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

时间:2023-09-16 08:40:19 协议书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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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协议频频出现,签订协议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交易规则,兴业银行(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总则

  1、甲方作为金交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在金交所内进行贵金属买卖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实物交割活动。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贵金属买卖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本协议所称之贵金属,指金交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标的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等金属,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和标的金属,以金交所规定为准。

  2、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须接受甲方的投资产品适应性测试,签署《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出具乙方有效身份证件,并以甲方发行的理财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指定营业机构进行变更。

  3、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金交所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时,已了解、并保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金交所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金交所的交易规则。乙方承诺遵守甲方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4、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5、金交所交易时间为:(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北京时间夜间:21:00――2:30(周一-周四)

  上午:09:00――11:30(周一-周五)

  下午:13:30――15:30(周一-周五)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

  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系统时间为准;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6、交易标的

  乙方可交易品种暂定为:现货品种AU99.99、AU100g、AU99.95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AU(T+D)、AU(T+N1)、AU(T+N2)、AG(T+D);黄金产品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白银产品报价方式为元/千克,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1手;Au99.99和Au100g品种每手=100克,Au99.95品种和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每手=1000克(1公斤)。

  AU99.99品种的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1千克或其整数倍,AU99.95品种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AU100g品种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100克或其整数倍。AU(T+D)、AU(T+N1)、AU(T+N2)合约的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交割后的提货最小数量须为3千克或其整数倍。AG(T+D)合约不提供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申请等操作。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金交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品种。

  7、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金交所撮合成交。

  三、委托

  8、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点柜面、电子银行等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乙方经甲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行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柜面、电子银行或其它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9、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渠道进行贵金属买卖活动时,必须拥有甲方个人网上银行客户号。

  10、乙方委托指令必须在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根据金交所的交易规则向金交所报送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在非交易时间段内的乙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1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金交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2、乙方在委托指令发出后,可以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通过甲方向金交所发出撤单申请。甲方收到撤单申请后,如委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乙方撤单申请须在金交所交易时间段内传递到甲方。

  四、资金与实物

  13、乙方须以在办理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的甲方分支机构开立的甲方理财卡作为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资金清算账户。

  14、金交所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黄金品种或委托开仓AU(T+D)、AU(T+N1)、AU(T+N2)、AG(T+D)合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金交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从乙方资金清算账户划入甲方代理黄金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品种或委托平仓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合约。乙方委托甲方进行延期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15、乙方从乙方资金清算账户向甲方贵金属交易保证金账户划入资金的时间为交易日全天(甲方清算时间除外),从甲方贵金属交易保证金账户向乙方资金清算账户划出资金的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09:00至下午15:30;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乙方交易资金可划拨时间。

  16、乙方买入黄金现货或者交割收入黄金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乙方如需提货,可到甲方指定网点柜面或在网上银行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发出后不得撤销。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金交所不对乙方在金交所的黄金买卖活动和所提实物黄金开具发票,不给予乙方所提实物黄金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金交所系统交易。

  17、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通过甲方向金交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金交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金交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提货保证金。

  18、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金之日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和金交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五、交易账户管理

  19、乙方有义务关注其延期交收合约交易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对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的要求。甲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1)甲方代理乙方延期交收合约交易保证金比例不得小于金交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与本行为防范风险要求客户追加的保证金比例之和15%(按乙方持仓合约总市值计算);上述保证金比例将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乙方必须及时补充资金,满足甲方要求的保证金比例。

  (2)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时,甲方无权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行为。

  (3)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但高于或等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乙方必须最迟在下一交易日09:00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

  (4)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须最迟在当日14:30前补足交易保证金的不足部分,否则,甲方除暂停乙方相应交易外,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持有头寸进行强行平仓处理;若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若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它情况无法及时强行平仓导致乙方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乙方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和其它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依照金交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平仓顺序以金交所规则为准):

  (1)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低于金交所对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交易保证金,甲方有权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合约头寸进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所得资金与原交易保证金剩余资金之和应能够补足剩余合约头寸的应付交易保证金;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的变化而交易保证金比例。

  (2)乙方持仓量超过金交所和甲方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金交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4)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20、甲方有权从乙方划入甲方黄金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里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为乙方支付的溢短差、仓储费、出入库费和运保费;

  (3)乙方的代理手续费和交易手续费;

  (4)乙方的延期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5)因乙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6)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7)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六、费用

  21、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代理贵金属交易手续费。在本协议生效期内,甲方向乙方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包括代金交所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二十。

  22、乙方支付给金交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代理黄金买卖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等)由乙方承担,前述各项税、费不在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23、金交所将根据国家政策、金交所章程和市场状况调整收费(包括但不限于溢短差、交易手续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入库费)标准。相关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延期补偿费率按未平仓合约市值0.2‰/自然日收取。

  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延期补偿费是当市场实物供求不平衡时,不能满足市场实物交收需求的持仓方为顺延实物交收义务,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延期补偿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补偿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补偿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补偿费支付。

  (2)根据金交所交易规则规定:客户连续持有延期合约的时间超过合约规定的超期期限,金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持仓情况对超期持仓加收超期费;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金交所根据市场状况设定和调整的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的超期费率。

  (3)黄金实物仓储费收取标准为:

  剩余库存1.8元/千克?天;

  买入货权库存0.6元/千克?天;

  实物出库日1.8元/千克。

  (4)黄金运保费收取标准为:

  金锭和100g金条运保费率0.07元/克。

  (5)乙方在指定金库提取实物时,需支付出库费。出库费率为2元/千克。

  以上费用标准由金交所发布,金交所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状况进行调整。甲方有权根据金交所收费标准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七、乙方须知、声明与承诺

  24、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投资的风险,充分了解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的保证金交易性质,充分认识到可能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甲方不承诺其所引用数据、资料及分析、预测结果的可靠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5、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甲方不向乙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乙方分享收益。

  26、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当金交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乙方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7、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乙方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免责条款

  28、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九、代理关系的终止

  29、乙方可以通过解除签约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乙方必须结清与金交所和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且在解除代理关系当天无委托和成交记录。

  十、协议生效和修改

  30、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乙方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签约操作,视同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签署《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投资风险评估揭示书》和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32、乙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在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终止贵金属买卖业务代理关系后,或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方公告停办该业务后,本协议终止。

  33、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金交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一、纠纷处理

  34、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其中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延期交收产品属保证金交易产品,具备杠杆放大功能,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可能发生大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投资者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请务必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

  甲方: 乙方(客户):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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