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单位规章制度

时间:2022-04-08 08:41:40 制度 我要投稿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精选9篇)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单位规章制度(精选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精选9篇)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行业、部门垄断建筑市场。

  第五条各级政府扶持建筑业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六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七条对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统称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制度: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三)工程施工企业;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或单位。

  第八条设立建筑企业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年检;其分立、合并、歇业,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筑企业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或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有资质或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一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并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具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的,须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等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一次性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建筑企业来本市承揽建设工程,必须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按规定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可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依法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自行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发包代理单位代理发包。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

  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按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

  第十九条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缩短合理工期,或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第二十二条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应与分包单位书面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勘察设计

  第二十四条政府扶持和鼓励采取科学合理的优化设计方案,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降低投资和减少浪费。

  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在工程勘察、设计中,有权拒绝业主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标准、规程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程策划方案应由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设计单位承担,但不受单位设计资质等级的限制,其成果可作为建设单位或管理部门的工作参考,但不得作为工程实施的依据。

  报政府管理部门审查作为工程实施依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等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的方式,公开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七条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合作各方资质等级不同的,其质量管理由资质高的一方负责并承担责任。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合作承担业务,应书面签订合同。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与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担业务;不得为没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审核或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提供图签或代签图章。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未经立项或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

  第二十八条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提供给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和资格证章。建设工程的设计还应有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的签字和盖章。属合作设计的,还必须经主体设计单位的项目设计总负责人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应对其工作成果承担技术责任、经济责任及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对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机械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单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立项、规划及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的,必须取得原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与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合作。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承担本市的工程设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规范,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参照境外的技术规范。

  第五章工程造价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颁布适用本市工程造价定额(指标)及造价指数,定期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发包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优质优价。

  建设工程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

  外商独资、外资占50%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第三十四条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文件;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后,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文件。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概算、预算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必须经原批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第三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八条概算、预算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规定的单位和专业范围内从事概算、预算工作。

  第六章建设工程施工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第四十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定位测量和验收签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

  (四)已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施工需要的建设资金已落实;

  (七)工程施工企业已确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四十二条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am127;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的和在规划批准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

  (五)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四十五条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加强安全管理,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施工作业。临街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拆除围栏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

  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人员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施工人员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七章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七条鼓励发展和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利废、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其他新型建筑材料。

  第四十八条鼓励砖混结构采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积极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严格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

  前两款限制使用的范围由市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器材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对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容易产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主要建设工程材料,应严格执行材料及制品进场的验收和质量复验等管理制度,经复验合格的方可用到工程上。工程施工企业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部门(地区)颁发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本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十条按照合同约定或招标文件规定,建筑材料由工程施工企业采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工程施工企业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买强卖地方建筑材料。

  第八章工程质量

  第五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am127;依照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三条实行总承包或总包的建设工程,其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总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等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五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并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达到有关部门所核准的各项勘察、设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未经勘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修改者负责。

  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30日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核定质量等级,合格的方可验收。质量核定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限期返修直至合格。建设工程不能满足结构安全要求的,应予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未经核验质量等级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核定。

  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施工技术档案应由工程施工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档案应由建设单位自工程交付使用后6&am127;个月内提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筑企业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二)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筑活动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允许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的,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与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担业务的,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转包或分包工程造价8%以上12%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转包他人;

  (二)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工程擅自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一)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及勘察、设计图章和图签的;

  (二)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年检的;

  (三)建筑企业分立、合并、歇业未办理资质核定、注销手续的;

  (四)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为没有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审核、代出勘察设计成果或提供图签、代签图章的;

  (五)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未经立项或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等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第六十三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审查同意自行发包或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代理发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包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包单位或发包代理单位向承包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分部、分项工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发包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未依法实行监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已实施发包的,其发包行为无效,造成他人损失的,由发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拒不交付工程建设档案的或交付的工程建设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止施工的工程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经核准、擅自恢复施工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或随意压价、抬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可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概算、预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并补办手续,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未经核定质量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验收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竣工决算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am127;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限定使用、干预采购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可按已浇注量每立方米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应使用散装水泥而未用的,每吨处以50元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块处以0.5&am127;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八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2

  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完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病危害防止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件(一);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用款规章制度、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提供20xx年7月31日以后参加保险的证明材料);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提供20xx年7月31日以后使用设备的检测合格证明材料);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援(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前款第2至第13项的相关资料统一装订成册,纸张大小为A4型,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机关保送两份(省考核站留存)。申报企业需要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

  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与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报表并附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专业部门附设的省考核站提出申请;申请人在填写申报表的同时,必须在xx建筑业网(xxx)上同时申报。

  (二)省考核站受理施工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并核实有关证件、凭证原件,必要时应当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省考核站将本地区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汇总表(汇总表见附件二)、申请表以及特级、一级企业申报附件资料统一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

  (三)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安全技术处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和各考核站对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审核情况意见报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审定;

  (四)审定委员会听取审核工作报告,审议并决定是否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进行告知。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具体时间控制为:考核站的审核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接到考核站上报材料后不超过25个工作日。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作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决定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其理由。

  第十条对上一年度以来发生死亡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条件审查,除审查企业的申报资料和对事故的整改、处理情况外,还应当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抽查其施工现场。对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抽查现场数不少于3个,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抽查施工现场数不少于2个。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按国家建设部规定的编号规则统一编号。每个企业核发正本一本,副本二本。但对具有特级、一级资质且在省外有较大市场的企业,副本数量可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20xx年1月13日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当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提出延期申请,并提出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以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有违反建设部《规定》行为的,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诉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持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审查后,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持申请补办的报告及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要秉公办事,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3

  1总则

  1.1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指关系公司的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并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3公司的所有人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1.4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公司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的方针。

  1.5总经理主管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各部门主管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保守公司秘密的工作。

  1.6在保守公司秘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者给予处罚。

  2秘密的范围:

  2.1股东及董事会活动资料;

  2.2重大决策方案及行动计划;

  2.3客户的资料及供应商资料;

  2.4财务资料;

  2.5一切装备的技术资料;

  2.6专有技术和决窍;

  2.7重大的人事变动信息;

  2.8一切成文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2.9各类合同;

  2.10所设计的图文资料;

  2.11公司认为其他重要的资料。

  3密级划分:

  3.1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3.1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

  3.1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密会使公司受到严重的损害;

  3.1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3.2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在文件的右上角标明密级。

  3.3秘密等级的划分由总经理起草,经董事长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3.4对公司所产生的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日,对以往的文件应于本制度发布后三个月内整理完毕,并确定密级。

  3.5对是否属于公司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主管应在3天内拟定密级,报总经理批准。

  3.6绝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长久,机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10年,秘密文件的保密期限为5年。

  4保密措施

  4.1绝密的文件资料分别由董事长和总经理亲自保管,必要时也可特别委托可靠人员按照规定的制度保管,机密和秘密的文件资料由文档秘书保管。

  4.2密级文件必须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4.3非经原确定密级的人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和摘抄。接触公司秘密的人员范围由确定密级的人限定。

  4.4接收涉及公司秘密的传真`信件,由接收员马上交给文档秘书登记后,由文档秘书交相关人员。

  4.5寄发公司秘密,由文档秘书负责,并登记备案。

  4.6外出需携带公司保密文件,必须经领导批准,由文档秘书登记,本人签字,由文档秘书开给《保密文件外携许可单》,凭单由保安放行。返回后要及时到文档秘书处核销登记。

  4.7对涉及公司秘密的场所,非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准进入。

  4.8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司内外谈论-公司秘密。

  4.9对涉及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4.9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4.92指定参加会议人员;

  4.93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的范围。

  4.94由专人记录会议,其他人不得记录会议内容。

  4.95会议文件分发应编号,阅后收回。

  4.10公司对主管及相关员工,每年进行两次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4.11公司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做到:

  4.111不是自己应知道的事,不应问;

  4.112对别人不应知道的事,不应说;

  4.12公司人员如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和总经理。部门经理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公司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经理。

  5解除和降低密级

  5.1符合下列条件的文件属于可解除或降低密级:

  5.11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5.12已有新的替代文件出现;

  5.13外界情况已经变化,原密级已无必要的文件;

  5.14发生了其他可以解密和密级降低的情况;

  5.2解密和降低密级由文档秘书提出清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5.3解密和降低密级操作由总经理委托专人监管,文档秘书具体实施;

  5.4文件解密后一律当场销毁;

  5.5销毁程序为:公司总经理委托专人按清单一一核对正确无误,用碎纸机或燃烧的方式进行。

  6奖惩

  6.1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公司员工,公司根据其贡献给予奖励100--1000元,最高可按其实际贡献的10%计算奖金:

  6.11对泄露或者非法获取公司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的;

  6.12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6.13对公司保密工作作出了显著成绩的。

  6.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罚款500~3000元,如情节严重,给予辞职,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6.21因疏忽大意而泄露公司秘密;

  6.22遗失公司秘密文件资料;

  6.23出卖公司秘密的或利用公司秘密为已谋利的,除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外,还要交司法部门处理。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4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特定本制度如下:

  项目经理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者,是工程项目的质量法人代表,对承建的项目质量负总责。为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严把质量关,应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质量验收标准,不得随意降低质量评定标准。

  二、合理搭配施工技术力量,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发挥工程技术人员的特点,落实质量保证体系。

  四、杜绝不符合国家建材标准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对外物件要有相应资质的工厂加工,到场后经检验合格方能进行施工,对分包工程纳入标准质量管理体系监督管理。

  五、督查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工程技术难点、疑点的技术处理,实行各项技术交底工作,严格执行自检、互检.职能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各分部分项、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使技术管理资料归档存查。

  七、组织落实质监站对单住工程的总体质量评定工作。

  八、组织落实竣工移交验收工作将质量好、工期短的建筑产品奉献社会。

  项目经理责任制

  一、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和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具体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足。

  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交底与实施。

  四、实行单位工程经济承包责任制,承包责任要有安全指标(轻、重伤指标)要求和奖罚措施。

  五、负责组织对本施工区内的主要监建设施、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塔吊、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安全技术检查、鉴定与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新工人入厂前的第—级培训工作,经常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并有记录资料入档。

  七、负责组织每周一次安全检查,针对现场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限期定人整改。

  八、组织实施文明生产和安全达标,发生事故后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困,实施改进措施。

  九、严格按规定提留(取)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主要用于保证和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总结与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规定和上级指示、决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措施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二、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第一责任,必须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每周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讨论安全生产动态,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检查执行情况。

  四、加强对职能部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五、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经费,确保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

  六、必须按上级要求,设置符合条件的专(兼)职安士管理(检查)人员并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

  七、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做到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经费,限期整改不留隐患。

  八、凡发生轻伤事故应积极组织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和重大未遂事故应及时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九、强对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十、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

  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上级指示决议和规章制度,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二、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的规定。

  三、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分析和掌握本项目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责成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布置下周安全生产工作。

  四、根据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分别向工长(施工员)和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接双方均应在安全技术交底卡上签字。

  五、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新工人,转换工种的工人和外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凡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和无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安排工作。

  六、以身作责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七、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抢救,并保护好现场,按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参加调查,分析事故,并完善改进措施。

  八、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企业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品的发放工作,同时做好职工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丸、有权拒绝上级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指令。

  项目技术副经理安全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标准、规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二、在项目管理中,对本项目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因而必须把安全技术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三、组织、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施工方法,使用机具设备和施工工艺等情况编制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成为科学指导施工技术依据。

  四、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及时研究和处理重大安全技术难题。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转换工种工人及外用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专(兼)职安全人员的安全技术指导。

  六、负责对项目生产副经理、施工员(工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后双方均需在安全技术交底卡上签字。

  七、总结交流安全生产技术的经验。

  八、对重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从技术上分析原因,提出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项目支部书记、政工、工会于事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规定,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职工安全思想动态,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牢固树主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职工遵章守纪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把安士工作纳入竞赛评比内容。

  五、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5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劳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一、日常考勤

  (一)作息时间管理

  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周六安排人员值班,每天工作时间为7小时。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二)打卡管理

  1、总部和分子公司员工原则上均实行电子指纹考勤制度,应在上下班各打一次卡;

  2、原则上允许员工每月忘打卡3次,当月超过3次将公布忘打卡名单和次数;

  3、公司副总经理级(财务总监)及以上员工原则上每周六均需值班,若周六因私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单,不履行相关手续按缺勤旷工处理;

  4、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必须在总台处填写《临时外出办事登记表》后方能外出办事,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记为旷工。

  (三)出差和外勤管理

  1、所有员工因公出差或外出不能及时打卡的,必须提前填写《因公出差单》或填写《外勤未按时打卡情况说明》,遇事情紧急不能提前填写的,必须于外出工作结束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填写;

  2、《因公出差单》和《外勤未按时打卡情况说明》上要具体写明因公外出时间和详细事由(外出共同办事人员可写在一张单据上),由部门经理、分管副总审核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外出开会、培训、活动等有会议通知的需附在考勤表单后。

  (四)加班管理

  1、加班是指在节假日或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况。公司不提倡员工加班,但确实因计划外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应予以积极配合;

  2、驾驶员等岗位因工作性质原因需要在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公司根据实际加班天数酌情给予加班补贴,补贴统一于年底发放,原则上不再另外给予调休;

  3、因增加非计划内工作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的',可申请加班,因个人原因或开展常规工作而产生的加班不能作为加班。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员工的加班进行严格管理;

  4、各部门加班申请必须做到事前控制、事先申请、合理安排。申请加班人员需提前填写《加班审批单》,注明加班事由,交部门经理、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后并报人力资源部确认、备案方可安排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来不及填写,应于加班后次日补办相关手续。违反上述程序,不视为加班。各副总加班,由总经理签字确认。

  5、加班时间计算:员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以内不计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满4小时可计加班0、5天;延长工作时间满8小时的计1天,一天内有效加班时间最多不超过8小时;

  6、加班时数的确定以指纹考勤机打卡时间为依据,考勤机未有记录不计加班。个别员工晚上不加班但在办公室上网的,部门负责人应严加管理。屡教不改的,公司有权清退。

  7、公司提倡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合理科学地安排加班,原则上规定员工月加班天数不能超过3天,超过3天安排调休。

  (四)调休管理

  1、根据具体加班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员工可提出调休申请。1天加班冲抵1天调休;

  2、申请调休需提前填写《加班调休单》,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副总审批,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后方可调休;

  3、如加班到午夜2点之后的,为避免疲劳而影响工作效率,可由部门经理安排调休半天,并及时报公司人事部门补办调休审批手续;

  4、员工加班的天数应在当季度内申请用完,跨季度加班数清零。

  (五)请假管理

  1、员工的年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必须事先填写《因私请假单》,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副总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部方可开始休假;若遇紧急情况无法填写《因私请假单》的,可口头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并于次日内补办请假手续,超过规定时间,公司有权按旷工处理;

  2、年假需在当年年底前全部用完,不可累积至下年度享受;

  3、婚假请假时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产假销假时需提供子女出生医生证明复印件;产假按80%工资发放,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保留职务半年;超过保留期仍未上班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4、员工请病假超过1日者,需提供医院有关证明;

  5、请假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因私请假将被扣除当天薪金全额。

  (六)迟到、早退与旷工管理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

  2、每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给予口头警告,当月累计达到5次以上者作书面检查并公示,7次以上公司有权予以劝退。无正当理由,迟到2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处理;

  3、旷工按当天薪金全额2倍扣罚。年累计旷工达5天及以上或连续旷工3天以上,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下列情形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请假期已满,未续或续假未获批准不归者。

  (3)不服从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者。

  (4)超过2小时未到(或离开)岗位,且无充分理由办理请假手续者。

  5、员工迟到、早退和旷工情况按照情节程度,计入年终考核。

  二、职责

  1、人力资源部

  (1)负责考勤的管理、统计、提报和公布。

  (2)负责保管各种休假、请假、加班等考勤凭证。

  (3)负责监督员工对于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4)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拟定及解释。

  2、各分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

  (1)按权限规定审核和批准员工请假、加班、调休等申请。

  (2)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勤确认。

  (3)对员工加班申请、请假时间、用假事由、未打卡情况说明进行严格审核,把好考勤管理第一道关,并承担主要责任。

  三、其他要求

  1、员工须于次月2日前完成考勤单据填写并上报,人力资源部须于次月5日前(遇假期、特殊情况顺延)完成考勤统计并于一楼公示(遇节假日顺延)。如员工持有异议,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予以核实后更正。

  2、员工各项考勤业务必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实施,否则一律以旷工处理。单据上报不及时或不如实填写者,一经发现将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员工考勤情况计入员工年终考核。

  四、本制度于XX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建筑公司规章制度参考

  1、工地业务人员必须坚持讲普通话;

  2、严格遵守工地上下班时间,上下班主动自觉签到签退;

  3、工地业务人员每天必须保持服装仪容整齐、清洁,在上班期间一律穿着制服,头发必须梳理,衬衫、西裤一律要熨烫;

  4、无论是谁至销售现场,「客户到」「欢迎参观」不能省略;

  5、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不得私自上销控主柜台,如有违反者以罚款一千元论处;

  6、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不得私自去专案或专案助理处问销控,更不能私自翻看销控表及任何报表(售、足、签活页夹、营业日报表、周报表、已购未购客户数据等)或翻动销控专用抽屉,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

  7、工地业务人员未经专案或主委同意严禁与外人(特别是同行)讨论有关工地内事物,或将工地内数据、报表给予外人,如有违反者以开除论处,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不准私印非交付之文件,非交发之传真;

  9、必须遵守公司财务制度,对报销,冲帐必须凭该购买物的发票办理报销、冲帐手续,如实报销冲帐,发现弄虚作假,作违犯财务纪律论处;

  10、不准随意挪用他人办公用具,因故借用,从速归还;

  11、注意安全防范,不准将易燃物品带入公司

  12、防盗防火,下班时关闭门窗,空调,切断电源;

  13、工地业务人员的早餐必须在正式上班时间前用毕,上班时间到后不得以用早餐为由外出或占用正常工作时间;

  14、签到完毕后,每个人就自己的卫生包干区域(由专案助理订定)进行打扫;

  15、有客户至现场,原则上同组的同事帮忙倒水;

  16、接待完客户,要把桌上的东西收拾干净,桌椅归位,并把自己的file夹带回座位;

  17、接待完来人后,实时填写来人表,接听来电后,填写来电表格;

  18、在柜台区域,不准喧笑打闹,不得看杂志、报纸,吃东西和睡觉;

  19、接打私人电话应简明扼要,不得超过三分钟,以保证工作效率,工地业务人员不得利用工地电话拨打私人长途电话,发传真,确需拨打,务必予以登记,缴费,由公司在其次月薪资中扣除;

  20、打长途电话联络客户时,需在长话本上记明,并须经专案签字同意;

  21、工地午休时间由专案决定,午休时间为工地业务人员午餐和休息时间,工地业务人员可视情形休息、午睡;

  22、午休时间,每组至少留一个人在柜台或销售区值班,随时接待来人和接听电话,人员由组长安排;

  23、每日于下班之前做好当日的来人、来电分析,到周日,要做一周的周分析;

  24、下班前,应把柜台整理干净,把重要资料及物品缴回专案助理处;

  25、工地依个案销售情况,由专案决定休假天数及上下班时间;

  26、工地业务人员休假,应安排在周一至周四,每周工地排休,应于上周四之前决定,并由专案及组长协调统一安排后填入考勤表;

  27、调休二天以上(含二天)需得到主委签字批准后,方可执行;

  28、工地业务人员于上班及加班时间内,未经专案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凡擅自离开岗位者外出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29、如非工作需要,工地业务人员于工作时间内不得外出。如确有急事,必须外出,则外出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30、因工作需要而外出者,应注意控制时间。处理完公事后,立即返回工地,不得以办理公事为借口,在外闲逛或处理其它个人私事,如有以上情事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31、工地业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故必须外出者,需填写外出登记,写明外出事由、外出时间等,并需得到专案签字同意方可外出。外出回来后,必须在外出登记上写明回到工地时间。外出而未填写外出登记者,以旷职一天论处;

  32、本规章如有未尽事宜,由现场专案另行订定,部门主管核准后发布实施。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6

  1、工作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为9:00~12:00,下午工作时间为14:00~18:00。

  2、加班

  在正常加班的情况下,公司给予员工餐费及车费的补贴(走报销流程)

  3、考勤

  以下几点是要注意的:

  1、每个月8次不定期考勤,允许半小时内迟到3次,超出部分按每次100元罚款;

  2、无故旷工半天罚款100元,全天罚款200,并通报批评。

  3、若员工请假半天需提前向宋姐报备,临时请假或一天及一天以上需熊总批示(可用微信或QQ)。

  4、员工外出工作前须向公司负责人说明外出原因、返回公司时间及是否需用公车,公司可酌情安排,否则视为外出办私事。

  5、当月全勤者(不迟到),公司奖励100元,并通报表扬。

  4、安全

  广州智海旨在向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下班后,每个办公区域的最后一名员工离开前需检查该区域门窗、水电及各种电器设备是否安全关闭,公司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员工必须再次落实并检查全公司门窗、水电及各种电器设备,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最后一位员工离开公司时,确保大门锁好,密码锁的锁头扣入锁眼中。

  外来人员(快递、办信用卡……)只能在公司的入口处办理相关内容,闲杂人等不得在办公室内随意乱转。若是甲方,在中庭或是相关负责人的办公区域招待。

  PS:下班后,办公室电脑一律关机,不允许出现关机下载等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5、工作行为原则

  作为广州智海团体的成员,员工的个人行为方面也要对公司负责,在任何时候员工的行为都要表现出和公司的高度统一。这不仅包括尊重他人的权力和感受,也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及工作以外不要有任何可能对自己、同事和公司有害的行为。因为这会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以下行为是公司认为应该避免的:

  (1)泄漏公司机密

  (2)私自拆装个人电脑

  (3)工作时间下载电影,玩游戏等(若被网管查获,断网一周!)

  (4)上班时间个中午休息时间听音乐的请佩戴好自己的耳机

  此外,公司要求每位员工积极使用微信工具,方便公司在工作上的业务联系。

  6、个人仪表

  每位员工的着装代表着广州智海的形象,因此公司要求员工在衣着和行为方面都有适当的考虑。在和客户会面时雇员应该选择正式的商业服饰。

  对于个人仪表问题,提出以下几点:

  (1)工作时间不允许穿拖鞋;

  (2)女生每天需淡妆上班;

  (3)男生每天需梳洗干净(刷牙、洗脸、洗头、洗澡),衣着整洁干净,不允许两天着装相同。

  (4)公司会安排夏秋两套定制服装!

  7、办公环境的保持

  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办公区域的整洁和环境卫生,做到一周打扫一次个人的办公区域,允许在办公桌上摆放小型盆栽做装饰;公共场所及厕所不允许抽烟,抽烟到指定吸烟;厕所处理个人问题需要速战速决,男生小便时尽量贴近小便池并且不允许用马桶小便。

  公司公用面积的卫生由公司安排专人负责。(包括门厅、卫生间、各个办公室等)。其他人员应注意保持卫生,茶叶不得倒入洗脸池内。

  各人负责自己工作台范围的卫生,每日上班前应做清洁,随时保持工作台面整洁,物品和办公用品的摆放应符合整洁方便的原则,下班前应清空垃圾筒。

  PS:请大家自觉倾倒厕所垃圾桶垃圾,吃完的一次性餐具扔到办公区域外的垃圾桶,不允许办公室过早,以免影响办公环境。另,员工不得使用公司的一次性杯子,请自备茶杯!

  8、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1、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包括办公文具、计算机耗材、传真机耗材、复印机耗材及其他办公消耗品等。如若耗材出现问题,请上报相关负责人处理。

  2、员工使用打印机是遵循节约的原则,能使用双面打印的尽量双面打印或是用废旧纸张打印,避免打印纸的铺张浪费。如若打印机出现卡纸等问题,请不要乱自处理,跟宋姐报备,请专人解决问题。

  PS:关于吃饭的问题,请大家能吃多少添多少,不要浪费,否则惩罚参与厨房劳动一周。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7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项事务的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采用横向联系、纵向整合、竖向协作等经营方式,真正实现个人经济提高创收,公司经济基础不断发展壮大,并使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及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决定、纪律。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各项管理包括公司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物业管理、劳资管理、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章:公司管理

  公司管理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文印管理、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第四条、档案管理:

  1、归档范围:公司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规范、标准图集、财务审计、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会议纪录、决议;聘任书、协议合同、项目管理方案、通知、通告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2、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3、档案的借阅;总经理、副总经理借阅非密级档案,可通过管理人员办理手续,直接提档。公司其他人员借阅档案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的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用要摘录或复制的,秘密档案必须经总经理批准,一般档案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复制。

  5、公司所聘员工的相关技术职称及各类证书,属公司无形资产,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同意,任何个人或公司负责保管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外借其他经济组织和团体使用,对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聘人员,向公司索要证书的,必须经总经理批准,由本人赔付公司为此证件支出的培训费、工资等相关费用及本人在工作期间领用的用具用品等,若当事人在工作期间曾因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对拒不进行赔偿,而又情节恶劣的,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条、印鉴管理

  1、公司印鉴由办公室和业务、财务部门分别保管。

  2、印鉴的使用一律经公司总经理许可,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允许后方可加盖,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3、公司所有需要加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六条、文印管理

  1、文印由办公室统一负责。

  2、确需到公司以外去打印的文件、资料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由具体打印人员将原件、废件全部收回交办公室集中处理,严防泄密,如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公司财产及办公用品管理

  1、公司库房由材料设备股负责管理。

  2、库存、入库材料设备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锈蚀,并应统一编号、分类、排放。

  3、公司各股室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

  4、各股室应按实际需用量领取,不得私用、浪费。

  5、各股室配备的电脑等高档办公用品的采购、更换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

  6、办公电脑使用人员要保持用品干净、整洁;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八条、公司资质及职能股室

  1、公司所属业务股、办公室、资料室面向市场,均实行有偿服务。

  2、公司所属机械设备、场地面向市场,均实行有偿服务。

  3、公司允许有信誉的单位或个人挂靠,但须收取1—3%的管理费用,所发生的税金、人工工资、质量、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均由挂靠人负担。但介绍人或推荐人应对信誉户进行详细调查,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凡有要求陪标、标书制作、工程资料等服务的单位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并收取费用,费用额以市场价为基础

  第九条、报刊及邮发管理报刊征订、文件邮发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征订,但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公司一切财务、会计活动均应符合《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具体会计核算遵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财务管理内容属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各股室、2项目部、厂及各职能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资金管理的原则是:合理使用、降低风险、加速周转、提高效益、减少压占。

  第十三条、为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合理,公司下属各部门应按规定限额提取备用金,一般不超过2000—5000元,备用金的支取必须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办理。备用金的支取必须注明用途、金额。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坐支或挪用营业收入款,否则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度的规定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司提起诉讼,依法索赔。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厂应经常和客户保持联系,按期进行账款催收,由主管副经理和财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应进行年度可行性分析,以便为固定资产的增减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七条、支票管理严禁签发空白支票;持票人应妥善保管,如丢失将由个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支票印鉴应由专人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信贷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金及员工“两金”、职工医疗保险等。

  第二十条、参加工程的决算会议。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合同意识,强化法制观念要求股东及员工极积学心《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业务部门应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分析、记录、总结。为合同的完善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业务部门对合同的文本应逐字逐句进行推敲研究,力求杜绝漏洞;杜绝含有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条款词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施工合同由业务部门(预算股)统一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项目承包合同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签订的合同,由物业部门负责保管,但应转办公室留存一份,以便存档。

  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由材料设备部门负责保管,并转财务股一份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十八条、预制厂签订的供销合同由预制厂设专人负责保管,并转财务股一份以备查存。

  第二十九条、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三十、公司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和效益分配制,劳务人员实行计件制、计时制、计工制。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用的人员,凡实行年薪制的“两金”按比例上缴,实行计件制、计时制人员,按考勤自然天数计缴。

  第三十二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奖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三十三条、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施的工资系列。

  第三十四条、员工的奖金由公司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三十五条、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参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员工的基本工资。

  第三十六条、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七条、员工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八条、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0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四十一条、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务、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付赔偿责任。

  建筑单位规章制度9

  1、热爱公司、热爱部门、热爱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恪守职业道德、注重专业素质的提高、诚信待人、诚信做事,杜绝利用工作之便通过刁难或维护业务单位来谋取非法所得,借以给予业务单位谋取额外利润。

  3、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计价规则及国家清单内容,认真落实执行公司相关制度。

  4、保守公司相关机密,不得随意将本公司相关造价单价通知与其他部门人员或外界人员。对外输出数据严谨、统一。积极做好沈阳腾越公司后勤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合约造价部的工作职能所在。

  5、具有强烈成本意识,能积极减少公司支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6、履行份内职责,有强烈的服务意识和规范的服务行为,积极配合公司其他部门开展工作,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能分担其他业务。

  7、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自我素质。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分类整理,单价分类统计,自己所负责的工作清晰可见,方便工作中随时查阅。

  8、生活中团结友爱,工作上互相帮助、资源共享、争取效率最大化。

  9、每月按时完成相关专业工程结算工作,不推诿不延时,切实可靠地保证公司制度的推进,及时将相关班组及专业分包单位结算款落到实处。

  10、每月15日-22日为各种进度款审核时间,要对现场进度、合同、计量方式进行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工程量要经得住推敲。

  11、算量工作自接到工作后,别墅、多层15天,高层25天,车库20天完成(完成标志为出含量分析表、预算书);劳务合同签订自接到单价审批单后2天内完成,专业分包合同,自定价后3天内完成(完成标志为双方签字盖章完);单价审批自接到项目部申请后3天内完成,完成标志领导签字完毕

  12、土建、安装造价人员每月不得少于4次去现场了解施工进度及可能涉及公司造价的一切事宜。部门负责人每月会对各位片区负责人进行考核,此考核计入年底奖金。

  13、严格遵守公司日常考勤制度,按时开展工作,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按公司人力制度执行。事前需请假,并填写假期申请表。请假不提前申请者扣当日工资,半年连续三次无故旷班,按自动离职处理。

  14、严格遵守公司日常工作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围及工作环境。坚决杜绝在办公时间、办公室做私活;严禁上班时间长时间打私人电话(月累计超过三次,扣本员工当月个人电话福利);上班期间不许登录与工作无关的网页、QQ、MSN、网络购物及收取与工作无关的快递邮件、玩游戏或者其他网络沟通方式,发现一次扣罚50元,在当月工资里面扣除,月连续三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降薪10-20%,情节严重者将进行辞退处理。

  15、认真并按时完成部门负责人交予的任务,禁止消极怠工,若发现一次警告、二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交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降薪、调职或者辞退。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要求定期汇报完成情况。

  16、工作态度严谨、负责、细致,做到数字零误、字眼清晰无歧义。造价部的工作禁止出现:差不多、大概、基本上、应该是、或许是等模棱两可的文字。文字语言要紧密。禁止与业务部门、业务单位有过多的接触。

  17、上述规章制度从20xx年2月1日起执行建筑公司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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