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21 09:00:22 制度 我要投稿

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通用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通用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通用5篇)

  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x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和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占道经营、损坏路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警支队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卫局负责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市规划、公安、工商、公用事业、环卫、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和车辆清洗服务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五条城市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在x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申请设立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场,应向所在市、县(区)牵头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并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三)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故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20日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三环路内)新开设的城市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6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4.5mx1.5mx1.5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有公用事业、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各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的`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城市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牵头或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需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城市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城市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依法开办的.城市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城市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城市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标价牌下方应填写:“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所在市、县(区)物价部门监制”字样。

  第十一条城市洗车场应在场前标明名称,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洗车场工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被洗车辆损坏时,洗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洗车场应按《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业服务队伍定期有偿对其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条城市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第十四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用事业、环保、环卫、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市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市洗车场,由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由联审小组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三)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不断的,引导其迁出市区惠城中心城区和县城镇以上城市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XX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 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委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安、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公安、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大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 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 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 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 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 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十四条 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昆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第十六条 机动车洗车场运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十小时,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特殊原因停运,应于停运前十二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悬挂安民告示,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 在洗车过程中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或损坏冲洗设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 车辆进入冲洗道后,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均不得下车,不得开启门窗。如载有需防水的物品,驾驶员应主动向洗车场管理人员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票据等,以便洗车场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 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地段,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警车、军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应按顺序进站接受车辆卫生检查或冲洗除尘。

  第二十条 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车辆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宣传标示物,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洗车场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洗力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执法、检查机关在招待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件。凡无检查证件的,洗车场不予接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贯彻本细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凡未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建设部门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洗车场,由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100元到2000元的罚款、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刁难和阴挠洗车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洗车场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按责任大小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收费不洗车或变相收费不洗车的;

  2、泥沙未按规定处理,乱堆乱放的;

  3、冲洗质量低劣,未达到《标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无其他原因,擅自歇业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5、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指月票)贵失,或者擅处涂改票据的。

  第二十九条 驾乘人员遗失、擅自涂改、短截、伪造票据(含月票)的,由各洗车场按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扰乱洗车场票据管理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洗车场的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业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XX负责解释,各XX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3

  第一章、作息制度

  一、公司上班时间为7:30~19:30(3月1日—11月30日),9:00~17:30(12月1日—2月28日)。

  二、每月休息日3天。

  三、法定节假日同公司《员工手册》

  四、考勤统计及评价

  1、洗车主管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

  2、考勤奖惩办法。

  ①迟到。迟到0~30分钟扣5元,迟到30~60分钟扣元,迟到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②早退。早退10~30分钟扣5元,早退30~60分钟扣10元,早退60分钟以上扣15元。

  ③旷工。旷工一次扣20元。

  ④请假。请假半天扣10元:请假一天扣10元及当日奖金

  ⑤请假超期。一天扣20元。

  第二章、员工礼仪

  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着工作服,工服必须整洁干净

  二、正确使用公司的物品和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三、公司的物品不能野蛮对待,挪为私用。

  四、有客户来洗车或咨询时,马上热情接待,并问好,顾客离开时应致谢并道“谢谢您的光临”

  五、顾客车上的任何物品,不能动、拿,违反者将处50元罚款,严重者将除名

  六、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遇到不能处理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洗车主管。

  七、凡与顾客发生争执的,一次处10元罚款,情况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第三章设备工具使用、采购、申领

  一、每月25日前洗车主管将下月的用品汇总制表,报公司综合部采购,紧急物品价格在200元以内,洗车主管可先行采购再凭相关票据报销。

  二、洗车房的设备的管理、维护落实到个人(见设备清单),责任人必须按时检查及维护,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洗车主管。

  三、发到个人手里的工具应保管好,工具使用期限内损坏、丢失,再申领时费用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章岗位设置及奖金方案

  一、洗车房设四个岗位:洗车主管、机器管理员、洗车工、收银员。二、洗车主管负责洗车房的管理工作。

  三、机器管理员负责洗车机的开机和洗车台次的初始登记工作。

  四、洗车工负责机洗后车辆清洁工作。

  五、收银员负责洗车费的收取、洗车卡的办理和洗车款的整理核对工作。

  六、奖金方案

  七、新招聘员工头三天为试用期,不发任何工资,试用合格从第四天起计发工资。

  第五章洗车流程

  一、车辆来厂后机器管理员将洗车价格及相关事项告知顾客,要求顾客将车开到合适的位置,并开具三联《销售单》;红联、绿联交顾客作为交款依据。

  二、车辆经机洗完毕后,洗车主管及洗车工将车辆指引到擦车位,洗车工将进行车内洗尘、外观擦拭,同时告知顾客拿《销售单》到交款处,交洗车款。

  三、收银员接到顾客销售单应询问顾客是现金还刷卡(会员卡)结帐,现金结帐收银员收取现金后,应在销售单上签字,并将绿联交顾客,顾客要求开发票的按受到的金额开具发票;刷卡结算的应打印销售小票并要求顾客在小票上签字,同时将销售绿联及小票副联交顾客,洗车工凭销售单(绿联)上收银员的签字放车,由于洗车工的疏忽导致跑单的,一次扣洗车工20元。

  四、收银员每天仔细核对洗车款,分清现金消费、刷卡消费和洗车卡的销售款项并在规定时间与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同时作好洗车房的日报表。

  五、洗车房为长期洗车的顾客提供会员卡及洗车优惠:

  1、优惠卡价值300元,可洗车20次,每次15元,本卡一年内有效,超期后充值后可继续使用。

  2、贵宾卡价值600元,可洗车40次,每次15元,本卡二年内有效,超期后充值后可继续使用。

  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4

  1、营运纪律规范:

  (1)杜绝迟到:迟到15分钟以内罚款50元,超过15分钟按每分钟1元依次类推,迟到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处理——扣除当月奖金;

  (2)离岗签字:离岗超过15分钟,必须在离岗登记本上签写离岗和返回时间;若未进行离岗登记将视为脱岗处理,罚款每次不低于5元。

  (3)无论顾客是否购买商品,只要进入洗车场所有员工必须有三米三声服务,即顾客出现在周围三米范围内必须声音响亮的说:“您好,欢迎光临!”“请问有什么可以为您服务?”顾客离开时说:“谢谢光临,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如发现未有三米三声的,每次开具罚款不得低于2元。

  (4)微笑服务:收款过程保持微笑服务、唱收唱付(即收您xx钱,找您xx,请点一下)、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未按要求1次罚款2元;被投诉1次且责任明确罚款10元。洗车员、擦车员与顾客有正面接触或交谈时也必须保持微笑。

  (5)工作纪律: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1次罚款5元。

  (6)病假及事假:

  病假一天扣除绩效20元;一般情况不允许请事假,特殊情况请事假需提前一天与主管报备审批,一天以上需经主管及店长批准后,方可请假,事假一天扣除绩效40元,三天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2、绩效考核:

  (1)收银员资金安全:符合公司收银资金管理规定。收银出现短款时,由收银员全额承担短款金额;领取、归还备用金;及时准确缴纳营业款;不得擅自将收银资金挪做他用,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实习协议,赔偿公司相关损失,严重者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工作技能: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正常参加工间操及所有培训、集体活动等,试用期满后严格按照业绩考核标准考核,考核标准如下:

  ①收银员开票速度:<30秒/笔,得满分,10秒为一台阶罚款2元;收银员建档信息录错,如录错客户行驶证信息、购买保险日期等罚款5元/笔。

  ②洗车员、擦车员相互监督,发现清洗不干净一次罚款20元,引起客户投诉罚款50元。

  (3)款台保洁:保持收款台、洗车场的地面、桌面清洁、卫生、无杂物和私人物品,检查不合格1次罚款3元。

  (4)所有员工不允许与顾客发生争执,情节严重者则开除。

  (5)爱护员工宿舍卫生及公共物品,损坏照价赔偿。

  此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洗车店环境保护管理制度5

  一、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奥体中心和驻地各单位职工的车辆清洗,做到洗车时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

  三、职责

  第三条洗车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洗车收费为10元/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第五条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四、洗车步骤

  第六条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状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第七条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第八条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第九条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条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第十一条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第十二条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车主。

  五、车辆洗净标准

  第十三条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第十四条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五条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第十六条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七条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第十八条地毯拍打去尘

  六、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号,予以口头警告。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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