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3-31 08:44:24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有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常常要提前编制一份优秀的应急预案。那么什么样的应急预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岛市传染病疫情处置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信息畅通,高效应对。

  1.5.风险评估

  我市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多、小、散、低特点突出,对外依存度高,60%以上的食品依靠外埠供应。我市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进入本市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我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温季节(5月至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存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发生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较低。

  1.6.事故分级及应对

  1.6.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详见附件)。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6.2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

  (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涉及省内跨市行政区域的,请求省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负责应对,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与有关行政区域的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组织指挥机制

  2.1.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关等部门领导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指导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市食安办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承担市专项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策及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及外宣报道口径。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指导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市委统战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相关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房屋市政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客运站、港口、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食品经营者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环境监测;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海洋发展局: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伤员医疗救治,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

  青岛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应急处置、案件查处等工作。

  各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有序开展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故涉及的区(市)政府参与。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市卫生健康、公安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新闻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检测评估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牵头成立检测评估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检测机构等。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维护稳定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牵头,加强对事故发生地的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组织市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区(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等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研判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3.2.2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抄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

  (3)预警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政府批准后,应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宣布并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4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安办)要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5)经核实的消费者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4.3.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或举报。

  (5)区(市)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向同级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

  (6)事发地区(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核查情况。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要及时通报跨行政区域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协调。

  初步判断为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在区(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30人以下的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两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对于30人以上的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初步判断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接报后应当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市政府,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办)。紧急情况下,要边核实、边处置、边报告,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通报。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应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相关承办部门及单位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政府。

  4.4.特殊通报

  涉及台、港、澳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市食安办)上报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部门(省食安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规定处置。

  4.5.报告内容及要求

  4.5.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5.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5.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并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事发地区(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态发展严重程度和实际需要,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市)政府,以及市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市政府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省政府、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区(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区(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区(市)政府主要领导、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4.应急处置措施

  5.4.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区(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进展工作报告。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5.4.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事故调查组和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研判评估事故发展态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应对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维护稳定组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区(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及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处置进展等情况。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5应急联动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与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沟通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同时,与上级有关部门和周边相关地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5.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6.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区(市)政府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7.2.社会救助

  区(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协调做好市慈善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

  7.3.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4.评估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本级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应急保障

  8.1.信息保障

  各级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

  8.2.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8.3.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委托,各级食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助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8.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9宣传培训与演练

  9.1.宣传培训

  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市)两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2.演习演练

  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因地制宜,统一组织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相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10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备案。

  11.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方案》要求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食品安全事故按紧急程度分4级

  按照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要求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须立即报告

  在报告时限方面,省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事故信息,按照监管职责及时通报省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

  省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按照省政府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规定时限向省政府报告信息。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省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省直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省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区、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向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事件、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如何处置?

  根据《方案》,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指导事发地政府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重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及其他相关单位视情派遣工作组立即赶往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1)保护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采样检测;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停产停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积极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3)排查事故原因,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查明原因,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初步调查报告。

  (4)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员。

  四级响应处理要求不同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级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组织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场监管局报请省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省政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建议,视情启动省指挥部工作,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级政府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信息发布须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初判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市场监管局向省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组按响应措施开展工作。

  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员紧急救治,加强疾病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2)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3)开展事故调查,查找事故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对涉事食品开展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开展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5)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事故通报等相关工作。

  (6)指导涉事地区做好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稳定工作。

  (7)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消除社会恐慌。

  (8)对需要国家有关方面支持或其他省(区、市)配合的,及时向国家有关方面和其他省(区、市)请求支援。

  (9)及时向国务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处置;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场监管局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未达到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分别由事发地所在市、县级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所在县级政府的配合下,由省指挥部或其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根据《方案》,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隐瞒缓报谎报追究责任

  对隐瞒、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在其他事故报告责任单位报告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举报。

  四、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和举报。

  五、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初次报告信息。报上级主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本级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六、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要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七、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信息报送、通报形式、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综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与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区域特点,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Ⅰ级事故在国务院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Ⅱ级、Ⅲ级事故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Ⅳ级事故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规范高效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2)统一领导、联合处置。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统一指挥,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信息技术等资源,集中高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实现事先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本区突发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应急启动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需按《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需按《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需按《金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处置,由区市场监管局报请区食药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未达到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日常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处置工作。

  2.2.1 指挥部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或由其指定区食药安办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农委、金山检验检疫局、区经委、区新闻办、区教育局、公安金山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发改委、区城管执法局、区科委、各街镇(金山工业区)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区外事办、区港澳办、区台办等部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内)。

  2.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协助区政府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2.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由区食药安办和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总指挥指定区食药安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街镇(金山工业区)以及各有关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机构提供经过区领导审核后的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负责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系并报告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2.5 工作组设置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农委、金山检验检疫局、区卫生计生委、公安金山分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金山分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的,由区监察局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金山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责令召回、下架,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处违法当事人。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金山分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街镇(金山工业区),共同处置由事故引发的各类不稳定因素。

  (6)新闻宣传组

  由区新闻办牵头,会同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金山检验检疫局、区卫生计生委、公安金山分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咨询组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组,主要由食品安全、疫病防治、检验检疫、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管理、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并与其他相关的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负责提供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指挥部及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通信保障

  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在内的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人员和技术保障

  建立由食品安全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动队伍,作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专业力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确保随时能够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参与和指导基层相关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应设置相应机构和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承担食品安全事故技术检测、评估、鉴定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或接收样本,按照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3.3 物资与经费保障

  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区、街镇(金山工业区)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要设施、设备、物资(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药品、试剂、检测设施等)的储备、调拨和组织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使应急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得到保障,并在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本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3.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计生委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医疗救治单位的需求,及时为收治事故患者的医院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协调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3.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委、公安金山分局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必要时,对现场及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顺利开展。

  3.6 治安保障

  公安金山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1.1 食品安全风险和事故监测

  充分利用市政府建立的统一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加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区食药安办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区食品抽检计划,并定期追踪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加强对区域食品风险的监测;及时收集发生在外区、有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根据不同级别的预警信息,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设立举报电话,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区市场监管局、区农委、金山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建立短期和中长期预测、预报制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4.1.2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

  区食药安办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对区域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并向市食药安办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分级标准,将区域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级,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辖区有关监管部门发现本区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药安办,由区食药安办上报市食药安办,并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及时在金山区食品安全网等媒体转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预警信息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橙、黄、蓝四色表示。

  4.1.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食药安办、街镇(金山工业区)食(药)安办、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区食药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

  (2)街镇(金山工业区)、各相关部门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在辖区范围内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4.2 事故报告与通报

  4.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区卫生计生委、区其它有关部门或其它区县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时限和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立即通报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区市场监管局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区政府、区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以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6)经初步核实达到Ⅳ级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区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报告,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食药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市其他区县的,由区食药安办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报告同时通报相关区县食药安办,并在市食药安办协调指导下加强协作,共同处置。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报请市食药安办处理。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可能涉及范围、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其中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单位和事发所在地的街镇(金山工业区)应即时进行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接报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农业部门、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镇(金山工业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应报请区政府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5.2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核定为Ⅰ级事故的,由国务院批准并启动Ⅰ级响应;Ⅱ级或Ⅲ级事故,由市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或Ⅲ级响应。对Ⅰ-Ⅲ级响应按照国家、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本区各方力量,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食药安办受区政府委托负责现场指挥,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情况。总指挥由区食药安办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由区食药安办和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总指挥指定区食药安办负责人担任,各有关部门、发生事故的所在街镇(金山工业区)密切配合,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发生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区卫生行政部门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调查,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金山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调查组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农委、区市场监管局、金山检验检疫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指挥部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如评估分析事故可能向本市其他区县蔓延的,应及时向市食药安办报告,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本市其他区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4 检测分析评估

  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5.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响应级别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5.6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微博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区、街镇(金山工业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1.2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

  6.1.3 区食药安办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汇总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通报处理结果。

  6.2 奖惩和责任追究

  6.2.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6.2.2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6.2.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责任、教训等,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区政府。

  7 其它

  7.1 宣传教育

  各街镇(金山工业区)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公布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举报电话等。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宣传食品安全常识,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2 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培训,不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7.3 演练

  区食药安办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建设的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练,积累应急处置经验,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情况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7.4 预案管理

  7.4.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区食药安办负责编制和解释,报区政府审定发布,并报市食药安办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

  有关部门、各街镇(金山工业区)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4.2 预案修订

  区食药安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修订本预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发布。

  7.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金山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沪金食安委办〔2012〕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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