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5-01-21 15:40:23 晓映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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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通用18篇)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

  一、待宰圏卫生管理制度

  1、人员卫生管理

  (1)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2)工作人员应做到“四勤”,即勤洗耳、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和勤洗衣服。

  (3)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整齐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口罩。

  (4)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到清洗液清洗双手84消毒液消毒后,方可上岗。

  2、车间卫生管理

  (1)严把检疫关,对于病牛劣质牛一律不准进站,一旦发现及时销毁。

  (2)工作时间做到工具、装具,场地干净整洁,做到木见本色,铁见光。

  (3)待宰圈在下班前必须彻底打扫干净,不留死角,不得有垃圾存在。

  (4)对于进入本站屠宰的业户,严格检查各种检疫证明和证件,绝不允许各种病态劣质肉品进入市场。

  (5)定期定时对牛栏,使用工具、装具、场地进行消毒、清洗,防止病毒传染。

  二、屠宰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人员卫生管理

  (1)屠宰车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2)屠宰车间人员应做到“四勤”,即勤洗耳、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和勤洗衣服。

  (3)屠宰车间人员不得化妆、佩戴手饰、耳环及其它装饰品进入车间。

  (4)进入车间必须整齐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口罩。

  (5)屠宰车间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到清洗液清洗双手84消毒液消毒后,靴子消毒,方可上岗。

  (6)屠宰车间人员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闲杂物品、及污物进入车间,从事生产。

  (7)屠宰车间人员中途离岗,再进入车间必须重新消毒后方能上岗作业。

  (8)严禁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及口罩离开车间到其它场所。

  (9)屠宰车间人员的`衣帽及刀具等必须是干净清洁且经过消毒处理的,方可穿戴使用。

  (10)严禁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大声喧哗及交头接耳。

  (11)设有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卫生监管。

  2、车间卫生管理

  (1)生产用工用具必须在下班前冲洗干净,不得有污物粘于上。

  (2)生产车间内地漏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淤积粪便、泥沙、肉渣,每天彻底清扫。

  (3)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工作区域的卫生。

  (4)生产结束后工作人员必须清洁完工作区域后方可离开岗位。

  (5)卫生员使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地面及设备上的污物。

  (6)卫生员使用泡沫清洗剂冲洗设备及地面(翻转箱需用清洁球人工刷洗)。

  (7)卫生员使用高压水枪冲洗净设备及地面上的泡沫清洗剂。

  (8)卫生员使用高压水枪以1:200消毒液进行对设备及地面的消毒(最少消毒20分钟)。

  (9)卫生员使用高压水枪清洗。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2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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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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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屠宰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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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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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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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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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的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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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

  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下同)屠宰。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饲养区—待宰间—屠宰加工间—产品存放间—预冷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四)《办法》规定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实行工厂化屠宰,包括屠宰车间内要划清非清洁区、半清洁区、清洁区,各区要保持一定距离,互不交叉;并规定应具备的设施,包括建有合理的屠宰加工生产流水线,配备屠宰机械,做到胴体、头蹄、内脏三不落地,防止污染,保持肉品的清洁卫生,并设有凉冷间、寄生虫检验室、化验室和检验机构。

  第六条各级贸易(商业)部门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屠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要求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逐步达到要求。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具备工厂化生产条件。已设置的屠宰场应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在本细则颁布后半年内基本上得到改善;一年内仍达不到屠宰场必备条件的,应予取缔。

  第七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屠宰场必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并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生猪屠宰后的肉尸、内脏、头和皮分离时,必须编记同一号码,以便进行对照检验。每头生猪屠宰后必须进行头部、肉尸、内脏和寄生虫检验。

  第八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规定。凡经批准定点的有自检权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由商业(贸易)部门配备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检疫检验工作。其他经批准定点的屠宰场统由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检疫检验工作。经检验合格的肉品一律出具国家农业部统一规定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加盖国家规定的胴体验讫印章。xxx门凭上述证明和有关单据办理运输出境等手续。省贸易系统有自检权的肉联厂、屠宰场所需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由市、县贸易(商业)部门向市、县农牧部门按省规定的成本费认购后,分发到有关肉联厂、屠宰厂。

  第九条新设立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认可后,由厂方负责。具体审批程序为:县及县以上新设立的国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符合自检条件的,由本单位向所在地贸易(商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批准认可后,其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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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队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对浈江区所有农贸市场、餐饮行业、集体伙食单位、宾馆、超市、肉类制品加工企业鲜猪肉品以及外来冷鲜(冻)肉品销售加工的监管执法等工作;

  2、联合工商、动检、公安、卫生、质监、乡镇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常年性的行政执法,打击取缔浈江区私屠滥宰行为;

  3、在区商务局的授权下,实施对市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和屠管执法费的收取,对定点屠宰加工、服务、市场供应等环节的协调,确保肉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维护好市江北城区肉品市场经营秩序;

  4、采取多种途径开展生猪定点屠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5、完成区商务局、区屠管办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司机工作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保证安全驾驶;

  2、上车前下车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防止车辆带病带伤运行;

  3、非经批准,车辆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4、经常保持车内外干净整洁;

  5、需要接送队员时,尽量选择比较“优化”的线路,且保证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驻宰场收费组工作职责

  1、负责定点屠宰场的收费、统计、缴库等工作;

  2、搞好定点屠宰场的情况综合,协助宰场搞好场内生产交易秩序;

  3、收费人员每天必须如实、详细记录生猪进栏、宰量的台帐和统计。每天向大队办公室报告宰场生产、加工、交易收费、宰量较大异动等情况;

  4、收费票据、现金由专人负责保管,交接班时必须清点票据,现金相符,按要求及时入国库;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队员工作职责

  1、服从领导,一切行动听指挥;

  2、自觉遵守大队的各项规章制度;

  3、队员必须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

  4、积极参与执法行动,且行动中互相保护、互相照应,注意安全;

  5、积极收集与工作有关的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中队长报告;

  6、完成大队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各项制度

  一、执法队员管理办法

  1、全大队人员必须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执法大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2、严肃纪律,从严治队,严格遵守“七个严禁”、“两个开除”。

  七个严禁:

  ①严禁接受屠商或屠商委托人的请吃、请钓、请跳等活动;

  ②严禁接受屠商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找屠商买肉不给钱或低于进货价给钱(未超过50元人民币/次不认定);

  ③严禁私分罚没物品(肉、刀具等)和变现款;

  ④严禁上班时间饮酒;上班之前饮酒,到上班时仍胡言乱语、脸色绯红、酒气较浓(三个条件满足二个)或醉卧不醒,认定为上班饮酒(公务接待和大队集体活动除外)。

  ⑤严禁不按规定停放执法车辆或不经批准公车私用;

  ⑥严禁拉邦结派,搞小团体、小动作或行动中不听从指挥,临阵脱逃;

  ⑦严禁赴省、进京、违规到市里上访。

  二个开除:

  ①通风报信、泄密者,一经查出,立即开除;

  ②一个月内二次违反“七个严禁”之一者或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七个严禁”之一者给予开除。同时,对违反“七个严禁”之一一次者,罚款500元。

  3、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严格请假、销假制度。中队休息由各中队长统一安排,因病或特殊事由需请假,必须事先报告,一天之内由中队长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天以上报大队长批准,大队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时,原则上全体队员不允许轮休或请假。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因事请假必须报分管局长批准。凡化整为零请假,一个月内中队长对同一个人请假批准权限不得超过2次,以后当月每一次请假必须经大队长批准,否则视为旷工一次。中队长超权限批准一人/次的视为请假队员和中队长各旷工一次。副大队长负责监督。

  各中队一次出队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如下规定:

  ①晚上八点至次日凌晨5点集合的,车接送,从集合时间起不得少于3小时或完成一次预定任务;

  ②5点以后至7点半集合的,车接不送,从集合时间起不得少于4个半小时或完成一次预定任务;

  ③7点半以后集合的,无车接送,从集合时间起不得少于4个半小时;

  ④分上午下午二次执法的`,无车接送,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

  4、执法大队队员的考勤由各中队长负责,每月报办公室审查考核,上班出队迟到、早退、开会迟到、开会接听手机一次各扣发当事人当月工资10元;凡未经请假无故缺勤或上班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旷工一次者扣发当月工资100元。

  5、执法票据和案件材料书写必须字迹清楚、工整、不准漏项、挖补、涂改、撕毁,使用日期章盖戳时应日期准确,字迹清晰,票据填开后应签上本人真实姓名和执法证号。未按规定操作给大队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对经办人严肃处理(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6、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法形象。执法大队收缴、罚没物资的扣押、拍卖,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罚没款项或缴款收据由中队长于当日上交大队办公室(特殊情况于次日上交)。凡贪污、挪用、隐瞒所收款项者,一经发现,将分别给予一倍至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公开检查,数额在200元以上者,报区商务局对当事人(中队长)给予撤职和纪律处分;数额一次或累计超过500元以上者,给予当事人(包括参与人)三倍以上罚款,并处撤职等纪律处分。

  7、中队在日常执法或打私出队集合时,队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超过规定时间车辆不予等候(等候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否则,按《执法队员管理办法》第4条处理。

  8、驾驶员不按规定时间接人或出车,每迟到10分钟罚款10元,依此类推。

  9、实行待岗制度,半年一次,一次一人一月,由各中队推选1名,全体队员投票决定,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只发给650元的基本生活费,其它补助不予享受,本条从本规定实行一个月后开始执行,今后在半年初执行。

  10、执法人员工作业绩突出、年终经民主评议为先进工作者,大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者,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1、全体队员必须保持二十四小时通讯畅通,否则,因关机或未接听到而误事,按《执法队员管理办法》第4条处理。

  三、执法大队暂扣物品财务处理程序及罚没款制度

  1、处理原则: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适用法律: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3、没收肉品等副产品必须依法履行程序,由本中队按相关规定负责全程处理。

  4、屠商来大队接受处理时,由该中队负责接待,并向屠商解释、宣传政策、法规,做好调查询问笔录。

  5、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没收物品,当场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没收物资收据,并向屠商讲明没收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并请屠商签字或留置送达。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立案查处,配合大队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作送达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6、没收物资进行公开拍卖,任何人不得说情,如因特殊情况或有需从轻处理之情节的,须经大队领导同意,经办人员无权擅自做主。

  7、严格罚没款的管理:

  (1)本制度所称罚没款是指对管理范围内私屠滥宰的屠工以及市场、餐饮、团体、超市、卤腊制品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罚款以及没收物品变现款等。

  (2)所有收费款项实行统一管理,分类核算。办公室负责收款和上缴管理工作。

  (3)办公室应认真执行资金收缴、结算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在当月底前必须与执法中队核对缴库数额。

  (4)办公室要加强所有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维护资金安全。

  四、车辆管理制度

  1、大队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负责督促驾驶员精心养护车辆,定期检查驾驶员行车日志,包括定时清洁车辆、更换添加各种润滑油、水箱用水和正常检查车辆线路、仪表等,督促驾驶员认真遵守大队本制度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生产学习班,杜绝各类安全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执法车辆的正常使用;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行驶,驾驶员必须按大队的要求,收队后在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因个人因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章罚款造成事故和车辆被盗的经济损失,遗留问题由驾驶员负全责,大队根据事故程度、影响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不可避免的因素发生车祸事故的,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结论《交通事故认定书》处理;

  ①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第一次取消驾驶员驾驶津贴,并给予口头警告批评,通报全大队。

  ②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第二次给予调离驾驶员岗位和待岗一个月的处理(待岗期间取消一切补贴,只发基本工资,标准为650元)。

  ③因擅自开车造成的车辆损失、人员伤亡的车祸事故,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承担法律责任,并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以及造成人员伤害的(包括经济、法律责任)善后处理由驾驶员负全部责任。

  ④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发生车辆损失和被盗,由驾驶员负全责(全额赔偿)。

  3、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每天的行车记录(含行车公里数、交接车时间、用油情况、保养维修情况、公务和私人用车情况等),每周一交大队办公室检查审核,凡未按要求填写记录者,第一次给予驾驶员口头批评,第二次扣除当月驾驶员驾驶津贴;

  4、大队车辆用油(汽油)使用统一的加油卡,因特殊情况,经请示同意后方可在其它加油站加油,但一次不得超过100元。严禁弄虚作假给私车或给外单位车辆加油,否则,一经查出将给予驾驶员三倍的罚款;

  5、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卫生,按大队要求在指定的洗车场每周洗车不得少于两次,每月末视情况更换一次机油、机油格,定期检查按行车客观要求更换、补充刹车油、离合器油、水箱水位,并做好原始记载,少一次罚款10元,因未按要求经常检查和未做好上述工作造成机械损坏和事故者,一切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并视情节和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必要经济和行政处罚;

  6、各中队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正常休息固定安排在周六或周日,由办公室指定代班司机开车。司机因其他事由需要请假的,必须提前一日向大队长报告,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代班司机;

  7、驾驶员必须按规定经常检查并掌握车辆状况,发现车辆故障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经大队长同意后由办公室填写《车辆维修单》,到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否则修理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8、内部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在城区内须报请大队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原则上杜绝执法车辆非因公使用出市城区(市江北城区),因特殊情况使用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擅自出车(按《车辆管理制度》第2条第二款处罚,下同);

  9、外部人员需要借用大队车辆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视为擅自出车,并按擅自出车处理;

  10、节假日休息期间各中队车辆必须按大队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钥匙交由大队办公室保管。因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的视为擅自出车。

  五、屠宰执法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鼓励社会各界及其个人对不法行为进行举报。

  根据举报情况,对举报事实查处核实后,给予举报人不少于200元现金的奖励。由办公室办好手续经大队长初审签字,报分管局长审批,然后由经办人直接发给举报人,大队将对举报人保密。

  六、报帐审核、审批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有效控制经费支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收支两线平衡原则,制定本制度:

  1、大队各类经费收支由出纳员统一管理、统一支出;

  2、大队所有经费支出采取由分管局长一支笔审批制度,除车辆加油外,日常开支须事先向分管局长报告并同意后方可开支,事中、事后报告不予报销。所有报帐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真实性、合法(规)性、完整性,由经办人写明事由、签名,经大队长签字证实,报帐时须经商务局分管局长签字审批;

  3、出纳每月将大队收支状况出报表,分送有关领导,并由大队长在队务会上通报,以增加透明度;

  4、出纳员对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的报帐凭证应按领导批示给予及时办理,对不合法(规)或手续不全的报帐凭证应拒绝办理。

  七、学习培训制度

  为了提高全体队员的整体素质,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把大队建设成为一支素质高、思想好、作风硬、团结和谐的队伍。

  1、认真学习时事政治,用政策、法律、法规指导我们的思想和工作;

  2、加强对日常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学习,准确把握。通过学习,提高执法人员分析案件、依法办案的能力,增强法纪观念,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3、法律法规培训时间安排:每月一次政治学习,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法制培训学习。

  八、会议制度

  1、队委会议:由大队领导班子和党支部成员参加,主要研究大队组织人事、奖励处罚和其它重大事宜,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大队长主持;

  2、队务会议:由大队领导班子和全体中层骨干参加,由各中队、办公室及宰场收费组负责汇报工作情况,分管大队长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大队长主持。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3、中队会议:由各中队中队长主持召开,各中队全体队员参加,主要是总结本中队近期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大队分线领导列席中队会议并予以指导;

  4、全体队员大会:由大队长或书记主持,每季度必须召开一次。进行全面总结半年工作,布置后半年工作,表彰先进,提出改进工作的方案和决定,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1

  一、企业主管负责人进行屠宰车间生产安排。

  二、车间所有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的各个工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管理人员和屠宰加工人员持有法定有效的健康证明。屠宰加工人员、化验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的质量卫生。

  五、对有伤病的.生猪必须在急宰间由专人屠宰,检疫、检验人员做好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六、屠宰车间实行封闭式管理,非管理人员、屠宰加工人员、检疫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七、烫毛、提升、劈半、锅炉等岗位应指派工作责任时强的人员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程操作,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生产事故发生。

  八、屠宰车间不得停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加强刀具安全管理,持刀者应登记在册,刀具不准带出车间,使用后要加锁妥善保存。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2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3

  一、活猪进屠宰场(厂)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消毒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

  二、卸车后检疫人员必须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栏,可疑猪赶入隔离栏,病猪和伤残猪送急宰间处理。发现烈性的传染病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间,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四、调入的生猪必须从非疫区采购。

  五、生猪宰前必须经非洲猪瘟PCR检测合格后,方可宰杀。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4

  一、质检部负责畜禽产品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上墙公示。

  二、质检部应当按照畜禽产品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三、质检部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各个屠宰、检验环节,制定关键点指导书(或企业标准),同时结合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指导书(企业标准)。

  四、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五、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质检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六、复检员负责填写《宰后检验登记记录》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登记记录表》。

  七、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进行会诊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5

  一、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印章、《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

  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按照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分别出具相关标志。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种公母猪晚阉猪专用检验证》应当留有存根,存根数应当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表》相符。

  四、严禁将肉品品质检验标志放任给屠宰业户自行出具。

  五、严禁买卖、租借、转让肉品品质检验标志。

  六、对于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违反第五项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依法处理。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6

  为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疫情,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非洲猪瘟联防联控机制视频会议精神,加强屠宰环节风险管控,我市依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回头查”和“飞行检查”工作的通知》(皖农办医函〔2020〕153号)文件要求,严格监管,细化措施,逐项对照,自查自纠,落实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成效明显。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官方兽医派驻制度落实情况

  1、落实官方兽医派驻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文件要求,我市县、区共派驻10名官方兽医和21名动物检疫协检员驻厂实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并将官方兽医姓名、相片等相关信息制成公示牌张贴上墙。

  2、加强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一是严把入场查验关,稳步推进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登记工作。驻厂官方兽医对所有入场的生猪均严格查证验物,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行网上电子回收,核对是否真实有效,并核对产地检疫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是否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产地检疫证明流失。二是严把生猪屠宰检疫关。三是严把肉品出场关。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确保“两证两章”齐全;对检出的`病害猪及其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厂方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彻底保证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同时督促屠宰厂建立健全非洲猪瘟自检制度,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官方兽医根据检测报告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屠宰企业资格条件情况及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落实情况

  铜陵润知味食品有限公司位于铜陵市农业循环经济实验区顺牌路11号,为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019年通过省级屠宰企业标准化建设项目验收。该企业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四星级现代化机械化生猪屠宰厂进行设计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要求,真正实现“工厂化屠宰、标准化检验、法制化管理、规范化经营”,确保实现环保达标排放、并由官方兽医全程驻厂检疫,工艺流程先进规范。现企业已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并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自2018年12月份开始,铜陵润知味食品有限公司就投资30多万元建设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自费培训自检人员3人持证上岗,2019年1月配备了荧光PCR非洲猪瘟自检设备并投入使用,基本具备自检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下发后,铜陵润知味食品有限公司按照“批批检、全覆盖”要求,采购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评审通过的非洲猪瘟检测试剂盒,采用荧光PCR非洲猪瘟自检设备对所有进场生猪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并建立了规范的非洲猪瘟自检台账和样品留存。截止目前,尚未发现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阳性血样,一旦检测到阳性病例,将按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规范处置。

  枞阳县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坐落在枞阳县横埠镇范潭村,于2017年开工建设,2019年全面建成。作为全县唯一一家四星级现代化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该公司“三证一照”齐全,建有2条现代化生猪屠宰生产线和低温冷藏库,投资3800余万元。同时公司按要求建立了《肉品品质检验员岗位职责》、《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用承诺制度》、《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等各项制度,并将制度落实到企业生产全过程,确保了肉品品质安全。

  枞阳县联润食品有限公司建有专门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投入12万元购置了非洲猪瘟检测仪器和试剂,配备2名检测技术人员,均严格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一是规范样品采集。屠宰的生猪按每批次100%采集血样样品(每批每头采集全血2ml),可根据不同来源地、屠宰批次分批采集,并填写非洲猪瘟检测采样记录表。采集的样品均及时进行检测,备份留存样品冷冻保存至少1个月以上。二是严格样品检测。该公司严格按照要求采用上海快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洲猪瘟检测试剂进行PCR检测,每批次按30头生猪采集1份混合血样(不足30头的按实际头数混合血样),混合均匀后从中抽取5ml作为备份留样,其余样品用于检测,检测记录完整并进行了电子档存档。三是严格结果处置。自检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的出具《检测报告》。自投产以来,共采集血样1528份,经非洲猪瘟PCR检测均为阴性。

  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始终以安全生产为第一要务,常抓不懈,成立了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设置安全生产监督员岗位,安排专人每天对屠宰传动构件、用电、冷藏冷冻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按规定建立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等各项制度,完善了相关安全防范机制。同时在公司生产区、生活区等重点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志和安全风险告知,定期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生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各屠宰企业按要求对企业厂区、生产车间、冷库、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暂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血液储存罐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将岗位清洗消毒职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台账。同时要求生猪运输车辆在入场前进行喷雾消毒,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必须在车辆清洗、消毒区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场。通过各种有效措施,杜绝了生物安全事件在场区和周边区域发生。

  通过两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做到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清楚,切实保证了我市上市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落实到位。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7

  生猪屠宰执法是提高市场肉品质量的重要途径,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一环,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整体形象。近期通过对我区生猪屠宰执法工作的调研和分析,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加强自身建设,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

  一是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警示教育和案例学习教育,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并将执法和服务兼顾,公正与廉洁并重的依法行政理念融入日常工作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服务意识。二是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到流程清晰、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制定了生猪屠宰执法流程图,规范了《违法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的填写,建立了执法案件的登记管理制度和执法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执法过程中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裁量适当,不断提高执法形象,维护了政府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三是明确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积极执法、主动执法,变被动受理为主动监管,自7月份以来,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00多人次,查处注水肉、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15起,罚没不合格肉品500多公斤,严厉打击了生猪屠宰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改进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模式

  一是结合我区实际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意识,摒弃执法就是处罚的原始思想,站在促进我区屠宰行业发展和方便市民消费的角度不断探索新的执法模式。我区生猪屠宰企业规模小、分布不平均,所占市场份额少,生产经营中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时常出现。针对这种情况,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将违法违规行为阻挡在萌芽状态。形成了以执法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良性循环。二是强化人性化执法意识。我区生猪屠宰执法的对象除全区4个定点屠宰厂外,多为到定点屠宰厂代宰生猪的小业户和城区周边的私宰户,他们大多以此为生,收入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采取先宣传再检查,先警告再处罚的做法,避免了因不懂法而犯法的情况发生。三是加强商务、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并积极探索既相互配合又各行其责的联合执法新模式,避免重复执法、执法脱节的情况发生。

  (三)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截至目前共发放宣传材料2000多份,制作展板10多块,并通过电视、报纸等形式对执法行动进行了跟踪报道。为下一步的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主要成效

  (一)使广大人民群众对生猪屠宰及相关法律政策有了较为全面地了解,增强了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特别是在私屠滥宰高危地区、城乡结合部,广大村民不但了解私屠滥宰的违法性,还能主动进行举报,提供线索,积极配合执法行动,形成了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规范了我区屠宰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了我区猪肉市场的产品质量,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加大查处力度近期我区各大市场基本杜绝了注水肉、病害猪肉,票据使用进一步规范,屠宰企业的生产条件和卫生状况也有了较大改观。

  (三)提升了政府形象,增强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通过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不但使广大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得到了提高,也使被处罚者受到了深刻的教育,有效避免了其再次违法的情况发生。通过执法工作的不断开展,也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执法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和加强。

  三、存在问题

  (一)执法力量薄弱。目前我区商务执法大队还没有成立,屠宰环节执法主要由区商务局内贸业务科室负责,除执

  法工作外,他们还要承担屠宰行业管理和商贸流通业的相关工作,任务繁重,头绪冗杂,使屠宰执法工作不能完全展开,只能是不定期的进行执法检查,对一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有效的查处。另外,人员结构不合理,装备不全、无专职执法车辆等阶段性困难也影响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

  (二)执法环境比较复杂,由于我区生猪屠宰还处于较为原始的状态,虽然有4家定点屠宰厂,但都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经营,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于违法行为,在参照法条执行时,如何正确裁量,既能维护国家法律,又能保证屠宰行业的生存和发展,不好准确把握。由于国家屠宰的相关法律还不够深入人心,在执法过程中还经常会受到当事人和一些群众的阻挠和推诿,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

  (三)对外来肉的执法检查缺乏法律依据,形成管理盲区。我区市场共有外来肉品牌10多家,专卖店和超市专柜200多个,日销量可达8000公斤左右,市场份额大、分布较广,再加上从高新区、临淄区等周边区县定点屠宰场进入的猪肉,数量庞大,难以管理,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些猪肉只要附有原产地的检验检疫票据即为合法肉品,但在转运过程中难免发生假冒品牌肉、注水肉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群众举报时有发生,扰乱了我区猪肉市场秩序,对这些行为没有相应的执法依据。

  (四)部门协调存在一定难度。前一段时间,商务、公安、工商、畜牧、质检等部门不定期的进行了联合执法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相互配合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各部门都有各自日常工作,从人员和经费方面考虑很难形成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二是各部门执法队伍水平不一,执法目标和模式不同,联合行动时仍是各自为战,很难达到应有的效果。三是各部门间缺少相应的沟通渠道,执法信息共享难以做到。

  四、主要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法律政策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生猪屠宰以及肉品质量方面的相关规定,通过制定外来肉复检制度和增加市场检查职能使外来肉和市场肉品品质方面的.问题得到解决。另外,在某些方面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比如,在个别偏远的地区,一些私宰户世代以屠宰为生,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当地老百姓习以为常,如果简单的将其作为私屠滥宰进行取缔,不但使屠宰户失去了生活来源,也给当地百姓吃肉带来了不便。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相应的政策支持,既能使屠宰户转型经营,又能保证当地百姓吃肉方便,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提升了政府的形象。

  (二)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组建人员、编制、经费三落实的综合执法队伍。同时要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及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明确依法行政观念,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塑造规范文明、严格认真、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

  (三)进一步探索提升执法效能和深化制度创新。一是进一步规范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从源头上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建立健全公平、公开、公正的处罚运行机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理顺执法体制,创新执法制度。一方面形成管理与执法既相对分离又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避免混淆与执法对象正常的工作往来和进行行政处罚的不同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商务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要加强与公安、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质监、畜牧、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与各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交流,并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三是加强执法宣传,优化执法环境。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群众基础,相信随着体制的进一步理顺,队伍的进一步壮大,我区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水平将不断提高,为屠宰行业的发展和肉品质量的提高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人民群众的食肉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18

  随人们生水平提高,肉制品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屠宰生产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卓~越~管~理~网。然而,在屠宰企业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重要难题。为了保障工人和消者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屠宰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屠宰企业安全生产。

  一、安全管理制度重要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企业保障生产过程中工人和消者安全重要手段。如果屠宰企业没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会面临以下几个方面风险:

  1、人身伤害风险:在屠宰企业生产过程中,工人需要接触到各种危险物质和设备,如果没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人可能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环境污染风险:屠宰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废气和废渣,如果没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这些废物可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产品质量问题:如果屠宰企业没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产品质量问题,从而消者健康。

  因此,屠宰企业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保障工人和消者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屠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屠宰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权利。同时,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安全管理措实要求和具体操作流程。

  2、安全生产培训:屠宰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3、安全生产设:屠宰企业应配备完善安全生产设,如防护装置、安全警标识、消防设等。同时,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这些设,确保其正常运行。

  4、安全生产检查:屠宰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检查内容应包括设备安全、工艺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屠宰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措和责任分工。同时,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

  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第一步,如何将其落实到实际生产中才是关键。屠宰企业应采取以下措,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

  1、加强宣传教育:屠宰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工人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建立考核机制:屠宰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对不符合要求部门进行问责。

  3、加强监督检查:屠宰企业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加强息化建设:屠宰企业应加强息化建设,利用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结语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屠宰企业保障生产过程中工人和消者安全重要手段。屠宰企业应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设、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方面内容。同时,屠宰企业还应采取措,加强制度实,确保工人和消者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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