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精选16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和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公司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公司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公司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公司及其职员;
(四)公司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五)公司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
公司各部门设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公司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定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
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应当签定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公司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公司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公司,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员工还应当与公司签定承诺书,承诺商业秘密资料完整归还,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及其他相关组织、单位或个人,根据侵权行为、情况,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的,公司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遵守本制度,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功的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加退职补偿金等嘉奖。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2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商业秘密是本公司的宝贵财产,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社会第三人违法窃取、使用、泄露商业秘密及其他违法行为,为防止职工违法窃取、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指公司下述保密信息或情报。
1.生产技术、工艺、设计;
2.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结果;
3.产品销售、服务情报;
4.原材料、零部件来源情报;
5.产品客户情报;
6.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
7.财务情报;
8.人事情报;
9.与其他企业协作业务有关的情报;
10.与总公司、关连公司有关的情报。
第四条(指定权)
除以上外,公司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商业秘密管理组织)
为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管理,公司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商业秘密管理系统包括企业安全委员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商业秘密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委员会由总经理任主任,由技术、经营、生产、法律、财务、人事教育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和完善保护组织,确定和修改商业秘密范围,指定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各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日常工作进行指导。
公司设立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向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
在经营部门、研究开发部门、法律事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设置管理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业务,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提高职工保护商业秘密意识)
为保护商业秘密这种企业的重要资产,职工应树立强烈的保护意识,在企业的思想、宣传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
第八条(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书)
职工加入公司时,或加入公司以后必要时,应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书格式,与公司签订有关商业秘密的合同书。
三、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九条(企业安全)
为保护本公司生产、经营秘密,企业实行严格的门卫制度。严禁社会人员进入公司一切场所;未经批准,任何职工不得邀请他人进入公司。
第十条(特殊保密)
xx产品的生产车间为特别保密区,设立门卫,未经保密办公室批准,企业内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xx生产设备为特别保密设备,其所在的`房间,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
xx原材料为保密原材料,操作人员只可使用,严禁分析、化验,严禁外传。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标记)
公司采取合理方法,对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性质、期限以及容许接触的范围,进行标记。
在特殊情况下未进行标记的,有关资料、文件仍然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对没有必要保密的资料、文件,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予以解密。
第十二条(商业秘密资料、文件的管理)
未经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事前许可和非为业务上必要,不得对商业秘密资料进行复印或复制。得到许可复印或复制后,复印或复制件与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相同。
因工作需要使用商业秘密资料,应向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提出申请,服从其指示。
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对使用情况应进行登记、记录。
商业秘密资料的销毁由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决定,以烧毁、粉碎和其他合适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计算机的保密措施)
公司所有计算机均应设置秘密口令。
关键数据和软件应该加密,并按第十一条规定管理。
四、对商业秘密的义务、权利
第十四条(禁止故意侵权)
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不得为下列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2.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要求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3.未经企业许可,将商业秘密用于指定目的以外用途;
4.协助任何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本公司商业秘密。
(评论:本条禁止对商业秘密的故意侵权行为。)
第十五条(禁止疏忽)
公司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应该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完成自己承担的保密工作;
2.提高警惕,严防泄密;
3.严格按照保密制度,借阅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私自抄录、复印、转借;
4.严格保管自己的技术笔记;
5.严禁职工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
6.在社会业务活动中,严禁超越规定和要求,介绍企业的技术、经营信息;
7.职工发表有关文章,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下的事前请示制度)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十七条(做出保密信息时的申报)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保密信息、职务成果的,应立即向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的申报)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取得或将要取得其他公司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的,应在事前或事后向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体现物的保管、返还)
职工对其工作做出、取得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事项的文件、照片、图片、样品、磁盘、软盘等资料,及其复印、复制物的,应迅速提交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
由于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可由个人保管的,应慎重保管,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职工从公司内部门调出时,须向该部门返还一切商业秘密资料。
职工离开公司时,个人保管的上述有关文件、物品应该全部返还公司。
第二十条(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
对做出专利法、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上职务成果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公司依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专门规章,给予特别奖励和报酬。
职工做出有关职务成果,在本公司实施并创造税后利润的,公司每年从该成果年利润中,提取x%,作为报酬支付给做出成果的职工。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该职工一次性报酬。
该职务成果由公司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公司应从成果的转让、许可收入中,提取y%,作为报酬支付给该职工。
具体的支付细则,公司应在专门规章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离职后的保密义务)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在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重要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完全公开。
第二十二条(职工离职后做出成果的权利归属)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司正当离职的职工,即经过公司同意、与公司就商业秘密保护进行了真实约定的职工,离职1年以内所做的发明创造,与其在本公司原来的工作、任务有关的,为本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权利,归属于公司。本公司根据专利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对该离职职工支付奖励和报酬。
非正当离职的职工,视同在职职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的所有义务。
本公司保留权利,在职工离职时与其签订合同,约定在离职1年以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归属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义务)
为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权不受侵犯,接触本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离职时,如果有必要,企业有权要求其订立竞业限制合同,约定退职后的竞业限制事宜。
第二十四条(遵守商业秘密保护义务的嘉奖)
对遵守本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成绩的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根据贡献程度,可分别给予表扬、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奖励、晋级、晋职、增加退职补偿金等嘉奖。
1.发现他人刺探商业秘密,及时汇报、处理,给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损失的;
2.发现本公司职工泄露或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3.提出有关商业秘密管理的合理化建议,为企业采纳的;
4.长年遵守本规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做出贡献的;
5.离职人员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长年业绩,或有贡献、牺牲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以上有关规定,未泄露或泄露公司秘密的,根据危害程度可分别给予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权的民事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违反非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本公司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或违反根据该规定签订的合同,侵害本公司民事权益的,根据损害程度和行为情节,应该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1.赔偿公司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部分损失;
2.根据签订的保护商业秘密合同,支付违约金;
3.并由本公司追缴违法收入;
4.本公司遭受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
第二十七条(追究刑事责任)
干部、职工及其他从事公司业务的人,离职职工,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侵害本公司商业秘密权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公司移送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3
一、文件加密管理
1、关于企业内部的商业性质文件,应当建立机密等级制度,也就是把文件依据重要性分为数阶机密等级,并且彻底建立标示制度,例如:“绝密”、“机密”、“秘密”、“普通”等。
2、针对公司人员设定查阅权限。即应规范何人可以存取、查阅哪种等级的文件,无权查阅的人员,需通过审批流程才能查阅。
二、电子数据管理
凡是列为机密的电子数据必须能够等同纸质文本文件那样的效力与作用,才能符合商业秘密管理的要求。因此电子数据必须具备下列一些特性:
机密性:要能够防止不应知悉者得知已受保护之机密数据的内容。
真实性:指确保电子数据在储存、传输或运送过程中与原来的信息一致,不会遭到篡改或伪造。
可利用性:数据与系统必须能及时应对并且公平配置资源,具有容错能力。
鉴别性:确保网络中之个体的身份确实如他所表明的,或由网络所接收的数据确实为该传送者所传送。
不可否认性:指藉由某种机制的存在,人们不能否认自己发送信息的行为和信息的内容。
三、信息安全管理
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商业信息安全,市场上安全措施很多,笔者针对企业信息安全提供如下参考意见:
每个员工必须只有唯一的登录账号和密码,他们必须输入才能进入系统。
员工股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必须受到不被拦截或窃听的保护。
在windows环境之登录对话框下,令切入操作系统之热键失效,是防御特洛伊木马病毒企图窃取用户账号和密码的第一道防线。
资源或对象的`拥有者可以许可其他用户或用户群组存取该资源或对象的权限,而所有未经许可的资源或对象是不能被存取的。
已被删除的对象或档案是无法被恢复的。
系统管理者对于拥有者不是他的对象或档案没有私自存取的权利,如果他存取这些对象或档案,拥有者必须能够知晓。
四、人员管理
1、与员工、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2、在员工离职前,应清点曾借阅过的数据、文件,并消除所有相关账号和密码。
五、工作场所管理
对存取商业秘密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比如针对访客,应当从访客到达场所后,直到离开为止,整个流线都必须加以考虑,接待访客部分应包括门禁管理、访客进出登记、佩戴识别证制度等。同时从大门至会议室的动线与企业内部的区域应当加以区隔,而不需要穿越工作场所才能进入会议室。会议室本身的隔音效果也应予以考虑,并且应制订会议室使用规则。
六、废弃物品管理规范
企业应当对废弃物品制订相应的管理机制,如单面打印纸的再利用管理、藉由碎纸机的粉碎后废弃回收管理流程。生产废料的回收管理流程。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4
1、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定完备的保密制度,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商业秘密管理成本,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2、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是指企业采取的防止商业秘密向外部公开或传播的举措,主要包括技术性保密措施和非技术性保密措施。
技术性保密措施主要是诸如加强门卫保卫、安装监控、加密封存等;非技术性保密措施主要是指组织、人员、制度方面的措施,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与商业伙伴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企业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等。
3、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指企业与知悉商业秘密实质性内容的员工签订协议,约定员工在离开本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行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企业以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为代价,限制员工就业范围,以防止原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的一种预防措施。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的合规管理工作,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更好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防控商业秘密合规风险,促进创新,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团体标准,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企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秘密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商业秘密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后果。企业商业秘密的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于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技术未尽职调查;
(二)对于招聘的员工未尽职调查;
(三)委托他人开发相关技术时,针对商业秘密权属约定不明;
(四)信息发布、商业活动、技术交流等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
(五)员工离职泄露商业秘密;
(六)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商业秘密;
(七)其他商业秘密合规风险。
第四条 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工作,应遵循专业有效、全流程管理、动态管理以及可溯源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商业秘密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最重要的核心资产,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一般应由企业最高管理者兼任。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设置商业秘密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岗位统一管理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吸纳法律、研发、经营、财务、人事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商业秘密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开展商业秘密的评定、确定和调整商业秘密的范围、制定和更新商业秘密保密制度、开展商业秘密日常管理、组织保密教育培训和保密检查、查处泄密事件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经费,以保障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确定
第八条 企业应依法确定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技术信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二)经营信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三)其他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
第九条 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商业秘密的评定工作,对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分析,遴选出涉密信息,并对员工掌握的隐性知识进行梳理使其转化成显性知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时,参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该信息保密的可能性大小及难易程度;
(二)企业为取得该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大小;
(三)该信息能够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或预期的经济收益;
(四)该信息是否与其他法律保护对象相关联,是否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方式更为有利;
(五)该信息被竞争对手研发获取或者反向工程的难易程度。
第十条 企业应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级管理,根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以及泄露会使企业经济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可将密级分为核心商业秘密、重要商业秘密、一般商业秘密三级。企业应根据不同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突出重点,确保核心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的密级以及商业秘密的生命周期、技术成熟程度、潜在价值、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商业秘密的保密周期。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算,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定为“长期”或者“公布前”。
第十二条 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在商业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严格确定商业秘密的知悉范围,知悉范围应限定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并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分管。企业不得允许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以及第三方接触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属的行业类型以及商业秘密的特点,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采用保密技术、设置保密设施或装置等。保密措施应当具体明确,能够使相关人员清楚了解到商业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等。
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并向全体员工公开和明示保密制度的内容。保密手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定商业秘密的管理范围和管理流程;
(二)建立健全各流程、各环节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如:研发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采购管理、商务合作管理、对外交流管理、涉密载体管理、涉密场所管理、涉密人员管理、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通信和办公自动设备管理等;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培训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十六条 企业应针对员工在职期间的职务行为或成果转化商业秘密的情形,与涉密人员明确权利归属。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涉密人员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的入职、履职及离职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招聘时,应对待聘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待聘员工是否违反与前雇主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发生其他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的情形,必要时可要求其签署不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新员工入职时,应与新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新入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知悉核心、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企业还应与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生效条件、期限、违约责任及经济补偿等。企业应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确保员工理解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程序及制度,树立保密意识,理解岗位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涉密岗位及各部门的工作内容建立涉密人员清单,并定期更新。企业应做好日常保密培训,确保员工熟知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理解企业内部、外部人员的正当或不正当行为可能带来的泄密风险和处理方式。企业应定期要求涉密人员进行保密自查,签署保密承诺书。企业应督促岗位变动的员工做好保密材料交接工作,对员工重新划分涉密类别与层级,及时做好涉密接触权限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应进行离职面谈,告知员工负有的保密义务,以及其他约定或者法定的注意事项。企业应对离职员工的电脑等设备进行清查,对涉密载体及复制品、相关物品进行盘点,督促员工交接涉密信息,返还或者按照要求销毁涉密载体。企业在必要时可要求员工签署保密承诺书,约定离职后的保密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企业应评估是否需要履行与离职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企业应对员工离职后的去向进行定期追踪,及时发现涉密信息泄露或者不当使用的线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对商业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涉密载体的安全,并设立涉密载体台账,保留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警报、安防、门禁等措施加强对涉密区域的'空间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隔离标志,同时建立来访人员管理制度,登记来访人员的身份、去向、活动范围、逗留时间等。企业可设置必要监视系统,对涉密区域的入口和主要通道等实行控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涉及商业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通讯及办公自动化等信息设施、设备的保密管理,保障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上述要点对商业秘密实施管理应做到全过程留痕,所形成的全部书面材料以及电子数据,应作为企业的重要资料予以长期保存。
第五章 商业秘密的外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在信息对外发布前进行保密审查,对已发布的涉密信息进行有效追踪,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采购、销售、委托开发、委托生产等商业活动中,应将相关涉密信息予以遮挡或采用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降低泄密风险,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密信息使用情况、涉密载体流转及泄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在销售带有涉密信息产品或允许他人使用时,应适当标注“不得反向破解”“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字样,并在合同中约束对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开展技术合作用时应充分调查合作方的商业秘密管理能力,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归属、共同商业秘密管理、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聘任或者委托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时,应进行背景调查,避免选择与竞争对手有交叉来往的合作者,并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在接受外部单位开展的检查、审计等活动前,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十条 企业在参加技术交流会、成果论证会时,应避免展示核心技术资料。确有必要展示的,应将有关材料标注密级,指定特定的会议人员接收和返还,并和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应控制和核定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演讲的实质性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对广告宣传、成果展示、参加展会等活动中使用的信息进行审查,避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者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资料、图片以及易于直观目测、分析的设施、设备等予以披露和展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准备发展国际业务时,应调查对方国家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咨询当地专业人员。
第六章 商业秘密的维权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风险管理,通过外部网络监控、建立内外部举报机制等措施,及时发现并防范商业秘密被侵权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商业秘密泄密或被侵权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紧急应对流程,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国家秘密的,企业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发现商业秘密侵权线索时,应展开内部调查,确定商业秘密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受侵犯的程度,并根据评估的结果确定维权的途径和方案。维权途径可包括:
(一)协商解决;
(二)请求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四)涉及劳动关系的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五)根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向公安机关控告;
(八)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九)申请人民检察院对商业秘密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维权方案可根据案件进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商业秘密合规风险发生后,应及时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寻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中的缺漏和不足,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防止商业秘密合规风险再次发生。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为实现薪资规范化管理,保守公司经营秘密,维护公司稳定的`工作氛围,持续良好的激励环境,人资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本制度适用于薪资泄密行为的举报、处理等过程。
三、保密规定:
1、严禁公司任何员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询问他人的薪资状况;
2、所有个人因薪资问题查询薪资表的,人力资源部只能带给其个人的薪酬表,与其无关的薪资状况一律不得显示给查询人员。
四、奖惩措施
公司所有员工不得随意透露自己的薪资状况,一经发现,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处以100元罚款,连续三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五、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7
一、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凡带密级且尚未解密或内部使用不宜公开的档案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传递、运行。
三、对在网上运行的具有保密要求的归档电子文件提供利用时,应设置使用权限认证系统或履行使用审批手续。
四、电子文件中的涉密信息在进行物理归档时应单独保存。涉密信息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借阅档案时,应遵守保密规定,系统内各单位原则上只能借阅本单位的档案,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调阅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到库房调取,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六、借阅和复印带密级且尚未解密的档案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私自摘抄、复印。
七、在档案销毁时,应由二人以上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八、不得携带尚未解密的密级档案及其复制件外出。
九、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断增强保密观念,牢固树立保密意识,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
全。工作中应做到:
(一)全面掌握库藏档案的密级情况,并准确标明,对带密级的'档案按规定进行提供利用。
(二)不得利用职权擅自提供档案或不经批准扩大利用档案范围。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翻印、抄录、复制密级档。
(三)不准将档案存放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和携带到公共场所及个人家中。
(四)不准在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中谈论机密,不在私自通信、电话中涉及档案机密问题。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做到知而不言,不知不问。
(五)档案人员要定期对库藏档案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8
根据《劳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应共同遵循。
一、 保密宗旨:
使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公司全体员工在业务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共谋公司发展。
二、 商业秘密范围:
1、业务秘密,包括公司业务战略、策略、业务渠道,客户资料和名单,合同管理,优惠制度、装卸作业报表等资料信息。
2、经营管理,包括经营策略,经营管理文件,经营方式、诀窍等资料信息。
3、财务秘密,包括财务帐目,报价表,记帐凭证,财务报表等资料信息。
三、 保密要求:
1、因工作需要接触和使用的商业秘密信息资料,必须做到安全保管,书面资料要入夹入柜,电脑信息要加密。
2、因业务需要外出携带的商业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向他人泄露。
3、与客户洽谈业务时,不得介绍、披露公司商业秘密。
4、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时,要交回公司商业资料文件,删除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离开公司后,不得自己利用或让他人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四、 违反保密制度的.处理措施:
以下违反保密制度的情形,应赔偿公司泄密损失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9
一、 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 严格执行三密文件登记签字制度,否则,不得传递秘密文件、资料。
三、 不将秘密文件、资料放在不安全的地方。
四、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回家,不得将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给家属、子女阅读。
五、 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参观、浏览、探亲、访友、办私事。
六、 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传抄秘密文件、资料。
七、 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内容。
八、 不在普通电话中谈论秘密事项和不用普通邮件寄发秘密文件、资料。
九、 不向废品收购部门出售秘密文件、资料、笔记本,不得私自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十、 不隐瞒失密、泄密事故;保密检查不敷衍,不马虎。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0
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严格执行如下措施:
一、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本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机密的`各项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三、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询、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如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通信管理局。
四、按照分层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安全保障责任制,由领导分管信息安全保密的安全工作。并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维护,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风险防范。
五、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露用户个人资料。
六、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七、因管理员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信息员的责任。若违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 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九、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各级网络中心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1
1.网络中心负责网络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任何用户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变动网络系统中的各种设备和线路。
2.任何用户不得利用联网设备从事危害网络和网上用户的任何行为,不得危害或侵入未经授权的`所有网上设备。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各种软硬件技术从事网上侦听,盗用等活动;
4.任何用户未经允许,不能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5.任何用户不得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能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
6.禁止非工作人员操作服务器,不使用服务器时,应注意锁屏;
7.每周检查主机登录日志,及时发现不合法的登录情况。
8.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所用的密码每15天更换一次,口令要无规则,重要口令要多于八位。
9.管理员密码只被系统管理员掌握,尽量不直接使用管理员密码登录服务器。
10,涉密信息不得进入国际互联网传输或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得接入国际互联网,必须采取与国际互联网完全隔离的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2
一、企业档案室是企业机要部门,档案人员对企业档案的保密负有主要责任,档案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反对麻痹思想,严防事故的发生。
二、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绝对不利用机密谋取私利。
三、各种机密档案材料,要实行定期清查和按时归档,收退、销毁。销毁的文件资料均应造册登记,并经领导批准,不得把密级文件刊物、资料向废品收购部门投售。
四、密级档案必须按规定范围阅读,严禁外借、外带。厂内借阅要经过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同意批示,密级文件不准抄录、复印、转载。
五、档案室属机要重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
六、经发现泄密事件,应按级负责,追究责任,对泄密者,要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给予处分。
七、保密范围
凡是形式上不能公开的,直接影响企业利益和内部团结的文件、表册、照片等档案材料均属保密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1.不作公开的厂务会议、党委会议的记录以及有关工作记事。
2.人事方面的关于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3.来信、来访反映有关情况记录等。
4.上级规定的密级文件。
5.财务档案中的`机密事项。
6.重要的出口产品生产技术。
7.本企业创造发明的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
8.其他应该保密的科技技术档案。
八、保密项目分为:秘密、机密、绝密。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4
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的权利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之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室或者职员实施奖励。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合作意向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职员的人事档案、薪资待遇、劳务性收入及相关信息。
7、其他经公司确定具有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力和权益遭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失。秘密是一般公司的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权益受到损害。
第八条对于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纪要、公司经营情况视为机密级。
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福利待遇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九条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存期限,保密期届满,自动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条属于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管理部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储存、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保密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的签批,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二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公司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在对外交往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报请总经理签批。
第十四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选择具备保密措施的场所。
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五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六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备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
要害部位保密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范围:财务部、信息中心、招商部、营销企划部、结算中心、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营业部。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本部门部长应该对要害部位管理负全面责任。
②与本职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部位,因工作关系需经单位领导同意后,才能借阅有关资料和进行公务活动。
③贵重物品、现金、票证落实专人负责,责任人要认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盗、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对要害部位认真按安全保卫保密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④建立要害部位管理呈报制度,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记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⑤建立各要害岗位保密安全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保卫保密检查,针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不留后患。
⑥按规范要求对要害部位做防爆措施及安全用电。结合业务工作中涉及公司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⑦加强计算机系统的保密安全管理。对涉密与非保密计算机予以明确区分,涉密机必须完全与局域网脱离连接,并禁止上因特网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认证、存储传输加密、加强保密防范。
3、责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责任人或单位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保密制度相关条款予以经济处罚等方式对责任人及单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责任。
档案保密管理制度
1、建设综合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各部室新增档案材料,由各部室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送交档案室,进行鉴定、编号、归档,并按规范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2、档案存储必须具备卫生的环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3、定期进行库存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档、卡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进行修补和复制,保证档案的完整。
4、应根据档案级别制定的档案分类编号办法和保密规定,严格、科学、规范地进行档案分类编号,确定保管期限和档案鉴定工作。
5、借阅档案资料要注意保护和保密,不得擅自复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档案上做任何标记、抽换、损坏,必须保证档案的整洁,不得丢失泄密,如发现丢失泄密现象,应按保密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或保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6、档案管理不得擅自扩散的范围:
①经公布的档案工作统计数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结论的干部调配、薪资福利、内部评议问题。
③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7、对秘密档案资料应严加管理,严格传递、借阅手续。如需借阅须经领导批准,并在档案规定范围内查阅,不准带出,不准摘抄,不得檀自扩大利用范围,以确保档案的安全。送阅、传阅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领导人指示的文件,应进行登记编号,领导人批示后,应退还部门或会签传阅。
2、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经管文件的人员应逐件登记送阅文人,阅后退回,要清点份数,阅文人之间不得横向传阅。
3、传阅夹内的文件,不许随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须经收发人员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文件的传阅范围。
4、传阅文件必须注意保存与爱护,不得污损或丢失。
5、凡发给领导私人圈阅的各类文件,在年终必须按保密规定清退。
会议保密管理制度
1、召开秘密程度较高的重要会议,会前应与综合管理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保密纪律。
2、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选择具备安全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传达密件和向室外扩音。
3、凡传达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规定和上级指标办理,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4、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会场范围,对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将名单呈报主管会议的领导审定。
5、凡规定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记录,并不得携带录音机进入会场录音。
6,严禁复印会议秘密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必须经过批准,并标明密级,到指定地点复制。
7、会议期间复制的秘密文件,必须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发给与会人员的文件,必须妥为保管,不得遗失。
8、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会议秘密内容,新闻部门不得公开报道会议秘密事项。
9、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进行保密检查,查看有无遗失的文件、资料、笔记本等。
保密岗位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格保守公司的秘密,保障各部室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保密岗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检查、总结工作的内容。要对所属工作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真正做到业务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禁止用普通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交谈保密事项。
3、阅批文件要认真做到“人离文入柜”。阅读完毕的文件、资料随时退还相关部室责任人。对记有秘密事项的笔记本、办公用纸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4、参加会议接到的秘密文件、资料,用后要及时交给工作人员登记保管,不准擅自扩大传阅、传达范围。
5、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在家中办公、阅读文件的部室责任人。不准让家属、子女、亲友阅读秘密文件、资料。
7、本人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向公司高层主管报备,并采取补救措施。下级发生泄密问题后,要及时汇报,设法补救,不准掩盖包庇。
(二)计算机岗位保密工作职责
1、电子计算机房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卫保密措施,要根据电磁波辐射情况和客观环境,对机房、主机或机内部件加以屏蔽,检测合格后,再开机工作。
2、计算机房要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的接待制度,进入机房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主管办公自动化工作,确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的应用管理。
3、凡秘密数据的传输和存贮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录有文件的软盘信息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
4,严禁私自将存有涉密文件的软盘带出机关,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机关的要经领导批准,并有专人妥善保管。
5、要按照机要人员的条件配备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工作人员,计算机工作人员要提高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存有文件的计算机如需送到机关外维修时,要将涉密文件拷贝后,对硬盘上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外请人员到机关维修存有涉密文件的计算机。要事先征求有关领导批准,并做相应的技术处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防泄密。
7、加入广域或局域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使用加密机,由市保密局组织统一定购、安装和培训。保密机的维修由市保密局负责,各单位无权自行处理。不准向任何无关单位人员介绍保密机的使用技术
8、禁止用计算机打游戏,以防“计算机病毒感染”。
9、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信息,必须明件明传,明问明答。密件密传,密问密传,严禁明密混用。
10、机房要建立微机使用交接班制度,严格实行交接登记,对保密资料不得泄露。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5
1)凡涉及国家党政机关的政治、经济未公开的科技,以及国防、军事情报等均属国家保密之列。
2)凡涉及本酒店的经营策略、管理方针、财务资料、经营信息、业务报表及人事档案资料、客情资料均属酒店保密范围之列。
3)凡酒店员工应严守国家机密和酒店保密纪律,提高保密意识,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不听。发现泄露机密的苗头应尽力挽救制止,并及时汇报。
4)凡属国家、省、市政府部门和本部门的.正式文件,都须严格按照酒店的收发文制度,进行签收、登记、编号和发送工作。
5)严格控制保密文件的发送范围。保密性文件一般不印发,而采取传阅的方式,由总经理室附文件送阅单,由阅文者签名。
6)各部门收存带有文头和文件编号之文件,年底必须清理交回总经理室,如有遗失则按泄密处理。
7)如有泄密事件发生时,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书面警告、严厉处罚或开除的处分。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6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英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浅谈商业秘密的保护09-07
商业秘密小本经营08-08
小本经营的商业秘密06-14
商业秘密保护协议02-12
保守商业秘密协议10-03
员工跳槽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10-13
商业秘密保密协议05-13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探讨06-08
依法保护企业命脉——商业秘密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