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时间:2024-04-25 09:03:34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很有必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那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简称农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搞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市红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各方联合行动的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三)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和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科学组织、协同应对、加强配合,保证处置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快速、有序进行。要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组织体系

  设立红古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开展对本地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紧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区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委员会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审议区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方案;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区农牧、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交通运输、安监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事故勘查、通讯等设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或交通管制;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协调;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依情况变化,履行本预案未尽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七条应急值守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全省农机事故报警救助电话。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网络畅通,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第八条预防措施

  加强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机手知法、懂法和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意识。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乡村、机耕道危险路段(点)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预测预警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二)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三)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四)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

  (一)事故报案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二)事故快报

  农机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事发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区农牧局报告,区农牧局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在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

  (三)事故报告

  区农牧局要在农机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准确、完整地向区政府上报事故书面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农牧局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现场需要,通知公安、交通、卫生、保险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上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乡镇政府的协助下,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其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做好目击证人笔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预案启动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农机事故发生后,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区农牧局报告;当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区指挥部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市农委报告。当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同时上报市农委请求启动相应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

  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区指挥部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领导小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置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就近施救的原则通知事发地毗邻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第十四条现场保护

  准确把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抢救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和装备,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视情况成立工作指导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工作组,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

  (一)公安部门组成治安维护组,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负责事故侦查,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预案启动时的经费筹措。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救通运输保障。

  (四)卫生部门组成医疗救护组,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和车辆,制定抢救方案,决定救治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转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负责完成死亡人员的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五)民政部门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和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同时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和接待工作。

  (六)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事故受害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织

  发生Ⅳ级及以下的农机安全事故,区农牧局在当地乡镇政府协助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备案。发生Ⅲ级较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勘查、遗留物品的登记与托管、机具技术状况鉴定、机具损失鉴定;

  (2)调查事故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及性质。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划分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群众的安全防护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凡需要对当地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转移时,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先将群众疏散安置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农机管理、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和生产正常秩序,切实关心受损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第二十条信息

  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当地政府或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应急评估

  较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Ⅲ级)以上预案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Ⅳ级)预案处置结束后,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装备保障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通讯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农机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向政府提出预算,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队伍保障

  各乡(镇)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都有参与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区指挥部应组织储备有关技术专家人才库,切实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或其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应急救援分析及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农牧局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救援、处理事故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宣传、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区农牧局和各乡(镇)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条培训

  各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区农机局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避灾、报警、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区农牧局每年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由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区农牧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本级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章附则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2

  为有效应对突发性农机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农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扎实抓好各类型拖拉机和其它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工作。对突发拖拉机及其它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程序逐级报告。做到报告及时准确,出案迅速果断,现场有效保护,实施救援快捷,快速处置得力。把事故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作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曾口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职能职责

  组长:掌握事故全面情况,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现场组织、指挥抢险和排险工作

  副组长: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负责现场取证、勘查、分析,写好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作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家属实际情况,维护稳定、避免上访。

  成员:分别成立现场指挥、医疗救护、治安维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后勤保障等工作小组。按各自的分工协调行动,服从组长命令和调遣,保护好现场。组织救护和医疗人员,联络公安、交警等部门共同维护现场秩序,作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救援正常进行。

  三、重大农机事故的.报告

  1、各村(居)委会在本辖区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向镇农机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2、农机应急处理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带领事故处理人员赶赴现场,确定案情后,分别报告区农业局和区农机监理站。

  3、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发生时间、详细地点、肇事农业机械及其驾驶员基本情况、事故主要经过、事故伤亡情况,初步估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

  四、重大农机事故现场处理

  1、接到事故报案后,镇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同时向区农业局、农机监理站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道路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出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死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区农业局长,镇党委书记,镇长必须到达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较大农机安全事故,区农业分管局长和镇党委,政府领导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处置、组织事故救援。

  4、农机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着手开展下列事故处理工作:

  (1)组织医疗等单位和个人抢救伤员,按照就近抢救原则。

  (2)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其中包括:A、收集物证;

  B、现摄影、录像;C、绘制现场图;D车辆检验;E道路鉴定;F、尸体检验。

  (3)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保护,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寻找目击者,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5)及时疏导交通,依法监护肇事者。

  五、事故调查及处理

  1、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农机监理机关处理范畴的农业机械事故,应立即依法移交农机监理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不属于的,应依法移交交警机关或安监部门,并做好配合工作。

  2,对重大农机事故责任人,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对重大农机事故管理责任人,依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交监察部门。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3

  1.1目的

  为更好预防和控制兴国县水生动物疫病发生,切实有效地控制水生动物疫病突发事件的危害,防止疫病的扩散和蔓延,将疫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报服务职务,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预防为主,分类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机构应加强监测、检测、预警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按有关法规,由省农业厅负责疫情公告。

  1.2.3属地负责,依法管理

  水生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实行属地化、依法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可以指挥、调度水生动物疫病控制物质储备资源,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疫病预防、疫情报告和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

  1.2.4分组控制,快速反应

  依据水生动物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危害程度,将疫情分为三个等级,并启动相应预案;建立监测预警、控制、扑灭、防疫等快速反应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控制”要求,保证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准确反应。

  1.2.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理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素质。

  1.3编制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3.3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3.4《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3.5《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1.3.6《国际水生动物法典(OIE)》、OIE动物疾病名录

  1.3.7农业部公告的水生动物疫病名录

  1.3.8农业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的通知

  1.3.9《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10《x省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公布的水生动物疫病(即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春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鱼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鱼鳃霉病)及其他暴发流行、突发性和涉及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水生动物病(对虾白斑病等)。

  2组织体系

  2.1指挥

  兴国县农业局成立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并根据疫情等级开展相应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部和成员组成,分为指挥和应急执行两个方面。

  兴国县农业局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指挥工作主要任务是,启动本级应急疫病预案,制定应急控制工作行动方案,负责预案的组织协调,保障各项措施的实施。指挥部总指挥由兴国县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兴国县农业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应急执行机构、兴国县农业局水产站、兴国县农业局渔政站、兴国县农业局财务股主管领导担任。

  2.2应急执行

  在兴国县农业局水产站设立兴国县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为站长,具体负责兴国县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执行工作。应急执行机构由执行机构、技术咨询机构、地方管理机构组成。

  2.2.1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协调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制定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以及与地方管理部门、技术咨询机构的组织协调。执行机构负责人由应急执行机构负责人兼任。

  2.2.2技术咨询机构:咨询机构由从事水生动物病害研究、教学、检验检疫的单位组成,咨询机构的.资格须由x省水产技术推广站设立的x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证。

  2.2.3地方管理机构:参照国家组织体系确定,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3预测与预警机制

  3.1预测与预警信息

  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县级、地市级、省级直至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对上报疫病的确认和信息处理,提出疫情预警公告建议。

  3.2预测与预警

  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的疫情预警公告建议,疫情预警公告,并上报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确保疫情预警信息准确、迅速、有效。

  3.3预警支持系统

  本系统由在全省渔业病害测报的基础上,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各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此形成的信息传输系统、疫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支持平台组成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疫情分组

  以OIE公布的B类动物疾病中的水生动物疾病及农业部公告中的二类水生动物疫病为应急监控对象,并以出现首例疫病临床诊断为标志,根据水生动物特点及发病、死亡的情况和国家有关《分组标准》划分疫情等级。水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三级。

  I级(特别重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暴发流行,对同类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的养殖和野生水生动物造成传染,1天之内引起50%以上死亡。

  II级(重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区县呈暴发流行,10日内造成疫发地70%以上的养殖或野生水生动物种类大面积发病并造成死亡的;对邻区同一养殖品种特别是同一水系动物可能造成传染,并引起严重死亡。

  III级(较大)疫情标准:

  疫病在外省(地区)暴发流行,并与x省境内外水生动物交互感染,在两个区县以上暴发流行,且疫情可能进一步扩大,在全国范围内呈流行趋势;10日内造成疫发地80%以上养殖或野生种类大面积发病死亡。

  4.1.2预案等级

  省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以确诊的病例确诊后,应立即报告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上报农业部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需要报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病例,由省级水生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集病料送检,确诊后,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的市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重大水生动物疫情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预警分级分别启动相应预案。

  (1)一级预案

  确认为I级疫情时,由省农业厅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市、县(区)应急预案相应启动。

  (2)二级预案

  确认为II级疫情时,由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市级重大突发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责任单位为本市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3)三级预案

  确认为III级疫情时,疫发地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并得到批准后,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县级水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按照“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制定III级疫情控制工作方案,开展相关工作。责任单位为疫发地各县(市、区)水生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

  4.1.3基本应急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2部门通报与协作

  发生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水生动物疫病直接威胁到人群健康

  时,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就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预防控制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4.3疫病管理

  根据“水生动物疫病控制技术路线图”,水生动物疫区近水源状况划分,对封闭性水域,以疫情发生地划分为原则;对开放性水域以水系划分为原则。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点、疫区的划分;根据工作需要,流行病学研究中心可以对疫点、疫区的划分给予技术指导;水生动物疫区的封锁和解除,由疫发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水生动物疫病在封闭型小水体呈暴发性流行时,均采取扑灭处理;对无法进行消毒、扑杀的大水体和开放型水域,应实行严格监管,并每年由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2-4次采样,加强疫源监测,密切注意疫病传播情况,对水体消毒、染疫水生动物扑杀、有关物品出入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由疫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4.4重点疫病

  4.4.1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

  4.4.2其它突发性高致病性、暴发性、流行性水生动物疫病,以及不明病因的传染性、危害较大的疫病。

  4.5国家质检总局深圳水生动物控制重点实验室、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作为疫病预防控制鲤春病毒病(SVC)、白斑病(WS)诊断实验室;其它突发性疫病诊断实验室资格由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

  4.6非疫病发生地防控

  非疫病发生地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密切关注疫发地疫情控制情况,对本地发生活体移动区域的同类物种加强监测。本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设发地同类物种流入本地。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启动预防和预警机制。一经确认,非疫发地转为疫发地,按照疫发地情况处理。

  5后期处理

  5.1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不能用于加工、食用、渔用饲料,并就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养殖用水经无害处理、消毒后方可排出;携带人鱼共患病原的水生生物,如体表完整、外观正常,可用于加工,但其内脏、鳞片等废弃物,以及加工用水须经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应按要求对场内养殖设施(养殖池与蓄水池)、养殖用水和场周围进行严格消毒,养殖场进排水系统要分开。

  5.2善后处理

  疫病控制后,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并按政策规定,帮助养殖场恢复生产。

  5.3责任追究

  建立水生动物疫病责任追究制。对瞒报、误报、渎职、失职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保障措施

  6.1资金保障

  水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x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区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抓不懈、依法规范、及时处置”的方针,立足防范,深入整治,强化监管,推进创新,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农机站工作职能,妥善处理重大农机事故,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编制目的

  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工作原则

  1.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

  乡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理工作,政府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的处理工作。各村(社区),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及时救治,逐级报告;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预防为主的原则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到早预防、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四、应急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制定本乡农机安全生产整顿措施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

  (三)工作组分工

  指挥部下设四个工作组

  (1)现场指挥组

  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2)救护组

  负责组织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制定抢救多人内外伤的救护方案,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减少死亡。

  (3)事故调查组

  负责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撰写调查报告,认定事故责任。

  (4)后勤保障组

  负责保证各种抢救物资、所需设备及时到位,保证所有人员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到位。

  五、信息管理

  1.事故上报时间

  办公室接到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乡党委、政府报告。

  农服中心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通报乡党委、政府后,逐级上报。

  2.事故上报内容

  (1)发生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3.信息

  农机事故发生后,由乡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部决定是否对外信息,其他人未经指挥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信息。

  六、应急响应

  1.当确认农机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村(社区)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成立村(社区)书记、主任为组长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前期救援行动。

  2.事故发生后,乡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本预案。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乡政府,乡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区农机主管部门和区应急办。乡农机重、特大事故指挥部要立即组织各工作组人员迅速到场,参加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

  3.参与重、特大农机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在乡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分工和事故处理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农机事故的处置和救援工作。

  4.如果重、特大农机事故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本乡现有的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的,乡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部报请区应急办主要领导批准后,报请区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5.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经乡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总指挥宣布响应结束。

  七、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发地村(社区)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维护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农机事故认定责任

  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乡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部要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三)事故责任倒查

  事故责任认定结束后,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倒查和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保障措施

  1.健全农机事故救援信息网络,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电话。健全农机事故档案,做到一案一档。农服中心定期分析农机事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2.农服中心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5

  一、目的

  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组织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准确发布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应急响应

  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处置。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较大和重大突发事故,由市办领导小组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处置。主管单位领导接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3、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领导接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在1小时内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市办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进行救援。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4、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办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根据突发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和主管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援助范围等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经核实审查无误后上报市农委突发事故处置指挥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工程、交通保障

  1、各单位要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正常工作,确保事故突发时通讯通畅。

  2、各单位加强水、电、气等工程维护,保证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

  3、指挥系统要能够调用必要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救援器材日常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确保事故突发时车辆能正常使用。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依据职能组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专门队伍,配备足够人员,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开展突发事故应对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处置水平。

  (三)经费保障

  本市农机行业要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各单位要保证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社会动员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组建突发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

  (五)技术检测保障

  各单位加强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产品库房和油料库房消防、农机田间作业等重点环节的事故突发预测预报工作。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点是事故防范、紧急应对和正确处置等基本常识和技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

  2、市农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行业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综合演练。本行业突发事故处置人员的技能业务培训,由市办突发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3、各单位每年要分期对专职、兼职事故处置和救援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6

  1.1目的

  为明确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渔区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海上搜救机构的指导下,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救助按照就近救助原则。无论事发渔业船舶所在地远近,离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地(市)、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协助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善后处理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无论事发水域是否在本省(区、市)管辖范围内,由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农业部处置在我国管辖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重大和特别重大安全突发事件,指导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农业部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由分管副部长兼任总指挥,渔业局局长、渔政指挥中心主任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渔政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渔业局和渔政指挥中心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兼任。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2)指导各省渔业救助力量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

  (3)协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4)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农业部的组织指挥机构设置,遵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2.1.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其成员单位。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指挥、调配辖区内各种救助力量,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2)保证现场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的畅通。

  (3)决定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2.2相关机构职责

  2.2.1农业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积极协助交通部开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是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助的专业力量。

  2.2.2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接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险情报告并经核实后,向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海上搜救机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至农业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农业部应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报告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2.3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组织事发海域附近的渔船、所辖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参与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下级单位要服从上级单位对应急救助工作的指导,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要服从上级单位的调动与指挥。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水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信息等。

  3.1.1风险分级

  本预案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

  (1)特大风险信息(Ⅰ级):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24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m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在48小时内造成海上风力10级及以上、内河风力8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m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

  1热带气旋、风暴潮、海啸等天气造成海上风力8级~9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级~7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m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

  1海上风力7级及以上、内河风力6级及以上的信息。

  2雾、雪、暴风雨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m的信息。

  3.1.2信息传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应及时将获得的预警信息分别向农业部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过现有通信网络,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渔区和海上作业渔业船舶。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渔业船舶船员安全生产技能的各种培训,引导渔业船舶编队生产和联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渔业船舶及其船员参加必要险种的保险。

  3.2.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加大港口和水上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船体结构、用途,违章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通信导航、救生、消防等安全设备不齐全的渔业船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5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险种的.保险。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承担渔业安全通信网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将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全时守听,确保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通信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海洋环境和天气预报。

  3.4预警级别及

  3.4.1按照预警信息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4.2气象、海洋、水利等预报部门应要求从事监测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气象、海洋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公布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指死亡(失踪)10人至29人,或危及30人至49人生命安全。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指死亡(失踪)3人至9人,或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指死亡(失踪)1人至2人,或危及9人以下生命安全。

  4.1.2预案启动级别及条件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49人以下,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造成死亡(失踪)人数在50人以上时,农业部除启动本级预案外,还应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重大突发事件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较大突发事件由地(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并领导本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发生任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启动预案。

  (6)省、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启动本级预案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信息来源与收集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不同来源的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1)来源于海上搜救机构的信息。

  (2)来源于本系统内上传下达的信息。

  (3)事件渔业船舶的求救信息。

  (4)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

  4.2.2信息核实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于接获的信息要迅速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应包括:

  (1)事件性质(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海域海况。

  (3)事件渔业船舶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事件渔业船舶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2.3信息报告

  (1)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3人至9人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逐级报告,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经核实,凡发生死亡(失踪)1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接到报告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上级部门快报的同时,应将事故情况报告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报告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2.4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采取一切有效通信手段,与事件渔业船舶和渔业救助力量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最新信息,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

  4.2.5突发事件如涉及港、澳、台或外国人时,要及时向有关港、澳、台办或外办和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3通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汇编应急值班通讯联络名单、联系方式以及渔业电台呼号、工作频率,确保横、纵向通信畅通。

  全国渔业安全通信网岸台呼号、工作频率表见附件二。

  4.4紧急处置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行动的主体。

  4.4.1应急救助工作应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与预报信息和海况,配合相应海上搜救机构,具体实施:

  (1)指导事件渔业船舶开展自救。

  (2)指挥、调度事发海域附近生产渔业船舶参与救助。

  (3)组织本辖区内符合适航条件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有关力量前往救助。

  4.4.2渔业船舶及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在接到救助命令后,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出航并到达事发现场。救助期间必须服从指挥。因特殊原因需离开救助现场时,须经相应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4.3当就近救助力量不能满足救助需要时,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邻近省(区、市)、地(市)、县的渔业救助力量协助救助。

  4.4.4当事件渔业船舶需港、澳、台或他国海上救助力量协助救助时,应报请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5新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xx]22号)要求,区分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按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信息。

  4.6应急结束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渔业救助力量中止或结束救助工作的建议:

  (1)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2)遇险人员不再有任何符合情理的生存希望。

  (3)渔业救助力量自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止或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评估。

  5.1.2涉及人员伤亡的,按照船籍港管辖原则,由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1.3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配合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好发生突发事件的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

  5.2保险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积极主动赶赴事发地,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3调查报告

  5.3.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整个过程进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5.3.2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结束后,相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按渔船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事件的性质、类别、成因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判明责任,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并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24小时通信联络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保障。承担救助任务的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应根据事件情况携带必要的救生、消防设备和急救药品等。

  6.2.2应急队伍保障

  (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他执法工具。

  (2)渔业船舶。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的渔业船舶专门登记造册,作为水上救助的重要力量。

  6.2.3经费保障。实施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3宣传、培训和演习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最大限度公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向渔民宣传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常识。同时对应急值班人员以及辖区内有关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有关人员进行突发事件救助知识的培训和演习。

  6.4监督检查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检查。重大突发事件(Ⅱ级)预案启动后的执行情况,由农业部渔业局或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预案启动后,由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市(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救助力量的到位情况、现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1.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在航行、作业、锚泊及停靠等过程中因热带气旋、大风、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礁、触损、搁浅、机械故障或伤残等原因严重危及船员生命安全或造成船员死亡(失踪)的事件。

  7.1.2渔业救助力量:指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和其他执法工具。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7.2.2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应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奖励与责任

  7.3.1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农机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县境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造成3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县、乡镇农业(机)部门共同构成全县农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网络。各单位均须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统一指挥本辖区范围内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理工作常设机构。

  县指挥中心组成: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一、组织机构

  组长负责对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的全面指挥,副组长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指挥,领导小组成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分工,落实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各职能小组。

  (一)现场指挥组:组长由局长同志担任,负责事故现场的全面指挥。

  (二)事故处理组:组长由刘同志担任,组员:邰秀品、朱子良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负责农机工作的人员,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勘察、调查、取证等事故处理工作。

  (三)现场协调组:组长由龙同志担任,组员:徐文先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疏导群众。

  (四)宣传报道组:组长由徐同志担任,组员:张晓珍,负责事故的调查报告。

  (五)后勤保障组:组长由汪同志担任,组员:宋小琴,负责后勤保障。

  二、报告、保护及相关工作

  (一)报告

  1、农机办主任向局领导报告后,由局领导安排向县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由县政府决定后再向州农机监理所和州农委报告。同时,通知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保护现场,通知120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向县公安交警报案协助处理现场。

  2、向县政府和县安监局办报告的时限为接到事故报案后2小时内,如有新情况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补报。

  (二)赶赴现场。

  1、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率现场协调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成员赶赴现场;

  2、事故发生地镇乡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三、现场处理及指挥

  (一)现场指挥

  1、各小组赶赴现场人员服从现场指挥组指挥。

  2、县农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服从县政府工作组指挥。

  3、全县各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镇乡政府要同心协力,全力以赴做好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二)事故现场处理

  事故处理组人员到现场后,应立即着手开展下列事故处理工作:

  (1)组织医疗等单位和个人抢救伤员。

  (2)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其中包括:

  A、收集物证;B、现场摄影、录像;C、绘制现场图;D、农业机械检验;E、现场鉴定;F、尸体检查;

  (3)寻找目击者,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4)依法监护肇事者;

  (5)及时恢复生产;

  (6)进行现场复核,其中包括:

  A、请当事人和证人在现场图和记录材料上签字;B、清点伤亡人员及其现场遗留的财物,及时与各方办理好交接手续;C、依法扣留肇事农业机械及行驶证(准用证),驾驶员驾驶证(操作证)。

  (三)现场协调

  现场协调组工作职责是:

  1、配合事故处理组,清理伤亡人员,保护现场财物。

  2、组织医院120救护车运送抢救伤员。

  3、疏导聚集在现场周围的车辆和群众。

  (四)宣传报道

  宣传报道组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材料收集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县政府、县安监局及州农委汇报。

  (五)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处理的通讯、照明和车辆、油料等的保障供给及参与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食品提供等工作。

  第五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同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处理动态状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完成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报告制度

  第七条: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接到本案第二条所指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指挥中心。县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应急办和州农委安全生产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第八条:事故发生地农业(机)部门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上报,并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第九条:当得知发生本案第二条所指重特大农机事故后,事发地农业(机)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第十条死亡3—9人的重特大农机事故,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县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特大农机事故,州、县指挥中心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州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及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地农机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迅速赶赴现场,同时协调公安、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有效地维护现场秩序,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勘察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认证人(有条件的立即取证);安抚群众,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发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部门负责,上级农机部门采取措施之前由下级农机部门负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的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事故处理部门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一周内向上一级农机部门写出详细处理报告。

  第五章:监控预防机制

  第十五条:农机监理部门应当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对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重大危险区段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大农忙季节农机作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预防和控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农机具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机具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各单位结合平安农机建设,进村入户积极开展农机安全以及事故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各单位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并保证应急装备的设置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条:各单位根据本预案及上级有关要求,分别组织制订或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理预案,并负责组织演练、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预案是农业(机)部门在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建议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8

  这次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市委一届十次全委(扩大)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分解落实今年政府各项目标任务,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动员各县(区)、各部门进一步认清形势,振奋精神,迅速行动,扎扎实实地抓好今年各项工作。下面,我根据市政府班子讨论的意见,讲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视现实,把握机遇,认清新形势

  2005年,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坚持实干攻坚抓突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项目增多、速度加快、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良好势头。总结2005年工作,我感到有三个突出的特点:

  一是思路清。全市政府系统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在全市工作大局中找位置,形成了一些符合实际、富于创新、特色鲜明的好思路、好做法,有力地推动了整体工作。

  二是亮点多。各县(区)、各部门立足实际,抓点带面,强势突破,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抓建典型,办成了一些对平凉发展具有深远影响的大事、好事,争取和实施了一批改善基础设施、具有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呈现出不少新的工作亮点。

  三是作风实。各级政府及部门深入落实“实干攻坚抓突破”的总体要求,重心下移,真抓实干,形成了齐心协力抓落实、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深入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之年,也是全市继续打牢基础、乘势而上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首先要在深化认识、找准差距、抢抓机遇上下功夫。

  深化认识,就是要深刻理解国家和省、市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确立了科学发展观在全党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提出了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必须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必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不断深化改革开放的六条基本原则,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的重大任务。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了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两个高举、一个加强”和“两抓两放”的总体工作思路不动摇,坚持实施工业强省战略不动摇的指导思想和力争保持两位数增长速度的工作要求。市委、市政府在不断深化市情认识的基础上,勾画出全市“十一五”发展蓝图,提出“抓住三大机遇,突出三大任务,实施五大攻坚,实现六大突破,建设四个基地”的总体要求。这些新要求就是我们下一步工作的方向和行动纲领。各县(区)、各部门要反复学习领会,把握精神实质,并贯穿于今年的各项工作实践中。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五带两区一园”建设、发展特色产业、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要采取具体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抢抓机遇,就是要牢牢把握全市加快发展的有利因素和条件。“十一五”期间,国家将继续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为我们发展特色产业、破解“三农”难题、缓解基础瓶颈带来重大机遇;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有利于我们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特别是省上将平凉煤电化运一体化综合开发列入全省1xxxx投资过百亿元工程,在交通建设上实施“东部会战”,为我们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提供了难得机遇。全市经济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基础设施逐步改善,四大产业初具规模,四大品牌已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四大文化名片正在形成,投资242亿元的十大过10亿元工程将陆续开

  工建设,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内在基础和潜力。为此,我们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善于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中寻找机遇,善于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把握机遇,进一步增强抓住机遇、用好机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斗志,保持奋发有为的干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赢得发展的主动权。

  二、攻坚破难,狠抓落实,开创新局面

  市委一届十次全委(扩大)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对今年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突出重点,真抓实干,力争工作上有新突破,发展上有新成效,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抓好落实。

  第二,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落实。新农村建设是2006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主题,要以“五新一好”为目标,加快“五带两区一园”开发建设,努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生产标准化、农民组织化程度,确保农民人均增收11xxxx。今年各县(区)都要抓好至少xxxx乡2—xxxx村开展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要全力以赴做好省列新农村建设示×××项目的争取和实施。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要创造性地抓好泾河川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区建设规划及启动工作。各县(区)都要认真搞好新农村建设规划,在规划内容上要突出特色产业培育,突出田、林、路、水、电、讯、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突出教育、卫生、文化公共事业发展;在规划设计上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意愿,充分考虑住房、道路等现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要继续大力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采取财政直接扶持等途径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拓展经营领域,提高农产品转化率和商品率。积极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农副产品原产地保护认证工作,着力完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各类协会的运行机制,强化引导扶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深入落实劳务经济发展“三个一”的工作思路,全方位开辟劳务基地,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输转。加强农村劳动力输转前的技能培训、输转中的管理服务和输转后的权益维护,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劳务经济效益,力争超额完成输转农村劳动力3xxxx人次、创收12亿元的目标任务。要按照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经济实用、美观大方的原则,高标准抓好农村小康住宅建设。同时,紧紧抓住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向农村倾斜的机遇,积极实施农村“六小”工程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要加大对农村公益设施的支持力度,捆绑使用好各类项目资金,加强农村学校、卫生、文化、科技等公共事业建设,配套完善相关设施。积极引导农村群众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摒弃陈规陋习,弘扬社会新风,提高农村文明程度。要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认真抓好×××农村综合改革试点等工作,积极探索乡镇机构改革后农村工作新的运行机制,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步伐。

  第三,围绕壮大特色产业抓好落实。煤电产业要着眼于延伸产业链条,努力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煤电化运一体化进程。经委、财政、金融等部门要支持华煤集团等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单位能耗,提高整体效益。发改委、经委等部门要精心指导,重点抓好华亭电厂一期、6xxxx吨煤制甲醇、60xxxx吨选煤厂和新安煤矿项目建设,争取750kv超高压输变电、大柳煤田、平凉电厂二期、崇信电厂一期等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全力做好灵台邵寨煤田开发、1xxxx吨醋酸乙烯等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全面启动和实施“质量兴市”活动,坚持引进与创新相结合,积极发展以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为重点的循环经济,实施好39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现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草畜产业要着眼于扩大养殖规模,改进生产方式,不断提高产业化水平。农牧部门要加强协调服务,加快品种改良步伐,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积极推行规模养殖,大力培育肉食加工、皮革制品等草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加快建设草畜产业经济带。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平凉红牛”商标早日注册成功。果菜产业要着眼于标准化生产,打响“平凉金果”品牌,提高出口创汇能力。大力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提高苹果生产的优果率,加快建设全国优质苹果出口创汇基地,年内新植果树经济林1xxxx亩,种植优质蔬菜4xxxx亩以上。旅游产业要着眼于打造精品名牌,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统缆,以旅游设施建设、市场促销为切入点,抓好以崆峒山景区为龙头,以“旅游区”为重点的景点景区建设,不断优化服务,完善功能,提高综合接待能力,提升平凉旅游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年内顺利实现“创优”目标,实现旅游总收入3.68亿元。

  第四,围绕热点难点问题抓好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着力解决关系民生方面的热点问题,着力解决关系改革发展的难点问题,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广大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加大企业改制力度,突破国有职工身份置换、债务化解等工作难点,加快推进破产重组步伐,确保年内全面完成国企改革攻坚目标。要切实做好社会就业工作,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挖掘公益事业、服务业和社区就业潜力,缓解就业压力。要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推进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积极稳妥地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探索建立农村保障制度的方式和途径,做好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和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强化城镇低保的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使低保资金真正成为低收入者的“解困钱”。要持之以恒地抓好安全生产,各县(区)、各部门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煤矿、危险化学品、交通、建筑、消防等重点领域监督和整治力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大力整顿关闭非法煤矿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及时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

  第五,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抓好落实。大力发展科技事业,全面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积极推广应用各类适用技术,加快全省科技进步先进市创建步伐。教育部门要加强优质高中建设,认真实施医专新校区续建工程,争取平凉一中二部建成招生,积极筹建平凉职业技术学院,搞好基础、职业、成人“三教统筹”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全部由财政承担。加强农村医疗卫生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开工建设市人民医院医疗综合大楼,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保健综合楼力争列项,完成34所乡镇卫生院续建和20所新开工项目建设任务。灵台、静宁、华亭、泾川4县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高覆盖面和群众受益面。稳步推进农村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农村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要全力打造四大文化名片,加快特色文化名市创建步伐。继续推进村村通广播、电视、电话工程,积极筹办全国机器人足球锦标赛,备战参加全省第十届运动会。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和保障制度,持续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快国家、省级优质服务县和规范化乡镇服务所创建步伐。加大资源环境保护力度,加强重点区域污染治理,深入开展生态文明示范村建设,扎实推进全国循环经济示×××(区)工作进程,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型社会。

  三、改进作风,转变职能,树立新形象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改进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至关重要。我们一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规范高效的服务、务实为民的作风,确保圆满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

  首先,要改进作风,靠实责任。按照省政府开展责任年活动的要求,把建设责任型政府作为改进作风的突破口来抓,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努力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已将今年政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目标责任考核的'要求,逐级分解到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特别是对省政府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各县(区)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各县(区)和牵头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指挥,在措施和力量上予以倾斜,确保全面完成,并力争在全省取得较好位次。年底,市上将把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作为推荐干部、评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同时,市政府将继续完善对县(区)、部门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对今年的各项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将采取更严格、更科学的考核方式。对工作落实不力,甚至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量化管理的理念,对各项工作什么时间内完成、分几个阶段完成都要有具体的计划、明确的目标和严格的要求,克服工作随意性,保证工作任务的刚性。在工作中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向先进学习,向一流看齐,对先进敢比、敢超,对落后敢抓、敢管,对外争机遇、争政策、争发展,对内比干劲、比工作、比实绩。要严肃政务纪律。各级领导班子都要自觉维护市委、市政府的权威,自觉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无论是县(区),还是市直部门,无论是中长期工作部署,还是短期工作安排,都必须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这一中心,决不允许自行其事,敷衍塞责。凡市政府党组、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定的事项,涉及的县(区)、部门和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的期限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办理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反馈。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从各位市长到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要拿出四分之一的时间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对市上的重点调研课题,由市政府办和研究室负责,确定牵头部门组织调研,定期拿出成果,并提交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适时转化为决策意见。要进一步精减文件,控制会议,严格落实会议审批制度,行业工作会一般一年开一次,中间需要督促进度的,一般召开电视电话会和小型调度会;同一时期内召开若干个专项会议的,一般采取合并或套开方式进行。凡县(区)、部门举行的各种庆典、剪彩等应酬活动,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要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府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大力发扬群体意识和团队精神,对属于协同作战的工作,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努力形成团结、融洽、合作的良好风气,形成步调一致、狠抓落实的强大合力。

  第二,要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强化领导就是服务、管理就是服务的意识,牢固树立所有部门都是服务部门、所有岗位都是服务岗位、所有干部都是服务员的观念,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要纵深推进政务公开,以“权、钱、人”的管理和使用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全面公开基层和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以及最容易滋生腐败的事项,杜绝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的问题。加大媒体、网络、新闻会公开力度,办好政务大厅、市长公开电话和政府网上公开平台,落实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抓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五件事”的深化和落实,全面推行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责任制,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评议政府活动,建立推行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该撤消的坚决撤消;必须保留的要做到规范管理,全面公开;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尽快实行集中办理。特别是要注意减少审批程序,注重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能够纳入窗口办理的事项都要尽快纳入大厅办理;未进入大厅办理的审批事项,在部门内部也要推行“一站式”服务,由主办科室完成内部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面对群众。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发展大局的意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测和调节,搞好市场分析预测,强化市场监管,完善信用体系,着力帮助企业解决好融资、电力、运力等问题,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要大力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反馈结果等工作行为,做到有人办事,按规矩按程序办事,高效率快节奏办事。要改进服务手段,积极探索网上办公和网上审批,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最大限度地为基层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要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意识,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要努力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出台政策要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真正反映群众意愿,解决实际问题。作决策要注重规则和程序,努力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今后凡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决策前都要深入调查研究,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由法制办、市政府法律顾问团进行法律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重组等问题的决策,要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对水、电、暖等公共产品价格的调整,必须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层层分解执法责任,把依法行政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名人员,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途径,解决条块分割、权责脱节、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及执法扰民问题。要全面深入地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并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激励和约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加强行政监督,逐步建立起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健全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绩效评估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好资金审计、效能监察、执法监察等工作。行政投诉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行政投诉事项,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第四,要加强管理,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公务员法》,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扎实、素质较高的公务员队伍。要严把公务员“入口”,加强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特别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努力提高公务员的科学预测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要改进竞争上岗和轮岗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员交流锻炼制度,有计划地选派公务员到经济发达地区学习和基层锻炼,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继续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不断充实和改进考核内容。制定适应各自部门工作岗位特点、以工作业绩为核心、各层次公务员有所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

  四、惩防并举,标本兼治,不断加强政府系统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事关政府形象,事关民心向背。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

  要严格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决遵守和落实中纪委“五个不准”的要求。要健全和完善相关具体制度,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参与等问题,加大清缴干部拖欠公款工作力度,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要运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好做法,把法纪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纳入公务员和干部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开展岗位廉政培训,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时时刻刻用党纪国法要求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困,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实实在在干事。

  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力度。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抓住易于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建立健全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长效机制。要围绕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继续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部门预算,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进一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金运行管理。要积极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和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项制度,规范行政行为。金融机构要以不断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深化各项改革,拓展业务领域,强化内部管理,更好地支持以十大过10亿元工程为重点的各类项目和中小企业发展及新农村建设。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预防力度,认真查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坚决查处重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逐步建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

  要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健全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制度,严肃查处学校乱收费问题。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认真落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强化医药价格监管,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肃查处收受回扣、乱加价、乱收费等问题。要严格执行粮食直补等支农惠农政策,加强监督,严明纪律,防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认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打击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行为。

  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县(区)、各部门对今年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搞好责任分解,落实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和部门“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班子成员也要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违风廉政建设规定的人和事,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的同时,市政府将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细化措施,狠抓落实,把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我市自然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干旱、冻害、洪涝等自然灾害频繁交替发生;基础设施建设还很薄弱,工矿企业安全隐患依然存在,道路交通和公共卫生条件较差,火灾、疫情、建筑、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屡有发生;加之,我市是一个多民族地区,且正处于改革发展的“矛盾凸显期”,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征地拆迁等问题比较突出,保稳定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同时,我们更要看到,我市应急管理工作与上级的要求和形势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有些部门和单位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同程度存在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管理的思想;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薄弱,还没有建立起区域性、综合性、专业化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急装备、应急救援物资短缺;应急救援指挥系统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落后。这些都表明,我市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应急管理工作任重道远。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把应急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来抓,力求在今年取得较大进展。

  第二,要尽快健全全市应急预案框架体系。市上已经制定了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和2xxxx专项预案,庄浪、灵台、×××也制定上报了总体预案,搭建起了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仍不够健全。各县(区)、各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要按照建立动态预案修订机制的要求,对现有预案进一步修订完善,并根据工作需要,编制补充新的应急预案,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预案框架体系。各级各类预案都要由政府或部门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会议审定。没有上报总体应急预案的县(区)要在今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和审定。市县属重点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编制应对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处置。各县(区)、各部门要在加强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的同时,做好纵向和横向的协同配合工作,确保能够有效组织,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第三,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工作。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是应急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要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尽快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平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各县(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建区域性、综合性、专业化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各县(区)、各应急指挥部每年年初要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在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同时,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加强演练工作。在演练中,指挥机构、救援队伍、社会公众要全方位参与,检验并完善联动机制,真正达到落实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第四,要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市政府已研究制定了预案启动机制、预防机制、预案演练机制和信息报告制度、应急物资装备和资金保障制度、应急预案后评估制度,以及应急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尽快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建立和完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快速反应系统,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提高政府和全社会的抗风险能力。当前重点要依托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确保所有预警、报警、警报、报告、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以及信息资源共享。各县(区)要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并列入预算,确保应急和救援工作的需要。市安监局牵头对全市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察管理体系。市发改委牵头对应急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建立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动用方案,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9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规范处置、及时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生命安全和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吉林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四级: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级评估指标见附录)。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种植业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指导全省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及由动植物疫病引发的畜禽产品和农产品卫生安全事件、转基因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建立“统筹安排、协调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制,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2)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健康损害和人员伤亡。

  (3)科学评估,快速应对。有效使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预测预警等科学手段,准确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法处置、快速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4)加强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范于未然;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

  2.1应急启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核定级别,开展处置。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吉林省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发生后,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同时逐级上报至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设置

  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农委主任担任,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范围、业务领域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包括:办公室、人事处、综合处、农业处、政策法规处、农村经济管理处、市场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对外经济处、科技教育处、园艺特产处、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农垦处、农产品加工处、驻委监察室、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参茸办公室、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农药检定所)、省种子总站、省农业环境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综合中心)、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省农产品包装安全监测中心)、省农经总站等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处长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突发事件发生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视情况从有关成员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307室,邮编:130051,电话:0431-88906017(传真),88906097。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3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职责

  在省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Ⅱ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是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根据需要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4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启动有关预案,协调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地区、处室(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解决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控制措施;向省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农业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和指导。

  (1)办公室:负责与省应急办联系和衔接,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车辆等物资。

  (2)人事处: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调配,对成员单位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考核。

  (3)综合处:负责与省新闻办等媒体部门的联系和衔接,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及工作。

  (4)农业处:负责组织由农药、肥料、种子等使用引起的种植业产品(不包括蔬菜及特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5)法规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指导,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突发事件涉嫌行政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6)农村经济管理处: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农民合作社实施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

  (7)市场信息处: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市场监测和产销对接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市场稳定。

  (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信息报送,应急动态分析等工作。

  (9)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10)财务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11)对外经济处:参与进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组织对外通报和信息交流。

  (12)科技教育处:负责产地环境污染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园艺特产处:负责组织由农药、肥料、种子等使用引起的蔬菜及特产品(不包括人参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4)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组织由农机作业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5)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6)农产品加工处:负责组织与农产品产地加工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7)驻委监察室:负责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18)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配合有关处室单位参与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自有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19)省绿色食品办公室(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0)省参茸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参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21)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省农药检定所):参与农药方面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2)省种子总站:参与农作物种子方面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3)省土壤肥料总站:参与肥料方面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4)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负责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组织实施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

  (25)省农业环境与农村能源管理总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综合中心):负责由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依法开展事件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有关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工作。

  (26)委内其他相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和职责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件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

  2.6.1事件调查组

  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负责,并抽调相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职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2.6.2事件处置组

  组成: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组成。

  职责: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封存、召回问题农产品,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6.3专家技术组

  组成:由省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专家组成。

  职责: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评价研判,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2.6.4信息组

  组成:由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职责:确定信息内容和方式,监控舆情,进行分析和研判,协调媒体做好舆论引导。

  3预测预警、报告和评估

  3.1预测预警

  省农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预测预警制度,依法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植及收贮运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各相关处(办、站、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残留、土壤环境、肥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隐患,提出防控措施建议。

  省农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我省农产品农药残留等监测信息。

  3.2事件报告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收购、贮藏、运输单位和个人。

  (2)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2报告程序

  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原则,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1)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发生Ⅳ级事件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Ⅲ级及以上事件时,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以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委员会,并同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发生Ⅱ级及以上事件时,省农委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并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计生委。

  (5)省农委在接到Ⅲ级及以上事件报告后,由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及时通报办公室和对口业务处(室),按程序及时向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3.2.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I级、Ⅱ级事件发生时,初次报告要求从事件发生到报告省政府及农业部时限不能超过2个小时。

  (2)阶段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3)总结报告。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件处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拟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对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4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省农委接到Ⅰ级、Ⅱ级、Ⅲ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与事件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并将有关情况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省农委应按程序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2)特殊通报。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按规定由省农委上报省政府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按规定处理。

  3.3事件评估

  突发事件评估是为了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农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3.4级别核定

  事发地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事件评估结果核定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由农业部报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同意后启动实施;

  Ⅱ级响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在农业部指导、协调和督促下,由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按照相应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市(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响应的升级当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随着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事件危害特别严重,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报上级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4.1.2响应的降级当突发事件危害已得到控制并呈迅速消除态势,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降低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4.2指挥协调

  (1)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Ⅱ级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相关处(室)向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力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在充分征求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终止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即终止。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造成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总结报告

  Ⅲ级、Ⅳ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州)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省农委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Ⅰ级、Ⅱ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省农委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吉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由省应急处置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6.2技术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时,受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委托,承担任务的专业机构应当立即采集样本,按照有关规范实施检测评估,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3物资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和资金,由同级人民政府财务解决。

  7监督管理

  7.1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根据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7.2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实施。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职能职责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制订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级应当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协调一致。

  8.2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习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习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和实施

  本预案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机安全生产,减少生命财产损失,促进农村社会稳定,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农机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农业机械在本镇境内田间、场院和乡村道路上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者1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以上情况发生时,启动本预案。

  第三条实施本预案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在镇党委、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建立统一、有序和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和应急队伍建设,预案演练等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联动,严格执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尽可能减小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避免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维护农机生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具体要求:

  1、救人高于一切;

  2、施救与报告同时进行,逐级报告,就近施救;

  3、局部服从全局,下级服从上级;

  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

  5、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防止和减轻次生损失;

  第二章应急处理机构

  第四条应急办公室设在镇农机监理站,监理站负责人兼任主任。

  第五条应急处理指挥应当在同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农机部门领导下,迅速、果断地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报告制度

  第六条事故发生地指挥中心接到本案第二条所指重特大农机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区农机监理站(0935--8212271手机:13389452279)。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农机事故的机械、机主姓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监控预防机制

  第八条农机监理站应当加强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大对乡村道路以及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重大危险区段的监控力度,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农机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其他

  第九条本预案是农机监理部门在重特大农机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后,进行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1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总体原则

  (四)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

  (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与报告

  (二)应急预案级别的确定

  (三)预报预警

  (四)预警支撑系统

  四、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二)应急预案响应

  (三)气象灾害信息处理

  五、应急结束

  (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

  (二)调查评估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二)信息保障

  (三)装备保障

  (四)技术保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八、附则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福建省气象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总体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新理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等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3、坚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显示、信息收集与共享、组织协调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建设,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四)适用范围

  1、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大雪、寒潮、大风、低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等涉及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

  2、本预案适用于xx行政管辖区内的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二、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一)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组织机构

  xx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适时启动实施及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具体协调处理预警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组长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经贸委、农办、公安局、气象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广电局、教育局、旅游局、电业局、烟草专卖局、水文分局、煤管局、无线电管理局,xx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棉花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万安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xx电信分公司、xx移动通讯公司、中国联通xx分公司等有关部门组成。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下设办公室,挂靠市气象局。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二)应急支持保障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以及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

  1、防汛抗旱部门:根据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协调、指导、调度工作,并及时提供辖区内的水情、雨情和旱情等监测信息。

  2、水利局、水文分局、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文、干旱、地质灾害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3、农办、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水产局:农办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龙头企业灾害影响信息;农业局负责提供农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林业局负责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畜牧水产局负责组织畜牧水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畜牧水产灾害影响信息。

  4、广电局、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播发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其他新闻媒体做好相应的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5、烟草专卖局:负责提供烟草灾害影响信息,组织烟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6、棉花滩水电公司、万安水电公司:根据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及时提供实时监测的水情、雨情信息。

  7、其他成员单位,收到重大气象灾害预测、预警信息后,要迅速反应,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和应对措施传递到所属单位、企业及重点区域的相关责任人,组织做好可能受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防灾抗灾应急排险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与报告

  1、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预测预报、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信息,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突发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多种途径,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2、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信息审核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并建议启动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级别的确定

  气象灾害日常预警级别及按中国气象局《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试行办法》执行。

  xx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级别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害(一级)、重大灾害(二级)、较大灾害(三级)和一般灾害(四级),共四级。预案级别及启动标准详见附表。

  (三)预报预警

  市、县(市)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监测、趋势分析,及时作出准确判断,适时预报预警。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上报上级气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提出适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四)预警支撑系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撑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市、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要健全和完善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

  四、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程度和区域范围分两级。启动标准按《xx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级别及启动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1、县(市、区)级启动。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在某县(市、区),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预警标准时,启动该县(市、区)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2、市级启动。当灾害程度达到或可能达到一般(四级)预警标准以上时,启动市级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响应

  1、市级响应:指挥长主持召开气象灾害应急会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

  2、县(市、区)级应急响应:依照应急预案,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3、重大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向邻近行政区域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4、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领导领班值班制度,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和情报收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三)气象灾害信息处理

  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气象主管机构处理;其它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当地政府应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可能影响的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通报。

  五、应急结束

  (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终止。由应急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调查评估。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分析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及时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后避免或减少的.损失情况,总结气象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多渠道、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网,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二)信息保障

  气象主管机构应在现有的业务平台基础上,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系统,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实现互联互通。健全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资源数据库;明确和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办法,传播渠道、方式等。

  (三)装备保障

  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资料、器材、装备等的储备与使用管理。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当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与储备工作,确保一旦接到指令,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技术保障

  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撑系统。积极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七、宣传、培训及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公众的防灾减灾应急常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掌握正确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技能,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加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能和组织能力培训,适时组织应急演练。

  八、附则

  (一)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主管机构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由有权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的信息图案。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应急指挥部对本预案进行相应的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

  (四)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有突出表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责任。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太安办【】80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县应对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能力,切实发挥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应急预案管理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总体布局,同步规划、同步实施,落实机构、人员和经费,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各分管负责人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分管领域的应急预案工作责任。规模以上企业及事故风险较大的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履行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

  (二)落实监管责任。履行应急预案监督管理责任,并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内容,定期研究落实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监督本行业有关单位编制和实施好应急预案,深入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

  二、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一)科学编制应急预案。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编制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结合各自实际,在保证衔接的基础上避免应急预案内容重复,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专项预案。生产经营规模小、安全生产风险种类少、事故危害程度低、从业人员数量少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仅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二)切实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是预案编制、修订的基础。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前,必须认真、科学识别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后果、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措施;必须全面掌握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预案附件中必须有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加强政企预案衔接与联动。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中要增加预案衔接内容,在做好不同层级应急预案衔接的基础上,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属地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响应级别可按照事故是否超出厂区范围、自身应急能力能否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危及人员数量等因素综合划定。

  三、认真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一)广泛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了解、掌握自身所涉及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增强应急意识、提升自救互就能力。

  (二)强化应急预案培训。应急预案发布单位要强化对应急预案涉及人员特别是指挥机构、各工作组成员、救援队伍等的培训使其了解各自职责、信息报送程序、所在岗位应急措施等关键要素,做到内化与意识、外化于行动。明确员工入“三级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培训中的应急预案培训要求,通过强化应急预案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各级应急指挥人员牢记应急措施和实施步骤,提高快速响应和有效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全面推进也惊讶演练。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广泛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并进行总结评估,查漏补缺,切实达到提升预案实效、普及应急知识、完善应急准备的目的。新编制应急预案颁布实施前要经过演练检验。政府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演练一次;生产经营单位综合或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经常性开展演练,保证一个周期(3年)内各个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演练1次,切实提升带班领导、班组长、生产骨干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响应速度和应急能力,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应急技能。

  四、强化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严格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按照部门管理,属地监管原则,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各农机企业应向农机部门备案并报送县安委会,全县规模以上生产单位必须在4月1日前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二)加大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县农机局已把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农机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并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范围,将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和实施等环节作为农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的必查内容。

  (三)严肃责任追究。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8号)要求,在日常执法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中加强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牢固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培训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到位就是隐患”的理念,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应急预案编制、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程序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严格检查预案编制、演练、修订、评审备案、宣传教育和启动等情况,对因预案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等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效果人员责任。

  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篇13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

  成立农业局防灾减灾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二、各部门汛前防灾减灾应急准备情况

  (一)农业局汛前防灾减灾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应对突发自然灾害农资储备。经统计,农业投入品累计备库两杂交种子10t,均由农资经营户自行储备,肥料储备充足,其中尿素800t,碳铵500t,复合化肥700t。农药储备均由连锁农资经营店储备,完全能够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所需农资物资。配备抢险救援应急人员65人。

  二是做好应对突发农村能源户用沼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重点做好农村户用沼气安全和养殖场沼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集中供气安置点工作人员以及乡镇农技人员,及时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突发自然灾害事件。

  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管,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迅速介入,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特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明确各站股职责,要求各乡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在县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和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农产品检测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根据监测信息及时做好预测预警工作。截止目前,已完成农产品农药残留例行检测样品66个,乡镇共抽样1000多个,合格率为99%。

  (二)畜牧局汛前防灾减灾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动物防疫防治工作。物资储备方面:防疫物资储备以乡镇储备为主,县畜牧局储备综合调拨为辅的原则进行。2015年1月份,县畜牧局发放工作服、防疫服、注射器等防疫器材、设备2500余件、套到16个乡镇,作为2015年防疫物资储备与疫病防控使用。县畜牧局储备第一季度储备消毒药1.2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疫苗40余万头份。以上物资储备能够满足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县畜牧局、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及村级动物卫生防疫员共计141人均为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组成员,为疫情处置提供了人员保障。

  二是强化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县畜牧局充分利用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时期,大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病害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县动物疫病防控系统的疫病处置能力,为能够高效快速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病情提供技术保障。

  三是做好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一季度定点屠宰场共检疫上市生猪8466头,无害化处理生猪5头。重点加强对饲料、兽药经营户的监督检查,未发现违禁饲料经营。对养殖大户的饲料等投入品进行了不定期的监管,未发现违禁饲料的使用。检测养殖和屠宰环节生猪“瘦肉精”572头,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检测均为阴性。

  (三)农机局汛前防灾减灾应急准备工作

  一是做好机耕道应急抢险工作。切实落实道路保通保畅工作责任制,提高农机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发生险情时能够快速处置,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农机安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物资应急储备了抽水、排灌、清淤等机械设备,农机应急抢险人员14名,以保障应急抢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印发了《县农机局机耕道应急抢险预案》、《县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文件,加强并督促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农机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报废废旧拖拉机,更新安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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