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时间:2021-01-22 11:25:16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优秀的应急预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1

  为保证在非煤矿山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够迅速、有效和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生乡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不足3人但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乡政府成立新生乡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乡政府乡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有关领导和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乡财政所、乡卫生院、乡民政办、乡国土所、供电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1、组织领导全乡应急救援工作,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2、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救援工作发生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在全乡范围内紧急调用各类救援物资、设备、人员;

  4、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

  5、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乡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故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组成。主要负责传达指挥部领导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

  (三)指挥部下设5个工作组

  1、警戒保卫组。由综治办牵头,具体负责交通管制和维持现场秩序。

  2、医疗救护组。由乡卫生院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3、事故抢险组。由乡指挥部牵头,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施救等抢险工作。

  4、物资供应组。由乡财政所牵头,主要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由指挥部牵头,乡民政办、财政所、综治办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危险性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发生的区域:肖家沟碎石厂、青丫口两处条石厂、高兴村条石厂、高兴村卷石厂。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为坍塌、火药、放炮等。

  四、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一)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以各企业自备为主。

  (二)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运。根据救援的需要,由应急救援指挥部随时调集全乡各矿山企业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五、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乡政府,乡政府在1个小时内报县政府,并按程序上报。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书面报告,上报乡政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二)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后,所在地村、组和事故发生单位要保护好现场,配合综治办做好警戒保卫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通讯联络

  乡政府值班室电话:

  六、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乡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指挥部总指挥报告,由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本预案。确需启动本预案的,立即报告乡政府主要领导,同时立即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并组织专业救助力量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二)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抢救工作应在现场抢险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现场抢救应根据坍塌范围、爆炸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抢险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设备(吊车、起重机、挖掘机等),及时、有效地抢救遇险人员,减少伤亡,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抢险救灾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抢险救灾工作必须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现场抢险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开展。

  2、自救互救原则。事故发生初期,迅速抢救遇险的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3、安全抢救原则。在事故抢救进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程中发生新的事故。

  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2

  1、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和强化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管理,提高应对各种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较重特大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矿区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法律和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1.2 基本原则

  1.2.1 以人为本。把保障矿区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矿山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1.2.3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

  1.2.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要充分依靠和发挥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法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非煤矿山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成立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分指挥部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原则,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北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分指挥部,根据北海市应急总指挥部的授权,全面领导、组织和指挥我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指 挥 长:北海市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北海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秘书长

  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北海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北海市卫生局局长

  北海市财政局局长

  北海市监察局局长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北海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长

  北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副主任

  北海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北海市总工会分管副主席

  2.1.2 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制定北海市矿山应急工作重大决策;直接组织指挥全市范围内矿山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北海市矿山应急重要项目建设;总结全市矿山应急工作。

  2.1.3 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承接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请示指挥长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领导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联系电话:

  市安监局:负责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应急救援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模拟演习;建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查处、取缔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非法采矿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秩序。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安全监督职责。负责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联系电话: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运输抢险预案。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负责监督抢险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联系电话: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培训相应医护人员;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控制易燃、易爆物质,组织伤员的搜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联系电话: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联系电话: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调运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灾物资和设备,协调电力、供水、电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供水、通信等保障工作,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救灾物资,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联系电话:

  2.1.4 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矿山应急办公室,机构设在北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海市矿山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执行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收集、研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预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较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2.1.5 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矿山应急专家组,其成员主要是矿山应急处置专家。专家组由北海市矿山应急办公室协调管理。

  矿山应急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矿山应急方面的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根据指挥部要求,参与矿山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等工作。

  2.1.6 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指挥部由设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分指挥部,并通报市应急办公室。

  2.2 应急联动机制

  矿山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根据北海市矿山应急办公室要求,有关矿山救护队伍、有关矿山事故医疗救援单位,迅速参加北海市较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应及时调拨物资支援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3、矿山危险和救援资源分析

  3.1 危险目标的确定

  地下开采的石膏矿,其主要危险为透水、冒顶、放炮、中毒等;露天矿山主要危险为坍塌。

  3.2 危险性分析

  我市合浦县境内星岛湖乡的石膏矿和公馆—闸口—白沙露天开采石场。

  3.3 救援资源分析

  3.3.1矿山救护。自治区共有11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分别为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华锡中队、合山中队、右江中队、百色中队、钦州中队、贺州中队、河池中队、南宁中队、桂林中队、贵港中队和崇左中队。河池中队、贺州中队和桂林中队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协助筹建,其余8支队伍均为矿山企业组建,11支队伍在地域分布上基本合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钦州中队主要负责北海等市的矿山救援(负责人:潘能越,电话:0777-3213022)。

  3.3.2医疗与卫生。中小矿山企业的急救依赖就近社会医疗单位,北海市急救中心120和北海市人民医院。对中毒等矿山事故,必须依靠广西中毒急救中心,中毒急救中心电话:0771--5324234。

  3.3.3救援物资。目前我市无大型矿山救援物资储备单位,救援物资的储备以各矿山为主储备。

  4、预警预防机制

  4.1 事故监测

  4.1.1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管理体系,并确保监测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

  4.2 预警行动

  4.2.1 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北海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市委办、市府办,并抄送市应急办。市矿山应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一旦发现可能诱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或发现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事件所在地政府应急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民有义务通过 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矿山企业可直接向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伍请求支援。

  4.3.2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较大(Ⅲ级)事故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般(Ⅳ级)事故上报至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3.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4 北海市安监局在接到矿山安全生产较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在2个小时内要向北海市委、政府值班室和自治区安监局值班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者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

  北海市矿山应急办、事故报告:(传真)

  5、应急响应

  5.1启动预案等级

  5.1.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级别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市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外,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应急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请求启动上级救援预案。

  5.1.3较大(Ⅲ级)级别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矿山应急预案启动。

  5.1.4一般(Ⅳ级)级别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县(区)矿山应急预案启动。

  5.1.5一旦因技术或救援力量等原因造成矿山较重特大事故无法处置时,市矿山应急办立即向相邻市、自治区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5.2 较重特大事故基本响应程序

  5.2.1 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矿山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进行综合评估,判明确需启动预案时,决定启动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请求武警队和有关部门组织支援,请矿山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救工作。

  5.2.2 矿山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5.2.3 市各职能部门接到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命令后,实施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5.2.4 需要疏散、转移矿山事故发生地周边群众的,由事故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负责群众疏散和安置。

  5.3 较重特大事故现场指挥与协调

  5.3.1 矿山较重特大事故现场指挥部由设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指挥长一般由县(区)长担任,指挥长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调遣。

  5.3.2对矿山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矿山应急专家组要迅速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和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

  5.3.3 指挥部下设8个组:

  井下现场指挥组,设在井下救护基地,由矿山救护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指挥井下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发灾变。

  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单位和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指挥部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技术专家组,由有关技术专家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成,主要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物资供应组,由当地政府或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保证抢险救灾中物资和设备的及时调度和供应。

  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和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主要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戒严和维持秩序、交通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和当地或事故单位的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负责食宿接待、车辆调度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5.4 新闻报道

  5.4.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

  5.4.2 发生较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规定,负责对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各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

  5.4.3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信息、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的情况、存在的困难、介绍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5.5 应急结束

  下列情况,由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是矿山较重特大事故遇险遇难人员已全部救出;二是虽经全力救援,遇险遇难人员仍然无法救出,但经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

  6、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6.1.2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6.1.3 市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归还或补偿。

  6.2 调查

  6.2.1 一次死亡1~2人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次死亡3~9人事故由设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6.2.2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并做好自身调查和事件隐患整改工作。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1.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市矿山应急办公室应当及时准确向市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提供抢险救援装备、队伍、交通、医疗卫生、物资、资金、专家数据和现场处置等信息。

  7.1.2 市矿山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建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应急保障等基础数据库。

  7.1.3 市矿山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信息的综合集成,定期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提供咨询建议。

  7.2 应急队伍及装备保障

  7.2.1矿山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自治区矿山救援大队各中队签订服务协议,保证有矿山救护队伍为矿山企业服务。

  7.2.2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储存环境、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存放、方便调用的要求。严格执行调用登记制度和补充更新制度。

  7.3 资金保障

  矿山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处置费用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支付。企业暂无能力支付时,可从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储备金中暂支。

  8、宣传、培训和演习

  8.1 公众宣传教育

  8.1.1各级人民政府应向社会公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向社会公布应急报警电话。

  8.1.2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教育。

  8.2 培训

  8.2.1 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级政府矿山主管部门领导及矿山企业领导干部进行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指挥、协调、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8.2.2市安监局会同各部门组织应急管理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8.2.3 各级政府应急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培训的原则,每年开展1~2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处置能力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快速应急救援能力。

  8.3 演习

  8.3.1矿山企业要组织开展应急演习,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及时发现和解决演习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9、附件

  9.1 预案管理

  9.1.1市应急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矿山应急办负责。

  9.1.2市矿山较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是市突发共事件总体预案的专项预案,由市人民政府一并审定。

  9.1.3 市矿山较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由市安监局具体负责。但每一次较重或者重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都要对市矿山较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重新评估,及时进行修改、更新和提高。

  9.2 预案实施的监督检查与奖惩

  9.2.1市矿山较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过程,接受市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9.2.2 预案执行情况的奖励与惩罚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安监局负责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9.3 制定与解释

  9.3.1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订和解释。

  9.3.2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9.3.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0、附录

  我市较常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理

  (一)爆炸事故的处理

  爆炸事故发生后,如果救护不当,往往增加人员伤亡,引起事故扩大化。

  (1)首先撤出事故范围和受影响的人员,设置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2)派出专业防爆排险人员进入现场,查险排险。

  (二)滑坡及塌方事故的处理

  (1)首先撤出事故范围和受影响的人员,设置警戒,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2)在抢险救灾前首先检查事故现场是否存在再次有滑坡、坍塌的危险,应进行排险处理。

  (3)积极组织人员抢救被滑坡、坍塌埋压的遇险人员。抢救人员要先易后难,先重伤后轻伤。

  (4)认真分析造成滑坡、坍塌的主要原因,并对已制定的坍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正。

  (5)在整个抢险救援过程中,在采场上、下都应选派有经验的工程人员观察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抢险工作,迅速撤离。

  (6)应采取措施防止滑落的矿岩继续向下滑动,并积极抢救遇险人员。

  (三)透水事故的处理

  (1)请专业人员准确判定透水原因及地点、涌水量等。

  (2)调集水泵、排水管、法兰盘等设备、器材尽快排除井下涌水。

  (3)加强通风和恢复通讯联络,积极营救遇险人员。

  (四)冒顶事故的处理

  (1)迅速制定营救方案。

  (2)调集钻机、钢管、掘进设备。

  (3)设法向塌方被堵区域输送空气、水、食品,并建立通讯联络系统。

  (4)在危险区范围内进行抢险工作,应尽可能地使用机械化装备和控制抢险工作人员的人数。

  (5)抢险救援工作要统一指挥,科学调度,协调工作,做到有条不紊,加快抢救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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