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秦汉时期儒家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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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秦汉时期儒家法律思想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内涵儒家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从出土的简帛文献中来看,道、儒两家为先秦显学,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日“世之显学,儒墨也”。儒家学说的发展基本经历了两大阶段. 即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 但先秦儒家思想的系统化已经标志着儒家思想的形成。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把恢复周礼视为最高的德行.注重道德教化。孟子的思想体系与孔子基本相同,被称为孔子的继承者。苟子的思想,基本体系源于孔孟.但有较大变化.他更注重法的作用.是儒法合流、礼法统~ 的先行者。总之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是西周的“礼制”和“明德慎罚”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有关我国秦汉时期儒家法律思想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有其丰富的内涵. 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仁”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之一。孔丘的“爱人”有亲疏之分,必须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爱人”也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也不同.如在君臣关系中,他要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即使君使臣不以礼.臣也必须事君以忠.不但群臣之间如此,一切上下级关系也是如此。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坚持“父子相隐”、“亲亲为大”原则。(3)提倡“德治”。德治主张以德服人,以德治理国家.依靠统治者品德的影响和社会教化而治国。“德治”在先秦儒家法律思想中居于重要地位.其主要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的思想。先秦儒家仁政学说必然导致“德治”的结果.史料记载‘.孑L子过泰山侧,有妇女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使子路问之日:‘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日: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日:‘何为不去也?’日‘无苛政。’夫子日:‘小子识之,苛政猛于虎也。?闭此即反映了孔子提倡“仁政”、“德治” 和反对暴政的思想。

  主张“人治”。“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故为政在人。”儒家学派认为治理国家起关键作用的是人而不是法.法律是由人来掌握和应用的,人是把握法的主体,起着决定性作用, 人与法相应以人为重,“有治人, 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 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

  二、秦律中的儒家法律思想分析秦朝统治者奉行法家学说,“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自商鞅变法以来,法家的指导思想一直在秦国法制建设中起着指导作用。秦律虽然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制定出来的,但秦律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一定影响,某种程度地表现出了法律思想的连续性与继承性。具体来说,儒家法律思想在秦律中的体现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分析:

  秦律对不孝的处罚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秦律规定家长可以以“不孝”的罪名请求官府处死敢于违背自己意愿的儿子(实际上不孝并不一律处以弃市),? 殴大父母,黥为城旦春。’今殴高大父母,可(何)论?比大父母。”殴大父母”及“殴高大父母”属于不孝行为。“教人不孝.次不孝之律。不孝者弃市,弃市之次,黥为城旦春。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儒家思想以孝为百善之先.大力提倡孝道,并把孝与忠即父权与君权相联系.认为孝敬父母的人才能忠君。秦律对不孝之人进行法律惩罚,以维护君权统治,实际上也符合了儒家思想的要求。

  由此可见.秦律吸收了儒家注重伦常的法律思想。

  秦律中有关“非公室告”与“公室告”的诉讼制度也贯彻了儒家的宗法等级秩序思想。《法律答问》有“贼杀、伤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的规定.也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 儿子对父母以及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宫府不予受理。还有诸如?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这些规定明显体现了儒家维护宗法等级秩序的思想精神。

  秦律对“家长权”以及夫妻关系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法律思想。秦律中父在家庭中享有许多特权,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由此可以推知“别居”之子也是包括在内的,在父子同居的情况下.由父亲掌管支配全家的财产,这说明法律确认父对子的财产享有支配权以及对别居之子的财产有部分支配权。家长未经官府允许擅自刑杀子及奴婢要给予惩处,但处罚程度轻于普通的杀伤罪。“擅杀子,黥为城旦春。

  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殴(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 为杀子”,“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 可见因为孩子多而杀死无辜的婴儿.仅处以较轻的黥城旦之刑.对“后子”之罪行要议,仍然是减轻处罚之意。秦律中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比后世略高.夫与妻同处于家长的地位。妻子告发丈夫的罪行,可以保证自己的陪嫁奴婢、衣服、器具等不被没收,但妻子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是不完全的.并且即使妻告丈夫有罪,也得不到丈夫所掌管的家产。

  此外.妻子享有某些法定特权也是由丈夫的官秩与爵位决定的,“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殴(也)? 当口(迁)。(迁)者妻当包不当?不当包”,由于丈夫为啬夫犯罪被迁徙.妻子可免于随同;“当黥公士、公士妻以上,完之”.即丈夫公士以上,妻子犯罪当处黥刑的可保持身体完好。总之,就家庭成员相互关系来说.父母)地位高于子(女),夫的地位高于妻,符合儒家的礼治要求。

  三、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一)儒家法律思想指导地位之确立西汉建立后,汉初的统治者以亡秦覆辙为鉴,认识到单纯依靠暴力镇压不可能维持国家的长治久安。于是转而求助于“无为而治”的黄老之术,汉初的黄老思想与先秦法家的重刑学 说以及发展到极端的秦代重刑思想完全不同.在此影响下.文帝景帝时期废肉刑.使汉初的刑罚日趋宽缓,汉初轻徭薄赋和约法省刑。删繁就简,去苛从宽,顺应人心,经过七十余年的发展,生产力得到了较大的恢复和进步。但到西汉中期以后.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各种社会矛盾逐渐突出,社会治理日趋复杂,黄老思想无法适应社会现实,致使各项制度出现缺陷,终于被儒家思想所取代。

  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大儒.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基础上.吸收了其它学派特别是法家和黄老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把先秦儒学理论发展成为一种实用的理论.并被推崇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汉代新儒学思想包括: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目的和具体运用,都从神学方面来加以说明.使之符合“天人感应”之要求:对先秦商鞅、韩非之法和任刑而不尚德的理论和实践. 持批判态度,强调“德主刑辅”和“明德慎罚”;重视法律的惩戒作用, 同时又更强调礼法结合和经律互用.甚至将封建宗法等级和“三纲五常”的伦理道德原则置于律令之上: 以先秦儒家经典为准则,援引比附,要求无悖于《公羊春秋》的精神.同时又使之和神学的说教结合在一起。新儒学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借鉴西周德刑结合经验,以阴阳五行理论和天人感应学说为指导,确立“德主刑辅”.在统治方法上以德礼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贯彻先德礼后刑罚、德刑结合、礼法并用的原则。董仲舒等学者适应了当时社会之需要.对先秦儒家学说进行了系统改造,使汉代新儒学得以形成.其鲜明的政治倾向及其致力于建立新的社会秩序的努力,与汉武帝时期加强君权、强化中央集权的要求相符合,儒家法律思想确立为指导思想已是必然选择,于是汉代法律指导思想发生了重大转折,法律的儒家化也就日益明显。

  二)汉律中儒家法律思想之体现汉代法律发展的特点是法律的儒家化,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指导。将儒家法律思想逐渐引入和融入到具体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之中、汉代法律原则中的儒家法律思想汉代的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都深刻地体现儒家的法律思想:(1)“三纲五常”原则。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以及“忠孝仁义”的说教.进一步把它发展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仁、义、礼、智、信”的“三纲五常”思想,成为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董仲舒认为“阳贵阴贱”,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由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妻殴夫。耐为隶妾。”“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市。”f1四‘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则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㈣(2)“君亲无将,将而诛焉”原则。“??君亲无将,将而诛焉。是以周公诛弟,季友鸩兄,经传大之。臣等以荆属托母弟,陛下留圣心,加恻隐,故敢请耳。如令陛下子,臣等专诛而已。”

  该原则要求君臣、父子这间的关系不允许违反,即使只有反抗思想而没有行为,也是犯罪,同时尊尊原则高于亲亲原则。(3)“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瞒犯罪不受法律制裁,这符合儒家“父子相隐”的精神,到汉宣帝时该原则进一步在法律中细定,但凡遇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统治的重大犯罪, 则引儒学另一观点“大义灭亲”为据,而不再适用“亲亲得相首匿”。(4)“恶恶止其身”原则。只应惩罚犯罪者本人,不牵连无辜者,这一直是儒家的主张。

  反对株连无罪者.不仅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也符合人民利益和符合法理精神,当然两汉之世,未真正废除过连坐法,“恶恶止其身” 更多是为标榜之用。

  “春秋决狱”审判方式中的儒家法律思想董伸舒创立的天人感应说、阴阳五行说,由于这种思想的核心是论证君权至高无上, 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因而为统治者所重视,自然成为封建法律的核心指导思想。同时,由于“天”的威力对统治者也有一定的约束作用,这种思想中某些观点也反映了人民群众利益,所以其能通 过“罢黜百家.独遵儒术”被广为宣传,这样就为引礼入法的“春秋决狱”准备了较好的条件。同时.在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确立以后,西汉出现了意识形态与法律实践分殊的现象.即意识形态领域儒学上升为正统.但在法律领域,仍汉承秦制.法律和司法活动仍体现秦律和法家的基本精神.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的完备法典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制定出来.于是以儒家的观点解释现有的法律、直接“引经决狱”变成为可能和必要。

  “春秋决狱”是法律儒家化的开始.其审理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引经文以论狱.根据儒家经典的基本义理来断案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乙及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董仲舒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董仲舒从《诗经》和《春秋》中引出“养父如同亲父”和“父为子隐”两条原则.判决甲虽隐瞒乙杀人罪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春秋决狱”的第--re情况是引古判例以断案。“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日:殴父也,当枭首。(仲舒)论日: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㈣董仲舒援引《春秋》中记载的许止进药致其父病故而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判例.对当时的殴父案进行分析,认为甲无殴动机.不应对其处枭首之刑由上可知.“春秋决狱”的核心方法是“原心定罪”,即“春秋决狱”强调对行为人的主观真实动机和目的进行深入探究,主观方面的善恶将影响对行为人的制裁。“《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f塌“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符合儒学德善的要求,是对客观归罪说的否定.但往往会走向主观归罪的极端,其既具有积极意义,又具有消极影响。很明显,透过“原心定罪”,无论是引经文以论狱还是引古判例以断案, 其背后的指导精神和依据都是儒家思想和信条。

  汉代行刑制度中儒家法律思想“刑以秋冬”是中国古代的死刑执行制度.凡判死刑者,春夏不能执行,须待秋后处决,故称秋决。早在春秋时期“刑以秋冬”已经形成,“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㈤秋冬气候肃杀,执行死刑“敬顺天时”、“代天行罚”,反映了神判的色彩。汉代“秋冬行刑”的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冬执行。秋冬行刑是“司法时令”说的体现,也是儒家法律思想.特别是新儒学法律思想的要求和体现。汉代中期以后,儒家思想获得大一统地位,“董仲舒大谈天人感应、阴阳五行,以阳为德,以阴为刑,德主生,刑主杀,阳居大夏,阴居大冬。由于天意任德不任刑,先德而后刑,所以应该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于是“秋冬行刑”就成为依据“天人感应”理论、坚持“则天顺时”的自然结果,秋冬时节“天地始肃”,杀气已至,则应从事断狱活动和对死刑予以执行 秋冬行刑在汉代成为定制,对后世有着重要影响。“刑以秋冬”除体现儒家法律思想外.当然也与中国是农本国家相关.审判与执行重大刑案往往牵涉当事人较多,“上逆天时,下伤农业”,所以“刑以秋冬”尽管与迷信相联.并有诸多争议和批判,却仍然在中国法制发展中历经久远。

  四、结语综上可知.秦代法律思想尽管由法家居于主导,秦律还是受到了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其涵盖了诸多儒家思想成分.值得深入挖掘和研究。汉虽承秦制,但法律思想却发生了重大转折,最终以新儒家为代表的儒家法律思想成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在有关法律制度、法律原则中得以充分体现。就主流法律思想来看.秦汉时期经历了法、道、儒各家思想的前后更替.使法律指导思想逐渐向“德刑并用”和“德主刑辅”转化,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指导思想是经历了秦汉时期的如此演变而逐渐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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