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6-28 17:44:19 制度 我要投稿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

  1、严禁明火入内,不准将火种带入仓库,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2、专人领用危险品,使用时严禁吸烟操作。

  3、危险品入库时,根据规定分类堆放,确保安全。

  4、开启油桶抽油时,要用专用工具,严禁用铁器敲打。

  5、油罐区、油泵房、桶装储存区等要害部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6、油库作业区的电动机,开关,电气仪表,照证用具器电器设备,应有机修电工经常检查。

  7、进出仓库,认真检查仓库内、外门窗,以防野火入内,同时确保库内通风地面干燥。

  8、做好季节性,安全检查和防汛抗台,防冻和防胀安全工作。

  9、必须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

  平时在寻找规章制度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到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让您节省时间起到了帮助的作用。

  1、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仓库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库存物资要分类、限额,并应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井标明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库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搁层,并要经常保持清洁。

  3、库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确实需要,由电工按《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安装。

  4、库内不准拉临时电线,不准设电熨斗、电水壶等电器设备。

  5、仓库一般应采用天然采光,如确需照明,应采用白炽灯泡,其功率不得超过60W,严禁使用日光灯、碘钨灯,且线路的敷设和灯泡的安装应在通道上方与货物堆垛的距离至少应保持50cm以上。

  6、仓库应单安装电源刀闸箱,并设在库外,且应采取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库内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并应设计醒目的禁火标志,筏作人员不经批准严禁入内。

  8、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每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9、库内应配足备齐相应消防器材并要有专人管理,落实责行,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危险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灭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要有良好的通风散热设备,定期测温检查。

  3、贮存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志,注明汽、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配备足够的相应的消防器材。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4、维修、检查设备机件,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对怕潮(如乙炔),怕晒(氧气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晒而发生火灾、事故。

  6、搬运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轻装、轻卸。严禁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运输危险品必须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质的专人押运,应办理运输手续,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同车混装运输。

  9、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必须有双人双锁共同保管,一起领用,一起退回。领用危险物品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锌等剧毒物品应责成班组长级以上人员监督使用,随领随用,剩余退回。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3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建筑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仓库的建成。

  2、仓库、货场必须生活区、维修工房分开布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架空电力线等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储存易燃物品库房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库区的加工间和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6、仓库区域内应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

  7、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二、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4

  纺织工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库房和露天货场)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点。根据国务院《消防监督条、例》和批准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以及国发[1981]160号通知等有关法规,对纺织企业和专业的原料、成品仓库(以下简称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企业和专业仓库,必须严格贯彻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原成(供销)科长和仓库负责人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为仓库管理的首要任务,认真做好。厂长、经理(包括分管仓库的副厂长、副经理)和专业仓库主任,对原成库的防火、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经常到原成库检查、督促。

  第二条、企业和专业仓库,要建立健全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全体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在业务上受专职消防队(员)的指导。专职消防队(员)每季最少应组织一次仓库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技术的训练和演习,并制订库区灭火作战方案,使义务消防队成为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消防队伍。

  第三条、原成(供销)科长和保卫科长每月应分别对仓库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组长每天要开好班前、班后安全会。分配到原成库的新工人应认真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消防技术训练,懂得消防知识,熟练掌握灭火技能。

  第四条、分管原成库的厂长、经理应每月组织一次原成(供销)、保卫、安技、消防等有关部门到库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解决。

  第五条、原成库应采取分片包干负责的办法,做好库区和库内的清整洁工作,及时清除杂草、杂物,经常检查安全情况。

  第六条、仓库工作人员下班后,库区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卫人员负责。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和夜间值班警卫人员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验收,下班时要对库房逐一检查封库。

  仓库钥匙应由专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卫人员保管。

  第七条、库区应设警卫人员昼夜值班,并设有报警装置。夜间值班警卫人员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做好记录。保卫科要检查巡回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警卫人员评奖、晋级的考核条、件。

  第八条、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进入库区。库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时,必须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单位人员进库区联系工作,上级机关来库检查,除佩带临时工作证外,应由仓库人员陪同。库外人员进库区一律都要登记。

  第九条、库区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临时工,警卫人员不得安排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第十条、外单位(如棉、麻供应站和商品检验部门等)在原成库内工作的职工,必须遵守企业安全制度,违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评改正的不准进入库区。

  第十一条、库区、库内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脚以外的其它物资。

  第十二条、任何人进入库区,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库处应有明显告示,警卫人员要对进入库区人员提示,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原成库不得做为它用,露天货场内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应增建相应的原成库,并与扩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原成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库区应建围墙。应与生活区和其它区域隔开。

  第十七条、仓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应设在库区内。如设在库区内,则不得与库房连接,更不得设在库房内;并严禁在库房内住人和搭设可燃材料的搁层。

  第十八条、库房、露天货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烟囱高度超过30米时,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现有距离不足者必须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库区严禁搭建易燃棚。库用电瓶充电室应设在库区外的安全地点。

  第二十条、库区应装设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接地装置规程》和《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库区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离库区30米以内进行明火作业时,必须经保卫科、仓库负责人审查,企业领导批准,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专职消防员在场监护。作业结束后,应彻底消灭火种,经认真检查,方可离开现场;值班警卫人员要加强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第二十二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库房。如进入库区,必须安上防火罩,减速行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可燃物,停车后应立即熄火,仓库要派人监护。

  第二十三条、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在开进库区站台前,应安上防火罩,蒸汽机车要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站台内清炉和停留。仓库要派人监护,直至机车驶离库区。刮大风时卸车,必须加强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不得装设电源线和电器装置,更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库内照明应采用投光灯采光。搬运、吊拉、提升用的机动车辆,应用电瓶供电,并装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装置。

  第二十五条、库区动力电源未改电瓶以前,库内用电的电源应在库外安装插座,用四芯胶皮软线接人库区,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线应敷设在不易碰撞挤压的地方,不能有接头,并严禁使用塑料线和再生胶软线。电线上和电闸、插座下不准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条、库区电线一般应设地缆线,不宜架设架空线。如暂时采用架空线,应该在库棚和货垛的外侧通过,架空线下禁止堆垛。高压架空线与仓棚、货垛的间距不小于15米,电线杆高度超过1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条、库区严绕使用行灯,一般不要架设临时电线。如必需架设临时电线时,应经仓库负责人、保卫科、安技科审查,厂长批准。临时线最多使用一个星期,使用期间有专人管理,在仓库工作人员离库时,必须随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八条、工厂和专业仓库的区域内,运输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电线必须离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撑要牢固,防止断线。

  第二十九条、库区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有专人负责,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二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经修复验收后再启用。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酒厂设计防火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仓库防火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防火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酒库、储罐区、沼气罐(柜)、油库等甲、乙类仓库和包装材料库、粮库、曲库等丙类仓库及其他丁戊类仓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时,应按《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管理人员为防火安全员,全面负责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安全员负有下列职责: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防火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6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项目施工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消防宣传工作,提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

  二、现场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四、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五、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六、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高温照明灯具,不准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烙铁、电烫斗、热水器等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七、仓库应装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八、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九、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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