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精选11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一)请假制度:
1、病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12:00时。下午:
14:00-18:00时(北京时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到岗,执行上下班制度。若因岗位的特殊性和工作需要,工作作息时间可自行调整。
2、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一律不准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并按作息时间上下班。
3、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1、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严格按本单位每年初制定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2、本管理制度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2
为进一步加强全街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能,根据《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南人劳发[20xx]5号)和《关于印发南票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推统就办[20xx]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一、治安保洁员的管理体制
根据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及要求,沙锅屯街道办事处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全街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管理和对社区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兴电、富隆两个社区分别成立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社区公益性岗位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治安保洁员实行定岗定责,由街道和社区双重管理。
二、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一)工作内容
公益性岗位人员负责辖区内的保洁、保绿和保安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工作时间
上午:8:00~11:00,下午14:00~16:30。个别岗位和特殊敏感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定。
三、治安保洁员的工作制度和要求
(一)实行考勤登记制度。每周一至周五早8:00到指定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签到,节假日不签到。
1、必须由本人签到,代签视为旷工一天。
2、每次签到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迟到一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请假制度。治安保洁员因事因病不能上岗者,必须向指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递交请假条。请假一至两天者由社区管理的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或街道公益性岗位负责人批准,并于当日9:00前上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须填写正规请假条报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七天以上者须报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批准。
(三)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必须佩戴工作牌,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四)治安保洁员在上岗期间如遇临时任务或工作调整,必须服从街道和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统一安排。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电话号码及居住地点若有变动要及时向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汇报。
(六)公益性岗位工作禁止找人代替。
四、治安保洁员的工作标准
治安保洁员一岗双职,既是治安员又是保洁员,必须服从领导,爱岗敬业,遵守作息时间,履行岗位职责。
治安巡逻要做到:在工作期间坚守岗位,加强负责区域的巡回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特殊敏感时期要加强预警信息的.搜集和上报,确保负责区域的安全稳定。
楼道保洁要做到:楼道清洁无垃圾、浮土,扶手无灰尘,楼顶无蛛网,墙面无小广告。
外环境保洁要做到:路面及两侧无垃圾、杂草、杂物,街头小广告要及时清理,确保路面和墙面干净整洁。
五、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效能,各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天都要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如下情况者,可予以相应处罚:
(一)请事假者,每天扣发工资25元。
(二)请病假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每天扣发工资20元。
(三)无故旷工,每天扣发工资40元,连续旷工3天以上者,每天扣发工资50元。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天30者,除每天扣发工资50元外,提交区劳动就业局坚决予以辞退。不签到或提前签到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无故脱岗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5元。
(五)工作期间不佩戴工作牌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元。
(六)每次工作后由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者每次扣发工资15元。
以上各项罚款每月累计不超过650元。
街道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每月派专人对各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情况予以直接处罚。发现社区公益岗位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年终根据考勤结果进行评比,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受表彰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精简时优先录用。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沙锅屯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所有。
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3
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科学管理,准确评价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更好地推动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考核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考核对象为我市统一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内容为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三、考核办法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每年考核由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用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一)工作作风,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否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学习情况,满分10分。每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集中学习一次,由用工单位组织。学习内容以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为主。学习必须保证时间,保证人员,每次集中学习不得少于二小时。全年坚持学习、笔记完整的得10分,对无故不参加学习1次扣2分。累计5次以上不参加学习或没有学习笔记的.,年终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服务意识,满分10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要求,在限定工作日内完成交办任务。绝不能出现因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引发的与服务对象的纠纷。全年未出现任何纠纷,未接到投诉的得10分。接到一次投诉扣2分,累计接到3次投诉或引起重大信访案件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3、廉洁自律,满分5分。能够认真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做到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在工作中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的得5分。发现违纪现象视情况扣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二)工作能力,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完成工作的能力。基本素质包括是否具有工作岗位要求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的素质;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对外进行交涉、对内进行协调的能力、组织能力等。
1、业务学习,满分10分。每半年由各用工单位组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业务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日常工作内容等,满分10分。一次考试不及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及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民主测评,满分15分。每半年在社区组织民主测评,由社区委员和居民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打分,满分15分。一次不合格者扣5分,累计2次考试不合格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三)工作态度,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勤奋精神和责任心、纪律性,主要看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在业务上是否肯钻研、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是否出全勤。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1、考勤情况,满分15分。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脱岗,因公外出、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记为旷工一天,扣2分;年累计旷工十五天者,事假年累计一个月者,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
2、工作纪律,满分10分。工作期间不干私活、不乱串办公室、不用电脑玩游戏、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工作期间原则上办公室要有人,但无人时要实行门留条制度,写明原因和回来时间。违纪一次扣2分。
(四)工作成绩,满分25分。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对工作成绩的考核,不能简单地看是否完成工作数量,更重要的是看完成的工作质量。对于完不成任务或质量与要求差距较大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2分。
年初各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每月末做出书面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月工作学习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各用人单位要对每个人的工作完成情况,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凡因工作完成情况较差,工作落实不细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公益性岗位资格。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每月总结翔实完整的得满分,有突出事迹,获得通报表扬的加5分。
四、奖惩办法
年终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评为优秀;分数在70分以上者为称职;分数在70分以下者为不称职。工作中实行告诫制度,一年内告诫一次者,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告诫两次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告诫三次,予以辞退。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告诫一次
1、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的;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及工作推逶拖拉的;
3、不服从领导,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和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3、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提供方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4、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行。
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4
20xx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就业扶持政策,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使一大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了就业和再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对于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身素质,调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现就开展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市统一招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考核原则及方法
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协议期满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单位考核小组评议相结合的方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按公益性岗位管理渠道分别组织实施。
三、考核内容
平时考核主要是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情况、服务态度、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动态考核;定期考核主要是对协议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内容为:
(一)思想品德。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包括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是否遵纪守法,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是否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
(二)工作能力。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完成工作的能力。基本素质包括是否具有工作岗位要求具备的文化知识、专业技能以及身体条件等方面的素质;完成工作的能力包括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创造能力、对外进行交涉、对内进行协调的能力、组织能力等。
(三)敬业精神。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勤奋精神和责任心、纪律性,工作上是否具有积极性、主动性,业务上是否肯钻研、勇于创新、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是否出全勤。
(四)工作成绩。主要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完成情况。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协议期满考核
协议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一般不超过用人单位协议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10%。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优先续签下一年度就业援助协议;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予签订下一年度就业援助协议。
(二)平时考核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工作态度差,引起服务对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3、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提供方便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6、连续旷工5日或半年内累计旷工10日的;
7、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补贴的;
8、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具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告诫。协议期内告诫一次者,协议期满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告诫两次者为不称职:
1、每月迟到、早退三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2、工作推逶拖拉,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领导,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的。
五、几点要求
(一)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平时考核如有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辞退的,用人单位要填写《石家庄市公益性岗位人员辞退审批表》(附件3),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三)协议期满考核一般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议期满前10日内进行。考核结束后,用人单位要组织被考核人员填写《石家庄市协议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登记表》(附件1),装入本人档案,并填写《石家庄市协议期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平时考核和协议期满考核工作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实施。
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 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就业形势需要;
(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
(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设定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确因特殊需要在年度计划外增设公益性岗位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设定事由、岗位名称、数量、期限和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岗位设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应当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设置歧视性用人条件。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和用人(用工)单位的招用申请,将公益性岗位名称、人员数量、招用程序和岗位要求等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四条 申请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应当经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薄;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四)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并将核实后的材料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需在市政府设定的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用人(用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择优录用,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考核、录用结果。
第三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就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公益性岗位的要求,对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患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参照企业职工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就业人数、考勤情况,及时拨付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下列规定拨付资金:
(一)市政府设定、由市属单位管理的,由市财政支付;
(二)市政府设定由区属单位管理的,由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
(三)县(市、区)政府设定的,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人员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招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行政拘留的;
(五)被劳动教养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给用人(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六)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公益性岗位统计制度。用人(用工)单位应当按规定每季度向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岗位名称、岗位数量、人员增减、资金使用等情况。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公益性岗位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用工)单位应当自空缺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抄告财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公布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的人员上岗、补招、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资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相关费用:
(一)未经政府批准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招用人员的;
(三)违法本办法规定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执行、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
(一)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
(二)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故意刁难,拒不受理就业申请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对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拒不签署同意意见。
第三十四条 用人(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的,对用人(用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管理权限的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二)属于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的,不予纳入下一年度公益性岗位计划。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所拨付的财政资金应当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监督。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审计部门责令退还,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定公益性岗位的;
(二)未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三)核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数与事实不符,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四)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6
一、考勤制度
公益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上下班时间签到和签退,未按时签到或签退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一定比例。具体扣除比例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实行日常绩效考勤管理制度,根据岗位职责确定每月工作考勤天数,原则上不少于规定天数。对所有公益岗位人员进行考勤签到、工作场景拍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全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请假制度
公益岗位人员因事、病、婚、丧等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请病假需提交医院诊断书,由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
请假条需经用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备案。
三、考核制度
用人单位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效、职业道德等方面。
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励、晋升、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益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提出警告、扣发奖金、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意见。
四、其他规定
公益岗位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分工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公益岗位人员应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公益岗位人员应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全力配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公益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7
一、考勤纪律
工作时间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执行,上下班时间也遵循用人单位的规定。
公益岗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前签到,未按时签到者视为迟到。迟到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一定金额或比例。
旷工是指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勤,旷工一天,扣除当月工资的固定金额或比例。连续旷工三天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请假需提前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可生效。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制度
病假制度: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经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事假制度:请事假需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事假期间扣除相应工资。
三、考核制度
用人单位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团队合作等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档次,与绩效工资、岗位补贴挂钩。
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益岗位人员,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四、管理制度
用人单位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包括岗前培训、岗中管理、考勤制度等。
公益岗位人员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工作。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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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勤制度
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或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调整)。
实行签到签退制度,公益岗位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签到和签退,未按时签到或签退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一定次数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当月补贴金或工资。
二、请假制度
请假需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病假需出示医院证明,经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国家规定或用人单位规定执行。
事假期间扣除相应补贴金或工资。全年累计事假达到一定天数的,申报退出公益性岗位。
三、奖惩措施
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公益岗位人员,经考核优秀者,由单位给予表扬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的公益岗位人员,可以提出警告、扣发奖金、调整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意见。
对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公益岗位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其他规定
公益岗位人员应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分工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公益岗位人员应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做好本职工作。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帮助其提高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加强对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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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公益岗位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考勤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益项目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组织公益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及志愿者。
三、工作时间与签到
公益岗位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执行。
所有公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每日按时签到,签到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用纸质签到、电子签到或其他可靠方式。签到应真实反映员工出勤情况,严禁代签、伪造签到记录等行为。签到记录将作为考勤依据,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四、请假与销假
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请假,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交书面请假申请,注明请假原因、起始日期、请假天数等。请假申请需经直接上级审批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紧急情况下,员工可先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直接上级请假,并在返回岗位后补交书面请假申请。
请假结束后,员工需在返回岗位当天向直接上级销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员工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协助完成工作任务。
五、考核与奖惩
各单位应定期对公益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团队协作等方面。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的依据。
对于考核优秀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表彰、奖金等;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将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如警告、通报批评、解除劳务协议等。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的修改和废止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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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公益岗位的考勤管理,确保公益活动的`有效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组织内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方式
打卡考勤:所有公益岗人员需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通过打卡机进行考勤。打卡时间应与工作时间一致。
签到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如外出活动或无人值守的岗位),需填写签到表,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请假制度
如需请假,需提前向负责人提交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勤。
请假申请应注明请假原因、起始日期、请假天数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请假结束后,员工需在返回岗位当天向直接上级销假。
四、考勤记录与审核
所有考勤数据需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保存期限至少为三年。
考勤记录应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人事部门应定期对考勤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处理。
五、奖惩制度
对于考勤表现优秀、工作积极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奖金等处罚。
考勤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或废止,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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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提高公益岗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勤管理
公益岗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考勤记录由专人负责,每日进行统计和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随时联系。
三、考核管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团队协作、任务完成情况等方面。
考核方式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日常考核由直接上级负责,定期考核由人事部门组织。
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晋升、奖惩、续签劳务协议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将进行辅导和改进,如仍无改善,将考虑解除劳务协议。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修改或废止,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员工。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人事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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