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定期排查制度

时间:2020-11-16 11:35:59 制度 我要投稿

完善定期排查制度例文

  完善定期排查制度(一):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完善定期排查制度例文

  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

  第一条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重大节假日、重要政治活动时间和日常定期集中进行相结合的矛盾纠纷排查方法。

  第二条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第三条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重点排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治安问题;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的治安问题;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治安问题;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问题;以及其他有影响的治安问题。

  第四条 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15日、25日前向办事处综治办书面汇报一次,办事处每月16日、26日前将本辖区的排查调处情况报区综治办。

  第五条 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社区和责任部门均应在发现之日报办事处,并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六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办事,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者直接进行调处。

  第七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事、重点人、重点户和重点区域,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督办处理力度。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归档保管。

  矛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矛盾纠纷; (2)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3)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4)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的矛盾纠纷; (5)可能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6)其他应予及时报告的矛盾纠纷

  第二条 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信息档案、完善调解记录和处理结果记录,设立信息报送员。

  第三条 办事处辖区内发现的矛盾纠纷,无论最终是否调处成功,均应在受理当日报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

  第四条 办事处综治办每个月应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摸底排查,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

  矛盾纠纷归口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 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第一条 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部门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二条 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三条 城市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矛盾纠纷,由城管所会同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四条 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社区负责调处。

  第五条 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第六条 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警务室)、司法所、当事人所在社区负责调处。

  第七条 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三次以上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协调调处。

  第八条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直接调处。

  矛盾纠纷下访、回访制度

  第一条 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下访、回访。

  第二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及时了解矛盾纠纷解决后情况以及解决后存在的'有关隐患;了解相关人员的思想状况、行为,有无反常情况,对问题解决后的态度,有无新的治安问题苗头,对解决后的意见等。

  第三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进行回访后,对可能产生其他矛盾纠纷的各种隐患、苗头、当事人的思想状况要认真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对有发生新的矛盾纠纷苗头的,要果断采取措施,对发生的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乡党委、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工委和上级主管部门。

  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决定、批示和指令。

  第二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反映上

  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主要领导。

  第三条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第四条对检查督办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违法、违纪的调处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严重失职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完善定期排查制度(二):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

  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提高公司安全保障程度,依据《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司专家定期排查隐患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挥专家对安全生产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公司日常自查、公司聘请专家检查提供生产作业场所安全检查服务的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体系。

  总体要求

  第三条、公司聘请专家康玉玲定期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健全企业安全检查制度体系。

  第四条、公司与康玉玲老师明确在实施专家定期安全检查中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商定安全检查时间、内容等相关事宜。

  第五条、公司建立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台帐,详细记录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以及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条、公司聘用的专家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公司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第七条、针对公司具体情况,聘用专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1名,其余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协助配合做好每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专家定期隐患排查台帐工作。

  第八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应着重于公司生产、仓库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主要检查公司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安全评价报告与公司实际符合情况、公司各类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等。

  第九条、记录好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整改意见;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公司分别留存,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第十条、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公司建立隐患整改档案。能整改的应立即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监部门。

  第十一条、专家可针对企业隐患情况,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也可于每次专家检查前,对上一次检查出的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复查情况也应如实进行记录并存档。专家定期安全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统一格式,以便建档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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