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16 14:29:55 丽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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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5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5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通用17篇)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

  为进一步加强乡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确保资金安全,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行,经乡政府研究,制定《XX乡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敬老院财务管理纳入乡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理,各项收支实行统管,专账核算,敬老院设报账员1名。

  二、敬老院财务收支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实物收支敬老院建立实物台帐,台账登记与实物保管分开,专人负责台账登记,专人保管实物。

  三、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三资中心专帐,存入专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敬老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副业收入(养猪种菜等),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等)。

  四、敬老院建立支出“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民政办和三资代理中心按照敬老院一个月生活费数额核定。

  五、敬老院支出包括:生活费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生产支出、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修缮和其他支出等。各项支出依照真实、合法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和提高。

  六、敬老院生活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日常生活费,实行定点采购,每天填制采购支出明细单,经办人、证明人、院长签字。

  2、节假日加餐、院民发放物品,先报计划、预算,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实行。

  3、院民零花钱每人每月30元,按月发放。

  七、敬老院管理经费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办公用品:主要指笔墨纸张茶叶等,由民政办统一购置、配发。

  2、水电费: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3、差旅费:乡内出行不予报销差旅费,因公到六安城区办事,每次定额报销10元差旅费,特殊情况外出确需租车的,凭差旅发票据实报销。

  4、通讯费:敬老院宽带、电话、院长捆绑手机费每月固定129元,凭电话费缴费单报账。

  5、报刊费:由民政办统一征订。

  6、物资采购费:500元以下敬老院行管人员集体研究,500元以上报请民政办主任、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购。

  7、小型维修费用:报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8、固定资产添置:报民政办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购置。

  八、 敬老院副业生产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

  1、购买种子、肥料、农药等,实行定点采购,专人经手,专人保管,据实报账。

  2、院民生产补贴,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五保老人参与院内劳动生产和经营活动,给于适当报酬。

  3、养猪人员工资,每月敬老院补助200元,并按出栏生猪肉价的15%提成作为养猪人员工资,每窝小猪苗出产后补助养猪人员500元。

  4、饲料采购,实行定点采购,每次采购须取得发票或填制采购支出明细单,经办人、证明人、院长签字。

  九、专项款支出范围、标准及手续。上级各单位拔入、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指定用途的项目款和专项资金,按出资人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十、敬老院内博爱超市所有用品进货渠道在十五墩街道鑫叶超市,以批发价格让利和方便老人。进货实行送货上门或两人一起进货的方式进行,超市专款专帐。

  十一、敬老院管理和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及支出手续。

  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由乡政府会议研究确定,按月报账支付;敬老院厨师和护理人员工资标准由敬老院集体研究,报民政办审定、分管领导同意,按月据实报账。未经上级批准,敬老院不得以任何名义、项目列支奖金、福利和招待费支出。

  十二、各项支出应取得合法、规范的票据,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院长签批后方可报销。敬老院各项支出由经办人写明事由,民政办主任审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报支。报账员报账时应将手续完备的'原始。

  十三、 敬老院财务收支实行按月报账制度凭证按支出项目进行分类,填制报账凭证和报账明细表。报账明细表经乡代理中心审核会计审核及中心主任签字后一式两份,作为敬老院报账和公开公示的依据。

  十四、敬老院各项资产要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登记簿)。管理人员变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敬老院每年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台账与实物进行核对,清查盘点要有记录,敬老院管理人员要签字确认。

  十五、敬老院要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实行钱与账分管、账与物分管、物与钱分管、审批与经办分管的内部控制制度。敬老院要成立由乡民政办主任为组长,院长、支部书记为副组长,1-2名有文化的五保对象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对财务收支情况实施有效监督。敬老院要每天逐项公布伙食支出情况,每月对院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提升敬老院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县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属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按村帐乡管形式纳入乡镇财政所核算;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干部任会计,敬老院设立报账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敬老院收入组成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入;

  (二)从各级民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乡镇自有资金投入收入。

  (四)敬老院发展院内经济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条:敬老院支出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二)专项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等支出。

  (三)经营性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县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八条:敬老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相应的费用支出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转让,其资产处置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六)敬老院进行基本建设或购置1000元以上的设备,应实行报批制度。敬老院应先将报批计划、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报乡镇人民政府,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和采购设备,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工程结算。

  第十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二)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一)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财经法规。

  (二)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三)敬老院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营支出实行分开管理。

  (四)敬老院基本支出管理

  1、乡镇财政所要设立敬老院专帐,实行专账管理。

  2、所有业务支出按照村帐乡管的管理方式实行会审制度,不履行会审的一律不予报账。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

  (五)敬老院的专项支出管理

  1、每月用于敬老院的五保供养专项经费到达后,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敬老院,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院内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要从工作人员中指定专门的采购员,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

  3、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4、所有生活支出由敬老院院长“一支笔”审批,敬老院院长不得兼任采购员和报账员。

  5、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对敬老院的专项支出有监管权。每月底,敬老院院长必须将当月专项支出及结余情况报告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

  (六)敬老院经营支出管理

  1、敬老院要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2、敬老院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3、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4、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5、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七)乡镇财政所对敬老院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八)敬老院应当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会计档案的完整。

  (九)乡镇财政所每半年应向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报送敬老院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

  (一)敬老院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敬老院应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选定1—2名供养对象进行财务监督,提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二)每年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敬老院财务工作进行综合检查,敬老院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加以整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县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各种经费支出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坐支敬老院资金;严禁以白条、结算单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私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敬老院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3

  为进一步规范敬老院财务管理,使之透明、公开、合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下拨敬老院院民生活费一律用于院民生活,不得用于生活外任何开支。

  二、建立严格的.敬老院收支公开制度和报帐制度。各院每月底前召开院民会议,公布当月收支各项内容,并张榜公布,次月3—5日将收支平衡表和各项往来票据报民政办审核,对不合理开支一律不予报支。

  三、坚持生活品采购公开、透明和验收制度。敬老院所购粮、油、肉、菜等生活品,必须由院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带领购买,两名院民代表参加集体采购,对采购粮、油、肉、禽类等大宗食品必须要原始票据,由出据人签章。临时购蔬菜可由采购人员出具代办条据,所购物品回院后交由食堂工作人员并由两名院民参与验收,并签字。所开的原始票据不得私自销毁后再制购物凭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四、敬老院日常生活中节余的生活费只能用于改善院民生活或为改善生活而必须的生产成本和养殖成本,不得用于其他方面,更不允许私分到院民手中,如出现私分现象,将扣除院长和工作人员当月工资30%。

  五、其他相关规定

  1、购置院内生活用品外的用品一律由镇民政办公室统一采购,否则,不予报销。

  2、个别院民因特殊原因不能自理,院出纳会计将个人零用钱分人存到银行,一人一卡,并在民政办备案,用于本人看病,买衣服或其它必要开支。不得挪作占用。否则,查到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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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敬老院财务纳入乡镇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开设专账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镇核算中心人员任敬老院会计,敬老院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四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收入是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条: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敬老院从财政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县民政局取得补助收入和乡镇敬老院从该乡镇民政办取得补助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乡镇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支出是指乡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第八条:敬老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敬老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①基本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②项目支出,敬老院项目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院民零花钱等专项资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条乡镇敬老院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一条乡镇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费用的审批报销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是指敬老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按规定存入单位账户,杜绝公款私存。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转让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九条: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第二十条: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乡镇对敬老院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一)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记账。月末余额要与乡镇财政所会计总账余额一致。库存现金余额如有不符,要查找原因核对正确。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达帐项业务要查找原因,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核对无误。

  (二)民政资金发放要登记造册,健全各类台账,做到民政对象个人信息齐全,数据准确完整,台账、卡片有据可查,与领款人员名册相一致,人员的增减变化要及时上报,防止民政资金被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会计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使用合法票据入账,支出票据必须三章齐全。

  第二十四条:支付的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报审批人批准报账;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乡镇敬老院的日常和经营管理的开支由敬老院院长“一支笔”审批,基建款项要报民政办主任审批,民政办对敬老院财务有监管权。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是敬老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按会计年度做账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敬老院应当按季向县民政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5

  1、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政法规和各项财经制度,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院理好财,当好家。

  2、实行院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上级批准。

  3、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均应入帐,不准设立帐外帐。

  4、支出票据(除老人生活费开支外)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签批,财会人员方可报帐。生活费用开支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人员经手,领导签批,方可入帐。

  5、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公事确需借款,应经领导人签批,方可借出。

  6、院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登记造册,其它财产要有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

  7、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单位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500元,由出纳保管,钱款丢失自负。资金做到日清月结,帐款分开。

  8、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9、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业务来往中绝不允许行贿、受贿、收礼送礼、收取回扣和馈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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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配有兼职会计(由镇会计代理)。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自产农副业产品收入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二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事先经镇分管领导(院长)同意,重大开支要向镇社会事务办请示。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三 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四 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 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六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

  七 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八 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7

  1,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最好配有兼职会计。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2,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3,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4,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

  7,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8,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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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8

  为进一步规范敬老院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敬老院资金管理透明、公开、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高安市民政局、高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高安市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高民字〔202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财务管理操作流程

  1、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须事先经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费开支须向乡分管领导请示,必要时,应当向主要领导请示。经费报销应当有原始凭证和相关附件凭证,食堂日常采购物资应当有专人验收确认签字。除暂行办法中允许可用一般收据入账外,严禁白条入账,严禁发票未经审批的入账,严禁虚开发票套取资金,具体操作流程按暂行办法执行,今后凡发现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情况将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严格执行报账制度。敬老院在乡村代理中心开设“上湖乡敬老院”账户,实行报账制管理。账目统一由乡代理中心付款,会计每月底负责将票据按支出事项分类汇总,并填写报账清单,报账清单由会计、院长在票据相应处签字,乡财政所审核无误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核;经乡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再到乡代理中心付款,会计要严格按暂行办法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并及时分类做账,统计各类报表。

  3、规范收款收据入账。敬老院收入款项采用高安市村级组织收款收据入账。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包括上级民政部门、政府拨款、敬老院种植养殖收入、庭院收入、出租收入、利息收入、捐款收入等款项,捐款物资要估价入账,严禁设账外账。今后凡发现收入不入账,资金账外存放行为,将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严格执行财务收支公开制度。敬老院应当定期召开院务委员会会议,对院内事务征求院务委员会成员意见,并在公开栏中公布当月财务收支信息。

  5、规范备用金管理。敬老院出纳应当建立专用储蓄卡储存备用金,做到专卡专用。考虑到敬老院用款的特殊性,核定备用资金10000.00元。特别要理顺储蓄卡捆定微信和支付宝相关支付软件,每发生一笔费用,要及时核对现金余额。每月底及时与会计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目清楚。严禁公私不分行为,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他人。

  6、敬老院院长财务管理职责。敬老院院长要加强财经法规的学习,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特困救助资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7、敬老院会计财务管理职责。敬老院会计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政策,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院理好财,当好家。

  8、敬老院工作人员财务管理职责。敬老院院长和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改进工作和生活作风,抵制各种不正不风。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业务往来中绝不允许行贿受贿、收礼送礼、收取回扣和馈赠。

  二、相关费用支出标准

  1、对支付方式的规定

  除下发院民零用钱、院民过节慰问金、院内零星开支等需现金支付外,一律采用转账支付。

  2、对院民跨乡住院治疗的规定

  ①院民因病需跨乡转院治疗的,由院民或其亲属自愿提出到市内哪家医院治疗,待他们确定医院后,敬老院再与医院对接,办理相关住院出院手续。

  ②住院期间产生的伙食费(包括特困户和低保户),原则上按不超过25元/日/人的标准由敬老院报销餐费。

  ③低保户住院及门诊产生的自费医疗费用,敬老院应当及时申请临时救助。

  ④对因需长期住院治疗(含住院一个月以上)的院民,敬老院应当至少每两个月到医院看望一次,特殊情况随叫随到,询问治疗情况,看望物品标准原则上不少于200.00元/人。

  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无亲属、不能自理的`住院院民,敬老院应当安排护工进行照顾,外请护工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0元/日/人,费用在护理费中支付。

  三、财务监督管理

  1、乡镇纪委每年组织相关人员对敬老院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确保敬老院资金平稳运转。

  2、敬老院要积极主动接受上级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虚列开支套取资金和违规使用敬老院各项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等账外核算。对查处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细则如与暂行办法有触之处,以暂行办法为准,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9

  一、学习和会议制度

  1、每月15日和30日为院民集中学习日,学习内容为党的政策和法规、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评比好人好事。

  2、每周星期三为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日,要求每季写出一篇学习心得体会。

  3、每季季末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是:通报院办经济收支情况,学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工作自查,交流思想。

  4、会议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做到人人发言,畅所欲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相互理解。

  二、财务管理制度

  1、敬老院种、养、加工及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乡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应入账。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上级批准。

  3、支出凭证(除老人生活费开支发票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签字,财会人员方可报帐。

  4、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5、院里所有固定资产都要入帐,其它财产要有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

  6、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单位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200元。出现公款被盗应出纳赔偿。

  7、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政策,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院理好财,当好家。

  8、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资金、补贴和实物。

  9、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业务来往中绝不允许行贿、收礼送礼、收取回扣和馈赠。

  10、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改进工作和生活作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1

  为了切实加强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核算,防止资产流失,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订我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一、镇敬老院财务由敬老院长证明,镇民政事务所长初核,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镇财政分局财务审核,报镇长审批。由镇财政分局做帐。原则上实行次月20日前报上月帐。

  二、镇敬老院通过院民推荐产生由院民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日常用品采购及每日菜买工作。

  三、镇敬老院在镇村级资金账户开设“梅街镇敬老院”账户,实行报账制管理,核定备用资金30000元。

  四、收支管理:收入款项采用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处理。支出发票由经办人签字后,需经镇敬老院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后方可报销。对日常菜买等费用,确实无法取得税务发票,需填制“梅街镇敬老院支出报销单”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入账。

  五、报账员工作职责:应参照《会记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备查账和财产物资登记簿,及时报账,并按月做好财务收支明细表,报镇政府主要领导。

  六、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守财经纪律,按时处理账务,定期核对现金盘点物资,做到账实、账款、账证、账表相符。

  七、纪委组织相关人员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对敬老院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确保敬老院资金平稳运转。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2

  (一)财务管理制度

  1、敬老院种、养、加工及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账。

  2、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乡级审批。

  3、支出凭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并由经手人、证明人和领导签字,财会人员方可报账。

  4、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5、院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登记造册,其他财产要有财产清查表并列入移交。

  6、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出现公款被盗应由出纳赔偿。

  7、财会人员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政政策,正确履行《会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院理好财,当好家。

  8、乡级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9、院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业务来往中绝不允许行贿受贿、收礼送礼、收取回扣和馈赠。

  10、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做到廉洁自律,改进工作和生活作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二)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配有兼职会计。镇、村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自产农副业产品收入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2、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事先经院长同意,重大开支要向镇民政办请示。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入、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3、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民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度公布一次,食堂账目每月公布一次。

  4、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5、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6、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并填表造册存档,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

  7、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8、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人员生活需要。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3

  一、实施机构分帐管理

  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设施设备购置维护、水电气支出、机构运营补贴、社会捐赠等各类资金应分类归账、分项核算。收住社会老人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养老机构应将社会老人收支与财政拨付特困供养经费收支分开管理;收住社会老人的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应将病人收支与养老机构入住院民收支分开管理,不得混淆使用。

  二、落实院务管理委员会制度

  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必须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经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机构招标采购物资、院内果蔬肉类食材供应、每月零花钱发放等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均需院务管理委员会监督执行。收住集中供养人员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切实履行养老机构公益属性,依据《关于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工作的通知》要求保障集中供养人员养老服务需求。

  三、规范大额物资招标采购

  实行乡镇统一招标物资供应商模式。对公建公营机构大宗商品采购,各养老机构逐院逐人按需求摸底,拟定采购计划,报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由各乡镇民政部门按程序采购。各乡镇民政、财政等部门要严把采购物资的种类、需求、质量、数量等核心关口,确保操作程序合法、出入库管理规范、价格公平公正、质量监管达标。

  四、加强财务公开制度

  养老机构需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民政、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产,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收住特困供养人员的机构每月收支需填报并公示《青阳县养老机构月收入支出表》(见附件),并报送县民政局备案。接受社会监督,做到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

  五、规范院内财务支出

  院内支出严禁出现公务接待,非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从机构经费中列支。特困供养经费应全部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和丧葬事宜等,其中伙食费标准,不低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50%。特困供养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含保险)、办公经费、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机构运转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挤占、挪用、截留特困供养经费的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回相关经费,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六、严格住院医疗流程

  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合理安排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就医。需住院治疗的.,机构应及时送医,并视病情落实人员照料陪护,相关用药按医嘱执行,住院护理险赔付资金专款专用,需转诊治疗或长期住院的报属地乡镇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机构在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时,需遵循精神卫生相关法律处理,对确诊为老年精神病人的,应及时送往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康复。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4

  1、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配有会计和出纳员。

  2、县级民政部门下拨的供养经费、乡村补助的.供养经费、自费人员寄养经费、社会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自产农副产品及生产经营收入等收入和支出都必须分别设立相应帐目,日清月结,做到账款、账物、账目清楚相符。

  3、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事先经院长同意,重大开支要向乡镇及上级业务部门请示。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2名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4、坚持财务公开,做到收支账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生活开支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5、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延、抵扣、截留、私分敬老院任何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敬老院报销经费。

  6、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购置和制作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帐。一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存档。

  7、敬老院财务人员工作变动时,账据必须列入移交。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5

  (1)明确院内财务状况。全面摸清敬老院基本情况,核实财务及资产情况,针对前期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重新建立财务管理体系。对敬老院实行统支统管,资金归集到统一账户,各敬老院独立核算统一支付,实现局归口管理部门实时掌握各敬老院资产和财务状况。

  (2)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支出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涉及单据,各敬老院设置采购员、报账员、库管员等岗位,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及报销等流程;通过建立审批制度明确院务负责人、院长、业务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的审核责任和审批权限。

  (3)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清查敬老院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基础数据库,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动态管理,明确敬老院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程序和审核审批权限,建立资产购置、调剂、报废管理流程,在各敬老院设置库管员管理各敬老院资产,引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RFID标签管理,实现资产的购置、调配、维修、报废信息化和资产无接触式盘点,极大提高资产管理效率。

  (4)集成物资管理系统。建立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民政资产管理APP,实现物资采购及出入库等管理信息化,着力解决敬老院资产物资管理困难和采购计划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目前,黄洋中心敬老院已完成试点,在全县敬老院实施运行。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乡镇农村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财务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五保供养条例》、《云南省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适用于全县乡镇敬老院。

  第三条除镇安敬老院由县中心敬老院实行报账制管理外,其余乡镇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敬老院各项收支均纳入财政所指定账户管理,财务核算由财政所和社会事务办实行代理核算,原则上由社会事务办相关人员任会计、乡镇财政所兼出纳。各乡镇敬老院设财务报账员1名,实行备用金制度,敬老院报账员向乡镇社会事务办报账。

  第四条 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第二章 收支管理

  第五条乡镇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财政拨入的各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各项资金;

  (三)自营收入,即敬老院种植、养殖、加工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慰问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实物折价入账)等。

  第六条 收入资金管理:

  (一)根据《云南省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供养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机构。我县实行由民政部门打入五保户银行卡后集中管理用于支付五保老人生活费的办法。

  (二)集中供养的五保户的五保金、低保金等,银行卡由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在每月收到县民政局拨付资金的2日内取出银行卡内的款项存入财政所指定的银行帐户。各乡镇必须保证该笔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各敬老院要选五保户代表参与监督,及时公示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况。

  (三)敬老院其他所有收入资金直接转到(或存入)财政所指定账户,记入敬老院。

  第七条 农村敬老院经费支出包括:五保人员供养支出、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等。五保人员供养经费只能用于五保人员的各项生活费用,不得挤占和挪用。敬老院管理经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水电费、维修费、报刊征订费等,按原渠道报账。

  (一)五保人员供养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伙食费、衣被购置费、洗浴理发费、小额药费、按规定标准发放的零花钱等;

  (二)专项经费支出主要内容:按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和社会各界和个人捐赠的指定用途支出。

  (三)其他支出。以上两项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各项收支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九条 乡镇财政所承担乡镇敬老院收入、支出的出纳核算工作,会计核算工作由各乡镇社会事务办相关人员承担。确因特殊原因(无专职人员或人员素质等)社会事务办无法承担会计核算工作的,暂由财政所代为履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敬老院所有收入必须交由财政所管理,取现、转账由财政所出具支票办理。各财政所根据敬老院日常支出情况核定备用金,并及时对账,督促社会事务办开支资金后及时做账。

  第十条 支出票据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后交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敬老院财务工作的人员审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批。除从农村集市购买和收购院内自己生产的蔬菜和农副产品可用统一格式的食堂采购验收单据入账外(但必须附有明细清单和说明事由,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其它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要求为合法票据,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批的发票入账。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乡镇敬老院固定资产登记,建立固定资产专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乡镇敬老院各类资产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涉及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置,须经乡镇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批准,报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他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经乡镇政府批准后由乡镇财政所报县财政局核销。各类固定资产的转让处置收入按规定缴各级财政。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对敬老院财务建立内部监管机制。一要做到钱、账、物管理相分离,经办与审核、审批相分离。二是各敬老院要选五保户代表参与财务收支监督。三要注意重大支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四要定期公示收支情况。每周公布一次伙食支出情况,每月公布一次上月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敬老院管理人员应明确岗位职责。财务开支审批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各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敬老院财务工作进行检查至少一次,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的指导,每年组织对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检查一至二次。确保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乡镇敬老院要自觉接受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和违规使用敬老院各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财政局负责共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制度 17

  (一)乡镇中心敬老院账务由乡镇三资办公室负责管理。乡镇中心敬老院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专人管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具体由乡镇民政办负责管理生活费账号,供养机构负责具体经费开支;

  (二)生活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生活费标准。不得挪用克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生活标准。特困人员伙食费用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00元,零花钱每人每月不得少于50元,不得高于100元;

  (三)物资采购。除采购主副食品外,购买物资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须向乡镇分管领导汇报,乡镇民政办负责人监督管理,采购公开、透明并做好公示,附货物清单。大项物资的采购按照政策规定,执行招标程序;

  (四)每月月初在乡镇中心敬老院宣传栏公示上月账目明细;

  (五)经费收支。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乡镇中心敬老院加强财务监督。任何人不得侵占供养人的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拖欠、克扣、挪用生活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个人医疗费用不得挤占敬老院管护经费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六)慰问、捐款、赞助钱物管理。乡镇中心敬老院积极欢迎社会各界前往慰问、捐款和赞助。对慰问、捐赠、赞助的资金要开具收据给慰问赞助单位和个人,物资要做好出入库手续,并公开公布,用于供养人员生活补助,严禁私人挪用占用;

  (七)乡镇中心敬老院差旅费、办公经费等费用按机构所在乡镇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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