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时间表

时间:2020-10-20 19:49:08 制度 我要投稿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时间表

  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什么?具体推行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的时间表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国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北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新设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后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

  答:新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已经视同办理了税务登记。

  如果企业短期内无应税事项发生,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的,可以暂不办理报到。如果企业发生涉税事项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应先到地税局办理报到和信息补录,然后再到国税局办理报到。

  3、“三证合一”新户报到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时间限制。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一照一码”企业发生变更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变更基础登记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变更后将信息共享到税务机关,不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2.变更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除工商采集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外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非一照一码企业发生变更仍按原有税务登记变更流程和资料办理。

  5、“三证合一”之后,个转企如何办理?

  答:“个转企”在工商进行的是变更处理,因此税务也应是变更处理。“个转企”需要通过变更登记模块中“税务登记表类型”项目,由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变更为适用单位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

  6、“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7、老户“三证合一”后,国税系统何时可以直接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办理业务?

  答:存量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税控系统重新发行等换证事宜。

  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5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8、对于“三证合一”前注册的纳税人,因公司名称变化取得了“三证合一”的新营业执照,但用之前就购买的税控设备开发票时,应该盖原发票专用章还是新发票专用章(原发票专用章名称不对,新发票专用章识别号不对)?

  答:已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原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并保留原法律效力。

  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5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文件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

  9、纳税人在“三证合一”变更税号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纳税人在“三证合一”变更税号后,按变更前税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以变更后新税号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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