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2-10-05 11:05:5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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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普通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普通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普通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1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巩固普九成果,发展高中教育,建立并规范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 学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接收学生。所有新生都必须凭档案注册,新生入学后不得举行分班考试,按成绩编班。

  第三条 初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实施九年义务教育规划要求制定;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定,报市教育局批准。初、高中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55人(包括复学、转学)。

  第四条 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高中学生由市教育局、初中学生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号,即取得学籍。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学生花名册、学籍表和中学生素质报告册。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就近入学。因特殊原因需跨片或到外地借读的,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入学后,应即时造具《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名册》(附件一),并如实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表》(附件二)及新生基本情况磁盘(内容格式与学生花名册一致)。各年级学生《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异动名册》(附件三)(包括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等)留存学校备查。

  第七条 普通中学不得招收已被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校复读,也不得招收外校在籍学生来校寄读或借读。

  第二章 转学

  第八条 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者,必须在上期期末结束前15天或下期开学后15天内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期中途一律不予转学。

  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入学校提出,经转入学校同意并开出接收证后,再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联系表》(附件四)。《转学联系表》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县(市区)内转学的初中生,到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备案;高中及跨县、市转学的学生,携相关证明到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盖章备案,方可办理学籍手续。跨省转学的高中生须办理市教育局审核盖章的转学手续和加盖省教育厅普通中学毕业会考办公室公章的毕业会考有关科目成绩证明。

  转学生由学校发给《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转学证书》(附件五)或《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接收证书》(附件六),其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各校保留原始依据及相关存根备查。

  第十条 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由校长审批,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基教部门批准编制学号。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市重点高中原则上不得接收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省示范高中原则上不得接收非省示范高中学生转学。

  学校要切实做好学额巩固工作,控制学生流失,不得以转移环境为由诱使、强迫学生转学。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不得开具假证明材料。在特殊情况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安排转学生入学。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可以休学。

  学生患有严重疾病者,应劝其休学。

  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学校发给《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休学证书》(附件七),学籍顺推到下一届。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凭有关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肄业证书》,不再复学;初中学生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办理延长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办理了正常休学手续,期满后复学的,原学校不得拒收。

  第十六条 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升级 留级 跳级

  第十七条 学校应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

  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等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高中学生可以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初中阶段的学生一律不实行留级制度,成绩不合格者,可跟班就读,直到结业。

  毕业年级学年中和已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 高中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如家长和本人同意,可以令其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跳级。

  跳级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留级。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 初中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校复学的;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区)、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区)、市、省四级评定,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高中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表现特别突出者,可评为省“优秀学生”,由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制发的“省优秀学生”证书。

  5、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科技活动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

  6、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但初中学生不延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2、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校务委员会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并确有进步表现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高中毕业生政审材料,应如实填写学生在高中阶段何时受何种处分及何时撤销处分的情况。

  5、对学生实施记大过以上处分时,应召开师生代表听证会。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五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满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3、高中劳技考查、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初中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

  4、体育及格;

  5、按规定完成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必修内容。

  第二十六条 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高、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高中毕业证由市教育局验印,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由县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八条 达不到毕业要求的高中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包括通过补考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会考补考。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初中阶段的学生达不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对毕业证书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乱发文凭者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生或学生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或退学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内所有的普通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部门归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衡阳市教育局。

  普通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2

  为严格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高中)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

  第一条按照省有关高中招生规定,凡符合录取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书的新生,凭通知书报到入学。

  报考高中,须按学生志愿和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的初中升学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任何高中一律不准私自招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不准接收已被其他中学(含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已录取的新生。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时报到入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必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申述理由,并持因病因事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在二周以内),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即取消入学资格,对被取消入学资格的高中新生,各中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除名。

  第二条各中学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注册名单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发给学籍卡和统一编列学号,方为取得正式学籍。学生休学、复学、留级后学籍和学号保持不变,直至毕业。各中学根据学籍和统编学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核,发现德、智、体几方面不符合条件以及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未报到入学的新生,因病确须休学治疗者,按休学规定办理。高中新生因病休学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或因居住迁移,经学生家长所在单位证明,家长或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可由转出地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将该生录取通知和有关材料,发往转入地的市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由转入地安排入学。

  第五条初中毕业生一般不得免试直接升入高中。但省级表彰的初中优秀学生,可免试升入省、市示范高中。

  第六条普通高中班级学额应不超过56人(包括留级、转学和复学生)。

  二、考试

  第七条学校要按普通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

  第八条考核以平时为主。德育考查主要看学生本人的政治思想、品德行为,要严肃认真地对学生本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觉悟、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社会实践活动的表现以及遵守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情况等作出全面的鉴定;文化考试要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进行,同时重视对学生相关学科实验操作能力的考查;体育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的身体素质、身心健康状况、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的质量;劳动技术课考查主要看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及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九条改进考试方法,减少考试次数。每学期只举行期末考试。高中毕业会考,由省统一组织进行。符合条件的学校经省教育厅审批其学生的毕业会考可由学校自行组织。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学生体格检查。

  第十条文化课考试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采用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每学期的各科成绩按平时考查和期末考试平均计算。学期成绩不及格的,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学年成绩,会考学科以会考成绩为准,非会考学科按上、下两学期成绩平均计算。实施新课程改革后,考试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每学期都应写学生操行评语,评语应由班主任负责,以《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视学生一学期德、智、体等方面的发展情况,以激励为主,实事求是地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同时指导出努力方向。班主任所写的评语要征求任课教师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可以对学生操行评定等级。操行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学生操行评为优秀、不合格者需经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审定。

  操行评定结果(包括操行评语和操行等级)应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入学籍档案。

  三、升级、留级、毕业、结业

  第十二条学生凡学年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均应补考。学生补考后,考试有两科不及格,或考查有三科不及格,或考试有一科不及格、考查有两科不及格,应予留级。高中阶段留级不得超过两次,毕业年级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修业期满,德、智、体考核合格,应准予按时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省统一管理;毕业证书均须盖校长签字章,骑缝加盖学校公章;毕业证书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在照片右下角加盖安徽省教育厅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学生毕业要从严掌握。高中毕业班学生须是毕业会考考试及考查(含补考)各科成绩均合格,思想品德考查合格,体育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方可毕业。对修业期满不予毕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明书,不得留级重读。

  第十五条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经考试确能达到高一年级水平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予跳级,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提前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录取的学生,或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而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学生,准予提前毕业,由学校提出报告,可以在校最后学年成绩发给毕业证书。

  四、奖励、处分

  第十七条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集体,发给奖状、以资鼓励。对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或进步很大的学生,也应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学生守则,甚至扰乱社会治安的学生须视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违法犯罪的学生,由司法机关处理。

  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会同任课教师提出,经教导处或政教处审查属实后,报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校长批准公布;属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应由班主任提出,经班级评议、学校批准,及时或提前撤销处分。对受处分学生的改过表现,应予鼓励。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一般不予撤销。

  第十九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都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五、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借读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由班主任核实后提出意见,经教导处审查,校长批准,发给休学证书,并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因病尚未痊愈,可继续休学一学年。在同一学段,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毕业班学生休学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须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期满复学,须持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复学后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到期不办理复学手续,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缺课时间连续超过两个月,跟班学习有困难,可根据学生意愿给予休学、留级或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须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报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一月以上者可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十四条转学须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学期中一般不予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向所在学校书面申请,经转学学校同意后,在省辖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学的,须经转出、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或省转学的,须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和学校接收可能,将学生安排到相应学校,编入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转入省和市示范高中的要严格控制。按同级示范学校方可互转的原则,如转出的学校是省或市示范高中,转入地的同级示范高中班级有空额方可接收。如要求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应转到一般中学。

  第二十五条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包括转出和转入)学生,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汇总上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转学与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家庭居住等原因,在学籍所在学校就读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借读,借读需由学籍所在学校和接收学校同意。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校管理。

  六、健全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中学应及时、认真地填写学生学籍登记表、学籍卡片、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卡、毕业生登记表等,作为学籍档案,由教导处永久保存。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建立高中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三十条凡弄虚作假,乱开转学证书、假毕业(结业)证书,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证明、涂改学籍档案的,对直接责任人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定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七、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省教育厅。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xx年2月颁发的《安徽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普通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3

  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局的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转学制度

  1、因家庭迁移,家长工作调动、部队转业复员,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就读的,应先与我校教务处联系,开出接收证明后,再到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持家长调令、本人的市区居民户口证明,学籍档案到普教股办理转入手续。

  2、学生因家庭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出我校,应先向我校出具报告,交存接收学校开出的接收证,经班主任签字,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开出转学证,再到普教股办理转出手续。

  3、转入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在该年级学生学籍号末尾依次编定学籍号,并在备注栏注明转人时间和转出学校;转出的学生,应及时注销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转出时间和转入学校。学生转出,初中生学籍卡片与学生随转。

  4、学生的转人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二、休学、复学制度

  1、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具意见,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2、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3、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再办一次休学手续,但连续休学只限两次,如仍不能复学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4、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病休复学者,‘学校应审查住院结帐单和病愈证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者,不能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三、退学

  1、根据教育法规定,初中学生,未学满规定年限,不得中途退学。

  四、升级、留级、跳级制度

  1、每学年经过考核评定,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合格者,准予升级。

  2、初中学生原则上不能留级。

  五、学生奖励、处分制度

  1、各班班主任要以《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准则,每学期对学生进行一次鉴定,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鉴定要客观、中肯,要有利于学生进步。学生鉴定要上学籍大表,每期期终交教务处存查。

  2、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奋给予奖励。

  ①、对学生的奖励分单项奖’(优秀奖、二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标兵奖等。

  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三好学生”。

  ③、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学校、县级及县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

  ④、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

  ⑤、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均应记人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3、对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

  ①、对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

  ②、警告处分由德育处主任审批;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审批;留校察看须经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

  ③、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消处分。

  ④、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应存人学生学籍档案;撤消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消处分的决定一起存人学校文书档案。

  ⑤、学生不能给予开除处分。

  六、在籍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造好“新生基本情况”登记表,打印“初中新生花名册”,及时报普教股。初中学生原则上在初中三年不得转班。

  2、按普教股给定的学籍号;每位新生依次编号,印制学、中学生学籍表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

  3、对每位在校学生的学籍资料严格保密,除上级主管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外,学籍管理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学生的`有关资料。

  七、毕业 结业

  毕业:学生在校学习达到以下要求者,准手毕业:

  ①思想品德合格;

  ②初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平均及格;

  ③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

  ④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毕业证书发放: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统一印制、验印,学校颁发。

  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含通过补考仍不合格者)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籍应及时注销,并在备注栏注明时间。

  八、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清况、教师业务档案等,并按图书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九、新生编班制度

  1、新生入学,应在开学前编班。

  2、新生编班应随机,不分快慢班、重点班。

  3、新生编班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牵头,教务处执行,并报校长审查。

  4、学生班级编定后,不得随意变动。

  5、学生班级编定后,应按由小到大的顺序编定学生学号,学生学号在该学段不变。

  6、学生人学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必要时需经户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并报普教股存档方可更改。

  十、学籍管理评价制度

  1、学籍管理一年一评,评价时间在每年年底。

  2、学籍管理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花名册、学籍表、两考成绩册、异动学生册、转人(出)学生情况。

  3、学籍管理员要坚持原则,严格学籍、学历、成绩证明的发放手续,严格学生转人(出)手续,对不按原则办理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4、学籍管理员应认真、及时填报有关表册,工作异动时要向承接人员办好交接手续,并由教务主任验收。

  5、学校每学期不定期检查学籍管理情况两次以上,并纳入学籍管理员月工作评价,对年终评价不合格的,第二年进行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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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籍管理制度04-23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08-10

国际学校关于学籍问题06-21

学校学籍档案怎么查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