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03 08:23:37 制度 我要投稿

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乡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行,经乡政府研究,制定《XX乡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敬老院财务管理纳入乡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各项收支实行统管,专账核算,敬老院设报账员1名。

  二、敬老院财务收支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实物收支敬老院建立实物台帐,台账登记与实物保管分开,专人负责台账登记,专人保管实物。

  三、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三资中心专帐,存入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敬老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副业收入(养猪种菜等),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等)。

  四、敬老院建立支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民政办和三资代理中心按照敬老院一个月生活费数额核定。

  五、敬老院支出包括:生活费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生产支出、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修缮和其他支出等。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

  六、敬老院生活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日常生活费,实行定点采购,每天填制采购支出明细单,经办人、证明人、院长签字。

  2、节假日加餐、院民发放物品,先报计划、预算,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实行。

  3、院民零花钱每人每月30元,按月发放。

  七、敬老院管理经费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办公用品:主要指笔墨纸张茶叶等,由民政办统一购置、配发。

  2、水电费: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3、差旅费:乡内出行不予报销差旅费,因公到六安城区办事,每次定额报销10元差旅费,特殊情况外出确需租车的,凭差旅发票据实报销。

  4、通讯费:敬老院宽带、电话、院长捆绑手机费每月固定129元,凭电话费缴费单报账。

  5、报刊费:由民政办统一征订。

  6、物资采购费:500元以下敬老院行管人员集体研究,500元以上报请民政办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购。

  7、小型维修费用:报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8、固定资产添置:报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购置。

  八、 敬老院副业生产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实行定点采购,专人经手,专人保管,据实报账。

  2、院民生产补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五保老人参与院内劳动生产和经营活动,给于适当报酬。

  3、养猪人员工资,每月敬老院补助200元,并按出栏生猪肉价的15%提成作为养猪人员工资,每窝小猪苗出产后补助养猪人员500元。

  4、饲料采购,实行定点采购,每次采购须取得发票或填制采购支出明细单,经办人、证明人、院长签字。

  九、专项款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上级各单位拔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指定用途的项目款和专项资金,按出资人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十、敬老院内博爱超市所有用品进货渠道在十五墩街道鑫叶超市,以批发价格让利和方便老人。进货实行送货上门或两人一起进货的方式进行,超市专款专帐。

  十一、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及支出手续。

  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由乡政府会议研究确定,按月报账支付;敬老院厨师和护理人员工资标准由敬老院集体研究,报民政办审定、分管领导同意,按月据实报账。

  未经上级批准,敬老院不得以任何名义、项目列支奖金、福利和招待费支出。

  十二、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敬老院各项支出由经办人写明事由,民政办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支。报账员报账时应将手续完备的原始

  十三、 敬老院财务收支实行按月报账制度凭证按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报账凭证和报账明细表。报账明细表经乡代理中心审核会计审核及中心主任签字后一式两份,作为敬老院报账和公开公示的依据。

  十四、敬老院各项资产要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登记簿)。管理人员变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敬老院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台账与实物进行核对,清查盘点要有记录,敬老院管理人员要签字确认。

  十五、敬老院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实行钱与账分管、账与物分管、物与钱分管、审批与经办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敬老院要成立由乡民政办主任为组长,院长、支部书记为副组长,1-2名有文化的五保对象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敬老院要每天逐项公布伙食支出情况,每月对院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提升敬老院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2

  为了切实加强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一、镇敬老院财务由敬老院长证明,镇民政事务所长初核,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镇财政分局财务审核,报镇长审批。由镇财政分局做帐。原则上实行次月20日前报上月帐。

  二、镇敬老院通过院民推荐产生由院民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日常用品采购及每日菜买工作。

  三、镇敬老院在镇村级资金账户开设“梅街镇敬老院”账户,实行报账制管理,核定备用资金30000元。

  四、收支管理:收入款项采用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处理。支出发票由经办人签字后,需经镇敬老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后方可报销。对日常菜买等费用,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需填制“梅街镇敬老院支出报销单”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入账。

  五、报账员工作职责:应参照《会记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备查账和财产物资登记簿,及时报账,并按月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报镇政府主要领导。

  六、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财经纪律,按时处理账务,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表相符。

  七、纪委组织相关人员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对敬老院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确保敬老院资金平稳运转。

  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敬老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尊老、敬老、爱老 ”为老人奉献爱 心,让老人满意,让亲属放心。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瓯海区民政局 ;本单位 的业务指导单位是 瓯海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温州市瓯海区街道 路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单位或两人以上自然人 。举 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 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担老人住养、护理、居家养老等养老服务。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人( 3-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 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指导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 (或副校长、 副所长、 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 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将会议的 时间、 地点、 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 委托书必须载明授 权范围。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 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理事 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 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 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 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3-5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由街道(镇)纪检员某某、社会事务办工作

  人员某某、某某等 人组成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 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 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 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 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 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完整。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 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培 育发展的意见》(温委发 ?2012?128 号)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 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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