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5 08:35:32 制度 我要投稿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精选6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精选6篇)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1

  为加强学院经济合同的统一管理,维护学院的整体利益,规范学院对外经济活动,现就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从20xx年7月1日起启用,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代表学院负责用印及管理。

  二、学院各有关部门凡须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均须到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统一履行立项登记,领取印鉴审批表,履行用印手续,否则不予验收报帐。

  三、“合同专用章”的用印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A01――A99)单项一万元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五万元以上,如:土地、建筑物、一般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备品、办公耗用品、建筑装饰材料、物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各类物品。

  2、工程类(B01――B99)预算金额十万元以上,如:建筑物及道路建设、供(水、电、热、气)、环保绿化、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等其它工程。

  3、服务类(C01――C99)预算金额一万元以上(不包括统一招标实施公务车 保险 、维修;公务印刷及各类会议),如:印刷品、出版物、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软件开发、各类设备建筑物及其它维修、房屋及场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及大型国内外会议 培训 等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各类项目。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的经济合同

  指除政府采购项目规定的控制额度以外的采购项目和其它经济合同。

  四、用印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和《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审批权限执行。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凡经济合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

  五、各部门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凡因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行为,满足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专用章管理是指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暂定刻制一枚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刻制和管理。

  第五条公司对外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一般应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第七条需要签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应由合同承办人持已分类编号的合同文本到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用印,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已签署的盖印申请单(必须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相关主管领导审核会签同意,总经理阅签);

  2、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批准并签署的正式合同文本,合同由授权委托人签署的,需同时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

  3、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4、为方便公司物业部经常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对经总经理签批的规范租赁合同文本,授权委托分管物业的副总经理签字后可以盖印。

  第八条合同专用章管理部门(人员)的职责:

  1、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遗失、毁损或擅自交与他人;

  2、严格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印章;

  3、建立使用台账,严格使用登记;

  4、不得擅自将合同专用章携带外出签订合同,也不得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特殊情况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不正当经济活动,保证以合同专用章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有关业务单位从事经济活动订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行政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业务单位的范围由公司规定。

  第三条 公司各有关单位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1、由申请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注明合同专用章用途和专门保管人员,并附章样和枚数。由部门领导签字报请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2、申请单位持申请报告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统一规格、样式。

  3、申请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刻制后须送法律管理部门印模备案。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各单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为合同专用章使用,对外不能用于订立合同等一切经济活动。

  3、一般情况下,合同业务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

  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出具书面借据,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4、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及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情况,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台帐,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

  5、各有关单位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的,应登报挂失,并报告集团公司,同时到法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的变更

  1、各有关单位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各有关单位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当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条 注销营业资格的单位,应当将合同专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门销毁。

  第七条 有丢失、变更、作废合同专用章的部门应及时将章样发函告知有关合作单位。

  第八条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纪处理;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经济活动的,要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律管理部门行使解释权。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4

  1、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行为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2《公司管理章程》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与报废。

  4、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4.1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须由董事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合同专用章。

  4.2因签订合同需使用合同专用章时,经办人须先填写用印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董事长审签后方可使用,未经审签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

  4.3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公司有关合同的签订,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不得在其他文件和资料上使用。

  5、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公司设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应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不得为以下合同提供和使用合同专用章。

  5.1未经编号的合同;

  5.2未经律师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合同;

  5.3合同向对方属于代签但无书面授权委托书的合同;

  5.4原则上,合同专用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但特殊情况下必须外带异地使用时,须经董事长同意,并到印章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用印结束后须及时归还;

  5.5未经董事长批准,合同专用章管理员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保管;

  5.6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董事长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5.7合同专用章,平时应存放在公司保险柜里,保管人员不得随身携带或存放其家里。

  5.8合同专用章丢失、损毁、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同时登报挂失作废。

  6、合同专用章的报废

  6.1合同专用章内容需要变更,或因耗损需更换新的合同专用章时,应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将原合同章进行报废处理,然后按规定申请印制新的'合同专用章。

  7、 附则

  7.1本制度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

  7.2本制度自20xx年3月25日起实施;

  7.3合同专用章审批表式;

  7.4合同专用章用章登记表。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为,防范由于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不当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业务合同、劳动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涉外、担保、出资等合同,需要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必须经法律事务机构审核同意并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第四条 各单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专用章。除因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外,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持有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战略规划部法律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律事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负责保管、使用。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责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备案,不得丢失、损毁,一般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代管。

  (二)除非确有必要,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也不得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合同专用章。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须经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核通过,并由公司领导书面授权后,方可用章;所属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本单位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部室及所属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均不得以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应以公司或持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名义进行,并加盖公司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只限于签订合同时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门章代替合同专用章。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合同专用章。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刻制,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法律顾问所在的部门刻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 公司系统所属各单位如发生合同专用章被盗或遗失,应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并及时登报声名作废。

  第十一条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专用章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利用合同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门印章或其他印章签订合同的,公司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盖业务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公司以往印发的有关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法律事务中心。

  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6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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