用人需按申请的用途、核定的金额使用支票,不得套用支票,不得转借他人,实际使用金额即将出现超限额时不得先斩后奏,需经财会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一周之内报帐。对超期未报的支票,财会人员应及时催报,未报帐之前不得再领用支票。

  6、报帐时财会人员要认真审核支票的合法性、用途、金额、并由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和财会负责人签字后附支票存根入帐。报销后,注销转帐支票领用记录。

  第三条对收入票据的.管理

  1、支票:要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支票填写是否符合银行规定(大小写金额及笔色);对方签章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填写并属实;是否有对方帐号;有密码的银行支票是否填有密码,并应核实支票签发单位是否有透支危险,上述诸项如审核无误,方可收帐,开具收据,作为接交依据,并应及时送交银行。

  2、汇票:需审核签发日期是否有效,收款人是否为全称,是否正确,压数是否清楚。如上述诸项审核无误,方可收帐。为明确责任,财会结算人员应建立汇票接收登记册,并由交接双方签字。对因各种原因退回的银行汇票,财会人员除及时与对方取得联系外,要对汇票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以便二次投存银行或退回原单位。

  3、对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除认真审核其票面是否合格外,还要按照银行汇票的有关管理规定造册登记并妥善管理。

  4、银行汇票在未到承兑期限时,应由会计人员妥善保管,如果丢失,应立即报告、作废和声明并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在汇票到期前,会计人员应提前10天向银行申请承兑。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2

  为营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检查内容与考核。 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管理工作。

  二、定义

  公共区域:大、小会议室,公共区域地面、窗台、桌面、水吧台、吧台、垃圾箱等清洁工作,每日以值日表为准轮流值日。

  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卡位桌面及桌下)和独立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理。

  每月两次大扫除,人员:全体员工,范围:公司所有区域。时间:单周周六下午1:30开始。单周周六上午各部门或公司的培训学习、总结。

  三、制度内容

  公共区域坏镜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3.1、保持公共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脏物,物品摆放整齐。

  3.2、保持门窗及窗台干净、无尘土、玻璃清洁、透明、无手印。

  3.3、大小会议室内所有陈列物品、台面都没有灰尘,桌椅摆放整齐;

  3.4、总经理办公室由总助负责全面打扫(含办公室内卫生间);

  3.5、复印机上及复印机底柜内无废纸,水吧台平面保持干净整洁无水流,水池内保持干净无脏物,抹布不允许随便乱放,热水壶摆放有序,传真机内纸张充足,附近无废纸,所有设备表面无污垢及灰尘。办公室内电器线走向要美观,漏出地面的网线、电线需要用防护条防护;

  3.6、微波炉挪至小会议室,午餐时间在小会议室用餐,不得在办公区域用餐,午餐后会议室的卫生请个人餐后自觉清理,在水吧台倒水时请保持台面干净无水流;;

  3.7、公司所有垃圾桶必须在当日下班之前倾倒干净,由当日值日生负责。

  个人办公区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

  3.8、办公桌面只能摆放个人办公必须物品(绿植和鱼缸除外)并且摆放整洁有序,其他物品应放在个人抽屉里面,地面干净整洁;

  3.9、电脑键盘要保持干净,下班或离开公司电脑、显示屏及电源总开关要关闭。

  四、个人卫生:

  4.1、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4.2、下班员工自行整理各自办公区域,办公桌上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4.3、禁止在办公室吸烟。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3

  1、财务部要加强支票的管理,空白支票与财务专用章要异地存放。作废支票一定要加盖作废章。

  2、领用支票要按规定的程序填写《支票借款单》,由借款人签字,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财务领取支票,并在领用支票登记薄登记方可支付。

  3、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毁损或遗失,如有遗失,立即挂失,由于遗失支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损失的额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出纳员签发支票,必须填准日期、用途,需注明使用限额的,限额要书写规范。

  5、采购人员用支票采购时,原则上不能超过请领时的限额。超过限额需向主管领导请示,如超限额较多,需补办手续,不经请示,追究责任,并罚款100元。

  6、出纳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随时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开据空头支票,如果发生银行存款空头,由出纳员个人承担,并按银行罚款额度处罚。

  7、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未达事项,填未达清单,凡已支付的支票存根,要督促经办人在规定时限内报账;(时限七天)超期一天罚款50—100元。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4

  一、为加强食堂管理,为员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保证员工正常就餐及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堂工作人员负责食堂物质采购,要计划采购,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严禁采购烹调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并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工作,以促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厨房操作间内的设施与用具摆放整齐有序,地面无污水、无杂物。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垃圾要及时处理;食堂要清洁、卫生,确保食堂卫生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食堂内不得随地吐痰,食物不得乱堆乱放。

  四、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期间穿戴工作服,坚持洗手后操作。

  五、坚持按时开膳,食堂用膳一天二餐,品种要经常变化,进行食物品种调节,讲求营养均衡,每周日制定下周食谱,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六、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和临时客餐,须事前通知。在外就餐的员工,须至少提前2小时告知食堂工作人员。

  七、每30日进行盘点,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员工的监督。每餐收取就餐人员就餐费 元,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须主动自觉按规定标准缴费。

  八、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九、食堂人员负责责任区域(负一层)卫生。

  十、就餐一律在食堂进行,其它任何地方不得烹煮进餐。

  十一、严格按食堂就餐时间进餐,其食堂开放时间如下: 中餐:12:00—12:30 晚餐17:30—18:00

  十二、员工就餐时要自觉排队,并且要有良好的姿态,不得在食堂内大声喧哗,不得挥动筷、匙、叉防碍邻桌。

  十三、果核骨制,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须各自整理桌面,倒置指定桶类。

  十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企业对银行存款的管理,统一本公司的银行结算程序和办法,严肃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按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各项规定,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

  二、企业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后,应加强管理,不得将所开立的账户出租、出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止发生诈骗和损害本单位的信用和经济利益。

  三、根据业务的需要,企业可以选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银行结算。

  四、为了及时掌握货币资金动态,企业需指定专人与各开户银行保持联系,并及时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五、“银行存款”的收、付款凭证都必须附有经过银行盖章的银行结算凭证。所有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凭证和原始凭证都要专人稽核,严格审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资金,杜绝违法、贪污等犯罪行为发生。

  六、财务部门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各银行的营业场所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存款种类分别以一个银行账号设置一个银行账户。银行日记账必须逐笔登记,反映每一个存款账户的收入、支出和存款余额。

  七、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收付金额进行核对,对发生的“未达账款”逐笔核实,查清原因,并及时据以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进行调节,经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对未达款项如超过三个月仍未到账清理者,报经企业领导追查经办人的责任。

  八、银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银行出纳会计负责保管和签发。对符合审批程序、手续完备、核实无误并有用款计划的付款业务签发支票。银行支票如有遗失或盗窃等意外发生,银行出纳必须及时向财务主管、保卫部门提出报告,同时向开户银行挂失,登报声明作废。撤销账户时,应将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开户银行注销。

  九、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规定,出纳必须遵守:

  1、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2、不准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准签发印鉴不全、不符的支配;

  4、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转让给别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6、不准将支票做抵押。

  十、签发支票必须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同时要核查收款单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额是否在批准的限额或申请额以内,如发现不一致或有较大额度的出入,则应向财务主管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十一、收受外来的支票、汇票等票据应注意审查票据的真伪、内容是否正确、有无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内,核对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及时提交银行结算。

  十二、出纳不兼管银行支票印鉴,以保证银行存款的完整无缺,出纳应定期如实向相关领导上报银行存款收支情况。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6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依据《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xx)、《银行金库》(JR/T0003-2000)、《安全技术规范》(GB50348-20xx)、《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等标准开展审批和验收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治安、内保、科技和金融机构的保卫、业务干部以及安全防范技术、计算机、电子等行业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参与本地区公安机关实施的审批和验收工作。

  专家组应当由5名或者7名专家组成,组长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指定。专家组成员对所提出的审批验收意见负责。

  第六条 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具体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公布申请渠道,为申请人领取或者下载申请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的审批表格提供方便条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

  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论证和审查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专家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意见,并由参与验收的专家签名后,报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和工程验收,并建立审批和发证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和其他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印制。

  《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分为牌匾和纸质证书两种。牌匾应当悬挂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显著位置,纸质证书由金融机构保存。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7

  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考勤指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情况、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营业支行按员工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施,总行综合部负责考核。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年度内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其余均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界定、调整、变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第六条总行及各支行安排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值班,其值班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旷工。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

  (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

  (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

  (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八条旷工的计算及处理。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计为半天,超过6小时(含)不足8小时计为1天。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内各类评奖资格;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除扣发上述工资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时间到岗者为迟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应按照员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总行机关及各支行要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总行综合部报送上月《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员工需要请假,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时,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严禁先休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的行为。

  第十三条总行机关和各支行需建立《员工请(休)假审批表》(见附件2),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登记请销假事宜。

  第三章请假管理

  第一节 因公假别管理

  第十四条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参观等活动,视作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强制休假的时间抵扣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节 因私假别管理

  第十六条节假日。本行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中营业网点的假日值班根据排班确定。

  第十七条事假管理。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需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员工请事假1个月内不得累计超过3天(含),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含)。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员工请事假的,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第十八条病假管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养的员工可以请病假,病假须持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

  (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第十九条婚假的`管理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留。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条产假的管理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如因个人原因导致产假期间工资未能申请成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的管理。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休计划生育假,其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条丧假的管理

  (一)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3天。在外省办理丧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的管理。员工因公受伤或致残病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龄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累计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当年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1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

  (三)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

  (四)因各种原因当年在支行下岗、待岗学习的;

  (五)行政记过和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六)女员工已休产假,男员工已休护理假的;

  (七)员工如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当年存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况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六条本行员工年休假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各部各支行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假时间,并提前报综合部备案。一个年度内年休假为5天的须集中安排,一次休完;年休假为10天或15天的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工作,不扣工资。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程序经行长审批后报总行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 请假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总行班子成员请假的,需报董事长批准。各支行负责人请假,由行长批准,并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总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请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由行长审批。

  第三十条一般员工请假,半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行长批准;3天(含)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报行长审批。

  第五章 请(销)假报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请假时间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写明事由及假期起止日期,按员工管理权限及流程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休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因故需要续假的应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在总行综合部办理续假手续。对休假到期未按时上班的,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总行综合部报告,并及时与本人和家庭联系,查明原因。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

  第三十三条员工休假前需事先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以免贻误工作。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单位(或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要求及时赶回单位,并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客户投诉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下称贴现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贴现业务的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系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经办票据贴现业务的行社的票据行为,是经办行社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贴现业务必须按照“分级授权、分级审批、审贷分离、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办理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办理贴现业务的申请人(下称持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在经办行社开立存款账户,并有一定结算往来的法人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三)生产经营正常,产品质量和服务较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六)持票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七)经办行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持票人须提供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有关部门核发的其他有效证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经过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

  (三)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四)上和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告;

  (五)公司章程中规定具有经营决定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贴现的书面决议(成员签字);

  (六)持票人提供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正本复印件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七)经办行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期限、金额、利率

  第七条贴现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贴现期限计算至汇票到期前1日,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期。

  第八条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第九条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查审批

  第十条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对汇票是否真实有效、汇票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他行是否已办理查询、是否挂失止付、是否公示催告等内容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

  (二)审核汇票上的要素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

  (三)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经办行社。

  第十一条承兑汇票审核后,相关审查人员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交还经办人员,经办人员继续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

  (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是否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经办行社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二条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贴现业务经办人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按审批权限报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章贴现业务的办理

  第十三条经审批同意后,相关材料应退回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该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留存贴现业务经办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十四条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并及时登记。

  第十五条贴现业务经办部门或会计部门应按重要有价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十六条承兑汇票到期,会计部门采取委托收款的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会计部门在收到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贴现业务经办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由于票据真实性、合法性等操作性及技术性问题引起的承兑行拒付或纠纷,由会计部门会同贴现业务经办部门解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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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控制度是银行长期经营实践的结晶,是进行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可靠保证,强化会计内部控制,是防范金融风险最有效的途径,是银行安全、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针对会计内控现状及面临的新问题,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会计内部控制。

  (一)强化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树立内控优先观念。

  首先各级领导必须增强内控优先意识。目前银行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存款成为评价基层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所以必须将其列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项目,或实行内控管理达标制,促使各级领导重视强化内控制度,有效防范案件的发生。其次,加强职工再教育,提高全体会计人员对内控的认识。

  (二)加强账务控制。

  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一系列以会计法为核心的专门方法和规范,包括填制和审核凭证、设置会计科目、登记账簿等,它是银行会计控制系统的基础,强化会计内部控制首先就要加强账务管理。会计人员进行账务记载,必须是凭经严格审定的有效会计凭证,除此以外不能接受任何指令。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账务核对应适时进行,要保证账账、账款、账实、账表、账据、内外账核对相符。银行会计电算化使综合核算与明细核算间的相互制约关系由计算机内部完成,久而久之,银行会计的双线核算制度将为人淡忘。会计人员应掌握双线核算的基本原理及制度,加强账务核对工作。

  (三)设置科学的操作规程。

  目前各行的内控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内控制度与具体的业务操作联系不够紧密,业务环节不连续,谈风险防范必须从业务操作规程入手。根据规范、实用、安全、有效的原则,设置标准化操作规程,涵盖会计业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上岗对下岗负责,下岗对上岗监督的运行机制,严禁独自一人操作业务全过程,做到环环相扣,不漏项、不空白。会计业务是综合性、复合性业务,要求整个业务操作过程必须综合管理动态控制。因此操作规程要根据银行经营管理情况,不断地补充调整。特别是每推出一项新业务时,应根据及时性原则,尽可能在新业务推出之前建立健全新业务的各项操作规程,使新业务开展时就有章可循,以减少开展新业务的风险。

  (四)建立严密的分级授权制度。

  对会计财务处理必须实行岗位分工,各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后道工序制约前道工序,后台制约前台。各种业务必须交由不同的人完成,不相容的.岗位一定要分离管理。对各个程序及岗位,合理地授予相应的处理业务的责任和权力,对重要会计事项如错账冲正、开销账户、调整积数、大额付现等必须坚持授权审批,形成分工明确、权责对等的严密的风险防范体系。

  (五)加强重要物品、重要岗位控制。

  印章、凭证、库款、密押等是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重要物品,掌握这类物品的人员及会计主管处于重要岗位,为防范风险,必须加强对重要物品及重要

  岗位人员的管理,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控制。重要物品要专人保管,明确责任,缩小接触重要物品的人员范围;业务操作过程中重点控制章、证、款、押,离柜应收起锁好;营业终了,重要物品应入库或入保险柜妥善保管,以保证此类物品安全;重要物品章、证、押必须分开保管,相互制约;领用、交接手续必须严密,防止各环节出现漏洞;重点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平行交接。

  (六)构建会计电算化安全控制体系。

  随着计算机广泛应用于银行会计业务,原有建立在手工操作基础上的内控制度已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计算机安全控制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计算机风险防范已成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重中之重。 明确分工和职权分离是进行内部控制的基本手段。坚持科技部门和操作应用部门职责分离;程序员、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职责分离;严禁程序员单独接触系统;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人员介入实际会计业务操作。系统的设计开发是计算机控制的关键,软件系统越完善,控制越有效。在计算机处理业务过程中,最容易出错和作弊的环节是数据输入。因此必须加强输入控制,输出控制是对系统的输出结果进行控制,应采取双备份、异地存放、严禁任何人修改等控制办法。

  (七)强化内部检查系统。

  监督检查是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强化会计内部控制,防范经济犯罪的有效措施。必须建立财会、稽核、纪检、监察等紧密型一体化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相互协调、紧密配合,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加大检查力度,彻底扭转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现象。

  (八)提高内控人员素质。

  人是实施内部控制的主体,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银行内控制度的质量,因此,强化银行内部控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完善干部交流和岗位轮换制度。建立一套科学的会计考评工作体系,形成激励机制。按照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不同,分别制订岗位责任制,并定期组织考核,奖优罚劣,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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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和规范长安银行泾阳县支行自助设备的管理,提高自助设备运行质量,充分发挥自助设备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日内ATM机检查巡视工作由大堂经理负责,保安人员协助负责。

  二、保安人员每日至少3次对ATM机进行巡查,营业开始和营业终了必须进行详细检查,其他检查时间由安全员自行安排,但不得少于3次。

  三、安全员或保安人员在检查ATM机时应该仔细认真,采取眼观、手摸等方式进行,检查完毕后在《ATM安全巡查登记表》进行登记。

  四、主要检查机具周围是否有异常情况,是否有非本行的提示信息、是否有客户遗留的取款凭证条或者其他信息、出钞口是否正常、是否有异物,是否加装其他设备、影像是否正常等,如果发现有异常情况应该第一时间报告分行安防部并保护现场。

  五、除了对机具周围检查外,保安人员应对ATM机及周边卫生进行及时维护,上班第一时间对机具进行除尘等维护,保证自助设备干净卫生。

  六、装填现金时,需2人同时进行,同时必须在视频安防系

  统的全程监控下操作,监控设施能够看到操作人员的面部特征。

  七、支行安装的ATM机必须具有防砸、防撬报警探测装置并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的功能。

  八、发生涉嫌刑事犯罪的,支行大堂经理要立即向安防部报告,安全人员须保存好相关录像。

  九、装填现金区必须安装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具备报警联动功能;出入口必须安装控制装置;回放图像要能够清晰看清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十、要在自助设备区域醒目位置放置或张贴本行安全提示,提醒客户发现不法分子利用ATM机进行盗窃、诈骗时,不要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保护好自己银行卡的信息资料。

  十一、以上管理内容若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支行将给予200-3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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