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时间:2025-11-12 13:55:28 银凤 协议书范本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通用9篇)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通用9篇)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四、基金财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十、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十七、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处理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二十二、其他事项

  鉴于_________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发起设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鉴于_________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________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管理人,_________拟担任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元

  批准 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份额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6个月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安全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5.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验资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3.基金管理人偕验 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予以书面确认;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生效,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央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七)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法律、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其它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后以回函确认。授权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并回函,并且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确认的当日生效。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改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申购赎回转换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帐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且得到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 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因管理人的原因使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投资指令尚未被执行之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更改或撤销原投资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否则由此导致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投资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有效性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更改程序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被授权人时基金管理人还应同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书面传真回复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被授权人及授权权限的更改通知自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和电话两种方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表面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并停止执行。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过失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六、交易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帐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导致基金头寸不足而使托管人无法正常清算,托管人应该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次日12:00前补足头寸,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 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于管理人超头寸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将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

  2.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帐目的核对:资金帐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帐目每日对帐一次,按日核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3)证券帐目的核对:证券帐目是指证券交易帐户和实物托管帐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额。证券交易帐目每周核对一次,实物券帐户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赎回安排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以公告为准。

  (四)基金持有人认购,赎回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认购和赎回申请,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资金清算,并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注册登记人办理过户和登记

  (五)基金融资

  本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工作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基金募集期间,认购数据不需按上述要求发送。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保存期限_________年。

  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数据接口规范双方保持一致。

  5.关于清算专 用帐户的设立和管理。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用于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账户。

  6.对于基金份额申购,基金转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基金转出款或进行基金份额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帐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帐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及其他任何责任。

  8.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帐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帐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管理人需向托管人下达指令。如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采取申购赎回转换分红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

  (二)认购资金

  1.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时划入“基金募集专户”。该帐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

  (三)申购和转入资金

  1.t+1日(t日指申购,赎回和其它交易的申请日)15:00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单位净值计算投资人申购或转入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3日15:00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和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帐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或转入款是否到帐,并对申购或转入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帐,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3.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四)赎回和转出资金

  1.t+1日15:00前,基 金管理人将t日赎回或转出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2:00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核对t+3日应划付的赎回款项

  3.t+3日15:00之前,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有效指令将t日赎回确认款划到基金清算总账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赎回款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五)基金份额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通知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分红进行帐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资金划入专用帐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4.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六)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清算

  1.若结算备付金账户发生透支,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含透支款利息,下同),该违约金最终由透支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承担,但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该账户透支的情形除外。

  2.基金托管人应在交收日(t+1)15:00之前向登记结算公司提交透支扣券申请书,指定其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及透支金额。登记结算公司按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买入证券成交的先后顺序,自后向前依次扣券,直至扣券总市值达到透支金额的_________%为止(证券市值按当日收盘价计算,下同)。如该基金证券账户内所有证券价值不足透支金额的_________%,则扣该基金的全部证券。

  3.对于结算备付金账户因计收违约金形成的透支部分,可不采取本条第1、2款规定的措施。

  4.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后,这样登记结算公司应交付暂扣的证券。如果登记结算公司未及时交付,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的规定向登记结算公司追索。如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补足透支款及违约金,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暂扣的证券,卖出款记入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弥补其上述透支款项及违约金,不足部分仍向基金托管人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若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资金余额,因基金托管人未及时核对结算备付金是否有足额结算头寸或未及时划拨以补足结算备付金等自身原因造成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出现透支,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如结算备付金账户未发生透支,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透支,应基金托管人的申请,登记结算公司可协助基金托管人暂扣其指定的透支基金相关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基金托管人所申报透支金额的120%的证券,并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透支基金采取按申报透支金额计收违约金等处罚措施。由此产生的最终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因此而遭受的相关损失。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指定发生错误等原因发生错误暂扣的,相关损失赔偿和其它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结算透支事件,基金托管人可协助登记结算公司采取以下风险管理措施:

  (1)报告证监会。

  (2)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透支基金的证券买入等。

  8.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发生债券超额卖出或卖出回购质押债券而导致债券卖空行为的,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卖空价款对应的资金。同时,以卖空价款为基数,按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最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两个工作日内补足卖空债券,登记结算公司交付相应价款。否则,登记结算公司以暂扣资金买入与其卖空等量的证券,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基金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质押债券,如因质押券不足导致债券融资回购未到期量超过标准券数量的,则登记结算公司在t+1日暂不交付超额融资回购款项,直至标准券数量足够符合质押券要求,登记结算公司才交付相应款项。

  10.如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基金发生大宗交易买入,基金管理人应在大宗交易发生前保证银行存款账户具有足额资金以满足基金托管人及时划拨用于当日交易结算。对资金不足部分,登记结算公司按买入大宗交易成交顺序,自后向前并以一笔为最小冻结单位冻结相关证券,待资金补足后再予解冻。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2),(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5.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本条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由于证券交易所及_________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应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计算结果而涉及到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3)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但计算过程有误导致净值计算错误,从而给基金或基金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资人支付赔偿金后,如果托管人有过错,可以向托管人追索应由托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帐。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帐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结束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 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3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其对所发布的报表负责,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一)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_________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_________%;

  2.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_________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_________%,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基金合同中的其他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二)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协助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监控;

  (三)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六个月后托管人根据前条投资比例要求进行投资比例监督。

  十、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_________%;

  3.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除下述第(6)款情形外,在投资人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超过_________次,但若成立不满_________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________个月内完成;

  5.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的时间和程序

  1.在基金一年只分配一次时,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_________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采取轧差清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运行程序。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年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光盘形式交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持有人名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销售机构,持有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持有人名册,但不对过户与注册登记人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价格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对于不需要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3)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5)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人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_________年。

  (二)有关基金合同正本的保管, 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告,报相关的监管机关,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相关报告期间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_________%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

  (3)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_______”的字样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天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365天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

  (三)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如影响到基金份额净值第五位的,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摊销。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由于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规模随时可变,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不得有《基金法》第二十条或《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 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当事人因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协议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二)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净值差错处理

  1.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垫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规定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况下,若应采用三项办法之一进行估值才为公允,若基金托管人未提出异议的,且需赔偿时,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5)如基金管理人采用三项办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说明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追索。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 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仅从传真电文的表面上识别投资指令上签名和印鉴与预留签字样本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若基金托管人没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指令的真实性并执行了投资指令,则基金托管人无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但若无效指令上该签名与印鉴和预留签字样本及预留印鉴存在表面明显差异的,基金托管人未能识别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4.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足够,真实的信息和时间供基金托管人审核投资指令除外。

  5.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是,在发生基金份额款项未能全额,及时汇至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情形时,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7.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分配方案中财务数据方面的内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如果基金托管人不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退回差额款项及相应责任,不能退回的,基金托管人也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9.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退回差额款项及相应责任,不能退回的,基金管理人则按其过错程度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十九、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必要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参见基金合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盖章):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1

  甲方: 县市区人民政府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支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________]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精神,切实做好 县市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管理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组织的参保率达到 %以上的乡镇、街道,乙方同意接受该乡镇、街道保障基金的管理,否则乙方可以不予受理。

  二、乙方为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当年所收的保障基金扣除支付的保障补偿金后,余额转入下一年度。

  三、甲方应在《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确定的保障基金收取入库日前,将当期应收的保障基金全部划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以确保乙方对保障补偿金的支付。

  四、乙方按甲方制订的《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障基金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及补偿标准对参保农民的医疗费用进行支付管理,并建立系统的管理制度,控制不合理开支,确保医疗补偿的公平、公正、合理、透明。

  五、乙方应定期( )将保障基金的收支、补偿情况向甲方汇报,对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也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以便甲方及时处理。如果出现保障基金的支付超过已划入乙方保障基金专户总额的 %时,为了保障参保农民的利益,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以便甲方筹集资金或采取其他措施。如当年度发生亏损的,先由乙方垫付亏损额,如第二年度有结余的,先从结余中扣回垫付款,如连续二年发生亏损,则必须先由甲方在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弥补前二年的亏损额,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六、为方便参保农民住院后及时补偿结报和规范管理,乙方负责在甲方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各设一个服务点,配备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医保专管员,并配备电脑网络等办公设施,确保对参保农民支付、宣传及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开展,甲方按实收保障基金的 %向乙方支付管理运作费用,用于医保专管员的薪金、业务单证、电脑网络使用与维护、业务宣传及其他相关办公费用开支。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 日内付清全部管理运行费用,划入乙方费用支出专户,管理运行费用总额由乙方包干使用。以后的管理费用应在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支付。

  八、乙方应加强财务管理,从严控制费用开支。双方可根据以往年度的费用支出情况,对第二年及以后各年的费用提取标准加以调整。

  九、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至 止。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2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请提供更具体的信息,例如涉及到的具体行业和企业类型。这样我才能为您提供更准确、原创的内容。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制定托管协议的目的在于明确基金托管方与基金管理方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产管理和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项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从而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并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在行使监督权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首先,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的投资决策和运作报告,以了解其投资组合的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其次,托管人可以通过定期审计和尽调来评估基金的运作状况,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沟通和讨论。此外,托管人还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演示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说明。当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按照以下处理方式和程序进行处理:首先,托管人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指出其违规行为,并要求其整改。如果基金管理人不积极配合或无法整改,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CSRC将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查和处理。同时,托管人还应向存款行提出相应的要求,例如冻结基金账户资金等。总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可以通过要求报告、定期审计和尽调以及要求整改等方式进行监督。当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时,应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向监管机构进行申报。这样的监督和处理机制有助于维护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核查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阅读基金托管人提供的资产报告和账户对账单,核对基金资产的持仓、交易记录等信息。

  2、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实地查看基金托管人的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并核对其与资产报告的一致性。

  3、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审计或尽职调查,对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情况进行独立评估。

  当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和程序:

  1、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发现的问题,并要求其配合整改。

  2、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评估其对基金利益的影响程度。

  3、如果违规行为较为严重并对基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基金管理人可以考虑解除与该基金托管人的合同关系。

  4、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违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或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处理。以上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核查以及发现违规行为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确保其安全性;同时,基金资产应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个人资产完全独立分开。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需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这些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资金划拨: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计划,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将资金从银行账户划拨到特定的投资目标,如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

  2、赎回申请处理: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请额度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款项划拨指令,以便将相应的赎回金额划拨到投资者的银行账户。

  3、申购款项划拨:基金管理人收到投资者的申购款项后,将按照申购的份额比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将申购款项划拨到相应的基金投资目标。

  4、管理费用支付: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用支付指令,以支付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报酬、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佣金等。

  5、资金收付确认:基金管理人在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执行后,需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收付确认指令,以确保款项的准确划拨和确认。以上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主要事项。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指令和操作。

  (一)基金经理确定可授权的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其接收投资指令。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在投资证券后,需要进行清算交割安排,并且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需要对资金和证券账目进行对账。这个对账的时间、方式等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会共同制定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具体规定,包括申购和赎回的时间、地点、方式、步骤、价格、费用、资金收付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是通过一系列程序和计算公式来完成的。具体的完成时间和程序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完成时间及程序: - 完成时间:一般在每个交易日的收盘后进行计算。

  - 程序:

  a、收集基金持有的各项资产数据,包括股票、债券、证券等。

  b、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法规,计算出每个资产的市值。

  c、扣除管理费用、托管费用、借款利息等费用,得到基金的资产净值。

  d、将基金的资产净值除以基金的总份额,计算得到每份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2、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复核完成时间及程序: - 完成时间:通常在基金净值计算完成后不久进行复核。

  - 程序:

  a、检查并核实计算资产净值所使用的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b、核对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计算公式和方法是否正确。

  c、比较复核结果与原始计算结果,确保净值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d、如有差异,进行排查和审查,并及时纠正错误。以上是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的原创内容。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的职责,建立基金账册并定期进行对账工作。同时,他们负责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资产的安全保管和监督,确保基金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他们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记录和更新基金账册,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基金资产的情况以及交易记录等。同时,基金托管人还需要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账目进行定期对账,确保账款和资产的安全性和一致性。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和管理工作。他们应当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策略,进行投资决策、交易操作和资产配置等。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基金的投资组合、交易明细和收益情况等,编制基金的财务报表。这些报表包括基金的资产净值报告、收益分配报告和现金流量报告等。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需要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法规,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基金账册的对账工作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复核。通常情况下,基金账册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对账,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复核则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通常是每季度或每年进行一次。在编制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数据真实可靠,报表内容完整全面,并对报表进行审查和核实。综上所述,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基金账册,并定期对账,同时负责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这些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以确保基金资产和信息的安全、准确和可靠。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妥善保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并规定适当的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提供有关托管工作的详细报告,同时还需要说明上一会计年度中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非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相关方另有约定,并符合《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相关规定,否则他们不得谋取自身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非基金管理人另有指示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不得使用或交易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行政和财务层面上应保持相互独立,且禁止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当托管协议的当事人违约导致基金资产发生实际损害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或调解来解决。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协商或调解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双方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同时,也能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多种途径。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并在文件上签字盖章,托管协议生效。同时,该协议还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托管协议的有效期是自基金成立之日起到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每份托管协议都有一式份,除了需要上报给相关监管机构之外。每位签约人持有该协议的一份,并且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_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

  签订地:__________签订地:__________

  签订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日: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3

  甲方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机构户开户代办人姓名:_________,机构户开户代办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资金帐号:_________,上海股帐号:________,深圳股帐号: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呼: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进行网上证券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条例。

  第二条网上证券委托是指甲方在乙方固定的经营场地之外,利用计算机通过登录互联网,通过使用乙方提供的交易系统下达证券委托指令,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证券,获得成交回报信息;甲方还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本人的资金及股票余额、明细,修改本人的通讯密码及交易密码,并可以获得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时股票行情等公开信息及乙方提供的相关参考信息。

  第三条甲方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乙方的《网上证券委托风险揭示书》,甲方清楚地认识到使用网上证券委托交易系统可能遭受的风险,并明确承担全部所示风险。

  第四条甲方承诺单独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交易系统,不利用该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费用。

  第五条甲方应具备网上证券委托所必须的设备以及登录互联网的能力。甲方进行网上证券交易所须的软件必须是由乙方提供的或是从乙方指定的网站下载的。

  第六条甲方必须亲自到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处签署本协议并办理网上证券委托开户手续。甲方保证所填写的开户资料,以及以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均属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形成的后果负责。

  第七条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开通手续时,必须自行设定并掌握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交易密码和通讯密码的保密,并建议甲方定期更换密码,不要使用与个人数据有关的密码。凡是通过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操作,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甲方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有效营业时间内下达交易委托指令。如因甲方下达交易委托指令时超过交易所规定的营业时间,致使甲方的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甲方应放弃提出异议和请求经济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乙方按甲方预留的联系地址,定期向甲方提供书面对帐单。甲方联系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与乙方联系。

  第十条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实时行情及相关的证券信息参考资料。乙方应明确标识行情的发布时间或滞后时间,并说明信息来源。甲方应对行情信息及证券信息进行核实,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扩散。

  第十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乙方不直接向甲方提供计算机网络形式的资金转帐服务,并且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业务。

  第十二条为了控制风险,乙方设定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限额为_________元及交易日成交限额为_________元。甲方超过该委托限制的委托均认为无效。

  第十三条甲方应办理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以便在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证券交易方式暂时失效等情况下替代使用。

  第十四条乙方免费维护客户端系统软件,乙方保证营业部端通讯接口的畅通,保证客户委托数据的正常发送、回报及清算的正常处理。

  第十五条甲方的上海账户必须在乙方办理指定交易。

  第十六条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委托内容及密码负有保密义务。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开户资料及委托内容。乙方未经甲方明确同意而泄露甲方的委托内容和开户资料,致使甲方蒙受经济上的损失时,甲方的索偿权仅限于真实损失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甲方的网上证券委托内容以乙方电脑记录资料为准。甲方对其委托的各项交易活动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对因通讯、自然灾害、其它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故而造成乙方系统无法接受甲方指令,从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由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而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经签署,甲方即被视作对证券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及对本协议的内容有充分的理解和认可。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书签署后,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几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但本协议的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甲方一切涉及本协议对所属账户下的证券、资金及其他利益或权益的争议,乙方均按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及证券管理机关的法规、裁决或有关指令办理。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乙方具有本协议的解释权。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甲、乙双方的证券代理买卖委托关系终止或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或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为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4

  托管方:

  受托方:临沧市大理商会

  姓 名:

  身份证号:

  地 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托管方与受托方共同发展壮大,现托管方与受托方欲就资金托管事宜,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第二章 托管方及托管资金

  第二条 同意向受托方托管资金人民币________万元(____万元整);

  托管方托管的资金不低于一万元,不设上限,但必须是一万元的整数倍。

  第三章 托管方的权利

  第三条 托管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监督托管资金的用途;

  (二)可适时向受托方查询账目;

  (三)有权追加托管资金,并不受数额限制;

  如追加托管资金,则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资金托管协议》

  (四)每次结算前,托管方所获得的利息收益应当计入其原有的托管资金,托管方对新增的托管资金享有与原有托管资金同等的权利;

  (五)经受托方审核同意借款后,有权按照月利率2.5%支付相应利息;

  (六)结算时,在扣除受托方管理费用后,有权按照托管资金的比例获得相应收益;

  (七)经受托方同意,在本协议终止前可退回不超过70%的托管资金;

  (八)有权向受托方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托管方的义务

  第四条 托管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于20_______年8月3日前将托管资金交付受托方;

  (二)在向受托方借款时应当提供高于借款本金数额的财产担保,同时提供至少2名担保人;

  (三)未经受托方同意,不得退回任何托管资金;

  (四)托管方不得将受托方借给的资金转借给其他社会成员牟取私利;

  (五)在受托方合理履行托管义务期间,应当理解并支持受托方的各项决定。

  第五章 受托方的权利

  第五条 受托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收托管方交付的托管资金;

  (二)有权委托商会成员对托管资金进行专门管理;

  (三)托管资金借给商会成员或其他社会成员,由受托方决定;

  除利息条件外,其他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出借给商会成员;

  (四)托管资金借给商会成员时,有权要求其提供价值不低于借款本金120%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并可按照月利率2.5%收取相应利息;

  (五)托管资金借给其他社会成员时,有权要求其提供价值不低于借款本金150%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并可按照不低于月利率3%的标准收取相应利息;

  (六)结算时,有权收取全部托管资金所获收益0.5%的管理费用。

  第六章 受托方的义务

  第六条 受托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管好托管人交付的.托管资金;

  (二)受托方出借托管资金时,应当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以及至少2名担保人;

  (三)受托方出借资金时,应当按照托管方的托管资金(含新增的托管资金)比例进行出借;

  (四)每次结算前,应当将托管方的利息收益计入其原有的托管资金;

  (五)适时向托管方通报托管资金状况。

  第七章 收益的分配及损失的承担

  第七条 对于托管资金的运作,每年结算一次。

  第八条 托管资金产生收益时,首先由受托方按照收益的0.5%提取

  管理费用;

  剩余收益由托管方按照托管资金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 托管方结算时获得的收益,可以领走,也可以作为新的托管资金托管给受托方。将收益托管给受托方的,应当签订书面《资金托管协议》。

  第十条 如受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借托管资金后无法回收,则受托方不承担责任,有关损失由托管方按照托管资金的比例承担;

  如受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借托管资金导致无法回收,或者因受托方管理不善等其他原因导致托管资金损失,受托方应当向托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如托管方未如期向受托方交付托管资金,则受托方有权单方终止与该托管方的托管协议。

  第十二条 如托管方将受托方借给的资金转借给其他社会成员牟取私利,则应当向受托方承担所借资金的30%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的其他违约情况,违约方除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按照相应赔偿数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本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理事换届时,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协议如需补充、变更或者提前终止,应经托管方与受托方协商一致后另行书面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十六条 托管方或受托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七条 争议发生时,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则应当向临沧市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托管方与受托方另行协商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托管方及受托方各执一份,自托管方与受托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托管方:

  受托方:临沧市大理商会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执行会长:

  电话:0883—21____

  签订时间: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5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协议目的:

  受托之资金是进行专项的国际货币投资,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在资金委托管理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信任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资金范围

  1、 委托资金管理项目及金额

  现甲方将下列项目及资金委托乙方进行资金管理;

  资金交易账号:

  账户资金金额: (小写) (大写)

  2、委托资金的合法性

  甲方保证其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且在法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3、委托资金的账户

  A.对于委托资金,由甲方开设专用的理财交易账户,委托乙方进行管理。

  B.在资金委托管理期间,甲方对委托资金账户,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实施以下操作:

  .办理转委托及撤销指定交易;

  .对账户进行交易。

  第二条:资金委托管理方式

  1、资金委托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资金委托管理的目的是通过专业投资、分散和减少风险、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2、管理方式

  乙方在进行受托资金管理时,根据政策和市场状况,在具体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组合,并负责具体操作和风险控制。

  3、外汇交易商:KVB昆仑国际

  4、监管机构:ASIC、N____Z、FSPR、金融市场监管局、新西兰金融监管、加拿大金融监管、中国银监会。

  5、委托方费用: A、资金管理费用:暂无

  B、提前赎回费用:本金3%

  第三条:委托计划与利益分配

  1、保本_70__%,委托资金 人民币,委托时间______个月。

  2、甲方委托资金管理的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以甲方委托资金到账并正式交付乙方管理为正式起始日。

  4、在委托期间之内,表现费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成:

  月纯赢利比率0--20% 不进行分成。

  20%≤月纯赢利比率 该月收取纯盈利的50%为表现费。

  在委托期间内,当纯盈利超过20%时,从次月起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进行盈利部分分红结算,并确保在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结算给乙方。次月纯盈利的基数将以该账户盈利结算分红后的委托金额为计算单位。

  5、在委托期间内,当甲方资金总额亏损超过40%时,甲方有停止帐户继续委托的权利,并按照本保本协议对乙方索要赔偿。

  第四条:委托资金的`收回

  1委托期满后,甲方有权将委托资金和依协议应得的收益同时收回。

  2委托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通知甲方前来办理资产和收益的结算手续。

  3甲乙双方完成结算后,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按原约定分配支付乙方相应金额,双方同时解除本次投资理财委托协议。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是否续约。

  4甲乙双方除遇不可抗力,不得提前解除协议。

  5如果甲方或乙方非本协议规定的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协议,除非有重大的原因方可共同协商解除协议,如果甲方委托资金已有收益,则相互按原约定分配。

  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拥有委托资金的所有权利和取得约定的委托资产收益的权利。

  B.在资金委托管理期间,甲方应支持乙方的操作策略。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A.乙方到期将账户资金结算单送到甲方处。

  B.乙方拥有取得约定收益的权利。

  C.乙方在操作委托资金期间,若亏损额度超过计划金额,乙方应补足超过部分。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手印并在甲方将资金按本协议规定的委托资金全额交由乙方管理时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委托方签字及印鉴): 乙方(受托方签字及印鉴)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6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甲方为了有效运作资金以获取经营收益,基于对乙方的特别信赖,特委托乙方就资金的使用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第二条 乙方仅限于在甲方经营业务的范围内管理使用受托资金,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第三条 甲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自愿的原则,在 年 月 日前,将甲方的'资金 万元存入以下银行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除了本合同中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而导致合同终止外,乙方对甲方资金的管理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乙方应每 天向甲方汇报资金变动情况。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条 乙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的知识履行其管理义务。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操作策略和财务状况,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第三章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八条 甲、乙方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时,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同时终止。

  第十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资金进行清算,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泄露资金操作策略或财务状况,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委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资金(期初金额+盈利-亏损-管理费用),除应向甲方返还资金外,还应从应付日起按每日10%另行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合同的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将资金存入合同约定的银行帐户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7

  甲方(受托方):

  地 址:

  法 人:

  乙方(委托方):

  地 址:

  法 人:

  丙方(担保方):

  地 址:

  法 人:

  一、 三方义务:

  乙方委托甲方对其资金进行管理,交由甲方指定技术团队进行交易理财项目。乙方应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将本协议所涉及到的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如乙方因未将协议所涉及资金交付至甲方指定账户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资金信息如下:

  资金金额: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交付方式:(银行柜台转账/网上银行转账)

  交付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甲、乙、丙三方同意此笔委托期限为_______个月

  委托授权日期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乙方应当保证委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及合法性,若因委托资金自身存在的问题并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在委托期间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须向甲方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乙方需返还自合同生效起至终止当日,该期间取得的收益3%以上部分(即收益全额-本金3%收益)作为对甲方的补偿违约金,甲乙双方损益结算后,乙方可撤回本金。若出现亏损,无论金额多少,甲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在委托期间内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须向乙方提前一个月提出说明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如下: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自合同生效起至终止当日,该期间取得的所有收益的作为乙方的补偿违约金,甲乙双方损益结算后,乙方可撤回本金。若出现亏损,无论金额多少,甲方承担所有责任,不足部分由丙方补齐。

  丙方愿意以其自有资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汽车、股票、债券等)为甲方提供担保。丙方保证甲方在履行甲、乙双方合同期间内具备充足的履行能力。

  甲方股东会(董事会)以表决通过,同意丙方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及签署本协议。

  因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列三方经过充分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在合同生效期间内,丙方保证甲、乙双方订立的资金委托管理与担保协议合同项下权利(不包括有关利息的约定)实现。丙方承担上述保证责任的期间内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至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合同延期,则丙方的担保日期也顺延至合同完成即合同失效时间。

  2)丙方对甲方提供一般保证责任。丙方的担保金额为: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对于上述保证事项,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署前将交易的相关资料提供给丙方,并在签署后向丙方提供合同文件副本一份。如因甲方未提交相关资料及合同副本,则丙方免除保证责任。

  3)该责任范围不包括甲方应承担的.债务及利息及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4)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修改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施以仲裁决断。

  5)如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内未能向甲方支付其担保金额而造成乙方损失的,超出时间则按照逾期天数本金0.5%/日支付给甲方交予乙方作为补偿。

  8、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行为、军事行为)而影响本协议继续执行的,甲、乙双方应及时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履行,并由甲方退还给乙方本金。当月结算、未结算利息归甲方所有。

  二、 收益约定

  1、双方约定,每月1-10日为资金产生的收益结算日。

  资金收益的计算标准:

  资金收益=“当月资金余额”-“本金”

  甲、乙双方每月收益分配为:甲方取得每月收益额的60%,乙方取得40%。

  甲方保证乙方每月最低收益不低于本金的3%,若收益不足3%,由甲方补足。

  甲方保证乙方资金的本金安全,本金若出现亏损,由甲方承担,结算日双方划清损益收益,次月10日前结算完毕。

  三、 安全约定

  基于资金安全需要,乙方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资金私自提取、划拨或要求甲方工作人员提取、划拨,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资金交付后,甲方具有资金的使用权、支配权,甲方拥有独立的操作权,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甲方操作。

  3、乙方若有以下几种情形,即视为乙方违约,并自行解除本协议。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1)干扰或应向甲方的操作。

  2)私自登陆资金账户进行交易操作(下单或平仓)。

  3)以任何方式抽逃资金。

  甲方有义务每月向乙方汇报操作情况,乙方也可于周六、周日停盘期间登陆查看资金盈利情况,但不得影响甲方的操作和投资策略,更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8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合同项下的交易款项按以下约定的方式委托丙方进行托管:甲方自筹全额交易款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托管资金委托丙方托管。

  二、在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须将托管资金存入丙方开立的下列账号中: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三、甲乙双方授权丙方于托管资金存入当日即办理对应账户上的.止付手续,并由丙方留存存折(单)原件。

  四、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直接以现金方式分别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托管手续费(大写 ) 元(小写: 元)。

  计费标准为:按托管资金(小写) 元的 %计算托管手续费。

  托管期限: 。托管期满,丙方将托管款项支付给甲方,并不承担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

  五、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待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后,丙方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托管资金划转付款委托书》,并将托管资金划入乙方开立的下列指定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自愿中止合同或本协议的履行,应向丙方提交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本协议中止,托管手续费不予退回。

  七、本协议涉及的条款并不构成丙方对甲乙双方确定的合同约定承诺。

  八、丙方的托管责任仅限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托管资金予以划付。丙方对甲、乙双方之间因合同关系而出现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出现法院等有权机关对托管资金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丙方对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根据《托管资金划转付款委托书》或《解除合同通知书》完成资金划转时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署日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签署地点:____________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书 9

  甲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丙方:地址: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 合同(合同编号: ),现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约定: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合同项下的交易款项按以下约定的方式委托丙方进行托管:甲方自筹全额交易款项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作为托管资金委托丙方托管。

  二、在本协议签订当日,甲方须将托管资金存入丙方开立的下列账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甲乙双方授权丙方于托管资金存入当日即办理对应账户上的止付手续,并由丙方留存存折(单)原件。

  四、甲、乙双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直接以现金方式分别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托管手续费(大写 ) 元(小写: 元)。计费标准为:按托管资金(小写) 元的 %计算托管手续费。托管期限: 托管期满,丙方将托管款项支付给甲方,并不承担支付相应的银行利息。

  五、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待合同约定事项完成后,丙方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托管资金划转付款委托书》,并将托管资金划入乙方开立的下列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自愿中止合同或本协议的履行,应向丙方提交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本协议中止,托管手续费不予退回。

  七、本协议涉及的条款并不构成丙方对甲乙双方确定的合同约定承诺。

  八、丙方的托管责任仅限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托管资金予以划付。丙方对甲、乙双方之间因合同关系而出现的任何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九、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出现法院等有权机关对托管资金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丙方对此产生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根据《托管资金划转付款委托书》或《解除合同通知书》完成资金划转时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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