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02 09:27:25 制度 我要投稿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1

  一、待宰圏卫生管理制度

  1、人员卫生管理

  (1)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2)工作人员应做到“四勤”,即勤洗耳、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和勤洗衣服。

  (3)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整齐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口罩。

  (4)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到清洗液清洗双手84消毒液消毒后,方可上岗。

  2、车间卫生管理

  (1)严把检疫关,对于病牛劣质牛一律不准进站,一旦发现及时销毁。

  (2)工作时间做到工具、装具,场地干净整洁,做到木见本色,铁见光。

  (3)待宰圈在下班前必须彻底打扫干净,不留死角,不得有垃圾存在。

  (4)对于进入本站屠宰的业户,严格检查各种检疫证明和证件,绝不允许各种病态劣质肉品进入市场。

  (5)定期定时对牛栏,使用工具、装具、场地进行消毒、清洗,防止病毒传染。

  二、屠宰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1、人员卫生管理

  (1)屠宰车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获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2)屠宰车间人员应做到“四勤”,即勤洗耳、手和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衣服和勤洗衣服。

  (3)屠宰车间人员不得化妆、佩戴手饰、耳环及其它装饰品进入车间。

  (4)进入车间必须整齐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和口罩。

  (5)屠宰车间人员上岗前,必须做到清洗液清洗双手84消毒液消毒后,靴子消毒,方可上岗。

  (6)屠宰车间人员不得携带与生产无关的闲杂物品、及污物进入车间,从事生产。

  (7)屠宰车间人员中途离岗,再进入车间必须重新消毒后方能上岗作业。

  (8)严禁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帽子及口罩离开车间到其它场所。

  (9)屠宰车间人员的衣帽及刀具等必须是干净清洁且经过消毒处理的,方可穿戴使用。

  (10)严禁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大声喧哗及交头接耳。

  (11)设有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卫生监管。

  2、车间卫生管理

  (1)生产用工用具必须在下班前冲洗干净,不得有污物粘于上。

  (2)生产车间内地漏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淤积粪便、泥沙、肉渣,每天彻底清扫。

  (3)生产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工作区域的卫生。

  (4)生产结束后工作人员必须清洁完工作区域后方可离开岗位。

  (5)卫生员使用高压水枪进行冲洗地面及设备上的污物。

  (6)卫生员使用泡沫清洗剂冲洗设备及地面(翻转箱需用清洁球人工刷洗)。

  (7)卫生员使用高压水枪冲洗净设备及地面上的泡沫清洗剂。

  (8)卫生员使用高压水枪以1:200消毒液进行对设备及地面的消毒(最少消毒20分钟)。

  (9)卫生员使用高压水枪清洗。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2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

  (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三)、宰后检验结果处理

  1、对经检验合格的肉品,检验人员应及时开具检验合格证;对检出的不合格肉品和组织器官等物料,按《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分别盖上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送到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严禁出厂。

  2、检验完毕后,及时做好检验结果、不合格肉品处理情况等的台帐登记。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3

  一、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二、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三、屠宰加工技术人员须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须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猪肉、脏等,及时作出判处,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四、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不得进入车间。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醉酒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停留。

  五、烫毛、上机、劈半等工序是现场管理重点,要指派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进行操作,以确保产品质量。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六、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七、屠宰车间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八、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4

  屠宰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三、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四、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五、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定点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定点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有专职卫生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定点屠宰场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发病动物、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对死亡动物及发病动物不得随意进行解剖,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采取临时性的控制措施。

  三、对非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应当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下进行处理;对病死但不能确定死亡病因的,应立即采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尸体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四、在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无害化处理等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

  五、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当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基本设备。实施集中焚烧、掩埋的,屠宰厂要配备专用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关的消毒设施。

  八、对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各项处理,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记录、归档等工作。

  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5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6

  一、企业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二、检测人员能独立完成样本的采取和检测等工作。

  三、必须建立“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四、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

  五、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场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六、应自觉接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的检查、指导。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7

  一、必须设置专门的消毒物品储藏间,配备一定数量的常用消毒药品和消毒器具。

  二、消毒药品和消毒工作须有专人保管和负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消毒时间:经常性消毒、定期大消毒、彻底性消毒

  1、经常性消毒:每天或每班次工作完毕,对生猪待宰间、过道、生产车间、工具、用具及运输车辆进行常规消毒。

  2、定期大消毒:每年的一、四季度一般每周进行全场消毒一次,二、三季度应增至每周全场消毒两次。

  3、彻底性消毒:对发生疫情或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现烈性的传染病时,应立即封锁现场并进行彻底性消毒。

  四、消毒要求:

  1、消毒液应选择符合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的消毒药。

  2、消毒池的消毒液必须每天更换,保持其有效消毒作用。

  3、配制消毒液时,其用量和浓度必须准确,随配随用。不得随意对不同的药品混合配制。

  4、消毒液要有足够的时间与被消毒物接触,不能边消毒边冲洗。

  5、药液一定要搅拌均匀,喷射必须普遍全面,不留空白点。

  6、在消毒时必须穿戴工作衣、手套、口罩、胶鞋等防护用品,注意人畜安全,消毒用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8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的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规定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具体含义是:

  定点屠宰,系指凡上市出售的生猪必须到批准的屠宰场(厂,下同)屠宰。集中检疫,系指到批准的屠宰场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卫生检验与品质检验。上市出售的生猪严禁场外检验和市场补检。村镇居民(包括集体伙食单位)自养自食的生猪,自宰时亦须经当地兽医卫检人员检疫和检验,以防疫病传播。统一纳税,系指在屠宰场内统一缴纳屠宰税。

  分散经营,系指必须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场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后,始得多渠道分散经营。经营者凭屠宰点出具的检疫证明和完税凭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必要的组织。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贸易、农牧、卫生、公安、交通、工商、环保、物价、建设、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各级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屠宰场定点数量,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各设区的市城区可设2—3个场点,设区的市郊区和县(市)城区一般可设1—2个场点,县(市)所辖乡镇一般设1个点,范围大的或边远乡(镇)可设2个点。

  第五条《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定点屠宰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办法》所称场区布局合理,即场区内应设病畜隔离间、急宰间、废水和废弃物无害处理间,且应当设置在离屠宰加工区有一定距离的主风向下风口。

  (二)《办法》所称屠宰工艺流程顺序是:生猪进场—饲养区—待宰间—屠宰加工间—产品存放间—预冷间。

  (三)《办法》所称健全的卫生消毒制度,包括宰前饲养区、屠宰加工间、急宰和无害化处理场所、肉品化验室以及装载工具等消毒卫生制度,做到每个环节都有一套健全、严密的卫生消毒制度。

  (四)《办法》规定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实行工厂化屠宰,包括屠宰车间内要划清非清洁区、半清洁区、清洁区,各区要保持一定距离,互不交叉;并规定应具备的设施,包括建有合理的屠宰加工生产流水线,配备屠宰机械,做到胴体、头蹄、内脏三不落地,防止污染,保持肉品的清洁卫生,并设有凉冷间、寄生虫检验室、化验室和检验机构。

  第六条各级贸易(商业)部门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对已设立的屠宰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要求和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进,逐步达到要求。市、县城区新设立的屠宰场要具备工厂化生产条件。已设置的屠宰场应创造条件逐步备有上述设施,在本细则颁布后半年内基本上得到改善;一年内仍达不到屠宰场必备条件的,应予取缔。

  第七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屠宰场必须凭农牧部门出具的.生猪检疫证明收购、屠宰生猪,并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生猪屠宰后的肉尸、内脏、头和皮分离时,必须编记同一号码,以便进行对照检验。每头生猪屠宰后必须进行头部、肉尸、内脏和寄生虫检验。

  第八条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屠宰场实行谁检验谁出证谁负责的质量管理规定。凡经批准定点的有自检权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由商业(贸易)部门配备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检疫检验工作。其他经批准定点的屠宰场统由农牧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的检疫检验人员负责检疫检验工作。经检验合格的肉品一律出具国家农业部统一规定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并加盖国家规定的胴体验讫印章。xxx门凭上述证明和有关单据办理运输出境等手续。省贸易系统有自检权的肉联厂、屠宰场所需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由市、县贸易(商业)部门向市、县农牧部门按省规定的成本费认购后,分发到有关肉联厂、屠宰厂。

  第九条新设立的县及县以上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检验工作,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认可后,由厂方负责。具体审批程序为:县及县以上新设立的国有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符合自检条件的,由本单位向所在地贸易(商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农牧部门会同省贸易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批准认可后,其检疫检验工作由厂方负责。

  屠宰场卫生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范肉类市场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骨、血液、头、蹄、皮等。第四条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区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各级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畜牧、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拟订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后,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定点屠宰厂(场)登记证》、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定点屠宰厂(场)应凭《定点屠宰厂(场)登记证》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生猪屠宰业务。

  第九条屠宰生猪必须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地方屠宰生猪。

  第十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动物检疫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和监督,依照《xxx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厂(场)的生猪应当持有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二)按国家规定的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和卫生防疫规定执行;

  (三)生猪产品卫生和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验合格的肉品,由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

  (四)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严禁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按有关规定处理废水、废渣、废气,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屠宰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屠宰生猪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生猪新鲜肉品销售实行分区域对口供应。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能力、区域的人口数量、运输途径、市场需求等情况,提出各定点屠宰厂(场)的供应范围和各批发商对口供应的市场范围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造成对口供应出现困难时,由各定点屠宰厂(场)组织批发商进行调剂,或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交易市场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四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舞厅等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销售或者使用定点屠宰厂(场)供应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定点屠宰厂(场)应附设生猪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由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批发商进场经营。批发商与定点屠宰厂(场)应签订加工或交易合同,明确生猪产品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生猪产品的批发交易均应在交易市场内进行,严禁场外交易。

  第十六条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零售商应委托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代表其向批发商选购生猪产品。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生猪产品买卖中介活动。

  第十七条生猪成交价由购销双方自行议定。生猪产品批发和零售价格按市场价局核定的购批差率和批零差率确定,生猪产品买卖中介人应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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