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苏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

时间:2020-10-25 09:17:44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年江苏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

  2017年江苏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115元提高到125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2017年江苏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高的最新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4月14日,人社部消息,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17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为 2016 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 2016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5.5% 左右。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将惠及江苏近 730 万名退休人员。

  据了解,江苏已连续 11 年以 10% 左右的幅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16 年又提高 7% 以上,全省平均养老金水平达到 2620 元,是 2010 年的 1.79 倍。值得关注的是,去年江苏首次统筹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这向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在消除基本养老保险 " 双轨制 " 征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全省近 730 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得到提高,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幅达到 7.1%,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幅达到 5.6%。这个调整方案既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又合理拉高抬低、防止差距过大,较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此次国家明确了上调比例后,具体到领取养老金的.人,什么时候才能拿到增加的这笔钱呢 ? 记者注意到,人社部在通知中明确,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 5 月 31 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了解到,全省养老保险工作会议日前召开,今年江苏将继续合理适度调整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今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统筹调整工作即将启动,各地已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江苏省实施方案出台后迅速平稳落实到位。今年 1 月 1 日起增加的养老金,将尽快补发到位。

  拓展阅读:

  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二)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1号)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三)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的,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延缴地),再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也可向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或按规定延长缴费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应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归集地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和苏政办发〔2010〕49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的原则确定),再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其他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同一制度内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资金,跨制度衔接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资金。

  (二)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按月计算)既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相应月份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三)2014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延缴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如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2014年6月30日之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并申请延缴的人员,延缴期间已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作出选择,如选择继续延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2014年7月1日起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保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待延缴满15年后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选择继续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或按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四)参保人员只能享有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数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予退还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抵扣,个人账户余额不够抵扣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向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函,通知其协助抵扣。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完成协助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财政部门指定银行账户。

  (五)2014年7月1日后按国家和省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2014年6月30日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因故封存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参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一次性予以归并,并从归并之次月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

  (六)2014年6月30日前,各地已按照当地过去相关政策办理的参保人员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手续,不再变更。2014年7月1日后,省和各地原有相关政策与《暂行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并严禁采取违规一次性向前补缴的做法办理制度衔接,如有违规情况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当拒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