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医事制度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2-10-21 15:40:05 制度 我要投稿

秦汉时期医事制度的相关知识

  秦汉时期是封建制正式确立的时期,新的社会制度大大的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提高了生产力,因为当时出现了新的生产工具。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还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医事制度。那么秦汉时期医事制度到底是怎样的呢?一起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吧。

秦汉时期医事制度的相关知识

  战国末期,秦国逐渐强盛,至公元前221年,相继翦灭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秦朝,进一步统一文字、货币、车轨、度量衡。但因其横征暴敛,焚书坑儒,对人民实行残酷的劳役,很快在农民起义冲击下土崩瓦解了。西汉王朝(公元前206~公元8年),沿袭秦制,但崇尚黄老之学,实行所谓“无为之治”,使人民“休养生息”,出现了吏安其官,民乐其业,财富积累,人口大增的局面。自从西汉·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影响到东汉乃至整个封建社会。其后,新莽王朝(公元8~25年)以“复古”为名挽救统治阶级的危机,结果招致改制失败,农民起义遍及全国。公元25年,刘秀称帝,定都洛阳,史称东汉(公元25~220年)。

  秦汉时期的经济,北方发展比较快。齐水渭水间的黄河流域,是当时全国经济的中心。由于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商业贸易的发展,西汉长安和东汉洛阳,先后成为当时经济文化交流和政治中心。国内交通的进一步开凿,丝绸之路与东南海运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文化的繁荣与内外交流。全国人口从秦代两千万到两汉达到五千多万。

  汉代官方重视典籍的整理、注释,形成“经学”。在经学内部今文经与古文经两派之间的斗争激烈。经学的治学方法及思想观点对医药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秦汉之际,神仙方士得到帝王的青睐。从战国至秦汉,齐燕一带方士很多。秦始皇、汉武帝、都迷信神仙。秦始皇派韩终去寻求不死之药,派徐市入东海求神仙,派侯生和卢生访求仙药。汉武帝求仙50多年,重用李少君等方士,甚至把自己的女儿嫁给方士,但长生仙药终未得到。这些失败并未导致神仙思想幽灵的消灭,而是以变态形式逐渐演化,方士的活动与医药和保健有着密切的关系。

  约在西汉时,佛教已流行于西部各地,随着西部与中原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佛教遂传入内地。另一方面,东汉时期在中国产生的道教,沿袭了方仙道、黄老道和一些修行的方法,奉黄帝和老子为教主。尊《道德经》为经典。道教的修练方术有守一、行气、服食、房中等,与医药发展有着密切联系。

  秦汉时期的科学技术有很大发展。《史记·天官书》详细记录了周天的星座,以及一些星体的运行情况。《汉书·五行志》中记载了“日斑”(太阳黑子)。汉武帝时,太史令司马迁和天文学家洛下闳等人制作“太初历”,代替了秦代沿用下来的颛顼历。后来,刘歆作三统历。东汉时天文学家已认识到日蚀的原因,刘洪撰“乾象历”编绘了一幅月亮运行速度表。后世的历法部是基于上述历法而发展起来的。气象知识的积累,有监测仪器的研制使用,对自然现象的科学解释,对运气学说、病因学说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农学中反映的作物栽培、蚕桑,温泉温室的利用,对医药学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数学、物理学、炼丹化学,也在不同程度上为医药学不断提供理论知识和素材。

  秦汉是中国医学史上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发展时期。其表现有以下主要特点:

  1、辩证论治思想的确立。辩证论治的思想出现于先秦。秦汉时期,经过无数医家的努力,特别是东汉张仲景《伤寒杂病论》中以六经论伤寒、以脏腑辨杂病,形成了一套理法方药相结合的体系,建立了辨证论治的基本规范。确立了四诊、八纲、脏腑、经络、三因、八法等辨证论治的基本理论。

  2、出现了医案。西汉淳于意在继承前入学术经验的基础上,记录所诊治病人必详列姓名、身份、籍里、性别、病名、病因、脉证、诊断、治疗(方药、针灸、含漱药、窜药等),预防等,反映了早期医案淳朴可鉴的学术风格,为后世医家书写医案树立了榜样。

  3、在临床医学进展突出。华佗创用麻沸散施行外科手术,虽然其方药、操作技术失传,但它却在学术思想上启迪了外科医家。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在外感热病和内科杂病等辨证论治方面的理论与实践,被历代医家奉为圭臬。

  4、初步奠定药物方剂学体系。以《神农本草经》为代表,集东汉以前药物学术经验之大成,对历代本草学和方剂学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伤寒杂病论》所载方剂及方剂学理论,被尊为众方之祖。

  秦王朝在其政权建设中,比较注意从其他诸侯国和前代医疗史事中吸取经验教训,形成一套医事制度。虽然秦王朝历史不长,但影响深远。

  秦代的医事制度

  在秦朝的国家机构中,少府为九卿之一,在少府下设六丞,《通典·职官七》:“秦有太医令丞,亦主医药,属少府。秦始皇上朝,常有“侍医”捧药囊随行,奉侍于帝侧,以备急需。太医不但负责中央官员的疾病诊治,而且掌管地方郡县的医疗事宜。当时各地都设有医长,对太常、太医丞负责。药府中的药长主持药物之事,设有药藏府储存药物。

  两汉医事制度

  汉代的.医官中职位最高者为太医令丞,隶属关系上分为两个系统:

  太常系统。“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令丞。”(《汉书·百宫公卿表》第七上)。当时的太医令丞,相当于后世太医院使,其内部有分工,负责与管理方药者各司其职,管理方药者又有典须方药和本草侍诏之分。典领方药侧重于方剂的研制,以供宫廷方药之需。而本草待诏则主要为皇家采集各种药材,这些人不象典领方药官职稳定,用着时被征诏上来,又随时可能破裁减。

  二是少府系统。“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供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等令(《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上)。少府太医主要为宫廷医疗服务。在少府太医令丞下,属官和医药人员有:太医监,多由有权势的医生充任,汉昭帝时权臣上官桀,其“妻父所幸充国为太医监。”(《汉书·孝昭上官皇后》)。汉代的侍医,沿袭秦制,主要为帝王皇室和诸侯王诊治疾病,相当于后世的侍御医。《汉书·王嘉传》中的侍医伍宏,在”董贤传”中称“医待诏”,为同一职称。女侍医、女医、乳医,在宫中主要为皇后、公主等服务,诊治妇产科疾病。

  诸侯王府的医政仿照中央,如西汉同姓诸侯王府,济北王有太医高期、王禹;齐王有侍医。另外,王府中其他人也有喜好医方者。王府一方面培养自己的医生,派人去名医那里请教、或拜名医为师求学深造。地方官吏家中,也多有医药的设施。例如西汉高永侯的管家杜信,曾向淳于意学习《脉经》、《五色诊》等达两年。1973年在长沙马王堆出土的14种医药简帛书,为西汉时之一例。

  地方的郡、县、乡、亭四级机构中,有关医事制度的可鉴史料较少。在县级政权中可能沿用了以前法医检验组织。亭一级设专门掌营“开闭扫除”(《史记·高祖本纪》集解,见马非百《秦集史》第494页,中华书局1982年版)事务的亭父,由此可想知在郡、县,乡级的行政机构中,也会有掌管或兼管医药卫生之官吏。下层人民“戌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汉书·主父偃传》)。“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死者相望。”(《汉书·晁错传》),缺医少药是显然可见的。

  新莽时期设有太医尚方。史载“翟义党王孙庆捕得,莽使太医尚方与巧屠共刳剥之,量度五藏,以竹筵导其脉知所终始,云可以治病。”(《汉书·王莽传》)

  东汉时期撤消了太常系统,只在少府中设立太医令丞一人,六百石,掌诸医。下属医生293人,员吏19人负责诊疗及有关事项。此外,还有药丞、方丞各一人,分别掌握药物和医方。

  宫廷中从事医务的人员还有:太医、侍医主要从事医疗工作;尚药监、中宫药长和尝药太官,主要从事药物的修和调试。“宫中药长一人,四百石。”(《后汉书·百官志》)。从东汉章帝、和帝以后,宫中官制设置扩大,增设的尝药太官之职,主要负责尝药。东汉时期侍疾尝药由专人负责,所尝药量要超过该剂药量的十分之二以上,且尝药不仅限于尝药监一职。《后汉书》载“(帝)不豫,太医令丞将医入,就所宜药,尝药监、近臣、中常侍、小黄门、皆先尝药,过量十二,公卿朝臣问起居无间。”(《后汉书·礼仪下》)

  宫廷中所需药物,一般从全国各地入贡。汉代各郡国每年要问宫廷贡献地方的名贵药材。对某些欠缺药材,太医令丞要及时派员采购。顺帝时皇太子因病缺药,朝廷即派人“下郡国县出珍药”。(《后汉书·延笃列传》)。东汉朝臣也配有医官(相当于保健医生),除大鸿胪五人官医外,廷尉、卫尉、太仆、宗正、大司农、少府也各有一名官医(《后汉书·百官志》)。

  东汉的医官制度较西汉完善,增设了一些医药官职,地方医事不再由中央直接管理,而由地方负责。在诸候王国中设“医工长”,以”主医药”。(《后汉书·百官志》)在河北满城中山靖王刘胜墓中曾出土带有“医工”字样的铜盆。

  汉代的医生,可分为官医与民间医生。官医的服务对象重点是官僚统治阶层,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支有组织的医疗系统。民间以师带徒传授医学的教育形式有一定发展,但官办的医学教育尚未形成,官医主要从民间医药人士中选用,(《汉书·龚胜传》),有的可能为临时延聘。汉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征天下通知逸经、古记、天文、历算、钟律、小学、史篇、方术、本草、及以五经、《论语》、《孝经》、《尔雅》教授者,一遣诣京师,至者数千人。”(《汉书·平帝纪》)但有时则裁减官医,如西汉时令“侯绅方士、使者、副使、本草待诏七十余人皆归家。”(《汉书·郊祀志》),官医除了主要为统治者服务外,有些还被指派去为军中士卒、一般平民、甚至为刑徒、囚犯诊病。东汉京兆尹陈龟派官医为平民治病。东汉时会稽发生大疫,督邮钟离意派官医“经给医药,所部多全济。”(《后汉书·钟离意列传》),孔融在《肉刑论》中说“置南甄宫使者,主养病徒。”桓帝建和三年诏称:“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后汉书·恒帝纪》),又据洛阳南郊出土的东汉范雍砖志所记:“右部无任勉刑,颖川颖阴鬼薪范雍,不能去,留官致医。”即是让满刑的病徒继续在刑徒区接受治疗。

  秦汉医事律令

  云梦秦简入土于公元前217年。其中记载修城的民工患病,只由主管的官吏酌情给以口粮,而无医疗待遇,倘若小隶臣病死,疑为由主人处理(出于《睡虎地秦墓竹简》,见《文物》1976年第6~9期。下面关于小儿的律令同出该报道),如果不是因病而死,应将检验文书呈报官府论处。凡官府要买的奴隶,必须经过令史对其进行体检后,无病者方可论价买之。看守官府的残疾人逃亡而被捕获,与因公致残的人逃亡而被捕者同样,由官府予以处罚。

  秦始皇时,曾“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史记·秦始皇本纪》),公元前213年,秦始皇下令焚书,使中国文化遭到巨大损失。但明文法定“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史记·秦始皇本纪》),不在焚烧之列,使得医药书籍得以在社会上保存和流行。汉代广开献书之路,于汉成帝河平三年(公元前26年),曾令侍医李柱国校订方书。

  汉代,医生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朝廷常召见民间医生,咨询有关医药及疗效等情况。对于为帝王治愈疾病的医生,往往赐以重金。“(汉)武帝时,医氏刺治武帝,得二千万耳。”(《汉书·外贼传》)。又如“上(刘邦)击布时,为流矢所中,行道疾,疾甚,吕后迎良医,……遂不使治疾,赐黄金五十斤罢之。”(《汉书·高帝纪》)。

  结语:

  从上文中,我们不难发现,在秦汉时期的医事制度已经比较完善了,各种医疗机构的形成,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基础的保障,同时也为当时的大一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秦汉何者为医?聊聊秦汉时期的医事法律制度

  何者为医?

  1、最早的太医令是医官老大

  医官者,掌医之官的统称,自商周时起,历代皆沿置。又因史书多专列“志”或“表”记述百官公卿之职,故医官制度之体系与演变相对其他制度而言比较完整,后人也多有论述。

  说起秦汉的医官制度不得不提的就是太医令。

  “太医令”一职可追溯至先秦,最早见于《史记·扁鹊仓公列传》“秦太医令李酶自知伎不如扁鹊也,使人刺杀之。”到了汉朝,按《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所载,西汉时太医令有两套系统,一属太常,一属少府。当时的太医令俸禄也颇有规定,算是少府大臣。

  太医令承制度是医官体系的核心,它不仅正式确立了医官们的最高首长,而且也将医药分工体系化。

  2、医生的职业技能

  秦朝时中央除太医令外,还有侍医之职。可能皇家的医生比较靠谱,其余的并不十分靠谱。许多医生确实尝试寻找有效的治疗方法并为社区提供了有价值的服务,但是更多医生只是为了骗取和欺骗患者。由于没有执照颁发机构,也没有正式的要求或接受该职业的教育,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称呼自己为医生。如果他的方法成功的话,他会吸引更多的患者,如果不能成功,他们只会转而从事其他职业。

  富裕的,更受人尊敬的医师,像今天的任何常规诊所一样,在民间开设了诊所。其他人只是在街上做广告,甚至在人群面前进行简单的手术以增加声望。只要价格合适,几乎所有人都会尝试治疗任何疾病,因为他们的治疗效果不好,甚至危害更大。

  甚至有证据表明,医生会扮演刺客的身份,以给他们提供护理的名义故意毒害患者,尽管这种情况很少见,并且会导致职业生涯短暂。但是在医生中并不缺少庸医。可能百姓对医生的需求并不必需,对于普通市民来说,有时候不需要医生就能过上更好的生活。

  3、除了宫中医生,还有军中医生

  到秦时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军事法律制度,里面涉及众多方面,如募兵、补给、装备之类的军事保障内容,但却仍未见关于设置军队医官的明确记载。所以关于秦朝时军中医生是如何运作的,还有待考证。

  到了两汉期间军事活动频繁,边塞戍卒众多,根据现在已有的出土材料可知,出土的多为边塞简犊,军中医师威望更高一些,只是服务于军人,在战场上,医生所做的研究和进步可谓是中流砥柱。

  秦汉法律制度

  1、中国法律史源远流长

  所谓的“中国传统法律史”跨越了三千多年的历史。可以说,这一时期始于商代大约在公元前1500 年。它在1911年随着清朝的灭亡而结束。在商与清之间,发生了许多复杂的法律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元前4世纪官僚中央集权国家的兴起。最终导致了公元前221年建立第一个帝国(秦)。

  从那时起,帝国主义便有了宏伟的传统,主要是行政和刑法,但在其范围内包括了我们称之为民法的要素,即与婚姻,继承,财产和合同有关的法律。在每个王朝时期,法律活动的证据的质量和性质,无论是立法的制定还是合同的订立,都有很大的不同。

  最早的时期(商周和西周时期大约在公元前1500年至770 年)我们只有稀少的证据,包括甲骨文或青铜器上的铭文,或者历史文献中的记载,这些记载通常是在描述这些事件之后很久才写的。另一方面,对于清朝(1644年至1911年),我们拥有各种各样的记录:帝国立法,省级法规,司法裁决以及记录个人之间交易的文件。

  此外,每个时期都会带来许多与来源及其解释方式有关的问题。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 公元220年)甚至现在通过在墓穴或墓穴中发现法律,案例报告或审判记录而不断地发生变化。

  同样,在清朝末期,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或中央政府部门的档案被发现并可供研究,法律历史也得到了扩展。地方法院档案的开放尤其改变了我们对治安法官处理与家庭和财产有关的纠纷的方式的了解。这导致了独特的历史学术流派的兴起,在这种流派中,学习的主要重点不是成文法,而是普通百姓与法院之间的相互作用。

  2、医事与法律是如何互动的

  确定医官的身份,并以成为法律为医事的顺利进行创造条件。虽还未正式出现医署的设置,但已逐步确立和完善了一套基本完备的医官体系,即“以太医令承制度为核心,以医事属官系统为主体,军队医疗自成一体,并辅之以法医、兽医、巫膳等相关职位”。在该体系内,医官队伍的规模逐渐扩大,不仅人员数量增加,相关职位设置也在纵、横向上不断扩展,最终构建出了后世医官体系的主体部分,且医官秩体己有定制。

  其次在将太常、少府两套医官系统归于一处领导的基础上,内部权责分工进一步明确、细化,医事药事分工,男医女医有别,管理职能与专业技能相分离。同时,从药物管理到问诊处方,从审验监制到尝药备案,每个环节都有专人司掌、专门规定,力求从整个治疗的流程上确保医药安全。

  3、独特的秦汉王朝

  在秦汉王朝能够形成完善的医事法律制度是与该王朝息息相关的,首先在王朝内部有有利于其成长的土壤,其次,社会趋势,统治者并不排斥其发展,甚至还希望能够发展。

  在公元前221年封建秦国统治者团结所有的中国地域在自己君主的秦始皇(“第一君主秦皇帝”),奠定了后续的长期稳定和繁荣的汉代基础。

  秦始皇留下了众多物质财富,对后世造成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包括中央集权的中国国家和法律体系,统一中国文字及其度量衡体系,以及将中国北方的许多城墙整合成一个具有信标塔能力的建筑网络可以发现任何可疑的军事行动,并在一天之内在全国范围内传递消息。但是,他的手段残酷无情,使人民筋疲力尽,王朝未能幸免于他的早逝。

  汉朝作为秦朝的继任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学习秦朝的。比如比起秦朝,汉朝军事活动的需要更加促进了军队医疗系统的建立及其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全。受到巫医分流余韵、儒学道学渗透、中医理论体系初建的影响,涉医人员的成分也比较复杂,巫医方士、儒医名医、修道隐士都以自己的方式介入到医学、医事制度的发展中,并影响了其今后的走向。

  除了承上启下、探索前进的作用外,此时期最主要的是奠定了后世医官体系及其相关制度的基本构架。尽管医官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统治阶层,但在边防医疗、预防疾疫、生育保健等方面也有惠及普通民众之处,对其后“医署”与医院的建立、医学研究与教育的发展都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总结

  相对而言,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一般西方语言处理方法相对较少,这些方法可能涵盖多个朝代或一个特定朝代。秦汉的医事法律制度颇有相近之态势,比如在医官的身份上,比如在医官的分配上,再或者在医官的职责上。秦朝不能说对汉朝毫无影响,而汉朝也在秦朝留下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医事制度。

  秦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对完善的医疗体系,涵盖了以下方面:医务人员,军医,卫生和防疫体系,无效,老年人和年轻人的管理,医学文献和法律医学。大约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之时。

  医务人员制度涉及医务人员的任命,罢免,奖惩。与小鼠预防,吸烟和隔离有关的卫生和流行病预防;上述法律体系不仅继承了统一前秦国传统医学体系的成功经验,而且吸收了整个医学体系的优势统一后的整个国家,对汉代及其后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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