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07 19:34:52 小英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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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精选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精选7篇)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1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 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 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必须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接受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可以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接受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接受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接受、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接受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同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学校主要负责信息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核查、监督,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注册、日常管理。省教育厅主要负责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五条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2),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XXXX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XXXX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附件1)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XXXX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九条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留级

  第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附件5),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留级前的考籍号注销,并按规定为其重新编制考籍号。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6),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并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学生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复学。复学时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适当年级安排学习。复学入原年级的,考籍号不变。复学到低年级的,原考籍号注销,重新编定考籍号。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六章 退学

  第十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六条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七章 转学、借读

  第十七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特殊情况下,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统筹安排学生转学。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非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往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

  (三)毕业年级学生;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

  第十九条学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学办理的流程依次为:转出学校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转学申请表》(附件8),填写好相关内容,转入学校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审核同意、盖章;转出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外省(市、区)学生转入我省的办理流程为:持转出学校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修习情况等相关材料到自行联系学校或由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我省学生转往外省(市、区)的办理流程为:持学籍注册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向所在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学生转学后,原考籍号注销,由转入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重新编制考籍号。

  学生转学时,由转出学校复制一份学生学籍档案转交转入学校。学生原始学籍档案由转出学校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学校原则上不得接收借读学生。学生(含外省、市、自治区的学生)因父母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现役等特殊情况,须到学籍注册学校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学校临时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借读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附件9),经学籍注册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并报借读学校和学籍注册学校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借读。

  第二十二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借读学生编制考籍号。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学习、考试评价等事宜均由借读学校负责进行。借读学校建立借读学生临时档案,并于借读期满时将借读学生临时档案移交给借读学生学籍注册学校。借读学生的修业证明等事宜由学生学籍注册学校负责办理。

  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应及时到本人学籍注册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本省学生在外省借读的,务于高三上学期末返回学籍注册学校学习。学籍注册学校应将其在外省借读期间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

  第八章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业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分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的各方面基础性发展目标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二十七条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鉴印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毕业的学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打印《四川省普通高中XXXX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附件11)一式三份,由学校、县(市、区)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分别存档。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载入《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修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未读满修业年限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全省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及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十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省教育厅统一格式和表格,主要包括:《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四川省普通高中XXXX级高一新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XXXX级高XX学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借读申请表》、《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增减情况登记表》(附件10)、《四川省普通高中XXXX级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阶段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2)、《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终结性评价报告单》(附件13)、《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记录表》(附件14)、《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体格检查登记表》(附件15)、《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件16)以及毕业证书存根、结业(肄业)证书存根、学历证明书存根等。学生学籍档案材料须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及时更新。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输入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县(市、区)、市(州)、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籍是发放高中毕业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退学等手续的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自2010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开始执行本办法。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 2008年、2009年入学的高中学生仍执行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原-四川省教委《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和成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在2009年入学的高中学生毕业时予以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四川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是省教育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部门。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均通过学籍系统实施。

  第二章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规定,依法依规有序招收录取学生。

  被录取的新生凭录取结果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请假时间不超过入学当年10月30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成学生学籍数据的核查及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第六条 学籍号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由教育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统一制发。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的原则。

  第七条 新生注册学籍统一使用身份证读卡器进行信息建档,所读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照片、家庭住址等。从身份证中读取的信息,除家庭住址外均不能修改,如涉及读取身份证中信息错误的,需重新办理身份证,再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获取。每张身份证只能注册1次学籍,学生不能在省内多地注册学籍。持港澳台及外籍身份证件的,且无内地学籍的新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录入。

  第八条 经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违规注册的学籍。

  (一)通过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

  (二)无计划、超计划招收的学生;

  (三)违反属地招生政策、违规跨区域招生取得学籍的;

  (四)在高中阶段拥有双重学籍的,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

  (五)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管理,学校依据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建立的学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籍系统进行入学登记,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接续学籍。学校要从学籍接续时起,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姓名、家庭、学业、照片等信息,严禁完全沿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入学证明、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复学申请、退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和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学生学籍建立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监督、检查、管理,除特殊情况外,入学、转学、休(复)学和退学等学籍变动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校可以借助学籍纸质档案加强学生管理,学籍纸质档案使用办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学生在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招生学校,毕业学校应当借助电子学籍系统提供的数据模板备份并永久保存学生的电子学籍档案,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它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

  第十三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班额,不得超过50人。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及退学等。

  第十五条 转学

  (一)因学生家庭户籍跨市迁移、实际居住地迁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在转出学校取得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拟转入、转出学校属同一地级市域内的;

  2.在毕业年级已报名参加高考的;

  3.在休学期间的;

  4.民办学校在籍生拟转入公办学校的;

  5.转入学校已达到校额上限的或转入年级班额已满的;

  6.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在籍生拟转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

  7.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地址不一致,或仅提供学生本人户籍地址的,或学生及家长仅提供居住证的;

  8.学期中途、高一年级第一学期、高三年级第二学期的在籍生;

  9.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学生转学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结合学生迁入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学位情况,统筹提出转学意见,安排转入学校。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正常转学条件的学生,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学生转学通过学籍系统办理,具体办理流程为: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依据规定核办,并在学籍系统上提交符合条件的异动申请,上传转学申请和有效证明材料,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实转出学生学籍信息,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具体核办流程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在籍学生的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学期开学前后两周内开始办理,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手续。

  (四)转学实行同等级同类别互转,在符合转学条件基础上,公办高中学生可转入民办高中,省示范性高中学生可转入非省示范性高中。

  (五)学生转学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和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六)省外学校学生申请转入我省学校就读的,还需提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的户籍地工作证明、户籍地固定住所证明、转出学校办学性质和学校等级(由转出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等材料。

  省外学校学生转入我省学校,在我省参加普通高考所需学籍、户籍、连续就读等资格条件要求,按照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要求执行。对不符合参加我省普通高考资格条件的,转入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申请办理转学时明确提醒告知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

  (七)从国(境)外转入我省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习经历,并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六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校坚持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二)学生提出休学的,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经所在学校审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

  (三)休学期限为一年。从学校提出申请之日算起,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评优、自主招生推荐等待遇,不可以转学。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允许休学,高考报考后如遇重大事故或严重疾病确需休学的,次年高考报考按往届生处理。

  (四)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要求提前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个自然日内或提前15个自然日,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本人和监护人签字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学校核准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准予复学。休学不满一年的,复学时原则上编入原年级就读;休学满一学年的,复学时可编入下一年级就读。

  (五)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交续办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按旷课直至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2年以上仍无法复学的,予以取消学籍。

  (六)学生休学满一年的,应免除其休学期间的学费。

  第十七条 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退学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1.休学期满30个自然日内,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不续办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2年,仍不能复学的;

  3.一学期内连续旷课6周及以上或累计旷课8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联系沟通无效的;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退学的。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生退学后,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变更其学籍状态。

  第十八条 学生死亡的,学校应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十九条 我省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实行留级与跳级制度。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有突出表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分为省、市、县、校等层次,可采取通报表扬、发给荣誉证书(奖状、奖章或奖品)、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扬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依据有关规定及校规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提前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成员应含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有关方面代表),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6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电子学籍中撤出。

  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制3年。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按照《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达到毕业学分要求;

  (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和所有考查科目成绩均合格;

  (三)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及以上。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按照《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完成毕业学分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有1科及以上不合格的,准予结业,发给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书。学生结业后若达到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毕业要求,可向学校申请转为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1年以上退学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校认定为肄业并出具就读证明。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学校负责发放。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同等学力证书损坏、遗失只予换(补)发1次,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办学规模配备学籍管理员并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应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加强学籍管理员业务培训,提升学籍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必要的学籍管理经费投入,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完整。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注册、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籍数据保密制度,遵循“谁使用(查询、导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人员及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向外提供学籍信息,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警示教育,提高学籍管理员的安全与风险意识,做好用户账号与密码保护、学籍数据安全使用、工作用机病毒与木马防护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为不符合招录条件的学生注册学籍的;

  (二)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三)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电子学籍管理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严禁以提前招生、转学名义等违规争抢县域普通高中生源,对于违规争抢县域普通高中生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籍管理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学籍管理具体流程和材料要件,严禁循环证明,避免增加学生和家长负担。各市制(修)定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教育厅2008年印发的《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外国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2013年印发的《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条全省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按照“一校一码、一生一号、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全面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五条各市(区)通过统一的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县(区)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等资料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经高中学校、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逐级核实通过后,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学校和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在开学前持有关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不办理延期手续或延期期满仍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时统一填写《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件1),学校编制《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陕西省普通高中 级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一新生花名册》(附件3),逐级上报至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学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实,学校和县、市逐级通过学籍系统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并建立纸质档案。

  第八条所有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要按照审批机关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不得招收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未通过统一录取、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普通高中班额一般应控制在50人以内。

  第九条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籍基础信息,需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送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经核实,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二)高中阶段在籍;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

  (四)属于学校违规招生取得学籍。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户籍迁移、父母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到父母工作所在地学校学习,可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须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性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第十二条外省户籍学生转入我省普通高中就读,只限于在高一年级第一学期办理转学手续。随父母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正常迁转在陕落户的,不受转学年级限制。

  跨省转学学生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双方省级考试部门通过内部核查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通过学籍系统办理省内转学和转入我省就读的业务,原则上不需提供纸质学籍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可通过“全国学籍查询”功能,确认学生准确学籍信息,并在系统内上传家长签字的“转学原因”后,即可发起转学申请。学生在转学前,学生家长有义务提前向转出学校说明转学情况,并商定纸质学籍档案的转接方式。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同意,报送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电子学籍转接。电子学籍转接完成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纸质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转学完成后,在原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实后可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转学程序核准办理完结之前,转入学校不得接收学生在校就读。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无本校学籍的学生实际在校就读,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一)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

  (二)毕业年级学生;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

  (四)学生由非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高中,或者由省级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示范高中。

  第四章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

  经县(区)以上医疗机构确认患有传染病或其他疾病不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校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为其办理休学手续,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或提前要求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佐证材料或其他资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学校应将其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校督促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继续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的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标注为出国(境),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逐级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回国(境)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家长不主动办理退学手续;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提醒仍不办理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三)因患久治不愈重症、严重传染病等,不能正常在校学习者;

  (四)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者;

  (五)其他原因不能在校正常学习或多次劝返无果者。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及时做退学操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学生失踪,学校应当依据公安部门失踪人口信息,通过学籍系统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标注。

  第六章考勤评价

  第二十五条学校对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或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课程修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个别学生学习刻苦、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优异,实际已达到更高年级水平,经过个人申请、学校核定、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跳级。跳级视同修满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跳级一般应在学年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并在学籍系统中办理升级操作。

  第二十八条个别学生因短期病休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耽误课程140学时以下,未达到办理休学手续条件,且学习能力和学业水平滞后,实际未达到同级学业水平,可建议留级。留级须经过个人申请、学校核定、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留级学年的受教育年限和学分不予计算。留级一般应在学年结束时确定,在学年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并在学籍系统中办理留级操作。

  第七章奖励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情况,学校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十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给予学生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及时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经过一段时间教育,学生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业期满,同时达到以下要求的,准予毕业。

  (一)获得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

  (三)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

  第三十三条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校长签章、加盖学校公章和陕西省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专用印章后生效。

  学校负责编制毕业(结业、肄业)班学生花名册,报县级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盖章后分别存档,同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

  第三十四条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修业期一年以上不足三年,未达到毕业标准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第三十五条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和县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查后发给学历证明。

  第九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籍档案有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学籍管理档案,分为纸质和电子两类。学生学籍档案随学生流转,学籍管理档案由学校长期保管。

  学校要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学籍系统,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七条学生学籍是实施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组织学业水平考试、发放毕业证书和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重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籍信息用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管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学生学籍信息外泄或挪作他用。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系统,严格核查初中毕业生升学调档,杜绝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录入普通高中就学。强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入学资格核查和新生入库查重等管理环节,强化跨区域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跳级等学籍异动监管。认真查处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重点治理并查处违规建立学籍、空挂学籍、人籍分离、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等违规行为,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监管。

  第四十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新生学籍审核,确保学籍注册、录取名单、招生计划、实际就读相一致。每年秋季开学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每一所普通高中新生入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采取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等方式,重点检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学籍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不定期随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进行抽查。

  第四十一条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切实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要及时处理转学、休学、复学、升学和学籍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减少因办理不及时造成问题学籍。要强化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省内其他市(区)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学生,严禁普通高中违规跨区域招生。普通高中学校不得从外省直接招生和跨省录取。在外省就读的我省户籍学生,可在我省报名参加中考和录取;在外省参加中考的学生,应在被当地高中录取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跨省转学到我省同类同层次学校。

  第四十三条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和进行相关责任追究;对学校可采取限制申报评优树模、调减招生计划、省级示范高中或省级标准化高中黄牌提醒、直接摘牌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23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xx年8月22日印发的《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5

  一、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班、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管理职能)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肄)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管理方式) 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电子方式,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注册、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

  二、学籍建立

  第五条(注册对象)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招录的普通高中学生,方可注册普通高中学籍。

  第六条(入学要求)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在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学校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籍注册要求)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注册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

  因伤病等本人不可抗原因需要休学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综合高中新生原则上应当注册普通高中学籍,分流后视学生选择情况保留或调整相应学籍。

  在我省参加中考后申请跨省就学办理普通高中学籍的,原则上须符合我省普通高中录取条件,经学生毕业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办。

  三、学籍档案管理

  第八条(学籍档案内容)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

  (三)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监测及健康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 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与义务教育相衔接,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学籍号,学生的学籍档案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档案的基础上接续。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学校应当为其保留电子或纸质学籍档案备份。

  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条(基础信息变更) 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动,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无误后,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学籍信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变更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并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

  四、转 学

  第十一条(转学条件) 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准予转学:

  (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材料、身份材料、房产证等材料);

  (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工作佐证材料、房产证或居住证等材料);

  (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省外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国材料、工作佐证材料、军人证、部队佐证材料等);

  (四)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随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第十二条(禁止转学情况) 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转学;

  (二)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三)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未达到本省普通高中录取条件,到外省就读后向本省普通高中转学;

  (五)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就读国际课程班未达到本校当年普通班录取分数线向普通班转学;

  (七)休学期间转学。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十三条(普高与中职转学) 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学生转学,限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且须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当补学中等职业学校缺修课程,且二年级以上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仅限转入二年级第一学期。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并应当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四条(转学流程)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先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再向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确认同意后,转交学籍档案,完成转学手续。跨省或跨设区市转学,须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转学过程中,除要求提供学籍准确信息(如转出学校打印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转入学校需要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的相关佐证材料之外,不应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 学生转学应当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确有困难的可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学校不得拒收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转学生。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生转学后,在转出学校获得的学分经转入学校核准的,应当予以认定。

  第十六条(办理时限) 学生转学应当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除父母工作变动、举家迁移等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原则上不予转学。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休学条件)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要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要求其休学。

  第十八条(佐证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

  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材料。

  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时限规定) 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

  学生就读普通高中期间至多可休学三年。

  第二十条(复学办理)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作为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

  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

  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 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高考报名等特殊情况未到复学时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六、跳级、奖惩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跳级相关规定) 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表现突出,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身心发展能达到更高年级学业水平,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无异议,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跳一级就读,跳过年级视同修满相关教育年限,并获得相应学分。

  跳级一般应当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毕业年级不办理跳级。

  第二十三条(表彰与处分)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籍档案。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学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退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学籍终止,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患久治不愈的重症、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原因,已休学满三年,仍不能正常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后30天,仍未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的;

  (三)无故连续旷课满8周或累计旷课10周以上,经学校多次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四)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学生退学应当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恢复学籍) 学生退学一年之内,且未满18周岁,本人要求重新回校学习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核准后可统筹安排到相关学校及相应年级就读,并重新恢复学籍。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六条(毕业条件) 普通高中学制3年,学生修完课程方案规定的必修、选择性必修和选修三类课程,参加全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合格(含学校组织的补考),并达到以下标准的,准予毕业:

  (一)总学分不少于144,其中必修学分88(包括综合实践活动8个学分、劳动6个学分),选择性必修学分不少于42,选修学分不少于14;

  (二)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相关要求;

  (三)体育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相关要求。

  国家对普通高中学业认定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学生修业期满,综合素质评价材料符合要求,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含学校组织的补考)且成绩合格,其他科目由学校根据本校国际课程班的课程方案进行考核,达到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加注“国际课程班”,证书编号“GJ”)。

  第二十七条(结业和肄业) 对照上述毕业标准,有一项不达标的,应当认定为结业。退学学生(不含开除学籍者)和其他未完成学业终止学习的学生,应当认定为肄业。

  第二十八条(证书发放)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7月底之前。

  学校编制毕(结、肄)业生花名册,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填写毕(结、肄)业证书。各类证书均须由校长签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历证书审验章。学校应当将学生毕(结、肄)业情况记入学生档案,永久保存。

  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外国籍学生未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证书遗失补办) 各类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申请,可由毕(结、肄)业学校开具毕(结、肄)业证明,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八、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保障措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门学籍管理员,明确工作量,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学年中途原则上不得更换。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始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学籍复核工作,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信息、成长记录记载及时准确。

  行政区划调整,学校撤并或新建,学生转学、休学、复学、跳级、毕业等,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当在学籍系统中及时完成相应操作。

  第三十一条(信息安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数据保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的安全与风险意识,遵循“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控学籍数据使用对象和范围。非经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十二条(违规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要求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学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为不符合招录条件学生注册学籍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表证样式) 全省学籍管理涉及的有关表、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提供统一样式。

  九、附 则

  第三十四条(参照执行对象) 在本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依法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属)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适用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xx年颁布的《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和规范普通高中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学校)和在此类学校就读的高中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专人操作的管理体制。

  百色市教育局统筹全市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审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市电子学籍系统和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四条 学生入学必须参加由百色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高中招生实行“双向选择”,符合录取条件者,经百色市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盖有百色市教育局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未参加中考的学生一律不能录取到学校就读。未经百色市招生考试领导小组批准,学校擅自录取的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第五条 学校录取的新生,须持盖有百色市教育局公章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统一在学籍系统提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取得学籍。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及其监护人须向录取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录取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录取学校应主动查明原因,作出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录取学校要将处理结果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学生及其监护人。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限为一年。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经查证核实有如下情况之一,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1.学生采取非法手段(如考试作弊、阅卷作弊及伪造证件、冒名顶替等)骗取入学资格者;

  2.学校违反招生规定,擅自招收入学者;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学校按照规定做好新生学籍的转接工作,并补充和完善相关的信息和材料。每个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在校生名册与学籍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确保人籍一致。

  第八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初,在校学生要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凭有关证明到学校办理批准手续。

  第三章 考勤、评价

  第十条学校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做好学生成长记录,组织对在校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综合性评语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给予整体描述,要突出学生的个性特点和发展潜能,既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成绩,又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定期形成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综合实践活动等。)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考查)。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性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核,须事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考核作弊者,该生该学科的学业考试、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学校应视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要求补考者,经学校批准,可以参加补考。

  第四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十三条 学生按课程方案规定学完本学年的`课程,经考试(含补考)和考核(考查)合格,正常升级。

  第十四条学生确因学习困难无法正常升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留级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留级,并相应调整该生学籍。

  学校要严格控制留级学生数量,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留级。学生留级次数不超过1次。

  第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学习业绩特别优异,能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的学力程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跳级申请,经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跳级,并相应调整该学生的学籍。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

  1.因伤病需长期(累计50天以上)治疗,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医学诊断证明的;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参加集体学习、生活的;

  3.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休学。

  因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毕业学年内一般不予休学,有特殊情况要求休学者,需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因伤病休学,如一年内病已痊愈,申请提前复学的,须由学生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学校审核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复学到原年级原班。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应及时凭休学证明和有关证明申请复学,学校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安排在适当年级就读。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休学。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能超过2年。

  第六章 转学、退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中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1.家庭户籍跨当年招生区域且实际居住迁移,确需转学的(凭户籍转移证明、身份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2.父母因工作和居住地跨当年招生区域迁移,确需转学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房产证或暂住证等居住证明);

  3.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从事野外工作、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凭家庭户口簿、父母出国证明、工作证明、军人证、部队证明等);

  4.海外侨胞、港澳台胞、在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教师)的子女,可准予监护人转学至常住地学校;

  5.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D层次以上人才子女,需要随迁转入就读的(需提供获得人才认定的证明或证件);

  6.其他确需转学的情况: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不能继续完成学业,要求转学的(需提供由当地民政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相关证明);属于同一区域且同一等级学校之间的学生因个人家庭变故或个人身体健康原因等特殊情况要求更换学习环境的;如学生户籍随父母新迁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转学的,只能转入同类同等级且学位未满(每班不超过55人)的学校。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不得随意转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属于同一招生区域且不同等级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2.未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

  3.一般普通高中学校向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学位后报市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正当理由(如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需要转学者,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校务会议审核同意,并在《百色市普通高中转学联系表》上签字后盖学校公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以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异地转学,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持转出学校同意的证明及原就读地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先自行联系相对应的转入学校,持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入学。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不予办理转学,学生临毕业的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的高三学生除外)。学生休学期间不能转学。任何学校不得违规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之间双向转学。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可转入广西区内任一所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限转入百色市内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转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转学需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在第一个学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就读,转学学生所学普通高中课程可适当转换为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学分,所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基础课程及专业课程应全部予以补修。

  申请转入全日制普通高中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生,须具备百色市中考成绩,且中考成绩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最低成绩(含单科成绩排序)。其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普通高中学校一年级就读,二、三年级学生只能转入普通高中一年级就读,并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须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至开学后两周内办理。转学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待手续齐备后,学校方可接收转学学生。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学校不得强迫其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学期应对转入、转出学生的名单和转学证明材料整理成册,并列档保存。转学名单于每年4月和10月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原因,在1个月内不办理复学或延长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期满而不能复学的;

  3.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40学时的;

  4.因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送交学生及监护人,并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自己要求退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并由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劝阻仍坚持退学者,准予退学。学生退学应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退学者,学校应及时书面通知其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销其学籍。

  第七章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市、县两级教育局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并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学生,学校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处分须经学校校务会议决定。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告知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并在校内公布。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受记大过及以下处分的,在一学期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师生评议,确已改正错误,由学校撤销处分并在校内公布;一学期内仍不改正者,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五条 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视其违纪情节轻重,定为半年或一年。处分期满,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师生评议确已改正错误的,由学校撤销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学生仍无悔改表现,应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以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学生予以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校务会议研究决定,提交学校党组织审议,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的,学校应开除其学籍,并报百色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国家和自治区课程设置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至少获得144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及合格以上,准予毕业。经百色市教育局审验后,由学校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学生修业期满,但不符合毕业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中途退学,修业期未满,由学校注明实际修业时间,发给肄业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高三年级参军,如已经修满144学分且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合格及合格以上的,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百色市教育局批准审验后,由学校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其他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参军,学校按照要求协助其办理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后发放高中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补考仍不合格的,学校可先发给高中结业证书。待其按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规定补考合格后,学校为其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高中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撤销,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百色市教育局审核后发给学历证明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市、县两级教育局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5.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以及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如本细则条款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条款不相符的,执行上级条款。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百色市教育局。

  第四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 7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243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复学、退学、转学、毕业等事项的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为主的管理体制。

  按照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学籍数据的市级审核。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加强对学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学籍数据的县级审核。

  普通高中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四条 全市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网)、“贵州普通高中学籍及考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网)对普通高中学籍进行电子化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研究确定各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各普通高中学校须严格按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

  第六条 全市通过统一的中考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和规定的招生录取流程开展招生工作,各区(市、县)及学校按规定统一录取新生。被录取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持相关证明,在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过入学当年的9月30日。

  第七条 学校注册过程中要将学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等考生相关信息与新生本人及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下发的录取名单(三联单)逐一进行比对、核查,按照要求采集学生照片、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监护人联系电话(至少两个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学生本人核对所有信息签字确认,确保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电子学籍注册流程为先国网、后省网。电子学籍注册完毕后,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电子学籍信息打印《贵阳市届高一新生学籍核查备案情况统计表》(附件1)、《贵阳市普通高中级

  届学生花名册》(附件2)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县两级教育育行政部门审核留档。

  第八条 省网内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即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同时也是核发毕业证书时的毕业证书编号。无省网内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能参加贵州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无法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或结业、肄业证书。新入校学生的学籍编号由学校将学生信息导入省网后由系统按一定编码规则自动生成。学生学籍发生变动,省网学籍号随之变化。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一律不得接收已被其他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未经批准不得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学生、低于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学生办理学籍。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接收借读学生,严禁“空挂学籍”“保留学籍”行为。

  第十条 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籍基础信息,需凭《居民户口簿》或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变更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通过学籍系统报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核准。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已有学籍的在校生;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或结业的;

  (四)已被其他学校正式录取的;

  (五)开学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到校注册,也不办理延期入学手续的。

  三、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因家长工作调动、举家搬迁等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市内同级同类同性质学校可以互转,其他情况的转学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可转入一般普通高中学校。

  (二)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跨类别转学的,中考分数必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统招生网上录取最低分数。

  (三)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生可转入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但中考分数必须达到当年生源地网上报名最低控制线及转入学校当年统招生网上录取最低分数。

  (四)市外学籍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

  1.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中考成绩需同时达到当年生源地网上报名最低控制线及转入学校当年统招生网上录取最低分数。

  2.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的,原则上按原就读学校办学性质(公办、民办等)、类别(一般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或重点高中等)对等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具有我市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残疾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需从市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类别转入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经学校审核其证明材料,报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转入本市相应公办普通高中学校。

  (五)境外转入的省内户籍学生只能转入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含中外合作项目班)就读。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执行“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原则。所有转学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转学程序核准办理完结之前,原则上转入学校不得提前接收学生在校就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高中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最后一学期;

  (二)学生在休学期间;

  (三)学生从一般普通高中学校转入民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后再申请转到其他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

  (四)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转入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民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除外)。

  第十五条 转学流程

  (一)转学流程:由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附件3)相关内容后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盖章,由转入学校在学籍系统申请办理,县级初审后,经市级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审查核办。

  1.在贵阳市参加中考的跨类别跨性质转学的,转入学校还需仔细核对由转出学校提供的《贵阳市普通高中级届学生花名册》相关页面,看学生中考分数是否达到当年生源地网上报名最低控制线及转入校当年统招生网上录取最低分数。由转入学校将相关材料上传学籍系统申请办理,县级初审后,经市级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审查核办。

  2.未在贵阳市参加中考的普通高中学生申请转入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转入学校需认真核实相关信息(户籍、国网学籍、转出学校性质及类别等)后请家长如实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附件3)相关内容,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盖章,由转入学校收集相关材料电子版并通过学籍系统申请办理,县级初审后,经市级学籍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审查核办。境外转入的学生需提供签证或签注及学籍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从省外转入我省的学生,如已参加就读省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在取得我省省网学籍后凭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包括原始分数和等第),到我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办公室进行成绩认定。成绩认定必须在高三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逾期不再进行认定。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及时登录学籍系统处理相关学籍业务,原则上各级网上审核办理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学校接收学生转学原则上要保证本校本级平均班额不超过55人,转入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生,只能在中外合作项目班就读,不得混合编入普通班,且必须保证转入年级中外合作项目班的学籍数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数。

  四、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按时完成本学年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准予升级,我市普通高中学校暂不实行留级制度,严禁变相留级。

  五、休学、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两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到校学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结果、医院病历、缴费票据等资料,经学校同意,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休学申请表》(附件4 ),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休学。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鉴于学分要求,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为一年。高三下学期4月份后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由本人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传染病或精神分裂症休学的学生,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复学申请表》(见附件5),学校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复学。

  休学期满未能复学的,由学校督促学生及其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休学流程办理继续休学。

  六、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准申请退学,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见附件6),经学校同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学生旷课,学校与其联系后仍继续不到校上课,连续旷课时间达1个月;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提醒后1个月内仍不办理复学或未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三)普通高中学生已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勒令退学处理。

  一个学期内旷课时间累计达2个月。

  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学、自动退学的学生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及时做退学操作,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七、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见附件7)规定,准予毕业,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校长签章、学校盖章、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后生效。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毕业情况记入《贵阳市普通高中届学生修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8)、《贵阳市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相关数据统计表》(附件9)一式三份,分别报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留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未达到省教育厅下发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暂行)》规定,由学校发放普通高中结业证书。结业后三年内,凡原未达到毕业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达到毕业标准的,可换发毕业证书。三年之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未读满规定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自动退学和被学校勒令退学的学生不发放普通高中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损坏不予换发,遗失不予补发。确需学历证明的,由学校出具《贵州省普通高中学历证明》(见附件10),复印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相关页面,逐级上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学历证明与毕业证具有同等效力。

  八、表彰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表现并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表彰或处分。对学生进行奖励、表彰或处分,须先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研究。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的各级各类奖励和处分,学校要及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九、学籍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高中修业期满,学籍自行终止。相关资料存入学校档案。

  第三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注销其学籍。

  (一)违反相关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

  (二)申请退学、自动退学和勒令退学的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包括学生花名册、入学情况登记表、学籍变更材料、学分认定材料、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转出)证明、休学、复学证明、奖励与处分等材料,一并存入学校档案室。

  电子档案主要通过国网和省网进行管理。当学生毕业后,学校将该届学生的电子档案从国网和省网中进行下载,保存备案。

  十、保障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学籍系统,严格核查初中毕业生升学调档,杜绝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录入普通高中就学。强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管理、招生入学资格核查等管理环节,强化招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监管。采取不定期进校进班点名等方式,重点检查学生学籍注册与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查空挂学籍、无学籍就读等现象,严查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第三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切实负起学籍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要及时处理转学、休学、复学和学籍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减少因办理不及时造成问题学籍。要强化主管领导对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管责任,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权责清晰、时限及质量要求明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各普通高中学校更换学籍管理员的,需提前一周填写《贵阳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员报备表》(附件11),向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并附上工作交接、业务培训等的照片及培训笔记。

  第三十五条 对于发生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的学校,要根据违规情节程度给予负责人约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学校可采取调减招生计划等措施;对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学校,依照相关规定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学校责任:

  (一)不为已经正常录取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

  (三)为实际不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建立学籍;

  (四)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五)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六)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

  (七)违反省、市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贵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均按《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黔教会考发〔2012〕40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会考发〔2015〕24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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