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6 14:45:55 制度 我要投稿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1

  一、成立直饮水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直饮水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配备直饮水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学校直饮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和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日对直饮水设备进行安全卫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加强对师生正确饮用直饮水的宣传教育,严禁破坏和污染直饮水设备。禁止用任何物体接触水嘴(清洁工作除外)。必须用水杯盛水,禁止用嘴巴凑到水嘴直接饮水;禁止水嘴里塞入异物或液体;禁止随意切断直饮水设备电源和进水或启用直饮水设备。直饮水仅供饮用,禁止洗手等。茶水房自来水设备仅供取水用,禁止洗涤任何物品(直饮水饮水处周围10m范围内不应有污水池、垃圾桶(箱、房)、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源)。

  三、定期公示直饮水水质检验结果,配合供应商开展直饮水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和及时处置直饮水水质事件。

  直饮水设备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或直饮水设备停止使用7天以上(含7天)恢复供水前或更换水处理材料后均应进行全面冲洗和消毒,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

  四、工作人员每天早上和中午,要把茶水房内的地面和周围环境卫生工作做好,经常检查供水设施周围有无污染物,如发现应立即清除。

  五、直接从事直饮水从业人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上述工作。

  从业人员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配备整洁的工作衣、帽、鞋,不得留长指甲、戴首饰、涂指甲油等。对非本校的直饮水维护人员,校方应查验其健康证明及其维护当天的健康状况。

  六、每日运行维护要求:

  1、使用前打开每个水嘴,放尽管道内的积水。

  2、由专人负责每天对直饮水设备进行清洁,以保持饮水台水槽无茶叶、饭渣等杂物,外壳清洁光亮,无污染物粘附其上。

  3、对每个水嘴进行消毒,具体消毒方法如下:用棉签蘸取75%酒精伸进水嘴中进行消毒,或用棉签蘸取酒精点燃,用火焰在水嘴处灼烧10秒,消毒完成之后打开水嘴10秒。

  七、直饮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按照《普通小学直饮水水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置。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2

  学校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所指饮用水,是指学校供给教职工、学生在校期间使用的公共饮用水。包括自来水、饮水机供给的饮用水,学校集中购买的瓶装用水。

  一、管理机构

  分管领导:赵学清兼职管水员:叶美卫生监督员:林阳

  二、办公室桶装饮用水管理

  1、学校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供水站: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每学期初提供一次近期《产品检验报告书》;

  3)持《健康证》的送水员(备好复印件二份);

  4)提供免费清洗(每学期第1、10、18周)校内饮水机(按编号)服务;

  5)自备《送水数量及空桶归还登记本》《清洗服务签收本》以便收款有据;

  2、门卫保安员负责查验首次送水人员《健康证》并保存复印件。

  3、当周值日教师负责在《饮水机清洗服务签收本》上签名;

  三、教学楼(实验楼)学生节能(直饮过滤)饮用水管理

  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水量充足。每年拨专款派专人进行一次水质送检并公示检验报告;

  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

  3、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

  4、档案室负责存放《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单》;

  5、总务处管水员负责定期检查和上报出水、排水、噪音及水温等异常情况;

  6、总务处负责提醒厂家(碧涞13244862808前河27758028)在开学前对饮水机进行清洗、维护、修理(保修二年)更换过滤芯并做好记录;

  7、校医、班主任及值日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

  8、打扫教学楼卫生间和实验楼一楼西侧的班级负责抹洗饮水机边缘及台面;

  9、学校应在取水点墙面设立《饮水须知》,提示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境内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职责范围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统一监管工作;农村饮水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饮水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具体由所在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2、按要求办理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

  3、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

  4、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5、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6、定期向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

  (二)供水管理单位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管理单位将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 供水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三)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五)保证供水工程在运行中操作无误,管理安全,无事故;

  (六)维护供水工程周边环境清洁卫生美观,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二、供水工程工程设施保护制度

  (一)在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二)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

  (四)工程受益村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五)工程水泵房设备等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

  (六)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七)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八)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九)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十)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供水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三、供水工程水价核定制度

  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长期发挥效益,除分散供水工程外,所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原则,其水价由县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号令,2003年)等文件制定。

  (一)农村饮水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

  1、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2、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3、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4、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5、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6、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供水成本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用、提水及加压所耗的燃料及动力费、水净化处理材料费用、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二)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要按工程实际用水量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

  (三)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供水工程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制度

  (一)农村饮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也可根据本村实际,在每月抄表、管线巡查正常的前提下,两个月收缴水费一次。

  1、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安装的总表与分表抄收数字不相等时,分摊水损。供水进户的户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

  2、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

  3、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最低用水标准核定基本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不达基本水量的,按基本用水量征收水费。

  4、供水管理单位应对所有用户按平均日用水定额核定最高用水量,用户实际用水量未超过最高用水量的,按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费;用户实际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超出水量要加价,实行阶梯水价。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4、按基本用量计费。

  (三)管理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随时进行校验,对既不校表、又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四)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集中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专户、按工程列专账管理;小型提引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村委会、饮水户协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五)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五、供水工程奖惩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进,并可处以停止供水、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

  2、私自接水、窃水者;

  3、拒不交纳水费者;

  4、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5、擅自提高供水水价者;

  6、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7、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8、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二)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3、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5、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时间不得超过三天。超过三天者,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 附则

  (一) 本制度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4

  学校师生饮水安全是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师生学习、工作、生活的必要保障,对教师的健康、学生的成长具有现实意义。为此,特订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师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饮水卫生工作,具体负责后勤的教师应加强对饮水安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存水室要讲好卫生,桶摆放整齐,水的存放时间不能超过15日。

  三、每学期要对饮水机进行清洗和检修,搞好饮水机的卫生,确保饮水安全。

  四、班级要加强对饮水机的保护,要有专人负责,如有损坏及时送交管理员检修,是人为损坏的,损坏者要包赔损失,并扣班级考核1——3分。

  五、要建立索证制度,每一期送水都要索要饮水质量合格证。

  六、要建立饮水机检修记录,要详细记录饮水机检修记录。

  七、学校要加大对饮水管理员的监督与管理,管理员每年要进行体检。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

  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督促地方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的重点优先安排,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区别不同情况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工程实际情况,合并或减少某些审批环节。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规定实行核准制。

  各地的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和权限划分,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地要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简称“千吨万人”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落实运行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当按规定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

  第十条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兵团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二条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将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核。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项目分解安排涉及财政、卫生计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工作的,应及时征求意见和加强沟通协商。

  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各地可在地方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经费,用于项目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条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对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地方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

  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地方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为做好学生直饮水工作,保证学生安全饮水,特制订本制度。

  1、学校成立直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饮用水工作的开展进行规划、指导、督促、检查。总务处牵头,德育处、卫生室参与组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生直饮水工作。

  2、学校应与直饮水设备供应商签订售后服务协议,按照相关规定,确保直饮水设备安全运行和及时维护,保证学生直饮水质符合有关卫生饮用标准。工作小组要配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学生直饮水进行抽检,定期公示直饮水水质检测结果,保证让学生喝上放心水。

  3、直饮水设备供应商要建立健全直饮水设备售后运行维护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校直饮水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定期进行运行维护及清洗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按相关要求,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和消毒装置。每月一次做好学生饮水卡补办工作,对学校反映的直饮水设备异常情况应立即予以响应。

  4、总务处要安排专人每日对直饮水设备进行安全卫生巡查,对直饮水设备进行清洁,做好直饮水机的周围环境卫生工作,并做好巡查记录。卫生室要对直饮水水质进行周检、月检及学期检制度,以确保直饮水的卫生质量。

  5、德育处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正确饮用直饮水的教育。各班要利用班队会、黑板报等教育学生节约用水,卫生饮水,有秩序饮水,同学之间互相帮助,相互谦让,爱护直饮水设备和饮水卡,全面落实好《学生文明饮水制度》。各班主任要及时统计饮水卡遗失及补办事项,对遗失饮水卡的学生要妥善安排补办前的饮水。

  6、卫生室要制订直饮水水质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有关直饮水水质突发事件,确保学生饮水安全。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7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一般规定

  (一)水源工程及取水构筑物监理。对打井过程巡回监理。对于下井管和滤料,引地表水的取水工程,水厂泵房、清水池基础开挖等隐蔽工程,要旁站监理,并做好有关照片和记录备查。

  (二)机电设备的安装监理。机电设备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质量合格证、企业名称、产地进行认定和记录,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对于消毒设备,必须具有卫生部门认证证书;设备安装要求实行旁站监理。

  (三)管道施工及入户工程监理。管材到工地后,监理人员要对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注册证书、质量认证证书等进行核查记录,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未经认证的产品进入饮水工程。管道施工安装实行巡回监理,同时做好监理日记、月报工作。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具体规定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远离污染源,管理设施必须单独成院。单村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生产室、体息室三间;联村规模供水工程一般分为办公室、财务室、生产室、消毒室、化验室、体息室六间。

  (二)管理院内绿化占地面积不小于管理院总面积的20%。

  (三)管理院内、外墙面全部用水泥沙浆或灰粉沙浆粉涮后,用外墙漆进行涂涮美化,不能出现裸砖墙,墙立面距地面1米内应以蓝色为主色调,1米以上以白色为主色调;外墙面要求喷涂宣传标语(红色)、“水利”标识(蓝色)、供水服务(或维修)热线电话等内容。管理房外墙要统一粘贴瓷片美化,内墙要用白色外墙漆或涂料粉刷。一个项目县(市)区工程的外观形象标准要统一。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质量保证期不能低于15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井出现水浑、出沙等问题不能投入使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水源井保质年限不低于15年)。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应统一使用高密度pe管及其以上符合农村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管材。

  (六)管沟开挖深度应达到60cm-80cm,回填土的压实系数应不小于90%,不允许直接将输水管铺设在排水沟内。

  三、监理人员工作规定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包括下列行为:监理人员不到工程现场,检查人员询问时答不上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不按要求做监理资料,对工程存在的问题不提出整改意见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将对监理人员给予警告;警告2次后仍不改正的,将记入黑名单,取消其从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监理资格。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有2人次被记入黑名单,则取消该监理单位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资格。

  非专业监理人员不得顶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监理工作,一经发现,立即对监理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省厅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四、建设单位工作规定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工作,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监理工作条件(合同中约定的食、宿、交通工具、工程地点或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并不得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按要求提出工程质量问题时,项目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纠正问题,否则,监理人员应不予签字认可,并及时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8

  为了维护学校稳定,确保全校师生饮食饮水卫生和身体健康,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依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学校卫生饮用水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成立“预防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r的传染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兼职饮水卫生管理员;制定《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2、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教师用水和学生用水采用桶装水,不采购无质量安全保障的桶装水。做到:

  1)必须索取桶装水(包括纯净水桶的)的生产单位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及所用饮水机的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2)饮水机必须做好定期清洗消毒,建立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书面记录,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清洗消毒由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

  3、由教导和食堂部门共同负责学生饮用水供应,以经检测的自来水供应为主。

  1)食堂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定期接受卫生监督局的锅炉和水质监测检查。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烧水间(食堂操作间),防止人为破坏水源,由专人负责。

  2)用于烧开水的设备有有效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定期监测锅炉设备,由后勤部门监督检查。

  3)负责烧水和供水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水质监测员。

  4、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卫生公告,告知学生饮水安全须知。

  5、学生科、各班主任做到:

  1)教育学生注意个人卫生,做到自带杯具保持干净。不得将个人杯具转借他人。

  2)教育学生不饮生水,提倡喝开水,少喝或不喝饮料。

  3)一旦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要立即停止饮用,并向卫生室或总务处报告。

  6、饮水卫生管理员对供水全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7、发现饮水污染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现象,立即启动《饮水突发事故和水源性的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停止师生的饮用水供应,包括饮用桶装水或小卖部的饮料,并保护好水源,等待有关部门前来检测。同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卫生系统防疫部门,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

  8、各级各部门责任人因工作玩忽职守、渎职将追究责任。

  9、因供水源污染或桶装水污染,出现重大饮水事故,要彻底查清原因,任何环节出现问题,将追查到底,找出责任人并处罚。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9

  为保障师生饮水的安全,我校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特制定直饮水设备安全卫生日常管理制度。

  1、由z实业有限公司专人负责设备维护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

  2、由z保洁公司专人负责日常清洗和消毒工作。每天使用前,打开每个水龙头放水60秒,以排尽管道中的水。保持水槽无杂物,外壳清洁光亮,无污染物粘附其上。每天对出水龙头消毒一次,具体消毒方法如下:用棉签蘸取酒精伸进出水龙头嘴中进行消毒,消毒完之后打开水龙头冲洗10秒钟。并做好清洗和消毒记录。

  3、3M公司每两周来校采样水质并给出检测报告;博优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每月来校采样水质给出检测报告。

  4、学校利用宣传栏、广播等多种渠道向师生及学生家长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了解和掌握饮用水安全卫生的基本知识。

  5、在饮用水处标明卫生要求,文明使用、预防污染。

  6、若水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立即启动学校直饮水水质不合格应急预案。

  直饮水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学校人员集中,需要创造一个平安安稳的环境,确保学校师生做到安全用水、用电、用气尤为重要。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用电、用水、用气及水路、电路、供气等设施、设备由学校后勤统一管理,应经常对学校水路、电路及用电器、供气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特别是暴风暴雨后进行及时检查,确保师生安全。

  2、各校(园)校(园)长为水、电、气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各班主任是本班用水、用电、用气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人。要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师生安全用水、用电、用气意识。

  3、学校后勤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水路和供水设施。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4、应做好师生饮用水消毒杀菌工作,为师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源。

  5、禁止师生喝生水和不卫生的水,防止、杜绝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发生。教育学生自觉保护环境,保护水源,不在有水池、水塔的地方玩耍,不损坏自来水的供水设施。

  6、教育学生不得违章操作电器,使学生知道人体和大地都是导体,不得用湿手接触带电的线路和操作带电的电器,更不能以人体任何部位直接接触裸露的带电体,不在高压线下放风筝,不在电线上晾晒衣物。

  7、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经常检查本班电路,发现问题不准自行拆修,应立即报告学校后勤组织维修。

  8、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灯灭,关闭所有电器,不乱摸电源线路、闸刀、开关及电杆拉线,发现有裸露的电源和线路异常,应立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9、教育学生不随便拨弄燃气设施设备,避免因燃气引发的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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