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21 15:49:47 夏仙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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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新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通用11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5最新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5最新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通用11篇)

  最新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征订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辽教发[2012]83号)、《辽宁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教发[2016]56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征订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3号)、《关于做好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国家规划新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09]19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审定的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等)。教辅材料是指经辽宁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评议,沈阳市中小学教材教辅选用委员会(以下简称“选用委员会”)选用,与在我市中小学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类、寒暑假作业类、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

  第二章:选用管理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组织成立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组建学科(专业)专家库,随机抽取学科(专业)专家组成学科组,学科组按照选用程序,在国家及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范围内,进行初选,提出初选意见,并提交选用委员会。选用委员会充分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决定选用结果。

  学科组初选意见、选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及投票结果等应记录在案,并将所有评审材料封存保管备查。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实施细则由市教育局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制定。

  第四条:全市中小学每学科教材版本的选用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两种。义务教育教辅材料选用实行“一科一辅”制,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按照省确定的学科和使用年级,从本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每学段每学科每版本教科书选择一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市学校供学生选用;普通高中教辅材料不做统一选用,推荐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所有高中阶段的学科和版本,供学生选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按照《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用书目录》规定范围,由各学校根据教学计划需要据实选用。

  第五条:选用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材教辅材料的选用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材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材教辅材料出版发行人员不得参加选用工作。

  第六条:教材教辅材料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稳定。小学、初中、高中每一学科教材教辅材料版本一经选定使用后,在学段周期内,不得中途更换,如需更换,应从起始年级开始,由学校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教育局委托教科研部门等专业机构征求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并进行评估,如确与本市教育教学实际不相宜,由选用委员会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选用其他版本。

  第七条: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结果应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要将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结果在沈阳教育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选用委员会应按照选用结果编制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经市教育局核准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征订管理

  第八条:市教育局组织成立市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及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教材教辅材料征订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领导小组按照征订工作程序,组织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发行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订工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征订工作中负主体责任,负责统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征订,并汇总上报。

  第十条: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以下简称“免费教科书”)由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两部分组成,提供的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全部在校学生。免费教科书的征订工作,应实事求是,以实际在校学生数为依据,不得超数量、超范围征订。应做好一年级和七年级秋季学期入学新生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确保征订数据真实、准确。纳入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进行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推销和搭售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选用委员会选用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仅限购一套),做好服务,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教辅材料收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定价政策,据实收费。

  第十二条:学校应及时核对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信息,确认无误后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核查辖区内教材教辅材料的征订情况,及时提交相关发行单位,并同时提交领导小组进行汇总管理。

  免费教科书征订总数超过学籍管理数1%的区县(市)(一年级、七年级秋季学期除外),应了解具体原因,并向市教育局进行书面说明。

  第四章:发行管理

  第十三条:领导小组负责监管教材教辅材料的发行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进入本地区发行单位的发行行为和服务质量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进入本市的教材教辅材料发行单位,需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和指定。教材教辅材料的出版和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代理发行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

  第十五条: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免费教科书的`验收和发放工作,接收免费教科书不足的应及时统计,并提出增补申请。学校应认真做好复学、转学学生免费教科书的发放对接工作,复学学生应及时纳入征订数,未征订的应及时申请补发;转学学生按照“在哪里征订、在哪里领取”的原则发放免费教科书,转学学生教材版本不同的,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学校汇总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经确认后换发。

  第十六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本地在籍学生人数和学校签字盖章的验收清单,对发行单位提交的免费教科书汇总表进行确认,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如对发行单位数据有异议且无法解决,应及时将原因报领导小组。

  免费教科书验收、发放和增补工作结束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存留免费教科书。

  第十七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发行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前完成发行工作,保证课前到书,于开学后二周内完成调剂工作。

  各发行单位要遵守行业规范,杜绝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目录外的教材教辅材料,在中小学教材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教材教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学校要健全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的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标准补充更新,保证教科书在循环使用过程中达到基本的质量标准。学校要按课时计划开齐课程,按要求使用教材,严禁闲置不用。学校应指导学生合理使用由学生申请代购的教辅材料。

  第六章: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强化管理责任,细化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形成长效机制。纠风部门要对本地教材教辅材料的管理和选用工作实行严格监管。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市教育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本市教材教辅材料的综合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免费教科书档案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免费教科书征订、验收、发放和增补表格,按学期登记造册、妥善保存备查;建立免费教科书数据核查机制,根据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实名认证的学生数和学校实际在校学生数,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征订、验收和发放数据进行核查。

  建立教材教辅材料管理平台,集教材教辅材料选用、评价、举报投诉等功能于一体,由市和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教辅材料征订情况进行统计和管理,逐步实现征订工作网络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教材教辅选用征订使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1、违规干预教材教辅材料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2、选用委员会成员、学科组成员违反工作纪律的;

  3、选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的;

  4、对《教育部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辽宁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辽宁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删减后供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选用的;

  5、免费教科书采购过程中,违反规定超出范围,虚报人数和提高标准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私自存留免费教科书,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7、违反规定宣传、推荐、推销目录外教材和教辅材料的;

  8、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

  9、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教材教辅材料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教材教辅材料选用工作接受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对教材教辅材料选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三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6月5日。本办法由沈阳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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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辅材料是指与教科书配套,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各种学习辅导、考试辅导等出版物,包括:教科书同步练习类出版物,寒暑假作业类出版物,中小学习题、试卷类出版物,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供中小学生使用的学习、考试辅导类出版物。其产品形态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三、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管理

  (一)出版单位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符合依法批准的出版业务范围。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对外合作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买卖书号、刊号、版号和一号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应当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且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中小学教辅材料。

  (四)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开发供学生免费使用的教学辅助资源。

  四、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刷复制管理

  (一)出版单位应优先选择通过绿色印刷合格评定的印刷企业印制中小学教辅材料。

  (二)出版物印刷复制单位在承接中小学教辅材料印制业务时,必须事先核验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制手续,手续不齐或无效的一律不得承接。

  五、中小学教辅材料发行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须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发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发行。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发行资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发行中小学教辅材料。

  (三)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中,不得搭售中小学教辅材料。

  六、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其他规范要求。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管理机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发行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组织成立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学科组负责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对进入本地区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进行初评排序,并提出初选意见,提交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告。

  (二)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种类主要是与本地区使用的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也可根据教学需要评议推荐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凡评议推荐的教辅材料应控制内容容量,避免增加学生负担。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的学科、年级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个学科每个版本教科书配套同步练习册送评数少于3种的,该版本该学科不予评议。

  提供学生免费使用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三)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要确保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要做到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四)省级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结果报教育部备案,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

  八、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管理

  (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二)各地市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的程序,从本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公告目录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直接为各县(区)或学校推荐1套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地市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其他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得统一征订或提供代购服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九、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内的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列入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价格监管。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由出版单位自主定价。在每学期开学前,出版单位要在本单位互联网页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所出版的所有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情况,包括开本、印张数、印张单价、零售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印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科书等作品编写出版同步练习册等教辅材料,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十一、中小学教辅材料监督管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和反映的有关教辅材料出版、印制、发行、使用和价格中的违规情况,由各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按各自的管理职责调查处理。

  (一)对违反本办法从事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各地要建立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十三、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行政管理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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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教辅用书的功效,减轻学生的作业负担,经校务会研究,对征订教辅用书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1、为保证所订教辅用书的质量,各备课组长可根据县教育局要求在县新华书店提供的“新书目录”或样书中选定一至二个品种,由教务处统一上报订购,原则上每门学科只准为学生订一本资料,费用由会计室与新华书店直接结算。

  2、各备课组在教学中如确需补充习题的,可再选订作业纸一份,但品种必须由备课组全体老师商定(须认真选择,不得在使用中途更换,违者承担新订资料的全部费用),由备课组组长到教务处领取征订教辅用书申请表一份,填写好所订书名及出版社,经本组80以上教师签名后上报教务处,待审批后由教务处统一到与学校签定合同的书店为各备课组订购,购书款由各班班长或课代表跟与学校签定合同的书店直接结账(实际书款不得大于书后标价的80),任课老师和班主任不得直接向学生收钱。教师用书由与学校签定合同的书店提供。

  3、征订教辅用书是一种集体行为,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为学生变相征订课外资料,如发现所任教班级70以上学生持有同一本课外资料,则视为该学科老师变相征订课外资料。学校将按内改方案中有关规定对该学科任课老师予以处罚。

  4、各任课老师需要使用的`参考资料可凭教务处出据的领条到与学校签定合同的书店选取,所领图书必须到图书室覆行借用手续,由图书室盖章签字后放可报销,否则视为个人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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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向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材料,根据国家关于教材、教辅材料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教材是指教科书、图册、教学参考书(含学前教育)、教学挂图等图书;教辅材料是指教学辅导资料、学具、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等辅助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材料。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单位、团体、个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研究、开发教材和教辅材料。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学生利益。

  第二章 教 材

  第五条 编写国家课程教材须按规定报国家立项和审定。编写地方课程教材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核准,核准通过的方可编写。

  第六条 通过核准编写的地方课程教材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列入省用书目录,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七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山东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根据我省地方课程建设规划和地方课程审定结果,编制《山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目录》,并将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目录》转发各市(以下统称《教学用书目录》),供各地选用。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经过科学民主的程序,从《教学用书目录》公布的教学用书中选出适合本地使用的教材。

  各地的教材选用委员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对参与教材编写、发行的人员,在教材选用中实行回避制度。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对县(市、区)的教材选用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考试、评优、晋级、教研等方式,影响教材选用的多样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未经立项核准的教材不得编写;未通过初审的教材不得组织试验;教材试验不得擅自扩大试验范围;不得选用未经审定通过和未列入《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

  第三章教学辅导资料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受理教学辅导资料编写的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省内单位或个人编写教学辅导资料须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核准通过后方可编写。

  教辅资料编写完毕后,须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供学校和学生选用。

  第十二条 对外省出版、要求进入我省的中小学教辅资料,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在我省发行。

  第十三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流通的教辅资料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和学校择优推荐一批教辅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学生需要,学校可以从通过专家审议的资料中选择1套向学生推荐,但不得强行要求学生购买,每个科目不得超过1种,不得推荐和征订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购买或向学校摊派教学辅导资料。更不得向学校摊派推销省公布的教学辅导资料以外的任何教辅资料。

  第四章 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十六条 省内单位制作的面向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应在制作完毕后报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对外省出版制作、要求进入我省中小学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实行审议制度。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不得面向中小学发行。

  第十八条 审定和审议通过后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编制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供各地选用。各地各学校订购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经费可从电教教材代收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 省定期对《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公布的教育电子产品进行评价,撤换内容、技术、质量不适应教学要求的产品,促进教育电子产品及时反映新的教育观念和科技成果,形成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的更新机制。

  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选用省《中小学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推荐目录》以外的音像制品和电子软件。

  第五章 学 具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学具管理的`有关规定,只在小学数学、美术和自然3门学科配备学具,其它学科、学段一律不准配备学具产品。

  第二十二条 按照学具属地鉴定的原则,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省内企业生产的学具进行鉴定。对达到国家鉴定标准的推荐其到国家参加鉴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企业的申请,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对通过国家和省鉴定的学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选出的学具,方可在我省发行,供各地选用。

  第二十四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小学学具选用委员会,参加全省小学学具选用会,对参选企业产品现场比较鉴别,选定供本市使用的学具产品。各市选定学具后,可用学具代收费进行订购。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对在我省使用的学具进行评价,形成学具产品更新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学生征订规定学科和选定企业以外的学具。供应机构要严格管理供应渠道,降低发行费用,把质优价廉的学具配备到学校和学生手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我省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实行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制,任何处室和非常设机构不得以处室和非常设机构的名义公布或推荐教材和教辅材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材和教辅材料的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用于幼儿学习的玩教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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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校教材、教辅管理工作,根据市教委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材、教辅征订管理制度,请各科室、各年级、各备课组及教师遵守执行。

  一,坚持在国家和省定目录内选用教材和教辅,坚持“一课一辅”原则要求

  1、教材的征订严格按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坚持征订以新华书店为唯一合法渠道的教材。

  2、教辅材料由教务科征求备课组长意见后,严格按“一科一辅”征订原则,在市教育局规定的教辅材料目录中选择,通过新华书店购买。

  二,加强对教材选用的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本科教材选用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质量评估制

  1、各年级教材按照春秋季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教学用书征订目录选订教材,填写教材订购目录单后,经教导处审核后汇总上报办理预订。

  2、为做好教材预订工作,教导处应掌握有关课程和课改教材库存数,以避免多订、错订,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积压。

  3、确因学生转入、转出或其他原因,不能通过预订而须即时采购,应及时提出选购教材报告解决问题,不影响学生学习。

  4、教材认购数量以各年级学生数为限,不得向学生硬性摊派推销各种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并列入师德规范考核内容。

  三,学生和家长自愿自主行为选择教辅资料,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资料

  1、自愿征订。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教辅征订公告和征订单必须标注“自愿征订”字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搭车征订任何单位或个人推荐的《市推荐目录》外的`其他教辅材料、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市州和县市区地方课程读本、教育部和省教材目录以外的所谓“教材”。

  2、公开公示。学校需在每学期开学前将相关文件、政策及学期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包括教辅材料书名、出版单位、价格等)在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学校利用《自愿征订教辅材料告家长书》和召开家长会等多种途径加强宣传,让学生和家长了解教辅征订的相规范流程。

  3、规范流程。教科书与教辅材料的征订应规范,发放应及时,教科书实行免费发放,教辅材料收费应严格按规定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所收款项按规定办理汇出手续,不得收取回扣。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征订、搭售或推销教辅材料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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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我校教材、教辅资料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制度,请各年级、各备课组及教师遵守执行。

  一、教材征订流程:

  1.教材征订严格按上级统一规定,听从教育局的指导意见进行征订。

  2.教导处根据学校意见选定教材及教学参考书,并确定数量。

  3.主管教学校长认真审核。

  4.由教导处按时上报新华书店,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5.教材到货后由教导处负责验收入库分发,发现质量问题和数量问题及时告知新华收店,要求更换或退货。

  二、教辅资料征订原则

  1.选择教辅资料是学生和家长的自愿自主行为,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行统一组织学生集体购买教辅资料。

  2.各备课组、教师不得擅自联系书商进入校园推销、销售资料,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通过非法渠道征订教辅资料,杜绝盗版教材资料进入校园。

  3.严禁教师个人、备课组长与书商私下接洽,收取各种名目的“劳务费、介绍费、咨询费”,违犯规定者,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根据教育局指导意见征订教辅资料。

  5.各教师个人若违反相关规定,学校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最新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 7

  为规范学校的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管理及使用工作,切实减轻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端正行风,消除职务犯罪滋生地,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的征订和管理使用工作。

  各年级(教研)组,学校教导处要加强对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管理及使用工作,建立教材、教辅资料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李东,组员:田福亮、公华贞、张宪明),专门负责教材、教辅资料征订的审核管理工作。征订的教材必须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省市县审定的目录订足教材,并开齐开足课程;学校征订的教材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书目范围内,并经学校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决定,学校及任何教师不得统一征订任何教辅资料。

  二、推进教材征订管理使用的阳光工程。

  每学期学校征订的教材书目、数量必须张榜公布,并作为学校校务公开的一项内容,接受监督,把此项工作打造成“阳光工程”。

  三、加强规范管理使用教辅资料工作。

  根据文件精神及要求,学校及教师要帮助指导好学生及家长自主选用好一套教辅资料,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学校及教师帮助指导选用的教辅资料必须在《济宁市中小学教学用书征订目录》范围内。

  2、必须坚持家长及学生自愿购买为原则,严禁强迫。

  3、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出版发行销售单位。

  4、必须确保质量、经济适用原则,内容健康、严禁指导选用盗版、质量低劣等非法出版资料。

  5、各位教师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要将帮助指导选用的教辅资料的详细情况(书名、出版、发行、销售单位、价格等)上报教导处、教导处要上报教体局教研室备案。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其它渠道订购教材、教辅资料;不得使用盗印、盗版教材、教辅资料。

  四、严禁违规征订教材、教辅资料。

  各年级组、教研组及备课组及教师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好工作,不得违规向学生推广教辅资料;不得借用名义编写、编印教材、教辅读物,并向学生推销。

  五、资料类别

  教辅资料分教师资料和学生资料两部分,是除教材以外的所有教学辅助资料,包括学科教学参考书籍、竞赛辅导用书、试卷或练习、学习用品、学科报刊杂志、音像制品等。

  六、奖励自编

  1、学校倡导并奖励备课组、学科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及学生实际,本着精要有用的`原则,在不需要统一推荐教辅资料的前提下,自编教辅资料,真正做到分层推进、因材施教。

  2、每月有自编教辅资料的备课组,备课组长每月将参编教师或编写教师的所编资料送教导处登记备案,待教导处核实后,由教导处记入该教师的津贴中,与其它津贴一并发放。

  七、附则

  本规定自20xx年9月起执行,严格执行,违反以上规定者,将视其情节,追究责任并承担后果。

  最新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制度 8

  一、按要求建立电教硬件保管室、软件资料室等配套设施。电教教材有专室、专柜存放保管。

  二、保管和存放要规范化。要有相应规格的柜架存放各种电教设备和教材,做到防尘、防潮、防震、防磁、防火、防盗。电教教材软件应按GB3792.4——85《非书资料著录规则》著录,采用《中图法(儿童馆、中小学馆版)》分类和存放。

  三、学校按要求建立电教设备和电教教材的经费帐和固定资产帐,保管室应建立电教专帐(包括经费流水帐和实物明细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学校每年要组织进行一次清产核资。

  四、各种电教设备和教材的使用要严格履行领取、借用、收回手续。根据教学需要,配给教研室(组)、教室、教师个人使用的设备、教材必须责任到人,定期检查。教室电教设备在较长假期中要收回集中保管。

  五、学校摄像机、微电脑、录像机、彩电、收录机、照相机等只能用于教学,严格控制非教学使用。任何个人不能外借。外单位借用必须经主管电教工作的.校长批准。

  六、学校电教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要定期对电教设备进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应及时送专门维修部门维修。

  七、任何人因违章或玩忽职守造成电教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按其损失金额的80%赔偿;对于高档设备(如摄像机、微电脑、彩电、收录机、照相机等)应照价赔偿。

  八、电教设备由于老化、淘汰和正常损坏的,要及时办理报损手续。价值在20元以下的报损报废,由任课教师和电教人员联合签字生效;20——200元以内的,中学由总务主任审批,小学由校长审批;200—500元以内的,中学由校长审批,小学由教育办仪电专干审批, 500元以上的由市仪器电教站鉴定审批。所有报损报废设备要继续保存一年,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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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教材的选用、订购、库存管理和使用发放工作,对执行教学计划,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为使我院校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材的选用

  (一)教材选用范围

  1、教材选用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要符合专业特点和培养目标要求。选用教材应本着优先选择面向二十一世纪的统编教材、教育部获奖教材和权威教材的原则进行。

  2、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材,一般应优先选用公开出版的国家或部委统编教材和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教材,教材一经选定,要相对稳定。

  3、“两课”教材应选用国家、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或推荐的统编教材。

  4、专业课教材要选用近年公开出版的适合本专业的新教材,同时,鼓励教师编写适合本专业需要的特色课程教材,出版精品教材。

  (二)选订教材程序

  1、选用教材先由任课教师提出,经领导签字、批准,由教务向教材发行中心进行征订。

  2、学校要组织教师在教研活动中有计划地开展对使用教材的质量和使用效果等的研究,以此作为今后选用教材的依据。

  二、教材的预订

  1、教材的预订应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由各教研组对教材的使用和质量负责。

  2、教材按一届学生所使用的数量预订。

  3、教材一经预订,一般不得更改。

  4、由于教学计划变更需临时补订的教材,必须提前三个月由教研组提出购买申请。对于未按时追订的教材,如不能保证按时供应,其责任由追订教材的部门或个人负责。

  5、各教研组将预订结果及时报批后,由教务负责办理预订事宜。

  6、春秋两季预订教材一般为:春季每年六月一日~六月十五日,秋季每年十二月一日~十二月十五日。预订目录内的教材不得发生漏订、错订、重订现象。由于漏订或错订教材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承担。

  三、教材的发放

  1、全校各专业使用的'教材由产业处教材发行中心管理人员负责发放工作。

  2、学生入学后,以班级为单位统一到教材库领取第一学期使用的教材,以后每学期必须在开学前三天(包括星期六、日),以班级为单位按计划到教材库领取本学期所用教材。

  3、对发生学生学籍关系转移的学生,应及时做好转出前的结算和转入后新帐户的建立工作,一般办理非学生个人原因造成的教材退用手续,退出学生教材预交款的未使用部分。

  4、教师使用教材,实行一课一书制,须填写“任课教师领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教务处相关部门签字后,只发给所任课程教材,每使用三个循环发一本教材,教材改版可发新教材。各类教材有配套参考书的,只发给任课教师。

  5、各教研组配备一套所属专业的教材,供领导及工作人员检查教学之用,或供课程设计、实习等临时需要,丢失或损坏不再补发。

  6、非计划内使用教材的供应要在优先保证计划用书的前提下,根据库存或市场可供情况,结合用书部门或个人的实际困难适当解决。

  四、教材管理

  1、由我校教师自编公开出版的教材、校内讲义或其它学习资料,经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同意使用的,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并负责订购或印刷,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订购和发放。

  2、教材入库后,由教材管理人员进行分类、编目、排架及保管工作。

  3、每学期开学前,教材管理人员需按教学任务及班级人数将各班学生领取的教材列出明细,并按此将各班所需教材准备好,以保证教材在上课前顺利发放。

  4、教材管理人员每年清理并报出清单,对长期(三年以上)积压、停用的教材,由预订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学校统一处理。

  5、教材管理部门与各用书部门应及时交流教材供求信息,通过共同努力达到既确保正常的教材供应,又最大限度降低教材积压的目的。

  五、凡在教材选用、预订、发行、管理等环节出现问题,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将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教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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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教材及时供应和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一、选用原则

  (一)符合相关专业课程标准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教学需要。

  (二)按照与时俱进要求,原则上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优秀教材,比如教育部规划教材和全国统编教材。

  (三)德育课程教材原则上按有关文件要求使用指定教材。如无上述教材或上述教材确实不能适应教学需要,经请示上级有关部门同意,也可选用合适的代用教材。

  (四)符合相对稳定的要求。采用同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原则上应选择同一种版本的教材,特殊情况下可考虑增加辅助教材。教材一经选定,原则上应连续使用3届,以保持相对稳定。

  (五)优先使用本校教师个人或集体公开出版发行的自编教材。若出现本校教师同时编写相同课程教材时,按先经批准列入计划且学校已订购书的优先使用。在一个学年内,原则上不同时将两本同类教材列入审批计划。

  二、选用程序

  (一)行政部教学处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教材预订申请表》(附件),印发专业部、各公共课教研室,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选定教材。

  (二)除上级教育部门指定教材外,任课教师可先自行提出使用教材的名称、版本,并向所在专业或各公共课教研室说明理由,同时填写《教材预订申请表》。原定任课教师因故需要更换时,原定教材不变。

  (三)专业部负责对本部所有任课教师提出的教材使用意见进行初步审阅,并签署意见。如果不同意,专业主任应与任课教师协商,并提出替代使用教材,直到双方同意为止。双方协商的时间不得超过征订教材所规定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仍无一致意见的,则按任课教师最初提出的教材使用意见办理。任课教师须提供该种教材在数量、价格以及供货地点等方面的信息。

  (四)专业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部长(副主任)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对本部选定的教材进行最终审核,最终审核即承担因教材使用而发生的相关责任。审核之后将《预订教材申请表》报教学处,统一交图书馆,由图书馆办理教材征订工作。

  (五)学校购买本校教师个人或集体编写的教材,先由编写教师提出申请,填写《教材预订申请表》,经课程所属公共课或专业课主任,以及分管教学副部长(副主任)同意,核定用书学生人数,才能办理预定手续。

  三、教材订购

  (一)范围:学生课本和各类指导书、教师用教科书、视听教材等。

  (二)时间:分别为春、秋两季,即每学年的`6月、12月底之前完成订购。专业部要按规定时间将教材申购表及时报教学处统一交图书馆办理订购。如遇教材因不再出版,图书馆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有关专业部联系,改换版本或采取其它办法预订。

  (三)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图书发行管理规定,不得订购、使用盗版教材;凡属经分管教学副部长(副主任)批准确定购买的教材,不得中途随意调换,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后果。

  (四)学校教材供应商按照如下原则确定:

  1、招标和指定相结合原则。一般教材的供应商由学校招标工作小组按照相关招标规定与程序确定;如经上级教育部门招标确定的供应商的,则由该供应商提供。

  2、优先和特殊原则。凡属本校与特定供应商合作开发的校本教材或本校教师自编教材,优先选择特定供应商供应;出版社指定包销商的特殊教材与教学用品(如点钞纸等),根据实际情况到固定供应商处采购。

  四、入库与发放

  (一)教材入库、发放由图书馆负责。严格执行教材保管制度,核对教材预订单,登记入库;库存教材需按专业分类设置教材账目,对库存教材要心中有数,缺书应及时上报,以便及时补充。

  (二)加强教材库管理。教材存放要尽量做到分类清楚,取用方便。库房要做到“四防”,即防火、防潮、防盗、防鼠咬虫蛀。每学期至少应清仓查库一次,并及时将报废情况报教学处和财务处,以便妥善处理。

  (三)教材发放要建立相关档案。根据课程,各班级以学生人数统一发放(由班主任负责到图书馆统一领书),工作要及时、准确,减少失误。使用的各种教材均应至少保留一册,编号存档,永久保存,并录入《教材电子档案》。

  (四)教材原则上在正式开课前发放完毕。为掌握学生准确人数,减少损失,班主任应及时将本班专业及人数书面报图书馆。对在开学后中途办理转学的学生,尽量从库存中解决;对休学、退学或调整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办理退书或换书手续。教师领用教科书,原则上根据课程表上编制的任课教师名单进行发放。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行,由xx学校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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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实施循环使用,我校特制定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及借阅制度。

  一、登记造册编号。新书到校后,由图书管理员做好新书的分类、整理、造册、编号工作。

  二、管理。图书日常护理由图书管理员负责,负责图书的`防虫、防潮、消毒等工作。

  三、借阅。新学期开始,由科任教师负责为各班级统一借阅,借阅时有图书管理员做好登记,图书管理员与科任教师做好交接手续,学期末交回,并做好归还登记。

  四、使用。

  1、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由科任教师负责,各班级造册及借阅登记。

  2、科任教师在学期初从图书室借书。

  3、科任教师负责按编号与姓名借阅登记,课前发放,课后收回。

  4、教科书统一存放在各办公室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专用橱柜。

  5、科任教师使用过程中做好图书破损登记。

  6、科任教师同时负责做好爱书教育。

  五、学生使用。新书要爱护书籍,小心使用,不允许勾画。对恶意损坏书籍的进行批评教育,照价赔偿。

  六、本制度自制定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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