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外籍人士个税

时间:2021-04-18 19:42:55 工资待遇 我要投稿

2017外籍人士个税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国际化进程的推进,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外籍人员纳税问题逐渐成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关注的热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7外籍人士个税,欢迎大家阅读!

  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由此可见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二)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

  (三) 谁支付

  二、根据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来具体划分不同的纳税义务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又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如下:

  (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

  (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税收协定规定183天的期限),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

  同时考虑到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权划分还需要考虑183天的因素。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中美税收协定)的规定为例。中美税收协定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是这样的:美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同时具有下面三个条件的应该在美国缴税:

  1.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2. 该项报酬由并非中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

  3.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中美协定规定的183天是指在从一个年度中1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不超过183天,而《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里规定的是任何12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综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我们将外籍人士的纳税义务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划分如下:

  表一

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居住时间

不超过90天(协定规定183天)









超过90天(协定规定183天),不满1年









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









居住满5年









  三、所得来源及判定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中规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由此可见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是以是否在境内有工作期间作为判断标准的。

  例:某外籍个人2008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华履行职务,境内公司每月工资薪金收入10000元,境外公司还发放工资薪金8000元,因其在上述期间均在境内工作,18000元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四、外籍人员居住时间的确定

  (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缴纳所得税涉及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的规定:判断纳税人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是否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历年或纳税年度计算的,应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期间计算居住时间;凡税收协定规定的停留期间以12个月或365天计算的,应自缔约国对方居民个人来华之日起,跨年度在任何12个月或365天内计算其居住时间。

  例:某香港人2009年11月1日来华,2010年5月31日离开,期间只发生了临时离境10天。那么根据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他在中国停留了30+31+31+28+31+30+31=212天,超过183天。但是如果上例中改为美国人,其他条件不变,那么他在2009年度停留了61天,2010年度停留151天,均不满183天。

  (二) 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三) 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注:此处不适用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的规定。

  例:2010年某美国人1月5日来华,5月1日离境,5月7日再次入境,直到7月7日离境,在判断该外籍人员承担何种纳税义务时,计算天数如下:

  1月5日算1天,6-31日算26天,1月份为27天

  2月1日-4月30日为89天

  5月1日、7日各算1天,8-31日24天,5月份为26天

  6月份为30天

  7月1-6日6天,7日算1天,7月份为7天

  2010年度该美国人在中国总共停留了27+89+26+30+7=179天,符合中美税收协定中"在有关历年中在中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的规定,因此该美国人应就其在中国境内所得,境内支付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 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注1:此处不适用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的规定。

  注2:且本条是在具体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时使用,在判定纳税义务时仍需按照第3点来判断,即不采用半天的规定。

  (五) 关于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的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由上述规定可知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出境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出境超过90日,则可以判定该外籍人员在境内居住不满365日。不满365日就是居住不满一年。

  (六) 关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无法确定来华时间,承担担何种纳税义务的问题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