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3 22:39:51 秀雯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精选7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码头经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精选7篇)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区的保安管理,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健康的港口生产和生活环境,维护港口正常营运和作业秩序,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员,是指包括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所有员工、承包公司员工、船员、船员家属、来港办事的一切人员及司机(除国家执法机关人员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车辆,是指包括公司的交通及运输车辆、外来交通及运输车辆(除国家执法机关车辆外)。

  第四条所有进出码头的人员、车辆、货物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及码头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进出码头

  第五条凡进入码头的人员、车辆应自觉出示证件;进出码头都应自觉接受保安人员及闸口检查员的检查。无有效证件的人员、车辆谢绝进港。

  第六条所有人员进出码头,均须凭本公司核发的有效证件乘坐港内交通车进出码头。

  第七条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员工证进出。

  第八条承包公司员工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有效《码头服务上岗证》进出。

  第九条驻港的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进出码头时凭本公司核发的《人员出入证》进出。

  第十条外来施工人员(建筑施工、维修及设备技术安装及维修等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临时进港证》进出。

  第十一条参观人员进出码头时,应持本公司核发的'《参观证》进出。

  第十二条国内非外派船员凭船员证、船舶排簿进出码头。

  第十三条 外派船员、外籍船员凭《护照》、《登陆证》进出码头。

  第十四条港澳台船员凭回乡证进出码头。

  第十五条相关政府人员,穿制服凭工作证进出码头。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将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查验一切人员进出码头的资格凭证,发现人员的资格凭证与本人身份不符时,安全保安人员有权暂扣资格凭证,并由当事人部门或单位出具书面材料保证不再有同类事件发生,安全保安人员对当事人给予违规警告。

  第三章车辆进出码头

  第十八条 本公司车辆进出码头凭《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进出。

  第十九条外来集装箱拖车进闸凭《码头作业单》在闸口办理有关手续或凭《短期车辆进港证》进码头。出港时,凭《作业指南》到出闸口办理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外来给船方送货的车辆(称供给车)或加油车,经公司相关部门确认后,核发一次性《临时车辆进港证》进出码头。

  第二十一条外来参观人员随行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港,如需进港时,经安全保安部审核后由接待部门派员办理一次性《临时车辆进港证》后随车参观。

  第二十二条运载有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进出码头时除持有上述证件外,还须持有危险货物《准运证》方可进港。

  第四章货物进出码头

  第二十三条散货进港凭《码头作业单》查验进港。

  第二十四条散货出港凭有效的《散货出港证明》查验放行。所有物品均须凭公司相关部门开具的出港证明查验放行。

  第五章证件的核发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员工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员工证》,并将员工名单抄送安全保安部备案。来港参观人员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参观证》。

  第二十六条 劳务承包公司员工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名单由安全保安部核发《码头服务上岗证》。

  第二十七条外来施工人员由工程发包部门提出申请,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办理《临时进港证》。

  第二十八条驻港船公司、船代、货代等客户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单位出具证明,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核发《人员出入证》。

  第二十九条公司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离职员工《员工证》收回,送综合事务部注销,并将名单抄送安全保安部。

  第三十条承包公司员工因公司承包期满或因故终止承包以及承包公司辞退其员工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收回其《码头服务上岗证》,并送安全保安部注销。

  第三十一条外来施工、维修人员的《临时进港证》由工程发包部门在工程完工后负责统一收回。

  第三十二条本公司车辆由综合事务部核发《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车辆因报废、失窃或其他原因不再在码头行驶的,由综合事务部收回《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证》的核发及收回均应抄送安全保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外来集装箱拖车由所属车队填写《短期车辆进港证申请单》,经业务部门审核后,凭行驶证等有效证件到安全保安部办理《短期车辆进港证》,有效期半年,每半年复审一次。

  第三十四条 《临时车辆进港证》的办理,船舶物料供给车,需经操作部确认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到安全保安部办理单次有效的《临时车辆进港证》;工程承包、施工单位运送材料的车辆,需经工程发包单位确认后凭《机动车辆行驶证》办理《临时车辆进港证》;加油车需凭工程技术部申请单到安全保安部办理《临时车辆进港证》,其它外来车辆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和《机动车辆行驶证》由安全保安部核发《临时车辆进港通行证》,并在离港时收回。

  第六章人员、车辆进出码头通道

  第一节人员进出码头通道

  第三十五条公司员工以及外来人员(除海员及其家属外)一律从进港路最北边的闸口(北1闸口)通道进出码头。

  第三十六条船员及家属从海员通道进出码头。

  第二节车辆、货物进出码头通道

  第三十七条集装箱车辆从进港路北5、6、7、8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5、6闸口出码头。

  第三十八条超限(如超宽)车辆从进港路最南边闸口(北16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12闸口出码头。

  第三十九条船舶物料供给车、加油车及其它非集装箱车辆从出港路最南边的闸口(南1闸口)进闸,从南2闸口出闸。

  第四十条公务车辆从进港路最北的闸口(北1闸口)进码头,从出港路南12闸口出码头。

  第七章人员、车辆、货物进出码头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非机动车辆与摩托车(执行公务人员除外)禁止驶入港区。

  第四十二条禁止影响码头正常作业或对人员、财产构成危险的带病车辆进入码头。

  第四十三条人员、车辆只准进入与其它进港工作有关的地段。非操作人员和车辆不准进入操作区。外来参观人员及车辆需进入操作区的,必须由接待部门派员陪同,且应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同时,陪同人员应负责向参观人员说明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四条海关监管货物必须遵守海关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安全保安人员在码头上发现违规或可疑人员、车辆时,有权查问,必要时可将其带出码头并作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车辆人员进出码头除遵守本规定外,还须遵守《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码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公司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保安部负责解释。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2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码头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进入或靠泊码头的所有人员和船只。

  2. 具体内容和要求:

  2.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2.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2.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2.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2.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2.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2.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2.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2.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2.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2.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2.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2.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2.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2.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2.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2.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2.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3

  第一、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领导交给布景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全面负责码头的生产,设备,安全,财务,人事等各项工作,具体领导和指挥健全完善统一的生产指挥系统。

  四、领导从安全到装卸全部工作实行,集中统一指挥,确保完成码头生产、经营、安全各项指标。

  五、定期主持召开码头生产、安全总结会议。

  六、负责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做好安全宣传,搞好劳动保护,减少污染。

  七、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维护和保养。

  八、带领码头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维护和保养。

  九、组织制订码头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经营计划,分解到各部门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制订并落实码头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十一、提出码头经营理念,主导企业文化建设的基本方向,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培养员工归属感,提升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

  十二、其它事关单位全局的工作。

  第二、会计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农技规律、法规,执行本单位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二、严格按照会计法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分配,做好本职工作。

  三、搞好员工间的团结,协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四、建立,健全装卸货物台帐,认真搞好月台帐登记汇总,经营业务月统计工作。

  五、认真填制各类台帐和报表,做到及时准确,不虚报、谎报、漏报,字迹工整。

  六、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对会计资料要加强审核和保管,提高综合统计工作质量,档案齐全,查阅方便。

  七、年终做好会计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八、办理日常税务业务(如抄税、发票扫描、购买发票、申报纳税等业务。)

  九、会计员做自己的本职工作,严格要求自己一切以公司利益着想,各负其责,各把其关,如有失职,按章处理。

  十、会计员要有保守公司秘密的意识,有权拒绝任何人打听或索取财务资料,如有暴露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各项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总经理的指挥和调配,贫乏负责码头的财务管理,资金运转,安全生产,职工福利等各项工作。

  三、负责对码头设备、消防器材、安全、卫生进行检查,对吊机,翻板桥、车运桥等对张贴悬挂警示牌,发现隐患及时汇报。

  四、组织安排职工,技术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安全教育活动。

  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员安全知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六、做好经理交给的其它工作。

  七、保证码头的生产安全,教育员工牢固树产法制观念,增强安全意识。

  八、保证码头在信守道德、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全面实行服务规范化,提高企业社会效益。

  第四、调度岗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

  二、服从经理、副经理的安排和调配,做好本职工作。

  三、负责安排对码头进出口船泊的停靠,货物装卸,工人调配,车辆通行等安全工作。

  四、热情服务客户,对客户的合理要求,要尽量满足,保证货物装卸顺利有序进行,不误时间。

  五、搞好员工间的团结、合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六、做好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七、负责做好信息上传下达,积极配合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八、负责掌握生产进度:

  1、随时了解生产动作情况。加强对操作员的管理和指导;

  2、合理安排停车栓修,掌握维修和抢修情况;

  3、随时掌控材料用量、库存和进货情况;

  4、交班时要把注意事项交代清楚。

  第五、管理员管理制度

  一、上班时间要姿态端正,树产威武、文明的管理形象。

  二、码头保安实行24小时轮班制。

  三、有船舶要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先检查船舶的营运证、签证薄、船检证书等手续。对过期、以假乱真等手段的船舶给予警示、整改,合乎港口的规章制度后,予以装卸作业。

  四、对本码头员工加强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期间如有请假等特殊情况外出必须进行登记。

  五、定期检查码头的起重器械、翻板桥、皮带机等工作设施,对电源集中区、员工住宅区的安全及时发现隐患,防患于未然。

  六、晚上须打开水上报警点、高杆灯等灯光,给予船舶以标示。

  七、下班期间,留意码头员工与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防止码头财产损失。

  第六、惩罚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

  一、全体员工在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予以全体员工奖励。

  二、在日常工作中,在处置害发事件、维护码头利益和形象、表现突出,给予200元奖励。

  第七、码头装卸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一、严禁酒后和穿拖鞋上班,饮酒上班每次罚款300元。

  二、进入码头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带、穿好解放鞋。违者罚款100元。特别是装卸钢坯,中间严禁走人,违者扣除当日工资并罚款300元。

  三、操作电动机械时必须持证上岗。

  四、装卸时车未停稳,切勿上下。吊臂下严禁站人。对人为造成的机械、车、船等损坏,其责任人必须按价赔偿。

  五、值班人员如有急事,必须请假并自行处理,队长配合,如误事补班,另罚款100元。

  六、码头作业时,现场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防患于未燃。有事请假违者罚款200元。

  七、装卸工人必须做好文明施工。不能无理向货主、船主索要不正当的费用,不准偷拿各种货物,不准吵嘴打架,违者罚款500元。

  八、码头负责人必须服从经理调配,定期每月两次学习检查,负责好码头安全人员安排,货物整理、车路畅通,装卸及时,不误货期。

  九、货物装卸结束后,装卸工人必须做到,清理货物、泵船清洗、余货归堆、工具返回。

  十、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晚间值班人员不准喝酒,违者罚款300元。

  第八、维修工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热情服务。

  二、对所管码头的设备、设施和活段,每天巡查一次,做到心中有数。

  三、对上级安排的维修工作要分清轻重缓急:应急维修,马上处理,一小时内答复;一般维修,合理安排,24小时内答复;计划维修、保养,照计划进行

  四、维修操作安全规范并作好维修记录,维修中发现人为故意损坏的公物要及时上报物业组长,月底上报《每月维修记录汇总表》至码头经理。

  五、电工要注意设备保养、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漏电、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六、水工每月5前组织检查、疏通船舱积水,防止船舶受损。

  七、爱护设备、工具,维修备用材料、维修工具摆放有序,每月底上报维修用品申购单至物业组长。

  八、完成上级交付的临时任务。

  第九、劳动纪律规定

  一、码头纪律规定是本码头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凡经码头批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二、必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做到安全生产,自觉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三、本码头员工、应诚实守信,礼貌待人,严格遵守码头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做到: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活、不串岗闲谈。遵守请假制度,不无故旷工;每天下班前10分钟,要整理整顿、清洁清扫、保养设备、整理好钢丝绳、吊钩、抓斗等等;做到人离机停,干净整齐,否则罚款10元/次。

  四、员工必须服从组织调动和工科分配,爱岗敬业,团结协作。

  五、员工应做到文明生产,积极参与码头内清洁工作,保持码头和工作环境整洁卫生。

  六、员工应遵守食堂卫生公约,文明就餐,爱护使用餐具,不随地吐痰等。

  七、员工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严格财政纪律,对涂改凭证、伪造单据、账目等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八、员工应积极参与技术学习和岗位培训及有关的会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

  九、对违反码头纪律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和通告处罚。

  十、对于模范遵守码头纪律的员工、并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十、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一、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三、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四、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第十一、码头吊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一、吊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后,发结合格证件,方准单独操作。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设备。

  二、吊车司机操作应遵守“安全第一、稳中求快”的原则。

  1、严禁酒后操作,违者罚款300。

  2、进入码头必须佩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解放鞋、扣好安全带,违者罚款100元。

  3、吊机作业时,吊车司机必须保持高度警惕,防患于未然,有事必须提前请假,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违者罚款200元。

  4、每天工作前必须检查各操作装置是否正常,应检查吊机设备、电器设备、斜扣、钢丝绳等是否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按要求、规格更换。按定期、不定期进行吊机设备、电器设备等进行大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

  5、吊机在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和上下搭梯。

  6、吊机在工作时,作业区域,起重臂下,吊钩和被吊垂物下面严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对人为造成的机械、车、船等损坏,其责任人必须按价赔偿。

  7、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机载人升降,违者罚款100元。

  8、装卸期间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不能无理问货主、船主等索要不正当的费用,不准偷拿各种货物,不准吵嘴打架,违者罚款200元。

  8、在使用抓斗时,严禁抓斗未离地面时做左右旋转动作,违者后果自负并罚款300元。

  10、严禁在起重机开动时擅离操作室,遇到停电或下班离开操作室时应该将全部操作手柄操作至零位,切断总电源并关好门窗,如做不到一经查实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二、起重机司机岗位职责

  一、起重机(吊车)司机专门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方准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起重设备。

  二、进行起重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必须检查各部装置是否正常,钢缆是否符合安全规定,制定器、液压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灵敏,严禁起重机各工作部件带病运行。

  三、起重机(吊车)司机必须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人员的信号指挥。操作前必须先鸣喇叭。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工作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必须立即服从,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后,方能继续工作。

  四、起重机(吊车)只能垂直吊起载荷,严禁拖拽尚未离地的载荷,要避免侧载。

  五、起重机(吊车)在进行满负荷起吊时,禁止同时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动作。起重吊臂的左右旋转角度都不能超过45°,严禁斜吊、拉吊和快速升降。严禁吊拔埋入地面的物件,严禁强行吊拉吸贴于地面的面积较大的物体。

  六、起重机(吊车)在带电线路附近工作时,应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在最大回转范围内,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见下表,雨雾天气时安全距离应加大至1.5倍以上。起重机在输电线路下通过时,必须将吊臂放下。

  七、起重机(吊车)严禁超载使用,如果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重物,必须服从专人的统一指挥,两机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过两机所允许的总起重量的75%。绑扎吊索时,要注意负荷的分配,每车分担的负荷不能超过所允许最大起重量的80%。

  八、起重机(吊车)在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卷扬过限把钢缆拉断或吊臂后翻。在吊臂全伸变幅至最大仰角并吊钩降至最低位置时,卷扬滚筒上的钢缆应至少保留3匝以上。

  九、工作时吊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机在吊有载荷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吊臂的变幅,绝对禁止在吊荷停稳妥前变换操作杆。

  十、起重机(吊车)在工作时,严禁进行检修和调。

  十一、停工或休息时,不准将吊物悬挂在空中。

  十二、工作完毕,吊钩和吊臂应放在规定的稳妥位置,并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中位。

  第十三、装卸工岗位职责

  一、协助落实码头的作业规范和管理制度、相关管理制度。

  二、监督或合理使用货物仓储和搬运设施、设备并对其进行适当的管理。

  三、协助进行有关货损货差等运作部货物异常情况的调查,原因分析、责任落实和改进措施的落实。

  四、组织正确、安全地执行货物装卸、搬运、堆码与保护等作业指令,协调各部门的关系;五、负责卸完货后向开单员报告货物重量及件数等信息。

  六、组织与参加运作部的培训与活动。

  七、向经理报告装卸组的运作和管理情况,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八、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装卸工管理制度

  一、积极服从组长、操作员的工作安排,动作要迅速,按要求装卸、搬运、堆码货物,不得找借口或磨洋工,严格服从调度人员的安排和调遣。

  二、如有顶撞上司,不服从安排的每次给予50元的罚款。

  三、严禁上班时间喝酒,上班严禁溜岗,每晚必须在12点前归宿休息,如有没打招呼不按时归宿的每次给予20元罚款。

  四、当班时间不得随便外出,擅离岗位,离开时要向组长打招呼,经同意后方可离开。

  五、同事之间应团结合作,避免发生冲突,如有严重争吵、辱骂、打架的现象码头给予主动方罚款200元,被动方1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给予扣除当月工资的处罚。

  六、树立尊客爱货思想,确保货物完好无损,杜绝蛮干以免造成事故,如有发现与发货客户发生争执或押货者每次给予100元的罚款并向发货客户道歉。

  七、严禁在车上吸烟,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八、不得乱放个人物品,更不能放在货物上,不得乱吐口水,不准乱扔杂物与垃圾。

  九、装卸工一律留短发,着装整洁,作业后要及时做好个人卫生,不准灰头土脸的。

  十、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不违章和冒险,并及时制止其他人的违章行为,对无视安全,强令冒险作业指令应拒绝执行,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十一、装卸工作业时,要轻拿轻放,一般情况下不得抛掷、翻滚、脚踢、在地上拖拉货物等野蛮装卸动作。

  十二、每次作业结束后腰立即做好装卸工具与货物防护材料的归位理,以及现场的清洁,装车完毕,腰将篷布叠好收回,如有余货,要用篷布盖好。

  十三、协助吊机工机及时、准确的吊货。

  十四、码头将给予劳动积极,对工作认真负责,尽职尽责,对领导安排的工作无怨无悔的完成者,奖励100元以此奖励。

  十五、每位员工必须遵守码头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每月15号发工资的制度。

  十六、参加码头、运作部的培训和相关活动。

  十七、协助班长做好出入库以及在库货质量与数量方面的查验和在库安全保管措施。

  十八、发生事故及时组织抢救和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汇报,认真吸取教训。

  十九、辞职者必须在半月前提出申请,否则扣除当月工资。

  二十、完成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做作任务。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安全条件审查:

  (一)涉及装卸或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

  (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

  (三)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三)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上报。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八条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的有效期为两年。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现场进行核查,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第九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作业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增加安全风险或降低安全性能的;

  (五)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决定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设计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二)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三)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四)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有关工作人员或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二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期间组织落实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设施验收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安全设施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验收过程中涉及的文件、资料存档。

  第十六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

  第十七条下列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

  (二)沿海罐区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三)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违规开展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予以曝光,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经营者资质

  第十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设施的,应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本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的材料。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二十三条正式运营阶段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手续,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除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要求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期间还应进行一次中期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现有设施、设备需要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履行改扩建手续。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第四章作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其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维修、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并依据相关标准定期安全检测维护。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使用管道输送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输送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具备管道分布图,并对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委托人身份信息和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危险性质不明及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危险特性鉴定技术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港口经营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匿报、谎报危险货物。

  第三十五条在港口作业的包装危险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应当与所包装的货物性质、运输装卸要求相适应,并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包装标志应当符合我国加入并已生效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装卸、储存未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危险货物。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定期申报。

  第三十八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港口经营人应当与船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在港口内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的,作业前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船方。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进行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的港口作业,应当划定作业区域,明确责任人并实行封闭式管理。作业区域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和无关船舶停靠。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符合有关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具有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四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作业信息系统,实时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包括作业的危险货物种类及数量、储存地点、理化特性、货主信息、安全和应急措施等,并在作业场所之外异地备份。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检查,发现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应当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处理。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一)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非法夹带危险货物;

  (三)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且不满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中有关积载、隔离、堆码要求的。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危险货物应当储存在港区专用的库场、储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经营仓储业务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针对不同风险,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落实管控责任。重大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实施分级管理,并登记建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实施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安全评估、修改档案,并及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重新备案。

  第五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依法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应急培训和演练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五十五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推进专业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当地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事故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助。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撤消其经营许可。

  第五十八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对危险货物包装和标志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港口经营人停止作业,退回作业委托人处理;

  (四)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暂时停产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其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作业;

  (五)发现违法行为、违章作业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将执法情况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第六十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港口经营人进行整改,要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和应急准备。

  第六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认真落实各类违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并设立曝光台,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法规范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

  第六十三条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危险货物港口安全检查装备,建立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具备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监督管理能力。

  第六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九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并依法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的;

  (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七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一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通信、报警装置的;

  (二)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四)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的。

  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处罚金额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件:

  (一)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

  (四)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五)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第七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管理措施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七十五条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未按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的;

  (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并将重大风险源及管控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非法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予以制止、查处,情节严重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设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应当进行处罚的,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包括: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2、《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3、《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4、《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5、《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6、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八十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xx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9号)同时废止。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改善港口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作业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港口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负责人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兼)职港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有关港口安全知识。

  第五条港口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本单位的企业法人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本单位各港口从业人员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主动配合做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本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综合管理日常港口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本单位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管理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港口生产,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港口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港口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本单位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防止港口安全事故的措施,并督促落实。

  7、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港口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以及港口安全设施、设备的配备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有关港口作业人员要遵守港口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要做好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本单位港口从业人员在港口生产、作业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爱护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以及港口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凡进入本单位从事港口作业的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作业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而从事港口作业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在本单位港口作业区范围内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特种设备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才能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再教育。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等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施、设备、工具等,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进行危险程度较高的港口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现场加设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本单位的港口作业现场进行有关作业时,本单位应加强管理,并与外单位人员签订港口作业安全协议,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港口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者,责令其停止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会议制度,在每月月初进行一次港口安全例会,通报上月的港口安全生产情况,明确本月港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制定本月的港口安全检查计划;分析上月在港口安全生产中所暴露的问题,制定相应对策,避免类似港口安全问题的出现,将港口安全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十六条本单位需严格执行港口安全自检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港口安全自检,重点检查港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港口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有关港口作业设施、设备、工具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做好记录。如发现影响港口安全的隐患时,必须立即停止港口作业,待整改符合安全后,方可恢复港口作业。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6

  1、进入码头区域要求。

  1)非本区工作员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车辆进入需安装阻火器)禁止参观、拍照。

  2)凡进入码头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禁止穿钉子鞋,必须服从码头工作人员的管理。

  3)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带好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4)除本公司员工外,其他人员进出码头作业区应在门卫登记。

  5)码头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禁止挪作他用。

  2、靠泊作业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岗,尽心尽职,不得撤离岗位,不得玩忽职守。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3)靠泊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救生衣及个人防护用品。

  4)禁止在码头前沿和危险的地方攀爬,防止发生坠水事故。

  3、装卸作业

  1)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操作程序操作。

  2)在使用输油臂时,必须按输油臂操作程序操作。

  3)作业前准备好消防器材,防止万一。

  4)遇有雷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装卸完毕,清理现场所有的杂物。

  6)在作业过程中严禁饮酒。

  4、环境保护

  1)码头区域内禁止堆放污油及含油的棉纱和易燃物品。

  2)禁止停靠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3)禁止在码头水区域内排放油类及各种化学品物料等有毒有害物质。

  4)禁止在码头区域内游泳。

  5、码头的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的管理

  1)码头的消防设备、设施必须定期检查,试验,每月不少两次,确保消防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2)消防设备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使用完毕后应立即补充恢复原状,以备应急时随时时可用。

  3)防污设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4)消防设备和防污设备未经允许不准随意使用。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

  第五条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

  第三章程序

  第六条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建立《消防器材清单》,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八条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员工和外来所有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

  第九条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十一条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

  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

  3、罐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避免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

  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

  7、公司罐区、码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

  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

  9、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且距离保持在3米之外。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操作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呼吸器等。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发生。

  6、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严禁泼洒、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7、严格执行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质资料。

  8、加强对储罐及其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异常泄露。

  9、对需加热或制冷的特殊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特殊货物说明书进行操作。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3、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4、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实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4.3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各部门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综合安全检查表》。各责任部门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四)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事故时,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xx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

【码头经营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码头的分类05-31

经营管理制度04-24

经营计划管理制度10-11

经营食品的管理制度08-30

码头转租协议06-29

码头合同模板02-09

基于VEGA的码头漫游系统03-07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2-19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