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28 11:16:29 夏杰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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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1篇),欢迎大家分享。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1篇)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本办法所称使用单位,是指承担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施工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章备案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七)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证照、证明、合同等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实物进行查验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采用全省统一式样,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注明备案有效期限。首次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生产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应当扣除。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编号规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应当固定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不得随意拆取,不得转借。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但确因使用状态良好,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出具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的,可以由产权单位向原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应当在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中明确。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实物查验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

  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延续备案,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已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的,应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后允许延续使用的;

  (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建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起重机械原备案申请表、备案证明、备案牌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及产权变更证明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以及处于延续备案有效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不得变更,不得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外省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省使用的,必须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有关证明文件、标牌上应明确注明备案有效期限。外省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持备案(延续备案)证明文件和备案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填报《外省建筑起重机械入湘登记申请表》。

  第三章租赁

  第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

  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安装、拆卸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二十二条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严禁将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第二十五条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

  (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

  (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监督检查安拆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进行检验检测;

  (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五章检测及验收

  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检验检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包括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

  第六章使用登记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发放《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章运行使用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作业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三)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做好记录,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

  (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记录;

  (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三十七条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全使用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构增加进行检验检测。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和安全状况以及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名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核查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应当查询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登记、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有关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立即拆卸。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注销手续、办理并通过安装拆卸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予以查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及时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熟记指挥工的指挥信号(手势、哨音、旗语)并应与指挥工密切配合

  6、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1、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12、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3、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7、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是令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18、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9、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20、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a、起重机启动送电时

  b、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

  c、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运行时

  d、载荷在调运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员时

  e、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动时

  f、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

  g、当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22、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23、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2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25、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26、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27、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2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2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3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3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3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3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使用单位(或所有者)发生变更,新的使用单位(或新的所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当地登记部门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同时变更注册登记标志;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3)报废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标志注销。

  行车工操作要点

  1、行车工需经训练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自上岗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件在人头上经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5、检修行车时,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把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开关,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

  8、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12、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3、当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替换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维修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 起重机械档案严格执行专人管理。

  第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七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八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机械部分的维护保养:须对各机构的制动器、各机构的运转情况、各部件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各部位的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检查各机构的连接螺栓、焊缝和构件的工作情况,定时紧固和上油漆。

  2、液压系统的维护保养:按时添加或更换液压油,并检查油管及其接头、安全阀、液压泵和液压缸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电线、电缆应无损伤,安全装置的行程开关须可靠,接地保护电阻要符合要求。

  4、润滑工作:应经常检查塔机各部位的润滑情况,做好周期润滑工作,按时添加或更换润滑剂。

  5、为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确保人机安全,必须做好以检查、调整、清洁、紧固、润滑日常维护工作。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平安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机修部门负责起重机的.管理工作。建立须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平安规程;

  二、起重机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任凭开动;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需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解故障)。并举行特地培训,经平安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员应常常检查钢丝绳、吊钩限位开关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状况,如发觉异样应准时报修;

  四、起吊物件应钩扎妥帖,吊钩与吊物件重心应垂直,不准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应垫衬庇护;

  五、起吊物件时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限重载分量,不准长时光将物件悬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歇;

  六、手持或电气制盒,绝缘要良好,操作完毕垂直轻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动以致被撞击破损;

  七、光芒阴暗或操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无人指挥操作的状况下,不能起吊;

  八、离岗下班应切断设备电源。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一、 安装、维修保养人员应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禁止无证人员装拆、调整机械式停车设备及部件。

  二、 本单位将对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三、 本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停车设备的日常管理和对在使用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记录停车设备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

  四、 设备在操作前,应当以“操作使用说明书”及机械式停车设备操作告示牌上的要求逐项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始可操作。

  五、 机械式停车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的一手应放在操作盒旁红色紧急停止按钮位置,一发现有异常应立即按下紧急停止按钮,以防危险发生。

  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内禁止除司机外的其他人员进入,禁止司机长时间在机械式停车设备区域内停留,禁止儿童进入机械式停车设备或在设备附近边缘嬉戏、玩撒。

  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运行过程中禁止人员、车辆、物品进入设备。

  九、 禁止不符容车要求(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停放。

  十、 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载车板除搬运车辆外,不得作为其他货物的储存或搬运器。

  十一、 载车板上禁止载人。

  十二、 禁止拆除设备安全护栏,安全警告装置等设施。

  十三、 机械式停车设备必须要有良好且可靠的接地,禁止拆除设备中各类接地装置。

  十四、 禁止短接、跨接或拆除各种电气开关或安全回路。

  十五、 禁止在设备故障时,用接触器点动等方式强行存取车辆。

  十六、 机械式停车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将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禁止任何人员操作有事故隐患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十七、 机械式停车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积极组织抢救,并根据单位及国家规定通知相关部门,同时通知维修保养企业。

  十八、 机械式停车设备晚上或长时间不用时,应 控制箱内电源,同时除检修外,尽量不要空运行设备,以节省能源。

  十九、 设备维修时,应切断设备电源并按下急停开关,挂“设备维修中,禁止操作”指示牌。

  维修作业至少二个以上才可作业。

  二十、 设备长时间停用(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而再次启用时,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及检测,确认设备性能及设备安全满足要求后,才可投入使用。

  二十一、 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每2年进行定期复检。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二十二、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将依据造成影响的大小处以50—500的处罚;

  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一、安装前的准备

  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和安装人员的资格证,确保安装工作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确保安装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签订安装合同协议书,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二、安装区域的安全管理

  在安装区域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并由专人进行监护,防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对安装区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障碍物和积水,确保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安装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进行安装工作,确保安装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对起重机的各个部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符合安装要求。

  在安装过程中,注意保护起重机的金属结构,防止其受到损伤或变形。

  在安装完成后,对起重机进行自检和调试,确保其各项性能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四、安装后的验收和检验

  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和调试。

  自检合格后,申请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日常管理和维护

  制定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维护周期。

  定期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对起重机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

  定期对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

  总之,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确保起重机设备安装工作安全、高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各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该制度,确保起重机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机械设备安装完毕需要设保护接零或重复接地的必须接好,要试运转,按各项试验要求指标试运行,并要检查机械上的各部位装置,如提升机上的:

  1、安全停靠装置,吊篮运行时,停靠装置将吊篮定位,该装置应能可靠的承担其自重额定荷载;

  2、断绝保护装置,当机械运行中发生断绝时,应能可靠的将其停留住并固定在架体上;

  3、安全门装置,安全门宜采用联锁开启装置,升降运行时安全门封闭,防止物料滚落;

  4、上位限位器该装置应装在提升机最高工作位置,提升达到限定高度时,限位器动作切断电源或自动报警;

  5、下极限位器,当起重平台降到最低限位时,限位器自动切断电源,使其停止下降;

  6、超载限制器,当荷载达到定额荷载的'90%时,发出报警信号,荷载超过额定荷载时,切断起升电源;

  7、通讯装置当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操作者和信号指挥人员时,必须加装通讯装置,并能清楚的向每一站讲话,起重司机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机械司机应按机械保护规定,随时加油、养护,不能带病作业,发现故障要及时上报维修。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单梁桥式起重机、双梁桥式起重机、单梁悬挂起重机、柱式悬臂起重机、汽车吊、单轨悬挂起重机等。

  二、使用规定

  1、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后,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能上岗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地面操纵起重机操作者必须熟知起重机操纵和安全知识方可操作。

  3、起重机司机和地面操纵起重机操作者工作前必须进行班前检查。检查各操纵手柄是否在零位,钢丝绳、链条、吊钩是否良好。开空车检查各限位开关、急停开关、刹车和制动是否有效可靠。

  4、起重机司机和地面操纵起重机操作者操纵起重机时,精神必须集中,必须听从指挥人员指挥,必须听从任何人的停车信号或口令,必须随时观察重物前进方向和周围障碍物之间的距离,并应注意起重机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响。

  5、吊运一切物品严禁从人头上越过,尽量不从设备上越过。

  6、发生如下情况时严禁操作:安全装置失灵时;无人指挥或乱指挥时;超过起重机额定载荷时;吊物上有人时;光线暗看不清吊物或周围情况时;指挥信号不明时;金属液、酸碱液过满时;被吊物有尖棱快口而无预防措施时;牵引、斜拉时;重物埋在地下时;重物捆绑吊挂不牢时;钢丝绳缠绕、打结或不齐时。

  7、吊运金属液、酸碱液及重要物品时,起升时必须发出警告信号,必须先微微起升距地面150~200毫米,确认制动器工作可靠后再继续起升。运行时要慢而平稳,不准使用急刹车,人员距离吊物2米以外。

  8、使用起重机在设备上装卸工件或工装时,必须确认设备上无障碍物和多余物,缓慢起升和下降,严禁对设备产生冲击、碰撞。

  9、起重机空负荷运行时,吊钩必须升起距地面2米以上,距障碍物0.5米以上。

  10、如发生断电故障,必须关闭电源主开关,将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吊钩上如有重物,要设法放下。起重机发生故障或有异常声响时,应及时停车检查和处理。无法处理时,及时报维修人员处理,处理后填写设备日常维修记录和停机台时记录。所有电气故障严禁司机或操作者处理。

  11、司机离开起重机或下班时,应将起重机开至停车位置,切断电源,所有控制手柄置于零位,吊钩上不挂重物并升至距地面2米。地面操纵起重机应停到单位指定地点,切断电源,吊钩上不挂重物并升至距地面2米。

  12、下班时,应按班末设备保养要求,清理驾驶室,擦拭设备,填写设备运转台时记录。

  13、保养内容:彻底清理脏物;彻底擦拭设备;检查电气系统情况及钢丝绳、吊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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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重机机械日常检查、维修制度

  1、使用前日常检查:由司机在每日使用前进行检查,多班作业由交接班司机共同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2、经常性检查:每月由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同司机共同对起重机的主要部位和润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处理。

  2、定期检查:每年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专责人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共同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检查内容:

  (1)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2)安全保护装置和仪器的可靠性。

  (3)传动机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线路及电器元件。

  (4)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接,鉚接的联接情况。

  (5)钢丝绳的磨损、变形和尾端固定情况。

  对检查发现的问要立即组织修复。

  4、检验:除按定期检查的内容进行外,邀请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承担对其重机械的技术性能、安全保护装置做全面试验。

  需全面试验的起重机械包括有:

  (1)正常工作的起重机械,每二年进行一次。

  (2)经过大修、新安装、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交付使用前。

  (3)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4)当起重机械的强度、刚度、构件的稳定性、机构的重要性能受到损害时。

  二、起重机械事故处理制度

  1、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专责司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维修保养单位报告。事故中伴有重大人员伤亡的,专责司机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现场调查、处理完毕后,专责司机应会同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及时检查、维修和处理。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聘请专业人员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进行鉴定。鉴定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

  4、扣发起重机械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及专责人安全奖。

  三、起重机械现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应急方案

  为了保证一旦发生起重相关事故,能够迅速、有效的开展电气生产现场处置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生产工作,防止事故扩大,确保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现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及应急方案。

  1、初期处置:有关领导接到起重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到场成立救援组,指导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各相关部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控制事态发展和进行处理,按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工作,把现场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2、密切配合,合力救援。若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时,以“救人第一”为原则,全力抢救生命。救援组及现场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保证救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3、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及时弄清电力设备受损情况,采取技术措施,隔离事故设备。对受影响而停运的生产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生产工作。

  4、全力开展事故救援工作。

  a)组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报有关领导审批后,组织现场人员实施。同时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落实救援工作的安全技术、组织实施。

  b)所属各部门和有关生产班组要全力支持救援组的工作,按照救援方案和救援计划,各施其职,及时落实救援所需物资、器材、设备、资金等。

  c)救援工作结束后,由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组织人员验收,救援组制订《起动方案》,报领导批准后,撤离现场。

  四、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责任制

  1、设立起重机械第一责任人:xxx安全责任人:xxx

  2、经起重机械作人员全面检查(检查保养起重机械时必须停止作业),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起重机械如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应修理好后再投入工作,严禁带故障作业。

  3、起重机械工作时,吊臂下严禁站人,重物上也不准站人,以免发生危险。

  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负责监护。

  5、非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不准进入起重机械操作室内。

  6、起重机械轨道和电缆要符合规定,经常检查并做好记录。

  7、对违章指挥,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8、坚持做到“十不吊”。即: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动有活动物不吊。

  (7)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无安全措施不吊。

  (8)带棱角、刃口物件未垫好(防止钢丝绳磨断)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五、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操作人员职责

  起重机械安全责任人:

  1、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掌握起重机械的性能、结构、操作方法及保养规则。

  2、负责组织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及安全学习。

  3、负责配合维修保养单位的机械员对起重机械进行维修保养。

  4、督促起重机械操作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定》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规定》规程。

  5、办理起重机械的年审工作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有关证件的年审换证工作。

  指挥人员的职责及其要求:

  1、指挥人员应根据标准信号要求,与起重机司机进行联系。

  2、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3、指挥人员应站在能使司机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应随时指挥负载避开人员和障碍物。

  4、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当发现错传信号时,应立即发出停止信号。

  5、负载降落前、指挥人员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降落信号。

  6、当多人绑挂同一负载时,起吊前,应先作好呼唤应答,确认绑挂无误后,方可由一人负责指挥。

  7、同时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负载时、指挥人员应双手分别指挥各台起重机,以确保同步吊运。

  8、在开始起吊负载时,应先用“微动”信号指挥。待负载离开地面100mm~200mm稳定后,再用正常速度指挥。必要时。在负载降落前,也应使用“微动”信号指挥。

  9、指挥人员应佩带鲜明标志,如标有“指挥”字样的臂章、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10、指挥人员所戴手套的手心和手背要易于辨别。

  起重机司机的职责及其要求:

  1、司机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当指挥信号不明时,司机应发出“重复”信号询问,明确指挥意图后,方可开车。

  2、司机必须熟练掌握标准规定的通用手势信号和有关的各种指挥信号,并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

  3、当指挥人员所发信号违反标准的规定时,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4、司机在开车前必须鸣铃示警,必要时在吊运中也要鸣铃,通知受负载威胁的地面人员撤离。

  5、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六、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参考《培训制度》)

  七、起重机的照明和信号的安全规定

  在《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对起重机的照明和信号做了明确的规定:

  (1)起重机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

  (2)照明应设专用电路。电源应由起重机主断路器进线端分接,当主断路器切断电源时,照明不应断电。各种照明均应设短路保护。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单一蓄电池供电,而电压不超过24v的系统除外。

  (3)手提行灯应采用不大于36v的双圈变压器供电,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严禁用接地线作载流零线。

  (4)起重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1x。

  (5)起重机的机器房、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1x。

  (6)障碍信号灯:总高大于3o米的室外起重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红色障碍灯:

  1)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时。

  2)有碰撞可能时。

  3)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

  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7)起重机应有指示总电源分会状况信号,必要时还应设置故障信号或报警信号。

  信号指示应设置在司机或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点。

  起重机设备安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起重机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

  所有参与起重机设备安装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二、安装前的准备

  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装人员的资格证书。

  制定详细的安装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准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预案和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三、安装区域管理

  在安装区域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并安排专人进行监护。

  确保安装区域无障碍物和积水,保持地面平整。

  对安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音、尘土等污染进行有效控制。

  四、设备检查与调试

  在安装前对起重机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自检和调试。

  自检合格后,申请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验。

  五、安装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安装人员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严格按照安装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安装,不得随意更改安装步骤。

  在安装过程中,对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和检查。

  禁止无证人员参与安装工作,确保安装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六、验收与交付

  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的验收检查,确保设备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要求。

  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交付手续。

  七、后续管理与维护

  使用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定期对起重机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八、培训与考核

  对安装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成果得到有效应用。

  九、事故处理与预防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理流程和责任人。

  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分析原因并采取预防措施。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通过以上制度框架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规范起重机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稳定运行。同时,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内容,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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