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范本(通用16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1
一、因本院技术条件或设备受限而不能继续诊治的病人,应主动动员其转院,但转院之前需经科内会诊讨论,作好告知并由病员及其家属签署转院同意书,由科主任(或专业组长)提出转院申请报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备案。医保病员还需报告医保科并嘱病人到社保局医保科备案。
二、经医务科审查符合转院规定后,由医务科与转入医院联系,对方同意接收始能将病人转走。
三、重症病人转院必须派医护人员护送,及时处理转院途中的临时情况。护送人员要待转入医院的医师接诊病人,交待清楚有关病情和问题后方能返院。
四、转院病人的病历应留本院,但要出具详细的转院病情介绍给病人或其家属。
五、转院途中病情可能加剧甚至可能死亡的病例,应留院处置,并向病人家属讲明暂缓转院的'原由,待病情稳定后再好转院。病人转院后,经治医师应及时完成转院记录。
六、按自动转院者,医院应提供病情摘要,并如实记入病历。
七、病人经确诊不属于本科医疗范围者,可以转科治疗。转科治疗需经接受科室派医师会诊同意方可进行。转出科室须在病历中写好转科记录后派护士护送病人到接收科室,并当面向接收人员交待清楚有关情况。接收科室的经治医师应及时在病历中完成接收转科记录。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2
1、首诊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对其接诊病人,特别是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转科、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的'制度。
2、门诊首次接诊医师,对属于急诊抢救病人来不及转到急诊科前,必须负责病人的抢救工作,并护送至急诊科,交急诊科医师处理后,方能离开。非急诊患者不属于本科诊治范围的要在问诊、检查后才能决定,并在门诊卡上按规定记录好,注明“请××科会诊”,再由病人持病历卡到××科诊治。以后按门诊会诊制度规定进行。
3、急诊设立“急诊”章,5分钟内接诊,对非属本专业急诊患者接诊后,经问诊、检查后,在门诊卡上按规定做好记录,并注明“请××科会诊”,待××科医师来后,讲明情况方可离开。必要时共同参加抢救。
4、病房首次接诊医师对病人要及时检查和处理,并做好记录,必要时请求上级医师处理解决,下班前做好交班工作。
5、无论门诊、急诊、病区对于危重病人在病情未稳定前不得随意转诊、转院,确对诊断、治疗有困难者,及时叫二唤医师处理,病情允许转诊、转院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总值班妥善处理。
6、严禁院内各科室、各专业之间互相推诿、扯皮、延误抢救时间。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3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院必须服从市卫生局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无条件收治送达的患者。
(2)医院立即启动院内应急救援预案,动员和调整全院医疗资源,开通“绿色通道”,尽最大可能满足急救的需要。
(3)对医院附近突发公共卫生事什,发现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触者涌入,在未接到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指令的情况下,应该一面向上报告,一面先
期处理;特别是在发生了有毒物持续外溢、爆炸、燃烧的.化学事故或群体创伤情况下,除了针对可能的毒物接触予以对应处理外,对伴有外伤、烧伤及化学灼伤的伤病员尽早进行处理(包括清洗、包扎、固定,清刨、止血、抗休克和抗感染治疗等)。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和监护。
(4)除对重危患者(包括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抢救,收住入院(传染病患者及疑似患者收住隔离病室)外,对大量涌入的症状不明显或较轻微的有毒化学物接触者,在未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医疗用房不足的情况下,可临时腾出会堂、办公用房等处安排留观。
(5)对于需急诊手术、进入ICU抢救、住院或需留观的病人由抢救组组长决定,安排收住相关科室,并向领导小组汇报。
(6)对所有群体、群体急性化学物中毒或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事件而到医院就诊者,无论是被收住入院,还是被安排留观,都应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做好记录;同时,统一登记造册。
(7)对已接收的,超出本院容纳和救治能力的患者及需转送到定点收治医院或留观医院的传染病患者,经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分流和统一调度,并在落实转诊医院的情况下,必须写好简要病历,方能转往指定医院。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4
一、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加强双向转诊管理,高度重视双向转诊工作,将其作为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精心谋划,合理安排,狠抓落实,由科室主任带领全科医护人员具体落实、把双向转诊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二、双向转诊程序
转入病人:接上转单后在办公室进行登记,门诊就诊者免收挂号费,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提供预约门诊检查;组织会诊;需住院者优先安排、由办公室协调处理住院事宜,安排专人送至病区。
下转病人:符合下转条件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后填写下转单上报办公室,办公室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联系同意后,由医院安排患者附带诊断证明、辅助检查、治疗方案、预后评估及诊治医生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转送社区。
三、双向转诊条件
1、上转条件(除急诊抢救外)
①、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伤情严重或较重者;②、各种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③、急慢性疾病,病情较危、重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④、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疑难复杂病例;⑤、甲、乙、丙类传染病及其他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⑥、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⑦、患恶性肿瘤需要手术、化疗者;
⑧、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2、下转条件(在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转诊优惠政策,征得同意后)①、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的病例;
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③、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
④、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病例;⑤、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
⑥、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可以在社区进行恢复性治疗的病例;⑦、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⑧、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⑨、甲类及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需治愈后才能出院,其他乙类传染病人及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和丙类传染病人经治疗后症状缓解或症状较轻,且接触隔离期者;肺结核病经定点诊疗医院治疗出院后实施督导管理者。
四、加强管理与监督
1、宣传: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双向转诊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沟通协调:全院各部门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转诊衔接工作,确保转出方、转入方及被转者三方满意。
3、开展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全院。
双向转诊流程图
实线表示上转过程;虚线表示下转过程.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5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质量,保障母婴安全,达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坚持有救治能力的医疗保健单位首诊负责、就地就近抢救、尊重病人知情选择的原则。
第二条
由市卫生局组建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在市卫生局的组织协调下,负责疑难重症孕产妇的会诊和抢救、基层培训和指导等。各区卫生局相应组建区级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
第三条
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原则上与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会诊、转诊、指导、培训等双向协作关系(市人民医院与罗湖区、龙岗区、盐田区;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宝安区;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与南山区;市妇幼保健院与福田区)。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对建立双向协作关系的区进行指导及培训时间原则上一年累计不少于一个月。
第四条
市妇幼保健院除与相应区建立协作关系外,还应配合市卫生局协调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工作,及时掌握全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情况,做好指导、培训、监测、分析、督导与反馈工作。
第五条
需请非双向协作关系单位会诊或转诊的,按相关规定及本制度执行。会诊转诊中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商医政处协调解决。
第六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工作人员应严密观察病情,详细记录病情变化、治疗经过及效果,及时进行院内会诊。对于病情中出现的新问题难以处理而病人又不宜转送时,应及时申请院外会诊,同时继续采用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诊治。
第七条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凡有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应予优先安排。
第八条
会诊程序
(一)普通会诊时,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急会诊时,除按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外,邀请医疗机构可同时向会诊医疗机构产科病房联系,简要叙述病情及主要困难所在,以便专家准备抢救物品或再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同去会诊。用电话等形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及时办理书面手续。
(三)应邀会诊医师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乘车出发及时到达现场抢救,并做好出诊登记。如乘出租汽车,由邀请会诊单位报销出租车费。
(四)会诊时,应由熟悉病情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医师陪同会诊,如实汇报病情及诊治经过。
(五)会诊医师应积极参与和指导病人抢救,并详细书写会诊意见。
第九条
对病情危重,在当地无条件抢救,且病人可以运送时应尽早转院。
第十条
转诊程序
(一)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转诊接诊单位原则上按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二)有妊娠合并内外科疾病并需转诊者,原则上应转往深圳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
(三)转院方应先通知接收医院产房或妇产科重症病房,并简要叙述病情;同时要有熟悉病情的医生或护士护送,携带转院记录等相关资料;护送人员应在介绍完病情并办理好相关转诊手续后方可离开。
(四)接诊医院应及时告知转院方拟接收病人的.具体地点,并由主治医师以上的人员接诊。
第十一条
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间的会诊转诊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与监督
(一)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并适时进行调整。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召开1-2次专家会,加强培训与交流,并通报会诊转诊及专家出诊情况。
(二)专家出诊时应填写登记表(见附件),单位存档。
(三)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产科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应立即报告产科上级值班医生和医务科(总值班),医务科(总值班)及时派出专家会诊,并对专家出诊给予必要的保障与支持。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下级医院转来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必须优先予以安排、及时救治,并保障人员、车辆、通讯等需求,不得推诿。
(五)对于既不掌握病情,又不申请会诊、转诊;或推诿急危重症孕产妇;或不具备救治能力,耽误了抢救时间,导致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发生严重并发症者,经深圳市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小组或医疗事故鉴定小组确认后,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检查应不少于两次,并将检查结果向市卫生局汇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检查不少于一次,结合各区情况建立考核奖罚制度。对年度会诊转诊工作表现优秀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奖励;对年度会诊转诊工作差的单位及个人将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将取消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资格及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会诊、转诊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抢救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2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急会诊转诊流程图
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与相对应的行政区域建立双向协作关系:
附件3深圳市三级妇幼保健功能单位联系电话
附件4深圳市急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会诊登记表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6
与各基层医院建立预约双向转诊制度,目的是为本市居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有利于加强中心医院与各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双向转诊网络,为新医疗制度即大病进医院、小病进、合理分流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医院职责:
1、承担基层医院宣教任务,负责向各基础医院和社区居民推荐医院专家,承担社区医疗顾问责任。
2、接诊基层医院转诊的患者,需详细了解转诊病人情况,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
3、基层医院急重症患者转我院,须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相关科室医务人员不应延误及推诿病人。
4、根据病情,医院认定确能转回当地的病人,转出科室把关,由组长医师以上的负责这项工作,以确保医疗和医疗安全。
5、定期与基层医院进行联系,及时双向转诊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随时完善基层医院双向转诊工作。
6、结合转诊病人的治疗中常见的问题与相关基层医院医务人员进行交流。
二、各基层医院职责
1、负责向转诊病人针对性推荐专家。
2、基层医院医生要认真填写转诊单。
3、接诊由中心医院转回的病人,并及时与中心医院医生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4、有责任随时反馈医院专家的服务情况、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双向转诊的医疗水平。
5、与医院联合对基层医生、社区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
三、上、下转诊条件
(一)上转条件:
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基层医院难以实施有效的救治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医院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它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二)下转条件:
1、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疗养康复期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或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3、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
4、老年病人护理和照护。
5、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具有出院指征,家属要求继续康复治疗者。
6、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人。
四、双向转诊
1、基层医院与医务科/区域拓展办/对应科室进行联系,安排接诊。
2、基层医院将病人转至我院相关科室。
3、转诊病人在医院相关科室就诊。
4、转诊病人病情稳定后,医院各科室与转诊病人进行沟通,建议转诊病人转回原医院进行后期治疗。
五、加强管理与监督
1、宣传:与基层医院的医务人员进行沟通,使其认识到双向转诊工作的好处,增强其主动性和积极性。
2、加强沟通协调:医务科、区域拓展办及其它对应科室,互相配合、沟通协调,作好转诊衔接工作,确保转出方、转入方及被转者三方满意。
3、开展督促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双向转诊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并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全院。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7
1.为加强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上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协作与业务交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工作目标,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网络。医院患者下转以乡镇卫生院及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以省内外三级医院为依托,加强技术协作与交流,达到以患者为中心,提高医院医疗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3.双向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2)分级诊治的原则:小病、常见病在基层、社区,危急重症在上级医院。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患者,做到方便、快捷。
(4)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将患者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有效性。
(5)无缝式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4.双向转诊临床标准。
(1)上转标准。
①本院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②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③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④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⑤需要到上一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⑥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下转标准。
①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②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③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④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⑤老年护理病例。
⑥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者。
⑦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5.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l)双向转诊医院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畅通,转诊协议时效自定,过期应再续签。
(2)双向转诊协调由医教部具体负责,急诊科、门诊部负责上转患者的登记与统计。
(3)医院应对协作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免费为其培养卫生技术骨干。
(4)对于在协作单位抢救的患者,如需要医院支援,医院在接到邀请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出诊,就地参与抢救。需要转院的患者可直接送医院治疗。协作医院对疑难杂症提出会诊要求者,医院委派相关专家前往会诊,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
(5)医院对上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及优先安排住院。
(6)实行资源共享,对上转来的患者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患者转诊期间,转诊医生和患者保持联系,以便开展连续性的照顾与服务。
(8)严格遵循双向转诊临床标准合理转诊患者。
(9)对于病情较重患者转诊必要时派医护人员护送,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10)为转诊患者在就诊流程上提供一定的方便,患者持转诊单无需门诊挂号,由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后,开具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对转入的急诊患者,由急诊科出诊后,与住院部科室联系。
(11)本院对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转来的患者,治疗结束后下转时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一经核实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6.双向转诊评价。
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模式,制定本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措施,明确转诊程序、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定期评价双向转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双方医务人员是否知晓、重视;转诊程序是否流畅;是否按规范填写转诊单。在工作中集团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应不定期沟通,互通有无,不断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此项工作。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8
会诊制度
1、门诊会诊
(1)凡连续三次门诊不能明确诊断或其他需要会诊的门诊病人,经治医师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专家会诊。
(2)对会诊后仍不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有困难者,应劝其住院。
2、科间会诊
(1)凡疑有他科疾病或需他科协助诊疗者,应及时进行科间会诊。由诊疗组或科室提出,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签发会诊单。
(2)除指名特邀的医师外,被邀科室应安排副主诊医师及以上医师于24小时内前往会诊。会诊医师若遇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3)某些专科会诊(如眼、耳鼻咽喉、口腔、妇科等),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可由护理员陪同,持会诊单前往有关专科会诊。
3、院级会诊
(1)危重疑难病例经相关专科会诊、所在科室讨论后认为需院急会诊时,由经管医师填写会诊单,由主诊医师或科主任签审后送医务处,医务处应及时召集院内有关专家进行会诊。
(2)情况紧急时,可直接通知医务处或总值班,召集院级会诊。
4、紧急会诊
(1)申请及会诊应在会诊单上注明“急”字,被邀请医师必须随请随到,院内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等形式直接邀请,事后补写会诊单。
(2)会诊医师若遇自己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到场。
(3)急诊科邀请会诊可不填写会诊申请单,但会诊医师必须在病历上及时记录会诊意见。
5、邀请院外会诊
(1)经过院内会诊仍诊断不明或受院内诊治技术所限需请外院专家会诊的病例,由经管医师提出会诊要求,经科主任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备案并联系,节假日由总值班批准和联系。紧急情况下,由医务处或总值班直接批准。
(2)经治诊疗组或科室应向患方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并征得患方同意。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申请:①会诊邀请超出医院诊疗科目或医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②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③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严格控制非技术因素的院外会诊,如确系情况特殊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5)经批准后的院外会诊,可由医务处或总值班邀请或授权有关人员邀请。
(6)邀请院外会诊原则上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相关医务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下由医务处或分管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其他相关要求
(1)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查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
(2)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3)有关职能处室应加强会展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定期反馈会诊制度执行情况,并将结果于科主任、主诊医师的绩效考核相结合。
(4)医师在会诊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常规,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取或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对违反规定者,由医务处记录医师考核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二)转诊制度
1、经管医师提出的转科建议,应经主诊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实施;转科前应提请有关科室会诊,接诊科室应落实好床位。
2、拟转院者,应经科室讨论,科主任同意后实施;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还应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3、转出前经管医师应向患者或家属讲明转诊的目的及在转送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谈话记录,在患方签字同意后方可转送。
4、同意转科或转院的病人,有关科室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安排好医务人员护送。护送人员应随带必要的抢救器械、药品等,并做好有关病情的交接工作,其中对(疑似)传染病人还应做好消毒隔离工作,科室如有困难,应及时报告医务处或总值班协调解决。
5、对转诊病人,有关科室应做好登记。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9
转诊评估与审批:因本院技术、设备受限无法诊治的患者,需经科内会诊讨论。经治医师提出转诊建议,科主任审核后报医务科备案。医保患者额外需同步报备医保科,且告知患者到社保局医保科备案。
知情同意与沟通:转诊前必须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转诊原因、目标医院、途中风险等,签订转院同意书后方可启动转诊。若患者执意自动转院,医院需提供病情摘要并记入病历存档。
重症护送要求:重症患者转诊须指派医护人员全程护送,途中及时处理突发病情。护送人员需待转入医院医师接诊,完整交接病情后才可返院。病情可能在途中加剧的患者,先留院稳定病情,暂缓转诊。
病历与信息交接:患者病历留存本院,同时出具详细的病情介绍单交由患者或家属携带。患者转院后,经治医师需及时完善转院记录。
院内转科规范:患者确诊不属于本科诊疗范围的.,需经接收科室医师会诊同意后转科。转出科室写好转科记录,派护士护送患者并当面交接病情,接收科室及时完成接收记录。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10
组织管理: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双向转诊领导小组,医务科设专职办公室,负责转诊协调、登记归档等日常工作。与上级医院、辖区村卫生室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上转指征:涵盖急危重症如急性心肌梗死、疑难病症经 3 次以上诊疗未确诊、需手术 / 放疗等本院无法开展的治疗,以及新生儿重症等特殊人群患者。
下转指征:接收上级医院转诊的康复期患者如骨折术后、慢性病稳定期患者如高血压控制稳定者、术后恢复期切口愈合良好患者,及晚期肿瘤姑息治疗患者等。
转诊流程:上转前提前 1 - 2 小时联系上级医院,准备转诊单、病历摘要等资料;下转时接收上级医院传递的.治疗方案,优先安排接诊并纳入家庭医生随访管理。
考核奖惩:将转诊准确率、资料完整性等纳入绩效考核,对规范转诊的科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对推诿患者、虚假转诊等行为予以绩效扣分。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11
应急响应:服从卫健部门统一调度,启动院内应急预案,开通急救绿色通道。遇批量患者或毒物接触者涌入,立即上报并先期开展清洗、止血、抗休克等紧急处理。
分类处置与转诊:对生命危险患者优先抢救,传染病患者收住隔离病室;轻症患者可临时利用会堂等场所留观。
转诊审批与交接:超出本院救治能力的患者,经应急处置中心同意后分流。转诊前需撰写简要病历,明确记录患者症状、处置措施,确保转入医院清晰掌握病情。
信息登记:对所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就诊患者登记造册,按规范书写病历,确保信息可追溯。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12
筛查与隔离:接诊疑似或确诊传染病患者,立即按规范隔离,避免交叉感染。对甲、乙、丙类传染病患者,优先启动转诊流程。
转诊对接:提前与辖区定点传染病医院联系,说明患者病情、感染类型及处置情况,确认接收后安排转诊。
防护与护送:转诊医护人员做好二级及以上防护,转运车辆和设备转诊后及时全面消杀。
信息上报:转诊同时按传染病报告时限,向疾控中心和卫健部门上报患者信息,同步提交转诊记录备案。
后续追踪:配合疾控中心对转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开展排查,记录追踪结果并归档。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13
转诊适用情形:慢性病患者如糖尿病、慢阻肺经规范治疗后病情持续进展,出现并发症如糖尿病足,或需调整治疗方案但本院缺乏相关诊疗条件的,启动转诊。
转诊协作:与上级医院内分泌科、呼吸科等专科建立协作,开通慢性病转诊绿色通道,优先安排患者就诊。
随访与反馈:患者上转后,本院医师 1 - 2 次随访,了解治疗方案调整情况;患者下转后,纳入慢性病管理档案,定期监测指标,指导用药。
资料衔接:转诊时附上患者既往病历、用药史、近期检查报告,避免重复检查,保障治疗连续性。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转诊工作,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规范,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医务人员及所有需要转诊的就诊患者(含门诊、住院患者)。转诊工作遵循“生命至上、规范有序、双向衔接、全程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上转指将本院无法诊治或诊治有困难的患者转至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指将病情稳定、符合基层康复条件的患者转至村卫生室或居家康复管理。
第二章 上转管理
第四条 上转指征
(一)超出本院诊疗范围的急危重症患者,如:心搏骤停、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卒中、严重创伤、急腹症、严重中毒、重症感染等。
(二)诊断不明确或病情复杂,经本院会诊后仍无法明确诊断的患者。
(三)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治疗或手术,本院不具备相关设备和技术条件的.患者,如:肿瘤放化疗、介入治疗、复杂手术等。
(四)病情不稳定,可能出现病情恶化,需要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监护治疗的患者。
(五)其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第五条 上转流程
(一)首诊医师负责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确认符合上转指征后,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或院领导汇报,同时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上转的必要性和目的地医疗机构,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署转诊知情同意书。
(二)首诊医师规范填写《转诊单》,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情况、转诊原因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加盖本院公章。
(三)对于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立即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稳定,同时联系上级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做好转运衔接工作。转运过程中需安排医护人员护送(必要时),携带好患者病历资料、急救药品和设备。
(四)转诊后,首诊医师应及时将患者转诊信息录入本院医疗信息系统,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上转注意事项
(一)严禁因本院设备、技术条件不足,且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延误急危重症患者的转诊时机。
(二)《转诊单》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遗漏关键信息。
(三)转运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确保患者转运安全。
第三章 下转管理
第七条 下转指征
(一)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的患者,如:脑卒中后遗症、骨科术后康复、心血管疾病稳定期等。
(二)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病情稳定,无需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
(三)术后病情稳定,需要进行居家护理或社区康复的患者。
(四)其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第八条 下转流程
(一)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确认符合下转指征后,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下转的必要性和目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
(二)经治医师规范填写《双向转诊(下转)单》,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康复建议、用药指导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加盖本院公章。
(三)及时与目的地村卫生室或基层医疗机构联系,做好患者信息交接工作,将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或电子病历信息同步至接收机构。
(四)下转后,经治医师应及时将患者下转信息录入本院医疗信息系统,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下转注意事项
(一)下转患者必须病情稳定,治疗方案明确,确保基层医疗机构能够承接后续的康复和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下转患者的随访管理,定期了解患者康复情况,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三)做好患者及家属的健康宣教工作,指导患者遵医嘱用药、进行康复训练和自我健康管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首诊医师/经治医师:负责患者病情评估、转诊指征判断、转诊知情同意书签署、《转诊单》填写、病情交接及转诊信息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定期对科室转诊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二条 医务科:负责全院转诊制度的制定、修订和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院转诊工作,负责转诊质量的监督、考核和评价,处理转诊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护理部:负责指导护理人员做好转诊患者的护理配合、转运护送及健康宣教工作,确保护理工作衔接有序。
第十四条 院感科:负责转诊过程中的医院感染防控工作,指导医护人员做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医务科定期对全院转诊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转诊指征掌握情况、《转诊单》填写质量、转诊流程执行情况、转诊信息登记备案情况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将转诊工作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体系,对严格执行转诊制度、转诊工作规范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转诊制度、延误转诊时机、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按照本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15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急危重症患者生命安全,提高急救转运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急救规范,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急危重症患者,是指病情危急、变化迅速,可能危及生命,需要紧急医疗干预和转运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心搏骤停、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脑卒中、严重创伤(如颅脑损伤、脊柱损伤、多发骨折等)、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严重心律失常、急腹症、严重中毒、重症感染、产科急症等。
第三条 急危重症患者转诊遵循“先急救、后转运,先评估、后转诊,全程监护、安全转运”的原则,严禁在未采取必要急救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转诊。
第四条 急危重症患者上转指征:本院不具备急危重症患者的进一步救治条件(如缺乏必要的急救设备、技术力量或监护条件等),或患者病情超出本院诊疗能力范围,需要转至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五条 急危重症患者转诊流程
(一)急救处理:首诊医师发现急危重症患者后,立即启动本院急救预案,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采取必要的'急救措施(如心肺复苏、吸氧、建立静脉通路、心电监护、止血、固定等),维持患者生命体征稳定。
(二)病情评估与汇报:首诊医师在抢救的同时,对患者病情进行快速评估,确认本院无法进一步救治后,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和院领导汇报,同时告知医务科。
(三)知情同意:向患者或其家属(无家属或无法联系家属时,按相关规定处理)详细说明患者病情的危险性、转诊的必要性、目的地医疗机构及转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征得同意后签署《急危重症患者转诊知情同意书》。
(四)转诊准备:1. 规范填写《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单》,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急救处理措施、目前生命体征、转诊原因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加盖本院公章。2. 准备好患者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医嘱单等)、急救药品(如肾上腺素、多巴胺、阿托品等)、急救设备(如便携式呼吸机、除颤仪、心电监护仪等)及转运所需的其他物品。3. 联系上级医疗机构急诊科或急救中心,说明患者病情、初步诊断、已采取的急救措施及转运需求,确定转运时间和方式。
(五)转运护送:1. 转运过程中必须安排具备急救资质的医护人员护送,护送人员要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做好病情记录。2. 转运车辆需符合急救转运标准,确保急救设备和药品正常使用。3. 护送人员与接收医疗机构做好病情交接工作,移交《转诊单》及患者病历资料,详细说明患者病情和急救处理情况,双方签字确认。
(六)登记备案:转诊结束后,首诊医师及时将患者转诊信息录入本院医疗信息系统,医务科做好急危重症患者转诊登记备案工作,建立转诊台账。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首诊医师:作为急危重症患者转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患者的急救处理、病情评估、转诊申请、知情同意书签署、《转诊单》填写、病情交接及信息登记等工作。
(二)护理人员:协助医师进行患者急救处理,做好转运前的护理准备工作,负责转运过程中患者的护理、生命体征监测及急救设备的操作。
(三)医务科:负责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定期组织开展转诊工作培训和演练,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转运能力。
(四)院领导:负责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工作的总体指挥和协调,保障转诊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
第七条 特殊情况处理
(一)患者或其家属拒绝转诊时,首诊医师应向其充分告知拒绝转诊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好记录并让其签字确认,同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二)无家属或无法联系家属的急危重症患者,首诊医师应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在采取必要急救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汇报,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第八条 监督与考核
(一)医务科定期对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急救处理措施是否规范、转诊流程是否执行到位、《转诊单》填写是否完整、转运护送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对在急危重症患者转诊工作中表现突出、成功挽救患者生命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延误转诊时机、造成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 16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工作,建立健全慢性病分级诊疗体系,提高慢性病患者管理质量和效率,减轻患者就医负担,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等相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慢性病患者,主要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脑卒中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等需要长期治疗和管理的患者。
第三条 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遵循“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连续管理”的原则,实现慢性病患者在本院与上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之间的有序流转。
第四条 上转指征
(一)新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血压、血糖等指标波动较大,经本院初步治疗后仍无法有效控制的。
(二)慢性病患者出现并发症或合并症,如:高血压合并心、脑、肾等靶器官损害,糖尿病合并酮症酸中毒、视网膜病变、肾病等,本院无法明确诊断或无法有效治疗的。
(三)慢性病患者病情突然加重,出现急性发作症状,如: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复发等,需要紧急救治的。
(四)需要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本院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慢性病患者。
第五条 上转流程
(一)经治医师对慢性病患者病情进行评估,确认符合上转指征后,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上转的必要性和目的地医疗机构,征得同意并签署转诊知情同意书。
(二)规范填写《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上转)单》,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病史、既往治疗情况、目前病情、辅助检查结果、诊断、转诊原因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加盖本院公章。
(三)将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整理齐全,一并移交至接收的上级医疗机构。对于病情危急的患者,按急危重症患者转诊流程处理。
(四)转诊后,经治医师及时将患者上转信息录入本院慢性病管理系统和医疗信息系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六条 下转指征
(一)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血压、血糖等指标控制稳定,治疗方案明确,无需继续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二)慢性病并发症或合并症经上级医疗机构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需要进行长期康复治疗和管理的。
(三)脑卒中后遗症、骨科术后等慢性病康复期患者,病情稳定,具备居家康复或社区康复条件的'。
第七条 下转流程
(一)经治医师对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回的慢性病患者病情进行评估,确认符合下转指征后,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病情、下转的必要性和目的地村卫生室,征得同意。
(二)规范填写《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下转)单》,详细记录患者基本信息、上级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指导、康复建议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加盖本院公章。
(三)及时与目的地村卫生室联系,做好患者信息交接工作,将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下转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同步至村卫生室,指导村卫生室做好患者后续的健康管理工作。
(四)下转后,经治医师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康复情况和用药依从性,及时调整健康管理方案,同时将患者下转信息录入慢性病管理系统,做好登记备案。
第八条 健康管理衔接
(一)建立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上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的信息沟通,及时获取患者诊疗和康复信息。
(二)做好慢性病患者的健康宣教工作,指导患者遵医嘱用药、合理饮食、适量运动,提高患者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三)村卫生室负责下转慢性病患者的日常随访、健康监测、用药指导和康复训练等工作,定期将患者健康管理情况反馈至本院。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全科医师/经治医师:负责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评估、转诊指征判断、转诊单填写、病情交接及随访管理等工作。
(二)公卫科:负责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统计和管理,指导村卫生室做好慢性病患者的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慢性病防治知识培训。
(三)医务科:负责慢性病患者转诊工作的质量监督和考核,确保转诊流程规范执行。
第十条 监督与考核
(一)公卫科、医务科定期对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转诊指征掌握情况、转诊单填写质量、信息登记备案情况及健康管理衔接情况等。
(二)将慢性病患者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医务人员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体系,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执行转诊制度、健康管理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院公卫科、医务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卫生院转诊制度】相关文章:
产科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12-23
乡镇卫生院查房制度07-30
乡镇卫生院查对制度07-06
转诊介绍信03-29
乡镇卫生院培训制度(精选13篇)01-21
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05-21
明确转诊条件 看病不折腾08-02
乡镇卫生院内控制度(精选12篇)07-13
探究多点执业对双向转诊制的影响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