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4-04-10 10:54:14 志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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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1、《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2、社会公众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在作为居民生活单元的社区中,社区居民应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3、居民小区内部出现的乱倒垃圾等环境卫生问题的责任归属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一下原则确定:(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负责;(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因此,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负责。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委托他人或者作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因此,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的居民小区,出现环境卫生问题,应当问责物业公司;没有委托物业公司的小区,由小区居民共同承担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问题。在具体的沟通环节上,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居民小区可以由业主大会代理进行问题沟通。

  4、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方式

  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置,但通过招标等方式出让作业权的除外。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宾馆、饭店、餐馆和其他单位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卫生、环保、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置,也可以委托有经营资质的作业单位代为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

  本市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5、道路不能占用的情况有哪些?

  本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下列活动,但确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一)设置市场、摊点;(二)堆物、作业、搭建设施;(三)开展宣传、经营或者娱乐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而制定的。它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城市临街建(构)筑物和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广告,设置牌匾、标语,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或者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因建设施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完毕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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